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考点精析(一)
《行政法》重点考点笔记
(1)行政立法行为:如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2)行政执法行为:如公安局对张三进行行政拘留。
(3)行政司法行为:如张三到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相当于中立第三方。
2.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
(1)内部行政行为:如甲是公务员,由于犯错被单位处以行政记过处分。
(2)外部行政行为:如甲是普通百姓,公安局对甲进行了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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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有区间)行政行为:
(1)羁束行政行为:严格。如开车闯红灯要扣 6 分并罚款 200 元,是法律作了严格规定的。
(2)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有区间。如对某行为可以处 500 元-2000 元罚款,可以根据情节罚款 500 元、1000 元、
四、行政行为
(一)概念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解析】
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一般的百姓不可以)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创设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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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甲通过驾照考试后,交管部门给甲颁发驾照,当甲有驾照后,就可以合法开车上路,因此颁发驾照为行政行为。
如甲问某警察“历下区的公安局怎么走”,甲不是行政主体,且没有创设权利义务,因此不是行政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效力
1.公定力。
2.确定力。
3.约束力。
4.执行力。
【解析】
1.公定力(重点):推定合法。当行政行为作出后,不管正确与否,先默认该行政行为是合法的,即推定合法。如
王某因嫖娼被公安局罚款 1000 元,王某不服,要提起诉讼,在打官司期间 1000 元罚款原1.行政机关
(1)政府及职能部门
(2)派出机关
法律学行政法重点知识点整理
法律学行政法重点知识点整理一、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管理行政组织和实施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一门研究国家法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学科。
二、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范围内,以行使行政权力为目的,对特定对象作出的具体行动。
按照行为的内涵和表现形式,行政行为可分为以下几类:1. 命令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对特定对象发布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
2. 管制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对特定对象采取监督管理和限制的行为。
3. 许可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对特定对象提供权限,准许其从事某些需要行政许可的事项。
4. 支付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将相关款项支付给特定对象。
5. 补偿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依法向特定对象提供一定的物质利益或具体权益的行为。
6. 征收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定程序,以公共利益为目标,对特定对象的财产采取的剥夺性行为。
三、行政许可的要素行政许可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的某种法定行为或法律关系中的某种约定行为,提供许可和许可条件的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具备以下要素:1. 许可主体:即行政机关,是行使行政许可权的主体。
2. 许可客体:即受许可的行为、行为主体或者法律关系。
3. 许可对象:即行使许可权的过程中涉及到的特定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4. 许可事项:即法律规定需要行政机关审查同意的行为或法律关系。
5. 许可条件:即行政机关对于许可事项所作出的要求。
四、行政监督的方式行政监督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效果性及作出行政决策过程中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的一种行政活动。
行政监督的方式主要有:1. 监察:通过巡视、视察、检查等方式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2. 处分:对违法失职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纪律处分。
3. 报告和检举:通过向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监督部门提交报告、检举来揭发和举报违法行为。
行政法理论与实务考点解析
行政法理论与实务考点解析行政法是研究行政组织和行政行为的法律学科,涉及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权力、程序、职权、责任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在行政法的学习和实践过程中,了解和掌握其中的考点是非常关键的。
本文将对行政法理论与实务中的一些重要考点进行解析,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行政法相关问题。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理行政法是一门法律学科,其研究对象是行政组织和行政行为。
在学习行政法时,我们需要理解和掌握一些基本原理,如法定原则、合法行政原则、公平正义原则等。
法定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产生和行使必须以法律为依据,行政机关的权力必须通过法律授权才能行使。
合法行政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依法行政,不得超越法定职权范围。
公平正义原则强调行政机关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应当公平、公正,不得歧视和滥用职权。
二、行政法的法律体系行政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宪法法律、刑法、民法等法律分支相互关联,构成了完整的法律体系。
在行政法的学习过程中,我们需要了解和掌握行政法与其他法律分支的关系,并能够正确适用。
行政法与宪法法律的关系,主要体现在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权方面。
行政法与刑法的关系,涉及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区别与联系。
