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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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4.08.06•【字号】青科字〔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办法》的通知青科字〔2024〕8号各区(市、功能区)、西海岸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过程管理,根据国家、山东省和青岛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青岛市科技局对《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办法》(青科字〔2023〕6号)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2024年8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各方职责第三章中期评估第四章项目变更第五章项目撤销和项目终止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过程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过程管理,是指青岛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对已签订合同任务书的项目验收前实施过程的管理。

市科技局应当建立项目动态管理机制,对合同任务书实施和资金使用异常的项目,提出项目调整意见。

第二章各方职责第三条建立健全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管理责任体系。

市科技局是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签订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任务书;(二)负责组织项目中期检查和评估,对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三)受理审核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项目变更、撤销或终止申请,并作出决定或者结论;(四)对执行中的项目视情况针对关键节点进行阶段管理,协调并处理执行中的重大问题;(五)对科技计划项目全过程实施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管理,开展相关调查处理工作;(六)与项目过程管理有关的其他事项。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科学研究与科技项目【发布部门】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07.02.27【实施日期】2007.02.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设行业各部门、单位,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建设科技研究工作,促进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保证科研项目按计划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青岛市科技局关于科技发展计划与项目管理的规定》等有关法规、文件,结合我市建设行业实际,我委组织编制了《青岛市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青岛市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青岛市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科技研究工作,促进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保证项目按计划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青岛市科技局关于科技发展计划与项目管理的规定》等有关法规、文件,结合本市建设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研项目),是指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项,并经审查、批准后实施的建设行业科研项目。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建设科技项目申报、研究、鉴定、验收、推广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从事与城市建设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均可申报科研项目。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建设行业科研项目的统一管理,并负责制定建设科技规划、发布信息、组织项目申报、审定年度科研项目、落实项目经费、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建委科技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建设科技计划项目包括科技攻关、技术开发、重点产品开发、重点推广技术、科技试点示范项目、产业化基地、基础性研究及有关专项项目,其选题范围:(一)对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和行业发展有重大作用、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改造传统产业、具有创新价值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研究开发项目;(二)具有较好社会环境效益的综合研究开发项目及新技术、新产品整合研究项目;(三)能指导行业发展的经济政策、技术政策及法规研究等软科学研究项目;(四)具有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推广转化项目和试点示范项目。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技监督和评估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技监督和评估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技监督和评估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0.04.30•【字号】青科监字[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技监督和评估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市、功能区)、西海岸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科技监督和评估体系建设,推进依法行政,促进科技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山东省和青岛市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青岛市科技局制定了《青岛市科技监督和评估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2020年4月30日青岛市科技监督和评估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监督和评估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科发政〔2016〕79号),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与监督,加快科技引领城建设,制定青岛市科技监督和评估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强化科技监督和评估工作体系统筹部署和构架设计,规范工作流程,完善制度标准,将监督和评估工作的内容和要求融入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明晰各主体职责,分层分级开展监督和评估工作,注重内部风险控制与外部监督评估相结合,注重结果的反馈和运用,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现代科技治理体系。

二、建立监督和评估工作体系本方案所指科技监督是指按照规章制度,对科技计划任务、资金的管理和执行情况开展检查和督导。

科技评估是指政府管理部门及相关方面委托评估机构或组织专家评估组,运用合理、规范的程序和方法,对科技活动及其相关责任主体所进行的专业化评价与咨询活动。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23)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23)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2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1.23•【字号】青政办发〔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23〕1号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三章信息报送第四章联合评议第五章开放共享第六章评价考核与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青岛市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和优化配置,充分发挥其服务效能,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是指单台套原值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科学仪器、专用软件和实验装置、设施等。

本办法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法人等管理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单位(以下统称“管理单位”),将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由其他单位、个人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行为。

第三条使用市级财政资金出资购置、建设的科研设施与仪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均应对社会开放。

鼓励以其他财政资金和自有资金出资购置、建设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的管理单位,将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

第四条使用市级财政资金出资购置、建设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应依托青岛市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共享服务平台”)向社会开放。

