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制度改革从“以侦查为中心”到“以审判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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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简析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简析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一直是社会和法律界关注的焦点之一。

在中国,法律和审判制度的改革一直是国家的重点工作之一。

审判是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法律权威的来源和保障。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尤为重要。

一、改革目标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主要目标是提高审判的公正性、公信力和效率。

在中国,审判制度的公正性和公信力一直备受关注。

一些案件的审判结果让人不以为然,甚至有些人质疑法官的公正性。

而且,一些案件的审理效率较低,审理周期过长,影响了当事人的权益。

改革的目标就是要解决这些问题,提高审判的公正性、公信力和效率。

二、改革内容1. 健全审判权保障机制。

建立健全法官任免制度,确保法官能够独立、公正地履行审判职责。

健全法官责任追究制度,对违法违纪的法官进行严肃处理,确保审判权不被滥用。

2. 完善司法监督机制。

加强对审判活动的监督,防止裁判失职,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司法监督机制,如设立独立的审判监督机构,加强对法官的监督和评议。

3. 提高审判效率。

采取一系列措施提高审判效率,如加大司法资源投入,提高法院办案效率,简化程序,减少审理周期等,以满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加强司法公开。

建立健全的司法公开制度,增加审判过程的透明度,让公众能够了解审判的全过程,提高审判的公信力。

5. 强化司法人员职业道德建设。

加强对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职业素养,保证他们能够公正、独立地行使审判权。

三、改革意义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有着重要的意义。

改革可以提高审判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

改革可以提高审判效率,提高司法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需求。

改革可以促进法治建设,构建一个公平公正的法治社会。

第四,改革可以提高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的职业素养,增强他们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这些都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所要实现的目标和意义。

工作心得:怎样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工作心得:怎样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工作心得:怎样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如何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本次年会的总议题,众多专家学者对此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工程,也是一项系统工程,更是一项艰难工程。

改革必须注重刑事诉讼的全局效应。

第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与“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差别,表面上看是刑事诉讼中究竟“谁说了算”的不同,实际上,更重要的是“凭什么说了算”的差异。

审判应当凭借公正的法庭审理情况说了算。

第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与“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差别,表面看是刑事诉讼重心的不同,实际上,更重要的是其诉讼方式的差异。

诉讼方式并不仅限于法庭审理方式,而是有着更加广泛的内容。

法庭审理方式的改变,必然使起诉乃至侦查方式发生变化,绝不仅仅局限于审判阶段的变化。

以审判为中心,重在实现庭审的实质化,关键在于实现控辩有效对抗和当庭质证。

第一,严格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和集中审理原则。

审判人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控辩双方、证人、鉴定人的口头陈述,用于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当庭提出。

第二,完善庭前会议制度,明确主持庭前会议的法官与庭审法官的关系,明确庭前会议的效力,规范庭前会议程序等。

第三,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充分发挥举证、质证、认证各个诉讼环节的作用。

第四,庭审以有效质证为中心,尽量减少法官在法庭外调查核实的活动,这是庭审活动的关键和意义所在。

第五,完善裁判文书说理制度。

在裁判文书中,应当对裁判理由作出详细解释。

“以审判为中心”不是“以庭审为中心”。

“以审判为中心”是从职能的角度来讲的,不是从司法机关或者司法人员的诉讼主体来讲的。

“以审判为中心”并不等于否认审判前的诉讼程序的重要性,包括侦查程序和起诉程序。

恰恰相反,在我国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刑事案件办理质量的好坏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取决于侦查和起诉活动中是否收集了足够的定案证据。

公安机关是整个案件事实的最初调查者,而检察机关起到的则是承前启后的作用。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经济高速发展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不断涌现,刑事犯罪案件时有发生。

为了维护社会公正、保障人民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效率性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因此,势在必行。

刑事诉讼制度始终是一个重要的社会性制度,通过刑事诉讼的程序和程序中形成的相关规则,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也出现了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过分强调“以调查为中心”,使得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

调查机关在取证阶段具有过大的权力,对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可能造成侵害。

其次,由于过分注重“快速办案”,为了追求办案速度,一些追求真相的核心价值被忽视,导致一些案件的审判过程不够公正和透明。

再者,审判中的一些问题,如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方面的不足,也引发了公众对司法公正性的质疑。