行政法与民法的关系,主要包括行政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有一些基本的法律原则,它们对于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学习行政法时,我们需要了解和掌握这些基本原则,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原则、慎重使用行政强制措施原则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指在行政活动中,行政机关对待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平等对待,不得歧视和排斥。
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应当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和损害。
慎重使用行政强制措施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慎重,确保措施的合法性和必要性。
四、行政法的行政行为行政法的研究和实务中,行政行为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
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
一:行政法十大核心考点(30分以上)
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2,行政诉讼的一审判决
3,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4,复议与诉讼的衔接
5,行政处罚的程序
6,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7,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和范围
8,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被告,第三人确认
9,行政许可的撤销,注销和撤回
10,国家赔偿的范围和义务机关
二:新增考点(8-10分)最高院审理行政许可案件司法解释(一)受案范围
1,受理的事项
2,不受理的事项
(二)适格被告
1,普通许可决定
2,上级批准的许可
3,下级审查行为
4,统一办理
(三)第三人举证与法院调取证据
1,第三人举证
2,法院依职权取证
(四)适用法律(从新兼从轻)
1,适用新法为原则
2,附条件的从旧为例外
(五)裁判
1,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2,撤销不予许可,责令重做3,判令被告履行信息公开义务4,违反旧法但符合新法的判决(六)赔偿与补偿
1,违法赔偿
2,合法补偿。
李佳总结行政法必考考点(一)
2012年李佳总结行政法必考考点(一)口头问题总结1.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2.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4. 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复议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口头委托。
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或法院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
5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
6. 诉讼中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7. 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作出裁定,裁定应当写明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但应当在口头通知后10日内发出裁定书。
8.赔偿请求人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委员会记入笔录。
9.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有权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收费问题总结1.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2.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 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4.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行政法学重点知识点汇总(全)
行政法学重点知识点汇总(全)第一章绪论1.1.1、行政的含义。
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行政活动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行政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对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行政活动的方法和手段是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1.1.2、行政权。
行政权的含义:第一,行政权的合法来源是宪法和法律;第二,行政权由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行使;第三,行政权系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之一。
行政权的内容: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决定权、行政监督检查权、行政制裁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裁决权等。
行政权的特点:相对于其他国家权力——裁量性、主动性和广泛性;相对于一般的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强制性、单方性、优益性。
行政权的消极作用:腐败和滥用权力;官僚主义和效率低下;对民主、自由和人权的威胁。
1.1.3、行政法:行政法的特定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行政法调整的核心:行政权。
1.1.4、行政法的渊源。
一般渊源:宪法(最高法律效力)、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特殊渊源:法律解释、国际条约、惯例、判例与指导性案例、软法规范。
法律法规制定机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教育部);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1.1.5、行政法的分类。
①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可分为:一般行政法、特别行政法。
②以行政法规范的性质为标准,可分为:实体行政法、程序行政法。
③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可分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监督行政行为法。
1.2.1、行政法律关系。
1.行政法律关系: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
最主要的是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外部行政法律关系)1.2.2、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学考试重点知识讲解
