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5〕22号2015年12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安全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安全办:近年来,在农村(含牧区)和城乡结合部等地区(以下称农村地区),群众自发组织的、在餐饮服务单位以外场所举办的各类群体性聚餐活动(以下称农村集体聚餐)数量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但因加工制作不规范等原因导致的食物中毒事件时有发生。
为及时消除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风险,有效防控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农村地区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底线意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是农村地区食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农村地区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局,事关社会和谐稳定。
强化对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对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建设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近年来,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地主动作为,结合农村集体聚餐的实际,出台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提升安全水平。
但是,由于农村集体聚餐具有量大、面广、用餐人数众多、部分聚餐为应急性活动等特点,且举办者和承办者食品安全意识不强、加工制作人员流动性较大、经营场所环境较差、设施设备简陋、加工操作不规范等食品安全问题难以在短期内彻底扭转,致使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风险较高。
各地要充分认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将其作为农村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做细做实、常抓不懈,不能浅尝辄止,更不能熟视无睹。
要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发扬钉钉子精神,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作为解决农村地区食品安全问题的突破口,创新工作思路,探索管理措施,完善工作方法,讲求工作实效,持续提升农村地区食品安全水平。
二、加强属地管理,强化风险防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总责。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小编寄语:下面是我们文秘114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方案,请大家借鉴!春节将至,返乡人员增多,嫁娶、乔迁、聚会等活动频繁,农村自发组织的餐饮服务单位以外场所的各类群体性聚餐活动将越来越多,食品安全风险增大。
为规范农村群体性聚餐行为,及时消除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有效防控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食安办字〔201X〕1号)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底线意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是农村地区食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难点,具有量大、面广、用餐人数众多、举办者和承办者食品安全意识不强、加工制作人员流动性大、经营场所环境及设施设备简陋、加工操作不规范等特点,食品安全隐患大、风险高。
各村、居委会、镇直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内在联系,提高责任意识,将其作为农村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做细做实,认真抓好事前防范和过程监管,完善应急处置措施,努力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
二、突出重点环节,强化风险防控(一)明确安全管理责任。
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管理坚持监管部门指导,镇、村(居)负责的工作原则,实行申报备案与现场审查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聚餐举办人是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承办厨师是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质量责任人,镇政府对辖区内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总责。
镇食品药品监管站食品安全协管员和村级食品安全信息员是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辖区内集体聚餐的备案受理、现场审查指导和信息报送工作。
镇市场和质量监管分局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督指导。
农村集体聚餐餐饮加工管理导则
农村集体聚餐餐饮加工管理导则1范围本文件提出了农村集体聚餐中餐饮加工相关的管理责任、人员管理、场所及设施设备、食品原料管理、加工制作过程管理、卫生管理、应急处置、制止餐饮浪费等相关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农村地区村民自发组织的,在餐饮服务单位的经营服务场所以外举办的IOO人以上集体性聚餐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3术语和定义略4管理责任4.1依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以下简称举办者)应落实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的管理责任,农村集体聚餐的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应落实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
4.2举办者、承办者应开展食品安全自查,主动接受检查指导,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风险因素,保证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
4.3举办者和承办者应自觉履行农村集体聚餐的报告义务。
在集体聚餐举办前,举办者和承办者应主动、及时、如实地将举办者及承办者信息、举办地点、预期参加人数等内容向属地乡镇rmzf 指定的组织报告,并填报农村集体聚餐报告表及告知承诺书(见附录A)。
4.4举办者和承办者之间、承办者与从业人员之间宜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细化各自的食品安全责任义务。
举办者、承办者宜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4.5举办过程应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4.6不应举办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a)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且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隐患的;b)所在地或邻近地有传染病疫情正在暴发、流行的;5人员管理5.1承办者应配备兼职食品安全员,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5.2承办者的服务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服务人员健康证明应在聚餐场所进行公示。
农村集体聚餐及流动厨师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农村集体聚餐及流动厨师食品安全管理方法随着城乡经济的进展,农村集体聚餐渐渐成为一种紧要的社交方式,其举办也面临着食品安全管理问题。
为了保障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采纳流动厨师的方式,需要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以下是针对农村集体聚餐及流动厨师食品安全管理的方法。
一、场地准备集体聚餐的选址应尽可能选择通风好、光亮、干净卫生、没有污染的场地,避开选择污染严重的场地。
在场地准备时,需要提前进行检查,同时做好简单的消杀工作。
二、餐具准备应当注意选择安全、无污染的餐具,要清洗干净,消毒严格,保证不会感染病菌,特别是餐具的储存和保管要注意卫生,并且要适时更换老化、破损的餐具。
三、食材准备在选购食材时,应当选择新鲜、健康、有保障的食材,且要有正规的购买渠道和证明,避开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食材入口。
对于食材的准备和储存,应保证温度适合,也需要当场进行检查,做到发觉问题立刻解决。
