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的思考和探索

合集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0.01.11•【文号】法发[2010]3号•【施行日期】2010.01.11•【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组织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中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院。

2010年1月11日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为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提高审判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几十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在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审判工作,审理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人民群众通过法院解决纠纷的意识不断增强,全国法院受理案件的总量和新类型案件逐年增多,对审判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

为了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实现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的科学化、规范化,应当不断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

二、改革和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应当坚持“三个至上”的人民法院工作指导思想,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领导,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自觉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自觉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坚持从审判工作实际出发,依法积极稳妥推进。

三、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在总结审判经验,审理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思路与建议

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思路与建议

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思路与建议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在近年来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和改革,但是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刑事诉讼制度,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提出一些思路和建议。

加强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首先,要加强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作为司法机关的关键部门,法官对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结果具有重大的影响。

因此,他们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保障。

为了加强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我们需要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司法体系,有利于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减少外界压力的干扰。

同时,我们还可以加强法官的审判能力和道德水平,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判断力,使其能够独立作出公正的判决。

同时,我们还可以加强对于法官的监督机制,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监管机构,对于法官的违纪行为和不当之处及时加以惩处和纠正,保证司法公正和司法透明度。

提高证据的认定和审查标准除了要加强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我们还需要提高证据的认定和审查标准。

证据是刑事案件中最重要的因素,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判决结果。

因此,要保证证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加强对于证据的鉴定和审查。

其中,我们可以采用一些新的科技手段,如DNA鉴定、图像处理等,提高证据的辨别和鉴定效果。

同时,我们还可以采用专业人员对于证据进行鉴定和审查,避免人为因素对于证据的影响,确保证据评估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建立快速、高效的诉讼程序除了要提高证据的认定和审查标准,我们还需要建立快速、高效的诉讼程序。

对于刑事案件,时间的迅速行动和诉讼的高效率都非常重要,因为它们直接涉及到案件的审判结果。

为了建立高效的诉讼程序,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诉讼模式和经验,对于现有的诉讼程序进行优化和改进,加快案件审理和审判进程。

特别是对于简单、明确、无可争议的案件,可以采取快速公正审判的方式,避免无谓的拖延和耗时地审理过程。

同时,我们还可以加强对于刑事案件的管理和调查,避免不必要的诉讼程序或复杂的审判过程。

通过建立一个更为密切的司法监管体系,能够及时防范和处理诉讼案件的梭哈等多种风险。

论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

论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

论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摘要: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开展,随着程序公正观念的逐步确立,法院体制改革问题逐渐进入学界与实务界的讨论范畴。

在有关法院体制改革的问题之中,可能最引人注目的是审判委员会的改革问题。

鉴于此,本文对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审判委员会制度;法院;法官一、前言在我国,法院审判组织主要包括三种形式: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

其中,独任庭是由职业法官一人组成的审判组织,适用于依据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民事和刑事案件;合议庭则是依合议原则建立的审判组织,适用于依据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刑事案件以及行政案件。

考察世界各国,不论诉讼程序、职业范围等方面的规定有何不同,独任庭、合议庭依然是各国审判组织的主要与基本形式。

事实上,就是在我国,诉至法院的绝大多数案件也是通过独任庭或合议庭的形式加以解决的。

与独任庭、合议庭不同的是,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是一种群体决策,作为一种群体决策,其用意在于发挥集体力量,让各位审判委员会成员提出各种可能的裁判方案,然后在其中选择一种最佳方案作为解决纠纷的判决内容。

这也是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优于合议庭、独任庭讨论案件的主要所在,毕竟合议庭最多只能提出三种解决方案,而审判委员会提出的解决方案最多可达十余种,选择范围明显要大得多。

正是由于审判委员会拥有对所谓重大或者疑难案件进行讨论,并实际行使着的对案件裁决的最终决定权力,使审判委员会成为了各级法院事实上的最高审判组织。

审判委员会制度在设立至今的几十年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但由于审判委员会制度与现代法治理念存在较为明显的冲突,需要我们正视和改进。

二、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的优势与弊端分析1、优势所在(1)更好地把握案件的社会效果。

审判委员会委员大都是从事多年审判工作和行政工作的法院领导或各庭室负责人,他们在年龄、工作经验、社会阅历、办事能力方面都略胜一筹,在讨论决定案件时并不只是考虑法律因素,更加善于综合考虑案件的社会效果、政策效果。

关于深化司法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

关于深化司法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

关于深化司法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关于深化司法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近年来,我国司法改革取得了长足进步,为推进法治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

然而,司法改革仍然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就深化司法改革中的几个重要问题展开思考,并提出一些建议。

首先,司法公正问题一直是司法改革的核心任务之一。

虽然相关措施已经在不断推进,但仍有一些尚未解决的难题。

一方面,司法资源不平衡的问题仍然存在。

城乡、地区之间的差距仍然较大,导致一些地区的司法资源匮乏,司法公正不能得到全面保障。

另一方面,司法质量不稳定的问题也亟待解决。

一些地方的审判标准不统一,案件质量不高,法官的专业素养和执法能力还有提升空间。

为解决这些问题,应当加强地方间的司法资源调配,提高各地法官的培训质量和水平,确保审判标准的统一和司法质量的稳定,进一步提升司法公正的水平。

其次,司法独立问题是司法改革中的一个重要议题。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基础和前提。

为了保障司法独立,应当进一步加强法官的政治素养和自我约束能力,避免受到政治因素的干扰。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司法权力监督机制,确保司法权的行使得到有效监督和制约。

此外,还需要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只有真正做到司法独立,才能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

同时,在推进司法改革的过程中,还需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强综合治理能力。

在司法工作中,经常遇到文件工作的多头管理、分割机关之间的协同不畅等问题。

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应当进行司法体制的重构和改革,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提高司法工作的效能。

加强司法实务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通过优化程序等措施,提高司法公正的质量和效率。

另外,司法改革还需要加强司法信息化建设,提高司法办案的科技水平。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司法信息化已经成为全球司法发展的趋势。

