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聚餐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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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聚餐管理制度

农聚餐管理制度

农聚餐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农村聚餐活动,维护农村社会秩序,提高农村文明素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农村聚餐指农村集体组织或个人在特定时期、场所聚集吃饭、聊天、娱乐等活动。

农村聚餐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坚持节约、文明、健康、环保的原则。

第三条地方政府应加强对农村聚餐的监管,保障农村聚餐的安全、卫生和有序进行。

第四条农村聚餐管理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农民对农村聚餐管理制度的认识和遵守自觉。

第五条农村聚餐应当遵循预约、集中用餐、定额收费、无烟环境等原则,切实保障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地方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聚餐管理工作机制,为农村聚餐提供服务支持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农村集体组织和个人举办的农村聚餐活动。

第八条违反本管理制度的组织或个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九条组织举办农村聚餐活动的,应当提前向当地政府备案,并明确活动时间、地点、规模等事项。

第十条组织者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和责任意识,确保农村聚餐活动的安全和有序进行。

第十一条组织者要求参与者在报名参加农村聚餐活动时提供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保证其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组织者应当根据农村聚餐的具体情况,合理安排用餐时间、菜品种类、餐标等事项,并向参与者明确说明。

第十三条农村聚餐活动结束后,组织者应当及时清理场地,保持卫生整洁,避免环境污染。

第十四条组织者对参与者的安全和人身权益负有保护责任,如有意外事件发生,应当及时处置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组织者应当合理规划经费,保障农村聚餐活动的顺利进行,不得私吞公款或滥用聚餐经费。

第十六条组织者应当严格监督用餐过程,注意食品安全和用餐卫生,做到无烟、无酗酒等。

第十七条组织者应当做好活动的后勤保障和医疗救助工作,保障参与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十八条组织者应当完善农村聚餐活动的制度规范,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做好预案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

第十九条组织者应当定期总结农村聚餐活动,及时整改问题,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农村集体聚餐规范管理制度范文

农村集体聚餐规范管理制度范文

农村集体聚餐规范管理制度范文农村集体聚餐规范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维护农村集体聚餐的安全、卫生和秩序,根据《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管理制度。

第二条凡是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举办集体聚餐的个人和单位,应当遵守本规范管理制度。

第三条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举办的集体性餐饮活动,包括庆祝活动、节假日聚会、合作社经营者年会等。

第四条农村集体聚餐应当秉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公共资源要公平分配,组织要公正公开进行。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集体聚餐活动管理机构,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六条农村集体聚餐管理机构的职责是组织和协调集体聚餐活动,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个人进行聚餐活动管理。

第七条农村集体聚餐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关的资质和能力,并定期进行专业培训。

第八条农村集体聚餐应当遵循健康、安全、文明的原则,确保参与者的身体健康和精神愉悦。

第二章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组织第九条农村集体聚餐的组织应当提前进行计划,包括确定活动时间、地点、形式、人数、预算等。

第十条农村集体聚餐的组织应当遵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和相关政策法规,确保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十一条组织农村集体聚餐应当充分征求参与者的意见,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参与者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指导,包括活动内容、注意事项、禁止事项等。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为聚餐活动指定专人负责,并明确职责和权限。

第三章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管理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定详细的聚餐活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各项管理事项和流程。

第十五条农村集体聚餐的参与者应当按照组织要求提供真实的相关信息,如身份证件、联系方式等。

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定严格的餐品采购和供应制度,确保食材的新鲜、卫生和安全。

第十七条农村集体聚餐的餐厅、食堂等场所应当符合相关的卫生、消防等安全要求,定期进行检验和维护。

[农村集体聚餐制度]农村集体聚餐注意事项

[农村集体聚餐制度]农村集体聚餐注意事项

[农村集体聚餐制度]农村集体聚餐注意事项集体聚餐一、报告制度:农村集体聚餐由举办者和承办者实行双报告,须提前3天向监管部门报告,自行举办的集体聚餐活动由举办者报告。

二、流动厨师和帮厨人员基本要求:1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方可上岗;2有发热、腹泻症状或患有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帮厨;3操作过程中应保持手部清洁,手部受到污染后应及时清洗;4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

5操作时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外露,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佩戴饰物。