行政法学考试重点行政法学考试1、什么是行政法?有何特点?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关系主体行使其权利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特点:(1)、在形式上的特点:行政法没有统一的、完整的法典;行政法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特别多,属各部门法之首。
(2)、在内容上的特点:行政法内容广泛;以行政法、规章形式表现的行政法易于变动;具有双面性。
2、行政法的渊源有哪些?一般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特殊渊源:法律解释;国际条约、惯例。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其基本含义和具体要求是什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行政法律关系之中,知道行政法的立法与实施的根本原则和基本准则。
主要有: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行政应急性原则合法性原则:(1)、含义:是指行政权的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2)、要求: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不得违法;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合理性原则:(1)、含义: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
(2)要求: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行政行为应该建立在正当的考虑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的因素;平等的适用法律规范;符合自然规律;符合社会道德。
行政应急性原则:(1)、含义:只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者与法律相抵触的措施。
(2)、要求:因该做相关的监督;应由法定机关行使;损害应当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要给与一定的补偿。
4、什么是行政职权?有哪些内容?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职能。
主要有:1、行政立法权;2、行政许可权; 3、行政确认权;4、行政检查权;5、行政奖励权;6、行政物质帮助权;7、行政处罚权;8、行政强制执行权;9、行政合同的签订权; 10、行政复议权;11、其他行政职权5、什么是行政授权?有什么特征?所谓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直接规定将某项或者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授予某个组织,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由特定的的行政主体,通过法定方式,将某项或者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授予某个组织的法律行为。
公务员考试《行政法》考点分析【上
公务员考试《行政法》考点分析【上】第一节概述考点一: 行政法概念1、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次基础之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
考点二:行政法的特点1、形式上的特点:(1)、行政法与刑法、民法不同,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2)、行政法律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数量众多,局各部门法(之首)。
2、内容上的特点:(1)、行政法内容非常广泛。
(2)、以(行政法规、规章)等形式表现出来的行政法律规范易于变动。
(3)、行政法的(实体性程序)和(规范性程序)常常交织在一起,并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考点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合法性、合理性、应急性)原则。
其中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
它要求行政机关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
第二节行政法律关系考点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1、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法调整)的,具有行政法所规定(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关系。
考点二:行政法律关系构成要素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大要素构成。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称为(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2、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质财富、精神财富、行为)等。
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指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在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
简称“权利和义务” 。
第三节行政行为总述考点一:行政行为的概念1、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考点二:行政行为的类型(一)抽象的行政行为与具体的行政行为。
1、抽象的行政行为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活动,如行政立法行为。
抽象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诉性)。
2、具体的行政行为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和事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如行政处罚。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点笔记(一)讲义----有了这个就不用课本了
第一编绪论第一章行政法的基本概念第一节行政一、行政的概念(一)概念:指各种组织的执行、管理职能。
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国家行政,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的活动。
行政的内容包括计划、指挥、组织、处理、监督等基本要素。
(二)行政的分类考察1、公行政与国家行政:公行政的范围比国家行政的范围大。
2、静态行政和动态行政3、形式行政与实质行政:形以主体分类或以管理为分类。
二、行政与行政国:行政法是随着行政国的产生而产生。
**西方的历史文化有关。
亚当-斯密,诺齐克最小国家。
三、行政与法治国:政府要服从法律,依法律规定而行。
**公民,则法律无规定都可以做。
第二节行政法一、行政法的涵义1、含义: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2、行政关系:指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因行使行政职权或接受法制监督而与外部国家机关、组织,个人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相互之间所发生的关系。
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关系,主要指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外部关系。