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

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

青岛技术交易市场“一厅”
技术交易市场大厅面积约2000平米,其中交易大厅面积350平米,办公区 面积约280平米,培训教室和会议室,面积250平米,回型大厅面积约480 平米。主要有8个功能板块构成。
技术合同交易板块:LED屏、服务柜台和科技中介服务席位。 科技成果发布板块:科技成果发布厅,会议室和创业大讲堂。 科技成果对接板块:2个洽谈室。 科技成果展示板块:回型展厅(展板、灯片、活动展柜)和弧幕影院。 科技金融服务板块:中介服务区。 知识产权服务板块:中介服务区和自助查询。 创新创业人才服务板块:中介服务区。 科技沙龙服务区:创业咖啡吧。
为进一步促进科技金融结合工作,发挥财政科技资金 对金融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引导科技型企业加强与金 融机构的合作,利用银行贷款,提升自主研发能力及科技 成果产业化效率。设立贷款贴息资金,用于补助科技型企 业使用金融机构贷款(贷款期限1年及以上)发生的财务费 用支出,加大对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支持,加快自主创 新成果的推广应用,提高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水平。
科技创新对青岛已不是一个要不要干 的问题,而是怎么干好的问题;不是锦上 添花的事,而是事关城市转型发展的命脉。
一、青岛科技概况
青岛是全国唯一同时承担 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和创新型城市“双试点”任务的城

一、青岛科技概况
国家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城市 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
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 国家半导体照明应用试点城市 国家数字化家电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试点 国家“十二五”制造业信息化科技示范工程 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 国家智慧城市技术和标准试点示范城市
融合科技创新资源、整合科技创新方式,搭建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各 方机构竞合的平台。

山东省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

山东省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

山东省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关于科技创新特别是基础研究方面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科技强省建设有关工作要求,规范和加强山东省实验室(以下简称省实验室)建设、运行和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实验室聚焦国家战略目标、全省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和未来产业发展方向,以建设成为国家实验室"预备队"、国家实验室核心基地为目标,打造服务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的综合性研究基地和原始创新策源地。

省实验室坚持〃四个面向",对标国际、国家顶尖创新平台,汇聚、培养一流科学家和创新团队,组织实施重大科研任务,开展前瞻性基础研播口应用基础研究,加速推动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和颠覆性技术创新突破,不断提升源头创新能力。

第三条省实验室是全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统筹谋划、省市共建、以市为主的原则建设,强化省市联动,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

第四条省实验室作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应当突出体制机制创新,依托科技领军企业、省内外高水平大学和科研机构等承建单位,探索重大战略需求牵引的,跨单位、跨学科、跨领域的新型科研组织模式。

第五条省科技厅是省实验室的行政管理部门,统筹省实验室建设有关工作。

第二章布局与建设第六条省政府根据国家、省重大战略需求和"十强产业”发展需要,加强对省实验室建设的总体设计和统筹规划布局。

第七条具备条件的设区的市(以下简称承建市)作为省实验室建设、运行责任主体,应建立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省实验室建设协调推进机制,统筹整合区域内现有科技创新资源及条件设施,大力引入国内外高端优质资源,确保省实验室高质量建设、高水平发展。

第八条承建市政府要在省科技厅的统筹协调和指导下,组织科技领军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等承建单位,拟定省实验室建设方案,方案成熟后向省政府呈报建设申请。

青岛市科技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青科字[2015]7号

青岛市科技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青科字[2015]7号

青岛市科技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科技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青科字[2015]7号各区(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和运行,市科技局研究修订了《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2015年5月29日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技术研究与开发、技术成果转移转化、人才培养与引进等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岛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是我市构建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不断提高创新能力、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能力、为行业科技进步提供技术支撑服务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市级工程中心的建设工作原则上以企业为主,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统筹布局,下达工程中心的建设任务,签订建设项目任务书,并进行评估、验收和定期考评。

第二章建设实施第四条工程中心的主要职责与任务:(一)成为自主创新的平台。

工程中心要围绕加快全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不断推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对具有重大市场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工程化、配套化和系统化开发,为企业提供可规模化生产的成套技术、工艺和装备,推动全市相关领域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二)成为产学研结合的桥梁。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2016年市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的通报-青科基字[2016]10号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2016年市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的通报-青科基字[2016]10号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2016年市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的通报正文:----------------------------------------------------------------------------------------------------------------------------------------------------关于2016年市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的通报青科基字[2016]10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更好地发挥实验室创新平台作用,提升全市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能力,根据《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要求,今年对资源利用、生物医药、智能制造等领域的22家市重点实验室进行了评估。

