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篮球赛参赛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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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赛承诺书
我们篮球队即将参加“雁荡山啤酒”2013年乐清男子篮球联赛。

在此,特向主办单位作出如下承诺:
一、遵守赛季《竞赛规程》、《协议书》等乐清市体育局、篮球协会下发的联赛有关文件规定和规章制度,服从联赛组委会和相关委员会或部门的管理。

二、自觉维护公平竞赛、公平竞争的原则,不搞私下交易。

教育并保证本俱乐部参赛人员做到“三尊重”,树立自身良好的形象。

在场上尊重对方队员,不得有坏动作或暴力行为。

尊重观众、文明礼貌,不恶意煽动观众和制造不利于赛场秩序的事端。

三、自觉维护联赛的形象和荣誉,参赛俱乐部人员遵守有关规定,加强赛风赛纪的教育和管理,做到认真对待每场比赛,全力以赴、赛出风格和水平,不打假球、不消极比赛。

四、不向裁判员行贿。

坚决服从裁判员在规则范围内的所有判罚,支持裁判员的工作,除按规定程序反映和申述外,不发表不利于裁判员工作的言论。

不与裁判人员发生非工作关系接触,承办比赛的俱乐部要严格依据有关规定和协议,不得超标准接待裁判员。

五、对联赛中发生的不可预见的问题和纠纷,要本着维护大局和整体利益出发与主办单位和有关部门友好协商解决。

对比赛出现的问题,按规定程序进行申诉和处理。

六、保证不在赛季中途退出联赛或出现弃权和罢赛,如有违反,接受主办单位依据规定的处罚并赔偿损失。

七、承办比赛的俱乐部要严格依据有关规定和协议,自觉接受当地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做好主赛场各项组织及宣传推广工作,争创最佳主赛场。

八、服从并接受主办单位根据违纪违规事实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的警告、罚款、停赛等各类处罚(每俱乐部需向乐清市场篮球协会缴交保证金贰仟元人民币作为承诺处罚金。

九、服从和配合主办单位组织的各项宣传,推广等指定的活动。

十、本承诺自承诺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俱乐部负责人签字:
主教练签字:
俱乐部盖章
二〇一四年月日
乐清男子篮球联赛纪律处罚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乐清男子篮球俱乐部联赛(以下简称联赛)健康、稳定、有序发展、杜绝违背公平比赛、违背体育道德的行为发生,维护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工作人员以及中国篮球协会,联赛合作伙伴,赛区承办单位,参赛俱乐部,运动队和赛区组委会的合法权益,根据乐清体育局有关规定和《乐清篮球协会章程》等文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联赛主办单位依据本规定对参赛运动员、教练员、技术代表、裁判员、工作人员,俱乐部竞赛承办单位等违反竞赛纪律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处罚应遵守循及时,公开、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联赛组织委员下设的纪律委员会负责联赛处罚工作,处罚决定由联赛主办单位发布,联赛纪律委员会在接到技术代表,赛区竞赛负责人,裁判员等赛后24小时内上交的书面报告后,依据有关规定在经过调查,认定事实和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在72小时内做出处罚决定(重大事件须报乐清体育总局审批的例外)。

对严重的违纪违规而未得到有关方面报告的事件,联赛主办单位在核实情况后,有权参照本规定做出必要的处罚和追加处罚的决定。

第四条联赛纪律委员下设的联赛裁判员监督评审组(监评组)专门负责对裁判员、技术代表的监评工作。

监评组对每一场比赛裁判员临场工和表现进行客观评价。

第五条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含警告和严重警告);
二、通报批评(含内部通报批评);
三、罚款(含扣发联赛经费和保证金);
四、取消优秀赛区相应奖项评稳选资格;
五、停止参加联赛若干场和取消参赛资格;
六、责令更换或取消主场;
七、取消注册资格若干年;
上述各种处罚可单独或合并执行。

第六条裁判员依据《篮球规则》和比赛事实做出的临场及产生的结果,不在本规定处理内,声像等可作为调查违纪事件和进行处罚的参考依据。

第七条球迷经比赛场外发生的违纪违规、寻衅滚事、打架斗殴等行为,由赛区组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对触犯《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者,移交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理,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运动员违纪违规的处罚规定第一条运动员参与或组织赌球活动并打假球或"默契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球员处以罚款2000元,并取消本赛季参赛资格和在乐清篮协的注册资格。