流动厨师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及时履行聚餐活动报告义务,对采购的食品、食品原料及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查验收,对帮厨人员的健康体检及身体状况进行审查核实,对加工环境和设施设备进行现场勘验,对食品贮存和加工操作进行规范管理,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食品留样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环境与设施要求:1聚餐加工和就餐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附近无开放式厕所、化粪池、污水池、家禽家畜圈(舍)、垃圾场(站)等污染源。

2聚餐活动举办场所应事先进行环境清扫,消除老鼠、蟑螂、蚊蝇及其孳生条件,保持环境清洁。

3需要临时搭建的简易棚,应选择地势较高的地方,地面平坦、硬化,四周设围护,并设防蝇、防尘、防鼠等设施。

4用于加工的刀、墩、板、桶、盒、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应当按原料、半成品、成品区分开使用,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采取自行清洗消毒的聚餐活动,使用的餐饮具必须按规定洗净、消毒、保洁。

5无法满足清洗消毒要求的聚餐活动,原则上应使用合格的集中消毒餐饮具或一次性餐饮具。

体聚餐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采购与贮存要求:1聚餐举办者或承办者应从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市场采购符合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的食品,并索取有效购货凭证(大肉还须索取非洲猪瘟检测报告)。

2禁止采购和使用下列食品:(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3)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以及无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4)超过保质期食品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5)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6)使用后可能产生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如发芽的土豆、野蘑菇、鲜黄花菜、四季豆类等;(7)清真聚餐所需食材原料不得含有穆斯林禁忌的成份;(8)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地区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100人以上(含100人)的各种宴席。

第三条农村集体聚餐的安全管理坚持部门指导和县乡镇、村(社区)三级负责,以乡镇、村(社区)为主的工作原则,实行申报备案与现场审查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县、乡镇人民政府、村支部主要领导是辖区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总责,并确定工作人员负责农村聚餐食品安全日常工作。

第五条乡镇应对辖区内承办农村集体聚餐的乡村厨师和餐具、用具、窗口出租户进行全面摸底、登记、备案,实行乡村厨师体检培训制度,建立动态管理档案。

村(社区)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和乡村厨师的信息报告。

第六条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聚餐安全监管网络。

乡镇(街道)、村(社区)应配置经过专门的食品安全法律、相关专业知识培训合格的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辖区农村集体聚餐的备案受理工作,乡镇(街道)卫生院公共卫生办公室、村(社区)医生第三章食品安全管理第七条农村集体聚餐的承办方应当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要求,具备合法经营资格,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确保食品安全。

第八条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采购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

第九条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加工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加工操作规范,保持加工场所卫生,严禁使用有毒、有害、变质的食品原料,严禁加工制作禁止食用的食品。

第十条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储存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妥善保存低温冷藏食品,防止食品交叉污染。

第四章健康管理第十一条农村集体聚餐的承办方应当加强对厨师等食品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要求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农村集体聚餐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聚餐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聚餐管理制度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卫生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农民)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婚嫁、丧事等各种宴席。

第三条各村、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卫生安全。

第四条农村集体聚餐的管理坚持部门指导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实行申报备案与现场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环境与设施卫生要求第五条宴席举办人应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农村集体聚餐加工、聚餐场所,选用有资质的乡村厨师承办宴席。

承办厨师对举办人应提出卫生菜谱和卫生指导意见。

第六条加工场所周围20米内无粪坑、猪圈、垃圾堆场、有毒有害企业等污染源。

第七条加工场所布局合理,按流程划分相对独立的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烹调、待菜、仓贮区域等。

第八条用于加工的场所预先进行环境清扫,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孳生条件。

第九条宴席厨房应设于固定用房内,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排污及存放废弃物的设施,有冷冻冷藏、清洗水池和餐具保洁设施等。

第十条因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需要临时搭建的简易棚,应选择地势较高的地方,地面平坦、硬化,四周设围护。

第十一条用于加工的刀、墩、板、桶、盒、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应当按原料、半成品、成品区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十二条承办厨师自备餐具在存放、运输过程中应使用专用的密封保洁柜,餐具保洁设施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第十三条宴席用水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不得直接使用河水和未经检验合格的井水。

第三章食品的采购和贮存第十四条承办厨师应对举办人采购食品提出指导性意见,禁止采购下列食品:(一)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酸败、霉变、污秽不洁、混有异物和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二)无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三)食品标签标注内容不全,或超过保质期的定型包装食品;(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第十五条食品应分类存放于清洁、干燥的室内场所,需冷藏条件下保存的食品应当及时冷藏。

