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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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点知识点汇总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点知识点汇总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关系,就是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行政关系包括以下三类:1 、行使行政权的行政机关或公共组织在对外进行管理过程中与管理相对方之间所发生的各种关系。

2 、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同级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行政机关与法律授权的公共组织之间的关系等。

3 、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与行政主体之间所发生的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点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1 、行政法律关系以行政关系为基础,但不等于行政关系。

2、行政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而行政法律关系则是一种法律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1 、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 、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

3 、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4 、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

5 、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有其特殊性。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一)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对对象。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

四、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形成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 、具有相应的行政法律关系赖以发生的法律根据,即有相应的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

2 、具有导致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要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要点

第一章行政法的基本概念一、行政的概念行政是组织的一种职能。

任何组织要生存发展,都必须有相应的人员和机构进行执行与管理。

行政分为公共行政与私行政公行政又分为国家行政与公共组织的行政。

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仅指公行政,即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目的而设立一定组织机构或者授权某些组织采取特定法定手段与方式对公共行政事务进行组织与管理的活动。

国家行政是行政法基本的调整对象,也是行政法学的基本研究对象。

二、行政法的产生——行政国家的出现◆行政法的产生历史不过200年左右,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伴随着行政国家的兴起而产生的。

◆行政国家是指行政权力的大为膨胀,行政职能的大大增加。

◆行政权的扩张与行政职能的增加一方面意味着社会经济发展所需要的秩序得到保障,但另一方面则意味着人民的自由与权利可能受到侵害。

因此社会必须创设一种机制在扩大行政权的同时对其进行控制和制约,其中重要的环节就是创立行政法。

三、行政法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内容——调整行政关系实质——规范和控制行政权形式——难以制定一部规范的法典行政关系内容:1、行政管理关系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3、行政救济关系4.、内部行政关系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公民和其他组织的权力、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对象,即其权利、义务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主体的特征:一、能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包括行使公权力的社会组织)。

工会、妇联、律协、医协、注会协、村委会、居委会等。

二、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

受委托的组织三、自身可以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和公务员、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社会公权力组织绵阳市公安局的小张、绵阳市人民法院、长虹、绵阳市检察院、中国共产党想一想?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是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与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关系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主要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与行政监察机关。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要知识点一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要知识点一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要知识点1、简述行政机关的特征(1)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2)行政机关在组织体系上实行领导-从属制(3)行政机关在决策体制上一般实行首长负责制(4)行政机关行使职能通常是主动的、经常的和不间断的(5)行政机关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地与个人、组织打交道2、行政征收的原则有哪些(1)征收法定原则(2)公平公开原则(3)及时足额征收并尊重行政相对人财产权的原则3、申请复议的条件是什么(1)申请人合格(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4、简述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特征(1)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原被告之外的行政相对人或行政主体,即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2)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3)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是在诉讼开始之后和审结之前(4)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两种,既可以主动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5、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内容是什么(1)表明身份,即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2)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制作行政处罚判决书,应当载明法定事项并签字或者盖章(3)行政处罚书的交付,执法人员按要求填写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4)备案,执法人员当场作出执法决定,必须报行政机关备案7、简述行政处罚的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处罚设定权法定,主体及其职权法定,被处罚行为法定,种类内容程序法定。

(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4)保障相对人权利原则(5)职能分离原则(6)一事不再罚9、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有哪几种(1)维持决定(2)履行决定(3)撤销变更违法决定(4)(5)驳回复议申请决定(6)行政赔偿决定(7)对行政规定处罚的决定10、列举说出我国行政诉讼法不予受理的案件(至少六项)(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的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5)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6)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7)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11、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哪些第一审行政案件(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12、现场笔录的制作要求是什么(制作程序)(1)应当当场制作不得事后补做(2)应当由当事人或其他证人的盖章或签名(3)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理由,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4)(证据适用情况)1、在证据不能保全的情况下2、在事后难以取证的情况下3、不可能取得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或其他证据难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13、简述我国国家公职关系发生的主要方式主要有四种:(1)考任,通过竞争考试的方式录用公务员(2)选任,通过国家选举(3)聘任,通过签订聘任合同的方式任用公务员(4)调任,将行政系统外部人员调入行政机关任职14、简述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1)行政职能的存在即行政资格的存在(2)行政权的实际运用,必须是行使行政权的行为运用行政权所做的行为(3)法律效果的存在,必须是一种法律行为即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4)表示行为的存在,是行政主体的一种意志,一种表现于外部的客观化了的意志,即意思表示15、简述行政裁决的概念、特征、种类(1)概念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范的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2)种类:A、权属纠纷的裁决B、侵权纠纷的裁决C、损害纠纷赔偿的裁决(3)特征:A、行政裁决以当事人之间发生了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为前提B、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规范授权的行政机关C、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决权的活动,具有法律效力1、试述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1)公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得到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2),确定力:指已生效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所具有的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包括形式确定力,实质确定力(3)拘束力:是指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具有的约束和限制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法律效力(4)执行力: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要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对其内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力2、试比较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异同A、联系:(1)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都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2)都是国家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的救济手段(3)当事人类型基本相同(原告或申请人必须是行政相对人,被告或被申请人必须是行政主体,第三人基本类似)(4)两者在程序衔接上还有着密切的联系(复议前置、选择复议、终局复议)B、区别:(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本质上属于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是司法活动)(2)审理机关不同(复议机关,人民法院)(3)对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的范围不同(全面审查,仅限于合法性审查)(4)审理方式不同(书面审查,开庭审理)(5)审级不同(一级复议原则,两审终审制)(6)法律效力不同(不服复议决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终审后必须执行)(7)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在当事人称谓、法定期限、受案范围等方面也有所不同.。

