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的成功与不足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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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_功能之不足及其完善

侵权责任法_功能之不足及其完善

〔5 〕 参见王胜明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0 年版,第 7 ~ 10 页。 〔6 〕 杨立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精解》,知识产权出版社 2010 年版,第 31 页。
[关键词] 功能贯彻 填补损害 预防损害 侵权责任法
2009 年 12 月 26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 任法》( 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 ,是一部有着鲜明特色的单行法律,是世界范围内将侵权责任单独 立法的先驱。从文化价值系统的视角来看,《侵权责任法》是一部与传统侵权责任立法明显不同的具 有“现代性”的法律。〔1 〕 现代社会,工具理性贯穿于一切社会行动,它构成了社会制度正当性的基础 之一; 而个人权利不仅是社会制度的正当性基础,也是其最终根据。因此,一项社会的、现代的、正当 的社会制度设计必须具备这两个核心要素。“民法法系的形成过程,也是法律理性化的过程。理性化 的结果,使传统民法具备两种品格: 一谓形式理性,即法典; 二谓价值理性,即对人的终极关怀。”〔2 〕 《侵权责任法》正是这样一部既具备形式理性,又体现对人的终极关怀的法律。该法以对人的救济为 价值定位,以充分发挥填补损害和预防功能为目的,尽管仍有不足,但其光辉不可就此被抹杀。对此, 王利明教授给予了高度评价:
〔4 〕 张新宝: 《侵权责任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0 年版,第 1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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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法学
第 27 卷第 6 期
被保留下来。原因是多方面的: 有可能是立法者本身对侵权法基本功能的不同理解,造成立法者将制 裁( 惩罚) 功能视为侵权法应有的功能之一; 也有可能是由于分则中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因此在总 则中设定一个前提依据; 还有可能是使用“制裁”二字的警示性作用更强,使老百姓更加容易理解,以 达到更好的规范行为之目的等等。但无论如何,第 1 条中的“制裁”不是《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功能。

论《侵权责任法》的不足及完善

论《侵权责任法》的不足及完善

论《侵权责任法》的不足及完善【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的通过标志着中国民法典主体部分已经完成,该部法律的出台,对于完善我国现有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的承担与分配、预防和减少侵权民事纠纷构建和谐社会关系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但在某些方面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本文主要以《侵权责任法》第49条为例进行评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不足;完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部分规定内容有错误《侵权责任法》第19条规定“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者其他方法计算”,按立法者意思,如果财产有市场价格,就应当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算,没有市场价格才用其他方法计算。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产的市场价格是浮动的,有的财产如汽车买到手就贬值,有的财产如不动产则不断升值。

如房屋毁损,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是每平方米两千元或者三千元,但到法庭审理案件的时候同样的房屋价格已经涨到了每平方米八千元或者一万元。

按照损害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每平方米两千元来计算合适否?我建议通过解释方法来弥补其失误。

我们可以把按照市场价格和采用其它计算方法,解释为供法庭选择的两种方法,可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算,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计算。

①二、概念用词不准确比如,第37条中的“公共场所”概念就不妥当。

本条适用范围“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根本不是“公共场所”,而是向公众提供服务的“经营场所”。

再比如,采用“侵权人”、“被侵权人”这对概念,取代侵权法专用的“加害人”、“受害人”概念,也不见得科学。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的规定有漏洞(一)已有的规定责任不明确《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相应的赔偿责任”是连带责任还是补充责任?不得而知。

1.出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认定第一种观点认为,机动车出租人与承租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

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

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个人权益以及社会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学习《侵权责任法》,我深刻了解了侵权责任的基本概念、构成要件、责任范围等内容,对于我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的权益保护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下面是我在学习《侵权责任法》中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学习《侵权责任法》让我明白了侵权责任的基本概念。

侵权行为指的是一方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而侵权责任则是指行为人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损害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关责任。

通过学习,我深刻理解了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定,有助于我在实际生活中判断和处理侵权行为。

其次,学习《侵权责任法》使我了解了构成侵权责任的要件。

构成侵权责任的要件主要包括侵权行为、主体、客体、因果关系和过错。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侵权行为的条件,包括侵权行为的内容、方式和目的等。

主体是指侵权行为的实施者,可以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客体是指受到侵权行为损害的合法权益,包括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和其他权益。

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损害结果是由侵权行为直接引起的。

过错是指侵权行为实施者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存在的过错,包括故意过错和过失过错。

了解了构成侵权责任的要件,我在实际生活中能更准确地判断是否构成了侵权行为及其责任。

再次,在学习《侵权责任法》过程中,我了解了侵权责任的责任范围。

侵权责任的责任范围主要包括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赔偿责任是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包括损失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和抚慰金等。