评估采取会议答辩、现场抽查的方式,根据专家评审成绩,确定了评估结果,现予以通报(详见附件)。

从本次评估来看,实验室整体科研实力和研究水平较高,围绕学科前沿和国家、地方重大需求开展了大量创新性研究,取得了多项标志性成果,吸引和培育了大批高水平研究团队和高层次科技人才,拓展了科技交流的广度与深度,实验室已成为创新创业的摇篮,在支撑学科发展、引领和带动行业技术进步、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重大原始性创新成果较少、部分实验室研究方向不够凝练、开放服务不够等。

希望各参评实验室、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认真总结经验,针对评估专家组提出的问题和建议,查找实验室存在的差距和不足,研究制定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措施,切实加强实验室建设和管理,营造有利于实验室发展的良好环境。

附件:2016年市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青岛市科学技术局2016年7月22日附件:2016年市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一、评估优秀重点实验室青岛市海藻综合加工重点实验室青岛市岩土力学与近海地下工程重点实验室青岛市轮胎新材料重点实验室青岛市环海油气储运技术重点实验室青岛市非晶合金重点实验室青岛市禽畜疫苗重点实验室青岛市浅海底栖渔业增殖重点实验室青岛市泌尿系统疾病重点实验室青岛市园艺植物遗传改良与育种重点实验室青岛市酶制剂制备与生物催化重点实验室青岛市内分泌糖尿病重点实验室青岛市高速列车技术重点实验室青岛市石油机械工程重点实验室青岛市机械设计与制造技术重点实验室青岛市智能控制与机器人技术重点实验室青岛市物联网与软件技术重点实验室二、评估合格重点实验室青岛市水质保障与水资源开发利用重点实验室青岛市动物微生态及生理效应重点实验室青岛市呼吸道与肠道疾病防控重点实验室青岛市噪声与振动控制重点实验室青岛市超低温制冷技术重点实验室三、评估不合格重点实验室青岛市页岩油气增产地质与开采工程技术重点实验室评估不合格的实验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取消市重点实验室资格。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重点研发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重点研发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重点研发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青岛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8.19•【字号】青科规〔2019〕4号•【施行日期】2019.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重点研发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科规〔2019〕4号各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西海岸新区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青岛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在市科技计划中设立重点研发专项。

为规范管理、有序推进该专项工作,参照国家、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青岛市财政局2019年8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青岛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在市科技计划中设立重点研发专项。

为规范管理、有序推进该专项工作,参照国家、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研发专项是指面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及新旧动能转换的重大科技需求,围绕技术先进、产业带动能力强的重点领域,通过推动核心技术实现新突破,在一定时限内完成的重大科技战略产品、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科技示范工程,带动相关领域技术水平的整体提升,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

第三条重点研发专项统筹创新资源,突出问题导向和需求牵引,从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研发到成果转化示范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项目申报主体须为在青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五条联合申报单位应有本地高校院所参与。

项目主要参加人员中须有本地合作高校院所的青年博士参与。

第六条申报企业应有较强的研发实力、规范的运营管理、健全的财务制度和良好的社会信用。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0.04.20•【字号】青科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功能区)、西海岸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过程管理,规范项目验收工作,根据国家、山东省和青岛市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青岛市科技局制定了《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2020年4月20日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过程管理,规范项目验收工作,根据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及《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青科规〔2019〕2号),结合青岛市科技创新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科技局批准立项,签订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等),并由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条项目验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原则,确保项目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等)为基本依据,对项目任务完成情况、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价。

第五条按照“放管服”和“政事分离”的原则,市科技局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实施项目验收。

第二章各方职责第六条市科技局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工作,发布验收通知,公布验收结果。

第七条项目主管单位负责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进行审核,协助市科技局开展实地考察和项目抽查。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和义务,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督促项目实施,指导资金规范化使用。