四、厨房管理选用流动厨师的集体聚餐,需要对其进行严格的食品安全管理。
在厨房管理中,流动厨师需要充足以下要求:1. 必需是持有健康证明的专业厨师。
2. 必需在食品安全、卫生方面经过培训,并获得相应的证书。
3. 必需有着丰富的餐饮阅历并且有为成功的西餐酒店或五星级酒店供餐的阅历。
4. 必需依照流程进行食品准备和制作,严格遵从食品安全标准,做好各项消毒、清洗、保鲜工作。
5. 保持厨房安静乾净,规范化管理,避开对食品造成污染。
五、运输与储存运输与储存食品也是关键之一、在运输时,需要将食品放置在干燥、不受阳光照射的场所,并做好垫底、包裹等保护措施,保证食品不会受到损害。
在食品储存上,需要保证温度适合,使用合适的包装袋等工具,避开日光直射等造成污染。
总之,在进行农村集体聚餐时,应当始终注意食品安全和卫生管理,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标准。
而采纳流动厨师的方式供给食品服务,在运用上述的食品安全管理方法的同时,也应当保证流动厨师的素养、技能以及责任心,通过多方位的管理措施,保证顾客安全、充足用餐。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地区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100人以上(含100人)的各种宴席。
第三条农村集体聚餐的安全管理坚持部门指导和县乡镇、村(社区)三级负责,以乡镇、村(社区)为主的工作原则,实行申报备案与现场审查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县、乡镇人民政府、村支部主要领导是辖区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总责,并确定工作人员负责农村聚餐食品安全日常工作。
第五条乡镇应对辖区内承办农村集体聚餐的乡村厨师和餐具、用具、窗口出租户进行全面摸底、登记、备案,实行乡村厨师体检培训制度,建立动态管理档案。
村(社区)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和乡村厨师的信息报告。
第六条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聚餐安全监管网络。
乡镇(街道)、村(社区)应配置经过专门的食品安全法律、相关专业知识培训合格的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辖区农村集体聚餐的备案受理工作,乡镇(街道)卫生院公共卫生办公室、村(社区)医生第三章食品安全管理第七条农村集体聚餐的承办方应当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要求,具备合法经营资格,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确保食品安全。
第八条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采购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
第九条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加工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加工操作规范,保持加工场所卫生,严禁使用有毒、有害、变质的食品原料,严禁加工制作禁止食用的食品。
第十条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储存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妥善保存低温冷藏食品,防止食品交叉污染。
第四章健康管理第十一条农村集体聚餐的承办方应当加强对厨师等食品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要求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农村集体聚餐监督管理工作意见3篇
农村集体聚餐监督管理工作意见3篇农村集体聚餐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第1篇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镇范围内举办集体聚餐的活动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但卫生设备设施和食品安全意识一时难以达到规范制作的要求,从而成为当前引发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事故的重大隐患。
食安办、安办、公卫中心和各村民委员会要充分认识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把加强集体聚餐活动监管作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点,全力抓好抓实。
二、健全机制,完善网络镇食安办、公卫中心和各村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要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指导工作,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镇人民政府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村级考核内容,村支两委要切实负起责任,。
村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负责对本村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和报送。
三、健全制度,强化管理(一)建立健全申报管理制度。
就餐人数达100人以上的农村婚丧嫁娶等集体聚餐活动,承办者要提前48小时向所在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报告,并签定《县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承诺书》然后由村(社区)协管员填写《县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申报备案登记表》,向镇公卫中心报告。
镇公卫中心按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要求,及时予以上报。
(二)建立健全现场指导制度。
要建立健全现场指导制度,对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实行分类现场指导,指导人员必须对承办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现场进行认真考察,对加工场所环境卫生、场所建筑布局、卫生设备设施、食品及原料感观、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聚餐食谱、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状况以及用水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指导,同时填写《县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指导意见书》。
(二)建立餐饮服务人员备案管理制度。
对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的流动厨师及餐饮服务人员须经镇人民政府备案登记,并填写《县农村集体聚餐流动厨师备案登记表》后,才能在该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集体聚餐服务活动,全面加强对流动厨师及餐饮服务人员的监管。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5.19•【字号】鄂食药监文[2014]44号•【施行日期】2014.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鄂食药监文[2014]44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保障全省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切实保护广大农村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省局制定了《湖北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抓好贯彻执行。
2014年5月19日湖北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为保障全省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有效防控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及时消除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切实保护广大农村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不断提升农村餐饮食品安全水平,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农村食品安全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高度重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农村集体聚餐主要指农村(含城乡结合部)居民因婚嫁、丧葬、寿辰、升学、生子、建房等事宜,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各种集体性聚餐活动。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家庭举办宴席的规模越来越大,次数越来越频繁。
但由于农村集体聚餐场所简陋、食品采购渠道复杂、贮存条件简单、加工操作不规范、厨师流动性大、人员食品安全意识不强等因素,还存在许多食品安全隐患,是当前餐饮安全监管中较为薄弱、风险高发的环节。