行政与诉讼法知识点总结

行政与诉讼法知识点总结

行政与诉讼法知识点总结一、行政法相关知识点1. 行政法的概念和特点行政法是指规范行政行为和组织行政机关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特点包括:(1)权力性行政法主要是权力法则,即对行政机关的权力活动进行规范和限制。

(2)相对性行政法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其对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强制性行政法具有强制性,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使职权。

2. 行政行为的概念和分类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公共权力的具体表现形式。

行政行为可以分为单个行政行为和合并行政行为。

单个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客体或个体所做出的一次性决定。

合并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客体或个体所做出的多次、连续或交互的决定。

3.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是指相关主体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的行为。

审查行为包括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

合法性审查是指审查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律授权的要求。

合理性审查是指审查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行政机关的实际行政职能的要求。

4.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核和重新审查的行为。

行政诉讼是指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判的行为。

5. 行政诉讼法的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中国大陆适用的行政诉讼法律。

主要内容包括:(1)行政诉讼的一般规定(2)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3)行政诉讼的程序规定(4)行政诉讼的裁判规定(5)其他规定二、诉讼法相关知识点1. 诉讼程序的概念和类型诉讼程序是指各种法律程序中的一种,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基本规范。

诉讼程序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

2. 诉讼权利的保护和救济诉讼权利是指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诉讼救济是指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救济权利。

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可以通过提出证据、申请规则、请求法院作出裁决等方式来保护和救济自己的诉讼权利。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一、行政法概述行政法是指规范行政机关设立、权力行使、行政行为、行政责任等方面的法律规范体系。

它是一门研究行政机关的管理行为及其与公民、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法律学科,是行政管理领域的基础性学科。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 罗马法原则:行政行为以法律为依据,行政机关不能单方面行使任意裁量权。

2. 公共利益原则:行政行为应当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标,不能利用行政行为对特定个人、组织谋取私利。

3. 公平正义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遵守公平正义原则,不得歧视、不公平待遇公民、组织。

4. 国家财政原则:行政行为的开支应当符合国家财政制度的规定,不能超越国家财力承受能力。

5. 监督执法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接受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遵守依法负责制。

6. 公平程序原则: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案件时应当依法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

三、行政诉讼法概述行政诉讼法是指规范行政机关与公民、组织之间行政争议解决方式和程序的法律规范体系。

通过行政诉讼法的实施,维护了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了法治原则在行政管理领域的具体体现。

四、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 合法权益保护原则: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合法侵犯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时,公民、组织可以进行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程序正当原则:行政诉讼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保障公民、组织的诉讼权利。

3. 追究责任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不满足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给公民、组织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以事实为依据原则:行政诉讼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依法判断事实,确定法律关系。

