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之行政法十大重要考点整理
国家公务员考试常识热点手册行政法
2022 年国考常识热点手册:行政法华图教育姜泽锋一、行政答应行政答应,是指在法律一般制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答应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详细行政行为。
1、行政答应的设定权限与形式法律可以创设行政答应;省级地方规章无权创设行政答应;必要时省级政府规章可以创设临时性答应。
〔注:部门规章不可以创设〕2、期限:〔1〕由一个机关决定:20日内决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2〕平级多机关决定:统一、结合、集中办理的45日内决定,经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3〕另有规定依规定。
二、行政处分〔一〕行政处分:指行政主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背行政法标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详细行政行为。
〔二〕行政处分的种类1、申诫罚〔精神罚、声誉罚〕:警告2、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3、行为罚〔才能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撤消答应证、执照4、人身自由罚:行政拘留〔三〕施行规那么1、不再罚:对一个行为,任何机关不得以同一事由做出同一种类的处分。
2、不处分:第一种情况:不满14周岁不予处分;第二种情况:精神病人在不能识别或控制自己行为时违法不予处分;第三种情况:处分时效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或连续继续行为终了之日起2年后不再处分。
3、不重罚:已满14不满18周岁从轻或减轻处分。
〔四〕施行程序1、简易程序:①事实确凿并有根据。
②对公民≤50元、对单位≤1000 元的罚款或警告。
一般是一人执法、当场决定、当场送达。
2、一般程序:调查检查至少2人执法;行政机关负责人〔团队a〕作出决定。
3、听证程序——适用的条件:责令停产停业、撤消许证或执照、大额罚款。
启动方式:当事人要求。
规那么:①应告知听证权利;②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三、行政强迫1、行政强迫措施的定义:行政强迫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防止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施行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施行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公务员考试行政法内容整理
公务员考试行政法内容整理公务员考试中,行政法是一个重要的考点。
行政法涉及到政府行政权力的运行、公民的权利保障以及行政行为的规范等多个方面。
下面就来对公务员考试中常涉及的行政法内容进行一番整理。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其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程序正当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和权责统一原则。
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的行政行为是无效的。
合理性原则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符合公平、公正、合理的要求,不能滥用权力。
程序正当原则强调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要遵循法定的程序,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高效便民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要提高行政效率,为公民提供便捷的服务。
诚实守信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要诚实守信,不得随意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
权责统一原则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的同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接下来,看看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
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机关又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中央行政机关如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委,地方行政机关则包括省、市、县、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行政行为也是考试中的重点内容。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行政行为可以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如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
具体行政行为则是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的对象作出的行政决定,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予以制裁的行政行为。
行政法必背16个考点
行政法必背16个考点考点1、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有三方面的要求:(1)合目的性,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所行使的具体措施必须符合法律目的。
(2)适当性,是指行政机关所选择的具体措施和手段应当为法律所必需,结果与措施,手段之间存在正当性。
(3)损害最小,是指行政机关在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比如处罚中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处罚结果应当与违法结果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行政处罚法》第5条第2款)以达到制止违法行为发生的目的。
考点2、程序正当原则:(3公)(1)行政公开,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
(2)公众参与,指的是行政机关作出重要的规定或者决定时,应当听取公众意见,尤其是应当听取直接相对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或者申辩。
提出的陈述申辩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考虑、采纳。
(3)公务回避,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考点3、信赖利益保护原则(1)适用条件:一是存在信赖基础,即行政机关作出了相对人赖以产生信任的授益行政行为;二是有信赖利益,即相对人因为信赖而实施了相应的行为,而因为实施了该行为产生了可评估的利益或者承受了相应的负担;三是有正当信赖,信赖的发生出于相对人的善意且无过错。
(2)保护方式,能不撤销、废止,则不撤销、废止,但如果因法定事由需要撤销、废止或变更,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相对人因此受到的财产损失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法条体现:《行政许可法》第8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优质】国考行测常识行政法十大重要考点word版本 (6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国考行测常识行政法十大重要考点所谓行政法,是行驶行政权力的行政主体,参加公务员的时候也要对这些有所了解。
下面是由小编分享的国考行测行政法的考点,希望对你有用。