以上问题都需要通过得以解决。

,首先应当注重保护被告人权益。

在取证过程中,要严格依法取证,确保被告人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比如,加强对取证程序的监督,提高取证过程中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同时,为了保护被告人权益,应增加辩护人的权力,增加合法辩护的空间和渠道,确保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合法权益保障。

其次,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应更加注重追求审判公正。

在案件审判过程中,要严格依法办案,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对于证据的收集和审查,要严格依法,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同时,要加强对审判过程的监督,加大对法官和法院的监督力度,确保司法公正。

另外,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也需要关注审判质量和效率。

为了提高审判质量,可以增加对法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法官的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

同时,加强对审判程序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提高审判的效率。

例如,在刑事诉讼中引入科技手段,加强电子取证等新技术的应用,提高办案效率和准确性。

综上所述,对于我国社会正义和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我们党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和全局高度,从坚持严格司法、确保司法公正的现实需要和长远考虑,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

从司法制度层面看,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认识和把握现代司法规律的必然要求。

对于法院而言,这项改革带来的不是权力和利益,而是更大的责任和压力。

改革在于促使我们更加慎重地行使司法权力,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从而减少冤假错案,有效保障人权和促进司法公正。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就是要通过强化法庭审判环节,充分保障辩护权利和质证权利,加强控辩双方对抗,从而树立审判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核心地位。

核心价值表现在:一是有利于贯彻刑事诉讼原则。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并不是要改变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诉讼原则,而是要切实发挥审判程序应有的终局裁断功能及其对审前程序的制约引导功能,纠正公检法三机关“配合有余、制约不足”之偏,纠正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格局之偏,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或者违反法律程序的案件“带病”进入起诉、审判程序,造成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

二是有利于统一司法审判标准。

尽管法律规定的标准是统一的,但实际执行中,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三个阶段往往是各有各的理解、各有各的把握。

通过确立在诉讼全过程实行以司法审判标准为中心,明确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达到法定标准,不是由哪个人或哪个部门说了算,而是最终通过公开、公正的审判加以检验和确认。

三是有利于强化政法机关整体工作理念。

坚持以审判为中心有助于政法机关牢固树立人民主体、权利本位、公权法定、权责统一、监督制约、法律至上、公平正义等理念,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现司法公正提供更为坚实的理论基础。

今年,松原市两级法院在吉林省委政法委、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松原市委政法委的组织推动下,积极谋划,与检察、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制订工作方案,在改革理念和制度运行层面达成了一致共识,并首先在基层法院组织开展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探索。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纵观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发展进程,曾经有过向“起诉状一本 主义”努力的举措。1996 年刑事诉讼法吸收和借鉴了日本对于案 卷材料移送的一些做法,改革起诉方式和公诉审查方式,从原来 的“案卷移送主义”的起诉方式和实体性审查的公诉审查方式,转 向了“复印件主义”和以程序性审查为主,这一改革虽未彻底阻断 案卷材料在审前进入到审判程序,却也有效的控制了审前信息向 审判程序的流动。然而由于社会制度等因素,使得这一项改革并 未收到预期的效果,在 2012 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便又将“复印件 主义”改为了“案卷移送主义”。
◆法制园地
推进讼制度改革
魏美玲
摘 要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一决定的提出是解决中国刑事诉讼多年以来
存在的问题的必然选择。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以审判为中心”观念的缺失,使得实际上产生了“侦查中心主义”和一审的严
重失重的情况。这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检法三机关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背道而驰,并且容易出
总的来说,在过去几十年的司法实务中,我国的法官均有机 会在开庭前前或者第一审开庭后阅览全卷。如前所述,侦查案卷 信息对法官作出判决的影响是不可估量的,而在这样的案卷移送 的条件下,即便是法官有机会亲自询问证,也很难改变这种预判 所带来的根本性的影响,更何况在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庭审上 绝大多数的证人都不出庭,法官根本没有机会一一询问证人。在 此种情况之下所作出的有罪判决,实在不能不令人为之担忧。如 果不能阻止案卷材料在案卷审理前进入到审判程序,超高的有罪 判决率将任然长期存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之间所产生的一
阻断审前信息与裁判信息之间的联系,防止法官产生预断,确保 法院必须通过公正的庭审程序来作出裁判,树立法院的权威,在
审判的独立和中心地位。其做法是要么走向“起诉状一本主义”, 庭审之外的其他时间里,包括法院自身也不能对案件事实进行认

