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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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宗教教职人员管理的提案

关于加强宗教教职人员管理的提案

关于加强宗教教职人员管理的提案
加强宗教教职人员管理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议题,涉及到宗教自由、宗教团体的自治权、社会稳定等多个方面。

首先,我们可以从监管方面来看,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的注册和管理,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资格审核、职业培训、职业道德规范等,以确保他们具备合格的专业素养和行为规范。

其次,需要建立更加严格的监督机制,包括定期的考核评估、举报投诉渠道等,以防止宗教教职人员滥用职权、散布极端思想或进行非法活动。

此外,还需要加强对宗教场所的管理,确保宗教活动合法、有序进行,防止出现极端宗教活动或传播极端思想的情况。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的思想教育和引导,提高他们的国家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促进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服务社会。

最后,需要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的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鼓励公众对宗教活动和宗教教职人员的监督,促进宗教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综上所述,加强宗教教职人员管理需要综合运用法律手段、制度建设、教育引导、社会监督等多种方式,确保宗教教职人员依法合规开展活动,促进宗教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4.03•【字号】•【施行日期】2024.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党群工作部,省直及中央驻赣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论述,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办发〔2017〕17号)和《江西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赣人社规〔2022〕5号)要求,现就做好2024年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时间安排2024年职称评审工作自即日起开始,年底前全部完成。

其中,高级职称评审安排由省职称办统一部署,中级职称评审和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由地方人社部门和省直有关单位自行安排并主动向社会公布。

(一)下发通知。

4月底前,经省职称办同意后,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会”)组建单位下发年度申报工作通知。

各自主评审单位应按省里部署,及早开展申报工作。

相关工作时间应按照《2024年全省高级职称评审计划》(见附件1)作出具体安排,原则上不得推迟评审。

(二)申报推荐。

5月至6月底,各地、各部门按照各高评会组建单位年度申报工作通知要求,组织发动所属专业技术人员开展职称申报工作。

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单位内部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照人事隶属关系逐级审核推荐。

各地、各部门务必于6月30日前将推荐材料报送至各高评会,具体以年度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三)资格审核。

7月,各高评会组建单位抽调骨干力量按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送相应评委会;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报人员逾期未补充完整的,视为放弃申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公布日期】1991.02.05•【文号】中发[1991]6号•【施行日期】1991.02.05•【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宗教正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发[1991]6号1991年2月5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爱国宗教团体的共同努力下,党的宗教政策逐步得到贯彻落实,宗教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开放和安排了宗教活动场所,恢复和建立了爱国宗教团体,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和政策的保护,依法处理了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宗教活动在大多数地区是正常的。

宗教界人士的爱国主义、社会主义觉悟有了提高,他们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积极协助党和政府贯彻宗教政策,在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开展国际友好往来等方面,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

党领导的各民族宗教界爱国统一战线进一步巩固和壮大,各民族信教群众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实践证明,党和政府的宗教政策是正确的,宗教工作总的形势是好的。

但是必须看到,境外敌对势力一直利用宗教作为其推行“和平演变”战略的一个重要手段,不断对我进行渗透和破坏活动。

民族分裂主义分子也利用宗教煽动骚乱闹事,攻击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有的地方少数敌对分子活动猖獗,建立非法组织,同我们争夺寺观教堂领导权;有的非法开办经文学校、修院、神学院,同我们争夺青少年。

有的寺庙恢复了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一些基层出现利用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干预司法、干预学校教育的情况。

同时也必须看到,在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有的地方侵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侵犯寺观教堂的合法权益,干涉宗教团体正常的教务活动,应该退还的宗教房产和寺观教堂长期得不到解决。

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9.03.29•【文号】教政法函〔2019〕12号•【施行日期】2019.03.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部内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教育部结合教育领域工作实际,对各类证明事项进行了清理。

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10项证明事项(一)取消《小学管理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6号)第十二条规定的,小学学生因病休学时提交的医疗单位证明,改为出示县级以上医院病历。

(二)取消《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教育部令第1号)第十一条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因病休学时提交的医疗单位证明,改为出示县级以上医院病历。