农村群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农村群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农村群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规范农村群宴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饮食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2. 农村群宴组织者、承办者及参与群宴的个人均应遵守本制度。

二、组织管理1. 农村群宴应成立食品安全管理小组,负责群宴期间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2. 管理小组应制定详细的食品安全计划,包括食品采购、储存、加工、供餐等环节的安全管理措施。

三、食品采购与验收1. 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应选择信誉良好的供应商,并索取相关合格证明。

2. 验收食品时,应检查食品外观、包装、标识及有效期限,确保食品新鲜、无污染。

四、食品储存1. 食品原料和成品应分类、分架存放,避免交叉污染。

2. 食品储存应符合温度、湿度等要求,防止食品变质。

五、食品加工1. 加工食品应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程,确保食品不受污染。

2. 食品加工人员应持有健康证明,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六、餐具与设备1. 餐具和食品加工设备应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卫生。

2. 应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洗涤剂和消毒剂。

七、供餐管理1. 供餐时应确保食品烧熟煮透,避免使用高风险食品。

2. 应提供清洁的餐具和餐饮环境。

八、食品安全事故处理1. 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救治患者,并报告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2. 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九、培训与宣传1. 定期对群宴组织者、承办者及食品加工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2. 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

十、监督检查1. 定期对农村群宴的食品安全进行自检和互检,确保各项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2. 接受并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农村群宴食品安全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农村集体聚餐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聚餐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卫生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农民)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婚嫁、丧事等各种宴席。

第三条各村、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卫生安全。

第四条农村集体聚餐的管理坚持部门指导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实行申报备案与现场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环境与设施卫生要求第五条宴席举办人应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农村集体聚餐加工、聚餐场所,选用有资质的乡村厨师承办宴席。

承办厨师对举办人应提出卫生菜谱和卫生指导意见。

第六条加工场所周围20米内无粪坑、猪圈、垃圾堆场、有毒有害企业等污染源。

第七条加工场所布局合理,按流程划分相对独立的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烹调、待菜、仓贮区域等。

第八条用于加工的场所预先进行环境清扫,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孳生条件。

第九条宴席厨房应设于固定用房内,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排污及存放废弃物的设施,有冷冻冷藏、清洗水池和餐具保洁设施等。

第十条因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需要临时搭建的简易棚,应选择地势较高的地方,地面平坦、硬化,四周设围护。

第十一条用于加工的刀、墩、板、桶、盒、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应当按原料、半成品、成品区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十二条承办厨师自备餐具在存放、运输过程中应使用专用的密封保洁柜,餐具保洁设施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第十三条宴席用水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不得直接使用河水和未经检验合格的井水。

第三章食品的采购和贮存第十四条承办厨师应对举办人采购食品提出指导性意见,禁止采购下列食品:(一)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酸败、霉变、污秽不洁、混有异物和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二)无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三)食品标签标注内容不全,或超过保质期的定型包装食品;(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第十五条食品应分类存放于清洁、干燥的室内场所,需冷藏条件下保存的食品应当及时冷藏。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农村地区举办的集体聚餐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婚宴、庆典、节日聚会等。

二、组织管理1. 成立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小组,负责监督和管理聚餐活动的食品安全。

2. 管理小组应由村委会成员、卫生监督部门代表和村民代表组成。

三、食品安全责任1. 聚餐举办者负责确保聚餐活动的食品安全,并对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承担责任。

2. 厨师和食品加工人员应持有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培训证书。

四、食品采购与储存1. 采购食品原料应选择信誉良好的供应商,确保食品新鲜、无毒无害。

2. 食品储存应符合卫生要求,防止食品变质和交叉污染。

五、食品加工与制作1. 加工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避免污染。

2. 食品加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操作规程,确保食品烧熟煮透。

六、餐具清洗消毒1. 聚餐使用的餐具必须经过清洗和消毒处理,方可使用。

2. 清洗消毒工作应由专人负责,确保餐具卫生安全。

七、食品安全事故处理1. 一旦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应立即停止使用可疑食品,并及时报告管理小组和卫生监督部门。

2. 管理小组应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八、培训与宣传1. 定期对参与聚餐活动的厨师和食品加工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2. 加强对村民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村民的食品安全意识。

九、监督检查1. 管理小组应定期对聚餐活动进行食品安全检查,确保各项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2. 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应及时纠正并记录在案。