推进由“侦查中心”向“审判中心”转变的刑事诉讼程序改革

推进由“侦查中心”向“审判中心”转变的刑事诉讼程序改革

推进由“侦查中心”向“审判中心”转变的刑事诉讼程序改革作者:陈卫东来源:《人民论坛》2019年第29期【摘要】由“侦查中心”向“审判中心”模式转变,是刑事诉讼程序改革的重要内容。

“侦查中心”模式导致审判职能弱化,庭审流于形式的问题严重,以案卷笔录定案的做法尤为常见。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扭转“以侦查为中心”格局的关键途径在于确立与贯彻直接言词原则,确保法官据以定罪量刑的信息直接来源于法庭之上。

【关键词】侦查中心审判中心刑事诉讼程序改革【中图分类号】D915.1 【文献标识码】A刑事司法活动由控、辩、审三方通过具体诉讼行为而进行,三方在诉讼程序中相对固定地担当着控诉、辩护和裁判的诉讼角色。

审判作为决定被告人命运和案件结局的最终阶段,理应处于刑事诉讼的核心地位。

但是,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中国的侦查程序却始终居于整个诉讼活动的中心地位,主导着整个案件的走向和结果。

侦查机关的侦查结论往往对后续的审查起诉工作和审判结论起到决定性作用,法庭辩论沦为“走过场”的形式化表演。

这种诉讼职能和诉讼结构严重异化的现象被学术界称为“侦查中心”的诉讼模式。

在中国,刑事案件的办理遵循以诉讼阶段为理论、以宪法文本为基础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模式。

诉讼阶段论强调分工负责的重要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检察院负责起诉,法院负责审判,三家各司其职且在地位上平等、独立。

于是,作为第一道“工序”的侦查自然成为最关键的环节,即认定案件事實的实质性环节;而后续的审查起诉和审判程序的作用往往被弱化,仅对“上游工序”进行复核与确认。

在权力运行层面,虽有“配合、制约”原则规制,但在强调共同肩负查明案件事实、合力打击犯罪的诉讼使命的社会治理背景下,三方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形成了“配合有余,制约不足”的关系,导致“未审先定”局面,法庭审判往往流于形式,形成了侦查决定起诉、进而决定审判的现象。

在公安机关主导侦查程序,违法侦查行为不受司法制约且后续的检察、审判环节又难以发挥实质作用的情况下,公安机关的错误侦查结论很难得到有效的审查和纠正。

“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及其限度

“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及其限度

“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及其限度一、本文概述1、简要介绍“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背景和意义。

“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是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应运而生的。

这一改革理念强调在刑事诉讼中,审判阶段应作为决定性的中心环节,所有诉讼活动都应当围绕审判展开,确保案件的质量与公正性。

其背景在于,以往我国的刑事诉讼活动中,侦查和起诉阶段往往占据主导地位,审判阶段的功能被相对弱化,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效率。

改革的意义在于,通过突出审判的中心地位,强化审判对侦查、起诉等前置程序的制约作用,确保只有经过合法、公正、有效的审判,才能最终确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这不仅有助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还能提升司法公信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也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动司法现代化、实现法治国家建设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2、阐述本文的目的和研究范围。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及其所存在的限度。

这一改革理念自提出以来,便在我国司法体系中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与讨论。

本文的目的在于,一方面,通过系统地梳理和分析相关文献资料,阐述“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核心要义、理论基础以及实践进展;另一方面,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深入剖析这一改革在实践中所遭遇的困境与挑战,揭示其内在的限度。

在研究范围上,本文首先界定了“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基本内涵,包括其理论依据、价值取向以及实践要求等方面。

在此基础上,文章从多个维度出发,全面考察了改革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情况,如审判程序的优化、审判权的配置、审判监督的强化等。