(三)取消《〈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取消《〈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学历证书复印件。

(五)取消《〈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

(六)取消《〈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改为《个人承诺书》。

其中,涉及需要申请人提交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改为政府部门核查。

(七)取消《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3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高校教职员工和学生的非职务专利证明。

(八)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申请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时提交的验资证明(针对有资产、资金投入的)。

在全市民族宗教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在全市民族宗教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在全市民族宗教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同志们:这次全市民族宗教工作会议,主要目的是总结2011年全市民族宗教工作,全面安排部署今年我市民族宗教工作。

刚才,明蛟同志全面总结了去年全市民族宗教工作,对今年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我完全赞同,请大家认真抓好落实。

下面,我就做好今年全市民族宗教工作讲三点意见:一、认清形势,切实增强做好民族宗教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今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重要之年,科学判断发展面临的形势,客观分析前进道路上的挑战和机遇,是我们抓住机遇、趋利避害、赢得主动的重要前提。

总体来说,我市民族宗教工作不断发展、形势大好,但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一是发展问题仍是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最大问题。

按新的扶贫标准,我市100多万贫困人口中,少数民族占了60%以上,在全市“减贫摘帽”的四个县中就涉及到两个自治县和两个民族乡。

因此,加快民族地区县域经济发展,帮助少数民族贫困群众脱贫致富的任务十分艰巨;二是民族宗教政策宣传有待进一步加强。

一些地方和部门对新形势下民族宗教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重要性认识不足,对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各项民族宗教政策的措施和手段有待进一步加强;三是加强民族团结、维护宗教和顺、促进社会稳定的任务还十分艰巨。

我市有43个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人口92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12.2%,分布特点为大杂居小聚居。

同时,我市五大教俱全,信教人数100多万人,宗教领域的热点、难点问题较多。

因此,加快民族地区发展、维护民族宗教的权益、解决民族宗教领域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等都是值得认真研究的重要课题。

在正视民族宗教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的同时,我们还要充分认识当前做好民族宗教工作具备的有利条件和积极因素。

一是温家宝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就民族宗教工作指出,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政策措施,大力实施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推进兴边富民行动和发展少数民族事业规划。

要充分发挥宗教团体、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社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

加强宗教教职人员管理的方法

加强宗教教职人员管理的方法

加强宗教教职人员管理的方法宗教教职人员管理是确保宗教活动有序进行、维护宗教秩序和社会稳定的重要环节。

加强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可以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广大信教群众提供更好的宗教服务。

以下是加强宗教教职人员管理的一些方法。

一、建立健全宗教教职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宗教教职人员是宗教活动的主要承办者和传承者,他们的素质和能力直接影响到宗教信徒的信仰体验和宗教团体的发展。

因此,建立健全宗教教职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是加强管理的重要一环。

该制度应包括宗教学知识考核、道德品质评估、教职人员培训等内容,确保宗教教职人员具备基本的宗教知识和道德修养。

二、加强宗教教职人员培训和教育宗教教职人员应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以更好地履行教职工作。

相关部门可以组织开展培训班、研讨会等形式的培训活动,邀请宗教学者、专家和成功的宗教教职人员进行授课,提供宗教学习、传教方法、心理辅导等方面的培训,帮助他们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三、建立宗教教职人员考核评价机制宗教教职人员的工作表现应有一个科学合理的评价机制。

可以通过制定考核标准、定期进行工作评估和个人面谈等方式,对宗教教职人员的工作情况、服务态度、道德品质等方面进行评价。

对于表现优秀的教职人员,可以给予奖励和提升机会;对于工作不力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教职人员,应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

四、加强宗教教职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对于宗教教职人员的工作和行为应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

相关部门可以建立健全制度,明确宗教教职人员的职责和权限,规范他们的行为和言论,防止滥用职权、违法乱纪等问题的发生。

同时,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巡查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五、加强宗教教职人员的思想引导和心理健康管理宗教教职人员的思想引导和心理健康状况直接关系到他们的工作效果和社会形象。

