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各省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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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加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管理原则(一)属地管理原则: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以镇(街)管理为主,市场监管部门指导为辅。

(二)预防为主原则: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提前采取措施,预防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三)规范操作原则:集体聚餐食品加工、供应、餐饮服务等活动应遵循食品安全标准和操作规范。

第三条管理职责(一)镇(街)管理职责:1. 统一管理辖区农村厨师,建立农村厨师登记备案制度,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厨师食品安全意识和技能。

2. 实行农村聚餐逐级申报备案制度,根据聚餐规模和季节特点,提供书面或现场指导。

3. 监督农村集体聚餐食品采购、加工、供应等环节,确保食品安全。

(二)市场监管部门职责:1. 指导镇(街)开展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2. 对较大规模农村集体聚餐进行现场指导,确保食品安全。

3. 加强对农村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管,规范食品加工、供应行为。

第四条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要求(一)环境与设施卫生要求:1. 聚餐场所应选择卫生、清洁、通风良好的场所,避免在污染源附近举办。

2. 聚餐场所应具备必要的设施,如洗手池、厕所等,确保卫生条件达标。

(二)食品采购和贮存要求:1. 食品采购应遵循质量安全、来源可追溯的原则,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

2. 食品应储存在符合卫生要求的设施中,避免交叉污染。

(三)食品加工过程控制:1. 厨师应按照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进行食品加工,确保食品卫生。

2. 食品加工过程中应加强食品温度、时间和加工工具的控制,防止食品变质。

(四)农村厨师要求:1. 农村厨师应具备一定的食品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定期参加培训。

2. 农村厨师应持有健康证明,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五)申报和管理:1. 农村集体聚餐举办方应按照要求向镇(街)食品安全管理部门申报,并提供相关信息。

农村集体聚餐及流动厨师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农村集体聚餐及流动厨师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农村集体聚餐及流动厨师食品安全管理方法随着城乡经济的进展,农村集体聚餐渐渐成为一种紧要的社交方式,其举办也面临着食品安全管理问题。

为了保障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采纳流动厨师的方式,需要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以下是针对农村集体聚餐及流动厨师食品安全管理的方法。

一、场地准备集体聚餐的选址应尽可能选择通风好、光亮、干净卫生、没有污染的场地,避开选择污染严重的场地。

在场地准备时,需要提前进行检查,同时做好简单的消杀工作。

二、餐具准备应当注意选择安全、无污染的餐具,要清洗干净,消毒严格,保证不会感染病菌,特别是餐具的储存和保管要注意卫生,并且要适时更换老化、破损的餐具。

三、食材准备在选购食材时,应当选择新鲜、健康、有保障的食材,且要有正规的购买渠道和证明,避开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食材入口。

对于食材的准备和储存,应保证温度适合,也需要当场进行检查,做到发觉问题立刻解决。

四、厨房管理选用流动厨师的集体聚餐,需要对其进行严格的食品安全管理。

在厨房管理中,流动厨师需要充足以下要求:1. 必需是持有健康证明的专业厨师。

2. 必需在食品安全、卫生方面经过培训,并获得相应的证书。

3. 必需有着丰富的餐饮阅历并且有为成功的西餐酒店或五星级酒店供餐的阅历。

4. 必需依照流程进行食品准备和制作,严格遵从食品安全标准,做好各项消毒、清洗、保鲜工作。

5. 保持厨房安静乾净,规范化管理,避开对食品造成污染。

五、运输与储存运输与储存食品也是关键之一、在运输时,需要将食品放置在干燥、不受阳光照射的场所,并做好垫底、包裹等保护措施,保证食品不会受到损害。

在食品储存上,需要保证温度适合,使用合适的包装袋等工具,避开日光直射等造成污染。

总之,在进行农村集体聚餐时,应当始终注意食品安全和卫生管理,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标准。

而采纳流动厨师的方式供给食品服务,在运用上述的食品安全管理方法的同时,也应当保证流动厨师的素养、技能以及责任心,通过多方位的管理措施,保证顾客安全、充足用餐。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地区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100人以上(含100人)的各种宴席。