国考行测常识行政法的重要考点一、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公共行政权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根据行政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的不同,可将行政主体划分为职权性行政主体和授权性行政主体。
二、行政行为1.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2.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的适用性和效力作用对象的范围为标准3.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受法律的约束程度为标准4.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三、行政许可的种类行政许可的种类包括:特许;一般许可;认可;核准;登记。
四、行政许可的听证(一)听证事项1.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听证的事项。
《行政许可法》第46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依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事项。
《行政许可法》第47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二)听证程序根据《行政许可法》第48条规定,听证需要遵照下列程序:1.听证日期。
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2.听证的方式。
公务员考试行政法内容整理
行政法的总体结构官管民: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确认民告官:行政复议(找上级机关)、行政诉讼(找法院)、行政赔偿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原则具体内涵合法行政法律优先;法律保留(不缺位、不越位)合理行政公平公正对待:考虑相关因素、排除无关因素:符合比例原则程序正当行政公开;公众参与;公务回避高效便民行政效率;便利当事人诚实守信行政信息真实;保护信赖利益权责统一行政效能;行政责任速记:一理发便当心行政主体资格权自己享有并行使行政职权(本质特征);否则可能是民事主体名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活动;从其签名盖章上体现责必须能够独立承担因行政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行政主体: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并承受一定法律后果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
行政主体类型中央行政主体第一级★国务院第二级★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议事协调机构办公机构办事机构(只有组成部门的设、增、减、并、改须经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其他国务院可自主决定)第三级★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机构☆某些国务院下属单位的内设机构★中央主体派驻地方的机构地方行政主体第一级★地方各级政府第二级★派出机关★工作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议事协调机构办公机构办事机构(只有县级以上政府才设立下属部门和机构,乡镇政府没有下设部门和机构)第三级☆某些部门的内设机构☆某些部门的派出机构非政府行政主体★被授权的企业组织★被授权的事业单位★被授权的社会团体★被授权的群众自治组织(如某些公用事业企业、大型国企)(如高等院校)(如某些行业协会:工会、妇联)(如村委会、居委会) 说明:★表示有行政主体资格;☆表示经授权可能有行政主体资格;未标注者表示无行政主体资格。
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行政行为概述行政行为是指享有行政权能的组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对行政相对人所作的法律行为。
特征:法定性、单方意志性、强制性、无偿性、效力先定性行政行为的分类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具体行政行为效力内容示意图(图-20)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产生拘束力产生确定力产生执行力一般情况下经过争议期经过履行期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变化行政处罚概念行政处罚是指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行政法重要考点
行政法考点总结1.行政含义:行政就是国家行政主体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以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等特定手段发生作用的活动。
2.近代分权学说(了解)3.行政的类型: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进行的分类。
(1)根据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活动的领域,将行政划分为:组织行政、人事行政、司法行政、民政行政、公安行政、科技行政、教育行政、军事行政、经济行政、外事行政等类型。
(2)根据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活动的地域范围,将行政划分为:中央行政和地方行政、城市行政和农村行政、内部行政和外部行政等。
(3)根据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活动有无涉外因素,将行政划分为:国内行政和涉外行政。
4.行政法:(1)调整特定社会关系的一类总称;(2)法的一个独立部门。
5.行政法的特征(简答):1,从内容上看,(1)行政法内容丰富、范围广泛、技术性较强。
(2)行政法有很强的命令、服从性。
(3)行政法律规范的内容易于变动。
2,从形式上看,(行政法律规范数量多,表现形式多样,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2)行政法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相互交织,望望共存于同一法律文件之中。
6.行政法的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规章(7)有权法律解释(8)条约和协定7.行政法的分类:(1)据调整对象的范围分:一般行政法与特殊行政法;(2)据性质和作用分:实体行政法和程序行政法;(3)单据作用分: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监督法、行政救济法。
8.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简答):为行政法所特有的,统率的、指导一切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与实施的法律原理或准则。
内容包括:(1)行政的合法性原则,即:行政主体的设立,拥有行政职权和行使行政职权都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任何违法行政行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行政合理性原则,即:行政主体的设立,拥有行政职权,行使行政职权,追究违法行为,实施行政救济等都必须正当、客观、适度。
法考-行政法必背要点36条
行政法必背要点36条1、【合法行政】属于形式法治(不越权)的要求。
属于依法行政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都是合法行政原则的延伸。
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
其主要内容有:①法律优先(行政活动不得违背现有法律);②法律保留(行政活动应当依照法律的授权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权益的决定)。
口诀:有法必依法、无法不损益2、【程序正当】①行政公开(保障知情权,分为不予公开: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②公众参与(听取公众意见、陈述申辩、其他参与);③公务回避(任职回避与执法回避);④适用程序合法(依法听证、依法催告、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等)。