5. 妥善化解争议原则:行政争议当事人应当积极履行调解、仲裁等方式妥善化解纠纷,减少行政诉讼的发生。

6. 公开公正原则:行政诉讼应当公开、公正进行,确保公民、组织的合法申诉得到公正对待。

五、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行政诉讼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的行政侵权行为、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争议事项与行政机关进行法律纠纷解决的诉讼程序。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一章、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权的内容和特征㈠行政权的内容:1、行政规范制定权:如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部委和地方有关政府置顶行政规章等;2、证明、确认权:公证机关;3、对权利的赋予、剥夺权:行政奖励权、行政处罚权;4、对义务的科以、免除权:纳税、颁发许可证;5、对争议的调处权:对民事争议的调解和对行政争议的复议裁决..㈡行政权的特性:①执行性;②法律性;③强制性;④优益性;⑤不可处分权..行政法这个词最早出现在法国..二、行政法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行政法是国家一类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这类法律规范和原则调整的是有关公共行政权的设定;行使及对公共行政权的监督和其后果予以补救的法..2、特征:⑴就内容而言;行政法有三个特征:①对象的确定性②内容的广泛性③内容的相对易变性⑵就形式而言;其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的特征;它通常由各种分散的法律来表现..㈡行政法在社会功能上的地位从政治意义上说;行政法主要有以下功能:1、行政法是高度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2、行政法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体现和组成部分3、行政法有助于提高国家行政管理的效率4、行政法是国家行政管理法制化的标志从法律意义上说;行政法也有多种功能:1、行政法是宪法的具体化;它有助于宪法的实施和保障2、行政法作为法律事实;导致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3、行政法作为一种法律事实导致其他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4、行政法可成为当事人提起诉讼;尤其是行政诉讼的根据..5、行政法还能成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适用观点..一、行政法的形式㈠集中式法典式1、行政法典:是指相对集中了行政法律规范并对它作了系统性安排的法规..2、特点:行政法律规范既集中又协调统一;便于查找使用..这种方法比较科学;但也比较困难..㈡分散式以分散的法规来表现行政法律规范;中国就是采用的这种形式..其行政法规范散见于以下法律形式中: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条约和行政协定7、有关法律解释8、行政规章2、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的区别:⑴性质不同⑵与行政法的关系不同⑶内容范围不同⑷时间先后不同一、行政法律关系的类型和特征㈠类型1、行政法律关系其实就是被行政法调整了的行政关系..2、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和外部行政法律关系㈡特征1、从主体上看;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作为行政管理主体的行政机关或得到授权的其他组织;否则;就不属于行政法律关系..2、从内容上看;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与国家行政权力直接有关;即国家行政权是行政法律关系的核心..3、从内容处分上看;当事人对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不能自由处分..4、从双方当事人所处的地位上来看;行政主体始终处于主导地位;享有很大的优益权..5、从解决争议的方式上看;行政主体有处理行政争议的权力..这与民事关系明显不同..第二章行政法基本理论与原则一、概述㈠保权说:认为行政法是在各行政管理领域内规范被管理者行为;用以保障国家行政权顺利行使;维护国家行政管理秩序的一个法律部门..㈡控权说:;主张行政法是控制、约束政府权力;规定向受到行政侵害之公民和组织提供救济的法..“控权说”和“保权说”的主要区别㈢折衷说认为行政法具有控权和保权双重作用;既是控制政府权力的法;同时也是保障国家行政主体对社会实施管理的法..二、行政合法性原则㈠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含义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的核心内容..它要求行政权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㈡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基本要求1、职权法定原则: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2、法律优位原则:正式的法律渊源要优于从属的法律渊源;也就是法律比所有的从属立法的效力都高..3、法律保留原则:只有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才可以实施某种行政行为..三、行政合理性原则㈠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含义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做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㈡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基本要求1、平等原则2、正当裁量原则3、比例原则四、程序正当原则:程序正当原则是指行政裁量在行政程序方面必须符合现代法治国家所要求的“程序正义”观念..第五章行政行为的一般理论难点与重点:1.行政行为分类2.行政行为构成3.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4.行政行为的无效、撤消、变更和终止第一节行政行为的性质、分类及其合法要件学习本节应掌握的内容:1.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和分类2.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3.国家行为与行政行为;个人行为与职务行为的区别4.行政行为法的意义一、行政行为的概念: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行政目的;行使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所实施的一切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二、行政行为的特征:1.从属性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因而;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有法律根据;依法行政是民主和法治的基本要求..2.裁量性由于立法技术的局限性和现代国家行政管理的专业性、技术性及其适应性、多变性等原因;立法机关在立法时应该事实上也是这样做的留给行政主体相当广泛的裁量余地;以确保行政主体有效地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更好地保护和创造国家和社会的利益..3.单方意志性1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只要是在行政组织法或法律、法规授权范围之内;就无需与行政相对人协商;不必征得行政相对人的同意;而是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和条件;自行决定是否作出某种行为;并可以直接实施该行为..2行政行为的单方性不仅表现在行政主体依职权进行的行为;而且还体现在依行政相对人申请而实施的行为..即使在行政合同行为中;也不乏行政主体单方意志性的因素;呈现出许多不同于民事合同的特点.._ 4.强制性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实施的行为;故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其实施保障..根据行政法的原则;行政主体行使其管理职能;可以运用其行政权力和手段;或依法借助其他国家机关的强制手段;保障行政行为的实现..5.无偿性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行政主体所追求的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对公共利益的集合、维护和分配;应当都是无偿的..三、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1.主体须是行政主体;2.内容须是国家行政权的运用;3.须是客观存在的;以上三个要件须同时具备..五、行政行为的分类一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基于适用范围的分类..抽象行政行为是指由行政主体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一般表现为制定各种行政规则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特定事件或特定人所作的特定处理..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最大的区别在于:1.行为对象特定与否..所谓对象的特定性;包含两项内容:一是明确性;即一种行为是针对谁、约束谁;行为双方主体及第三人都是明确的..二是固定性;即该行为所约束的对象在该行为约束期间是固定的;可数的;既不会增加;也不会减少..2.在行为的溯及方向上..如果一种行为是约束人们已经发生的行为;即具有向前约束性;该行政行为是具体的;相反;如果一种行政行为是约束人们将来可能发生的行为;即具有向后约束性;那它便是抽象的3.行为可否多次适用..如果一种行为只能适用一次;那它就是具体的;如果一种行政行为可以反复适用那它便是抽象的..二权益性行政行为、负担性行政行为与多效性行政行为基于行为效果与相对人利益之间的关系所作的分类..权益性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设定权益或免除其义务的行政行为;负担性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设定义务或剥夺其权益的行政行为;又称不利行政行为多效性行政行为是指一个行政行为既设定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力有设定了行政相对人的义务..三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基于行为效力范围对行政行为所作的一种划分..内部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对隶属于自身的组织、人员和财物的一种管理....外部行政行为亦称为公共行政行为;它是行政主体对社会行政事务的一种法律管理..发生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四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基于行为的主动性程度的划分..依职权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据自己的职权;不需要经过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申请、声明、要求等;便能作出并发生效力的行为..依申请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只有在相对人声明或申请的条件下方能作出的行为..如:行政复议须以相对人申请为前提;相对人没申请;复议机关不能主动复议;公民申请专利、单位申请注册商标等亦属此类..五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没有或较少有选择、裁量余地的行政行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则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具有较大选择、裁量余地的行政行为..在法律适用上;羁束行政行为一般只存在合法性问题;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不仅存在合法性问题;而且还存在合理性问题..六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具有法律、法规形式要求的行政行为;不要式行政行为则指不具有法律、法规要求的行政行为..六、行政行为法行政行为法是关于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行为法制化的程度和水平;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这个国家法治的程度和水平..其意义具体表现在:1.行政行为法为行政行为的实施提供法律依据;2.行政行为法保证行政行为的科学性和规范性;3.行政行为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健全和完善..第二节行政行为的效力一、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行政行为的效力的内容是指行政行为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产生的法律约束力..一般而言;行政行为具有下列效力:1.公定力:行政行为的公定力也称先定力;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应该假定其合法有效;行政相对人必须服从;除非由有权机关经法定程序变更或撤消..2.