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奖补方案
各地天然气补贴政策
[导语]2015年入冬以来,北方连续的雾霾天气使得“煤改气”再次被提上日程。
又加之,国家正逐步放开天然气定价市场化,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直降0.7元/立方米,在政策鼓励下,“煤改气”更是大势所趋。
2015年,国家进一步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逐步理顺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
为了治理大气污染,国家及地方政府纷纷出台相关规定,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推进工商业“煤改气”进程,并出台配套相关政策,各地有哪些针对“煤改气”的优惠措施呢?北京为鼓励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北京市财政局、市环保局提高了补助标准。
2002年制定的《北京市锅炉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每蒸吨补助5.5万元、20蒸吨以上的补助10万元,在此基础上,2014年进一步加大了力度,将郊区县燃煤锅炉补助标准统一增加到每蒸吨13万元。
另一方面,市发展改革委出台《关于调整燃煤锅炉房清洁能源改造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政策的通知》(京发改〔2014〕1576号),扩大了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固定资产支持范围,对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按照原规模改造工程建设投资30%比例安排补助资金。
这些政策措施,有力推进了燃煤锅炉“煤改气”任务的落实。
天津为加快以细颗粒物(PM2.5)为重点的大气污染治理,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依照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环发〔2013〕104号),结合天津市实际,制定《天津市清新空气行动方案》,实施补贴等优惠政策。
鼓励出租车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鼓励使用原装生产双燃料出租汽车。
配合国家开展缩短公交车、出租车强制报废年限的研究。
大力推广节能和新能源汽车,实施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
到2017年底,投入运营6000辆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公交车(其中纯电动公交车2000辆),配套建设16座充换电站,每年新增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的比例达到60%。
吉林市关于燃煤小锅炉淘汰整治专项资金奖补办法
吉林市关于燃煤小锅炉淘汰整治专项资金奖补办法为减少大气污染,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部署,按照《吉林市加快推进燃煤小锅炉淘汰整治工作方案》(吉市政函(2017)118号)要求,我市将继续对城市建成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在用燃煤小锅炉(以下简称燃煤小锅炉)淘汰整治工作给予资金奖补,具体奖补办法:一、奖补对象(一)列入2017年燃煤小锅炉淘汰整治计划,主动拆除或改用天然气、电、太阳能、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生物质气化、生物质成型燃料等清洁能源的燃煤小锅炉业户(不含纳入集中供热管网和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的燃煤小锅炉业户)。
(二)2014年以来,有大气污染行政处罚,违法、违规新建的燃煤小锅炉业户,不适用本办法。
(三)列入2016年省燃煤小锅炉淘汰整治计划,被环保部门约谈、督办,2016年底前仍未完成淘汰整治的燃煤小锅炉业户,不适用本办法。
二、奖补额度(一)燃煤锅炉拆除并改用清洁能源的奖补办法1、燃煤小锅炉改用天然气锅炉的,按照改燃后新建天然气锅炉的额定容量,对锅炉业户予以每蒸吨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不足1蒸吨的按照1蒸吨计算;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实际总投资的50%);改用电、太阳能、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等清洁能源以及实施污水源热泵等技术改造的,按照不超过实际总投资的50%进行奖补;淘汰后采用热水配送和蒸汽输送等方式,不再新购置锅炉的,按照原有锅炉吨位予以每蒸吨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不足1蒸吨的按照1蒸吨计算)。
2、在集中供热、天然气管网不能覆盖区域,更换生物质气化或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配高效除尘器,能够连续稳定达标排放的,按照新购置生物质锅炉的额定容量,对锅炉业户予以每蒸吨不超过5万元一次性奖补(不足1蒸吨的按照1蒸吨计算),奖补额度不超过锅炉改造总投资的50%。
改燃生物质气化或成型燃料,没有整体更换锅炉,而是将原有燃煤锅炉改造成专门的生物质气化或成型燃料锅炉并按规定配备高效除尘器,经监测能够连续稳定达标排放的,奖补额度不超过锅炉改造总投资的50%。
全年“三改一补”工作实施方案
全年“三改一补”工作实施方案一、目标任务为进一步加快全市清洁能源推广利用,优化能源结构布局,降低煤炭使用量,提升清洁能源利用率,从源头上减轻煤炭散烧对大气环境的污染,切实改善全市大气环境质量。
根据《X省X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要求和市七届人大三次会议安排部署,X年全市要加大城中村、棚户区、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清洁能源推广力度,推进空气能、光伏、电能、X然气、生物质等清洁能源的使用,取缔或改造城中村、城郊村、社区土灶、土炕、小火炉等50000户以上。
其中X区、X区各10000户以上;X谷县、X县各8000户以上;X县、X县、X县各5000户以上。
二、实施原则以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以减少燃煤散烧污染为重点,按照因地制宜,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洁净煤)的原则,科学规划,统筹实施,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各县区城中村、棚户区、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的土灶、土炕、小火炉等进行清洁能源改造。
三、组织实施(一)前期阶段(3—4月)。
1.宣传动员(3月)。
市环保局邀请环境污染治理公司和相关企业举办X市环境治理新技术新产品展销暨污染防治项目推介会,推介清洁能源改造新技术新产品,对接洽谈改造项目。
各县区充分运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开展广泛宣传,并采取入户宣传、发放宣传资料和社区宣传栏等方式开展点对点宣传,不断提高居民群众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认知力度,争取商户、群众对“三改一补”工作的理解支持,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2.前期工作(4月)。
各县区要彻底摸清当前辖区内城中村、棚户区、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土灶、土炕、小火炉数量和使用情况,对群众采暖现状以及土灶、土炕、小火炉改造需求、拟采用的改造方式等情况进行调研核实,制订详细的改造方案并进行论证,合理分解任务后签订目标责任书。