程序违法既违反合法行政原则,也违反程序正当原则。
口诀:开与避合3、【权责统一、高效便民】权责统一:①行政效能(赋予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②行政责任(行使行政权须依法接受监督,行政违法或不当应承担法律责任,即纠错问责)。
口诀:金箍棒、紧箍咒高效便民:①行政效率(积极履行职责、提高办事效率);②便利当事人(简化行政程序,提供优质服务)。
口诀:积极高效率,简化优服务4、【合理行政】(1)公平公正(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相同的行为给予相同的处理);(2)符合法律目的(考虑相关因素);(3)符合比例(行政手段裁量适当、必要、均衡)。
①适当:手段须有助于目的达成;②必要:在有多种手段可供选择时,应选择侵害相对人权益最小的手段;③均衡:即划算,行政手段对相对人权益的侵害不得超过行政目的之价值。
口诀:合理比相公,公平公正待,考虑要相关,手段势必均5、【诚实信用】①行政信息真实(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行政信息);②保护信赖利益(行政行为不得随意更改<禁止反复无常>,基于公共利益依法定程序更改<变更、废止、撤回>需要对相对人的损失进行补偿;主要适用于受益性行为,行政许可法确立的基本原则)。
口诀:不撒谎、不变卦6、【具有规章制定权的中央行政机关】(1)组成部门,承担基本职能。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
1. 合法行政原那么包括:法律优先;法律保留。
两个子原那么之间的关键区别在于行政机关的行为是不是有法律授权2. 程序合法原那么包括:行政公布;公众参与;回避(口诀:我公布去参与回避)3. 权责统一原那么包括:行政效能;行政责任4. 合理行政原那么包括:公正平等对待当事人;考虑相关因素、不考虑无关因素;比例原那么(用副作用标准、最小侵害标准来判定,专门结合行政强制制度考查)5. 高效便民原那么包括:行政效率;便利当事人6. 老实守信原那么包括:行政信息真实、全面;信任利益爱惜原那么(专门结合行政许可的撤回与补偿制度考查)7. 只有行政主体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和行政补偿的补偿义务机关。
考试中判定行政主体只要确信行政组织符合“权”与“名”两个要件即可8. 国务院各组成部门的职能分派:办公厅协助领导处置日常事务;组成部门履行国务院大体行政治理职能;直属机构主管“专门业务”;办事机构办理“专门事项”;部管局主管“特定业务”;议事和谐机构承担组织和谐工作、无内设机构与人员编制、特定情形下经国务院同意规定临时性治理方法9. 国务院各组成部门的设置程序:组成部门由中编委提出方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总理提请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决定;直属机构\办事机构\部管局\议事和谐机构或机关职能调整由中编委提出方案、国务院决定;司级内设机构由中编委审核方案、国务院批准(与国务院编制增减程序相同);处级内设机构由设立该机构的部门自己决定、报中编委备案10. 公事员的范围条件,同时知足:依法履行公职;纳入行政编制;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但因犯法受过刑事惩罚、被开除公职的不能成为公事员11. 公事员身份的获取:主任科员以下通过考试录用(试用期 1 年,期内可取消录用);面向社会公布选拔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聘用制公事员12. 聘用制公事员:专业技术职位或辅助职位能够聘用、保密职位不能聘用;能够直接聘用也能够参照公事员考试程序聘用;依据公事员法和聘用合同治理、一样 1-5 年;聘用合同不需要批准、只需向主管部门备案;实行协议工资、发生争议通过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13. 公事员的辞职包括志愿辞职和引咎辞职,可是后者只是用于领导职务的公事员,而且并非退出公事员队伍14. 公事员不准辞职的情形:未满最低效劳年限;涉密职位未满脱密期限。
行政法学重点知识点汇总(全)
行政法学重点知识点汇总(全)第一章绪论1.1.1、行政的含义。
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行政活动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行政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对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行政活动的方法和手段是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1.1.2、行政权。
行政权的含义:第一,行政权的合法来源是宪法和法律;第二,行政权由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行使;第三,行政权系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之一。
行政权的内容: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决定权、行政监督检查权、行政制裁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裁决权等。
行政权的特点:相对于其他国家权力——裁量性、主动性和广泛性;相对于一般的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强制性、单方性、优益性。
行政权的消极作用:腐败和滥用权力;官僚主义和效率低下;对民主、自由和人权的威胁。
1.1.3、行政法:行政法的特定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行政法调整的核心:行政权。
1.1.4、行政法的渊源。
一般渊源:宪法(最高法律效力)、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特殊渊源:法律解释、国际条约、惯例、判例与指导性案例、软法规范。
法律法规制定机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教育部);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1.1.5、行政法的分类。
①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可分为:一般行政法、特别行政法。
②以行政法规范的性质为标准,可分为:实体行政法、程序行政法。
③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可分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监督行政行为法。
1.2.1、行政法律关系。
1.行政法律关系: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
最主要的是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外部行政法律关系)1.2.2、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学考试重点知识讲解
行政法学考试重点行政法学考试1、什么是行政法?有何特点?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关系主体行使其权利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特点:(1)、在形式上的特点:行政法没有统一的、完整的法典;行政法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特别多,属各部门法之首。
(2)、在内容上的特点:行政法内容广泛;以行政法、规章形式表现的行政法易于变动;具有双面性。
2、行政法的渊源有哪些?一般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特殊渊源:法律解释;国际条约、惯例。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其基本含义和具体要求是什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行政法律关系之中,知道行政法的立法与实施的根本原则和基本准则。
主要有: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行政应急性原则合法性原则:(1)、含义:是指行政权的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2)、要求: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不得违法;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合理性原则:(1)、含义: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
