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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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

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

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大气污染是当前全球面临的最大环境问题之一,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系统造成了巨大的威胁。

为了有效应对大气污染,各国纷纷制定相关法规和政策,并设立专门的资金用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本文将介绍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的相关办法,旨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和透明度,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力度。

一、资金筹集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拨款、环境保护税、环境污染排放权交易以及其他相关收入。

各级政府应当积极拨款,确保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筹集。

同时,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税制度,合理征收环境保护税,并将其用于大气污染治理。

此外,推行环境污染排放权交易制度,通过交易方式调控大气污染,提高企业治污意识。

二、资金管理机构为了有效管理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应设立专门的资金管理机构。

该机构应具备专业化、独立性、公正性和透明度。

资金管理机构应负责资金的划拨、使用、监督和评估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此外,资金管理机构还应与相关部门合作,制定合理的资金使用计划和项目评估标准,确保资金的高效利用。

三、资金使用范围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使用范围应明确规定,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治理项目、科研与技术支持、宣传教育以及环境监测和评估等方面。

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应注重项目的实际效益和长期效果,并注重技术创新和科研支持。

此外,应推动环境监测和评估体系的建设,确保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四、资金监督和评估为了确保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使用效果,应加强对资金的监督和评估工作。

相关部门应定期进行资金使用情况的审核,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防止滥用。

同时,应建立资金使用效果评估制度,对各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进行评估,以提高项目的可行性和效率。

此外,社会公众应积极参与监督工作,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五、资金公开和信息透明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公开和信息透明是资金管理工作的重要方面。

各级政府和资金管理机构应向社会公众公开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定期发布相关信息和数据。

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

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

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近年来,随着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我国面临着日益严重的大气污染问题。

为了应对这一严峻局势,政府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并于此基础上实施了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这一管理办法进行深入分析。

首先,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来源和分配。

根据管理办法,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主要来自政府预算、环境保护税和其他经费安排。

政府预算在大气污染防治上的投入是首要的,体现了政府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

同时,环境保护税的引入也能够引导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积极参与大气污染治理行动。

这些资金的分配原则是根据大气污染的严重程度和区域差异进行合理分配,以保证资源的最优配置。

其次,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标准。

管理办法规定,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主要用于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实施,如清洁能源的发展、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城市交通尾气减排等。

此外,资金还可用于监测和评估、技术研发、奖励和补贴等方面。

在使用标准上,管理办法要求资金使用应符合环保政策和技术规范,确保资金的高效利用和目标的实现。

第三,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机制。

管理办法明确了对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监督和管理责任分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的监管,完善制度、流程和内控措施,保障资金安全和合规性。

同时,强调了社会监督的作用,普及环保知识、鼓励公众参与,使大气污染防治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意义和挑战。

该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推动大气污染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明确了资金的来源和分配原则,保证了资源的有效利用。

其次,规范了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提高了环境保护行动的科学性和效率性。

再次,建立了监督和管理机制,强化了对资金的监管,提升了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合规性。

然而,管理办法的实施也面临一些挑战,如资金缺乏、资金使用的监管难题等。

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共同努力,加强合作,共同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

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

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以下简称“防治资金”),是指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资金。

防治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二、资金来源与分配防治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中央财政专项拨款、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以及其他合法渠道筹集的资金。

中央财政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任务和目标,综合考虑各地大气污染状况、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工作进展情况等因素,确定对各地区的资金分配额度。

地方财政应当按照规定比例配套相应资金,确保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资金分配应当向大气污染重点区域、重点任务和重点项目倾斜,优先支持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效果显著的项目。

三、资金使用范围防治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包括工业企业废气治理设施、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等。

(二)大气污染监测与监管能力建设,包括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监测设备购置与更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等。

(三)大气污染防治技术研发与推广应用,支持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和示范推广。

(四)大气污染应急处置与预警体系建设,包括应急物资储备、应急预案制定与演练、预警平台建设等。

(五)其他与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的工作,经批准的必要支出。

四、项目申报与审批各地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工作。

申报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及相关政策要求,具备明确的目标、任务、实施计划和预期效果。

项目审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健全项目评审机制。

由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拟支持的项目,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五、资金拨付与使用防治资金的拨付应当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