第三条农村集体聚餐的安全管理坚持部门指导和县乡镇、村(社区)三级负责,以乡镇、村(社区)为主的工作原则,实行申报备案与现场审查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县、乡镇人民政府、村支部主要领导是辖区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总责,并确定工作人员负责农村聚餐食品安全日常工作。

第五条乡镇应对辖区内承办农村集体聚餐的乡村厨师和餐具、用具、窗口出租户进行全面摸底、登记、备案,实行乡村厨师体检培训制度,建立动态管理档案。

村(社区)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和乡村厨师的信息报告。

第六条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聚餐安全监管网络。

乡镇(街道)、村(社区)应配置经过专门的食品安全法律、相关专业知识培训合格的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辖区农村集体聚餐的备案受理工作,乡镇(街道)卫生院公共卫生办公室、村(社区)医生第三章食品安全管理第七条农村集体聚餐的承办方应当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要求,具备合法经营资格,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确保食品安全。

第八条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采购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

第九条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加工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加工操作规范,保持加工场所卫生,严禁使用有毒、有害、变质的食品原料,严禁加工制作禁止食用的食品。

第十条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储存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妥善保存低温冷藏食品,防止食品交叉污染。

第四章健康管理第十一条农村集体聚餐的承办方应当加强对厨师等食品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要求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集体用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集体用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标题:集体用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集体用餐的食品安全,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集体用餐,是指单位、学校、工地、社区等组织或个人为满足特定人数人员共同用餐需要,提供的餐饮服务。

第三条集体用餐食品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风险控制、全程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二章食品安全责任第四条集体用餐提供者是集体用餐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对提供的食品安全负责,并履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集体用餐提供者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职责,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食品安全日常管理。

第六条集体用餐提供者应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食品原料供应商,采购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并建立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七条集体用餐提供者应建立健全食品加工、储存、运输、分发和废弃处理等环节的操作规程,保证食品加工、储存、运输、分发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八条集体用餐提供者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健康检查,确保从业人员具备食品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三章食品安全管理第九条集体用餐提供者应在集体用餐前,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备案,并提供食品安全相关资料。

第十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对集体用餐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现场审查,并对集体用餐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一条集体用餐提供者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二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集体用餐提供者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并及时公开食品安全监管信息。

第十三条鼓励社会组织、消费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参与集体用餐食品安全监督,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十四条集体用餐提供者应接受社会监督,如实提供食品安全信息,不得拒绝、阻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公众的监督。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农村地区举办的集体聚餐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婚宴、庆典、节日聚会等。

二、组织管理1. 成立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小组,负责监督和管理聚餐活动的食品安全。

2. 管理小组应由村委会成员、卫生监督部门代表和村民代表组成。

三、食品安全责任1. 聚餐举办者负责确保聚餐活动的食品安全,并对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承担责任。

2. 厨师和食品加工人员应持有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培训证书。

四、食品采购与储存1. 采购食品原料应选择信誉良好的供应商,确保食品新鲜、无毒无害。

2. 食品储存应符合卫生要求,防止食品变质和交叉污染。

五、食品加工与制作1. 加工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避免污染。

2. 食品加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操作规程,确保食品烧熟煮透。

六、餐具清洗消毒1. 聚餐使用的餐具必须经过清洗和消毒处理,方可使用。

2. 清洗消毒工作应由专人负责,确保餐具卫生安全。

七、食品安全事故处理1. 一旦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应立即停止使用可疑食品,并及时报告管理小组和卫生监督部门。

2. 管理小组应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八、培训与宣传1. 定期对参与聚餐活动的厨师和食品加工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2. 加强对村民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村民的食品安全意识。

九、监督检查1. 管理小组应定期对聚餐活动进行食品安全检查,确保各项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2. 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应及时纠正并记录在案。

十、附则1.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应经管理小组讨论通过,并报村委会批准后执行。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有效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行政区域内,举办或承办每餐次聚餐人数100人以上(含100人,下同)的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家庭、其他组织或团体,在餐饮服务经营场所以外举办的各种群体性聚餐活动。

农村集体聚餐餐饮服务分以下三种形式:(一)举办者自己加工制作;(二)应举办者要求由承办者上门加工制作(包括只提供加工服务和提供“加工服务+食品”等形式);(三)举办者向承办者下订单,承办者采取远程制作加工与现场加工相结合等形式提供服务。