3、行政权:指宪法和行政组织法授予行政主体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国家权力。
4、行政关系的基本内容:<1>行政管理关系<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重要规定对行政主体行使职权行为的法制监督,调整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3>行政救济关系<4>内部行政关系:主要规定行政主体的组织、职权,调整内部行政关系;二、行政法与行政权1、保证行政主体有效地对社会实施管理,保证国家法律、政策确立的管理目标的实现,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2、控制和规范行政权力,,防止行政主体滥用职权,维护国家、社会公益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法的形式行政法的特征:行政法在整体上没有统一、系统的法典,由大量的各种分散的法律、法规、规章构成。
第三节行政法学一、行政法学的涵义行政法学:是以行政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法律分支学科。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归纳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归纳行政法是指规范行政机关及其行为的一门法律学科。
它主要研究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程序、裁量权以及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等问题。
下面将对行政法的主要知识点进行总结归纳。
一、行政机关1.行政机关的定义和种类:行政机关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地方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有政府机关、军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等;地方行政机关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县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乡、镇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行政机关包括政府部门、公共机关、事业单位等。
2.行政机关的组织原则:行政机关的组织原则包括分级原则、专司原则、法定原则、独立性原则和责任原则等。
3.行政机关的设立和撤销:行政机关的设立和撤销应当经过法定程序,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行政职权1.行政职权的定义和属性:行政职权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社会生活中各种事务作出规则性的、强制性的具体决定、命令和行为的权力。
2.行政职权的种类:行政职权分为特殊行政职权和一般行政职权。
特殊行政职权是指行政机关在特定的法律规定下行使的特殊权力;一般行政职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特定对象依法作出决定、命令或处罚等的权力。
3.行政职权的限制:行政职权受到法律、宪法和人权的限制,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行为1.行政行为的定义和特征: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以行使行政职权为目的,对特定的对象采取的具体行为。
2.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行为可分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单个行政行为和综合行政行为、个别行政行为和普遍行政行为等。
3.行政行为的效力和法律保护: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效力,但也受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法律程序的保护,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行政程序1.行政程序的定义和要素:行政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所应当遵循的一套程序规则,包括立案、调查、听证、决策、执行等环节。
2.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公正性原则、公开性原则、效率性原则和人民监督原则等。
司法考试行政法知识点梳理:行政法
一、行政法(一)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1)行政管理关系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是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3)行政救济关系行政救济关系是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应行政相对人的请求,对其申请予以审查,作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予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4)内部行政关系内部行政关系是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公务员之间的关系等。
(二)行政法是控制与规范行政权的法行政法就其实质而言,可以界定为控制和规范行政权的法。
行政法主要从三个方面控制和规范行政权:其一,通过行政组织法,控制行政权的权源。
其二,通过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方式。
其三,通过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行政救济法制约行政权滥用。
(三)行政法是难以制定统一法典的法行政法在形式上不同于民法和刑法,民法和刑法都有一部集基本规范为一体的统一法典,而行政法一般不存在这样的法典,它的法律规范广泛地散见于各种法律规范文件之中。
二、行政法学(一)行政法学是法学的分支学科(1)行政法学与宪法学(2)行政法学与行政学(3)行政法学与行政诉讼法学(二)行政法学是研究行政法现象的学科行政法学总的研究对象是行政法现象,具体包括下述内容:(1)行政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2)行政法的价值与功能(3)行政法的内容与形式(4)行政法律关系(5)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三)行政法是一门正在发展中的学科(1)行政法是一门年轻的学科(2)行政法随着“行政”的角色和内涵的变化而发展(3)我国行政法的发展、成熟是以改革开放为重要背景的(四)行政法是采用综合性方法研究的学科(1)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2)系统论的方法(3)研究法律文件与法律文件所调整的实际社会关系相结合的方法(4)比较的方法(5)案例分析的方法(6)其他研究方法研究行政法学还可以采用归纳政法英杰法、演绎法、调查法、统计法等其他方法。
法考备考中的行政法重点知识点解析
法考备考中的行政法重点知识点解析一、行政法简介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是国家行政管理的基础和依据。
法考备考中,理解和掌握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和重要知识点是非常重要的。
二、行政法的主要内容1.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定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责任原则等。