行政责任是指在侵权行为人违反行政法规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对侵权行为人采取的行政处罚措施。

刑事责任是指在侵权行为人的行为触犯刑法的情况下,依法对侵权行为人进行刑事追究和判决。

最后,在学习《侵权责任法》中,我进一步了解了如何维护个人权益。

浅议我国侵权责任法立法之不足

浅议我国侵权责任法立法之不足

浅议我国侵权责任法立法之不足—以缺乏因果关系判断规则为视角刘信平一、引言由于侵权责任法中的因果关系问题异常复杂,因此在我国侵权法的制定中,大多数学者主张不在立法中对因果关系作明确规定。

比如王利明教授认为:立法中不宜对因果关系作刚性规定。

毕竟因果关系更多的是司法中的实际操作技巧。

当然,为了便于法官认定因果关系,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救济,应当通过类型化的方法对因果关系的具体规则加以整理。

[1]杨立新教授则认为:中国并不是不重视因果关系,只是不在条文中讲,而在理论和实务中强调,对因果关系的确定在理论上有一些规则去指导判断,比如说必然因果关系、推定因果关系等。

我们在立法上不会规定因果关系采用什么方法来证明,我们也不建议这样去做,认为这是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的问题。

至于因果关系的证明方法则不明说。

在司法实践中,对因果关系判断上可以考虑借鉴美国的事实因果关系、法律因果关系的观点。

可以考虑采用美国的事实原因和法律原因说的规则去解决。

[2]诚然,由于因果关系问题博大精深,大陆法系多数国家在立法中未予明确规定(主流的理论仍是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但美国《侵权法重述》(对美国有关判例法的实证性研究和阐释,代表美国法律界对相关法律的主流、集体见解)对因果关系问题(近因理论:称之为“proximate cause”,或称之为“legal cause”)做出了相当精细具体的规定。

实践中对案件的审理、判决起了指导和参考的作用。

[3]因此美国《侵权法重述》有关因果关系的认定规则的确有值得我们借鉴的价值。

我国侵权责任法出台后,好评如潮,但也听到不少中肯的批评的声音。

比较法学者朱岩副教授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主要是总结过去,较少面向将来;缺乏对世界各国最新侵权法理论的吸收。

比如在归责的因果关系问题上,《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因果关系认定的条件理论是一种缺漏。

我国侵权法因果关系最大的问题是避重就轻,即使这样我们的规定还存在很大的遗漏。

[4]笔者赞成上述观点,确实无论在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关于因果关系认定理论还存在认识上的重大分歧,我国侵权责任法并没有规定因果关系认定的条件理论(其中包括缺乏介入原因归责的认定规则),这样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必然无所适从。

我国侵权责任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我国侵权责任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我国侵权责任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摘要】侵权责任法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制度,与民法中的其他法律制度相比具有概括性、复杂性、不平等性等特点。

目前,侵权责任法的适用已成为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在分析我国侵权责任法现状的基础上,对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将诚实信用原则具体适用于其中的建议及对策。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适用问题;诚实信用原则一、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主要法律渊源是成文法,大量有针对性的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完善并补充了成文法所确立的归责原则、举证方式、赔偿范围以及责任竞合的处理方法,但是仍然难以改变成文法呆板与滞后的现状。

侵权责任法涉及的范围很广,因为侵权责任不仅发生在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领域,而且广泛发生在劳动关系、环境保护关系、自然资源管理关系等领域。

侵权责任法无论从规范对象还是从调整范围上来说都有着扩大的趋势,而且情形越来越复杂。

我国侵权责任法包含的内容还不够全面,并且只对侵权行为作出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不能够涵盖生活中的大量问题,适用中有一定的难度。

我国侵权责任法以填补损害为主,注重事后的补偿,不重视对其行为的事先约束,难于控制强势主体非法行为的扩张。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侵权责任法有明显的保护加害人的色彩。

为了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维护企业利益,立法带有明显的功利性,加上普通大众的维权意识差,很少有人知道合法权益被侵害之后应该如何去做,要么通过上访,要么通过私了获得较少的利益来解决问题,更少不了有些人盲目主张权利,扩大额外支出,造成损失的不合理扩大。

二、我国侵权责任法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分析1、对公民权利保护不足现代社会是一个物欲横流的年代,尽管法律明确了各类社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但从根本上说不足以使这个社会从根本上减少侵权责任的发生。

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标准(3篇)

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标准(3篇)

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标准《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用于规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与他人进行各种关系中产生的侵权行为。

在学习《侵权责任法》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其重要性和实用性,下面将就学习过程中的心得体会进行阐述。