通过建立信息化平台,可以实现司法资源的互联互通,提高司法办案的效率和质量。

此外,还可以通过大数据技术的应用,深入挖掘和分析相关数据,为司法判决提供科学依据,切实提升司法公正的水平。

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反思

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反思

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反思
陈迎新
【期刊名称】《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3(004)003
【摘要】审判委员会是我国特有的审判组织形式,它作为审判工作的一个集体领导机构,在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中发挥了重
要作用.但随着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化,现行的审判委员会制度已日益不适应公开、高效的审判机制的要求.因此,尽快改革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已势在必行.
【总页数】5页(P14-18)
【作者】陈迎新
【作者单位】西南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四川,成都,61004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6
【相关文献】
1.关于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思考 [J], 冯天舒
2.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J], 郭瑞;杨晓玲
3.浅议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在实务领域的改造与发展 [J], 许振
4.历史考察与现实反思:审判委员会制度之检讨 [J], 朱健
5.浅论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的问题及对策 [J], 李庆鹏;仝春景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后存在的问题

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后存在的问题

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后存在的问题随着我国司法体系的不断完善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已经成为当前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然而,改革实施以来,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讨论。

一、机构改革的目的和意义机构改革是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需要,提高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性,加强对案件的管理和监督,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机构改革的目的在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司法工作效率,增加司法公正度,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机构改革的主要内容机构改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设立专门的审判执行部门,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管理和监督;2、设立专门的审判管理部门,加强对审判工作的管理和监督;3、调整审判庭的组成和职能,实现审判工作的专业化和精细化;4、优化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置和职能,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5、加强对司法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司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三、机构改革存在的问题虽然机构改革的目的和意义是明确的,但是在实际实施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难点。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机构改革的实施效果不够明显。

尽管机构改革已经实施多年,但是在一些地区和法院内部,仍然存在着一些管理混乱、审判效率低下等问题。

2、机构改革的落实不够到位。

一些地区和法院在机构改革实施中,存在着一些落实不到位、执行不力等问题,导致机构改革的效果不尽如人意。

3、机构改革的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对一些司法人员的利益造成一定的影响。

这些司法人员可能会对机构改革持有不同的态度和看法,甚至会出现抵触情绪和不满情绪。

4、机构改革的实施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对于一些财政困难的地区和法院来说,可能会面临着一定的困难和挑战。

四、机构改革的对策和建议针对机构改革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可以采取以下几个对策和建议: 1、深化机构改革,加强对机构改革实施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机构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

2、加强对机构改革实施过程中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司法人员的认识和理解,增强他们的参与和支持。

基层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思考和建议

基层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思考和建议

基层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思考和建议[摘要]基层法院开展审判管理工作的机构是审判管理办公室,通过审判管理办公室发挥它的综合管理平台作用,以为法院部署决策工作提供科学的依据。

但纵观全国法院系统,部分基层法院,尤其是西部基层法院的审判管理工作开展情况仍不容乐观,笔者通过对西部S市基层法院审判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就如何加强审判管理工作提出一些浅见,以供参考。

[关键词]审判管理;质效;绩效考核审判管理是指人民法院运用计划、组织、指挥和制约等方式,协调并控制审判工作的流程,规范并监督审判组织的行为。

从内涵上讲,它是法院直接围绕审判活动所进行的审判程序及辅助工作的管理。

①各法院从事审判管理工作的部门是审判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审管办),其作为综合审判管理机构发挥着审判信息平台、质效管理平台、协调服务平台、决策建议平台等职能作用,通过审管办开展专门的审判管理工作,促进案件质量的提升,为院长部署审判工作提供科学决策依据,为业务庭开展审判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通过开展审判管理工作,从促进审判公正和效率作用来看,已取得初步成效,但与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管理工作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在本文中,笔者结合基层法院当前工作的实践就审判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就审判管理的发展提出自己的拙见,仅供参考。

一、基层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现状笔者通过所在S市法院审判管理机构了解到:该市七个基层法院均未成立专门的审判管理机构,采用审管办与审监庭合署办公的模式,审管办负责人由主管院长兼任。

从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来看:由于受人员限制,审判管理职能分散于各部门,如:审判委员会为审判管理核心,审监庭履行具体的审判管理职责,立案庭、政工科协调配合完成审判管理相关工作。

这种处于多头管理状态的审判管理模式,造成审判管理的权威不高,许多规章制度在实际操作中落实不到位。

二、审判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当前,基层法院通过审判管理工作,积极探索并积累经验,在开展审判管理工作上虽取得初步实效,但审判管理关于提高案件质量、效率的职能作用还未得到全面发挥,大多数审判人员对审判管理工作的认识等同于案件评查等等,因此,在审判管理工作中还存在较多困难:(一)缺乏专业统一的管理机构审判管理是围绕案件审判展开的,以审判决策、程序控制、质量督查、行为激励等为主要内容的管理制度体系。

司法体制改革存在问题及建议

司法体制改革存在问题及建议

司法体制改革存在问题及建议
近年来,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本文就这些问题提出一些建议。

首先,司法独立的实现仍然存在一定难度。

虽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司法独立的原则,但实际操作中,司法机关的领导干部的干预仍然时有发生。

建议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保障司法机关的独立性。

其次,法官队伍建设存在不足。

虽然我国已经加强了法官的培训,但是一些法官的素质和能力还需要提高。

建议加强法官的专业化培训,提高其工作素质和能力。

第三,司法公正的实现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一些案件的判决可能受到地方政府和利益集团的干预,导致判决不公。

建议加强对地方政府和利益集团的监督,确保司法公正。

第四,司法资源分配不均衡。

一些地方的法院设施和人员数量严重不足,导致案件处理效率低下。

建议加强对法院设施和人员的投入和管理,确保司法资源的均衡分配。

综上所述,我们要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加强对司法独立、法官队伍建设、司法公正和司法资源分配的管理和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 1 -。

关于审委会改革的思考

关于审委会改革的思考

关于审委会改革的思考张志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06-1-5 浏览次数:1202字体大小:大中小我国法院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 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从这条规定看,在法院内部设立审委会这样的机构,是为了体现对所有国家机关一体适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它的职能是讨论所有“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而不仅仅是“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