(2)要求: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行政行为应该建立在正当的考虑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的因素;平等的适用法律规范;符合自然规律;符合社会道德。
行政应急性原则:(1)、含义:只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者与法律相抵触的措施。
(2)、要求:因该做相关的监督;应由法定机关行使;损害应当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要给与一定的补偿。
4、什么是行政职权?有哪些内容?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职能。
主要有:1、行政立法权;2、行政许可权; 3、行政确认权;4、行政检查权;5、行政奖励权;6、行政物质帮助权;7、行政处罚权;8、行政强制执行权;9、行政合同的签订权; 10、行政复议权;11、其他行政职权5、什么是行政授权?有什么特征?所谓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直接规定将某项或者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授予某个组织,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由特定的的行政主体,通过法定方式,将某项或者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授予某个组织的法律行为。
公务员考试《行政法》考点分析【上
公务员考试《行政法》考点分析【上】第一节概述考点一: 行政法概念1、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次基础之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
考点二:行政法的特点1、形式上的特点:(1)、行政法与刑法、民法不同,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2)、行政法律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数量众多,局各部门法(之首)。
2、内容上的特点:(1)、行政法内容非常广泛。
(2)、以(行政法规、规章)等形式表现出来的行政法律规范易于变动。
(3)、行政法的(实体性程序)和(规范性程序)常常交织在一起,并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考点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合法性、合理性、应急性)原则。
其中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
它要求行政机关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
第二节行政法律关系考点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1、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法调整)的,具有行政法所规定(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关系。
考点二:行政法律关系构成要素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大要素构成。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称为(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2、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质财富、精神财富、行为)等。
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指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在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
简称“权利和义务” 。
第三节行政行为总述考点一:行政行为的概念1、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考点二:行政行为的类型(一)抽象的行政行为与具体的行政行为。
1、抽象的行政行为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活动,如行政立法行为。
抽象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诉性)。
2、具体的行政行为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和事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如行政处罚。
最新行政法学重要考点集萃
行政法学重要考点集萃1、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2、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申请复议;3、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申请。
4、对省行政公署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复议,国务院依照行政复议法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6、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该部门的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7、对于15条规定的5种情况(政府派出部门、部门排除机构、撤消、委托、联合),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自接到该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8、法律、法规规定复议为必经程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起诉。
9、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二)复议机关认为需要;(三)申请人申请,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四)法律规定。
10、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11、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复议机关有权拒绝。
12、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或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收集证据。
13、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在7日内依法转送。
行政法公务员必考点
行政主体地位的确认:行政职权的享有者,行政行为的实施者,法律责任的承担着1,国家机关的性质,行政职权的来源:授权(必须是法律法规),特例是高等学校委托,无法律法规授权下为委托(不视为行政职权)2,以自己的名义活动,能够以自己的意志独立做出处理决定,而无需向其他机关请示或经批准(法律上的盖章或署名权)3,受委托方不是行政主体不承担责任国家公务员:1,法定形式法定程序2,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3,行使职权执行国家公务行政追偿:1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2金额应与过错相适应3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偿付派出机构:行政公署,省派国批;区公所,县派省批;街道办事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派,上一级政府批,村公所(很少见,乡派出)行政行为的撤销:对已生效的行政行为,因其违法或者不当,由有权机关依法对其撤销决定,从而朔与既往地否定其效力行政行为的无效:行政行为由于存在明显或者重大的违法情形因而自始的当然的不产生法律效力(1,行政违法2,行政主体不明确3,严重欠缺法律形式4,行政主体受欺骗或者胁迫)行政行为的废止:行政机关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