十、附则1.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应经管理小组讨论通过,并报村委会批准后执行。

农村集体聚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聚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农村地区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家庭、其他组织或团体,在餐饮服务经营场所以外举办的各种群体性聚餐活动,包括举办者自己加工制作、应举办者要求由承办者上门加工制作(包括只提供加工服务和提供加工服务食品”等形式)、举办者向承办者下订单,承办者采取远程制作加工与现场加工相结合等形式提供服务三种形式。

第三条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风险防控、分类指导、规范操作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强化对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管理。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总责,负责制定本地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整治方案,组织开展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

第六条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整治方案,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管。

第七条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或承办者是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确保聚餐活动食品安全。

第八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三章食品安全管理措施第九条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或承办者在举办聚餐活动前,应当了解聚餐活动相关信息,包括就餐时间、累计餐次、累计就餐人数、场地条件、主要菜品等。

第十条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或承办者应当在集体聚餐举办前2日,以纸质或电子形式报告并填写《农村集体聚餐报告表》,填写就餐时间、累计餐次、累计就餐人数、场地条件、主要菜品以及是否聘请专业加工服务者、所聘专业加工服务者健康证明、食品安全培训等信息。

农村集体聚餐管理规定

农村集体聚餐管理规定

农村集体聚餐管理规定 Hessen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卫生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农民)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婚嫁、丧事等各种宴席。

第三条各村、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卫生安全。

第四条农村集体聚餐的管理坚持部门指导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实行申报备案与现场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环境与设施卫生要求第五条宴席举办人应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农村集体聚餐加工、聚餐场所,选用有资质的乡村厨师承办宴席。

承办厨师对举办人应提出卫生菜谱和卫生指导意见。

第六条加工场所周围20米内无粪坑、猪圈、垃圾堆场、有毒有害企业等污染源。

第七条加工场所布局合理,按流程划分相对独立的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烹调、待菜、仓贮区域等。

第八条用于加工的场所预先进行环境清扫,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孳生条件。

第九条宴席厨房应设于固定用房内,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排污及存放废弃物的设施,有冷冻冷藏、清洗水池和餐具保洁设施等。

第十条因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需要临时搭建的简易棚,应选择地势较高的地方,地面平坦、硬化,四周设围护。

第十一条用于加工的刀、墩、板、桶、盒、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应当按原料、半成品、成品区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十二条承办厨师自备餐具在存放、运输过程中应使用专用的密封保洁柜,餐具保洁设施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第十三条宴席用水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不得直接使用河水和未经检验合格的井水。

农村集体聚餐管理制度范文

农村集体聚餐管理制度范文

农村集体聚餐管理制度范文农村集体聚餐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农村集体聚餐行为,保障集体聚餐安全和卫生,提升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农村地区的集体聚餐活动。

三、组织管理1. 聚餐组织者:由村委会或相关工作人员负责组织安排聚餐活动,需提前确定聚餐地点、时间、规模等相关信息,并通知参与人员。

2. 聚餐场所:选择卫生条件优良的场所进行聚餐活动,场所要符合卫生安全要求,如餐馆、集体食堂等,不得临时搭建帐篷或者在不具备餐饮条件的地方进行聚餐。

3. 食材采购:餐前负责人需提前三天协调村委会采购食材,确保购买到新鲜、无污染的食品,并保留购买发票备查。

4. 安全卫生:聚餐场所必须具备卫生许可证,保证食品安全和环境卫生,厨房和餐具要定期清洁消毒,不得使用过期食品和有毒有害物品。

5. 医疗保障:聚餐组织者要提前联系医疗机构,保持通畅的医疗救治通道,确保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及时得到医疗救助。

四、参与管理1. 参与人员:参与聚餐的人员必须是村民,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康,无传染病和慢性病等不适宜参与聚餐的情况。

2. 报名登记:聚餐前需要进行报名登记,登记表上需填写姓名、年龄、联系方式等信息,并签署参与责任承诺书。

3. 个人卫生:参与聚餐的人员必须保持个人卫生,如勤洗手、不随地吐痰、不吃过量油腻食品等。

4. 聚餐费用:聚餐费用由每位参与者自行承担,费用包括食品采购、场地租用费等,按人头费用平均摊派。

5. 不良行为:禁止在聚餐现场进行赌博、涉及暴力、诽谤他人等不良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参与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安全措施1. 防火安全:在聚餐场所周围设置灭火器和泡沫灭火设备,聚餐活动期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2. 用电安全:对聚餐活动所使用的电源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电线电器无破损和漏电现象。