有鉴于此,我想首先指出一点,即迄今为止人们关于审委会改革的讨论或争论,基本上关注的是审委会“讨论和决定待决案件”的方面,尽管这是非常重方面,但它毕竟有限,并不是审委会的整个职能,因而也无法决定(尽管会影响)对审委会设置的整体合理性评价。

与这种有限的讨论形成对比,许多研究者意欲直接回答的问题,却是“审委会的存废问题”。

这里显然有一种论题与论点、论据之间相对称。

因为,即使审委会不再承当“讨论和决定待决案件”的职能,也不意味着在法院内部取消审委会的设置,甚至也不意味着审职能或作用的弱化。

相反,无论从学理还是实践上看,正确的职能定位,恰恰是强化组织作用的一个基本条件。

如果审委会不该承讨论和决定待决案件”的职能,那么,取消这一职能,意味着审委会其他职能的相对突出和强化。

当然,组织职能的强化,还与组织职能的方式密切相关。

关于审委会“讨论和决定待决案件”的问题,也可能争论的是审委会应该如何做的问题,是审委会的组成、运序等广义上的方式方法的问题。

不过,这就更不关涉“审委会的存废问题”了。

因此,在审委会改革的问题上,我们应该缓和那种由于对论题的宽泛把握而造成的紧张心态。

我们并没有在审委会的改革上面临“还是死亡”的问题,甚至从目前的状况和研究看,我们也无法想像在审委会的设置上今后会面临这样的问题。

审委会是否应当具有“讨论和决定待决案件”的职能?这是当前审委会改革的焦点所在。

从法院方面的实践看,尽管多数因循的是过做法,但也出现了截然不同的抉择:有多年搁置不用的(在形式上还不是突破法律界限的“取消”),如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法院;予以强化的,如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法院。

适用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的几点思考

适用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的几点思考
判权 。
3检 察长 的列席 能够更好 的使审判 委员会委 员在公平 的环境 、 中对案件 进行全 面 了解 。 在 司法实践 中,审判委 员会会 议的各位委 员 了解 案情主 要依 赖 于查 阅合 议庭 ( 办案人 ) 提供 的有 关资料和 听取主 办人对于 案件 的汇报 ,并基于上述 的材料对 于案情进 行判断 。所 以审委会委 员 是 否对案情 和证据 全面掌握 是其做 出判 断 的关键 。 为案件 的主 作 办法 官, 经过庭 审过程对 于案件基本 已经具有 了 自己的观点 , 汇报 可 能会带有 一定 的片 面性和侧 重性 , 会影 响审判 委员会委 员做 出 客观 正确 的判断 。 而检 察院的组织 结构 决定 了检 察长对 于案件整 体情 况有 比较 全面的 掌握 ,检察长 列席审判 委员会 会议 能够更好 的保 障所 有证据 材料全面 客观 的呈 现在 审委会委 员面前 , 证他 保 们全面 的 了解案 情 4检 察长列席 审判委员会 会议是整个 审判过 程中能够最 及时 、
理 究 论研
商 品与质 量
21年7 0 0 月
适用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的几点思考
口李 冀
( 安铁 路运 输 检 察 院 陕 西 西安 70 0 西 10 5)
摘 要: 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是检察机关履行检察职能的手段。 本文从履行检察长列席审委会 与法院独立正确行使审判权的关系入手, 对 列席 范围、 程序启动、 列席职能以及具体操作方法分别予以论述 , 为更好行使这一检 察职能探 索行之有效的方法。 关键词 : 察长列席 审判委员会 审判权 检 检察长 列席法 院审判委员会 是检察机关 基于宪法 更好履 行检 察职 能 的一种 有效 手段,更是实现 审判监 督方 式多元化 发展 的一 个有 效途径 。但长期 以来 由于相 关立法 的匮乏 且操作性 不强 。导 致在 司法实 践中这一 方式不能很 好的发 挥其应有 的作用 。如何 更 好 的完 善和规 范检察长列席 审委会制度 亦成 为我们切实 履行检察 权 中一个 亟待解 决的 问题 。

关于审委会制度的思考

关于审委会制度的思考

关于审委会制度的思考摘要:审判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制度是中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长期以来,审委会作为法院内部的最高审判组织,对于中国法治化进程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是作为一种计划经济时代下的产物,审委会的很多弊端也为人们广为诟病和反思。

本文的使命在于对于审委会制度的性质和运作过程中的特点做出阐释,讨论这一制度在中国的”语境化”合理性,分析这一制度的局限性和缺陷,并试图对这一制度的改革作一些有意义的思考。

关键字:审委会性质分析司法改革一、审判委会员的性质分析(一)作为审判组织的审委会法院作为国家设立的审判组织,依据宪法和法律取得对案件的审判权。

法院作为一种抽象的机构取得的只是抽象的审判权,落实到具体案件,必须由更为具体的审判组织来行使这一权力。

在中国,法院内部设有三类审判组织:独任庭,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

根据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审委会的任务之一是”讨论重大疑难的案件”,”由于审委会拥有对案件进行’讨论’并进而做出’决定’的权力,因此尽管它并不直接主持或参加法庭审判,却实际承担着审判职能,成为一种审判组织。

”[1]与独任庭和合议庭相比,审委会作为一种审判组织在司法实践中有其特殊性:1.效力上的特殊性。

审委会对于案件的讨论并进而做出的”决定”是一种极为特殊的结论,其效力高于独任庭和合议庭对于案件所做的判决、裁定和决定。

案件一经审委会讨论并做出决定,这些决定的效力具有终极性,无论案件是由独任庭或者合议庭审理,都必须服从审委会对于案件的决定。

甚至审委会还拥有否定、推翻独任庭和合议庭判决、裁定和决定的权力。

司法实践中,在合议庭与审委会意见相左的情况下,合议庭全体成员也必须在以审委会决定为基础的判决书上署名,但可以在判决书上注明”本案经过审委会讨论”。

2.审理范围的特殊性。

无论是独任庭还是合议庭,法律对于何种案件有谁审理规定的比较清晰,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很容易对具体案件划归独任庭还是合议庭走出论断。