第二条运动员在赛区与球迷发生言语冲突引发事端,对联赛造成不良影响者,处以通报批评,取消本场比赛资格(不得在球队席就座,去本队运动员休息室)追加停赛1-10场的处罚。

第三条运动员在赛区与球迷发生言语冲突并升级为肢体冲突引发事端,对联赛造成重大影响者,通报批评,罚款1000元,取消本场比赛资格(不得在球队席就座,去本队运动员休息室),取消本赛季参赛资格的处罚。

第四条运动员在赛区发生录衅滋事,打架斗殴等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比赛中,运动员个人第一次因不服从裁判员的判罚或管理(或在比赛休息期间)导致观众骚乱进而谩骂或攻击裁判员的,处以罚款500元的处罚;在同一场比赛中,运动员个人累计第二次违反的,处罚款1000元、追加停赛1场的处罚;在同一赛季中,运动员个人累计第三次违反的,处以罚款2000元,追加停赛2场的处罚。

第六条在比赛场馆内,与对方运动员有侮辱性、挑逗性、恐吓及威胁性语言的,或持球、掷球攻击对方身体,或向对方吐口水,做不文明手势等侮辱性、攻击性行为,视具体情节,处以通报批评,罚款10000至20000元,取消本场比赛资格(不得在球队席就座,去本队运动员休息室)追加停赛1至5场的处罚。

第七条运动员出于报复目的,故意推或拉倒对方,或对对方队员有意使用拉、打、钩、踢、绊等恶意动作,造成对方队员猛烈摔倒者,不管临场裁判员是否对此进行了判罚,主办单位经调查认定属故意伤人行为后仍然可给予追加处罚,处以警告,罚款2000元。

第八条在同一个赛季中,运动员个人第二次出现第七条情形的,处以通报批评,罚款2000元,追加停2场的处罚。

第九条在比赛中,凡故意用身体任何部位与对方运动员有顶、推、击打、踢、踩、绊等伤人行为并引起观众骚动者,不管临场裁
判员是否对此进行了判罚,主办单位经调查认定属恶意行为仍然可给予追加处罚,处以通报批评,罚款2000元、追加停赛1场的处罚。

第十条在比赛中,凡故意用身体任何部位与对方运动员有顶、推、击打、踢、踩等恶意伤人行为视情节恶劣者,并致对方运动员受伤(伤情必须经主办单位指定权威医疗机构认定)不能正常参加比赛连续两场(含当场比赛)以上的,处以通报批评,罚款3000元,追加停赛2场的处罚。

第十一条在联赛期间,凡故意对比赛巡视员、技术代表、裁判员等工作人员有侮辱性言行或无理举止,视具体情节,处以通报批评,罚款1000至2000元,追加停场1至3场的处罚;有顶、推、击打、踢、踩等故意伤人行为,处以通报批评,罚款2000至3000元,追加停赛2至10场直至取消本赛季参赛资格和取消在乐清篮球协的注册资格1年。

第十二条在连续两个赛季中,运动员个人累计第二次出现第十条、第十一条情形的,处以通报批评,罚款2000元,追加停赛10场直至取消本赛季参赛资格和取消在乐清篮协的注册资格1年。

第十三条在比赛中,双方各一名运动员出现打架,除俱乐部将受到5000的罚款外,当事者个人还得分别处以通报批评,罚款2000元,追加停赛5场的处罚。

第十四条在同一个赛季中,所有运动员在内的个人累计出现第二次打架,除俱乐部将受到10000元的罚款外,当事者个人还将分别处以通报批评,罚款2000元,取消本赛季参赛资格的处罚。

第十五条在比赛中,一方有两名(含)以上运动员(包括替补席上的人员)出现打群架,除俱乐部将受到10000元的罚款外,
当事者个人还将分别处以通报批评,罚款2000元、取消本赛季参赛资格,取消在乐清篮协的注册资格1年。

第十六条在比赛进行中或结束后,现场主队运动员怂恿,煽动观众向场内投掷杂物或其他严重扰乱现场秩序的行为,或出现客队运动员向观众席投掷物品,做下流手势,言语对峙或冲击观众席等行为者,除俱乐部将受到5000元的罚款外,当事者个人还将分别受到通报批评,罚款2000元,追加停赛11场的处罚。

第十七条当出现第十七条的情形并且运动员与观众发生肢体冲突的,除俱乐部将受到5000元的罚款外,当事者个人还将分别处以通报批评、罚款2000元,取消本赛季参赛资格,取消在乐清篮协的注册资格。