(二)实施阶段(5—10月)。
各县区按照各自工作目标和实施方案,督促相关部门、街道(乡镇)、社区(村)加快改造进度,确保10月底前完成改造任务。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6.10•【字号】凉府办发〔2014〕19号•【施行日期】2014.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凉府办发〔2014〕19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凉山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6月10日凉山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府发〔2014〕4号)精神,认真落实州政府与省政府签订的《凉山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切实改善全州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以转变方式、调整结构、优化布局为着力点,以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配合、区域协作与属地管理相协调、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切实改善我州大气环境质量,提高公众对大气环境质量满意率。
二、工作目标到2017年西昌市环境空气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较2012年(年均浓度51微克/立方米)下降3%以上,优良天数逐年提高,严控重污染天气发生。
其余县环境空气质量保持稳定。
三、重点任务(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1.严格项目准入。
(1)严控“两高一资”行业新增产能。
发改、经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严控高污染高耗能和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河北:制定 《河北省省级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纵观天下】重皮:貴个光伏电姑节能示范园区项n走成投用重庆高新区留学生创业园智能光 伏电站已于近日顺利并网通电。
这意 味着我市首个光伏电站节能示范园区 项目正式建成投用。
留学生创业园智 能光伏电站位于二郎留学生创业园B 栋楼顶,总投资425万元,装机容量 354KW,整套光伏组件由1231块 270W多晶、35块280W多晶、11块 280W背接式、11块265W双玻组成。
与传统的火力发电相比,光伏发电更 加安全、可靠、清洁,可广泛运用在各 个领域,这一光伏电站预计年发电量 30万度,可产生经济收益32万元。
同时,它还有非常好的环境效益,一年下 来能节约标准煤116吨。
四川:成都中晚成立坏境资源申判皮日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正式成立并投入运行,该庭将实行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
成都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将负责审理本区域内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和资源环境保护失职等涉及环境资源保护的刑事案件;与环境和自然资源相关的侵权责任纠纷,与资源有关的民事案件;环境保护等与自然资源保护、利用相关行政管理范围内的行政案件(行政赔偿案件)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以及与环境资源相关的上诉案件。
时北:剁走《蚵北省省级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河北制定了《河北省省级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级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财政补助资金是指省财政用于全省开展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的补助资金。
资金包括中央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资金,省级大气污染防治、电代煤气代煤等专项资金。
补助资金优先支持农村电代煤气代煤、燃煤锅炉治理,火电淘汰关停、露天矿山整治、大气监测能力建设等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重点任务。
北京“打散治污”查处环境违法问题125个根据北京市“打散治污”专项执法行动工作安排,u 月13日起,市区两级环保、公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在 海淀区、朝阳区开展了为期一周的“打散治污”专项执法行 动。
专项行动中,联合检查组充分利用热点网格技术及群 众投诉举报反映的线索,采取“全时执法”工作模式,严厉 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清洁原料源头替代资金奖补方案(试行)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清洁原料源头替代资金奖补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2.01•【字号】通政办发〔2022〕117号•【施行日期】202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能源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清洁原料源头替代资金奖补方案(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直属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南通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清洁原料源头替代资金奖补方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2月1日南通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清洁原料源头替代资金奖补方案(试行)为全面落实“减污降碳、源头治理”,引导企业使用清洁原料,切实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2022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财政资金奖补,鼓励企业推进VOCs治理由“末端治理”向“源头削减”提升,实施清洁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不断提升行业清洁生产水平。
二、奖补范围自2022年1月1日起,南通市内主动实施低(无)VOCs清洁原料替代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享受本次奖补:(一)建设项目合法合规,已经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且完成环保竣工验收;(二)环评审批、验收时明确使用溶剂型原辅材料,企业主动实施低(无)VOCs清洁原料替代,且稳定连续使用清洁原料6个月以上(含)。
清洁原料具体范围以《关于印发南通市挥发性有机物清洁原料替代实施方案的通知》(通大气办〔2021〕6号)规定为准;(三)通过实施清洁原料替代所形成的VOCs年减排量大于1吨(含);(四)申请项目未享受过中央、省级及其他财政资金补贴;(五)2020年1月1日至资金发放之日无涉气环境违法记录,无严重失信行为,环保信用等级未被标为红、黑色;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等级未被评为C、D级。