完善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之思考

完善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之思考

民检察院依法对人 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 对检察 长列席审委会没有具体规定, 只有现
行 人民法院组织法) 1 条规定: 各级人民法 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由院长主持 , ) l 第 “ 本级人民检察院检 察长可以列席。 ”该条规定 了检察长可以通过列席审委会的方式来监督法院的审判活动 。因此 , 目前 我国法律对这一制度规定还是 比较原则化 , 缺乏刚性的法律制度。 二是缺乏必要的法律保 障和统~的制度规范 。( 《 人民法 院组织法)只是规定检察长 “ ) 可以”列席 审委会 , 而不是 “ 应当”列席 , 这就具有很大的随意性 , 从而导致检法两 院就此问题难以形成一致意 见。 列席监督的范围不明确 。 关法条没有明确规定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监督的范围和具体职责 , 相 难免
讼中相互配合 、 相互制约 。 及时研究和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 问题 , 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 新 提 确保司法公正。 保证检察机关有效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等, 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 但在司法实践中, 这一 制度 作用 仍未得 到 充分 发挥 。


当前执行检察长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席审委会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天 U 吴 刚
( 江苏省通 州市人 民检察院,通州 2 60 ) 2 0 3
摘 要 :检察长列席 审委会制度是依据我国宪法赋 予检察机 关的法律监督职责而进行 的一项司法制度 尝试 ,但 实践 中还存 在一些问题 ,应从多方面加 以完善。 关键词: 完善;规范;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

席。
二是检察机关对检察长列席审委会这一权利的行使重视不够 , 缺乏主动性。 检察长可能并不了解 审委会讨论的时间安排 , 虽然希望列席但因缺少沟通而错过时机。 三是检察机关只注重列席审委会对公诉案件的讨论 , 而对 民事 、 行政 、 经济等其他类型案件很少 列席, 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列席 的案件范围。

审判委员会制度与任职资格

审判委员会制度与任职资格
重要性
审判委员会制度可以提高法院的审判质量和效率,确保疑难 、复杂、重大案件得到公正、准确、及时的审理。同时,该 制度还可以加强法官之间的交流和合作,促进司法经验的共 享和传承。
审判委员会制度的组成和运作机制
组成
审判委员会一般由资深法官组成,不同级别法院的审判委员会人数和组成略有不同。
运作机制
当需要审理疑难、复杂、重大案件时,主审法官可以提请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和研究。审判委员会通过召开会 议,对案件进行深入分析和讨论,提出审理意见和建议,供主审法官参考。同时,审判委员会还可以对法官的 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提高任职资格门槛
为了提高法院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审判质量,可以逐步提高法官、检察官等职业的任职 资格门槛。例如,可以增加法律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要求,提高法官的学历和职业背景 等。
加强职业培训和教育
职业培训和教育是提高法院工作人员专业素质的重要途径。可以建立完善的职业培训和教 育体系,包括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进修学习等,提高法院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 质。
专业能力要求
司法人员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 、较高的法律素养和较强的思辨能 力。
审判委员会制度和任职资格的整合应用
制度保障
审判委员会制度和任职资格制度相互配合,为司法公正和权威提 供了制度保障。
人才培养
通过任职资格制度选拔优秀的司法人才,再通过审判委员会制度 进行培养和锻炼,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综合能力。
共同发展
审判委员会制度和任职资格共 同发展,不断完善和提高法官 的素质和能力,推动司法体制
的完善和发展。
04
审判委员会制度和任职资 格的实践应用
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践应用
宏观决策作用
审判委员会作为法院内部 的最高决策机构,对于法 院的重大事项、疑难案件 等具有决策作用。

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

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

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是在司法体系中对审判程序进行管理和规范的重要制度之一。

本文将从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职责、成员构成、程序要求、优缺点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基本原则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是依据法律规定依法行使职权的,同时也要遵守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在审判委员会会议中,要保证被告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尊重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程序上和实质上使当事人得到公正的待遇。

此外,审判委员会还应当保持相对的独立性,保证权力的独立、公正、中立。

二、主要职责审判委员会是由法律机关或司法机关根据法定程序组织起来的,是最高法院、高级法院、中级法院的审判机构。

它是对案件的集体审判机构,可以审理公诉案件和民事案件等各类案件,是维护社会公正、公平、和谐的重要力量。

审判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审理案件,裁定案件,执行判决、裁定,对法院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等。

此外,审判委员会在执行职务时还应当维护法律的权威,促进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和公正性,严格保守审判机密,以保证相应的审判质量。

三、成员构成审判委员会的成员主要由由审判员、法官助理、检察官、人民陪审员等人员组成。

视情况而定,还有可能包括调解员等人员。

首席审判员是审判委员会的主持人,其他成员则是以平等的态度参与会议。

在审判过程中,各参与成员应当相互尊重、独立、公正,坚持公正裁决,确保公正判决得以落实。

四、程序要求审判委员会的审判程序需要遵守特定的程序要求。

首先,应当确定案件属于何种类型的案件,明确案件事实和证据。

其次,在开庭前,应当进行充分的调查、取证,听取相关当事人、证人的意见和陈述。

第三,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各审判成员要认真审查证据材料,客观公正地证明当事人的指控和辩护。

最后,在讨论案件问题的过程中,各成员需要全面地审理并及时给出自己的意见,确保集体裁决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五、优缺点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的优点在于:一方面,集体化审判能够避免单一法官的失误和歧视,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公正、公平、和谐;另一方面,各成员之间自由讨论,集思广益,促进司法实践的更新和优化。

改革审委会功能的思考

改革审委会功能的思考
政法走笔 圈 l I ●
De c i s i o n - ma k i n g
改革审委会功能的思考
★文/ 李 富 文
定 ,无论在 独任庭还 是合议庭 中 ,
召 开 审 委会 会 议 8 5 次 ,讨 论 案 件
审判 委员会对 重大 的或者疑难 的案 5 6 4 件 ,总结 审判 实践 中的经验 和
此 ,审判委员 会承担 审判案件 的任 可否认 ,即使是最有 成效 的该部 分
审委会委员行 政化程度严 重 , 运 行职能不 明确 ,缺乏工作评 价标 准 和奖惩规 定 ,审 委会工作 一系列 措施到位 不尽 如意。