3. 餐具洁净:餐具使用前必须进行洗净消毒,洗净后要进行保洁操作,并贴上标明洁净状态的标签。

4. 食材检查:聚餐前对食材进行检查,如发现变质、有异味或者有疑似有毒有害的食材,立即予以淘汰。

乡镇集体聚餐管理制度

乡镇集体聚餐管理制度

乡镇集体聚餐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乡镇集体聚餐的管理,提升乡镇文化建设水平,保障乡镇干部和群众的饮食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乡镇干部、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组织开展集体聚餐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乡镇集体聚餐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守道德风尚,倡导节约文明,树立良好形象,保障参与者的权益。

第四条乡镇集体聚餐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健全约束机制,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活动顺利进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乡镇集体聚餐管理工作由乡镇集体聚餐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乡镇集体聚餐管理委员会由乡镇领导班子成员组成,负责制定乡镇集体聚餐的具体规定和策划,监督指导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乡镇集体聚餐管理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乡镇集体聚餐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协助乡镇集体聚餐管理委员会完成各项活动。

第七条乡镇集体聚餐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总结上一阶段工作成效,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制定下一阶段的工作计划。

第三章参与对象第八条可以参加乡镇集体聚餐的对象包括乡镇干部、工作人员、机关单位职工、村民代表等相关人员。

第九条乡镇集体聚餐参与对象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他人利益,不得损害乡镇集体聚餐活动的形象。

第四章活动内容第十条乡镇集体聚餐的活动内容应具有地域特色,反映乡镇的风土人情,提升乡镇文化品位。

第十一条乡镇集体聚餐的活动内容可以包括吃饭、唱歌、表演、游戏等形式,丰富多彩。

第十二条乡镇集体聚餐的活动内容应符合参与对象的需求,满足大家的交流沟通和娱乐休闲需求。

第五章食品安全第十三条乡镇集体聚餐活动应选用食品卫生安全达标的食材,提高用餐安全保障水平。

第十四条乡镇集体聚餐活动场所和器材应保持清洁卫生,定期消毒,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卫生标准进行操作。

第十五条乡镇集体聚餐活动应注意餐具的清洁卫生,避免交叉污染,确保参与者的饮食安全。

第六章料理服务第十六条乡镇集体聚餐活动的料理服务应做到量足质优,口感鲜美,各式菜肴搭配合理,符合食客的口味喜好。

农村集体聚餐制度

农村集体聚餐制度

农村集体聚餐制度集体聚餐一、报告制度:农村集体聚餐由举办者和承办者实行双报告,须提前3天向监管部门报告,自行举办的集体聚餐活动由举办者报告。

二、流动厨师和帮厨人员基本要求:1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方可上岗;2有发热、腹泻症状或患有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帮厨;3操作过程中应保持手部清洁,手部受到污染后应及时清洗;4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

5操作时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外露,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佩戴饰物。

流动厨师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及时履行聚餐活动报告义务,对采购的食品、食品原料及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查验收,对帮厨人员的健康体检及身体状况进行审查核实,对加工环境和设施设备进行现场勘验,对食品贮存和加工操作进行规范管理,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食品留样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环境与设施要求:1聚餐加工和就餐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附近无开放式厕所、化粪池、污水池、家禽家畜圈(舍)、垃圾场(站)等污染源。

2聚餐活动举办场所应事先进行环境清扫,消除老鼠、蟑螂、蚊蝇及其孳生条件,保持环境清洁。

3需要临时搭建的简易棚,应选择地势较高的地方,地面平坦、硬化,四周设围护,并设防蝇、防尘、防鼠等设施。

4用于加工的刀、墩、板、桶、盒、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应当按原料、半成品、成品区分开使用,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采取自行清洗消毒的聚餐活动,使用的餐饮具必须按规定洗净、消毒、保洁。

5无法满足清洗消毒要求的聚餐活动,原则上应使用合格的集中消毒餐饮具或一次性餐饮具。

体聚餐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采购与贮存要求:1聚餐举办者或承办者应从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市场采购符合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的食品,并索取有效购货凭证(大肉还须索取非洲猪瘟检测报告)。