马鞍山市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
马鞍山市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马鞍山市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现将《马鞍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3月24日马鞍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省政府《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目标责任书有关部署,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努力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目标到2017年,全市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优良天数逐年提高,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比2012年下降20%以上,年均浓度保持在74微克/立方米以下。
到2022年或更长时间,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二、主要任务(一)加强工业大气污染防治。
1.电力行业大气污染治理。
根据《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要求,2014年6月底前,皖能发电公司、万能达发电公司和当涂发电厂要全面取消脱硫烟气旁路、完成脱硝工程建设,同时强化脱硫脱硝设施运行管理、提高效率,完成高效除尘设施改造。
2014年底前,马钢公司燃煤及掺烧燃煤发电机组完成脱硫、脱硝工程建设,完成高效除尘设施改造。
山鹰公司循环流化床锅炉要强化脱硫设施运行管理,2014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燃煤锅炉脱硝工程建设,完成高效除尘设施改造。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当涂县政府,慈湖高新区管委会。
责任单位:皖能发电公司、万能达发电公司、当涂发电厂、马钢公司、山鹰公司)2.钢铁行业大气污染治理。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5〕49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5〕4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辽宁省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2015年10月23日辽宁省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完善预算管理制度,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结合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改革和完善转移支付管理等部署和要求,以各地区、各部门为主体,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避免资金使用“碎片化”,盘活各领域“沉睡”的财政资金,把“零钱”整合“整钱”,统筹用于更加急需发展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保障民生支出,增加资金有效供给,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今明两年目标:盘活各领域财政沉淀资金取得明显进展,初步建立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机制,促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
“十三五”目标: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机制更加成熟,将所有预算资金纳入财政部门统一分配,做到预算一个“盘子”、收入一个“笼子”、支出一个“口子”,推动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确保财政资金优化配置。
(三)实施原则。
1.全面统筹。
通过统筹使用各类资金、盘活用好结转结余资金、加快预算资金下达执行等,构建起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总体框架。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蓝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蓝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05.13•【字号】辽财经[2013]335号•【施行日期】2013.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蓝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经〔2013〕335号)各市(不含大连)、绥中、昌图县财政局、环保局:现将《辽宁省蓝天工程省本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或相关工作建议,请及时反馈。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环境保护厅2013年5月13日辽宁省蓝天工程省本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蓝天工程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2〕36号)等规定,省财政设立了蓝天工程省本级专项资金。
为规范蓝天工程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加快项目实施,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来源:(一)省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其他有关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一)对各市(含直管县,下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行以奖代补。
(二)省政府确定的推进全省大气污染防治的规划、技术标准和监测体系建设等项目。
(三)省政府确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注重实效、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专款专用”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专项资金分配原则第五条对省政府确定的推进全省大气污染防治的规划、技术标准和监测体系建设等项目全额补助,对省政府确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程项目适当补助。
第六条安排各市的以奖代补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
由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市上年度大气主要污染物治理工程形成新增削减能力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得分和空气质量变化情况分配专项资金。