务 ,只是其功 能的一部 分 ,仅具有 工作也并 未受到肯定 ,作为具有 案
责 ” ,难 以落实错 案追 究制 。
功 课”。实现审 委 j是功 能困境解 因 :先 天的机 责任形 式 ,具体 规定审委 会委员故 像 ,提前做好 “
制缺失 。审判委 员会制度 的产生是 意违 反法律规 定或者歪 曲事实 、曲 会 工作无纸化 。审委会记 录手 写的
由我 国建 国初期 的特殊 国情 所决定 解法律 ,导致决 定错误 的 ,由导致 同时引入 电脑 记录 ,便 于保存 和分 的。强 大 的民间传统 、人治 意识 、 错误 决定 的人 员承担责 任 ;审委 会 析总结 。成立专 门审委会办公 室 ,
组织 的性质 ,但它并 没有严格做 到 件 讨 论 上 ,三 项 功 能 发 挥 严 重 失 “ 组 织形式 司法化 ” 、 “ 工作程 序 衡 ,监督 、指导 、管理职能基本 缺
能发挥面 临 困境 。针对此 问题 ,本 诉 讼 化 ” 等 要求 。从 法 律 规 定 来 失 。
文探 讨其具 体体现 及成 因 ,进而分 看 , 《 法 院组 织 法 》第 l l 条 表 明

论我国的审判委员会制度

论我国的审判委员会制度

传 统理论认 为审判委 员会 制度“ 是人 民法 院 内部对 审判工 作 《 官法》 十二条 的规 定 , 人 民法 院审 判委 员会委 员从具有 法 第 各级 有 试 行集体领 导的审判 组织 。近些 年来 , ” 一些法 院在“ 公正 与效率 ” 实 际工作经验 的人 员中择优提 出人选 , 院长提请相 应级 别的人 观 念 的主 导下 , 尝试对 审判委 员会 制度 进行 改革 , 者认 为对 审 民代 表大会 常务委 员会任 免 。 笔 2审 理权限 不明 。19 年发 布 的《 于执行 < . 98 关 中华人 民共 和 判 委员 会制度进 行 改革 必须 建立 在 深入 分析其 现状 与理论 的基 础 之上 。 国刑 事诉讼 法) 若干 问题 的解释》 19条第 2款规 定 :对下 列 第 4 “ 审 判委 员会制 度的 源 与流 疑难 、 杂、 复 重大 的案件 , 合议 庭难 以做 出决 定的 , 以提 请 院长 可 审判 委员会 制度 作 为我 国一项 长 期 的审判制 度有着 其 自身 提 交 审判委 员会讨 论决 定: 一) ( 拟判 处死刑 的 ;二 ) ( 合议 庭成 员 的建 立、 发展 与改进 的轨 迹 。 意见有 重大 分歧 的;三 ) 民检 察院抗 诉 的; 四) ( 人 ( 社会上 有重大 影 响 的;五) ( 其他 需要 由审判委员 会讨 论决定 的。据此 我们可 以 ” ( ) 一 审判委 员会 的萌 芽时期 审判委员会 制度 的雏 形在 新 民主 主义 时期就 已经产 生 。9 1 知道 , 13 审判委 员会审 理案件 的范 围是有 限 的 。 这纠根 结底 是因 为 年, 中华苏维埃 共和 国诞 生 以后 , 农 民主 政权 开始对 国 民党 时 相 关法 律对 审委会 讨论 的案 件的 范 围规定 的过 于笼 统 ,弹性过 工 期 的国家机器进 行 改造 , 项重 要 内容就是 总结各 地司法 经验 , 大 。 一 在理 论上审 判委 员会 就有 对每 一个 案件进 行讨 论的 可能性 。 优化 司法 系统 。 据地 在 中央设 临时最 高法 院 , 最高法 院 内设 根 在 ( ) 违刑 事诉 讼法 的相 关原 则 , 二 有 背离 了 ‘ 正” ‘ / 厶 的价值 取 向 \ 1 .违 反 了审判 公开 原则 与直接 言 辞原 则 。‘ 民法 院组织 人 组织委 员会 , 以院长为 主席 , 论并决 定关 于最 高法院职权 内各 讨 项 重要 的 问题 。在县 级 以上 的地 方 设裁判 部 , 组织 裁判委 员会 , 法》 7 第 条规定 :人 民法 院审理 案件 , “ 除涉及 国家机 密 、 个人 隐私 由裁判部 长、 副部 长 。 判员 以及 民警所 长 等组成 。裁判委 员会 外和未 成年人 犯罪外 , 裁 一律公 开进行 。然而 审判委 员会 的运 行程 ” 主 要负责讨 论关 于司法 行政 、 检查 、 审判 等 问题 。大 多数学 者都 序却 是在法 院 内部 进行 的, 其成 员一般 也不 公 开 , 这显然 不 符合 将其 认定 为审判委 员会 的雏 形 。 审判 公开原 则的要 求 。 ( ) 二 审判委 员会制度 的初步 形成 与发展 直 接言辞 原则强调 司法过 程的亲 历性 , 官应 当与当事 人直 法 14 年 1月 1日颁 布 的 《 98 东北解 放 区人 民法庭 条例》 定 , 接 接触 , 规 在庭 审过程 中要 当庭辩 论 , 当庭 质证 。但 是审判 委 员会 村、 区人 民法庭组 织审判 委员会 , 由农 民代表 大会选举 的若干 人 , 制 度造 成人 民法 院中“ 审而不 判 、 判而 不审 ” 的局 面 的产生 , 这变 上级政 府委派 的一人 组成 , 权审 判 : 有 当众坦 白、 偿 、 赔 罚款 、 劳 相 的剥 夺 了当事人 所影 响有 的举 证权 、质 证权 等相 应的诉 讼权 役 、 夺公 民权 、 被 有期 或无 期监 禁 、 刑或 宣布无 罪 。 条例首 次 利 , 死 该 也为 司法腐 败提 供 了温床 。 在立法 上使用 了“ 判委 员会” 审 的名称 。 2将 回避 原则 的实施 带入 困境。 . 回避 制度是指 “ 查人员 , 侦 检 15 年第 一届全 国人 民代表 大会制 定的 《 民法院组织法》 查人员和 审判人员 因与案件 或案件 的当事人具有某 种利害关系或 94 人 , 对 新中 国的司法制度进 行 了一些 改革 , 院组织 体系实行 四级三 其他特殊 关系 , 法 可能影 响刑 事案件的公 正处理 , 而不得 参加对该案 审制 , 在各 级法 院内设 审判委 员会 。 进 行 的诉 讼活动的一项诉讼 制度 。我 国法 律并没有规 定对审判委 ” ( ) 三 审判委 员会制度 的正 式 确立 员会 的回避情形 , 当然 也就更 不谈不上 申请 回避 了。 也就 是说 , 当 15 95年 3月 1 0日召开 了最 高人 民法 院审判 委员 会第 一次 事人 申请 回避不适用 审判委 员会 。 这不 仅是对 当事人应享 有的诉 会议 , 宣布最 高人 民法 院审判 委员 会成立 , 并制 定 了一 些审判 委 讼 权利 的剥夺 , 也是有 碍司法独 立、 正、 公 公平 的形象的 。 员会 的工作 制度 。随后 ,全 国各级 法 院都相 继组 建 了审判委 员 三、 结语 会 。至此 , 审判 委员 会作 为一种 法 定制度 正式确 立起 来 了。 目前 , 司法实 践 中, 律工 作者 是纯 粹将 审判委 员会 当做 在 法 十 一届三 中全会 后 , 我国 的法制 建设 进入 了快速发 展 时期 。 审 判组 织来看 待的 。这是 一种错 误的观 点 。诚然 , 审判 委员 会与 17 年颁 布的 《 99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人 民法 院组织法 》 中仍然 肯定 了 独 任制 、 合议庭 在作 用、 能方面 有着 类似 之处 。但 是 , 职 其行 政 这 一制度 。审 判委 员会 开始 在我 国的司 法体 系中 发挥不 可替代 化 、 公开化 的特 点足 以证 明其 并非单 纯 的审判 组织 。 非 当前立法 的作 用 。 者应 当对 审判委员会 制度重 新进行 性质 界定 , 公正 与效率观念 在 二、 审判委 员会 制度 现状 的考 察 对 的指 导下 , 循客观规 律 , 照审判委 员会 所应有 的监 督、 调等 遵 按 协 通 过上述 分析 , 们可 以看 到审判委 员会是 我国特定 历史条 作用 对 审判委 员会制度 进行完 善 。 我 件下 的产物 , 在处 理疑 难案 件 、 证 案件质 量方面 也确 实起到 其 保 参考 文献: 过 巨大 的作用 , 但随 着市 场经 济 的进一 步发 展, 此制 度的弊 端也 [] 1吕中亚 于完善审判委员会工作制度 的思考. 关 法学. 9 6 5 . 】9 ( ) 日渐暴 露出来 了 。 【】 2 中国法制史参考藿 料汇编( } 第二辑) 北京大学出版杜. 9 2 . 1 8 年版 . ( ) 一 审判委 员会 制度 的 自身设 计缺 陷 [1 3赵红星, 国灵华. 废除审判委员会制度一“ 公正与效率” 的必然要求. 河北法学.0 4 6 20() 【】 4 陈光 中. 事诉讼法. 刑 北京大学出版社 , 高等 教育出版社.0 5 2 0 年版. 1组成 人员 不合 理 。根 据 《 民法 院纽 织法》 . 人 第十 一条 以及