项目负责人应按时提交项目验收材料,确保验收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积极主动配合相关单位开展验收工作,并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编报科技报告。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技示范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24)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技示范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24)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技示范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2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4.09.14•【字号】青科字〔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技示范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青科字〔2024〕11号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根据《青岛市深入推进科技创新加快建设科技强市行动计划(2024—2028年)》(青政字〔2024〕20号)要求,为切实抓好政策落实,市科技局制定了《青岛市科技示范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2024年9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与职责第三章申报与立项程序第四章组织实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青岛市科技示范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青岛市深入推进科技创新加快建设科技强市行动计划(2024—2028年)》(青政字〔2024〕20号),规范管理青岛市科技示范工程,根据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科技示范工程是青岛市科技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围绕重点产业重大需求,聚焦产业技术变革新趋势、产业链关键环节,充分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加强产学研结合,通过重大关键技术突破、工程化中试到产业化应用的全链条设计,整合优势资源开展协同攻关及重大集成创新,打通由技术到产品的通道,加速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示范应用和迭代升级,通过示范引领,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科技示范工程主要在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和重点领域主动布局,靶向关键问题和市场需求,按照“成熟一项、启动一项”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管理与职责第四条市科技局是科技示范工程的组织单位,负责研究提出科技示范工程布局建议及任务设置,编制并发布项目指南;直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项目申报受理、形式审查、评审立项、过程管理、绩效评价和评估监督等工作。

青岛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青岛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青岛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功能区)、西海岸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直有关部门,驻青高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进一步完善全市科技创新体系,根据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山东省科技厅《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鲁科字〔2019〕7号)、《青岛市科技引领城建设攻势作战方案(2019-2022)》(青厅字〔2019〕83号)、《关于强化科技引领加快推进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发〔2020〕18号)等文件精神,市科技局制定了《青岛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2020年11月16日青岛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山东省科技厅《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鲁科字〔2019〕7号)、《青岛市科技引领城建设攻势作战方案(2019-2022)》(青厅字〔2019〕83号)、《关于强化科技引领加快推进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发〔2020〕18号),汇聚国内外科技创新资源,推动我市新兴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完善我市区域创新体系,补齐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研发机构服务能力不足的短板,推动产学研合作和技术转移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主要是指聚焦青岛市主导产业发展领域的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等活动,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实施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独立法人组织,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

第三条市科技局负责青岛市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备案、培育、指导和动态管理等工作。

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新型研发机构的备案、培育、指导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青岛市科技局

青岛市科技局

青岛市科技局关于科技发展计划与项目管理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科技发展计划与项目管理,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科技项目实施成功率,根据国家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科技发展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是指根据我市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市科技局制定并组织实施的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总称。

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列入计划,以市级科技经费为引导和支持,由独立法人承担并在一定时期内实施的科技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市和区(市)科技局是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部门。

第四条计划项目管理依法遵循科学、公开、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计划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开制度、报告制度、回避制度、验收制度、监督检查和审计评价制度。

(一)公开制度。

计划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公开计划指南、征集项目、工作流程及管理制度。

(二)报告制度。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责任人应根据本规定和任务书要求,定期报告项目进展、经费使用等情况,如实填报有关报表。

(三)回避制度。

项目管理者、评审专家、中介机构在项目评审过程中与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验收制度。

项目完成后,由市科技局按照任务书要求组织验收。

(五)监督检查与评价审计制度。

市科技局应当对项目实施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协调、解决。

项目承担单位和责任人有义务接受项目管理部门及其委托的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和审计评价。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六条计划由五年科技计划(规划)、年度科技计划组成。

第七条五年科技计划(规划)主要根据全市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科技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

第八条年度科技计划主要根据五年科技计划(规划),确定年度项目安排。

年度科技计划由技术创新开发研究计划(基金)、科技攻关计划、高新技术产业化计划和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计划组成。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19.08.15•【字号】青科规〔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科规〔2019〕2号各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效率和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保证科技管理公开、公正和科学,发挥科技支撑引领作用,加快建设科技引领城,根据国家、山东省和青岛市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制定《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2019年8月15日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效率和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保证科技管理公开、公正和科学,发挥科技支撑引领作用,加快建设科技引领城,根据国家、山东省和青岛市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市科技局立项,并由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为实现青岛市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根据青岛科技发展规划,由市科技局组织在青岛地区注册的法人单位或外地法人单位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产业化以及其他与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相关的活动。

第四条项目管理遵循科技发展规律与青岛创新实际相结合、规范管理与科学高效相结合、市区联动和部门协同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各方职责第五条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市科技局、项目主管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