某市以奖代补资金=以奖代补资金年度规模×某市考核得分×某市环境空气质量变化系数/∑(有关市考核得分×该市环境空气质量变化系数)环境空气质量变化系数、考核得分计算细则及工作程序详见附件。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修订《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修订《重点⽣态保护修复治理专项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号:财建[2017]735号颁布⽇期:2017-11-09执⾏⽇期:2017-11-09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专项资⾦申报、分配及管理第三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四章附则各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资源主管部门、环境保护厅(局):为了准确把握⽣态保护修复的整体性和系统性,进⼀步规范和加强重点⽣态保护修复治理专项资⾦管理,提⾼资⾦使⽤效益,财政部、国⼟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对《重点⽣态保护修复治理专项资⾦管理办法》(财建[2016]876号)进⾏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附件:重点⽣态保护修复治理专项资⾦管理办法附件:重点⽣态保护修复治理专项资⾦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和加强重点⽣态保护修复治理专项资⾦管理,提⾼资⾦使⽤效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对地⽅专项转移⽀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重点⽣态保护修复治理专项资⾦(以下简称专项资⾦)由中央财政安排,主要⽤于实施⼭⽔林⽥湖草⽣态保护修复⼯程 (以下简称⼯程),促进实施⽣态保护和修复。
第三条专项资⾦以保障我国长远⽣态安全和⽣态系统服务功能整体提升为⽬标,推动地⽅贯彻落实⼭⽔林⽥湖草是⼀个⽣命共同体理念,按照整体性、系统性原则及其⽣态系统内在规律,统筹考虑⾃然⽣态各要素,实施⽣态保护、修复和治理,逐步建⽴区域协调联动、资⾦统筹整合、部门协同推进、综合治理修复的⼯作格局,促进⽣态环境恢复和改善。
第四条专项资⾦使⽤原则:(⼀)坚持公益⽅向。
专项资⾦使⽤要区分政府和市场边界,⽀持公益性⼯作。
(⼆)合理划分事权。
专项资⾦使⽤要着眼全局,⽴⾜中央层⾯,⽀持具有全国性、跨区域或影响较⼤的保护、修复和治理⼯作。
(三)统筹集中使⽤。
中央层⾯注重集中分配,聚焦于⽣态系统受损、开展治理修复最迫切的重点区域和⼯程;地⽅层⾯注重统筹使⽤,加强⽣态环保领域资⾦的整合,发挥资⾦协同效应,同时避免相关专项资⾦重复安排。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自然资源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自然资源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12.13•【字号】闽财资环〔2021〕19号•【施行日期】2021.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自然资源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资环〔2021〕19号各市、县(区)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设立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土地整治、地质灾害防治等专项资金。
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10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海洋生态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76号)、《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3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25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土地整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建〔2011〕180号)、《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7〕400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青山挂白”治理(国土空间修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财资环〔2020〕13号)同时废止。
此前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发布的自然资源领域专项资金管理相关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四川省省级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四川省省级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绩效~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通知》,川府函[2003]242号,和《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7号,~结合我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安排的纳入财政预算的排污费资金和其它用于环境保护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按照“集中统筹~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确保安全“的原则~优先考虑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的、纳入环保规划的、自身为治理主体的、已开工的环境保护项目和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第二章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第四条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全省重大污染防治、生态建设和环保能力建设等环境保护项目。
,一,重点污染防治项目。
包括技术和工艺、设备符合环境保护及其它清洁生产要求的重点行业产业、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及其监控设施项目,,二,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主要用于跨流域、跨区域的污染防治、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项目~以及重点流域、重点区域的污染防治监控设施项目,,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项目.主要用于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制开发~以及资源综合利用效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的推广应用项目,,四,污染综合整治及跨流域、跨区域污染整治示范项目,,五,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项目和饮用水源保护示范项目,,六,自然生态恢复、示范建设项目和保护项目,,七,环境监测、监察、科技、宣传、教育、信息、统计等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八,省委、省政府规定安排的其它项目。
