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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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篇一: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指导意见

XXX市XXX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

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

的指导(以下简称农村集体聚餐指导),有效预防群体性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XX?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高度重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含城乡结合部)居民因婚嫁、丧葬、寿辰、升学、生子、建房等事宜,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各种集体性聚餐活动。农村集体聚餐是农村的传统习惯,涉及广大农村人民群众健康利益,关系社会稳定和谐。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家庭举办宴席的次数越来越频繁,规模也越来越大,同时,农村集体聚餐活动中存在加工场所简陋、卫生条件差、清洗消毒设施缺乏,餐具和设备流动性大,食用原材料采购渠道复杂,“三无”产品、假冒伪劣或过期不合格食品混杂,担当厨师的操作人员大多没有经过健康体检和培

训,食品安全意识薄弱等问题,致使群体性聚餐引发的食源性疾病和食物中毒事件时有发生。由于农村集体聚餐涉及广大农村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各地要充分认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重

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切实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加大风险防控指导力度,切实保障广大农村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二、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网络完善的监管网络是做好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保障。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基层食品安全责任网络建设,完善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充分发挥乡镇(街道)食安办、村委会(社区)、乡村卫生机构的作用,建立健全网格化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坚持强化监管与积极指导相结合,进一步完善落实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备案管理制度、农村家宴厨师健康体检和食品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农村集体聚餐分类指导制度,有效预防群体性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三、明确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分工

相关部门和农村聚餐的举办者及承办厨师应按职责分

工,做好相应的工作。

1、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落实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制定方案、按要求进行应急处臵工作。会同区食安办做好督查工作,按《XXX区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实施细则》进行评分。

2、乡镇(街道)对本辖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工作负

总责。乡镇(街道)食安办负责农村集体聚餐备案管理和农村家宴厨师备案管理、健康体检、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按要

求进行现场指导200人以上(不含200人,一个餐次的就餐人数,下同)的集体聚餐,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台账。同时注意雨雪等自然灾害,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

3、村委会(社区)协管员、信息员应掌握辖区内农村家

宴厨师的基本情况,并进行登记、造册,建立档案,负责受理农村集体聚餐备案,指导200人以下(含200人)的集体聚餐。

4、农村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厨师是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

全的第一责任人。农村家宴厨师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从事承办农村集体聚餐服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农村集体聚餐备案、受理和指导

1、备案要求。100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应进行备

案。婚嫁等红事,聚餐举办者或承办厨师应提前3天将举办时间、餐次、地址、参加人数、菜单、承办厨师等内容进行备案;丧事,聚餐承办人在事发当天向所在地村委会(社区)申报备案。由受理人员填写《XXX区农村集体聚餐备案指导登记表》(附件1),发放《XXX 区举办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告知书》(附件2),并签订《XXX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承诺书》(附件3)。

2、受理要求。村委会(社区)负责受理农村集体聚餐备

案,并告知注意事项。申报地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禁止举办集体聚餐。

3、分类指导。村委会(社区)、乡镇(街道)食安办和根据农村集体聚餐的规模,按照《XXX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现场指导表》(附件4)承担指导任务。指导方式可采取现场指导或远程视频指导等方式。

4、信息报送。聚餐完毕,村委会(社区)将聚餐情况报

所在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将指导情况汇总,建立台账备查。

五、农村集体聚餐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置

农村集体聚餐人员如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不良反应,疑似食物中毒以及其它食品安全事故时,聚餐举办者、承办厨师应立即将患者送往医院医治,同时向事故发生地的餐饮服务安全监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后,各地要迅速采取控制措施,积极开展病人救治,依法依职能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上报事故信息。

篇二: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河南省) 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豫政食安办?20XX?38号

20XX年09月03日发布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保障全省农村人民群众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有效防控食物中毒和食

源性疾病的发生,及时消除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切实保护广大农村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不断提升农村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工商总局关于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食安办?20XX?7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食?20XX?14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高度重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含城乡结合部)居民因婚嫁、丧葬、寿辰、升学、生子、建房等事宜,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各种集体性聚餐活动。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家庭举办宴席的情况越来越频繁,聚餐的规模越来越大。农村集体聚餐活动中存在加工场所简陋、卫生条件差、清洗消毒设施缺乏,餐具和设备流动性大,食用原材料采购渠道

复杂,“三无”产品、假冒伪劣或过期不合格食品混杂,担当厨师的操作人员大多没有经过健康体检和培训,食品安全意识薄弱等问题,致使群体性聚餐引发的食源性疾病和食物中毒事件时有发生。农村集体聚餐涉及广大农村人民群众健康安全,事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局,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对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地要充分认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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