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践和思考

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践和思考

041当代思潮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践和思考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判委员会,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具体体现,是发挥检察机关审判监督职能的重要方式之一,有利于促进公正司法,具有重大意义。

2010年“两高”出台《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列席人员、范围、方式等作出进一步规定,但实际上执行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中存在诸多问题,解决问题的关键应是立法的完善及保障相关配套措施的实施。

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首先,在司法实践中,检察长在列席审判委员会时倾向于对案件办理、支持公诉等情况及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必要的说明,同时就案件定性、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与审判委员会成员沟通,阐明检察机关的意见、观点,使审判委员会委员对案件有更全面的了解,进而充分考虑人民检察院意见和观点的合法性、合理性,但该种做法可能导致检察机关自身定位不准确,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是仅以公诉职能对个案进行审判监督,还是以法律监督职能对审判委员会程序的合法性进行诉讼监督不明晰。

因此,法律规定的缺失加之检察机关本身具有的多种职能,导致检察长在列席审判委员会时缺乏程序上的“正义”性。

同时,在运行程序上,因没有确定规范,在议事规则和参与人员等方面各地法检的做法也不一致,有的地方检察长列席了审委会的评议环节,有的则坚持检察长回避评议阶段;有的地方仅允许检察长或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列席审委会,而有的地方则允许检察机关办案部门的负责人或案件承办人与检察长一并列席,并在审委会上发表意见,甚至存在与承办法官在审委会“辩论”的情况。

因此,程序失范造成该制度运行不统一,在执行上受到诟病[1]。

另外,在启动程序上,目前法律仅规定了检察长可以列席审委会,而不是应当列席,该规定对于检察院和法院都具有选择性,不具有强制性,以致于实践中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同级审判委员会行使权利一般要事先与人民法院协商、沟通,检察长是否列席审判委员会要由法院来决定,由被监督者决定是否接受监督,意味着监督可能落空,在此种情况下,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极易流于形式。

我国现行审判委员会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的对策

我国现行审判委员会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的对策

我国现行审判委员会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的对策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审判组织内部未设臵审判委员会。