确定力: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后具有的相对稳定性;非依法不得随意撤消和变更;故又称为不可变更力..有两层含义:第一;行政行为一旦成立、生效后;不受原作出主体和人员变动的影响;第二;行政行为生效后具有相对稳定性;非依法定程序与事由不得随意改变..3.约束力:行政行为的约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后对行政主体或行政相对人及其他人所产生的约束力..行政行为的约束力表现在三个方面:1对行政相对人的约束力.. 2对行政主体的约束力..3对第三人的约束力..4.执行力: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后;行政主体有权依法对无故不履行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启动强制程序;行政行为的内容最终得以实现..二、行政行为有效成立的条件1.实体要件:又称实质要件;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本身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1行为主体合法.. 2权限合法.. 3内容合法..2.程序要件:程序要件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程序要件;即符合法律规定的步骤、顺序、方式和时限等..三、行政行为的生效时间一般说来;具备以上要件的行政行为便可发生预定的法律效力1.即时生效: 2.送达生效: 3.附条件生效:四、行政行为的无效、撤消、变更和终止1.行政行为的无效:行政行为必须合法、适当;符合公共利益..2.行政行为的撤消:指有权机关针对违法或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取消其效力的过程..它有以下特点:1从主体上看;原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主体与撤销该行政行为的主体是不同一的2从性质上看;行政行为的撤销;除上级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的撤销以及权力机关对同级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撤销;属于依职权行为外;其他概属依申请行为..3从行为效力上看;行政行为的撤销对前具有溯及力;它将使社会关系回归到被撤销行政行为作出之前的状态..3.行政行为的变更:指行政行为作出以后和消灭以前;行政行为在内容、依据和形式上的变化..行政行为的变更应包括:1行政行为内容的变更; 2行政行为依据的变更; 3行政行为形式上的变更..从行政权上变更上考察;行政行为的变更有四类:1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变更;2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的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行为的变更;3行政复议机关对被复议行政行为的变更;4人民法院对被审查行政行为的变更..4.行政行为的终止:又称行政行为的消灭;指行政行为失去效力;一般是自然失去效力..本章小结:1行政行为的概念:是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行政目的;行使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所实施的一切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2行政行为的特征:1.从属性;2.裁量性;3.单方意志性;4.强制性;5.无偿性..3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1.主体须是行政主体;2.内容须是国家行政权的运用; 3.须是客观存在的;以上三个要件须同时具备..4行政行为的分类:1.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2.权益性行政行为、负担性行政行为与多效性行政行为;3.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4.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5.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6.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5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是指行政行为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产生的法律约束力..一般而言;行政行为具有下列效力:1.公定力:行政行为的公定力也称先定力;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应该假定其合法有效;行政相对人必须服从;除非由有权机关经法定程序变更或撤消;2.确定力: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后具有的相对稳定性;非依法不得随意撤消和变更;故又称为不可变更力;3.约束力:行政行为的约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后对行政主体或行政相对人及其他人所产生的约束力..有关人员必须遵守和服从这种约束力;4.执行力: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后;行政主体有权依法对无故不履行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启动强制程序;行政行为的内容最终得以实现..6行政行为的无效、撤消、变更和终止:1.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且明显的违法情形时;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2.行政行为的撤消:指有权机关针对违法或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取消其效力的过程..3.行政行为的变更:指行政行为作出以后和消灭以前;行政行为在内容、依据和形式上的变化..行政行为的变更应包括:行政行为内容的变更;行政行为依据的变更;行政行为形式上的变更..4.行政行为的终止:又称行政行为的消灭;指行政行为失去效力;一般是自然失去效力..终止的原因:对象消失;相对一方不再存在;也没有权利义务承接人;期限届满;任务完成;等等.第一节行政立法概述一、行政立法的概念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活动..它包括以下几层涵义:1.行政立法的主体是行政机关;2.行政立法行为是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3.行政立法是抽象行政行为;4.行政立法行为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所为的行为..二、行政立法的性质1.行政立法行为的行政性1行政立法行为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2行政立法行为的主要目的是为执行和实施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地方性法规、实现政府锻炼职能;3行政立法行为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行政管理事务..2.行政立法行为的立法性1行政立法行为是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授权以及国家名义制定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和活动;2行政立法行为所制定的行为规则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法的基本特征;即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3行政立法行为必须遵循相应的立法程序;经过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决定、公布等行政立法程序..3.行政立法行为具有从属法律性所谓从属法律性是指在法律体系中;行政立法要从属于国家权力机关所立之法;行政立法的效力要低于权力机关所立之法..三、行政立法的分类一制定行政法规的行政立法和制定规章的行政立法二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中央行政立法是由中央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所进行的行政立法..地方行政立法则是由省一级及部分市一级的地方人民政府所进行的行政立法..三职权行政立法与授权行政立法职权行政立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组织法所赋予的行政立法权进行的行政立法活动..授权行政立法;则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单行法律、法规或授权决议所授予的立法权而进行的立法..授权行政立法与职权行政立法的区别:1.授权的法律不同..授予行政机关立法权的法律是宪法、行政组织法以及立法法外的其他单行法律..2.授权的方式不同..法律对职权行政立法进行的是全面的、一揽子授权;而对授权行政立法的立法授权则围绕授权法所规定的某一方面的行政事务进行..3.立法的效力不同..职权立法是行政机关的固有权力;因而其效力等级低于权力机关的立法;与其相抵触的;职权立法无效..授权立法有两种情况:若是由上级行政机关授权;其效力等级则与职权立法相同;若是由权力机关授权;其效力等级与权力机关所立之法等级相同..四创制性行政立法与执行性行政立法所谓创制性行政立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一般性授权;就法律或法规没有规定的事项所进行的具有原创性性质的行政立法..所谓执行性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或法规对特定事项已有的规定;而进行的将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具体化的行政立法..四、行政立法的主体与形式一行政立法的主体行政立法的主体即依法有权进行行政立法的国家行政机关..我国行政立法的主体是:1.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2.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4.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5.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6.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二我国行政立法的法定形式有两种;即行政法规和规章..第二节:行政立法体制、三、行政立法权限一行政立法权限的概念及特性行政立法权限是指;不同的立法主题制定行政法律规范在内容和形式上的分工和限制;即哪些国家机关享有行政立法权以及在哪些方面、多大范围内享有行政立法权..行政立法权限有以下三个特性:1. 行政立法权限的立法先定性..2.行政立法权限的层级性..3.授权立法权限范围的有限扩展..二行政立法的权限1.行政法规的立法权限国务院作为最高国家权利机关的执行机关;主要职责是执行法律和实施法律;因此;国务院的行政立法权是一种从属性、补充性和执行性的立法权..2.规章的立法权限规章是特定的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发布的关于某一方面行政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四、行政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一行政法律规范效力等级的概念行政法律规范效力等级是指;不同的立法主体制定的行政法律规范;在适用中表现出来的作用差别..行政法律规范效力等级的含义有以下三个方面:行政法律规范效力等级的区分;是在统一立法的国家里存在着多层次立法状况而导致的..1.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有制定宪法和法律的权力;这是最高层次的立法机构;享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等级;2.国务院有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它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仅次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第二层次的立法机构;行政法规是第二等级的立法;3.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是在局部地区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构;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是仅次与国务院的第三层次的立法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为第三等级效力的立法..4.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和经济特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两者的效力等级无高低之分..二行政法律规范效力等级的特点1.服从性2.派生性3.可变性三行政法律规范效力等级区别标志行政法律规范效力等级所反映的各法律规范之间区别标志可以分为实质性的区别标志和形式上的区别标志..实质性的区别标志是决定效力等级产生和差异的根本原因 ;形式上的区别标志是效力等级差别的外在表现..1.实质性的区别标志1立法主体..这是以制定机关为标志来区分行政法律规范效力等级的高低;是形成行政法律规范效力等级区别的根本原因..2立法权限..立法权限反映了立法机关在制定行政法律规范内容方面的差别所表现出来效力等级..效力等级越高的法律规范其权力范围就越宽;这是效力等级的实体因素..3立法权来源..依职权的立法权限是由法律规定的;是行政机关固有。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点