第五条申请使用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根据申报年度的《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进行。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0.09.21•【字号】苏财规〔2020〕23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20〕23号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省有关部门:为加强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9月21日附件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设立,专项用于支持全省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突出重点、体现公益、精准施策、结果导向”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生态环境厅共同管理。
(一)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会同省生态环境厅拨付下达专项资金;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省生态环境厅负责配合省财政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织江苏省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以下简称省项目储备库)建设;调度资金执行进度及项目实施情况;具体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市县财政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的管理职责,由各地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具体落实资金管理、项目实施管理、资金执行进度及项目实施情况报送、监督管理、绩效管理等责任。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5.07.22•【字号】浙财建〔2015〕129号•【施行日期】201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15〕129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环保局(宁波不发):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等文件精神,为持续加快推进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2015年7月22日浙江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范围和分配方式第三章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第四章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和减排,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2〕1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全省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包括省本级污染减排资金和转移支付各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资金两部分。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突出重点、强化引导,奖补结合、注重绩效,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职责共同管理。
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实施方案
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实施方案1. 目标本方案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的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通过激励和引导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
具体目标包括:1.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责任感;2.激励各级政府加大投入,推动环境保护项目的实施;3.鼓励企事业单位加强绿色技术研发和应用;4.引导个人积极参与环境保护行动。
2. 实施步骤2.1 设计奖补项目根据生态文明建设的重点领域和政策导向,设计一系列奖补项目,包括但不限于:1.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奖补:对各级政府在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土壤修复等方面投入较大、取得显著成效的项目给予资金奖励;2.绿色技术研发奖补:对企事业单位在环保技术研发、推广应用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给予资金奖励;3.生态文明教育培训奖补:对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培训和科普活动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资金奖励;4.个人环保行为奖补:对积极参与垃圾分类、节约用水用电、低碳出行等环保行动的个人进行奖励。
2.2 制定评价指标和评审标准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和评审标准,确保评审过程公正透明。
针对不同类型的奖补项目,设定相应的考核指标,如项目完成情况、技术创新程度、社会影响力等。
建立专家评审团队,由相关领域专家和代表组成,负责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2.3 设立专项资金根据财政实际情况,设立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专项资金。
该专项资金可以通过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配套、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
确保专项资金的规模适度,能够覆盖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奖补需求。
2.4 宣传推广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的宣传推广,提高广大群众对该机制的知晓度和参与度。
通过媒体宣传、网上平台建设、宣传册发放等方式,向公众介绍奖补项目、申请条件和程序,并公示获奖名单和资金使用情况,增加透明度。
2.5 实施监督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的有效实施。
专项资金奖补方案
专项资金奖补方案根据要求,我将根据文档标题《专项资金奖补方案》,为您撰写一篇符合要求的文档。
一、背景介绍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国各领域的发展,提高创新能力和竞争力,政府决定设立专项资金来奖补相关项目。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专项资金奖补方案。
二、奖补对象本方案的奖补对象为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1. 科技创新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研发、新产品开发等;2. 绿色环保项目,如清洁能源、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3. 农业农村发展项目,如农产品加工、农业科技示范等;4. 教育科研项目,如教师培训、学术研究等。