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

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随着工业化的推进和城市化的发展,大气污染已成为世界各地普遍面临的环境问题之一。

为了应对这一问题,政府采取了各种措施来进行大气污染防治,并设立了专门的资金用于管理和支持相关项目。

本文将详细介绍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并探讨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一、资金的来源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环境保护税以及其他相关收入。

其中,政府财政拨款是最主要的资金来源之一,以保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此外,环境保护税也是一项重要的资金来源,它通过对大气污染相关产业征收税费来提供资金支持。

二、资金的管理机构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政府设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

这些机构负责资金的筹划、分配、监督和评估,以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和管理的透明度。

此外,他们还与相关部门和社会各方建立合作关系,共同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三、资金的使用范围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1. 科研项目资金可以用于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的科研项目,包括研究和开发新的治理技术、制定相关标准和政策等。

通过科研项目的支持,可以不断提升大气污染防治的水平,为更好地解决问题提供科学依据。

2. 治理设施建设大气污染防治资金还可以用于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和改造,比如精细化监测系统、污染源治理设备等。

这些设施的建设可以有效地监测和治理大气污染,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3. 教育宣传资金还可以用于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的教育宣传活动,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参与度。

通过教育宣传,可以引导公众健康生活方式,减少环境污染。

4. 项目资助资金可以用于向各类大气污染防治项目提供资助,以支持相关的治理工作。

这包括对企业进行减排技术改造、对农村地区开展清洁能源替代等方面的资助。

四、资金的管理要求为确保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有效使用,管理机构需要遵守以下要求:1. 规范程序在资金的筹划、分配和使用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管理程序和规定,确保资金使用的公平公正。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建筑节能补助)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建筑节能补助)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建筑节能补助)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3.07•【字号】冀建节科函〔2019〕9号•【施行日期】2019.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建筑节能补助)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建节科函〔2019〕9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建筑节能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省直部门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冀财监〔2019〕3号)相关要求,现将《大气污染防治(建筑节能补助)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按时上报评价结果。

联系人及电话:李坦*************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3月7日大气污染防治(建筑节能补助)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方案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建筑节能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建筑节能补助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全面推动全省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工作,根据《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建〔2015〕88号)、《关于省级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建科〔2017〕34号)的相关要求,决定开展河北省2018年度省级建筑节能补助项目绩效评价,制定方案如下。

一、绩效评价目的通过对建筑节能补助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了解和掌握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评价项目资金安排的科学性、合理性、规范性和资金使用成效,及时总结项目管理经验,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的使用效益。

促使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加以整改,及时调整和完善工作计划和绩效目标。

同时,为今后建筑节能补助专项资金使用提供决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06.09•【文号】财资环〔2021〕46号•【施行日期】2021.06.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使用管理,我们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2021年6月9日附件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以下简称防治资金),是指通过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大气污染防治和协同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防治资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突出支持重点。

(二)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

(三)按照中期财政规划的要求,统筹考虑有关工作总体预算安排。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六)坚持结果导向,防治资金安排时统筹考虑相关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及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情况,突出对资金使用绩效较好和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较好地区的奖励。

第四条防治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

期满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大气污染防治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形势的需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6.08.23•【字号】冀财资环〔2016〕65号•【施行日期】201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环境保护局: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对《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3〕897号)进行了修订,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2016年8月23日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600号2016年7月20日)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2013—2017年期间,为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地方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在专项资金政策的推动下,全国空气质量总体改善,到2017年,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细颗粒物浓度分别比2013年下降25%、20%、15%左右,其中北京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左右。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的原则:(一)突出重点。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大气污染防治任务重、社会关注度高的地区。

(二)注重实效。

专项资金安排将参考各地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状况、专项执行情况,奖优罚劣。

(三)强化监管。

对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监管,保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安全性、规范性。

第五条专项资金用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以及国务院确定的氢氟碳化物销毁补贴等。

河北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

河北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3〕897号)、《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冀发〔2013〕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包括中央、省级财政用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专项资金。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以各设区市(含定州市、辛集市,下同)、县(市、区)投入为主,中央、省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第三条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原则:(一)突出重点。

资金主要支持大气污染防治任务重、社会关注度高的行业和地区。

(二)注重实效。

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安排资金。

(三)公平公正。

客观公正,公开透明。

(四)权责一致。

资金使用和责任相统一。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环境保护厅(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会同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提出分配意见,报省政府审定后执行。