首先,在学习《侵权责任法》的过程中,我发现了该法律的法定特征。

侵权行为的法定性体现在法律对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赔偿范围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使得当事人在确定自己的权利义务时可以具有明确的依据。

同时,法律对一些侵权行为还进行了特别的规定,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环境污染等领域。

其次,我深刻认识到《侵权责任法》是一部保护法律。

侵权行为给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而《侵权责任法》通过规定相应的责任和赔偿方式,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利益。

在学习过程中,我看到了很多实际的案例,这些案例让我更加清楚地认识到侵权行为对个人和社会的影响。

只有侵权责任得到明确的界定和严格的执行,才能真正实现对受害人的保护,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再次,我了解到《侵权责任法》是一部平衡权益的法律。

在侵权行为中,既要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又要考虑到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侵权责任法》通过规定相应的侵权责任和赔偿范围,既保障了受害人的利益,又同时防止了过度索赔和侵害侵权人的利益。

学习《侵权责任法》让我认识到要在判断和处理侵权行为中保持公正和平衡,不能偏袒某一方。

同时,我明白了《侵权责任法》的适用原则。

在学习过程中,我注意到《侵权责任法》适用于民事纠纷,但其主要适用于民事侵权纠纷。

法律规定了一般的侵权行为和特殊领域中的侵权行为责任,例如涉及环境污染的侵权行为、经济损失的赔偿等。

同时,在适用《侵权责任法》时,要考虑多种因素,如侵权行为的主体、客体、责任形式、法律关系等。

最后,我认识到学习《侵权责任法》对提高自身法律素养的重要性。

《侵权责任法》不仅仅是法律从业人员需要学习的内容,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涉及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和利益保护。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改革的成功与不足(一)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改革的成功与不足(一)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改革的成功与不足(一)关键词:医疗损害责任;改革;成功;不足;完善内容提要:《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制度进行了成功的改革,主要表现在统一适用医疗损害责任的案由、对医疗损害责任进行科学分类、确定适合国情的归责原则体系、统一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等方面,正确地处理了受害患者、医疗机构和全体患者的利益关系平衡,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应当通过司法解释等方法予以补充完善,以协调好上述三者利益关系,保护好各方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共有十一个条文,全面规定了新的医疗损害责任的救济规则,对由“医疗事故责任”与“医疗过错责任”等三个双轨制构成的二元化的医疗损害救济制度1]进行了根本性的改革,建立了一元化的医疗损害救济制度,取得了相当的成功。

但是,认真审视《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的全部规定,可以发现这些规则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这些法律规定,对于保护受害患者的合法权益可能出现不利的后果,应当正视和解决这些问题,更好地协调受害患者、医疗机构和全体患者的利益关系。

一、《侵权责任法》进行医疗损害责任改革的成功之处《侵权责任法》改革医疗损害责任制度取得的成功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创造性地采用了统一的医疗损害责任概念《侵权责任法》面对司法实践中医疗事故责任和医疗过错责任双轨制的现实问题,2]断然采用统一的“医疗损害责任”概念。

3]在我看来,《侵权责任法》使用这个概念有以下三点重要的含义:第一,这个概念比较中性,比较容易被社会各方所接受;第二,这个概念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其他特殊侵权责任的概念例如物件损害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等比较协调;第三,最为重要的是,使用这个概念,就切割了医疗损害责任与医疗事故责任的关系,切割了《侵权责任法》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间的联系,使存在较多争议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不再与《侵权责任法》尤其是医疗损害责任发生关系,不再将其作为侵权法的特别法对待。

浅谈《侵权责任法》的亮点与不足

浅谈《侵权责任法》的亮点与不足

浅谈《侵权责任法》的亮点与不足作者:田浩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4期摘要本文对《侵权责任法》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网络侵权、产品缺陷致人损害、医疗损害责任等规定的亮点与不足进行了探讨,并且给出了一些完善建议,对于初步了解《侵权责任法》内涵与影响具有一定意义。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精神损害赔偿网络侵权产品缺陷致人损害医疗损害责任作者简介:田浩,淮沪煤电有限公司丁集煤矿。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8-169-02近年来,我国新的社会矛盾和法律纠纷不断出现,侵权之诉占了其中的一大部分,而处理这些侵权之诉却要依据近40部法律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制定一部较为统一的侵权责任法势在必行。

《侵权责任法》的审议出台,对于明确侵权责任承担与分配、化解社会矛盾、预防和减少侵权民事纠纷、统一民事案件的裁审标准及法律适用、构建和谐社会关系等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作为一部酝酿多时的新法,它有着诸多亮点,但也有一些不足之处。