三、申请条件1. 申请单位需具备合法资质,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2. 申请项目需符合国家政策和行业规定,具备一定的创新性和实施可行性;3. 申请单位需提供完整、准确的申请材料,包括项目方案、财务报表、申请表格等。
四、奖补方式1. 资金奖励:根据项目的创新性和成果,经评审确定奖励金额;2. 资金补贴:针对项目的运营成本和人员培训等实际支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补贴;3. 税收优惠: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4. 其他支持方式:根据项目需要,可以提供人力资源支持、技术咨询等其他支持方式。
五、申请流程1. 申请单位通过在线申请平台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2. 申请材料经过初步审核后,进入评审阶段;3. 专家评审团根据申请项目的创新性、可行性等进行评审,并确定奖补金额;4. 最终评审结果将通过邮件或电话通知申请单位。
六、资金管理与监督1. 专门设立资金管理机构,负责专项资金的发放和使用监督;2. 申请单位需按规定使用奖补资金,如有违规使用将受到严厉处理;3. 资金使用情况需定期向资金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进行报告;4. 涉及资金使用违规等问题的,可通过举报电话进行投诉。
七、实施期限和效果评估1. 本方案的实施期限为三年,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进行调整;2. 在实施过程中,将进行定期的效果评估,对项目的进展和成果进行跟踪和评估,以便调整和改善奖补方案。
大气污染防治中央资金项目申报相关规定
大气污染防治中央资金项目申报相关规定
1、支持范围:入库项目类型包括燃煤污染控制、工业污染治理、移动源污染治理、大气环境监测监管能力建设等。
重点方向为:
(1)锅炉及工业炉窑综合整治。
如35吨以下锅炉淘汰(申请奖补的需地方配套奖补资金)。
(2)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如源头替代、提标改造类项目,其中提标改造新上治理技术需为成熟高效治理技术,如RTO、RCO、吸脱附等。
(3)“天地车人”一体化机动车排放监控系统能力建设项目。
(4)集中涂装中心、活性炭集中处理中心、溶剂回收中心等,此类项目支持新建类项目。
(5)区域类整体项目。
对点多面广的环境治理内容,如企业集群综合整治等,可一定区域范围内打包形成一个整体项目上报,需提供整体的整治方案,具体企业清单及整治措施等。
(6)监测执法能力提升类项目。
(只支持设备购买,不支持服务类、运维类项目,且需地方配套资金)
2、入库材料要求
(1)项目成熟度证明材料。
工程类项目应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及其批复或备案文件,能力建设类项目应提供实施方案及批复文件,淘汰补贴类项目、点多面广的打包类治理项目应提供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有关工作方案。
(2)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青岛市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青岛市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降低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空气质量,市政府决定,在市区范围内实施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项目资金补助政策。
为规范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超低排放改造,是指通过清洁能源替代、热源替代、改用洁净煤或其他清洁燃料、废气深度处理等方式对燃煤机组(锅炉)进行改造,使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或优于《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重点控制区第四时段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即在相应燃料的基准氧含量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超过每立方米10毫克、每立方米50毫克、每立方米100毫克。
本办法所称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项目,是指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原胶南市以外区域)、城阳区、青岛高新区范围内,2015年至2018年完成的2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锅炉)超低排放改造项目。
第三条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项目补助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和项目所在区(含青岛高新区,下同)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本办法所称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项目的“以奖代补”资金。
第四条实施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项目的企业可以申请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项目补助资金,也可以按照主要污染物减排量依法向政府或其他排污单位转让排污权。
申请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项目补助资金的,视同将排污权转让给政府。
转让排污权的企业,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资金补助政策,具体转让办法由市环保、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条通过改用天然气、污水源、海水源、土壤源、空气源、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淘汰燃煤锅炉的企业,或采取其他热源替代方式淘汰燃煤锅炉的,按照所淘汰的锅炉额定热功率每蒸吨1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六条通过高效脱硫、脱硝(含低氮燃烧)、除尘改造实现燃煤锅炉超低排放的企业,按照脱硫工程每蒸吨3.5万元、脱硝工程每蒸吨4.5万元、除尘工程每蒸吨2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且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改造工程环保设施总投资额(包括工程土建、设备、建设安装和分布式控制系统投入,额定热功率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锅炉的在线监测投入,下同)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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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奖补方案
为做好X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推进大气污染治理项目有效落实,激励企业治污、减排积极性,市政府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奖补大气污染治理项目,为使专项资金发挥出最大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专项资金奖补原则和范围