市科技局是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管理监督。

项目主管单位是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包括:各区(市、功能区)科技行政部门、市直部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市直大企业集团和中央、省驻青单位等。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青岛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6.07.04•【字号】青科字[2016]5号•【施行日期】201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青科字[2016]5号各区、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研究制定《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青岛市财政局2016年7月4日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青岛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科技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08〕539号)、《依托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基〔2012〕716号)以及山东省科技厅、财政厅《关于改进和加强山东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意见》(鲁科字〔2014〕16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青岛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重点实验室是青岛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单位建设的,组织高水平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共性和关键技术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的重要基地。

市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一)根据我市科技发展规划,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开展创新性研究,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创新源泉和包容开放的创新环境;(二)瞄准国际高技术前沿、针对产业和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需求,开展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共性和关键技术研究,提高行业技术水平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三)组织重要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定;(四)集聚和培养高层次科学研究和工程技术人才;(五)加强行业科技合作与交流,开放和共享科技资源,开展产学研合作,推动技术扩散和技术储备,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0.07.29•【字号】青科规[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关于印发《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市、功能区)、西海岸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政府令193号),市科技局修订了《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2020年7月29日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根据《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科学技术最高奖、市自然科学奖、市技术发明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和青岛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营造鼓励创新创业的环境,努力造就和培养一流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一线创新人才,加速打造国家东部沿海重要的创新中心。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突出科技成果质量、效果和影响以及相关人员的贡献,对市科学技术最高奖、市自然科学奖、市技术发明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和青岛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实施分类评价,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个人或者组织。

同一项目授奖个人、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活动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局区(市)会商组织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局区(市)会商组织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局区(市)会商组织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1.09.23•【字号】青科规〔2021〕9号•【施行日期】2021.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局区(市)会商组织实施细则》的通知青科规〔2021〕9号各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西海岸新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强化市、区(市)两级工作联动,促进重大创新需求的精准挖掘和科技扶持政策的精准投放,进一步优化全市科技创新布局,提高科技资源配置效率,加快推进区域创新发展,建立市科技计划局区(市)会商机制。

为规范过程、加强管理,有序推进该类项目工作,市科技局制定了《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局区(市)会商组织实施细则》,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2021年9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各方职责第三章工作程序第四章资金支持及使用管理第五章项目过程管理第六章附则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局区(市)会商组织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市、区(市)两级工作联动,促进重大创新需求的精准挖掘和科技扶持政策的精准投放,进一步优化全市科技创新布局,提高科技资源配置效率,加快推进区域创新发展,建立市科技计划局区(市)会商机制。

为规范过程、加强管理,有序推进该类项目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局区(市)会商组织形式旨在发挥市科技局对全市科技创新的统筹引导作用,由区(市)立足自身资源优势和重点产业领域研究提出科技创新需求,经与市科技局按规程会商论证后,采取项目组织方式,以重大科技项目为实施载体,通过两级政策叠加和资源集成,合力推进科技创新项目落地、发挥实效。

第三条局区(市)会商组织形式支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科技产业园区建设、技术创新平台建设、产业发展关键技术攻关及产业化等,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青岛市市级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青岛市市级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青岛市市级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青岛市市级重点实验室和中试基地的建设和管理,根据《青岛市市级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主要适用于我市市级重点实验室以及中试基地建设项目。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是根据青岛市社会经济和科技事业发展的需要,由政府有选择地对部分具有优势的青岛高校、科研机构以及企业的实验室(研发中心)进行重点支持,并与其所在单位共建的具有较强科技力量、完备实验条件、与产业密切结合的科研开发实体。

同时也是培养、引进、交流优秀科技人才的创新平台。

其目标是获取原始性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条:中试基地是依托于重点实验室而建设的成果孵化基地,是按市场经济规律和科技创新机制进行运作、有较强集成配套能力并致力于科技成果转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科技经营实体。

第二章申报及认定第五条:申报重点实验室应具备以下条件:研究方向明确,所开展的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能解决我市高新技术发展中的关键技术和难点,思想和方法具有创新性,所取得的成果对本行业具有辐射作用,重大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在同领域研究中具有显著技术优势和雄厚科研实力,具有承担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承担并出色完成了国家和地方各项重点科研任务并有一定的影响力。