同时,文章还关注了改革对法官角色、律师作用以及当事人权益等方面的影响,以期全面反映改革的实际效果。

本文还着重分析了“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限度问题。

这包括对改革理念的理解误区、实践操作中的困难与挑战、以及改革所引发的新的司法问题等。

通过深入分析这些限度因素,本文旨在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司法改革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简析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简析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简析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对社会的司法审判制度也发生了很大
的变化。

应用科学化和信息化技术及其实施方法对司法审判体系产生了深
远的影响,形成了新一代的司法审判制度。

在司法审判制度的中,以审判
为中心是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审判制度,是指以强化司法审判为核心,以审判
质量为出发点,在案件受理、审理、调解、执行等多种过程中,重点开展
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审判制度。

具体来说,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加强司法审判制度建设,将审判制度的传统模式从“书面审理”
转变为“法官审理”,实现了个性化审判,确保审判质量;
二是加强审判机构职能机制,从宽松的纯粹执行制定立法,到丰富多
元的独立自主裁决,司法审判机构能够适时应对案件,当事人及时获得司
法保护;
三是改进司法审判程序,完善审判文书制度,强化审判文书指导功能,有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减轻司法审判负担;
四是完善审判制度,加强审判公示,发挥审判公开的高效性和审判专
业的水平,促进审判质量,提高全民司法保护水平;
五是强化审判性评价,司法审判机制,以质量为导向。

简析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简析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简析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制度的改革与进步也变得日益重要。

而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诉讼制度在不断的改革完善中也显得尤为重要。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目前我国法制建设中一个重要的方向之一。

本文将从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背景、意义以及现状进行简要分析。

一、背景我国的诉讼制度改革经历了不断的探索和发展,原有的诉讼制度存在着审判权力不足、裁判效率低下等问题。

随着司法体制的不断完善和社会的进步,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成为了必然的选择。

现行的诉讼制度存在着过多的非审判环节,裁判权力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仲裁、调解等非审判程序占用了大量的时间和资源,导致审判程序的效率不高。

将审判置于中心地位,侧重审判程序的完善和提高效率,是当前诉讼制度改革的迫切需要。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也与法治建设的要求密切相关。

审判是法治的最后一道屏障,它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将审判置于中心地位,加强审判权力的行使,是推进法治建设的内在要求。

二、意义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

这种改革有利于加强司法权力的行使。

审判是司法权力的主要行使方式,只有加强审判权力,完善审判程序,才能够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和维护社会稳定。

这种改革有利于提高法律效率。

在当前法治建设的背景下,提高法律效率尤为重要。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可以减少非审判程序对审判程序的干扰,提高整个诉讼程序的效率和效果。

这种改革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审判是维护当事人权益的最终手段,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可以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司法公正的实现。

三、现状目前,我国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在诉讼程序方面,我国加强了审判程序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强化了审判程序的主导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不断加强对审判程序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审判程序的严谨和公正。

在司法体系方面,我国不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司法效率。

简析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简析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简析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指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将审判工作作为整个诉讼制度的核心和重点,以提高审判效率、公正性和权威性为目标,对诉讼制度进行全面的改革和完善。

审判是法治社会的基石,其质量的好坏直接决定了法治社会的稳定和有序。

在我国法治建设中,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一直是重点和难点之一。

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法治国家之一,其诉讼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国际影响力。

本文将从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必要性、难点和挑战以及我国的实际案例等方面进行简析。

一、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必要性1. 提高司法审判效率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可以提高司法审判效率,缩短审判周期,提高审判质量和效果。

通过完善诉讼程序和施行电子诉讼系统等手段,可以加快审判的速度,提高司法效率。

2. 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可以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合理的程序安排和审判规则的建立,可以确保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得到公正的对待,保护其合法权益。

3. 增强司法公信力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可以增强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通过提高审判质量和完善程序规定,可以增强司法机关在社会中的权威地位,增强社会对司法机关的信任。

二、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难点和挑战1. 制度体系的完善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需要对我国的法律制度进行全面的改革和完善。