相关部门可以开展心理咨询、心理辅导等活动,帮助宗教教职人员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心理困惑,保持积极向上的心态。

同时,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的思想引导,引导他们正确履行教职工作,积极为信教群众提供帮助和服务。

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意见(试行)

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意见(试行)

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9.13•【字号】晋教师〔2023〕7号•【施行日期】2023.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意见(试行)晋教师〔2023〕7号各市教育局、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增强乡村教师职业吸引力,鼓励更多优秀教师扎根乡村教育,根据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新时代基础教育强师计划〉的通知》(教师〔2022〕6号)、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专技司函〔2019〕180号)和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晋办发〔2017〕7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大力实施人才强省、乡村振兴战略,遵循基层教师成长规律和基层工作实际,建立符合基层教师特点的“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鼓励人才到基层任教,在基层长期从教,为加快推进基层教育振兴提供有力的师资保障。

二、评审范围本意见所指的基层中小学教师,是指在我省乡镇及以下公办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简称中小学)中,具备相应教师资格证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聘(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不含县(市、区)中心城区学校,包括从事思想政治类教育和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学、历史、地理、科学、艺术(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信息科技(信息技术)、劳动、心理健康教育、通用技术、综合实践活动(研究性学习)、幼教、安全等学科教学人员。

申报人员按所从事专业申报职称,须在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聘用且兑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资(从机关流动到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除外)。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布日期】2021.01.18•【文号】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5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宗教正文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5号《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1月8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按规定程序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作安2021年1月18日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宗教教职人员管理,保障宗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宗教教职人员,是指依法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资格、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宗教教职人员应当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

第四条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宗教教职人员进行行政管理,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指导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培养、管理宗教教职人员,引导宗教教职人员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章宗教教职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宗教教职人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二)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教义教规和宗教文化研究;(三)从事、接受宗教教育培训;(四)参与所在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按程序担任相应的职务;(五)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六)参加社会保障并享有相关权利;(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宗教教职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二)接受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依法管理;(三)遵守宗教团体制定的规章制度,接受所在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四)服务信教公民,引导信教公民爱国守法;(五)维护宗教活动正常秩序,抵制非法宗教活动和宗教极端思想,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六)维护和促进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之间的和睦;(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及备案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宗教教职人员,是指宗教团体按照本宗教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认定的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人员。

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由全国性宗教团体结合本宗教的实际分别制定,并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宗教教职人员的备案部门。

第四条宗教团体应当将其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自认定之日起20日内,报相应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全国性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地、州、盟)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县(市、区、旗)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五条履行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应当填写《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表》,同时提交该宗教教职人员的户籍证明复印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第六条备案部门自收到宗教团体提交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已完成备案程序。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一)未按照本宗教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认定的;(二)提供的备案材料不属实的。

第八条宗教团体在宗教教职人员备案程序完成后,向该宗教教职人员颁发宗教教职人员证书。

未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证书的,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第九条宗教团体依照本宗教的有关规定解除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应当到备案部门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第十条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情节严重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由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建议原认定该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团体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宗教教职人员放弃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原认定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宗教团体应当到备案部门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佛协考核制度范本

佛协考核制度范本

佛教协会考核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佛教协会自身建设,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更好地服务佛教事业和信教群众,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佛教协会章程》,制定本考核制度。

第二条考核目标佛教协会考核制度以佛教事业为中心,坚持佛教传统与现代管理相结合,以提高佛教协会工作效能、服务质量和团结引导信教群众的能力为目标。

第三条考核原则(一)公平公正:考核过程要公开透明,确保每位被考核人员都有陈述和申诉的机会。

(二)注重实效:考核内容要紧密结合佛教协会的工作实际,注重考核工作的实际效果。

(三)激励与发展:通过考核,激发佛教协会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其专业成长和事业发展。

第四条考核对象与周期(一)考核对象:佛教协会全体工作人员。

(二)考核周期:每年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必要时可以进行半年或季度考核。

第五条考核内容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政治表现:是否坚定拥护党的领导,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