农村集体聚餐涉及广大农村人民群众健康利益,事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局,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对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农村地区举办的集体聚餐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婚宴、庆典、节日聚会等。
二、组织管理1. 成立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小组,负责监督和管理聚餐活动的食品安全。
2. 管理小组应由村委会成员、卫生监督部门代表和村民代表组成。
三、食品安全责任1. 聚餐举办者负责确保聚餐活动的食品安全,并对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承担责任。
2. 厨师和食品加工人员应持有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培训证书。
四、食品采购与储存1. 采购食品原料应选择信誉良好的供应商,确保食品新鲜、无毒无害。
2. 食品储存应符合卫生要求,防止食品变质和交叉污染。
五、食品加工与制作1. 加工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避免污染。
2. 食品加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操作规程,确保食品烧熟煮透。
六、餐具清洗消毒1. 聚餐使用的餐具必须经过清洗和消毒处理,方可使用。
2. 清洗消毒工作应由专人负责,确保餐具卫生安全。
七、食品安全事故处理1. 一旦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应立即停止使用可疑食品,并及时报告管理小组和卫生监督部门。
2. 管理小组应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八、培训与宣传1. 定期对参与聚餐活动的厨师和食品加工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2. 加强对村民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村民的食品安全意识。
九、监督检查1. 管理小组应定期对聚餐活动进行食品安全检查,确保各项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2. 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应及时纠正并记录在案。
十、附则1.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应经管理小组讨论通过,并报村委会批准后执行。
农村集体聚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农村地区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家庭、其他组织或团体,在餐饮服务经营场所以外举办的各种群体性聚餐活动,包括举办者自己加工制作、应举办者要求由承办者上门加工制作(包括只提供加工服务和提供加工服务食品”等形式)、举办者向承办者下订单,承办者采取远程制作加工与现场加工相结合等形式提供服务三种形式。
第三条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风险防控、分类指导、规范操作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强化对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管理。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总责,负责制定本地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整治方案,组织开展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
第六条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整治方案,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管。
第七条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或承办者是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确保聚餐活动食品安全。
第八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三章食品安全管理措施第九条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或承办者在举办聚餐活动前,应当了解聚餐活动相关信息,包括就餐时间、累计餐次、累计就餐人数、场地条件、主要菜品等。
第十条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或承办者应当在集体聚餐举办前2日,以纸质或电子形式报告并填写《农村集体聚餐报告表》,填写就餐时间、累计餐次、累计就餐人数、场地条件、主要菜品以及是否聘请专业加工服务者、所聘专业加工服务者健康证明、食品安全培训等信息。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安全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安全办:近年来,在农村(含牧区)和城乡结合部等地区(以下称农村地区),群众自发组织的、在餐饮服务单位以外场所举办的各类群体性聚餐活动(以下称农村集体聚餐)数量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但因加工制作不规范等原因导致的食物中毒事件时有发生。
为及时消除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风险,有效防控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农村地区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底线意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是农村地区食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农村地区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局,事关社会和谐稳定。
强化对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对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建设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近年来,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地主动作为,结合农村集体聚餐的实际,出台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提升安全水平。
但是,由于农村集体聚餐具有量大、面广、用餐人数众多、部分聚餐为应急性活动等特点,且举办者和承办者食品安全意识不强、加工制作人员流动性较大、经营场所环境较差、设施设备简陋、加工操作不规范等食品安全问题难以在短期内彻底扭转,致使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风险较高。
各地要充分认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将其作为农村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做细做实、常抓不懈,不能浅尝辄止,更不能熟视无睹。
要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发扬钉钉子精神,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作为解决农村地区食品安全问题的突破口,创新工作思路,探索管理措施,完善工作方法,讲求工作实效,持续提升农村地区食品安全水平。
二、加强属地管理,强化风险防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总责。
农村集体聚餐管理规定
农村集体聚餐管理规定 Hessen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卫生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农民)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婚嫁、丧事等各种宴席。
第三条各村、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卫生安全。
第四条农村集体聚餐的管理坚持部门指导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实行申报备案与现场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环境与设施卫生要求第五条宴席举办人应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农村集体聚餐加工、聚餐场所,选用有资质的乡村厨师承办宴席。
承办厨师对举办人应提出卫生菜谱和卫生指导意见。
第六条加工场所周围20米内无粪坑、猪圈、垃圾堆场、有毒有害企业等污染源。
第七条加工场所布局合理,按流程划分相对独立的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烹调、待菜、仓贮区域等。
第八条用于加工的场所预先进行环境清扫,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孳生条件。
第九条宴席厨房应设于固定用房内,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排污及存放废弃物的设施,有冷冻冷藏、清洗水池和餐具保洁设施等。