包括诉讼程序的规范、审判程序的规定、司法机关的设置和职权等方面的制度体系都需要进行全面的调整和改进。

2. 人员素质的提高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需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审判队伍。

需要对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进行全面的培训和提升,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以应对新形势下的审判工作需要。

3. 社会舆论的引导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需要引导和调动社会各界的力量,使其能够积极参与和支持审判工作。

需要通过消除社会诸多不良因素,树立审判工作的权威形象,使司法工作得到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工作心得:从“以侦查为中心”到“以审判为中心”

工作心得:从“以侦查为中心”到“以审判为中心”

工作心得:从“以侦查为中心”到“以审判为中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项改革应当有利于从源头治理司法不公正的问题,即针对以往的刑事诉讼实践中“以侦查为中心”的问题,确立“以审判为中心”的新的诉讼制度,以便于有效解决这些问题。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一个复杂工程,也是一个系统工程,更是一个艰难工程。

认识到这项改革的这些特点,有助于我们展开针对性研究,以确定这项改革的着力点,有效、有序、妥善处理改革所面临的各种困难,积极稳妥推动改革。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一个复杂工程之所以说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一个复杂工程,是因为这项改革的复杂性。

这种复杂性首先源于人们对改革中的一些复杂问题的认识需要进一步提高。

就这项改革的目标而言,不言而喻,其根本目标是进一步促进刑事司法公正、更加有力地维护刑事司法公正,然而,在这个根本目标之下,还有许多具体问题需要研究。

例如,“进一步促进刑事司法公正”的含义,就需要分析。

这当然意味着从质和量两个方面促进刑事司法公正。

所谓从质的方面促进刑事司法公正,其含义是可以确定的,即刑事司法不仅要求实现实体公正,而且要求实现程序公正。

而从量的方面提升刑事司法公正,则应是指“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对此应当怎样理解,需要深入研究。

一方面,基于人间的司法不同于人们想象中的“神的审判”,难免会有差错,因此,人们很容易将这个要求视为可望而不可即的目标。

另一方面,也应当预见到,一旦按照“以审判为中心”的要求完善了我国的诉讼制度之后,刑事诉讼领域仍然会发生不公正的问题。

就此而言,这项改革成功的标志,在司法公正“量”的提升上究竟意味着什么,也将是个疑问。

对这个问题,应当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确实是个前所未有的高目标,但提出这个目标有其合理性以及必然性。

【全面深化改革】浅析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检察工作的影响

【全面深化改革】浅析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检察工作的影响

浅析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检察工作的影响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大任务,这既是对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侦查中心主义”的矫正,也是对“卷宗中心主义”的纠偏,更是为了构建科学、合理的公检法业务关系,这也必将有助于切实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一、“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一)提出“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背景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活动奉行以侦查为中心的“侦查中心主义”和以案卷为中心的“卷宗中心主义”,审判走过场、庭审流于形式的问题比较突出,审判成了对侦查卷宗的确认程序,大量的侦查违法行为无法通过审判得到监督和纠正。

2013年以来一系列重大冤错案件的发现与纠正以及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是提出和实行审判中心主义的直接动因,是对各界吁求避免冤错案件一种宏观上的制度回应。

另外,2013年1月1日起,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全面施行,特别是其中关于刑事审判方式的一系列重要规定,为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提出和实行庭审中心主义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概念《决定》中有这样一段论述:“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从这段论述来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就是以庭审作为整个诉讼的中心环节,侦查、起诉等审前程序都是开启审判程序的准备阶段,侦查、起诉活动都是围绕审判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标准和要求而展开,法官直接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依据证据裁判规则作出裁判。

简而言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就是要求庭审实质化,提高审判质量。

(三)“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意义“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是使各办案部门重视庭审,严格证据标准,落实规则要求,提高庭审质量,最大限度地避免冤错案件。