审判委员会制度是我国审判权行使中的一大特色,《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由院长主持”,这是我国法律对审判委员会的设立及议事原则的基本规定。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审判委员会是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是审判工作的集体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要问题。

在审判实践中,审判委员会充分发挥了集体领导的作用,在提高办案质量、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现行的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制度已不适应司法的现代化要求,在许多方面存在弊端。

因此,改革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已势在必行。

一、现行审判委员会制度在实践运作中表现出的主要问题从建国到现在,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确实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一是通过集体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有利于发挥集体智慧,提高办案质量。

二是审判委员会有利于防止腐败,减少办人情案和关系案的现象。

三是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有利于排除各种对审判活动的干预和干扰。

但纵观近年来审判委员会的运作,突出表现出以下问题:1、法律对依法应由审判委员会讨论的重大、疑难案件没有严格限定。

审判委员会制度从其确定之日起,就把审理重大、疑难案件作为主要任务之一,《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第22条对此也作了明确要求。

但由于对重大、疑难案件法律没有严格限定,许多法院也没有根据当地实际作出明确规定,不少审判人员总想找理由把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甚至有时不管合议庭能否形成决定,只要合议庭成员意见不完全一致,就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

这样做,一方面加大了审判委员会的工作量,使得一部分案件因为排队等待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而超审限,造成案件的积压,不利于提高办案效率。

另一方面,一些办案人员办结的案件,怕不保险,总想让审判委员会把把“关”,这既不利于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职能的发挥,也不利于审判人员业务水平的提高。

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

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

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首先,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在司法制度中,应当注重提高司法资源的配置效率和公平性。

当前我国司法资源的分布不均衡,导致一些地区司法效率较低,案件办理周期长。

因此,要推动跨区域司法资源共享,建立统一的案件流转平台,加强不同地区之间的协作与配合,实现高效、便捷的案件审理。

其次,完善司法人员队伍建设。

司法人员是司法制度的重要一环,他们的专业能力和廉洁自律问题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

因此,要加大对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司法人员的培养和教育力度,推进司法人员的职业化发展,提高他们的道德修养和专业能力,建立健全司法人员考核评价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加强司法责任追究机制。

司法责任追究是司法公正的保障,也是司法制度的关键环节。

当前我国司法失职问题较为突出,一些违法违纪的司法人员没有得到妥善处理,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因此,要加强对司法人员的监督和约束,建立健全司法责任追究机制,严厉打击司法腐败和渎职行为,增强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最后,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司法制度是一个系统性、复杂性任务,需要借鉴国际先进的经验和做法。

当前我国在反腐败、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面临一些国际性的司法问题,需要与国际社会加强合作,共同应对。

因此,要加强与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和法律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共同研究解决司法问题,提高我国司法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总之,我国司法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一环,对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在司法制度中,我们应当注重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完善司法人员队伍建设、推进审判公开和透明、加强司法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方面的工作,进一步提升我国司法的公正、效率和权威。

关于我国现行审判组织运行机制改革的若干思考

关于我国现行审判组织运行机制改革的若干思考


1 .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 出。我 国民事诉讼 法对 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 的民事案件 界定 为事 实清 楚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 ,最
所谓审判组织 ,是指人 民法院审理案件 的内部 组织形式 。根据审理案件 的性质可分为刑事审判组 织 、民事审判组织和行政审判组织。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的组织形式通常有两种 :独任制 、合议制。此 外 ,我国各级人 民法 院的审委会也具有审判组织 的
的过 分狭 窄 ,影 响 到基层 人 民法 院 的 审判 工作 的健 康发展。
的作用 。但是 ,实践证明,我 国现行审判组织运行 机制存在明显 的行政化倾 向,其主要特点是 :审判 分离 、审者不判 、判者不审 、独任法官和合议庭并 不能决定案件 的最终结果 、案件的裁判权掌握在庭 长 、分管院长 以及审委会委员手中。这种源于 “ 行 政首长负责制”的审判组织运行机制无视司法规律 和现代司法理念 ,逐渐显现出其弊端 ,为学界所垢 病 。因此 ,本文拟对独任审判 、合议庭 、审委会等 我 国现行 审判 组 织运 行机 制进 行 分析 探讨 并 提 出粗 浅建议 ,以期对我国正在进行司法改革有所裨益 。 我 国审判 组织 运行 现状及 存在 的 问题
高院 《 关于适用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若 干问题的意见》 规定 ,民事诉讼法规定 的简单 民事
案件 中的 “ 事实清楚 ” ,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 的
① 傅郁林 : 《 繁简分流与程序保障》 , 载 《 法学研究》 2 0 0 3 年第 1 期。

1 O一
/ / 2 0 1 3年第 1 2 期 总第 1 4 9 期
审” 、 “ 不 审 而判 ” 。
“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是指谁是责任 的承担者 ,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对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的思考和探索
审判委员会制度是我国独具特色的一项司法审判制度,在五十多年的社会主义司法实践中发
挥了重要的作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化,社会公众对人民法
院司法水平要求不断提高,现行的审判委员会制度无论是在组织形式、职能定位,还是在工
作程序和方式上存在的问题日益显露,其发展现状已滞后于现代司法理念,与公正、高效审
判宗旨的需要已不相适应,改进和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势在必行。

现结合司法实践,谈谈对
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和体会。

一、审判委员会组织形式应由领导型向专业型转变
审判委员会是法定审判组织,应由符合其自身特点和职责要求的人员组成。

而现行的审判委
员会则沿袭了我国行政管理机制的传统模式,委员由院长、副院长、审判业务庭庭长及相关
部门负责人组成。

这些人员大多是资深法官,在案件研究中政治敏锐性和把握全局的能力较强,但是,由于受分管或从事审判业务工作的限制,一些委员往往只熟悉自己所分管或从事
的审判业务,而不熟悉其它的审判业务,势必会影响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的质量。

随着法律
法规的不断细化,案件类型和分工更加具体明确,审判工作的专业性越来越强,要求每个委
员既通刑事、行政、又通民事、商事,确实是勉为其难。

因此,审判委员会应走专业化的道路。

目前,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审判委员会组织形式实行专业化提出了不少观点和建议。