(二)工作绩效: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创新性及对佛教事业的贡献。

(三)道德品质:是否遵守佛教戒律和协会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

(四)业务能力:佛教知识水平、组织协调能力、沟通表达能力、现代管理能力等。

(五)团队协作:是否积极参与集体活动,协助同事,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第六条考核程序(一)自评:被考核人按照考核内容进行自我评价,撰写自评报告。

(二)互评:同事之间相互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上级评价:上级领导根据被考核人的工作表现和成果进行评价。

(四)群众评价:通过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式,了解信教群众对被考核人的评价。

(五)汇总:将自评、互评、上级评价和群众评价结果进行汇总,得出最终考核结果。

第七条考核结果运用(一)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二)考核结果作为佛教协会工作人员奖励、晋升、培训和选拔的重要依据。

(三)对考核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给予告诫、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解聘处理,必要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指导人员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函[2001]13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指导人员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函[2001]13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指导人员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指导人员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函〔2001〕13号2001年3月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劳社培就司发〔1999〕1999年9月,我司下发了《关于开展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62号,以下简称62号文件)。

一年多来,各地按照通知要求,积极开展职业指导人员的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工作,取得了较好效果。

为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我们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对工作要求作了相应补充和调整,现通知如下:一、职业指导人员的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工作,应根据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要求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工作特点,从提高职业指导人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出发,结合职业资格培训、鉴定的有关要求,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

对残联、妇联等系统职业指导人员的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工作,要统一管理,加强指导,共同推进。

尚未开展此项工作的地区,要按照62号文件要求,尽快制定实施方案。

二、各地要加强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培训、鉴定质量管理,不得随意简化培训内容、缩短培训时间、改变鉴定程序。

对申报职业指导师、高级职业指导师的人员,在培训中应增加国内外相关新知识及其应用成果的内容;在鉴定时应严格按照《关于实施首次全国职业指导人员统一职业资格鉴定的通知》(劳社鉴发〔2000〕14号)执行。

为帮助各地提高职业指导人员培训师资和考评员、考务人员业务水平,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将于今年第二季度组织举办示范性培训班。

浙江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0.04.13•【字号】浙卫发〔2000〕134号•【施行日期】2000.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浙江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浙卫发〔2000〕134号各市地卫生局,高等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省级有关厅局,厅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卫人发〔2000〕第11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具体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地卫生局、省级有关单位应组建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该评委会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卫生部卫人发〔2000〕第117号文件精神,对符合该文件第八条规定的人员进行审核并提出医师资格认定的推荐意见。

二、在医院从事临床诊疗工作,并且在1998年6月26日前取得处方权,专业技术职务为教学和科研系列的人员,包括在职与己离退休的高等医学院校、中等卫生学校、医学科研单位从事临床教学科研的人员。

但上述人员申请医师资格必须由其从事临床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提出聘用意见或出具曾在该医疗机构从事临床诊疗工作的证明三、对在非卫生系统所属部门工作,具有国家承认的中等以上医学院校医学专业学历人员,1998年6月26日前见习期满转正初定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可以认定医师资格。

四、各市地卫生局、各有关单位在组织本次医师资格认定工作中,要切实做好有关材料(包括学历证明、处方权证明、单位聘用意见等)的整理核实工作,严格把关,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和工作程序对现有入员进行审核、评审。

五、各市地卫生局、各有关单位务于2000年5月15日前将医师资格认定补充材料上报省卫生厅。

浙江省卫生厅二〇〇〇年四月十三日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卫人发〔2000〕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自卫生部、人事部下发《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卫医发〔1999〕第319号,以下简称《办法》)以来,各地根据《办法》规定,陆续开展了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的工作。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07•【字号】浙民宗发〔2021〕37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宗教正文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民宗发〔2021〕37号各市、县(市、区)民宗局:为规范我省宗教教职人员管理,保障宗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宗教事务条例》《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民宗委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2021年12月7日浙江省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宗教教职人员管理,保障宗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宗教事务条例》《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宗教团体应当按照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制定本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实施细则,报省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三条宗教事务部门应当指导宗教团体加强对拟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社会经历情况审核,组织宗教业务知识培训,对符合本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方可进行认定;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认定。

