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聚餐监督管理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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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聚餐监督管理工作意见

镇范围内举办集体聚餐的活动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但卫生设备设施和食品安全意识一时难以达到规范制作的要求,从而成为当前引发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事故的重大隐患。食安办、安办、公卫中心和各村民委员会要充分认识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把加强集体聚餐活动监管作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点,全力抓好抓实。

二、健全机制,完善网络

镇食安办、公卫中心和各村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要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指导工作,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镇人民政府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村级考核内容,村支两委要切实负起责任,。村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负责对本村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和报送。

三、健全制度,强化管理

(一)建立健全申报管理制度。就餐人数达100人以上的农村婚丧嫁娶等集体聚餐活动,承办者要提前48小时向所在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报告,并签定《县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承诺书》然后由村(社区)协管员填写《县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申报备案登记表》,向镇公卫中心报告。镇公卫中心按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要求,及时予以上报。

(二)建立健全现场指导制度。要建立健全现场指导制度,对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实行分类现场指导,指导人员必须

对承办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现场进行认真考察,对加工场所环境卫生、场所建筑布局、卫生设备设施、食品及原料感观、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聚餐食谱、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状况以及用水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指导,同时填写《县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指导意见书》。

(二)建立餐饮服务人员备案管理制度。对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的流动厨师及餐饮服务人员须经镇人民政府备案登记,并填写《县农村集体聚餐流动厨师备案登记表》后,才能在该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集体聚餐服务活动,全面加强对流动厨师及餐饮服务人员的监管。

(三)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要建立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试尝留样制度,食品安全现场指导人员要在开餐30分钟前对将供餐的食品进行试尝留样,无异常反应后可提供食用,同时食品要留样100克并冷藏保存48小时,若无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可按程序处理食品留样。要切实建立食品索证检验制度,严把原料采购关,要严格检验销售者是否具有食品生产或流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经销资质,查看食品的感观性状和标签标识,索取销售发票并保存至聚餐结束后十天,做好环境清洁、生活饮用水消毒和餐饮具消毒保洁工作,防止污染。要切实建立食物中毒报告制度,发现可疑食物中毒时,要立即向镇公卫中心报告,妥善保存可疑中毒食品,及时控制可疑中毒现场,并立即组织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救治。

四、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镇食安办、安办、公卫中心、村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全面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责任。确保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指导工作的顺利推进。

各村(社区)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要于每月20日将本村本月指导集体聚餐活动的《县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承诺书》(见附件2)、《县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申报备案登记表》(见附件3)、《县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指导意见书》等资料报公卫中心。

五、提高认识,强化宣传

充分利用标语、板报、村务公开栏等多种宣传阵地,宣传普及食品安全常识,提高村(居)民的食品安全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公布本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并公布已经备案的合格流动厨师信息,指导开展农村集体聚餐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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