因法定情形的出现,依法宣布废止,使其向后失去效力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符合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一个人五十以下,组织或单位在1000以下表明身份—说明理由和告知权利—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给当事人---备案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取证,说明理由告知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或进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场或者七日内,不少于两个人)行政处罚的设定权:全国人大:全部行政处罚,且限制自由地为其专属国务院:人生自由除外以与具体规定地方法规: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除外,具体规定规章:只有警告和一定数量的罚款,数额由国务院或者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可做具体规定判断行政许可的标准: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经济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行为不包括对民事权利和民事关系的确认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外部管理行为(对组织内部或者所管理的事业单位称之为“批准”)行政许可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审查后决定其可以从事相关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只能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不能委托社会组织行政效力:确定力:行政行为一旦做出就发生法定效力,行政相对人和行政主体不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更撤销法律效力拘束力:要求遵守的法律效力如不遵守就会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执行力:生效的行政行为要求其内容得以实现的法律效力公定力: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合法有效,相关的那个世人都应当遵守或者服从,即保证行政效率原则行政处罚:告知和听取申辩和陈述是成立的必要前提成立与无效的辨析:1,成立之后才能生效2,未成立时不能强制执行而无效未经宣告时可以强制执行3,成立是无效的要件行政处罚法的时效范围是两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是六个月行政许可的基本流程: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行政复议的某些情况:部级以下向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垂管除外)申请复议部级项具体行为部门申请复议派出机关向派出源派出机构可以是母体也可以是本体授权型的向授出权力机关,共同行为的向共同上级,撤销机关的向继承职能者,消失智能的向作出消失决定的机关终局裁决:《外国人出境管理办法》《中国公民出境管理办法》对受拘留处罚不服的十五日内日向上级公安机关做最后裁决,也可诉讼《行政复议法》对部委或省具体行为不服的向其申请复议仍不服由国务院终局裁决对自然资源治安管理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起诉需要复议前置,纳税也必须先议后诉,但是涉税处罚执行保全可议可诉抽象行为的复议:可以再对具体行为进行复议时一并提交,只限于规定一项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确定:原则是谁行为谁主体,谁主体谁被申请行政诉讼中的特殊管辖:经复议案件的选择管辖,复议机关和原行为机关所在地均可(复议机关作了修改的)限制人身自由案件的地域管辖:被告原告(户籍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被限制自由地国有资产产权处理案件:不动产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整体产权型由最终做出产权界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或者复议机关所在地一般均为被告所在地法院行政诉讼法中的撤诉特殊情况:1,原告和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2,不交受理费也不交缓交减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行政诉讼中被告的确定:一般为行为者,复议机关作了改变的为复议机关,复议机关不作为亦可为被告派出机关或内设机构在授权范围内的为母体,超出授权范围为本体(派出所仅有警告和五十元以下权限)委托的以委托方为被告署名者为被告,撤销或者职能消失与复议相同不具备起诉性:1抽象行政行为 2,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3,内部行为4,刑事司法5,行政调解行政仲裁6,法定终局裁判7,重复处理行为8,不具有强制性的指导行为9,不产生实际影响力的行为10,公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书等等超出授权的情况再分类:超出幅度,以实施行为的机构或组织为被告超出种类,以授权单位为被告行政机关拒不执行的情况:1司法建议,项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以与人事机关,2,从银行账户内划拨3处以50每日到100每日的罚款4,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诉讼时效:1三个月(知道或应当知道)2不知道时不动产部分为20年,其余为五年可直接提出行政赔偿的情况:1原告具有申请资格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具体的受损害证据4,加害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已被确认违法5,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先行处理或者超除法定时间不予处理的6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诉讼的受诉范围且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7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国家赔偿:行政赔偿:显示赔偿义务机关处理后法院提起诉讼可以单独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刑事赔偿: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处理前置(必经)刑事赔偿复议程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终裁步骤:赔偿义务机关前置程序,上级机关复议程序,法院决定程序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共同机关中的任意一个,因此承担连带责任,但事后可以追偿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本身为赔偿义务机关,规章以下文件作出的授权视为委托有所谓授权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经复议的由原行为机关承担,但是加重损害的部分由复议机关承担刑事赔偿中,谁行为谁承担国家补偿与国家赔偿的区别:前者是损失后者是损害,即行为是否违法行政强制措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给付:抚恤金,生活补助,安置救济,优待,社会福利金补充部分:行政许可法可撤销的行政许可与应该撤销的行政许可的区别:在于过错方是谁,可撤销是行政机关,应该撤销是相对人前者予以补偿后者不予保护撤销许可可能会导致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不予撤销行政许可的创设权: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省级人大人大常委会,省级人民政府(其只能设立临时许可,一年后如要继续设立则提起人大常制定地方性法规)规定权:规章以上规范性文件规则:尚未有上位法下位法可以创立,有上位法下位法只能进行具体规定实行行政许可:原则上由行政机关实施,