专项资金分配采用项目和因素相结合的方式。

有具体项目和补助标准的事项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分配;其他资金按照因素分配。

分配因素主要考虑年度污染物减排量、污染治理投入、细颗粒物浓度下降率和上年度考核结果,并结合《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规定的重点任务来确定。

其中,下拨各设区市的资金,由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中牵头负责该项工作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省级牵头单位”)研究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并报请省政府审定。

省本级项目一般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相关规定对其实施方案组织专家论证,报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审定后按相关规定实施。

第五条专项资金采取当年预拨、次年清算的方式下达。

(一)资金预拨。

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根据预算安排和省政府审定后的分配方案预拨补助资金。

(二)资金清算。

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要求做好资金清算工作。

河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河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河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引言河北省作为我国经济发展较为发达的地区之一,环境保护工作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进一步提升河北省的环境保护水平,推动企业和个人更加积极地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河北省制定了《河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管理办法进行详细的介绍和解释。

一、总则该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树立奖励保护环境的激励机制,推动企业和个人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积极行为,激发其参与环境保护的热情和动力。

二、资金来源河北省的省级环境保护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渠道: 1. 财政专项拨款:河北省财政部门每年按照一定比例拨付专项资金,用于环境保护以奖代补工作。

2. 环境保护罚款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所收取的罚款资金将一部分用于环境保护以奖代补专项资金。

3. 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通过开展公益活动和向社会募捐等方式,吸引社会各界的支持和捐赠,并将其作为专项资金。

三、资金管理3.1 资金管理机构河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的管理机构为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该机构负责资金的筹措、分配和监督使用等工作。

3.2 资金使用原则河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如下: 1.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资金的使用公开透明、合理合法。

2. 突出重点领域,推动环境保护工作有序进行。

3. 强化绩效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达到预期效果。

3.3 资金使用范围河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 奖励环境保护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2. 支持环境保护科技创新和示范项目。

3. 资助环境保护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

四、申报和评审4.1 申报条件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申报资格上需满足以下条件: - 在河北省境内开展环境保护工作,并取得一定的成绩和贡献。

-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发生重大违法环境行为。

4.2 评审程序资金的申报和评审程序如下: 1.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格式,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交申报材料。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报送《河北省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计划》的报告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报送《河北省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计划》的报告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报送《河北省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计划》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7.14•【字号】冀气领办[2015]87号•【施行日期】2015.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报送《河北省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计划》的报告冀气领办[2015]87号环保部办公厅: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14]21 号)要求,结合环保部《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计划编制指南(试行)》,我办组织编制了《河北省 2015 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计划》,并经省政府同意,在全省组织实施。

现将其报上。

附件:河北省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计划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5年7月14日附件河北省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计划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计划实施细则》、《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结合环保部《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计划编制指南(试行)》规定和本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计划:一、大气环境现状与问题(一)环境空气质量状况:2014年,全省空气质量平均达标天数152天,比2013年增加23天;重污染天数平均为66天,比2013年减少14天;11个设区市空气质量(按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由差到好依次为保定(11.85)、邢台(11.82)、石家庄(11.16)、唐山(10.17)、邯郸(10.14)、衡水(9.52)、廊坊(8.86)、沧州(7.78)、秦皇岛(7.05)、承德(6.31)、张家口(5.09)。

11个设区市平均达标天数增加数从多到少依次为:石家庄市(99天,比上年增加54天)、邢台(87天,增加49天)、邯郸(88天,增加34天)、张家口(315天,增加30天)、秦皇岛(239天,增加30天)、唐山(133天,增加29天)、廊坊(153天,增加21天)、衡水(82天,增加12天)、沧州(144天,增加11天)、保定(84天,减少4天)、承德(265天,减少23天);重污染天数减少数从多到少依次为:石家庄(105天,比上年减少46天)、邢台(114天,减少32天)、邯郸(91天,减少18天)、沧州(47天,减少16天)、唐山(70天,减少15天)、廊坊(71天,减少14天)、衡水(80天,减少11天)、保定(104天,减少9天)、秦皇岛(22天,减少4天)、张家口(9天,增加5天)、承德(16天,增加9天)。