审判
委员会组织形式应符合审判规律的内在要求,一是要改革审判委员会委员的选任程序,改变
审判委员会委员和行政职务完全挂钩的做法,通过公开竟聘,民主评议等形式把那些业务精通、政治过硬、作风正派的法官选进审判委员会。

二是在审判委员会之下成立若干审判委员
会专业分会,如审判委员会民事、刑事、行政分会等,其成员应由从事相关专业的优秀法官
组成,审判委员会专业分会只讨论决定各相关业务的案件。

在设立审判委员会专业分会后,
各级法院统一的审判委员会仍然需要保留,审判委员会专业分会接受审判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一方面可以协调各专业分会的联系,另一方面便于对涉及多个专业的重大疑难案件以及
事关全局性、整体性、普遍性的审判问题的研究,强化宏观指导。

三是要加强对审判委员会
委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委员履行职责的能力。

审判委员会成员必须提高自身素质,适应审判
委员会发挥职能的需要。

要创造各种机会和条件,组织委员先学一步,多学一点,使其业务
能力始终能够代表全院的最高水平。

近年来,一些法院在审判委员会专业化改革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

审判委员会专业组的职能
主要有:一是专业范围内讨论研究重大疑难案件,对案件质量和效率进行把关。

二是结合协
调相关业务部门工作,加强监督和考核,落实质量目标管理责任。

三是针对审判工作中的重点、热点、难点以及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总结审判经验,制定指导法
院相关业务的规范性意见,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考虑到审判委员会专业尚不是法定
审判组织,明确规定专业组在对案件的研究把关上,其意见只是指导参考性意见,而不是决
定性意见,当合议庭与专业组意见不一致时,仍须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

审判委员会专
业组设立以来,由于其专业性强,熟悉相关业务工作,因此,在案件研究中能够抓住案件的
焦点和关键,审判委员会专业组除对案件进行把关,还加强了对全市法院审判业务工作的指导。

二、审判委员会工作职能应由研究案件型向宏观指导型转变
审判委员会的主要职能应是研究有关审判工作的根本性和全局性问题,而不仅仅是对案件的
讨论研究。

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有关法律对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的范围没有严格界定,使
得许多一般案件被提交到审判委员会上讨论决定。

加之,有关法律对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
件的程序没有严格规定,往往存在谁愿意提交就可以提交,想何时提交就何时提交的随意性。

从而造成审判委员会往往陷入大量具体案件的讨论研究之中,没有足够的精力对审判工作中
全局性、方向性的问题进行研究。

由于大量的案件涌入审判委员会,实质上代替了合议庭的
职能,极易造成权责不分,不利于增强合议庭和法官的责任心。

鉴于上述情况,审判委员会应转变职能,逐步减少对案件的研究讨论,弱化其研究具体个案
的职能,强化其指导和监督审判业务的职能,把工作重点放在分析审判形势,总结审判规律,制定审判规范,研究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上。

一是明确进入审判委员会的案件的标准,规定什
么样的案件才可以进入审判委员会研究,依法限定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的范围,使审判委员
会只对少数重大、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研究。

二是要规范程序,严把案件的进入审
判委员会的关口,制定严格的提交审判委员会案件准入条件,减少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的随
意性。

三是要还权于合议庭,强化合议庭职能,保障合议庭依法独立审理案件,在还权同时
强化责任,合议庭出现错案,全体成员承担责任。

三、审判委员会运行方式应从听取汇报型向直接参与或旁听庭审型转变
审判委员会作为审判组织,并不开庭审理案件,却有对各类案件下判的权力。

这种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现象,有悖于当代司法理念,有悖于审判中的直接言词原则。

就像“一个不接触病人(即当事人)就敢下处方的医生(审判委员会)。

”司法实践中,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往往以会议形式进行,许多委员事前既不查阅案卷材料,也不参与庭审或参加旁听,委员获知案
情的重要途径就是听案件承办人的汇报。

这种讨论决定案件的运行方式有违于促进公正司法
的“直接言词”原则,这也是当前学术界质疑审判委员会制度甚至主张取消审判委员会的重要
理由之一。

因此,应大力改进审判委员会决定案件的运行方式,实行从听取汇报型向参与或
旁听庭审型的大跨度转变。

一是要建立审判委员会委员参与重大案件审理制度。

应选择重大
疑难且在本地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由审判委员会委员亲自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既可以使
审判委员会委员全面了解案件争论的理由及焦点,也可以提高审判委员会委员的业务水平。

二是要建立审判委员会委员旁听案件庭审制度。

合议庭认为有可能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重
大疑难案件,在开庭审理时,应邀请审判委员会委员旁听案件的庭审,努力使他们全面直接
了解案情。

三是要建立审判委员会委员提前阅看案情报告制度。

审判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在会
议之前将本次会议所要讨论的案情报告送委员阅看,使委员有较充分的时间研究考虑案情和
法律适用问题,使讨论更有针对性。

四是要建立部门负责人和合议庭全体成员参与汇报制度。

审判委员会在讨论案件时,合议庭全体成员和部门负责人应到场汇报并接受委员的质询,再
审程序中须对本院原生效裁判作出重大改判的,原审合议庭及其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接
受委员质询,防止承办人对汇报内容的侧重、夸张或弱化、隐瞒在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中,
所涉及专业的委员多数已能熟悉案情,经熟悉案情的委员首先将案件的争议焦点和有关情况
向审判委员会进行汇报,使其他审判委员会委员在提前阅看案情报告的基础上进一步了解案情。

这样,在讨论决定案件时,由于各位审判委员会委员已从多个渠道熟悉或了解了案情,
能够很快抓住案件焦点,提高了案件研究的质量和效率。

审判委员会改革涉及法院审判管理、审判方式、审判体制等诸多领域,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

因此,在推进审判委员会改革中一定要深入调研,科学论证,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稳妥进行。

笔者相信,随着我国司法体制尤其是法院各项改革的深入开展,审判委员会制度也一定
会不断完善和发展,这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审判制度一定会焕发出新的活力,发挥越来越重要
的作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