第四条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坝坝宴一条龙”、“家宴服务队”、农村流动厨师等),应当按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规定,取得食品摊贩登记。

第五条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坚持食品安全第一、“谁举办(承办)谁负责”、政府督促指导、风险群防群控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统一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完善、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所需经费。

加强对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宣传教育,切实培养节约习惯,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氛围,坚决制止农村集体聚餐浪费行为。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建立农村集体聚餐信息收集、报告工作机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培训和农村集体聚餐现场食品安全技术指导,负责对农村集体聚餐专业加工服务者进行登记,及时报告和协助处置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故。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村集体聚餐活动进行管理。

农村集体聚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聚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农村地区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家庭、其他组织或团体,在餐饮服务经营场所以外举办的各种群体性聚餐活动,包括举办者自己加工制作、应举办者要求由承办者上门加工制作(包括只提供加工服务和提供加工服务食品”等形式)、举办者向承办者下订单,承办者采取远程制作加工与现场加工相结合等形式提供服务三种形式。

第三条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风险防控、分类指导、规范操作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强化对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管理。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总责,负责制定本地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整治方案,组织开展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

第六条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整治方案,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管。

第七条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或承办者是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确保聚餐活动食品安全。

第八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三章食品安全管理措施第九条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或承办者在举办聚餐活动前,应当了解聚餐活动相关信息,包括就餐时间、累计餐次、累计就餐人数、场地条件、主要菜品等。

第十条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或承办者应当在集体聚餐举办前2日,以纸质或电子形式报告并填写《农村集体聚餐报告表》,填写就餐时间、累计餐次、累计就餐人数、场地条件、主要菜品以及是否聘请专业加工服务者、所聘专业加工服务者健康证明、食品安全培训等信息。

农村红白喜事集体用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农村红白喜事集体用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农村红白喜事集体用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1. 前言农村红白喜事是我国传统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农村地区,红白喜事中的用餐仪式尤为重要。

然而,由于缺乏科学的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过去发生过一些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事故,给群众的身体健康带来了威胁。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的农村红白喜事集体用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2. 管理办法2.1. 食品采购采购食品是用餐的第一步。

为保证食品的品质和安全性,应该按照以下原则采购:1.选择有生产许可证或生产资质的厂家提供的产品;2.采用正规的销售渠道,避免接触“三无”产品;3.避免购买过期或生产日期不明的食品;4.预防散装食品的交叉污染,避免购买“地沟油”等不合格食品。

2.2. 食品储存食品储存是保证食品安全的关键。

为了避免食品受到污染和变质,应该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储存:1.对储存室进行彻底清洁,保持室内干燥通风;2.根据食品的特性,进行分类储存;3.避免不同品种或类型的食品混放;4.控制储存环境的湿度和温度,要求不超过5℃。

2.3 食品加工食品加工除了要保持厨房和厨具的清洁,还需要采取以下原则:1.加工前要按照要求进行食品处理;2.加工食品要使用清洁、卫生的厨具和手法;3.加工过程中避免接触污染源;4.投放调味品要科学配比,不急于一时做多一两道菜。

2.4 餐食用具卫生餐食用具要定期消毒和清洗,保证使用时无菌。

1.用具要用清洁、卫生的水进行清洗和消毒;2.接触生熟食品的用具要分开存放和使用;3.小菜和主食要分开摆放;4.自带餐具人员要携带好个人用具。

3. 总结农村红白喜事集体用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不仅关系到大众健康,更关乎这个传统文化的发展。

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既可以保障用餐者的健康,也可以加强大众对食品安全的认识,提高全社会对农村红白喜事的信心和支持。

农村集体聚餐及流动厨师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农村集体聚餐及流动厨师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农村集体聚餐及流动厨师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越来越多的人将生活重心转向城市。

但农村依然是我们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养育我们的土地,所以农村的人文传统,生产方式及方式都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农村的人们热爱生活,并且热爱美食,农村集体聚餐是农民文化的一种重要部分,是农民们在节日、婚丧嫁娶等重要场合的一种表现,但是,这些集体聚餐也往往使得食品安全问题成为了一个困扰农村居民的大问题。

