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的思考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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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的思考和探索
审判委员会制度是我国独具特色的一项司法审判制度,在五十多年的社会主义司法实践中发
挥了重要的作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化,社会公众对人民法
院司法水平要求不断提高,现行的审判委员会制度无论是在组织形式、职能定位,还是在工
作程序和方式上存在的问题日益显露,其发展现状已滞后于现代司法理念,与公正、高效审
判宗旨的需要已不相适应,改进和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势在必行。

现结合司法实践,谈谈对
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和体会。

一、审判委员会组织形式应由领导型向专业型转变
审判委员会是法定审判组织,应由符合其自身特点和职责要求的人员组成。

而现行的审判委
员会则沿袭了我国行政管理机制的传统模式,委员由院长、副院长、审判业务庭庭长及相关
部门负责人组成。

这些人员大多是资深法官,在案件研究中政治敏锐性和把握全局的能力较强,但是,由于受分管或从事审判业务工作的限制,一些委员往往只熟悉自己所分管或从事
的审判业务,而不熟悉其它的审判业务,势必会影响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的质量。

随着法律
法规的不断细化,案件类型和分工更加具体明确,审判工作的专业性越来越强,要求每个委
员既通刑事、行政、又通民事、商事,确实是勉为其难。

因此,审判委员会应走专业化的道路。

目前,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审判委员会组织形式实行专业化提出了不少观点和建议。

审判
委员会组织形式应符合审判规律的内在要求,一是要改革审判委员会委员的选任程序,改变
审判委员会委员和行政职务完全挂钩的做法,通过公开竟聘,民主评议等形式把那些业务精通、政治过硬、作风正派的法官选进审判委员会。

二是在审判委员会之下成立若干审判委员
会专业分会,如审判委员会民事、刑事、行政分会等,其成员应由从事相关专业的优秀法官
组成,审判委员会专业分会只讨论决定各相关业务的案件。

在设立审判委员会专业分会后,
各级法院统一的审判委员会仍然需要保留,审判委员会专业分会接受审判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一方面可以协调各专业分会的联系,另一方面便于对涉及多个专业的重大疑难案件以及
事关全局性、整体性、普遍性的审判问题的研究,强化宏观指导。

三是要加强对审判委员会
委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委员履行职责的能力。

审判委员会成员必须提高自身素质,适应审判
委员会发挥职能的需要。

要创造各种机会和条件,组织委员先学一步,多学一点,使其业务
能力始终能够代表全院的最高水平。

近年来,一些法院在审判委员会专业化改革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

审判委员会专业组的职能
主要有:一是专业范围内讨论研究重大疑难案件,对案件质量和效率进行把关。

二是结合协
调相关业务部门工作,加强监督和考核,落实质量目标管理责任。

三是针对审判工作中的重点、热点、难点以及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总结审判经验,制定指导法
院相关业务的规范性意见,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考虑到审判委员会专业尚不是法定
审判组织,明确规定专业组在对案件的研究把关上,其意见只是指导参考性意见,而不是决
定性意见,当合议庭与专业组意见不一致时,仍须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

审判委员会专
业组设立以来,由于其专业性强,熟悉相关业务工作,因此,在案件研究中能够抓住案件的
焦点和关键,审判委员会专业组除对案件进行把关,还加强了对全市法院审判业务工作的指导。

二、审判委员会工作职能应由研究案件型向宏观指导型转变
审判委员会的主要职能应是研究有关审判工作的根本性和全局性问题,而不仅仅是对案件的
讨论研究。

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有关法律对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的范围没有严格界定,使
得许多一般案件被提交到审判委员会上讨论决定。

加之,有关法律对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
件的程序没有严格规定,往往存在谁愿意提交就可以提交,想何时提交就何时提交的随意性。

从而造成审判委员会往往陷入大量具体案件的讨论研究之中,没有足够的精力对审判工作中
全局性、方向性的问题进行研究。

由于大量的案件涌入审判委员会,实质上代替了合议庭的
职能,极易造成权责不分,不利于增强合议庭和法官的责任心。

鉴于上述情况,审判委员会应转变职能,逐步减少对案件的研究讨论,弱化其研究具体个案
的职能,强化其指导和监督审判业务的职能,把工作重点放在分析审判形势,总结审判规律,制定审判规范,研究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上。

一是明确进入审判委员会的案件的标准,规定什
么样的案件才可以进入审判委员会研究,依法限定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的范围,使审判委员
会只对少数重大、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研究。

二是要规范程序,严把案件的进入审
判委员会的关口,制定严格的提交审判委员会案件准入条件,减少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的随
意性。

三是要还权于合议庭,强化合议庭职能,保障合议庭依法独立审理案件,在还权同时
强化责任,合议庭出现错案,全体成员承担责任。

三、审判委员会运行方式应从听取汇报型向直接参与或旁听庭审型转变
审判委员会作为审判组织,并不开庭审理案件,却有对各类案件下判的权力。

这种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现象,有悖于当代司法理念,有悖于审判中的直接言词原则。

就像“一个不接触病人(即当事人)就敢下处方的医生(审判委员会)。

”司法实践中,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往往以会议形式进行,许多委员事前既不查阅案卷材料,也不参与庭审或参加旁听,委员获知案
情的重要途径就是听案件承办人的汇报。

这种讨论决定案件的运行方式有违于促进公正司法
的“直接言词”原则,这也是当前学术界质疑审判委员会制度甚至主张取消审判委员会的重要
理由之一。

因此,应大力改进审判委员会决定案件的运行方式,实行从听取汇报型向参与或
旁听庭审型的大跨度转变。

一是要建立审判委员会委员参与重大案件审理制度。

应选择重大
疑难且在本地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由审判委员会委员亲自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既可以使
审判委员会委员全面了解案件争论的理由及焦点,也可以提高审判委员会委员的业务水平。

二是要建立审判委员会委员旁听案件庭审制度。

合议庭认为有可能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重
大疑难案件,在开庭审理时,应邀请审判委员会委员旁听案件的庭审,努力使他们全面直接
了解案情。

三是要建立审判委员会委员提前阅看案情报告制度。

审判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在会
议之前将本次会议所要讨论的案情报告送委员阅看,使委员有较充分的时间研究考虑案情和
法律适用问题,使讨论更有针对性。

四是要建立部门负责人和合议庭全体成员参与汇报制度。

审判委员会在讨论案件时,合议庭全体成员和部门负责人应到场汇报并接受委员的质询,再
审程序中须对本院原生效裁判作出重大改判的,原审合议庭及其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接
受委员质询,防止承办人对汇报内容的侧重、夸张或弱化、隐瞒在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中,
所涉及专业的委员多数已能熟悉案情,经熟悉案情的委员首先将案件的争议焦点和有关情况
向审判委员会进行汇报,使其他审判委员会委员在提前阅看案情报告的基础上进一步了解案情。

这样,在讨论决定案件时,由于各位审判委员会委员已从多个渠道熟悉或了解了案情,
能够很快抓住案件焦点,提高了案件研究的质量和效率。

审判委员会改革涉及法院审判管理、审判方式、审判体制等诸多领域,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

因此,在推进审判委员会改革中一定要深入调研,科学论证,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稳妥进行。

笔者相信,随着我国司法体制尤其是法院各项改革的深入开展,审判委员会制度也一定
会不断完善和发展,这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审判制度一定会焕发出新的活力,发挥越来越重要
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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