河北:制定 《河北省省级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河北:制定 《河北省省级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纵观天下】重皮:貴个光伏电姑节能示范园区项n走成投用重庆高新区留学生创业园智能光 伏电站已于近日顺利并网通电。

这意 味着我市首个光伏电站节能示范园区 项目正式建成投用。

留学生创业园智 能光伏电站位于二郎留学生创业园B 栋楼顶,总投资425万元,装机容量 354KW,整套光伏组件由1231块 270W多晶、35块280W多晶、11块 280W背接式、11块265W双玻组成。

与传统的火力发电相比,光伏发电更 加安全、可靠、清洁,可广泛运用在各 个领域,这一光伏电站预计年发电量 30万度,可产生经济收益32万元。

同时,它还有非常好的环境效益,一年下 来能节约标准煤116吨。

四川:成都中晚成立坏境资源申判皮日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正式成立并投入运行,该庭将实行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

成都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将负责审理本区域内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和资源环境保护失职等涉及环境资源保护的刑事案件;与环境和自然资源相关的侵权责任纠纷,与资源有关的民事案件;环境保护等与自然资源保护、利用相关行政管理范围内的行政案件(行政赔偿案件)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以及与环境资源相关的上诉案件。

时北:剁走《蚵北省省级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河北制定了《河北省省级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级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财政补助资金是指省财政用于全省开展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的补助资金。

资金包括中央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资金,省级大气污染防治、电代煤气代煤等专项资金。

补助资金优先支持农村电代煤气代煤、燃煤锅炉治理,火电淘汰关停、露天矿山整治、大气监测能力建设等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重点任务。

北京“打散治污”查处环境违法问题125个根据北京市“打散治污”专项执法行动工作安排,u 月13日起,市区两级环保、公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在 海淀区、朝阳区开展了为期一周的“打散治污”专项执法行 动。

专项行动中,联合检查组充分利用热点网格技术及群 众投诉举报反映的线索,采取“全时执法”工作模式,严厉 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情况汇报

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情况汇报

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情况汇报近年来,大气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给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健康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为了加强大气污染的防治工作,我单位积极筹集资金,加大投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现将我单位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情况进行汇报如下:一、资金来源。

我单位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拨款、环保税收入、企业自筹等多种渠道。

其中,政府拨款是主要的资金来源之一,用于支持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建设、监测设备更新等方面。

环保税收入也在逐年增加,成为重要的资金来源之一。

同时,我单位也积极协调企业,鼓励其增加环保投入,为大气污染防治提供资金支持。

二、资金运用。

我单位所筹集的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1.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资金投入主要用于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和更新,包括烟气脱硫、脱硝设施、VOCs治理设备等。

通过设施的建设和更新,有效减少了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改善了环境质量。

2. 大气污染监测与预警,资金用于大气污染监测设备的更新和维护,确保大气污染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同时,资金还用于建设大气污染预警系统,提高对大气污染事件的预警能力。

3. 科研与技术攻关,资金投入用于大气污染治理相关的科研项目和技术攻关,推动大气污染治理技术的创新和进步,提高治理效果。

4. 宣传与教育,资金用于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认识和参与度。

三、资金使用效果。

通过对资金的合理运用,我单位取得了一定的成效:1.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新建和更新的治理设施投入使用后,大气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环境空气质量得到改善。

2. 大气污染监测与预警,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得到了提高,对大气污染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得到了加强。

3. 科研与技术攻关,资金的投入推动了大气污染治理技术的创新和进步,为大气污染防治提供了更多的技术支持。

4. 宣传与教育,通过资金的支持,开展了一系列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了公众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认识和参与度。

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情况汇报

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情况汇报

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情况汇报近年来,大气污染成为了全球性的环境问题,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了有效防治大气污染,我国不断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资金投入,通过一系列措施和项目的实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现将我单位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情况进行汇报如下:首先,我单位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资金投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用于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改造的资金,主要用于对燃煤电厂、钢铁企业、水泥厂等重点行业的脱硫、脱硝、除尘等治理设施进行建设和改造;二是用于大气污染监测和治理技术研发的资金,主要用于大气污染监测站点建设、监测设备更新和大气污染治理技术研发等方面;三是用于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的专项项目和行动。