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一级委托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行政机关二十日内组织听证行政许可作出的依据是听证笔录行政许可届满需要延长的应在届满三十日内提出延长申请,行政机关在届满前作出决定,逾期视为准予延续行政处罚法创设权:上午而自设,上有而细化,最低为规章规章只能设定警告和罚款,且具体数额须经国务院或者地方人大常委会决定形式多个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的一个机关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确立,但限制人身自由的只能是公安机关拘留可抵刑期,罚款可抵罚金作出处罚前应当说明事实理由一句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如只缺少告知程序并不影响处罚决定的成立,但可能因为违反法定程序而无效同时有不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会引起“不成立”,但是单独时均不构成“不成立”听证:五日内提出七日内答复听证条件: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必须由当事人听证的请求对《治安管理条例》违反者适用:接到处罚通知五日内向上级部门申诉,其五日内作出裁决,不服者则在接到裁决通知后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处罚当场型:1二十元以内2不当场事后难以执行行政监察法两项特殊权利: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批准可以查询存款,提请法院冻结存款内部:对行政处分不服,30日内申诉,30日内做出复查决定,30日内向上一级申请复核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终局:第二次复核决定,或者国务院监察部的复查决定和复审决定监察决定---原机关复审---上一级复核---终局行政复议时申请人未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可同时责令行政行为机关做出不久或者赔偿。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行政法知识点总结行政法的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下面是小编推荐给大家的行政法知识点总结,希望大家有所收获。
第一部分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合法行政原则:法律优先(法已规定不可违);法律保留(法无规定不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二)合理行政原则:公平公正对待;考虑相关因素;比例原则(合目的性、适当性、损害最小)(三)程序正当原则:行政公开(知情权);公众参与(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公务回避(实体程序回避)(四)高效便民原则:行政效率(积极履行职责、及时履行职责);便利当事人(减轻当事人程序负担)(五)诚实守信原则:诚实(信息全面、真实、准确);保护信赖利益(稳定、撤回补偿、撤销赔偿)(六)权责统一原则:行政效能(赋予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行政责任(行政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二、行政主体与行政利害关系人(一)行政主体1.行政主体概述(1)行政主体的含义和资格(2)行政主体的特征:A.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B.行政主体是依法享有公共行政活动的组织C.行政主体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公共行政活动的组织D.行政主体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3)行政主体的分类:A.根据取得的法律依据可分为职权性行政主体和授权性行政主体B.根据其组织构成和存在形态可分为行政机关、行政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4)相关概念辨析A、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处于管理者地位同时接受监督的行政主体,也包括处于被管理者地位,但可以启动监督程序的行政相对人。
所以行政主体不等于行政法主体,而只是行政法主体中的一部分。
B、行政机关与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是最重要的行政主体种类,但不是行政主体的全部。
行政主体的类别中除了行政机关之外,还包括被授权组织。
C、行政机关与行政组织:行政机关与行政组织的概念有时并不一致,行政机关必有其组织,故,行政机关亦可以说是主要的行政组织。
行政法学考点整理
单选、多选1.行政法调整对象的是:行政关系与监督行政关系2.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是行政法规范数量特别多,属各部门法之首3.国务院直属机构属于行政立法主体6.行政优先权包括:先行处置权、获得社会协助权、行政行为推定有效。
7.以行政法规范的性质为标准,行政法可划分为(实体行政法和程序行政法)8.以行政规划对象的范围为标准,行政规划可以分为(综合规划和特定规划)9.根据行政违法的方式和状态的不同,行政违法可分为(作为行政违法和不作为行政违法)10.行政补偿的依据是多样性的,除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外,也可以是政策或者规范性文件。
11.行政复议既要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又要审查行政行为的适当性12.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或者撤销的效力。
这种法律效力是(行政行为的确定力)13.行政行为生效后,所有的机关、组织或个人必须自觉履行行政行为确定的相应义务,这是行政行为的执行力。
14.如果经过备案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认定某部行政法规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那么对此部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15.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经过国家立法机关依法修改,此行政行为如果继续实施,则与新的法律规定相抵触。
对于此行政行为,作出此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应当(予以废止)16.代履行属于(间接行政强制措施)。
17.拍卖已查封、扣押财产属于直接行政强制执行18.对行政相对人而言,行政处罚是(免除义务的行为、科以义务的行为、剥夺权益的行为、赋予权益的行为。
)19.行政行为内容的有(赋予权益或科以义务、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变更法律地位、确认法律事实、确认法律地位)20.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由于生理缺陷原因而致违法的,行政主体应当不予处罚21.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在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进行处罚,属减轻处罚22.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中的较小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罚款在50元以下23.法院在审理某药品行政处罚案时查明,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拒绝听取被处罚人甲的陈述、申辩。
【知识总结】行政法必考
司法考试行政法必考考点列举一、行政法概述【重要考点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和权责统一原则。
需要重点掌握的是合法行政与合理行政的含义和要求。
二、行政组织与公务员【重要考点2】地方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掌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9条和第18条的规定。
【重要考点3】公务员的兼职限制结合《公务员法》第42条和第53条第(十四)项的规定加以理解。
【重要考点4】公务员的处分需要掌握处分的种类、程序、适用、法律效果和解除。