第十八条在比赛中或比赛结束后,运动员因发泄不满,故意损坏赛场比赛器材、广告机(板)桌椅等公物者,除照价赔偿外,还将受到通报批评,罚款2000元,追加停赛3场的处罚。

第十九条联赛期间,第一次出现在赛前训练,比赛中(包括赛前热身)着装(包括鞋)违反联赛规定并不听劝告,拒不改正者,取消本场比赛资格(不得在球队席就座,去本队运动员休息室)并处以通报批评,罚款1000元,追加停场5场的处罚。

第二十条联赛期间,在比赛中或在比赛休息期间,在场上公开指责,辱骂裁判员或记录台无礼责问,挑衅闹事,干扰记录台工作,造成观众骚动和/或比赛中断者,处以通报批评,罚款1000元,追加停赛5场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联赛期间,在比赛中或比赛休息期间,包括所有参赛队运动员在内累计出现第二次以上在场上公开指责,辱骂裁判
员或到记录台无礼责问、挑衅闹事、干扰记录台工作,造成观众骚动和比赛中断的,处以通报批评、罚款2000元,取消本赛季参赛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联赛期间,运动员出现了本规定中没有预见到的不良行为并且给比赛或联赛造成了矛盾或严重后果,联赛纪律委员会有权按照程序在本规定的处罚种类和标准范围内进行处理,处理意见经纪律委员会和乐清篮协审批。

第三章教练员、领队、工作人员及俱乐部
违纪违规的处罚规定
第一条在赛区出现违法乱纪行为,对联赛造成不良影响的,处以通报批评,罚款1000元,并取消本场比赛资格(不得在球队席就座,去本队休息室)和追加停赛2-5场的处罚,另视情节,保留进一步追加处罚利。

第二条在赛区出现违法乱纪行为,对联赛造成重大影响的,处以通报批评、罚款2000元,并取消本场比赛资格(不得在球队席就座,去本队休息室)和取消本赛季参赛资格的处罚,另视情节,保留进一步处罚的权利。

第三条参与或组织赌球并提使或授意球队打假球或"默契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处以罚款2000元,并取消本赛季参赛资格的处罚。

第四条在裁判员,技术代表等相关人员还没到赛区报到前,或者到达赛区后,主客队教练员、裁判或俱乐部工作人员主动联系
(如打电话、发短信、授意他人等)与临场裁判员,技术代表等相关人员非工作性接触,参与或组织宴请、送礼、消费甚至贿赂等活动意图谋求不当利益,对有此行为者,处以通报批评,罚款2000元,并取消本赛比赛资格(不得在球队席就座,去本队休息室)和取消本赛季联赛的处罚。

第五条在一个注册年度中,第一次出现未经批准无故不参加联赛办公室要求参加的联赛工作会议,联赛总结会或其它各类会议的,处以警告和罚款500元的处罚;累计出现第二次(及以上)的,处以通报批评,罚款1000元和追加停赛2场的处罚。

第六条比赛中,在球队席上超出竞赛规程规定的人员就坐,经临场裁判员提醒,管理后无效,对其领队处以警告,罚款5000元和取消在本场比赛资格(不得在球队席就座,去本队休息室)的处罚;在同一个赛季中,同一个球队累计第二队(及以上)现现违犯,除每次处以俱乐部1000元罚款外,还要对其领队处以通报批评和追加停赛3场的处罚。

第七条联赛期间,在比赛中或比赛休息期间,第一次出现公然对裁判员的判罚表示不满,在场上公开指责,辱骂裁判员或到记录台无礼责问,挑衅闹事干扰记录台工作,造成观众骚动和/或比赛中断,将处以通报批评、罚款1000元和追加停赛2场的处罚。

第八条联赛期间,在比赛中或在比赛休息期间,累计出现第二次(及以上)公然对裁判员的判罚表示不满,在场上公开指责、辱骂裁判员或到记录台无礼责问,挑衅闹事干扰记录台工作,造成观众骚动或比赛吵断,将处以通报批评,罚款2000元,追加停赛7场的处罚。

第九条在比赛中,用夸张的举止挑逗观众的不良情绪来对裁判的判罚表示不满,造成观众情绪失控出现骚动和/或比赛中断,将处以通报批评,罚款2000元,追加停赛3场的处罚。

第十条联赛期间,第一次出现教练员对场上运动员多次出现不服从裁判员的判罚和管理,采取怂恿,放任的态度或管理不力,或为这些行为辩解的,处以警告,罚款2000元的处罚。

