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聚餐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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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食药监函〔2015〕7号黄龙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聚餐的基本要求
各乡镇监管所: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农村集体聚餐的监管工作,县局现将
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农村聚餐的监管
1、农村集体聚餐时,其承办者、厨师必须在辖区监管所
备案登记。
2、各乡镇所应将辖区内所有从事农村集体聚餐的厨师进
行登记造册,上报县局。并与县局协商安排时间统一进行体检
办理健康证。办理健康证的所需的体检费、工本费由县局支付。
二、农村“流动餐车”的监管
1、农村婚宴承办人为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
管理制度。承办车辆要具备清洗、消毒、冷藏且与供餐人数相
适应的设施设备和保障食品安全的基本条件,操作人员必须严
格按照餐饮服务操作规范操作开展相关餐饮服务工作。
2、“流动餐车”承办人必须在乡镇食药监所进行备案登记,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
3、“流动餐车”承办人必须提供身份证明,所有从业人员必须提供健康证明,所有复印件留监管所存档。
4、“流动餐车”所提供餐具每餐次使用前必须在协管员的监督下进行消毒。
5、“流动餐车”承办人必须按规定做好食物留样工作,村级协管员应当场拍照留存。
6、“流动餐车”承办人必须做好原辅料的采购记录,按要求索证索票。
7、“流动餐车”所产生的餐厨垃圾必须在协管员的指导下集中处理。
对不能按以上规定执行的,各乡镇监管所应禁止其进入辖区从业,对协管不力的协管员停发其食品安全监管补助经费,并报县局与当地政府。
黄龙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