第十条因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需要临时搭建的简易棚,应选择地势较高的地方,地面平坦、硬化,四周设围护。
第十一条用于加工的刀、墩、板、桶、盒、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应当按原料、半成品、成品区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十二条承办厨师自备餐具在存放、运输过程中应使用专用的密封保洁柜,餐具保洁设施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第十三条宴席用水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不得直接使用河水和未经检验合格的井水。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13•【字号】鄂政发[2012]102号•【施行日期】2012.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安全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2〕102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社会和谐稳定。
近年来,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经过各地、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我省食品安全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
但当前食品安全的基础仍然薄弱,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制约食品安全的深层次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加强综合协调,强化监管手段,提高执法能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升诚信守法水平,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促进我省食品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总体要求。
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全程监管合力。
坚持集中治理整顿与严格日常监管相结合,严厉惩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秩序,强化执法力量和技术支撑,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坚持加强政府监管与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相结合,强化激励约束,治理道德失范,培育诚信守法环境,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夯实食品安全基础。
坚持执法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加强宣传教育培训,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与舆论监督的作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某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最新)
某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最新)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村自办宴席集体聚餐行为,严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X 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省、州、县《关于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的意见》及X年全国食品经营监管工作会议及省、州食品安全工作会议精神,现就加强我县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按照“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监管部门负监管责任”的要求,各镇(街道)要将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加强基层食品安全责任网络建设,完善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强化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积极探索农村宴席服务中心建设工作,进一步完善落实农村自办宴席申报备案、食品安全培训、分类指导制度和厨师健康体检制度,努力将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风险消除在萌芽状态,切实防止群体性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二、切实做好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一)进一步深入实施农村自办宴席申报备案制度。
农村自办宴席,是指农村家庭或非经营赢利单位举办的一次性就餐人数在50人以上,主要由乡村民间厨师担任加工烹饪的各类聚餐活动。
自办宴席承办者采取主动申报和监督员上门收集相结合的方式备案。
农村自办宴席主办者,在举办宴席前2天应将菜肴清单、举办地点、参加人数等内容提前向村(居、社区)委会报告,并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及填写《农村自办宴席申报表》(附件1)。
食品安全监督员收集相关情况及时到所在地镇(街道)备案,备案后由当地镇(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安排专人到宴席现场进行检查、指导,并填写《农村自办宴席登记备案表》(附件2)。
(二)建立农村自办宴席厨师持证上岗制度。
凡从事农村自办宴席的厨师,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并主动向所在地镇(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市场监督管理分局进行备案登记,定期参加当地举办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农村集体聚餐及流动厨师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农村集体聚餐及流动厨师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及流动厨师的食品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集体聚餐及流动厨师的食品安全管理。
第三条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家庭、其他组织或团体,在餐饮服务经营场所以外举办的各种群体性聚餐活动。
第四条流动厨师是指在非固定场所提供餐饮服务的人员。
第五条农村集体聚餐及流动厨师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第六条农村集体聚餐及流动厨师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第七条农村集体聚餐及流动厨师应当定期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第八条农村集体聚餐及流动厨师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操作规程,确保食品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卫生安全。
第九条农村集体聚餐及流动厨师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原料采购、进货查验、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出厂检验等制度,确保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可靠。
第十条农村集体聚餐及流动厨师应当建立食品追溯体系,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证。
第三章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及流动厨师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食品安全问题。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及流动厨师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聚餐及流动厨师应当接受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农村集体聚餐及流动厨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食品安全培训的;(二)未遵守食品安全操作规程的;(三)未建立健全食品原料采购、进货查验、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出厂检验等制度的;(四)未建立食品追溯体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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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篇一: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指导意见