【重要考点5】公务员的回避公务员的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重点掌握任职回避和地域回避的适用人员和情形。
【重要考点6】公务员的辞职和辞退结合《公务员法》第81条和第83条的规定,了解公务员不得辞去公职、辞退的情形。
【重要考点7】公务员权利的救济录用制公务员和聘用制公务员权利救济的途径是不同的。
【新增考点1】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设置结合《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7条和第8条的规定,了解不同机构设置的程序。
【新增考点2】国务院行政机构内设机构的设置《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14条:司级和处级内设机构的设置程序不同。
三、抽象行政行为【重要考点8】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掌握行政法规的起草机构和审查要求。
【重要考点9】规章的制定程序掌握规章的起草和审查。
四、具体行政行为【重要考点10】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拘束力、确定力和执行力,理解三者的含义,注意区别。
【重要考点11】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可撤销和废止理解无效、可撤销和废止的不同含义和适用情形。
【重要考点12】行政许可的设定掌握有权设定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其设定的范围。
【重要考点13】行政许可的期限行政许可的期限有当场作出、20日内、30日内、45日内、60日内,注意适用的情形及条件。
【重要考点14】行政许可的听证听证的前提条件、程序规定和听证笔录的效力。
行政法学考试知识点总结【2024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行政法学考试知识点总结一、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1. 行政法学的概念行政法学是研究行政法的学科,其研究对象是行政法规范和行政法实践,研究内容包括行政法源、行政法体系、行政法理论等。
2. 行政法行政法是国家及其机关、组织、公民之间行使行政权力和行政职权的规范的总称。
它是指导国家机关、组织及公民行使行政权力和履行行政职责的一系列规范。
3. 行政法的特征行政法是以规定国家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为目的的法律规范体系。
行政法的基本特征包括:专属性、强制性、相对性、公共性、不完全性等。
二、行政法的基本理论1. 行政法的基本理论行政法的基本理论包括法律性、自由原则、行政法治原则、行政监督原则等。
2. 行政法的法律性行政法法律性是指行政权力的行使应当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
行政法律性的具体体现包括行政权力的合法性、行政权力的有法律依据性、行政权力的限制性等。
3. 行政法的自由原则行政法的自由原则是指国家对个人的权利和自由进行保障和限制时,应当遵循最大自由原则。
4. 行政法治原则行政法治原则是指行政活动应当依法行使,并且行政机关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法治的主要内容包括合法性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等。
5. 行政监督原则行政监督原则是指要保证行政机关的合法行使行政权力和履行行政职责。
行政监督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内部监督、外部监督、民主监督等。
三、行政法的体系1. 行政法的层次结构行政法的层次结构包括宪法层次、法律层次、行政法规层次、行政规章层次、部门规章层次等。
2. 行政法的构成要素行政法的构成要素包括行政法规范、行政机关、公民、法人等。
3. 行政法的关系行政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包括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行政法与刑法的关系、行政法与民法的关系等。
四、行政法的行政权力1. 行政权力的概念行政权力是指国家机关、组织和公民按照法定程序,以规范的方式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调整和处理的权力。
2. 行政权力的性质行政权力的性质是指行政权力的基本属性和特点,包括行政权力的公共性、法律性、相对性、专属性等。
行政法重点复习资料
行政法重点复习资料行政法重点复习资料考试题型:单选题、多选题、填空题、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第一章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权的概念、内容、特点P11行政法讨论的核心——行政权(一)、概念:普通认为,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给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公共行政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和社会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
关于该概念,需要注重以下两点:第一,行政权是一种执行权;其次,行政权来自于国家法律的给予或认可。
(P11)(二)、内容: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规范制定权、行政检查监督权、行政指导权、行政打算权、行政执行权、行政裁决权、行政复议权等权利。
(P12)(三)、特点:1、执行性 2、法律性 3、强制性 4、优益性5、不行处分性(P12)二、行政法的特点:P17-181、形式上的特点:①、行政法在形式上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②、行政规矩范的数量浩大、形式多样;2、内容上的特点:③、行政法涉及领域广泛,内容非常丰盛;④、行政规矩范具有显然的易变性;⑤、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
三、行政法的渊源 P19-21 (着重记黑体字部分,非黑体字了解应当即可)(一)宪法:是行政法最根本的渊源,也是行政活动的基本依据。
(二)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规矩范的基本形式;其效力低于宪法,高于其他行政规矩范。
(三)行政规矩:是XXX 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详细表现为“条例”、“规定”、“方法”。
其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其他行政规矩范。
(四)地方性规矩、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XXX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其效力低于法律、行政规矩,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制定的规则。
前提:不与宪法、法律、行政规矩相抵触。
(五)行政规则:是XXX 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以及较大的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包括部、委规则和地方政府规则。
公考笔试常识专项-行政法高频考点 (1)
行政法高频考点(上)(讲义)高频考点一:行政法基本原则高频考点二:行政主体与行政行为【真题演练】1.(2020 江西)下列行政机关,不属于派出机关的是()。
A.治安派出所B.街道办事处C.区公所D.地区行政公署2.(2018-广东)行政行为应当依法实施,遵守法定权限、法定条件、法定要求和法定程序。
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规定均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不得规定依法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
这是行政程序法的()。
A.正当程序原则B.依法行政原则C.公开原则D.参与原则3.(2016-江苏 B 类)某公司非法占用公路堆放建筑材料,交通主管部门对其做出了行政处罚。
在作出行政处罚前,交通主管部门向该公司告知了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了该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