一、根底理论1、行政法上的行政范围行政法上的行政是公共行政。

包括国家行政和社会公行政〔被授权的组织〕。

国家行政包括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行政法上的行政通常指公共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国家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决策与调控等活动。

2、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关系⑴、行政管理关系行政主体在管理关系中占主导地位。

这是行政关系中最主要和最根底的一种关系。

⑵、行政法制监视关系行政法制监视关系是监视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展监视时发生的各种关系行政法制监视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的行政监察机关、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⑶、行政救济关系行政救济关系是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作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救济主体包括: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信访机关⑷、内部行政关系指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3、行政法的根本原则⑴、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也称依法行政原则,即依照法律实施行政活动,具体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行政主体对其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内容:①、行政权的来源要合法。

行政权必须基于法律的设定和授权才能存在。

②、行政权的运用要合法。

行政职权必须依据行政法律标准行使。

☆符合实体法标准☆符合程序法规定⑵、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理原则亦称行政适当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在合法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合理、适当和公正。

行政合理原则以控制自由裁量权和自由裁量行为的实施为目的。

具体要求:①、行政行为的动机应符合立法目的法律赋予行政主体以自由裁量权的目的,是使行政主体能在法律规定的原则和幅度内根据具体情况更准确地表达法律的意图。

②、考虑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1〕相关的考虑,即行政主体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不能无视法律规定应当考虑的因素。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点整理完整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点整理完整版

1.行政是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一种国家职能。

2.排除说:行政是指国家立法、司法以外的一种职能;目的说:行政是指在法律规制之下,为实现国家职能而实施的积极、连续、整体、统一的管理活动;内容说: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调控。

3.行政的特点:主体特定性、执行性、法律性、强制性、公益性、受监督性(主动性、连续性、一体化)4.我国行政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自治法律、行政规章、有权法律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国际条约和行政协定、其他行政法渊源(包括中共中央与国务院联合发布的法律文件,行政机关与有关社会组织联合发布的文件等)、港澳渊源有其特殊性(包括其“原有法律”和“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中的行政规范,只适用于该特别行政区)5.行政法律关系:含义:指经过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因实施国家行政权而发生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之间、行政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特征: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行政法律关系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是法定的,不能自由处分;行政法律关系中主体地位是不对等的;行政法律关系中争议解决的途径是特殊的。

6.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理解):(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行政法主体,也称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行政法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行政法律关系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有权利义务相对立的双方当事人,级以行政主体为一方当事人,以相对人为另一方当事人。

其中,行政主体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决定,并能独立承担实施行政决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的一方主体。

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不具有或不行使行政权,同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包括外部当事人和内部相对人。

行政第三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点整理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点整理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点整理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法学领域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对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相关知识点的整理。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2、合理行政原则合理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3、程序正当原则程序正当包括行政公开、公众参与和回避。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4、高效便民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5、诚实守信原则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

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6、权责统一原则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

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

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点整理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点整理

1.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辨析行政机关是依法设立的政府行政职能部门,是行政主体的主要内容。

行政主体的主要内容是行政机关,除此之外,行政主体还包括依法设立的政府行政机构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其他社会组织、团体等部门或单位,其内涵较行政机关更为丰富多彩。

行政机关是依法享有特定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利、法律义务的政府行政职能部门,在一般情况下,是当然的行政主体,但也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是适格的行政主体,在某种特定的范围内,其也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或者是行政管理的相对人。

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的一种,也是行政主体中最重要的一种。

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的总称,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它与行政相对人相对,是行政相对人的对称;在行政法制监督关系中,它与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相对,是监督主体的对称。

而行政机关只是行政法律关系具体当事人的称谓,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法律关系对方当事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并列。