在备考中,需要重点理解和掌握这些原则的内涵和适用规则。
2. 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法为行使职权而进行的具体的行动。
在备考中,需要熟悉行政行为的分类、要素、效力以及行政行为的撤销、变更等相关知识点。
3. 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申请从事某种活动做出的准许性决定。
备考中需要了解行政许可的基本概念、许可的种类以及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效力等知识点。
4. 行政执法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的处罚或强制执行行为。
备考中需要熟悉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程序以及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罚等相关知识点。
5. 行政合同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之间订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在备考中,需要掌握行政合同的要素、成立和履行等相关知识点。
6. 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提起的诉讼程序。
备考中需要了解行政诉讼的适用条件、诉讼主体和诉讼程序等基本概念。
三、行政法备考技巧1. 熟练解析题目备考中遇到涉及行政法的题目时,要仔细阅读题目,理解题意,准确把握题目要求,确定解题方法。
2. 培养综合运用能力行政法与其他学科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备考中要善于将行政法与其他法律学科进行综合运用,深入理解行政法的核心概念和原则。
3. 多做模拟题模拟题是备考中重要的辅助工具,通过多做模拟题可以提高对行政法知识的理解和运用能力,熟悉考试题型和答题技巧。
4. 多阅读相关案例行政法的知识点往往与实际案例相结合,通过阅读相关案例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行政法的原则和规定。
四、行政法备考常见错误1. 概念混淆备考中容易混淆一些行政法的基本概念,比如行政行为与行政合同、行政许可与行政执法等,需要注意区分并准确运用。
行政法重难点精析
行政法重难点精析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关系中的复议前置问题所谓的复议前置,是指行政争议发生以后,相关人必须先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允许在未经复议的情形下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目前,行政复议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对此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行政复议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人、扣缴义务、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裁决的,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五日内作出裁决;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二、部委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不一致问题从效力等级上来看,依照立法法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适用。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裁决。
三、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时的国家赔偿问题国家赔偿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已执行的上列人员,有权依法取得赔偿。
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
行政法学考试知识点总结
行政法学考试知识点总结一、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1. 行政法学的概念行政法学是研究行政法的学科,其研究对象是行政法规范和行政法实践,研究内容包括行政法源、行政法体系、行政法理论等。
2. 行政法行政法是国家及其机关、组织、公民之间行使行政权力和行政职权的规范的总称。
它是指导国家机关、组织及公民行使行政权力和履行行政职责的一系列规范。
3. 行政法的特征行政法是以规定国家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为目的的法律规范体系。
行政法的基本特征包括:专属性、强制性、相对性、公共性、不完全性等。
二、行政法的基本理论1. 行政法的基本理论行政法的基本理论包括法律性、自由原则、行政法治原则、行政监督原则等。
2. 行政法的法律性行政法法律性是指行政权力的行使应当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
行政法律性的具体体现包括行政权力的合法性、行政权力的有法律依据性、行政权力的限制性等。
3. 行政法的自由原则行政法的自由原则是指国家对个人的权利和自由进行保障和限制时,应当遵循最大自由原则。
4. 行政法治原则行政法治原则是指行政活动应当依法行使,并且行政机关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法治的主要内容包括合法性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等。
5. 行政监督原则行政监督原则是指要保证行政机关的合法行使行政权力和履行行政职责。
行政监督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内部监督、外部监督、民主监督等。
三、行政法的体系行政法的层次结构包括宪法层次、法律层次、行政法规层次、行政规章层次、部门规章层次等。
2. 行政法的构成要素行政法的构成要素包括行政法规范、行政机关、公民、法人等。
3. 行政法的关系行政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包括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行政法与刑法的关系、行政法与民法的关系等。
四、行政法的行政权力1. 行政权力的概念行政权力是指国家机关、组织和公民按照法定程序,以规范的方式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调整和处理的权力。
2. 行政权力的性质行政权力的性质是指行政权力的基本属性和特点,包括行政权力的公共性、法律性、相对性、专属性等。
【知识总结】行政法必考
司法考试行政法必考考点列举一、行政法概述【重要考点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和权责统一原则。
需要重点掌握的是合法行政与合理行政的含义和要求。
二、行政组织与公务员【重要考点2】地方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掌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9条和第18条的规定。
【重要考点3】公务员的兼职限制结合《公务员法》第42条和第53条第(十四)项的规定加以理解。
【重要考点4】公务员的处分需要掌握处分的种类、程序、适用、法律效果和解除。
【重要考点5】公务员的回避公务员的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重点掌握任职回避和地域回避的适用人员和情形。
【重要考点6】公务员的辞职和辞退结合《公务员法》第81条和第83条的规定,了解公务员不得辞去公职、辞退的情形。
【重要考点7】公务员权利的救济录用制公务员和聘用制公务员权利救济的途径是不同的。