为了保证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有必要对流动厨师食品安全进行有效管理。

在农村,一些流动厨师经常以个体工商户的形式在集市、街头、村庄等各个地方经营着餐饮服务。

然而,由于这些流动餐车的食品生产和销售环境比较简陋,能力水平参差不齐,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意识不高等问题,经常会引发食品安全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食品安全问题,需要在以下几方面进行强化和改进:第一,加强对流动厨师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第二,加强对流动厨师厨房卫生和设备的检查和监管;第三,建立健全流动厨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四,加强对流动厨师食品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的监督和管理;第五,注重宣传和教育,提高农民的食品安全意识。

对于流动厨师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应该包括食品安全科普知识,良好的卫生习惯和食品安全意识等。

此外,为了确保流动厨师厨房的卫生和设备质量,政府也可以投入资金,提供相关的设备和卫生品,并定期对流动厨师的工作环境和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查和监管。

建立健全流动厨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这样可以规范流动厨师的工作行为,严格管理食品的生产、储存、销售等环节。

政府应该制定流动厨师的管理规定、食品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标准,同时建立食品安全纠纷处理机制等。

经营者也应该严格遵守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相关规定,做到食品全程可追溯,让消费者在购买食品后能够更加安心。

最后,政府和社会应该注重加强食品安全宣传和教育,提高农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

对于一些不合格的流动厨师或店家,要及时进行处理,以保障农民的饮食安全。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是确保农村集体聚餐活动中食品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应提出以下办法:一、建立与完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1. 完善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责任和职责。

2. 指定专人负责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监督和检查。

二、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供应商的管理1. 出台政策,规范农村集体聚餐食品供应商的经营行为,要求供应商必须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2. 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供应商进行必要的培训,提高其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和操作能力。

3. 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供应商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其食品安全管理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三、加强食品采购和储存的管理1. 配备专业的食品采购人员,加强对采购食品供应商的监督和检查。

2. 严格执行食品采购的程序和标准,对采购的食品进行质量检验和检疫。

3. 食品储存要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保持食品的新鲜和安全。

四、加强食品加工和烹饪的卫生管理1. 配备专业的食品加工和烹饪人员,提高其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和操作能力。

2. 按照食品加工和烹饪的工艺流程和操作规范,严格控制食品的加工和烹饪过程。

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3. 对加工和烹饪用具进行定期的清洁和消毒,保证食品的卫生安全。

五、强化食品消费者的知识普及和培训1. 开展农村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活动,提高农村居民的食品安全意识。

2. 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班,培训农村食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和检查体系1. 建立健全农村食品安全监督和检查制度,加强食品安全监督和检查力度。

2. 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抽检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食品安全问题。

3. 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农村集体聚餐食品的安全是非常重要的。

食品安全抽检管理办法15号令_XX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检管理办法15号令_XX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检管理办法15号令_XX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XX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XX市农村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XX市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办公室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含城区,下同)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是指村民(含居民,下同)因婚丧嫁娶、乔迁、做寿、生子、升学、建房、开办公司、节日庆典等事宜,宴请亲朋好友等较多人员,在非营利性场所举办的非营利性宴席。

第四条举办农村集体聚餐提倡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倡导健康饮食方式。

第五条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实行报告登记和分级技术指导服务制度。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制定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工作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完善、落实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做好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所需费用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七条提倡和鼓励有条件的村建立“村民宴会大厅”,由村民委员会(含居民委员会,下同)为村民提供聚餐场所和设施设备、餐厨具,与村民商议安排厨师,由村民按照食品安全相关规定自行采购食品及原料。

第八条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县域内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县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及其原料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公益宣传,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落实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各项管理制度,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做好辖区农村集体聚餐备案、报告登记工作以及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置工作。

农村集体聚餐管理办法

农村集体聚餐管理办法

***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管理,预防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病发生,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人民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在家庭或非食品经营场所举办的一次就餐人数在50人以上,并主要由乡村厨师、流动餐车或举办者自行承担加工烹饪的婚丧嫁娶、乔迁祝寿、子女升学等红白喜事聚餐活动。