《侵权责任法》的诸多亮点:一、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规定的亮点《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至此,我国民事法律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第一次有了明确规定,该规定使得精神损害索赔有了法律依据。

以往,我国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明确规定,民事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依据仅有的两个位阶不高的司法解释,而且解释模糊、难以操作。

法官办案中,只能在主观分析和自由裁量中求证精神损害赔偿的是否合理。

而《侵权责任法》首次以法律法规形式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

该规定包含了以下两个层面的涵义:第一,精神损害赔偿只限于侵害人身权益,包括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绝对不包含财产权。

第二,在什么情况下才能构成精神损害。

法条用了“严重精神损害”这个词,突出了严重损害才能进行精神损害索赔。

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用户侵权的规定随着计算机网络、移动通信网络等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的普及,近年来互联网用户非法使用网络服务进行侵权行为的案件激增。

学习《侵权责任法》的感想

学习《侵权责任法》的感想

学习《侵权责任法》的感想第一篇:学习《侵权责任法》的感想通过本学期对《侵权责任法》的学习,首先我深刻体会到了法律与生活的密切联系。

《侵权责任法》不像宪法那样高高在上,于无形之中保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也不像程序法那样抽象而复杂,《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内容都是与我们日常生活、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都是我们平时生活看得见摸得着,并且经常会遇到的。

《侵权责任法》是一部权利救济法,它是对我们每个公民权益的保护,它的实施不仅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减少民事纠纷,也更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所以有人评价《侵权责任法》是继《合同法》、《物权法》之后,我国民事领域的又一部重要法律,它是法治社会中一部重要法律,也是构建法治社会的基础。

其次,我觉得《侵权责任法》像众多新颁布实施的法律一样,有待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进步。

比如“高楼坠物致人伤害”的问题,当难以确定侵权人时,是不是一定要由该楼的每一位所谓“可能加害”的住户承担经济补偿呢?这对没有侵权行为的住户来说,却是一种不公平,所以类似这样的问题还有待于在以后的生活实践中找出更合理的解决途径。

本学期的《侵权责任法》课程虽然学完了,但还有许多问题,需要不断关注,不断思考。

《侵权责任法》一定会全面影响人们日常生活,所以学好、用好这部法律,必将使我们受益终生。

第二篇:《侵权责任法》的学习活动《侵权责任法》的学习活动为进一步强化医疗安全,规范医疗行为,我院于4月15日对全院职工进行了《侵权责任法》知识学习,通过多媒体方式,讲解了《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内容,特别对有关“医疗损害责任”的内容做了详实的讲解,对医患双方产生医疗纠纷后,双方应如何承担责任做出了较为明确的界定,提供了法律保障;通过近几年社会上反响较大的医疗纠纷事件做了生动的阐述,引起职工的热烈讨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

通过学习,我对该法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和理解,任何的医疗行为,都是由许多个细小的部分组成,包括单纯的医疗,护理,沟通甚至包容等等,任何一个环节的不当或过失,都会引起医患矛盾,严重者导致医疗纠纷。

2023年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

2023年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

2023年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自从2023年侵权责任法实施以来,我对这部法律进行了深入的学习和研究。

在学习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这部法律对社会公正和法律秩序的重要性。

以下是我对这部法律的学习心得的整理。

首先,2023年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和实施,强调了对侵权行为的追责和赔偿责任的加强。

以前的侵权责任法在赔偿标准、赔偿方式和赔偿范围上存在一些模糊和不明确之处,给侵权行为的打击和受害人的保护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而新的法律增加了对远程侵权行为的惩罚措施,明确了对不同侵权行为的不同处罚和赔偿标准,为侵权行为的预防和打击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其次,新的法律强调了侵权行为的行为主体的责任和追责。

在过去,对于侵权行为中的行为主体的追责和赔偿责任,存在一定的模糊和不明确之处。

有时候,行为主体可以通过转移或隐藏自己的责任,逃避法律的追责和赔偿责任。

而新的法律明确了行为主体的法律责任和追责,增加了行为主体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提高了法律追责和保护受害人的效果。

再次,新的法律注重了社会公正和法律秩序的维护。

以前的侵权责任法在赔偿标准和赔偿方式上存在一些滥用和不公正的现象,导致了对受害人的保护不够充分和不公平。

而新的法律规定了更加公正和合理的赔偿标准和赔偿方式,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正和法律秩序。

最后,新的法律还增加了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和预防措施。

以前的侵权责任法在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和预防上存在一定的不足,导致侵权行为时有发生。

而新的法律增加了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和预防措施,提高了打击侵权行为的效果,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2023年侵权责任法的学习让我深刻认识到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和意义。

这部法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和追责,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律秩序具有重大意义。