使用自产食品的,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要求。

(9)禁止使用非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加工烹调食品,禁止使用亚硝酸盐加工食品。

乡村群宴管理制度

乡村群宴管理制度

乡村群宴管理制度
乡村群宴管理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申报审批:在举办群宴之前,主事人需向村委会申报,村委会安排专人实地查看,并报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所备案。

经批准后方可举办。

食品安全:主事人应采购新鲜、无毒无害的食品,严禁采购和食用腐败变质、过期和来源不明的食品,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环境卫生:保持群宴场地环境整洁,及时清理垃圾,防止蚊蝇等病媒生物滋生。

食品加工:食品加工应符合卫生要求,生熟食品要分开存放,加工工具、容器要经过清洗消毒。

健康管理:参加群宴的工作人员和帮忙人员应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群宴工作。

防控疾病:禁止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人员参加群宴工作,如有发现疫情,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秩序维护:村委会应安排专人维护群宴秩序,确保群宴安全有序进行。

食品留样:群宴结束后,主事人应将食品留样保存48小时以上,以备查验。

记录管理:主事人应对群宴的全过程进行记录,并妥善
保存相关资料备查。

责任追究: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农村集体聚餐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聚餐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聚餐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农村集体聚餐是一个重要的社交活动,旨在促进农村居民之间的交流、增强社区凝聚力,同时也是传统的民俗文化活动之一。

然而,由于一些不当行为的出现,如食品安全问题、酒驾等,农村集体聚餐也存在一定的隐患和风险。

为了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安全和顺利进行,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二、管理目标和原则农村集体聚餐管理制度的目标是确保食品安全、保护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文化发展。

在制定管理制度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食品安全第一:保障参与者的饮食安全,严格控制食材来源和加工环节。

2.合法合规:确保活动的合法性,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3.公开透明:管理制度应公开、透明,便于参与者和社会各方监督。

4.全面考虑:综合考虑各方利益,充分保护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5.参与共建:管理制度的制定应征求和充分尊重参与者的意见。

三、管理流程1. 前期准备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主办方在举办活动前需进行一系列的准备工作,包括活动规划、场地安排、食材采购等。

主办方应具备相关许可证件,并确保食材的来源安全可靠。

2. 活动组织农村集体聚餐的活动组织应明确相关责任人和工作职责。

活动组织者需提前发布活动通知,包括活动时间、地点、参与者名单等。

同时,还要对参与者进行饮食健康指导,提醒注意饮食卫生。

3. 食品安全检查农村集体聚餐前,应邀请专业的食品安全检查人员对食材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同时,在餐前准备和食品加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和卫生。

4. 餐饮服务农村集体聚餐的餐饮服务应提供适当的饮食菜单选择,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

服务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同时,应确保饮食环境整洁,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

5. 活动监督农村集体聚餐活动中,应设立监督机构或委员会,负责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监督机构应定期对主办方和相关从业人员进行检查,保证活动的安全与规范。

同时,参与者和社会公众也可通过举报投诉渠道,对活动进行监督。

农村集餐管理制度

农村集餐管理制度

农村集餐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农村集体餐饮行为,保障食品安全和健康,保护农村居民的饮食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农村集体食堂、农家乐、农村饭馆等集体餐饮场所。

三、食品安全1. 食品购买:食品应从合格的农贸市场、食品超市、农户等正规渠道采购,不得购买过期食品或来源不明的食品。

2. 食品存储:食品应储存在通风干燥、温度适宜的环境中,避免污染和交叉污染,不得使用过期食品。

3. 食品加工:厨房应保持清洁卫生,使用合格的食品加工设备和工具,加工食品时应遵守卫生制度,不得使用生熟混放、不洗净的菜品。

4. 食品摆放:食品应按照不同种类、不同性质摆放,标识清晰,避免交叉污染。

5. 食品供应:供餐应按食品安全标准进行,不得供应变质、污染、过期的食品,供应量应根据就餐人数合理分配。

6. 饮水安全:提供给食客的水源应保证安全、清洁,餐具清洁卫生。

四、餐饮卫生1. 食堂环境:餐厅应保持室内通风、卫生,桌椅、地面、墙壁等应保持清洁整洁,不得有异味。

2. 餐具消毒:餐具应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卫生,不得出现油污、碎渣、异味等情况。