凡在***市行政区域举办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实行报告登记和分级指导制度。

鼓励发展流动餐车和红白喜事服务队等经营单位承担农村集体聚餐活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负总责。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辖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的登记、技术指导、厨师管理和教育培训等监督管理工作;卫生、农业、畜牧、水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村级食品安全协管员具体实施农村聚餐活动报告登记、技术指导等工作。

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申报备案程序第五条农村集体聚餐实行报告登记制度。

聚餐人数50人(含50人)以上的由举办者或承办厨师提前3天(丧事除外)向本村食品安全协管员报告。

第六条村级食品安全协管员接到报告或获得信息后,应填写《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申报备案表》(见附件1),并与聚餐举办者签订《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见附件2),报告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报告容包括举办人、承办厨师基本情况、聚餐时间、地点、人数和人员来源、场地卫生条件、菜谱等。

第七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接到报告信息后,应进行登记,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分级指导原则,通知相关人员或报告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现场技术指导。

农村红白喜事集体用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范文(三篇)

农村红白喜事集体用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范文(三篇)

农村红白喜事集体用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红白喜事集体用餐食品安全管理,维护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红白喜事集体用餐的组织者、餐饮服务提供者和参与者等相关各方。

第三条农村红白喜事集体用餐是指在农村地区举办的婚宴、丧葬、生日宴、团拜宴等集体用餐活动。

第四条农村红白喜事集体用餐的组织者和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保证食品安全。

第五条地方政府应通过加强组织和协调,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提高农村红白喜事集体用餐的食品安全水平。

第二章组织者职责第六条农村红白喜事集体用餐的组织者应当具备承办的资质,责任到人。

第七条组织者应当设立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农村红白喜事集体用餐活动的食品安全工作。

第八条组织者应当提前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报集体用餐活动,按照要求进行备案。

第九条组织者应当合理规划用餐场所,确保环境卫生,提供清洁安全的餐具和饮用水。

第十条组织者应当采购正规渠道的食品材料,严格检查食品的质量和卫生安全。

第十一条组织者应当制定详细的食品加工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食品加工过程的卫生和安全。

第十二条组织者应当组织食品安全培训,提高参与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三条组织者应当定期对用餐场所和食品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组织者应当记录用餐活动的相关信息,包括食品来源、用餐人数、食品加工过程等,保存备查。

第三章餐饮服务提供者职责第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许可事项经营。

第十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食品卫生安全知识证书。

第十七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食品从采购、存储、加工、制作、配送等环节的卫生安全。

第十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对食品进行检验,确保食品达到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九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严格的食品加工工艺和操作规程,严禁使用过期食品和劣质食品。

农村集体聚餐及流动厨师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农村集体聚餐及流动厨师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农村集体聚餐及流动厨师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及流动厨师的食品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集体聚餐及流动厨师的食品安全管理。

第三条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家庭、其他组织或团体,在餐饮服务经营场所以外举办的各种群体性聚餐活动。

第四条流动厨师是指在非固定场所提供餐饮服务的人员。

第五条农村集体聚餐及流动厨师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第六条农村集体聚餐及流动厨师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第七条农村集体聚餐及流动厨师应当定期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第八条农村集体聚餐及流动厨师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操作规程,确保食品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卫生安全。

第九条农村集体聚餐及流动厨师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原料采购、进货查验、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出厂检验等制度,确保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可靠。

第十条农村集体聚餐及流动厨师应当建立食品追溯体系,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证。

第三章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及流动厨师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食品安全问题。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及流动厨师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聚餐及流动厨师应当接受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农村集体聚餐及流动厨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食品安全培训的;(二)未遵守食品安全操作规程的;(三)未建立健全食品原料采购、进货查验、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出厂检验等制度的;(四)未建立食品追溯体系的。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各省通用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各省通用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管理,预防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病发生,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在家庭或非食品经营场所举办的一次就餐人数在50人以上,并主要由乡村厨师、流动餐车或举办者自行承担加工烹饪的婚丧嫁娶、乔迁祝寿、子女升学等农村集体聚餐活动。

凡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举办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登记、技术指导、厨师管理和教育培训等工作。