在今后的生活中,我将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积极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律秩序。

同时,我也会积极宣传、交流和推广这部法律,让更多的人了解和遵守法律,共同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律秩序的稳定与发展。

小议《侵权责任法》之不足

小议《侵权责任法》之不足

小议《侵权责任法》之不足青开卫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被称为是继《物权法》之后民法典的另一部重要支撑性法律,社会各界纷纷称赞,认为此法对更好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该法在规范网络侵权、隐私权,同命同价、精神损害赔偿、产品缺陷赔偿、医疗纠纷、高空抛物等方面都比《民法通则》更具科学性和先进性,此法的颁布可谓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大盛事。

但笔者纵观全法,却发现其还存在诸多美中不足之处。

一、同命同价问题。

侵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此法条使前期一度热议的“同命同价”问题有了“定论”,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体现了“同命同价”,但此条规定中“可以”一词却使其现实意义大打折扣,留给法院法官太大的自由裁量权,在实际运用中,法院和法官完全可以自由裁量——此案“可以”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彼案不“可以”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同案异判”现象将由此产生并接踵而至,从而使本意要体现“人权平等、生命同价”的该法条最终沦为导致同命不同价的“罪魁祸首”。

笔者以为此处的“可以”不但可以而且应当修订为“应当”。

二、被扶养人的生活费问题。

侵权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该法对被扶养人的生活费问题只字未提,即受害人残疾或死亡后,被扶养人“依法”将不能得到生活费的赔偿。

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比,侵权法对此的相关规定不能不说是“严重的缺陷”和“历史的倒退”,不利于保护受害人及其扶养人的应得利益。

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

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

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作为社会人士,法律常识对每个人都非常重要,尤其是对于马上要踏入社会的大学生,更是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避免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出现违反法律的行为。

侵权责任法是广泛涉及人们生活的内容,是民事法律中的重点内容,因此对侵权责任法的学习,不仅仅是学术领域的研究,更是对于普通人日常生活中的规范。

以下是我在学习侵权责任法过程中的一些感悟和心得。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是指在某种事实关系下,因为一方的违法行为损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另一方遭受了损失,因此对侵权者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

具体来说,侵权行为包括民事侵权、刑事侵权、行政侵权等三种情形。

民事侵权是指与一方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相冲突的行为;刑事侵权则是指违反行为规范的犯罪行为;行政侵权是指政府或行政机关侵害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所进行的行为。

通过了解侵权责任法,可以更好地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也可以避免因为侵权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

在学习侵权责任法的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侵权责任的主体是个人或单位。

对于个人而言,依据侵权责任法,个人要承担侵权责任的标准是“过错责任”,即主要看是否出现了过错行为或过错后果。

对于单位而言,要看是否出现了“经营业务”并且该行为是否与经营业务相关。

单位同样要承担侵权责任,并且依据侵权责任法,在员工侵权导致损失时,雇主同样会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和赔偿。

因此,企业对于员工的行为,需要严格管控和规范,避免因为员工的侵权行为导致的责任和损失。

同时,我也了解到,在侵权责任法中,赔偿的范围和标准也非常重要。

赔偿范围应该是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合理的间接损失,同时也需要考虑到受害人因此遭受的物质和心理损失。

而赔偿标准则需要根据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形来确定。

特别是在普通人的生活中,虽然有些侵权行为可能看不出具体的经济损失,但是对于遭受侵犯的人来说,心理上受到的创伤也是非常严重的,这一点也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不仅要从经济方面进行赔偿,更需要从心理方面进行关怀。

2024年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范例(2篇)

2024年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范例(2篇)

2024年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范例学习心得: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在民事关系中当事人因侵犯他人权益而应承担的责任。

在学习侵权责任法过程中,我收获了很多知识,也深刻理解了其在现实生活中的重要意义。

以下是我对侵权责任法学习的心得体会。

首先,侵权责任法对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侵权行为不仅是一种私事,更是一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对于侵权行为的惩罚和修复责任,从而保护了社会公共利益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在现实生活中,各种侵权行为频频发生,例如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可以迅速惩罚侵权者,恢复被侵权人的权益,进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其次,侵权责任法对维护个体的合法权益非常重要。

个人的合法权益是社会和法律所要保护的基本权益,而侵权行为则是对这些权益的侵犯和损害。

侵权责任法在保护个体权益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它规定了在侵权行为发生后,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消除妨碍、恢复权益等。

这些规定使个体能够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侵权行为的侵害得到及时补偿和赔偿,有效地保护了个体的利益。

然后,侵权责任法对于加强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石,依法治国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

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可以帮助加强法治建设,构建一个公平、公正、透明的法律环境。