有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且产业化经验丰富的学术带头人和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拥有一定数量和水平的科研人员。

具备一定规模的实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健全的规章制度。

有比较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能保证实验室开展工作的基本经费,在实验室建设过程中有一定的资金匹配。

与企业有着密切的联系和良好的合作关系。

第六条:申报中试基地还应具备以下条件:、已经批建了重点实验室。

、具备与建设中试基地相匹配的场地和资金。

、具有较完善的管理运行机制。

、与产业化密切结合。

第七条:申报及认定程序如下:、市科技局根据青岛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点领域,确定市级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目标。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技局公共研发平台管理规程》的通知-青科高字〔2019〕8号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技局公共研发平台管理规程》的通知-青科高字〔2019〕8号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技局公共研发平台管理规程》的通知正文:----------------------------------------------------------------------------------------------------------------------------------------------------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技局公共研发平台管理规程》的通知青科高字〔2019〕8号各公共研发平台依托单位、局内各处室、有关单位:为规范青岛市公共研发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公共研发平台的共享服务效益,市科技局研究制定了《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公共研发平台管理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公共研发平台管理规程青岛市科学技术局2019年7月26日青岛市科技局公共研发平台管理规程为加强青岛市公共研发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的规范管理,强化平台的共享服务功能,不断提高平台服务产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明确平台管理规程和职责分工。

根据《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青科字〔2017〕8号)、《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变更规程》(青科规〔2018〕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各方职责第一条平台依托单位负责平台的建设、管理和共享服务,根据产业领域制定平台发展规划、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根据新技术发展情况及时维护、更新、升级相关仪器设备,满足共享服务要求。

第二条市科技研发服务中心受托负责平台财政资金购置仪器设备的监管,负责平台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的监督与统计,协助开展平台验收和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三条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及产业化处牵头组织平台的发展规划、政策制定等工作;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负责平台的验收、绩效评估等工作;各业务处负责相关领域平台的业务指导、中期检查、项目变更以及共享服务的督导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运行管理第四条平台依托单位应遵循“资源集聚、共享服务、创新发展”要求,面向社会提供优质优惠的公共研发及科技咨询、专业培训等服务,建设有利于平台持续发展的体制机制,实现依靠自身发展保障平台良性运行的目标。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园区培育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园区培育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园区培育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1.11.30•【字号】青科规〔2021〕15号•【施行日期】2021.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园区培育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科规〔2021〕15号各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西海岸新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打造特色鲜明、布局合理、科技创新能力强、辐射带动作用显著的特色产业园区,实现园区产业高质量发展,市科技局制定了《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园区培育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2021年11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方案编制及项目遴选第三章资金分配方式第四章项目实施与监管第五章附则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园区培育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青岛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区多园”等园区高质量发展,贯彻落实《青岛市科教产融合园区建设方案(2021?2023年)》(青政办字〔2021〕21号)等文件要求,根据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园区培育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青岛市科技计划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实现园区产业高质量发展,通过产业链关键环节的突破,促进园区产业规模化、链条式、集群化发展,打造一批特色鲜明、布局合理、科技创新能力强、辐射带动作用显著的特色产业园区,成为实施创新驱动和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项目重点支持园区主导产业发展、关键技术攻关及产业化、领军及重点企业培育、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等方面,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园区是指符合区(市)、经济功能区主导产业发展要求,纳入高新区“一区多园”、省级高新区(即墨区)、“科教产融合园区”支持管理范围的园区,或拟纳入国家、省、市高新区范围的高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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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青科字〔2011〕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加强市重点实验室的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重点实验室是本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托大学、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单位建设的,以组织应用基础研究、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和技术交流为核心内容的基地。

第三条市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本市科技发展规划,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开展创新性研究;
(二)瞄准国际高技术前沿、针对产业和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需求,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究,提高行业技术水平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三)组织重要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定;
(四)培养高层次科学研究和工程技术人才;
(五)加强行业科技合作与交流,推动技术扩散和技术储备等。

第四条市重点实验室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市科技发展计划中设立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市重点实验室的开放运行、科研仪器设备更新和自主创新研究。

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市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基金等应当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市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市科技局是市重点实验室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市重点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指导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二)编制和组织实施市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三)批准市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