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以审判为中心

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以审判为中心

授 魏晓娜说 。 此次“ 两 高三部门 ” 印发的《 意
司法资源 配置 。完善 刑事 案件 速
裁 程 序 和 认 罪认 罚 从 宽 制 度 , 对
见》 明 确要求 ,  ̄ E H , q 被告 入有罪 或 者无罪 、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 , 都 应 当在法庭. } m示 , 依法保 障控辩 双方 的质证权利 。 对定罪量刑的证
大刑事冤假错案 2 3 起。
为什 么侦 查 、 起诉 、 审 判 都 经 过 了 环 环 相 扣 的 严 密 程 亭, 仍 难 以避 免冤 假 错 案 的 发
会拉长 。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教 授 吴 宏
耀说 , 在我 国司法 实践 中 , 绝 大 多数 案件都 是相 对较 为轻
件f F - 出处 理 , 然而 , 为何 只是 以 “ 审 判” 为 中心 , 为何 “ 术经 人 民 法 院 依 法判决 . 不 得确 定 仟 何 人 有 罪 ” ?
以审判 为 中心 的 刑事 诉讼制 度改 革的意 见》 ,这 是我国刑事诉讼 制
度 的 一 次 重 大 改 革
推 进 改革 司 法公 正 与效 率并 举
据 今年 2 最 人 法 院 发
“ 因为人民法院所主持 的庭审
活 动 具 备程 序 义I Y , J 最完整形 态 , 人 民法 院对寨 f f : l f  ̄ , j 认识和 处理 是
布的 《 中国法院的司法改革 》
显示 , 2 0 1 3年 至 2 ( 1 1 5年 , 最
裁程 序 、简 。 ( 据《 人 民 日报 》 )
独质证 。 依法保障 当事 人和其他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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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 察 人 员必 须投 入 更 的时
间、 精 力去 发 现 、 收集、 固 定 保 全证 据 ;在 法 庭 审 理 阶 段 , 随 着控辩 双 方参 与程 度的 不断 加强, 法 庭 审 理 的 时 间 也必 然

“以审判为中心”的“中心”改革

“以审判为中心”的“中心”改革

“以审判为中心”的“中心”改革□ 田成有在司法实践中,“以审判为中心”的观念还很缺失。

由于缺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逐渐错位为“以侦查为中心”。

近年来出现的一系列冤假错案,充分说明了“以审判为中心”在异化或缺失。

侦查机关仅满足于破案抓人,不能全面、客观、及时地收集证据,检察机关对侦查监督乏力,法院对审前程序无所作为,庭审成了对侦查结论的确认和维护。

在司法实践中,有罪推定的思维定势依然贯穿于诉讼始终,未能实现疑罪从无;轻信口供、依赖口供,口供依然是作为认定有罪的主要依据;在证明标准上相互迁就、打折扣、降要求,留有余地;庭审虚化,走过场,以案卷笔录代替证人出庭,被告人质证权难以落实;忽视律师辩护意见,律师作用无法有效发挥。

可以说,冤案的形成,最后都有一个重要规律,就是审查和庭审走了过场,流于形式,“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审判制约“失灵”,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失偏”了。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对“侦查中心主义”“逮捕中心主义”“口供中心主义”、结构异化的重大改革举措,是刑事诉讼领域一场深刻而影响深远的革命,这场改革将释放出两个非常重大变化。

优化司法职权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理顺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三者关系。

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的流程模式是公安机关主导侦查、检察机关主导起诉、法院主导审判。

侦、诉、审的关系定位,常被形容为公安机关做饭、检察机关端饭、审判机关吃饭。

控诉、辩护、裁判三方的地位和关系,不是一个三角形结构,而逐渐成为一个线性结构。

由于各诉讼阶段分别由不同的机关主导,致使在证据把握、事实认定等方面往往各行其是,各有各的理解、各有各的把握,缺乏统一标准。

特别是在实践中过分依赖侦查卷宗笔录,定案依赖于阅卷,造成庭审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定罪量刑中的作用被淡化、被架空,侦查结论影响或决定着案件的结果或走向,加之,法院对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的制约作用非常有限,通过庭审发现事实真相和保障人权的价值大打折扣。

侦查机关适应“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思考

侦查机关适应“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思考

侦查机关适应“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思考
高源
【期刊名称】《辽宁警专学报》
【年(卷),期】2017(019)001
【摘要】侦查机关适应“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前提是正确理解其含义。

我国“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是在不变动现有司法格局的基础上,强调侦查和公诉按照审判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标准和要求进行,同时承认审判在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的最高权威。