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鼓励发展农村家宴专业服务队承担农村集体聚餐活动。

第二章报告登记第五条农村集体聚餐实行报告登记制度。

聚餐人数50人(含50人)以上的由举办者或承办者提前3天向本村食品安全协管员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举办人、承办者基本情况、聚餐时间、地点、人数和人员来源、场地卫生条件、菜谱等。

第六条村食品安全协管员接到报告或获得信息后,应认真做好登记工作,填写《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报告登记表》(见附件1),与聚餐举办者签订《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见附件2),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第七条农村集体聚餐按规模大小实行分级指导。

就餐人数在200人(含200人)以下的聚餐活动,由本村食品安全协管员进行现场指导;就餐人数在200人以上的由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派监督员进行现场指导。

第八条现场指导人员应提前一天对聚餐活动所用食品原料的采购、储存、加工以及厨师健康状况、环境卫生、加工设施等进行现场检查,填写《农村集体聚餐现场检查指导意见书》(见附件3),对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

发现聚餐加工场所卫生条件较差或设施设备不能满足食品安全需要的,应督促指导整改;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禁止举办集体聚餐活动。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是指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制定的一套管理
规定。

以下是其中一些主要内容:
1. 食品供应商的选择和审查: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供应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
安全要求,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确保食品从源头到餐桌的安全。

2. 食品采购及存储:集体聚餐的主办方应对采购的食品进行检验、验收,并妥善存储,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3. 食品加工操作:食品加工场所应具备相应的卫生条件和设备,并严格遵守相关操作
规程,确保食品加工的安全和卫生。

4. 食品配送与运输:应安排专人进行食品的配送和运输,确保食品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避免污染。

5. 食品检验与监测:应定期进行食品的检验和监测,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及时发现问
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6. 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主办方应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参与人员的食
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7.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设立食品安全投诉处理机构,及时处理投诉并采取相应措施,
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8. 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设立应急处理组织,及
时应对食品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这些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管理,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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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管理,预防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病发生,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在家庭或非食品经营场所举办的一次就餐人数在50人以上,并主要由乡村厨师、流动餐车或举办者自行承担加工烹饪的婚丧嫁娶、乔迁祝寿、子女升学等农村集体聚餐活动。

凡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举办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登记、技术指导、厨师管理和教育培训等工作。

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鼓励发展农村家宴专业服务队承担农村集体聚餐活动。

第二章报告登记第五条农村集体聚餐实行报告登记制度。

聚餐人数50人(含50人)以上的由举办者或承办者提前3天向本村食品安全协管员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举办人、承办者基本情况、聚餐时间、地点、人数和人员来源、场地卫生条件、菜谱等。

第六条村食品安全协管员接到报告或获得信息后,应认真做好登记工作,填写《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报告登记表》(见附件1),与聚餐举办者签订《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见附件2),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第七条农村集体聚餐按规模大小实行分级指导。

就餐人数在200人(含200人)以下的聚餐活动,由本村食品安全协管员进行现场指导;就餐人数在200人以上的由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派监督员进行现场指导。

第八条现场指导人员应提前一天对聚餐活动所用食品原料的采购、储存、加工以及厨师健康状况、环境卫生、加工设施等进行现场检查,填写《农村集体聚餐现场检查指导意见书》(见附件3),对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

发现聚餐加工场所卫生条件较差或设施设备不能满足食品安全需要的,应督促指导整改;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禁止举办集体聚餐活动。

第三章乡村厨师基本要求第九条实行乡村厨师备案管理制度。

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负责对辖区内承办集体聚餐的乡村厨师进行备案登记,填写《乡村厨师登记表》(见附件4)。

监督指导乡村厨师按要求参加健康体检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组织签订《乡村厨师食品安全承诺书》(见附件5),建立乡村厨师管理档案。

第十条乡村厨师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承办农村集体聚餐。

第十一条乡村厨师应参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掌握相关食品安全要求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

第十二条乡村厨师和帮厨人员卫生要求:(一)厨师应持有效健康证上岗。

有发热、腹泻症状或患有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帮厨;(二)操作时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外露,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佩戴饰物;(三)操作过程中应保持手部清洁,手部受到污染后应及时清洗;(四)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环境与设施第十三条聚餐举办者应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加工、聚餐场所。