其次,我单位对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了详细的统计和分析。

在资金使用方面,我们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和规定,加强了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了资金的有效使用。

同时,我们还加强了对项目的跟踪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问题,确保了资金的有效利用和项目的顺利实施。

再次,我单位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通过资金的投入和项目的实施,我单位所在地区的大气环境质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大气污染排放量逐步减少,重点行业的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得到了有效的建设和改造,大气污染的监测和预警能力得到了提升,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最后,我单位将继续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资金投入,进一步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完善相关政策和制度,推动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取得更大的成效,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促进可持续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以上就是我单位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情况的汇报,希望各位领导和同事能够认真审阅,并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共同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更大的成效。

河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河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河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等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河北省设立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支持相关项目的实施。

本指南旨在帮助申报单位了解申报流程和要求,确保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申报资格1.申报单位必须具有法定资格,具备相关的环境保护工作经验和技术能力。

2.申报单位所在地必须在河北省范围内,且已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备并取得批准。

三、申报流程1.申请材料准备申请单位需要准备以下材料:-项目申请书:包括项目的名称、实施内容、预期目标、实施计划等详细内容。

-申请单位资格证明:包括单位的工商注册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以证明单位具备法定资格。

-技术方案:详细描述项目实施的技术方案,包括所需设备、工艺流程等。

-预算和财务报表:详细列出项目所需资金,并提供财务报表证明资金使用情况。

2.申报材料审批申报单位需要将申请材料提交给河北省环境保护部门,经部门审核并形成评审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申报工作。

3.项目评审4.项目立项待评审结束后,河北省环境保护部门将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给予项目立项,并发布立项通知。

5.项目实施和验收经过立项的项目需要按照申请时的实施计划进行实施,并按要求定期提交项目进展报告。

项目完成后,申报单位需要向河北省环境保护部门提交验收报告,并接受验收评估。

四、申报要求1.申请单位必须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可靠的技术实力,能够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取得预期效果。

2.项目申报内容应具体明确,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内容、预期目标、实施计划等。

3.项目实施计划应具备可操作性和可控制性,能够清楚地阐述工作步骤、时间节点和人员分工等。

5.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环保要求进行,确保项目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6.项目实施结束后,申报单位需要按照规定提交项目的验收报告,并接受验收评估。

五、注意事项1.申请单位在申报过程中必须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如有虚假情况或提供不实信息,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4.22•【字号】冀财资环〔2022〕32号•【施行日期】2022.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雄安新区改发局:为加强中央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财政部《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10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2022年4月22日河北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以下简称治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根据财政部《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10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治理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安排的,用于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等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的资金。

第三条治理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治理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

着眼于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国家重大战略重点支撑区、生态问题突出区,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生态地区进行系统性、整体性修复,完善生态安全屏障体系,整体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二)开展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4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13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技术市场条例〉等十四部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的规划和标准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第二节工业污染防治第三节扬尘污染防治第四节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第五节其他污染防治第四章重污染天气应对第五章重点区域联合防治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

第三条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遵循源头治理、规划先行,突出重点、防治结合,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规划城镇布局和工业发展布局,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加强生态建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优化产业和能源结构以及布局调整,组织推动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升级、落后产能淘汰计划实施,加大清洁能源利用,发展循环经济,制定和完善大气环境保护等相关政策;(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商务等部门对机动车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油气回收治理等实施监督管理;(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对建筑扬尘、矿山扬尘、道路扬尘、企业料堆场等实施监督管理;(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公安、工商、食品监督、农业等部门对餐饮服务、露天烧烤、原煤散烧、秸秆禁烧等实施监督管理;(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畜牧等部门对农业生产、畜禽养殖造成的大气污染等实施监督管理;(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渔业部门、海事机构对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实施监督管理。

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

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

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随着经济的发展,大气污染问题日益凸显,对环境和人类健康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各级政府纷纷出台相关政策,并设立了大气污染防治资金。

本文将重点探讨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管理办法,旨在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监督,促进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有效推进。

一、资金的设立和来源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设立是为了提供经济支持,用于大气污染治理项目和措施的实施。

资金的主要来源包括政府预算拨款、环境保护税收入、环保罚款收入等。

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的筹集机制,确保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可持续性。

二、资金的使用范围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应当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 污染源治理。