侦查机关适应相关诉讼制度改革的关键是认清侦查与审判、公诉和预审之间的关系。

取证能力的提升是侦查机关适应“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核心,可从建立以客观性证据为中心的取证模式、完善侦查取证指引体系、促进取证措施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等方面着手提升取证能力。

【总页数】9页(P9-17)
【作者】高源
【作者单位】南京森林警察学院侦查系,江苏南京 21002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793
【相关文献】
1.侦查机关适应“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思考 [J], 高源;
2.论基层公诉适应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路径 [J], 张淑岩;宋淑玲
3.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J], 高松林;
4.对我国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思考 [J], 黎亚薇
5.公诉工作如何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J], 王俊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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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侦监工作的思考(最新)

“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侦监工作的思考(最新)

“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侦监工作的思考(最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提出了一系列司法改革新举措,其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特别引人瞩目。

因此,亟需立足于以审判为中心,厘清侦、诉、审之间的关系,推进侦查监督工作相应法律监督制度改革,更加准确把握侦监工作定位,突出审查逮捕的关键性作用,如何应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侦查监督工作的影响以及如何适应等问题进行粗浅的探讨。

一、对“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理解“以审判为中心”是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司法权威的必然路径选择,是为了防止司法不公和冤假错案,也是刑事诉讼制度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当前实行的刑事诉讼体制是传统的“以侦查为中心”,法庭审判的依据主要是侦查机关收集的在卷证据,这种诉讼制度显见不利于保证案件质量和实现司法的公正,“以审判为中心”是对“以侦查为中心”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种种现象的深刻反思。

“以审判为中心”虽凸显审判的中心地位,将刑事审判作为整个诉讼的核心,但并不是以法院为中心,而是强调公检法的办案活动都要围绕法庭审判进行,围绕收集、审查、采纳证据进行,这项改革涉及侦查、起诉、审判、羁押各个环节,从而优化司法职权、司法资源等配置。

具体而言,一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是提高庭审质量,最大限度地避免冤假错案,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二是审判程序才是中心,调查和确认案件事实的重心在法庭审理阶段,只有在审判阶段才能最终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刑事责任问题,侦查、起诉等程序对犯罪嫌疑人罪责的认定仅具有程序内的意义,对外不产生有罪的法律效果。

三是侦查、起诉等审判前置程序都是围绕审判进行的,均以审判为目标,服从于审判,服务于审判。

四是法院裁决的作出必须以“审判”的方式进行,着重突出强调了作为最为完整的诉讼程序一审程序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体系中的地位。

专家解读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doc

专家解读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doc

专家解读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正式发布,分为五个部分,共计33条。

《实施意见》以确保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为宗旨,遵循刑事诉讼基本规律,聚焦公正审判制度难题,统筹兼顾多元诉讼价值,既是落实中央改革精神和要求的配套性措施,也是当前和今后较长一段时期指导刑事审判制度改革和刑事审判实践的关键性文件。

其中特别强调了坚持严格司法原则,树立依法裁判理念。

查字典小编给大家整理分享了下面的专家解读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快来看看吧。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台《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不仅进一步重申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改革精神,还结合试点新规提出了一系列针对性强、可操作性强的配套措施,为各级法院提供了既高屋建瓴又言之有物的指导纲领和操作指南。

具体而言,《意见》对如何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至少提供了四点启发:一、理念先行:完善人权保障坚持严格司法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不仅仅是制度设计的问题,更为重要的是理念的创新,只有理念创新,制度和程序的改革才能实现,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制度创新、理念先行。

诚如《意见》所指出的那样,改革过程中要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等关系,摒弃传统的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等落后的司法观念,从而确保改革稳步推进。

《意见》还指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坚持严格司法的必然要求。

所谓严格司法就是要严格贯彻、落实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1996年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现行刑诉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对疑罪从无原则再次作出了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曾指出,要想推进严格司法,必须确立庭审在刑事诉讼中的中心地位,由过去的以侦查为中心向以审判为中心转变,切实发挥法庭审判应有的终局裁断功能及其对审前程序的制约引导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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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制度改革从“以侦查为中心”到“以审判为中心”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笔者认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项改革应当有利于从源头治理司法不公正的问题,即针对以往的刑事诉讼实践中“以侦查为中心”的问题,确立“以审判为中心”的新的诉讼制度,以便于有效解决这些问题。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一个复杂工程,也是一个系统工程,更是一个艰难工程。