(一)奖补原则
1.注重实效,先急后缓原则。
优先安排周期短、见效快、贡献大的项目。
2.突出重点,服务大局原则。
侧重支持任务重、难度大、影响广的行业。
3.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原则。
严格执行简易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审核程序。
4.择优多奖多补原则。
对稳定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企业,授予“X 市大气污染防治示范企业”称号,并给予高标准奖励。
5.先报先奖,总额控制原则。
适时调整单个项目奖补资金额度。
对优先完成项目建设,被授予“X市大气污染防治示范企业”的,除享受标准奖补外还将享受未按时完成任务扣除的奖补资金;按时完成的享受标准奖补;到期不能完成的不予奖补。
(二)奖补范围
根据X省环保厅、财政厅相关文件要求,在保证火电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燃煤自备电厂和65蒸吨/时以上燃煤锅炉脱硫脱硝、烟尘提标改造、10蒸吨/时以上燃煤锅炉脱硫、除尘提标、安装在线监控项目、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拆改等重点治理任务基础上,结合我市大气污染治理任务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确定奖补范围。
除包括省定项目外,还对工业粉尘污染治理、工业炉窑烟尘治理及其他大气污染控制项目给予支持。
具体类别包括:
1.燃煤污染治理
(1)火电行业燃煤机组主要污染物超低排放改造项目。
(2)自备电厂燃煤机组和65蒸吨/时以上燃煤锅炉主要污染物排放提标改造项目。
(3)10蒸吨/时以上工业燃煤锅炉脱硫、脱硝(N
X
O不达标的)、烟尘排放提标改造并在锅炉烟气出口安装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自动在线监控设备项目。
(4)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拆除或改换清洁能源治理项目。
2.工业炉窑烟尘污染治理
(1)水泥熟料生产线废气排放提标治理。
(2)石灰生产线炉窑废气排放提标治理。
(3)铸造行业炉窑废气排放提标治理。
(4)制砖企业砖瓦窑废气排放提标治理。
(5)耐火材料生产企业炉窑废气排放提标治理。
(6)玻璃行业炉窑废气排放提标治理。
(7)石墨碳素行业炉窑废气排放提标治
理。
3.工业生产性粉尘污染治理(1)商砼、混凝土搅拌站企业粉尘治理。
(2)水泥粉磨站、矿粉企业生产性粉尘治理。
(3)钙粉企业生产性粉尘治理。
4.工业企业各类堆场规范化整治5.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试点项目(1)表面喷涂行业(含喷漆)有机废气治理示范工程。
(2)化工医药行业有机废气治理示范工程。
(3)印刷行业有机废气治理示范工程。
(4)橡胶行业有机废气治理示范工程。
(5)塑料行业有机废气治理示范工程。
(三)奖补方式
实行“以奖代补”和“以奖促治”两种方式。
其中:以奖代补主要支持投资数额小、技术简单成熟、覆盖面广的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按照统一标准给予奖补,如工业堆场粉尘治理、商砼混凝土搅拌站粉尘治理等。
以奖促治主要支持投资额大、治理工艺复杂的项目,在项目完成通过审核后给予奖补,如火电厂超低排放改造、自备电厂燃煤机组和65蒸吨/时以上燃煤锅炉主要污染物排放提标改造等。
(四)奖补标准
专项资金奖补比例按项目投资情况概算,单个项目奖补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最终奖补将按照《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市X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业企业治理方案的通知》(X政文〔X〕41号)规定的项目完成时间节点、治理标准和审查结果进行。
基本奖补标准如下。
1.火电行业燃煤机组主要污染物超低排放改造项目。
共8台燃煤机组,奖补标准按照单机组产能奖补,600兆瓦以上100万元/台(2台);300-600兆瓦50万元/台(6台)。
2.自备电厂燃煤机组和65蒸吨/时以上燃煤锅炉主要污染物排放提标改造项目。
共计29台,按照每台机组或每台锅炉40万元标准奖补。
3.10蒸吨/时以上工业燃煤锅炉脱硫、脱硝(N
X
O不达标的)、烟尘排放提标改造并在锅炉烟气出口安装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自动在线监控设备项目。
共计50台,按照每台20万元标准奖补。
4.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拆除或改换清洁能源项目。
共计247台690蒸吨/时,按照1蒸吨/时1.2万元标准奖补。
5.工业炉窑烟尘污染治理项目,共计101个项目,按照单项目5-10万元标准奖补。
6.工业生产性粉尘污染治理项目,共计59各项目,按照单项目10万元标准奖补。
7.工业堆场治理项目,共计155个项目,按照单项目5万元标准奖补。
8.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共计33个项目,按照单项目10万元标准奖补。
(五)项目管理
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环保部门要加强项目监管,落实周调度、月检查制度,确保项目按《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市X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业企业治理方案的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容完成并组织验收。
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将辖区验收后的企业材料汇总上报市环保局。
上报材料包括:实施方案、完工报告、验收监测报告、验收意见等,由市环保局审查确认后提出拨付意见,并上报市政府批准后交市财政局拨付相应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财政部门,最后由县级财政部门拨付相关企业。
二、保障措施
(一)加强项目组织管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承担项目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本辖区监管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和落实实施效果,确保项目早建成、早运行、早见效、稳定达标排放。
市环保、财政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严格落实该方案,确认验收结果并及时拨付项目奖补资金,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二)加强服务指导。
市环保、财政部门要及时对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管委会加强政策指导与技术服务,建立咨询服务机制,开展专项资金奖补政策宣传,对项目汇总上报过程中的问题积极协助予以解决。
(三)加强项目监督考核。
市环保局、市财政局要加强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督察,建立通报机制,促使各责任单位履职尽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严把项目审核、执行和资金拨付等重要关口,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和规范支出;各级监察、
审计部门要监督项目审核、资金拨付执行情况,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