其次,行政主体主要是一种行政法学的概念,而行政机关主要是一个具体法律概念,用以指称享有某种法律地位,具有某种权利(权力)、义务(职责)的法律组织。

此外,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具有包容关系,前者包容后者。

尽管行政机关在行政主体中占有极大的比重,但毕竟行政机关不是行政主体的全部,行政主体除了行政机关以外,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即实行强制与执行性强制2.强制性。

这是行政强制执行的根本特征。

正是这种措施所具有的强制性使其区别于行政机关实施的不需要借助于强制即能实现的其他行政措施。

即时强制是指因情况紧急,为了达到预期的行政目的,行政主体不以相对方不履行义务为前提,即对相对方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或制度。

3.执行性。

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促使行政相对方履行义务,保障行政处理决定的实际、有效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性、强制性、执行性是相互联系的,缺一不可。

1.行政性。

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权力而依法定职权实施的单方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行政性。

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知识汇总

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知识汇总

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知识汇总
第一编绪论
行政的定义:行政机关行使国家行政活动、机关、企业内部的管理工作。

行政的主要特征:主体的特定性、目的的公益性、活动的能动性、行政的法定性、过程的程序性、整体性与配合性、受监督性。

(一)行政关系主要包括的四类:
1.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的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或社会公权力做出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全力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有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过程中通常能够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社会公权力组织。

行政相对人:指行政主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对象,即权利、义务受到行政主体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3.行政救济关系: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侵犯,向行政救济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应行政相对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对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救济的主体:信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

4.内部行政关系:。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点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行政一、行政的概念行政一词的英文是administration, 含义是执行与管理。

马克思说行政是“国家的组织活动〞。

习语的行政包括私行政及公行政。

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仅指公共行政,即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目的而设立一定组织机构或者授权某些组织采取特定法定手段及方式对公共行政事务进展组织及管理的活动。

公行政又分为政府行政及社会公行政。

公行政的最大特点是不以营利为目的。

以增进与公平分配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

解读“行政〞定义的困境二、行政的特征行政权是国家公行政实施的根底条件,离开行政权行政将寸步难行。

行政权从内容上看是国家的一种治权,它以实现社会的治理为己任。

它从特征看:具有国家意志性、执行性、法律性与强制性;它的内容很广泛,且有很强的专业性;它的实施必须定位于具体的行政主体与公务员。

及国家其他公权力的区别是它具有主动性、广泛性与自由裁量性的特征。

及公民权利的区别是它具有强制性、单方性、优益性特征。

行政法行政法的概念〔一〕诸说1、管理论从行政权功能上强调对社会的组织与管理,认为行政法是规定国家各方面行政管理的行政法律标准的总称,强调行政法是国家管理法。

2、控权论从行政权容易对社会侵权角度,认为行政法是控制行政权力的法,此观点流行于英美。

如英国的韦德、美国的施瓦茨。

3、平衡论认为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与监视行政关系的法.此观点由我国学者20世纪90年代提出,今天在我国占主导地位。

行政法是指调整及规定行政主体享有并行使行政权力与实施行政活动过程所产生的关系,以及对行政权力与行政活动进展监视及救济过程所产生的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

行政法的核心是对行政权的标准,因此围绕着行政权力,行政法的根本内容就包括了有关行政权力的设定、配置;行政权力的行使;对行政权力的监视及救济三大局部的行政法律标准。

〔二〕特征形式特征是难以制定统一法典,由不同效力层次的法律标准组成,其数量之多居各部门法之首。

内容主要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程序法与行政救济法四大块。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重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重点

1.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3.行政主体是依法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4.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构成。

5.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6.行政法律事实可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大类。

7.行政法的法源,即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

分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

8.行政组织法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关于行政机关的设置、编制、职权、职责、活动程序和方法的规范。

其中职权、职责规范是行政组织规范的核心。

另一类是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与公务员双方在录用、培训、考核、奖惩、晋升、调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以及在职务上的权利义务的规范;行政行为法,主要是行政机关与个人、组织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行政监督法是对行政进行监督的规范,也就是监督主体对行政进行监督的规范。

9.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

是接线员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法律规范的要求,不得享有行政法规以外的特权,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行政合法性原则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方面的内容。

行政程序合法包含三方面的内容:⑴任何人不能成为审理自己案件的法官。

⑵行政机关在裁决行政纠纷时不能偏听偏信。

⑶决定对当事人不利的事务时,应预先通知当事人并给其发表意见的机会。

行政合法性原则通常要求行政权依法律的规定存在,行政机关依法设立并应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10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要点整理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要点整理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要点整理行政法的作用:保障行政主体有效行使行政职权,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行政法的法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权法律解释、条例和协定。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合法行政原则(法律优先、法律保留)(形式行政法治范畴)2.合理行政原则(公平公正对待、考虑相关因素、比例原则)(实质行政法治范畴)3.程序正当原则(行政公开、公众参与、回避)4.高效便民原则(行政效率、便利当事人)5.诚实守信原则(诚实、信用)6.权责一致原则(行政效能(优先权、收益权)、行政责任)行政合法原则:是指行政主体的设立、拥有行政职权和行使行政职权都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任何违法行政行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理行政原则:是指行政主体的设立、拥有行政职权、行使行政职权、追究违法行为和实施行政救济等都必须正当、客观、适度。

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成部门(六个儿子):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办公机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议事协调机构中央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有(绝对集权):国税、海关、外汇、国安、金融省以下垂直领导行政机关有(相对集权):地税、国土资源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为:省、市、县、乡四级: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立、撤销与合并的权限和程序: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国务院总理提请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与合并:程序规定:①司级内设机构的增设、撤销或者合并:设立机构提出方案→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②处级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设立机构自主决定→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