【新增考点1】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设置结合《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7条和第8条的规定,了解不同机构设置的程序。
【新增考点2】国务院行政机构内设机构的设置《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14条:司级和处级内设机构的设置程序不同。
三、抽象行政行为【重要考点8】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掌握行政法规的起草机构和审查要求。
【重要考点9】规章的制定程序掌握规章的起草和审查。
四、具体行政行为【重要考点10】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拘束力、确定力和执行力,理解三者的含义,注意区别。
【重要考点11】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可撤销和废止理解无效、可撤销和废止的不同含义和适用情形。
【重要考点12】行政许可的设定掌握有权设定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其设定的范围。
【重要考点13】行政许可的期限行政许可的期限有当场作出、20日内、30日内、45日内、60日内,注意适用的情形及条件。
【重要考点14】行政许可的听证听证的前提条件、程序规定和听证笔录的效力。
行政法知识点汇总
行政法知识点汇总行政法知识点汇总————————————————————————————————作者:————————————————————————————————日期:行政法知识点总结001.行政法基本原则(一)1.合法行政,即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在没有立法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得作出行政管理行为。
(1)此考点的关键是“法”。
法律优先,“有法”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法已规定不可违”。
法律保留,“无法”的,不得作为,即“法无规定不可为”。
(2)a合法行政是首要原则,其他原则是其延伸。
b法律保留是行政机关的公权和公民私人的私权之间最大的区别;公权力是“法无授权即禁止”,私权利是“法无禁止即自由”。
c法律具有优先性,行政具有从属性。
d合法行政关注的是“有法”还是“无法”,属于形式上的行政法治。
2.合理行政,即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管理行为必须符合理性,即公平公正对待,考虑相关因素,比例原则。
(1)公平公正对待,即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对同样情况应当同样处理,不同情况应当区别对待。
本知识点的题眼在于案件中的当事人为多数,这是适用本原则的前提。
(2)考虑相关因素,即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只能考虑与案件相关的法律因素,而不得为了追求不正当利益而考虑无关因素。
此知识点的题眼在于判断案中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是否滥用职权。
(3)比例原则,具体包括符合目的性,适当性和损害最小。
关键考点是适当性和损害最小。
关联考点:如果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明显违反适当性要求,法院将有权启动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和裁判,一般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予以撤销,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予以变更。
002.基本原则(二)1.程序正当原则(1)行政公开,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
(2)公众参与,即行政机关作出重要决定,应当充分听取公民的意见,保障公民的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3)回避,即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与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精粹
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精粹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精粹:移送管辖这是指受诉人民法院在决定受理之后发现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其要件是:1.移送案件的法院已经决定受理,即诉讼程序已经开始但未审结。
在审查起诉期间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不产生移送问题;如果受诉人民法院已经对案件作出生效判决,也不发生移送管辖的问题。
2.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必须移送。
3.受到移送的法院认为自己也无管辖权的,不能再次移送。
这时可能发生消极的管辖权争议,应当由共同的上级法院解决。
上一级法院在未作出决定以前,该行政案件仍由受移送的法院管辖。
4.必须作出移送案件的裁定。
受诉法院合议庭提出移送意见,报经法院院长批准之后裁定。
受移送的法院不得拒收、退回或再自行移送。
5.法院在裁定移送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但是,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规定当事人对移送裁定有上诉权。
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精粹:共同管辖共同管辖是指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个诉讼案件都有合法的管辖权的情况。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共同管辖情况有:1.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和原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2.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案件,被告所在地的法院与原告户籍地、住所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的法院都有权管辖。
根据《行诉法解释》第9条,如果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
3.临界不动产案件,有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这里比较常见的是因临界库区、保护区而发生的案件。
为了避免和解决管辖权争议,行政诉讼法和《行诉法解释》对此规定的解决办法是:1.原告选择。
行政法考点总结
本章概况第一节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法的含义(一)含义: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二)行政法调整对象(1)行政管理关系。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3)行政救济关系。
(4)内部行政关系。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合法行政原则(二)合理行政原则(三)程序正当原则(四)高效便民原则(五)诚实守信原则(六)权责统一原则三、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亦称行政关系当事人,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一)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1.特征: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的组织;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2.行政主体的范围:(1)行政机关:包括各级政府,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派出机关。