认识到这项改革的这些特点,有助于我们展开针对性研究,以确定这项改革的着力点,有效、有序、妥善处理改革所面临的各种困难,积极稳妥推动改革。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一个复杂工程
之所以说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一个复杂工程,是因为这项改革的复杂性。

这种复杂性首先源于人们对改革中的一些复杂问题的认识需要进一步提高。

就这项改革的目标而言,不言而喻,其根本目标是进一步促进刑事司法公正、更加有力地维护刑事司法公正,然而,在这个根本目标之下,还有许多具体问题需要研究。

例如,“进一步促进刑事司法公正”的含义,就需要分析。

笔者认为,这当然意味着从质和量两个方面促进刑事司法公正。

所谓从质的方面促进刑事司法公正,其含义是可以确定的,即刑事司法不仅要求实现实体公正,而且要求实现程序公正。

而从量的方面提升刑事司法公正,
则应是指“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对此应当怎样理解,需要深入研究。

一方面,基于人间的司法不同于人们想象中的“神的审判”,难免会有差错,因此,人们很容易将这个要求视为可望而不可即的目标。

另一方面,也应当预见到,一旦按照“以审判为中心”的要求完善了我国的诉讼制度之后,刑事诉讼领域仍然会发生不公正的问题。

就此而言,这项改革成功的标志,在司法公正“量”的提升上究竟意味着什么,也将是个疑问。

笔者认为,对这个问题,应当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确实是个前所未有的高目标,但提出这个目标有其合理性以及必然性。

就民众对司法领域的不公正现象的“零容忍”要求而言,党中央对司法公正所提出的这个目标有其合理性;而从司法的公平正义包含着不同内容来看,该目标又有其必然性。

一方面,如果说司法的公平正义所包括的刑事实体公正(不枉不纵地解决刑事责任问题),其中的不放纵犯罪需要主客观条件的充分具备,因而难以在每一个刑事案件中都实现,但至少不冤枉无辜以及“疑罪从无”这个最低限度的刑事实体公正,应当作为目标在刑事审判这最后一道防线中被坚守。

另一方面,如果说司法的公平正义所包括的刑事程序公正难以在所有的刑事案件的全部诉讼阶段中都得到保障,那么,起码应该在刑事审判这最后一道防线中得到有效保障。

第二,关于从质和量这两个方面促进司法公正,我们不仅应当看到上限被抬高到了“每一个案件”的司法公正,同时,也应当看到,
关于司法不公正的底线也需要相应的上升,以此彰显司法在公平正义方面的发展。

在衡量经济发展的指标中,经济总量的增长固然重要,而生活贫困线的不断抬高以及贫困线以下人口数量的减少,同样是重要指标。

也就是说,虽然人间的司法终究难免出错,但是,我们至少应该能够有效预防、避免和减少冤假错案。

这正是通过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所要达到的目的。

而且,因为“以侦查为中心”的司法模式所产生的“制约失灵”而导致的冤假错案,通过这项改革,应能进一步得到预防、避免和减少。

当然,这项改革需要解决的复杂问题很多,即使是在认识方面,也有许多我们尚未涉及的复杂难解的问题。

例如,人们对于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问题的认识,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就有相当大的距离,如何弥合两者,就是个复杂的问题。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
之所以说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因为这项改革涉及整个刑事司法体制,影响到整个刑事诉讼过程,甚至可以说,关于这项改革的每一项具体措施,都会在诉讼程序和司法体制中产生“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应,因此,改革必须注重刑事诉讼的全局效应。

对此,笔者试从两个方面进行简要说明:第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与“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差别,表面看是刑事诉讼中究竟是“谁说了算”的不同,实际上,更重要的是“凭什么说了算”的差异。

如果认识不到这一点,只是简单地强调改革对审判权威的肯定,那么,推进“以审判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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