与市重点实验室签订工作计划。

组织市重点实验室评估和检查。

第七条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是市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省和市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及时落实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的配套经费;
(三)协助做好市重点实验室的评估考核工作。

第八条依托单位是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市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市重点实验室建设;
(二)优先支持市重点实验室,并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解决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负责聘任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
(四)对市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市科技局做好评估和检查;
(五)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市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调整意见报市科技局。

第九条市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十条市重点实验室主任应当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一般不超过五十五岁。

第十一条市重点实验室主任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每年在市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八个月,特殊情况应当报市科技局。

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会是市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职责是审议市重点实验室的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应当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

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

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十三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

委员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两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当予以更换。

第十四条市重点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

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

市重点实验室人员实行聘任制。

骨干固定人员由市重点实验室主任聘任;其余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由骨干固定人员聘任,市重点实验室主任核准。

第三章建设
第十五条市重点实验室根据规划和布局,择优遴选建设,保持适度建设规模。

市科技局公开发布市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南,由有关部门或单位组织申报。

第十六条申请新建市重点实验室须为已运行对外开放的各类实验室,并满足
下列条件:
(一)符合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南,从事应用基础研究或共性技术研究;
(二)研究实力强,在本领域有代表性,有能力承担国家科研任务;
(三)初步形成良好的学术研究氛围和较为完善的科研管理制度;
(四)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研队伍;
(五)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人员与用房集中;
(六)依托单位能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及相应经费等配套条件,保证实验
室科研工作和开展国内外学术合作交流的基本需要。

第十七条申报市重点实验室依照下列程序:
(一)依托单位按照指南要求提出申请,填写《青岛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与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报主管部门;
(二)依托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单位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确认有
关的建设经费后,报市科技局。

依托单位为中央、省驻青单位和市直有关企事业单位的,可直接向市科技局
申报。

第十八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报的市重点实验室进行评审。

对通过评审
的市重点实验室,予以批准建设。

第十九条市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期间,可以市重点
实验室的名义开展相关工作。

依托单位应提供建设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保障。

第二十条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完成后,由依托单位向市科技局提交验收
申请,市科技局组织专家验收。

由市科技局授予标志牌。

第四章运行
第二十一条市重点实验室按照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单元,保持人
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

市重点实验室应当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稳定高水平技术队伍,加强研究生培养。

第二十二条市重点实验室应当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设立自主研究课题,组织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少部分课题可由固定人员或团队自由申请,开展探索性的自主选题研究。

应当注重支持青年科技人员,鼓励实验技术方法的
创新研究,并可以支持新引进固定人员的科研启动。

第二十三条自主研究课题期限一般为1-3年。

市重点实验室对自主研究课题的执行情况要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验收。

课题的检查和验收坚持“鼓励创新、稳
定支持、定性评价、宽容失败”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市重点实验室应当加大开放力度,建设成为本领域国家公共研究平台;并积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和交流,参与重大国际科技合作计划。

市重点实验室应当建立访问学者制度,并通过开放课题等方式,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与市重点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

第二十五条市重点实验室应当保障科研仪器的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数据共享。

第二十六条市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开展经常性、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七条市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加强室务公开,重大事项决策要公开透明。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八条市重点实验室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在市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市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市重点实验室应当结合自身特点,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加强与产业界的联系与合作。

第三十条市重点实验室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论证,报市科技局审批。

第五章考核与评估
第三十一条依托单位应当对市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市科技局会同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每年对部分市重点实验室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研究和解决市重点实验室存在的问题。

现场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听取市重点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考察市重点实验室、召开座谈会等。

第三十三条市科技局对市重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

三年为一个评估周期,每年评估十余个市重点实验室。

具体评估工作委托评估机构实施。

第三十四条评估主要对市重点实验室三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指标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

第三十五条市科技局根据市重点实验室定期评估成绩,结合年度考核情况,确定市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

第三十六条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对评估结果优秀的
实验室,给予连续支持,优先推荐申报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和国家
重点实验室;对评估为不合格的实验室,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予以摘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市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青岛市XXX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

第三十八条依托单位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市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2001年8月27日发布施行的《青岛市市级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青科政字[2001]16号)及2002年9月6日发布施行的《〈青岛市市级重点实验室管理
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青科基字[200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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