(2)派出机关VS派出机构派出机关:是由有权地方人民政府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立,代表设立机关管理该行政区域内各项行政事务的行政机构。
派出机关有三类:第一,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行政公署)。
第二,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设立的区公所。
第三,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立的街道办事处。
派出机构:主要是根据部门行政法的规定设立并赋予行政职权。
部门行政法根据有关行政领域的具体情况对派出机构的设置和职权作出规定。
派出机构在日常生活中则很多,例如派出所、工商所。
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最大的区别在于,派出机关是独立的行政主体,能够独立承担责任,而派出机构则不是独立的行政主体,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力,除非它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主要有以下几种: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组织、各种技术检验、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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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不一致情况的处理
2004年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大纲行政法部分第三章第一节抽象行政行为部分有一个考点:行政规则的适用。行政规则是抽象行政行为的活动结果。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构成行政规则体系。所谓行政规则的适用,是指上述行政规则在适用中的相互关系及其处理原则。
从效力等级上来看,依照立法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适用。那么,如果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不一致的情况,又该如何处理呢?对此,立法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对此做了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裁决。针对两类规章之间冲突的解决方式,是司法考试中反复考试到的一个重点。例如,1996年试卷一中的第37题就直接考试了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该题目直截了当地提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地方规章与部门规章不一致时,应当选择下列哪种做法?显然,这完全是针对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二款的。令人惊奇的是,与其完全相同的一个考题在2000年试卷一的第18题中再次出现,由此可见该考点在司法考试中的重要性。
总体来看,行政法部分的内容是相对较为抽象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它的答题难度。但是,从往年的司法考试情况来看,行政法部分实际上存在着一些相对较为固定的考点,这些考点实际上也是行政法部分的重点和难点,对这些重要考点的理解和掌握,将在相当大程度上提升考生的应考成绩。
一、行政行为的成立、生效与合法问题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刘某因超载被公路管理机关执法人员李某拦截,李某口头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并要求当场交纳。刘某要求出具书面处罚决定和罚款收据,李某认为其要求属于强词夺理,拒绝听取其申辩。关于该处罚决定,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该处罚决定不成立,刘某可以拒绝
B.该处罚决定违法,刘某交纳罚款后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下列选项中的哪一组情形导致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
①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依法向当事人告知应予处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
②行政机关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③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
④行政处罚不遵守法定程序。
显然,这个题目考察的是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中的行政处罚行为成立要件的问题,在答题理念上必须注意行政行为成立和行政行为合法、违法的区分。该考点在2002年试卷二中的第75题中再次出现。该题目设计的基本情形是:
行政行为的成立、生效与合法是不同层面的问题。相关主体所做出的行为,只有在它已经构成行政行为的情形下,才能够进而谈得上对相对人的有效、无效以及该行为的合法与违法问题。如果一个行为根本就不构成行政行为,就无所谓有效、无效以及合法、违法的问题。这个考点往往和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结合在一起,进行并行的考核。例如,1999年试卷一中的第9题。该题目设计的基本情形是:
C.该处罚决定不成立,刘某交纳罚款后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D.该处罚决定无效,刘某可以拒绝
与1999年试卷一中的第9题相比较,该题目更为紧密地将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和前述所说理论结合了起来。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关系中的复议前置问题
所谓的复议前置,是指行政争议发生以后,相关人必须先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允许在未经复议的情形下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目前,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以及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对此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裁决的,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五日内作出裁决;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在2000年的试卷一第85题中,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关涉纳税问题的复议前置进行了考核,在同年试卷一第83题中还涉及到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中的复议前置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