将资金用于工业企业和生活污水处理厂的污染防治设施改造、升级和新建,以确保排放达到国家标准。

2. 科研和技术创新。

资金可以用于支持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动环保技术的发展和应用。

3. 宣传和教育。

资金应当用于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参与度。

4. 监测和执法。

资金可以用于建设环境监测站点、购置监测设备,并用于大气污染防治执法力量的培训和装备升级。

三、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为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监督,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和监督机制。

具体措施包括:1. 资金申请和审批。

设立资金专门申请和审批流程,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

2. 财务管理。

建立健全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的拨付、报销和结算流程,加强财务监督。

3. 项目监督和评估。

对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实施的项目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取得预期效果。

4. 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公开,接受社会和媒体的监督,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四、资金的追责和惩处对滥用、挪用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行为,应当依法严肃追责和惩处。

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并追回被挪用的资金,保障资金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

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

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包括政府投资、企业自筹、国内外捐赠等渠道筹集的资金。

1.3 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应遵循以下原则:(1)统筹规划,突出重点;(2)公开透明,规范管理;(3)绩效导向,强化监管。

二、资金使用范围2.1 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大气污染源治理;(2)区域联防联控;(3)污染监测与评估;(4)政策宣传与培训;(5)其他与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的工作。

2.2 资金使用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大气污染防治规划,重点支持以下项目:(1)工业污染源治理;(2)移动源污染治理;(3)面源污染治理;(4)挥发性有机物治理;(5)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协同控制。

三、资金分配与拨付3.1 财政部门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需要,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合理分配资金。

3.2 资金分配应考虑以下因素:(1)大气污染程度;(2)治理任务及成效;(3)地方财政承受能力;(4)上一年度资金使用绩效。

3.3 资金拨付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四、资金使用与管理4.1 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资金,不得截留、挪用。

4.2 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4.3 资金使用单位应按年度向财政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包括资金支出、项目进展、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

4.4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资金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五、绩效评价与监管5.1 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对资金使用效益进行全面评价。

5.2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5.3 对资金使用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六、附则6.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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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3〕897号)、《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冀发〔2013〕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包括中央、省级财政用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专项资金。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以各设区市(含定州市、辛集市,下同)、县(市、区)投入为主,中央、省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第三条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原则:
(一)突出重点。

资金主要支持大气污染防治任务重、社会关注度高的行业和地区。

(二)注重实效。

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安排资金。

(三)公平公正。

客观公正,公开透明。

(四)权责一致。

资金使用和责任相统一。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环境保护厅(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会同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提出分配意见,报省政府审定后执行。

专项资金分配采用项目和因素相结合的方式。

有具体项目和补助标准的事项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分配;其他资金按照因素分配。

分配因素主要考虑年度污染物减排量、污染治理投入、细颗粒物浓度下降率和上年度考核结果,并结合《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规定的重点任务来确定。

其中,下拨各设区市的资金,由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中牵头负责该项工作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省级牵头单位”)研究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并报请省政府审定。

省本级项目一般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相关规定对其实施方案组织专家论证,报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审定后按相关规定实施。

第五条专项资金采取当年预拨、次年清算的方式下达。

(一)资金预拨。

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根据预算安排和省政府审定后的分配方案预拨补助资金。

(二)资金清算。

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要求做好资金清算工作。

第六条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要求,妥善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发挥好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

专项资金使用应按照资金分配额度,全部用于落实《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中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

第七条收到预拨资金两个月内,各设区市环境保护、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要求,提
出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的具体方案,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及时拨付,同时将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方案、拨付文件报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备案。

第八条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项目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管理承担责任。

省级牵头单位负责牵头任务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及验收,配合做好资金清算和审计工作。

资金数额较大的项目,应制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九条专项资金使用要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确保资金发挥效益。

已经获得其他中央、省级财政资金支持或者已经有中央、省级财政资金来源的项目不再支持。

省级牵头单位和设区市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管制度,重点对专项资金使用、工作进度、建设管理、污染物减排以及空气质量改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限期整改。

第十条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等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对各地各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适时进行监督检查,并接受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下达后,各设区市财政、环境保护部门在每季第一个月的5日前,联合向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报送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省本级使用的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要求执行,并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对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各设区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当地的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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