侵权责任法的存在和实施使得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必须遵守相关法律,不得侵犯他人权益。

同时,侵权责任法也对于侵权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界定,使得法官在处理侵权纠纷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可循。

这样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公平正义的实现。

最后,学习侵权责任法让我深刻认识到个人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道德。

侵权责任法的学习使我意识到,个人的行为不仅仅关乎自己,也关乎他人和整个社会。

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的伤害和损失不容忽视,侵权责任法为维护个体权益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成就与不足 梁慧星

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成就与不足 梁慧星

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成就与不足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梁慧星一、立法创新:侵权责任法的逻辑结构体系侵权责任法仅有92个条文,其规模当然不能与有428条的合同法相比。

但我们绝对不能因为侵权责任法条文少,就误认为其逻辑结构体系简单。

实际上,侵权责任法的逻辑结构体系,要比合同法复杂得多。

合同法条文虽多,基本上就是一个“总分”(总则、分则)结构,总则部分从合同订立(第2章)到违约责任(第7章)属于递进关系,分则部分(第9章至第23章)属于并立关系,其逻辑结构体系相对简单。

而侵权责任法是一个多层次的、多重的、复杂的逻辑结构体系。

不理解掌握侵权责任法的整个逻辑结构体系,就不可能正确理解侵权责任法。

如果置本法的逻辑结构体系于不顾,抓着单个条文进行解释,就不可能正确理解、解释、适用该条文。

我们过去的侵权法教科书,将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大陆法系民法立法关于侵权法的规定也是如此,就一个“二分结构”: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

这是大陆法系传统的侵权法结构体系,非常简单,非常直观。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本法抛弃了教科书式、传统的侵权法结构体系,新创了一个远比传统结构体系复杂得多的多层逻辑结构体系。

当我们解释适用侵权责任法时,就不要动再使用“一般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这一对概念。

下面分析侵权责任法的逻辑结构:(一)第一个层次:“一般条款+特别规则”第一个层次的逻辑结构,亦即本法最基本的逻辑结构,是“一般条款+特别规则”。

其标志性的条文,是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张新宝教授和杨立新教授称之为“一般条款”。

所谓“一般条款”,既不同于具体的法律规则,也不同于一般的法律原则,而是对侵权责任请求权基础的高度概括规定。

本法第二条以下的全部内容,都是对一般条款的具体化和补充,相对于第二条一般条款而言,第二条以下的全部内容都属于“特别规则”。

(二)第二个层次:“总分(总则、分则)结构本法第二个层次的逻辑结构,亦即本法所谓“特别规则”的逻辑结构,是一个“总分(总则、分则)结构”。

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4

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4

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通过公路局组织学习《侵权责任法》后,我对《侵权责任法》有了进一步了解。

《侵权责任法》自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其中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阻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我认为这条规定和我们公路管理机构密切相关,影响极大。

我在网上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有关单位或个人”,是指堆放人、倾倒人、遗撒人,以及对公共道路负有管理职责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对公共道路负有管理职责的法人或者自然人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对于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堆放人、倾倒人或者遗撒人可以行使追偿权。

”的规定可以确定,因公路上的路障而发生平安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先要公路管理机构先行赔偿,再找堆放人、倾倒人、遗撒人行使追偿权。

如果找不到堆放人、倾倒人、遗撒人或者他们没有钱,那公路管理机构就很可能得全部买单了。

可《公路法》等公路管理法规并没有赋予公路管理机构有强制去除路障的手段和权力,公路管理机构只能依法责令当事人停顿违法行为和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如当事人不去除路障而引发了平安事故,却要公路管理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公路部门现在承担的是“无限责任”,我觉得公路管理机构真是冤。

如果能明确“管理职责”是“公共道路本身”还是“公共第 1 页共2 页道路通行秩序”,问题就可以解决。

《公路法》和《道路交通平安法》规定对“公路”的管理职责有不同的。

如果是影响交通平安的或者人身平安,车辆平安没有受到保护,应该明确是交警的责任;如果是影响公路平安的包括设计瑕疵、公路管理瑕疵的,就是公路管理机构的事。

《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又一次把路障清理职责穿插问题暴露出来,对堆积物的处理,应该引起各个管理机构的高度重视,当务之急是交通部门与公安部门正确区分各自职责,积极协调、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公路完好、平安、畅通。

专访杨立新:侵权责任法的突破和不完善

专访杨立新:侵权责任法的突破和不完善

专访杨⽴新:侵权责任法的突破和不完善关于专访杨⽴新:侵权责任法的突破和不完善的内容是什么,有什么法律规定?也许很多⼈都还不清楚,接下来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些知识供⼤家参考⼀下,⼀起来看看下⾯的内容吧。