农村集体聚餐活动举办场所应事先进行环境清扫,消除老鼠、蟑螂、蚊蝇及其孳生条件,保持环境整洁。

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加工场所应合理布局,按操作流程划分相对独立的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烹调、原辅料贮存等区域。

第十四条储存食品(含食品原料,下同)的场所、设施应保持清洁,实行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储存食品的场所严禁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第十五条厨房应设置于固定用房或符合卫生及安全要求的场所内,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排污及存放废弃物的设施,有清洗用水设施和冷冻、冷藏、餐具保洁设施等。

用于加工的刀、墩、板、桶、盒、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应当按生熟分开使用,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十六条聚餐用水应符合当地居民生活用水要求。

第五章采购与贮存第十七条聚餐举办者或承办者应从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市场采购符合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的食品,并索取有效购货凭证。

承办者应对采购的食品提出指导性意见,对采购的食品原料进行检查把关。

第十八条禁止采购和使用下列食品:(一)有毒、有害、腐败变质、霉变、污秽不洁、混有异物和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二)无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三)超过保质期食品;(四)未取得资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五)使用后可能产生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如发芽的土豆、野蘑菇、鲜黄花菜、四季豆类等。

使用自产食品的,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九条禁止使用非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加工烹调食品,禁止使用亚硝酸盐加工食品。

第二十条食品应分类存放于清洁、干燥的室内场所,需冷藏条件下保存的食品应当及时冷藏。

第六章加工与留样第二十一条承办厨师必须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及原料,发现腐败变质、感观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

第二十二条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肉类、水产品应分类清洗。

第二十三条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当在放凉后及时冷藏;凡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必须再次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

原料、半成品、成品以及生、熟食品要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聚餐不得加工食用生食海产品。

第二十五条使用的餐饮具必须按规定洗净、消毒、保洁。

工用具消毒尽可能使用高温消毒方式,提倡使用合法企业生产的一次性餐具。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食品要求和标准。

第二十六条聚餐的食品必须按品种留样。

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容器内,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

使用非统一供应居民生活用水的,应对用水进行留样。

第七章应急与处置第二十七条实行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聚餐人员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症状,举办者或承办者应及时将患者送往就近的医疗机构进行就诊,并及时报告所在村食品安全协管员,同时向镇人民政府和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报告,必要时可越级报告。

乡镇食品药品监督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核实情况,按规定向当地县政府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派人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第二十八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件的报告后,按照《陕西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八章监督与管理第二十九条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举办聚餐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承担聚餐活动的食品安全责任。

第三十条农村集体聚餐的承办者应督促举办者及时报告聚餐活动。

对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食品安全职责的承办者,将在当地媒体上予以通报或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一条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举办者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严格执行留样制度。

第三十二条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农村集体聚餐发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等食品安全事故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目标责任考核范围。

第三十四条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现场指导实行免费制度。

监管经费和村级食品协管员的待遇由当地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乡村厨师是指在农村地区有一定厨艺,无固定加工场所和服务对象,经常性地为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加工烹饪菜肴的厨师。

第三十六条各地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依照本办法制定《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报告登记表2.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3.农村集体聚餐现场指导意见书4.乡村厨师登记表5.乡村厨师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附件1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报告登记表附件2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本承诺书一式两份,双方留存一份。

附件3农村集体聚餐现场指导意见书镇村组举办者姓名聚餐人数电话检查指导意见:请举办者和承办者做好以下内容的工作1.厨师应持有效健康证上岗。

有发热、腹泻症状或患有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帮厨。

要注意个人卫生,勤洗手。

2.加工场所周围环境整洁,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储存食品,禁止在加工场所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3.使用的餐饮具按规定洗净、消毒、保洁。

4.食品来源符合要求。

不使用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霉变、污秽不洁、混有异物和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不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无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不使用有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如发芽的土豆、野蘑菇、鲜黄花菜、四季豆类等。

5.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当在放凉后及时冷藏;凡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必须再次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

6.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容器内,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克。

整改意见:举办者姓名承办者签名监督人员签名年月日本承诺书一式两份,举办者和监督人员各执一份。

附件4乡村厨师登记表附件5乡村厨师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本承诺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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