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与被委托组织之比较:公职的取得:(录用、委任、选任、聘任)录用:主任科员以下:试用期一年禁止录用: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开除公职。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核心知识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核心知识点

第一章行政法的概念第一节行政与行政法一、行政(一)关于行政含义的几种观点1.把行政看成是与国家没有必然或特定联系的日常组织和管理活动2.把行政看成是与国家有必然或特定联系的组织管理活动,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1)外交、安全活动说(2)其他权力排除说(3)国家目的实现说(4)国家意志执行说(5)国家事务管理说(6)行政机关或行政主体职能说(二)行政的含义本书对行政的含义作如下表述:行政就是国家行政主体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以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等特定手段发生作用的活动。

(1)行政是国家行政主体的活动。

(2)行政是行政主体的特定活动。

(3)行政是行政主体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进行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等活动的总称。

(三)行政的特征行政的特征就是指行政自身内在的规定性,即使行政与非行政相区别的要素。

概括地讲,行政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1)行政具有国家意志性。

(2)行政具有执行性。

(3)行政具有法律性。

(4)行政具有国家强制性。

(四)行政的类型行政的类型即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进行的分类。

在我国的行政理论与实践中,人们对行政主要有以下几种分类:(1)根据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活动的领域,将行政划分为组织行政、人事行政、司法行政、民政行政、公安行政、科技行政、教育行政、等等类型。

(2)根据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活动的地域范围,将行政划分为中央行政和地方行政、城市行政和农村行政、内部行政和外部行政等。

(3)根据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活动有无涉外因素,将行政划分为国内行政和涉外行政。

二、行政法(一)关于行政法概念的几种观点(1)行政法是规定主权行使限度与行使方式的法。

这种观点以19世纪初英国著名法学家奥斯丁(J o h n A u s t i n)为代表。

(2)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机关特定行政内容的法。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人数较多。

(3)行政法是控制政府权力的法。

如英国法学家威廉·韦德。

(4)行政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要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要点

第一章行政学的基本概念第一节行政与行政权一、行政一般行政或私行政公共行政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行为。

1行政是行政主体的活动注意:行政主体不等于行政机关2行政并不是行政主体的所有活动二、行政权概念: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的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

特点:公益性、强制性、能动性、不可自由处置性内容:行政立法权、行政决定权、行政执行权、行政裁决权三、行政法概念: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特征:1形式上的特征a行政法缺乏统一完整的法典b行政法由不同效力层次的法律规范组成2 内容上的特征a行政法的内容广泛b行政法中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没有严格的区分c行政法富有变动性第二节行政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法律解释国际条约和惯例判例行政法理论行政惯例注意:适用效力●案例分析●“通告”的法律性质1998年5月,某市政府发布《关于白条猪进程销售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规定:为让市民吃上放心肉,市政府决定禁止白条猪进城销售。

进入北行、九路、大西、大东四个农贸市场销售的猪肉,只由市肉联厂屠宰加工;禁止外埠白条猪肉进入本市销售。

7月10日,某县老城镇贩肉户王某,在北行出售白条猪肉时,被某市动植物检疫所以销售非本市政府确定的屠宰点屠宰的猪肉为由,对王某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罚没了共140.5公斤的白条猪肉。

王某不服处罚,于8月7日向某市某区法院以某市动植物检疫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是否会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第三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法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1 职权法定原则职权法定:任何行政职权的来源与作用都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定依据,否则越权无效,要受到法律追究,承担法律责任。

(1)行政职权来源于法a行政主体必须依法设立,具有法定依据b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要由法律法规设定或者由有权机关依法授予(2)行政职权受制于法a行政主体应在职权范围内行事b行使职权的手段、方式、程序等也都要符合法律的明文规定(3)越权无效2 法律优先原则(1)行政立法必须具有明确而具体的法律根据(2)行政立法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有抵触时,应以法律为准(3)根据特别授权,行政法规、规章先行做了规定,一旦法律就行政事项作出了规定,法律效力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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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问题1、什么是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和规范国家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和救济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问题2、行政法有哪些渊源?我国行政法的渊源主要有: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各项立法的依据。

2、法律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其他法律。

3、行政法规和规章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包括各部、委、行、署和直属机构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也称部门规章。

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由于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程序简便,应变性较强,这就使得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数量远远超过了法律,成为行政法的重要的渊源。

4、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设立的经济特区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情况下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地方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经济特区所在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据宪法及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地方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5、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地方解释。

6、国际条约和协定我国参加或批准的国际条约和协定,如果其内容涉及我国行政权力的行使和公民、法人的权利与义务,这些条约同样是我国行政法的渊源。

问题3、行政法有何特点?与民法、刑法等其他部门法相比,行政法具有以下五个显著特点: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2、行政法的内容十分广泛3、行政法是一个数量众多、形式多样、效力等级不同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4、行政法规范的变化性较强5、行政实体性规范与行政程序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共存于同一个法律文件之中问题4试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全部行政法规范之中,用以指导、统率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废止和实施基本准则或原理。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概括起来说,就是行政法治原则,具体又可分为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两个方面。

1、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设立和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包含了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都必须凭据法律、遵守法律;(3)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

2、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其行政决定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

其具体要求有:(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当符合行政目的;(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合法性原则共同构成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问题5什么是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法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问题6行政法律关系有何特点?与其他法律关系相比,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下述特征:1、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必然的当事人2、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法定性3、行政主体的权利义务具有统一性和不可变更性4、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具有不对等性5、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也有其特殊之处。

由特定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通常应先经由相应行政程序来解决,最后才由司法程序来解决,有些争议甚至只能通过行政程序来解决。