第四条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的备案审查,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对符合备案规定要求的,编制备案号;对不符合备案规定要求的,不予备案,退回宗教团体,并说明理由;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已办理备案。

备案号采用12位数字编码,依次由6位行政区划代码、1位教别号和5位流水号组成。

其中,行政区划代码可编至县级,佛教教别号为1,道教教别号为2,伊斯兰教教别号为3,天主教教别号为4,基督教教别号5,流水号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按序编制。

国家宗教事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关于进一步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通知

国家宗教事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关于进一步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通知

国家宗教事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关于进一步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布日期】2011.12.27•【文号】•【施行日期】2011.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宗教事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民政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宗教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民政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民政局、卫生局:2010年2月,国家宗教事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民政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国宗发〔2010〕8号)后,经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取得了重要进展,受到了宗教界的广泛欢迎。

与此同时,落实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政策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继续推动解决,使宗教教职人员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现就落实《关于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问题(一)宗教教职人员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不符合低保条件,但生活确有困难的,应通过临时救助等方式保障其基本生活。

户籍不在其任职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宗教教职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应及时受理申请,将符合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及时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并按照动态管理规定,每年复核一次。

宗教教职人员申请低保,应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提交由宗教活动场所出具并经场所所在地宗教工作部门、民政部门确认的本人收入证明、在现任职宗教活动场所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证明等材料,长期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还应提交本人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时间证明。

关于进一步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实施意见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关于进一步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实施意见各省辖市宗教局(民族宗教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局,省直管试点县(市)民族宗教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局:根据国家宗教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民政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国宗发〔2010〕8号)和《关于进一步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通知》(国宗发〔2011〕6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宗教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解决我省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进一步解决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问题(一)积极解决最低生活保障问题,做到应保尽保。

宗教教职人员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不符合低保条件,但生活确有困难的,应通过临时救助等方式保障其基本生活。

户籍不在其任职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宗教教职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应及时受理申请,将符合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及时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并按照动态管理规定,每年复核一次。

宗教教职人员申请低保,应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提交由宗教活动场所出具并经场所所在地宗教工作部门、民政部门确认的本人收入证明、在现任职宗教活动场所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证明等材料,长期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还应提交本人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时间证明。

(二)积极解决农村五保供养问题。

宗教教职人员符合当地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应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

户籍不在其任职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宗教教职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民政部门应及时受理申请,将符合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及时纳入当地农村五保供养范围。

对宗教教职人员认定有什么意见建议

对宗教教职人员认定有什么意见建议

对宗教教职人员的认定意见建议一、概述宗教教职人员在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的职责是传播宗教文化、引导信徒,以及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

宗教教职人员的认定十分重要,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和标准。

本文将从宗教教职人员的资质条件、选拔机制、职业道德等方面,提出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二、宗教教职人员的资质条件1. 知识水平宗教教职人员作为宗教文化的传播者,应当拥有扎实的宗教知识和学术背景。

对于不同的宗教,其知识要求也有所不同。

比如佛教教职人员应当具备深厚的佛学知识,基督教教职人员需具备圣经解读能力等。

2. 经验与实践宗教教职人员需要在宗教实践中有一定的经验积累,能够灵活运用宗教文化知识解答信徒的问题,为他们提供有益的指导。

3. 职业道德标准对于宗教教职人员而言,职业道德尤为重要。

他们需要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操守,真诚关爱信徒,维护宗教的纯洁性和尊严性。

三、宗教教职人员的选拔机制1. 严格的资格审核对于欲成为宗教教职人员的个人,应当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核。

必须要求其具备相关学位等级背景或专业认证,并且通过相关的能力测试,以确保其知识水平和实践经验达到一定标准。

2. 多元化的选拔渠道为了吸引更多优秀的宗教教职人员加入,选拔机制应当更加多元化,包括定期组织专业能力竞赛、开展学术研究课题和论文评比等方式,激发宗教教职人员的创造力和专业热情。

3. 健全的培训体系对于新进宗教教职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的培训体系,进行系统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使其更好地适应职责和使命。