专访杨⽴新:侵权责任法的突破和不完善《民法典》⾃2021年1⽉1⽇起施⾏。

《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中国⼈民⼤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主任、法学教授杨⽴新是《侵权责任法》的主要起草⼈之⼀。

对《侵权责任法》的⽅⽅⾯⾯,杨⽴新有着相当权威的见解。

时代周报:《侵权责任法》有许多新的提法,总的来说,您认为《侵权责任法》在哪些地⽅取得了突破?杨⽴新:第⼀,采⽤英美法系侵权法的⽴法模式,单独制定了⼀部《侵权责任法》,从⼤陆法系把侵权法规定在债法中的做法分离出来,这是⼤陆法系侵权法⽴法的第⼀次,是第⼀次出现了以侵权法命名的法律。

第⼆,《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完善的侵权责任制度,既有总则性的规定,⼜有分则性的规定,是既不同于⼤陆法系的侵权法,也不同于英美法系的侵权法,是独创性的。

第三,在《侵权责任法》第⼆条全⾯列举了《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权利范围,仅明确规定的就有18种权利,这是⾮常少见的做法,德国民法典规定侵权法保护的权利仅仅规定了四种。

特别是在这些列举的权利中,将⽣命权和健康权列在⾸位,突出了对⼈的权利的保护。

第四,第⼀次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突出了⽤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制度保护⼈⾝权益。

第五,规定了恶意产品侵权责任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在消法规定违约的惩罚性赔偿⾦和⾷品安全法规定恶意⾷品侵权责任的侵权惩罚性赔偿⾦之外,规定了适⽤更为⼴泛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制裁恶意产品侵权责任。

第六,第⼀次全⾯规定产品警⽰、召回制度,为全⾯完善召回制度,保护消费者权利提供了基础。

在规定建筑物等倒塌责任中,规定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和施⼯单位的连带责任,针对的就是汶川地震以及上海市房屋倒塌案件的损害救济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论《侵权责任法》的不足及其完善

论《侵权责任法》的不足及其完善
《 婚姻法 》 、 《 承法 》 、 《 同法 》和 《 继 合 物
权 法 》等 。然 而 , 《 权 责任法 》未能很 好地 侵
处理 好 与民法 其他 部分 的关 系。
编 。 因此 ,无 论 是 从各 国 立法 实 践 还 是 学界 ’
的 研 究 成 果 上 看 ,民 事 基 本 制 度 包 括 债 、物
6 9
会 制 定的法 律进 行部 分 补充和修 改 。 ”由此 可 见 ,民事 基本 法律 的制 定和修 改 只能 由全 国人 大 完成 ,全 国人大 常委会 无权 制定 民事 基本 法
律 。因此 可 以说 , 《 权 责任 法 》的立 法 主 侵
据宪 法 ,制 定本法 ”。
三 、未 能 很 好 地 协 调 《 权 责 任 侵 法 》与民法其他部分 的关系
善。

何 种 界 限 ,二 是 指 立 法 权 不 能 超 出何 种 界 限

《 权责 任法 》是 由全 国 人大常 委会 审议 侵
通 过 的 ,这 违 背 了我 国 《 法 》和 《 宪 立法 法 》 对立 法权限 与立法 主体 的 明确规 定 。
《 法 》第六 十二 条规 定 : “ 国人 民代 宪 全
我 国社会 主 义法 治建设 中的一件 大事 ,它 标 志 着 中国 民法 典的 主体 部分 已经完 成 ,中 国特 色 社 会主 义法律 体 系 已初 见雏 形 。这 部 法律 的通 过 和实施 将 会在社 会 生活 中产 生重大 影 响 ,发 挥重 要作 用 。 《 权 责任法 》 的中 国特色 主要 侵 表现 在 :保护 范 围上 的特色 、体 系上 的特 色 、 较 好 地 衔 接 了侵 权 一 般 法 和 侵 权 特 别 法 的关 系 、构建 了 完整 的归 责原则 体 系 、侵 权责 任承 担 方式 上的 特色 、关 于责任 主体 的特 殊规 定 、 多数 人侵 权责 任上 的特色等 方面… 。 然 而 , 《 权 责 任 法 》也 还 存 在 不 少 问 侵 题 ,需要 在今 后 的法治 建设 工作 中不 断加 以完

侵权责任法的成功与不足之1

侵权责任法的成功与不足之1

侵权责任法的成功与不足之处2009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三审。

草案拟进一步对侵害人身权如何赔偿作出规定。

于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侵权责任法》,本法明确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这是一部对私权进行全面保护的法律,标志着我国在民法典的制定中又迈出了重要和坚实的一步,展示了我国法制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