第十一条联赛期间,累计第二次(及以上)出现第十四条情况的,处以通报批评,罚款1000元和追加停赛5场的处罚。

第十二条在比赛中出现打群架(包括球队席成员)教练员和领队未予制止或制止不力,领队和教练员分中坚力量还将处以通报批评,罚款1000元和追加停赛5场的处罚。

第十三条在比赛中出现打群架(包括球队席成员),教练员和领队未予制止,反而予以支持或参与其中,领队和教练员分别还将处以通报批评,罚款2000元和取消本赛季联赛参赛资格的处罚。

第十四条比赛中断后,因不满裁判员的判罚或其它各种理由,以其行动阻碍比赛重新开始,除按照规则判罚外,还要对教练员处以通报批评,罚款1000元和追加停赛5场的处罚,经裁判员提醒无效,确认为罢赛的,教练员还将受到通报批评,罚款2000元和消取本赛季联赛参赛资格的处罚。

第十五条在联赛期间,凡故意对比赛巡视员、技术代表、裁判员等官员和工作人员有侮辱性言行或无理举止,视具体情节,处以通报批评,罚款5000元至1000元,追加停赛2至5场的处罚;有顶、推、击打、踢、踩等故意伤人行为,视具体情节,处以通报批评,罚款1000至2000元,追加停赛5至10场直至取消本赛季参赛资格的处罚。

第十六条凡出现在比赛中运动员、教练员及工作人员不服从裁判员的判罚或以其他理由进行纠缠,不听劝阻造成比赛延误,在临场裁判员或技术代表通知该队教练员进入比赛后仍继续延误比赛者的,一律按罢赛处理,给予该俱乐部罚款3000元的处罚,并根据《乐清男子篮球个乐部退出暂行管理办法》强制退出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技术代表违纪违规的处罚规定第一条技术代表在赛区应全面履行主办单位赋予的管理职能,不能胜任此项工作的,处以取消本赛季工作权利的处罚。

第二条技术代表在赛区不能有效地履行工职责,第一次出现赛前联席会工作不到位,或赛场秩序出现问题后处理不力,控制失当的,处以警告、停止联赛工作2轮的处罚。

第三条技术代表在赛区不能有效地履行工作职责,个人出现第二次(及以上)赛前联席会工作不到位,或赛场秩序出现问题后处理不力、控制失当的,处以通报批评、停止联赛工作5轮的处罚。

第四条技术代表第一次出现在赛后对裁判员的鉴定及打分不能客观公正、事实求是地反映临场裁判员表现的,处以警告、停止联赛工作5轮的处罚。

第五条技术代表第二次出现在赛后对裁判员的鉴定及打分不能客观公正、事实求是地反映临场裁判员表现的,处以警告,取消本赛季工作权利的处罚。

第六条技术代表个人第一次出现赛前没有检查记录台设备而引发影响比赛正常进行的问题者,处以警告、停止联赛工作2轮的处罚。

第七条技术代表个人第二次出现赛前没有检查记录台设备而引发影响比赛正常进行的问题者,处以取消本赛季工作权利的处罚。

第八条技术代表在比赛场地与观众、工作人员、记者等发生言语、身体冲突和摩擦,造成不良影响的,处以通报批评、停止联赛工作5轮的处罚。

第五章裁判员违纪违规的处罚规定
第一条有意操纵比赛胜负,或明显有意偏袒一方者,处以通报或内部通报批评,取消本赛季参赛资格,陂消在乐清篮协注册的资格。

第二条收受或索取俱乐部,承办单位及相关人员贿赂的,处以通报或内部通报批评,取消本赛季参赛资格,取消在乐清篮协注册的资格。

第三条在赛区与俱乐部、运动队或之相关的人员接触或接受他们的宴请,或收受礼品,接受或暗示俱乐部、运动队或相关人员安排消费活动的,处以警告,取消本赛季和下赛季俱乐部联赛的执裁资格的处罚。

第四条不服从组委会领导,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组委会活动或规定在动的,处以通报批评,取消本赛季和下赛季俱乐部联赛和执裁资格的处罚。