这一做法体现的行政法基本原则是()。
A.合法行政原则B.合理行政原则C.高效便民原则D.程序正当原则4.(2016-上海市考)《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求,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这主要体现了行政法中的()。
A.行政合法性原则B.行政合理性原则C.正当程序原则D.信赖利益保护原则5.(2012-安徽省考)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权力,针对特定的相对人,就特定的具体事宜,做出的能对相对人实体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为。
以下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是()。
A.某县政府发布命令拆迁该县鼓楼街东西两侧 30 米内的房屋B.某市住房和建设局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住宅建设合同书》C.某税务局向某公司送达《减免税批准通知书》D.某工商局向公民甲颁发营业执照高频考点三: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的种类1.声誉罚——警告;2.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3.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暂扣许可证或执照;4.人身自由罚——行政拘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公共行政权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
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根据行政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的不同
可将行政主体划分为职权性行政主体和授权性行政主体。
●行政行为
1.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
2.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的适用性和效力作用对象的范围为标准
3.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受法律的约束程度为标准
4.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
●行政许可的种类
行政许可的种类包括:特许;一般许可;认可;核准;登记。
●行政许可的听证
(一)听证事项
1.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听证的事项。
《行政许可法》第46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依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事项。
《行政许可法》第47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二)听证程序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48条规定,听证需要遵照~下列程序: 1.听证日期。
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
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2.听证的方式。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3.案外人主持。
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4.申辩、质证。
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5.听证笔录的案卷排他原则。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
1.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类型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法定分类有:
(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的学理分类
根据行政处罚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声誉罚、财产罚、行为罚、人身罚。
警告属于声誉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属于财产罚;
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属于行为能力罚;
行政拘留属于人身罚。
行政处罚的适用
裁量情节,是指行政处罚机关决定是否给予、给予轻或者重以及免除处罚所依据的各种情况。
1.不予处罚的情节有:不满14周岁的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有: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等。
●行政复议的范围
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有以下两个方面:
1.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对这些决定引起的争议,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这里所说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公务员法等。
2.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对这些处理引起的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机关处理的民事纠纷,包括乡政府和城镇街道办事处的司法助理员、民政助理员主持的调解,劳动部门对劳动争议的调解,公安部门对治安争议的调解等。
●行政复议机关
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为被申请人时的行政复议机关,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如果申请人对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14条的规定,可以向其中任何-个国务院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对上述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国务院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当事人不得对国务院的最终裁决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法院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
1.国家行为,比如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比如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内部行政行为,比如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最终裁决,比如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5刑事司法行为,比如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行政调解行为与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行政诉讼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被告的确认
经复议而起诉的案件,被告的确认分四种情况:
①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②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就是被告。
这里所说的改变,包括法律依据、事实根据和处理决定方面的任何实质性变更。
③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
④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