综观《侵权责任法》,可见其适应了社会发展的新需求,继承并且发展了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扬弃了部分陈旧观念,总结了我国司法实践经验,同时,成功地借鉴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侵权法的立法经验,适当融合两大法系侵权法的立法优势,彰显了其成功之处。

一、《侵权责任法》继承和发展了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扬弃了部分旧观念并且总结了我国司法实践经验。

立法者在起草《侵权责任法》过程中,对中国目前的现实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提出方案,着重解决实际生活急需,同时,将侵权普通法和特别法进行整合使之相互衔接构成一体,将不完善的侵权行为类型化。

主要体现在“医疗损害责任”、“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和“环境污染责任”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二、《侵权责任法》从立法形式、立法模式、立法结构、立法内容四个方面借鉴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在立法形式上,《侵权责任法》是成文法,保持大陆法系侵权法的传统。

同时,《侵权责任法》是一部独立的法律,这借鉴了英美侵权法的立法特点。

可见,《侵权责任法》既有大陆法系侵权法的成文法特点,又有英美法系侵权法相对独立性的特点,是一个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成文侵权法。

在立法模式上,大陆法系侵权法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有两种方式。

第一种是只概括一般侵权行为,而不概括全部侵权行为;第二种是概括全部侵权行为,而不是一般侵权行为。

大陆法系侵权法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通常叫做大的一般条款,是能够概括全部侵权行为的一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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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的成功与不足之处2009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三审。

草案拟进一步对侵害人身权如何赔偿作出规定。

于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侵权责任法》,本法明确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这是一部对私权进行全面保护的法律,标志着我国在民法典的制定中又迈出了重要和坚实的一步,展示了我国法制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

综观《侵权责任法》,可见其适应了社会发展的新需求,继承并且发展了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扬弃了部分陈旧观念,总结了我国司法实践经验,同时,成功地借鉴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侵权法的立法经验,适当融合两大法系侵权法的立法优势,彰显了其成功之处。

一、《侵权责任法》继承和发展了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扬弃了部分旧观念并且总结了我国司法实践经验。

立法者在起草《侵权责任法》过程中,对中国目前的现实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提出方案,着重解决实际生活急需,同时,将侵权普通法和特别法进行整合使之相互衔接构成一体,将不完善的侵权行为类型化。

主要体现在“医疗损害责任”、“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和“环境污染责任”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二、《侵权责任法》从立法形式、立法模式、立法结构、立法内容四个方面借鉴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在立法形式上,《侵权责任法》是成文法,保持大陆法系侵权法的传统。

同时,《侵权责任法》是一部独立的法律,这借鉴了英美侵权法的立法特点。

可见,《侵权责任法》既有大陆法系侵权法的成文法特点,又有英美法系侵权法相对独立性的特点,是一个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成文侵权法。

在立法模式上,大陆法系侵权法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有两种方式。

第一种是只概括一般侵权行为,而不概括全部侵权行为;第二种是概括全部侵权行为,而不是一般侵权行为。

大陆法系侵权法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通常叫做大的一般条款,是能够概括全部侵权行为的一般条款。

英美侵权法的立法模式是类型化方法。

在英美侵权法中,对侵权行为的规定都是类型化的规定,没有抽象规定,更没有
一般化的规定。

我国《侵权责任法》采取了大小搭配的双重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立法模式,把两大法系侵权法的立法模式结合起来,既有一般性规定即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规定,又有具体规定即侵权行为类型化的规定,融汇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立法模式的特点,形成一部新型的侵权法。

在立法结构上,大陆法系侵权法只有总则没有分则,相较之下,英美侵权法则是只有分则没有总则的侵权法。

我国《侵权责任法》在结构体例上,对两大法系侵权法的立法结构都有借鉴,采用的是比较新型的方法,大体上为总则、分则的结构,总则采用大陆法系侵权法的一般性规定,分则采用英美侵权法的类型化规定。

在立法内容上,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具体内容既有一般性的规定,也有具体的规定。

在这些规定中,既有大陆法系侵权法的内容,又有英美法系侵权法的内容,具有鲜明特色。

然而,《侵权责任法》也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之处。

其在很多细节方面仍然需要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使侵权责任法在适用范围的划分和认定上更加清晰明确。

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没有采纳已经成熟的司法解释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制定了较多的侵权法司法解释,发展了《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但《侵权责任法》并没有将它们全部吸纳成为法律规范。

二、在赔偿责任的规定上可操作性不强
《侵权责任法》第三章规定了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但都缺乏可操作性。

虽然《侵权责任法》存在着不足之处,但就整体而言,我们不可否认,其在保护民事权利、制裁侵权行为、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法律调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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