XXX市XXX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
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
的指导(以下简称农村集体聚餐指导),有效预防群体性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XX?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高度重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含城乡结合部)居民因婚嫁、丧葬、寿辰、升学、生子、建房等事宜,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各种集体性聚餐活动。
农村集体聚餐是农村的传统习惯,涉及广大农村人民群众健康利益,关系社会稳定和谐。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家庭举办宴席的次数越来越频繁,规模也越来越大,同时,农村集体聚餐活动中存在加工场所简陋、卫生条件差、清洗消毒设施缺乏,餐具和设备流动性大,食用原材料采购渠道复杂,“三无”产品、假冒伪劣或过期不合格食品混杂,担当厨师的操作人员大多没有经过健康体检和培
训,食品安全意识薄弱等问题,致使群体性聚餐引发的食源性疾病和食物中毒事件时有发生。
由于农村集体聚餐涉及广大农村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各地要充分认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重
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切实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加大风险防控指导力度,切实保障广大农村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二、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网络完善的监管网络是做好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保障。
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基层食品安全责任网络建设,完善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充分发挥乡镇(街道)食安办、村委会(社区)、乡村卫生机构的作用,建立健全网格化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坚持强化监管与积极指导相结合,进一步完善落实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备案管理制度、农村家宴厨师健康体检和食品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农村集体聚餐分类指导制度,有效预防群体性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三、明确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分工
相关部门和农村聚餐的举办者及承办厨师应按职责分
工,做好相应的工作。
1、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落实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制定方案、按要求进行应急处臵工作。
会同区食安办做好督查工作,按《XXX区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实施细则》进行评分。
2、乡镇(街道)对本辖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工作负
总责。
乡镇(街道)食安办负责农村集体聚餐备案管理和农村家宴厨师备案管理、健康体检、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按要
求进行现场指导200人以上(不含200人,一个餐次的就餐人数,下同)的集体聚餐,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台账。
同时注意雨雪等自然灾害,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
3、村委会(社区)协管员、信息员应掌握辖区内农村家
宴厨师的基本情况,并进行登记、造册,建立档案,负责受理农村集体聚餐备案,指导200人以下(含200人)的集体聚餐。
4、农村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厨师是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
全的第一责任人。
农村家宴厨师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从事承办农村集体聚餐服务。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农村集体聚餐备案、受理和指导
1、备案要求。
100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应进行备
案。
婚嫁等红事,聚餐举办者或承办厨师应提前3天将举办时间、餐次、地址、参加人数、菜单、承办厨师等内容进行备案;丧事,聚餐承办人在事发当天向所在地村委会(社区)申报备案。
由受理人员填写《XXX区农村集体聚餐备案指导登记表》(附件1),发放《XXX 区举办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告知书》(附件2),并签订《XXX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承诺书》(附件3)。
2、受理要求。
村委会(社区)负责受理农村集体聚餐备
案,并告知注意事项。
申报地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禁止举办集体聚餐。
3、分类指导。
村委会(社区)、乡镇(街道)食安办和根据农村集体聚餐的规模,按照《XXX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现场指导表》(附件4)承担指导任务。
指导方式可采取现场指导或远程视频指导等方式。
4、信息报送。
聚餐完毕,村委会(社区)将聚餐情况报
所在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将指导情况汇总,建立台账备查。
五、农村集体聚餐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置
农村集体聚餐人员如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不良反应,疑似食物中毒以及其它食品安全事故时,聚餐举办者、承办厨师应立即将患者送往医院医治,同时向事故发生地的餐饮服务安全监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后,各地要迅速采取控制措施,积极开展病人救治,依法依职能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上报事故信息。
篇二: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河南省) 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豫政食安办?20XX?38号
20XX年09月03日发布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保障全省农村人民群众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有效防控食物中毒和食
源性疾病的发生,及时消除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切实保护广大农村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不断提升农村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工商总局关于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食安办?20XX?7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食?20XX?14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高度重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含城乡结合部)居民因婚嫁、丧葬、寿辰、升学、生子、建房等事宜,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各种集体性聚餐活动。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家庭举办宴席的情况越来越频繁,聚餐的规模越来越大。
农村集体聚餐活动中存在加工场所简陋、卫生条件差、清洗消毒设施缺乏,餐具和设备流动性大,食用原材料采购渠道
复杂,“三无”产品、假冒伪劣或过期不合格食品混杂,担当厨师的操作人员大多没有经过健康体检和培训,食品安全意识薄弱等问题,致使群体性聚餐引发的食源性疾病和食物中毒事件时有发生。
农村集体聚餐涉及广大农村人民群众健康安全,事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局,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对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各地要充分认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