第二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问题1什么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行政职权,并能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的组织。

问题2行政机关要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必须具备哪些条件?行政机关要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行政机关的设立必须获得有权机关的批准。

2、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应由组织法和有关法律予以规定。

3、行政机关必须有法定编制并按编制配备了人员。

4、行政机关必须有独立的行政经费。

5、行政机关必须设置办公地点并具备必要的办公条件。

6、行政机关必须由有关机关公告其成立。

问题3什么是行政优先权?行政优先权是指国家赋予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的种种优惠条件,包括先行处置权、获得社会协助权和推定有效权。

问题4简述行政公务人员的类型。

就行政公务人员与所代表的行政主体之间的关系而言,行政公务人员可划分为:1、公务员2、授权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3、受行政主体委托执行公务的人员4、受行政主体委托执行公务的社会组织的工作人员问题5如何区分行政公务人员的公务行为与个人行为?一般应以行政职务关系和行政公务人员资格为前提,以行政公务人员所担任的行政职务和所代表的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职责为基础,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时间要素。

行政公务人员在上班时间实施的行为,通常认为是公务行为,在下班后实施的行为通常则认为是非公务行为。

2、名义或公务标志要素。

行政公务人员的行为是以其所属的行政主体之名义或者佩戴或出示能表明其身份的公务标志实施的,视为公务行为,以个人名义实施的,通常则视为非公务行为。

3、公益要素。

行政公务人员的行为涉及公共利益的或者以公共利益为目的,通常视为公务行为,不涉及公共利益或者以公共利益以外的其他利益为目的的,一般则视为非公务行为。

4、职权与职责要素。

行政公务人员的行为属于其职权与职责范围内的,则视为公务行为,而不属于其职权与职责范围的,则视为非公务行为。

5、命令要素。

行政公务人员的行为如果是根据其主管领导的命令、指示或委托实施的,通常视为公务行为,反之则不属公务行为。

问题6什么是行政相对人?所谓行政相对人,也称行政相对方,简称相对人,是指行政权作用的对象,具体地说,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地位、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

问题7什么是法人?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某一组织要成为法人,必须具备四个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章行政行为本章思考题问题1什么是行政行为?它有何特征?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组织和处理社会公共事务,具有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性行政行为的行政性,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行政行为具有从属于法律的特性,所有行政行为的实施,从行为主体、行为程序、行为内容到行为执行,均应依据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二是指行政行为应当接受有权机关的监督,主要是司法审查。

2、单方意志性单方意志性是指在多数情况下,行政行为在内容上反映的主要是行政主体单方的意思表示,与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无关。

但这一特性只是就总体而言的,并不排除在少数情况下,也存在体现双方意志的行政行为。

3、效力先定性效力先定性,也称推定有效性,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不论其实质上是否合法,法律上一律先行肯定其效力,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变更,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均须受其拘束的特点。

效力先定性是行政优先权的体现,是行政权有效运行的基本保障。

需要指出的是,效力先定性只是对行政行为效力的一种推定,并不意味着行政行为取得了最终的法律效力。

有权机关基于职权或相对人的申请,仍可就其效力进行审查。

4、强制性行政行为的强制性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行政主体即享有以法定的强制方式实现其内容的权利。

当然,这应以特定的行政行为具有执行性内容为限。

问题2如何区别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判断一个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应把握以下几点:1、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

2、行为是否能反复适用。

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反复适用,只能一事一决,而抽象行政行为则可反复适用。

3、行为效力作用的方向。

具体行政行为效力作用的方向是向前,即只能对已经发生的事项产生法律效力;而抽象行政行为效力作用的方向是向后,即其效力仅及于将来。

4、行为的主体。

法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要求较宽,所有的行政主体均可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而对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要求则较严格,尤其是行政立法行为,只能由法定的行政主体实施。

问题3行政行为的效力有哪些?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对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发生的影响。

一般可分为:1、公定力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所为的行为,一经形成,在原则上即应推定为合法,在未经法定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撤销或宣布为无效之前,任何人不得否定其效力。

2、确定力确定力,也称为不可变更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其内容非依法律规定不得随意变更的效力。

3、拘束力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其内容必须得到遵从、不得违反的效力。

4、执行力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其内容必须完全地、实际地得到履行,当事人不得延误或抗拒的效力。

问题4简述行政行为的有效要件。

行政行为的有效要件,也称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是指行政行为产生最终的法律效力,而不是推定效力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般地说,各种行政行为生效所必须具备的要件主要有:1、主体合法主体合法是指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合法,包括:(1)机关合法;(2)人员合法; (3)委托合法。

2、权限合法权限合法,是指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

这种法定的职权范围主要包括行政管辖事项、行政管辖区域、行政管辖级别、行政手段和诉方法等。

3、内容合法、适当内容合法、适当,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并且客观公正、切实可行。

4、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对于单方行政行为,行政主体所作的行政行为必须完全、真实地反映其本意,不能在有重大误解和受欺诈、被威胁的情况下作出;对于双方行政行为,则行政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也应符合上述要求。

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政行为,不能产生合法的效力。

5、程序合法程序合法是指行政主体必须依照法定的形式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

问题5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后果是什么行政行为被依法撤销后,即不再具有任何效力。

行为已造成相应后果的,有关机关还应该采取措施使其回复到行为实施之前的状态,具体来说,行为撤销前,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赋予相对人的权益应收回,但相对人无过错的,这种收回应以不造成相对人其他损害为限;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加于相对人的义务应予撤销;造成相对人损害的,应予赔偿,但相对人也有过错的除外。

问题6行政行为为什么具有公定力?行政行为的公定力,也就是行政行为的推定有效性,即,对于任何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在未经法定机关依法撤销前,法律即推定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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