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申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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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申报标准
第二章申报与批准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
第八条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提交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下列材料:
(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
(三)保护范围;
(四)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清单;
(五)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第九条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条对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而没有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该城市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提出确定该城市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建议。
对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而没有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镇、村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
该镇、村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确定该镇、村庄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建议。
第十一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在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评价标准,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经专家论证,确定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第十二条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因保护不力使其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批准机关应当将其列入濒危名单,予以公布,并责成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情况继续恶化,并完善保护制度,加强保护工作。
河南省历史文化名城申报基本条件
一、申报基本条件
(一)申报河南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基本条件
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印发的《河南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选办法》(试行)(豫建村镇〔2009〕37号,可登陆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下载)中明确的条件与要求组织申报。已登录全国传统村落信息系统的传统村落且符合河南省历史文化名村条件的,可优先推荐申报。
(二)申报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基本条件
获得河南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称号,并符合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定标准条件的,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发布的《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选办法》(建村〔2003〕199号附件3)及有关要求,可按规定程序推荐申报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已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和财政部公布列入国家传统村落名录且符合中国历史文化名村条件的,可直接报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组织初审后推荐申报。
二、申报与考核认定程序
(一)河南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申报与考核认定
河南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由镇(乡)人民政府填写河南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申报表,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提出申请报告,组织城乡规划和文物主管部门编制申报材料(详见“申报材料要求”);经省辖市城乡规划、文物主管部门初审签署推荐意见后,联合行文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省直管试点县(市)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提出申请报告,县(市)城乡规划和文物部门编制申报材料,直接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文物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论证,必要时组织实地考察,提出审查意见。经综合考核符合条件的镇(村),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为河南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申报与考核认定
申报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镇(乡)人民政府填写河南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申报表,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提出申请报告,县级城乡规划和文物主管部门编制申报材料(详见“申报材料要求”);经省辖市城乡规划、文物主管部门联合行文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推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文物局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实地考察,对符合条件的镇(村),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推荐申报。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河南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申报材料
1.河南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申报表(见附件1)。
2.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应概述申报镇名村的地理位置、环境条件、村镇规模、水陆交通以及社会经济和建设等状况,并着重说明其历史传统建筑群及环境的历史年代、原貌保存情况、现状规模、空间分布以及价值特色等情况。
3.填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价指标体系》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基础数据表》(见附件2、3)。
4.镇(乡)总体规划、村规划,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未编制保护规划的可不提供)。包括规划文本、图件、说明书。
5.保护措施。包括对原貌保存、文物古迹与古建筑的维护修缮、环境整治等方面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及具体办法。
6.能反映该镇(村)历史传统建筑群风貌,并与《评价指标体系》有对应关系的照片图集、电子幻灯片、音像资料等。
电子幻灯片包括以下内容:
(1)概况及历史沿革。
(2)历史文化特色。
(3)反映镇(村)传统建筑群风貌并与《评价指标体系》对应的照片(注明照片名称)
(4)镇总体规划、村规划有关保护规划内容简介与主要图件。
(5)保护措施简介。
(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与河南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5项申报材料基本一致。其中:申报材料之1、2条,即申报表、评价指标体系、基础数据表等3项表,请按建规〔2013〕8号《关于组织申报第六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通知》要求,填报附件1、2、3即《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申报表》、《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价指标体系》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基础数据表》。
申报材料之第4条,必须有“经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或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的保护规划。”
(三)申报材料格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