3. 廚房卫生:厨房应定期进行彻底清洁,保持厨房内设施设备整洁,炊具、切菜板等应定期消毒。

4. 垃圾处理:餐厅、厨房应准备足够垃圾桶,垃圾分类投放,不得随意乱扔垃圾,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垃圾处理。

五、员工管理1. 培训:员工接受食品安全和卫生培训,熟悉相关操作规范,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事餐饮工作。

2. 着装:员工上岗应穿着整洁的工作服,佩戴健康证明,头发整齐,不得穿着拖鞋、户外鞋等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服装。

3. 卫生习惯:员工应保持个人卫生习惯,勤洗手、不喝烟、不聊天、不用手机等,食品加工过程中不得把手指、头发等接触食品。

4. 健康状况:员工应每月接受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传染病检查,如发现有传染病,应立即隔离治疗,不得上岗工作。

六、监督管理1. 农村集体餐饮场所应定期接受当地卫生部门、食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如有不合格情况,应及时整改。

农村集体餐厅使用规章制度

农村集体餐厅使用规章制度

农村集体餐厅使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集体餐厅的使用,维护集体餐厅的正常运营秩序,提供健康、安全、卫生的餐饮服务,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农村集体餐厅的管理和使用,包括集体餐厅内的员工、供应商以及顾客等。

第三条集体餐厅使用规章制度是集体餐厅管理的基础,所有使用集体餐厅的人员都应遵守并执行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集体餐厅的管理第四条集体餐厅的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卫生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保证集体餐厅安全、卫生管理。

第五条集体餐厅的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厨房设施和器具进行检查,确保设备正常运转,有效防止事故发生。

第六条集体餐厅的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员工健康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确保员工身体健康。

第七条集体餐厅的管理人员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卫生健康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卫生健康意识和操作规范。

第八条集体餐厅的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食材采购情况,确保食材的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集体餐厅的管理人员应定期清理厨房和餐厅,保持整洁、卫生。

第十条集体餐厅的管理人员应设立餐厅使用规章制度宣传栏,公布餐厅使用规章制度内容,提高顾客的遵守意识。

第三章顾客使用集体餐厅第十一条顾客在进入集体餐厅前应整理好个人仪容,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进入餐厅。

第十二条顾客在餐厅用餐时应排队有序,不得插队,保持餐厅秩序。

第十三条顾客在用餐时应尊重服务员,不得对服务员进行谩骂或暴力行为。

第十四条顾客在用餐过程中应注意文明用餐,不得大声喧哗或随地吐痰等不文明行为。

第十五条顾客在用餐时应注意环保,不浪费食物,勤俭节约。

第十六条顾客对集体餐厅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应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帮助集体餐厅改进服务。

第四章违纪处罚第十七条对于违反集体餐厅使用规章制度的人员,集体餐厅管理人员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十八条轻微违规行为可口头警告,情节严重者可限制其使用集体餐厅。

第十九条对于恶意破坏集体餐厅设施、器具或违法行为的人员,集体餐厅管理人员有权报警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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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卫生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农民)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婚嫁、丧事等各种宴席。

第三条各村、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卫生安全。

第四条农村集体聚餐的管理坚持部门指导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实行申报备案与现场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环境与设施卫生要求
第五条宴席举办人应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农村集体聚餐加工、聚餐场所,选用有资质的乡村厨师承办宴席。

承办厨师对举办人应提出卫生菜谱和卫生指导意见。

第六条加工场所周围20米内无粪坑、猪圈、垃圾堆场、有毒有害企业等污染源。

第七条加工场所布局合理,按流程划分相对独立的原
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烹调、待菜、仓贮区域等。

第八条用于加工的场所预先进行环境清扫,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孳生条件。

第九条宴席厨房应设于固定用房内,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排污及存放废弃物的设施,有冷冻冷藏、清洗水池和餐具保洁设施等。

第十条因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需要临时搭建的简易棚,应选择地势较高的地方,地面平坦、硬化,四周设围护。

第十一条用于加工的刀、墩、板、桶、盒、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应当按原料、半成品、成品区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十二条承办厨师自备餐具在存放、运输过程中应使用专用的密封保洁柜,餐具保洁设施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第十三条宴席用水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不得直接使用河水和未经检验合格的井水。

第三章食品的采购和贮存
第十四条承办厨师应对举办人采购食品提出指导性意见,禁止采购下列食品:
(一)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酸败、霉变、污秽不洁、混有异物和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
(二)无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
(三)食品标签标注内容不全,或超过保质期的定型包装食品;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第十五条食品应分类存放于清洁、干燥的室内场所,需冷藏条件下保存的食品应当及时冷藏。