第五条对参赛队成员观众有不文明举止、有侮辱性、指责性语言者,处以通报批评、取消本赛季俱乐部联赛的执裁资格的处罚。

第六条挑动观众和参赛队成员或观众发生肢体冲突造成不良影响者,处以通报或内部通报批评,停赛5轮直至取消本赛季和下赛季俱乐部联赛执裁资格。

第七条破坏团结,拨弄是非,影响极坏者,处以通报或内部通报批评,取消本赛季联赛执裁资格,取消在乐清篮协注册的资格。

第八条临场裁判员在一场比赛中,对一起明显事件出现明显与自身等级不相符的错判、漏判、反判并引起球队不满和/或部分观众骚动,但经裁判员们磋商后予以纠正者,处以警告,停场2轮的处罚。

第九条临场裁判员在一场比赛中,对一起明显事件出现明显与自身等级不相符的错判、漏判、反判并引起球队不满和/或部分观众骚动,但未影响比赛胜负颠倒的、处以警告、通报或内部通报批评,停赛5轮的处罚。

第十条同一个赛季中,临场裁判员第二次出现第十三条的情况的,处以通报或内部通报批评,停赛10轮的处罚。

第十一条同一个赛季中,临场裁判员出现两次以上第十三条的情况的,处以通报或内部通报批评,取消本赛季参赛资格的处罚。

第十二条临场裁判员在一场比赛中两次(及以上)出现不应有的错判、漏判、反判,并对比赛胜负造成一定影响的,处以通报或内部通报批评,停赛5至10轮的处罚。

第十三条临场裁判员在一场比赛中两次(及以上)出现不应有的错判、漏判、反判、或在关键场次决定胜负的关键判罚出现明显错判、漏判、反判,并对比赛胜负造成一定影响的,性质严重的,
处以通报或内部通报批评,取消本赛季和下赛季俱乐部执裁资格的处罚。

第十四条临场裁判员对比赛中出现的各类违纪违规事件或违反体育道德的伤人动作不敢管理或处理不当者,处以警告,停赛2轮的处罚。

第十五条临场裁判员对比赛中出现的各类违纪违规事件或违反体育道德的伤人动作不敢管理或处理不当,导致赛场秩序失控,引起不良后果的,处以通报或内部通报批评、取消本赛季参赛资格的处罚。

第十六条违反联赛有关交通及财务制度规定者,处以警告、停赛15轮的处罚。

第十七条对监评组、俱乐部、运动队、媒体等方面反映不足意见比较集中的裁判员,处以警告,取消本赛季参赛资格的处罚。

第六章赛区(俱乐部)、比赛场馆违规违纪的
处罚规定
第一条主场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与主办单位签订有关协议后擅自更换主场的,将由当事主俱乐部负担损失费2000元。

第二条在一个赛季当中,观众席第一次出现局部秩序混乱,观众辱骂裁判员、教练员、运动员、赛区和主队俱乐部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将给予赛区竞赛承办单位和主队俱乐部警告,通报批评并责成加强整改工作,同时,各罚款1000元。

第三条在一个赛季当中,观众席第二次(含以上)出现局部秩序混乱,观众辱骂裁判员、教练员、运动员、赛区和主队俱乐部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将给予赛区竞赛承办单位和主队俱乐部警告,通报批评并责成加强整改工作,各罚款2000元。

第四条在一个赛季当中,比赛中观众席出现成群地辱骂裁判员、教练员、运动员、赛区和主队俱乐部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将给予主队俱乐部警告,通报批评并责成加强整改工作,各罚款3000元。

第五条在一个赛季当中,赛区首次出现个别观众向场内投掷杂物,没有中断比赛的,给予赛区竞赛承办单位和俱乐部警告,并各罚款1000元。

第六条在一条赛季当中,第二次(含以上)出现个别观众向场内投掷杂物,没有中断比赛的,了给予出队俱乐部警告,通报批评和罚款2000元外。

第七条赛场出现安全问题,比赛中或赛后观众在体育馆内,外围攻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联赛工作人员致使其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将视情节给予赛区通报批评,罚款5000元,情节严重,主办单位将责成主队俱乐部更换主场,取消竞赛承办单位承办资格。

第七章记录台、现场主持人及其他工作人员
违纪违规的处罚规定
第一条比赛期间,记录台出现严重错误和明显的倾向性错误,对比赛造成不良影响但未影响比赛胜负的,对竞赛承办单位给予严重警告,对记录台违纪者给予停止参加联赛工作的处罚。

第二条比赛期间记录台出现严重错误和明显的倾向性错误,影响了比赛胜负的,技术统计人员弄虚作假或严重失眠而影响统计数据的权威性、准确性的,给予通报的评,罚款500元直至取消对违纪的记录台,技术统计人员给予停止参加联赛工作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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