第四章加工过程的卫生
第十六条承办厨师必须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及原料,发现腐败变质、感观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

第十七条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肉类、水产品分类清洗后应使用流动水进行冲洗。

第十八条需加热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加工后的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半成品分开存放。

第十九条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条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热食品应当冷却后再冷藏。

凡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必须再次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

第二十条受加工条件限制,农村家庭集体聚餐不得使用生或半生流水产品(冷盘)。

第二十一条对宴席供餐食物每种50克以上冷藏留样48小时。

第二十二条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流动水冲洗;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食品用产品卫生要求和标准。

第五章乡村厨师卫生要求
第二十三条乡村厨师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临时参加工作人员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食品加工工作。

第二十四条乡村厨师应经过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掌握相关食品卫生要求和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并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承办农村集体聚餐。

第二十五条乡村厨师个人卫生要求
(一)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持证上岗;
(二)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用流动清水洗手;
(三)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
(四)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
(五)不得在加工场所内吸烟。

第六章申报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农村集体聚餐实行逐级申报备案管理。

就餐人数50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宴席由举办者或承办厨师
提前24小时向本乡(镇)食品安全委员会申报备案。

第二十七条乡(镇)食品安全委员会接到申报后应认真做好登记并做好现场指导工作,重大事项及时向上级机构报告。

第二十八条申报内容包括举办人、承办厨师基本情况,就餐时间、地点、人数和人员来源、场地卫生条件、菜肴清单等。

第二十九条对已申报的农村集体聚餐宴席按季节和规模,实行分类指导。

就餐人数5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由所在乡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分派食品安全协管员进行书面指导或现场指导,由食品安全协管员与举办者或承办厨师签订食品卫生安全承诺书。

就餐人数500人(含500人)以上的,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要求,指派卫生监督员进行现场指导,由卫生监督机构与举办者或承办厨师签订食品卫生安全承诺书。

第三十条申报地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禁止举办群体性聚餐;申报地邻近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限制举办群体性聚餐;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人员,禁止举办或承办家庭宴
席。

第三十一条对农村集体聚餐引发的食物中毒或可疑食物中毒事件,应严格按照《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做好调查、报告、处理和控制工作;宴席举办者、村委会、乡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当地医疗单位要采取应急救治措施,保护好现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食物中毒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实行农村集体聚餐责任追究制度。

对不按本《制度》规定办理申报手续而举办农村集体聚餐,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举办者和承办厨师,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对接到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后不履行登记、报告、指导和签订食品卫生安全承诺书职责,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乡食品安全协管员,由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对不履行监管指导职责,造成农村集体聚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任卫生监督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备案表、食品卫生安全承诺书由乡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统一制定。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食品卫生安全承诺书
为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自觉规范餐饮服务环节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单位)承诺如下: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卫生管理组织制度,增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食品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对本单位的食品卫生安全负全面责任。

2、认真履行食品安全责任,明确各岗位工作职责,依法承担相应产品的质量责任,主动接受监督。

3、持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卫生许可证)并张贴或悬挂在就餐场所醒目处;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上岗,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和培训档案。

4、建立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验货、登记制度。

认真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商品质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对乳及含乳制品、禽畜类制品、水产品、食用油脂、白酒、葡萄酒、食品添加剂及一次性筷子、一次性塑料餐盒等重点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健康相关产品严把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关,建好台帐。

不采购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原(辅)料或食品,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非法添加非食用
物质,不采购、使用来路不明、私屠滥宰、注水、病死猪病害猪肉及其制品。

5、不采购使用标签标识不全、包装破损、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不采购使用无中文标识的进口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

6、粗加工、切配、烹调、库房(冷菜、面点间、水吧)等用房及设施、设备齐全,正常使用。

冷菜(熟食)间严格做到“专人、专室、专用工具用具、专用冷藏设施、专用消毒设施”;生、熟食品,原料与待加工食品、成品绝不混放,严防交叉污染;提供和使用消毒安全的餐饮具。

食品及原料贮存隔地离墙,分类摆放。

7、在许可范围内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严格执行48小时留样制度。

8、认真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建议,作一个诚实守信的餐饮业经营者,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承诺人(法定代表人或业主):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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