四、宗教教职人员的职业发展1. 职称评定机制建立完善的宗教教职人员职称评定机制,根据其在宗教事业中的贡献和影响力,给予相应的职业评定,激励他们不断提升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

2. 建立人才交流机制各类宗教机构之间应该建立人才交流机制,定期组织宗教教职人员交流和学习,促进宗教教职人员之间的交流和合作,提高整体水平。

3. 关爱政策建立完善的宗教教职人员关爱政策,包括提供优厚的薪酬待遇、完善的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障,以及开展精神文化关怀活动,关注宗教教职人员的身心健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53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53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有关要求,切实做好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的原则要求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规定,取消国务院部门设置的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行业管理确有需要且涉及人数较多的职业,可报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设置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国务院部门设置实施的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关系并不密切或不宜采取职业资格方式进行管理的,按程序提请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后予以取消;取消国务院部门和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自行设置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确有必要保留的,经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纳入国家统一规划管理;取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自行设置的职业资格,确有必要的,经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作为职业资格试点,逐步纳入国家统一的职业资格管理。

二、进一步加大职业资格清理力度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及任务分工安排,进一步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在第一批取消职业资格的基础上,2014年年内再集中取消一批职业资格,重点清理国务院部门、行业协会、学会以及其他中央单位面向社会自行设立的各类职业资格,特别是那些计划经济色彩浓厚、矛盾比较集中、行业基础薄弱的职业资格。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9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9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9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9.26•【字号】豫人社办〔2019〕75号•【施行日期】2019.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9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省属高校: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现就做好2019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畅通职称申报渠道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等制约,从2019年起,在河南工作满6个月且与用人单位(含中央驻豫单位以及在河南域内注册的省外分支机构)签订了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属地(注册地)管理原则,均通过本人工作单位申报职称评审。

委托评审人员,提交国家部委、中央企业总部人事部门或者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有委托资质部门出具的委托代评函,经同意后可参加我省高级职称评审。

我省不具有相应职称评审权的地区和单位,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省直主管部门出具委托代评函,委托经核准备案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代为评审中级职称。

自主评审单位自行出具委托评审函,进行委托评审。

二、按照职称评审计划申报推荐职称评审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

”会计系列从2019年起不再实行评聘分开政策。

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在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自主申报年度评审计划,按程序备案并上网公示,严格按照已备案公示的年度职称评审计划申报推荐职称评审。

三、实行职称申报推荐诚信承诺制从2019年起,我省实行职称申报推荐诚信承诺制,个人申报职称和用人单位推荐均要做出诚信承诺。

寺庙僧人任免文件

寺庙僧人任免文件

寺庙僧人任免文件一、寺院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下,由僧人管理,在教内寺院受佛教协会的领导。

二、重点寺院,须按十方丛林制度建立和健全僧团组织。

三、寺院住持,须根据选贤任能原则,由当地或上级佛教协会主持,经本寺前任住持推荐,两序大众民主协商,逐级上报至省佛教协会同意、并经省宗教局备案后礼请之。

全国重点寺院任用住持,须报中国佛教协会同意并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住持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年老体弱,不能主持寺务、领众熏修者,亦可创造条件,提前退居。

除特殊情况外,住持一般不宜兼任,如须兼任,需经省佛教协会同意,并报省级宗教局备案。

住持在任期内道风不正或有重大失职,经省佛教协会核实后予以免职,并报相应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免除全国重点寺院住持职务,须报中国佛教协会同意并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寺院监院的任免,经佛教协会同意后,报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住持退位后,寺院应按传统办法,妥善安置照料。

四、僧团序职如首座、西堂、后堂、堂主等班首;列职如知客、维那、僧值等执事,由住持按照丛林请职制度和协商原则,定期任命、晋升。

序职人员,任免列职人员。

五、住持、班首、执事的入选条件是:爱国爱教,遵纪守法,具足正信,勤修三学,戒行清净,作风正派,有一定的佛学水平和组织办事能力。

担任住持、班首,戒腊须十夏以上;担任重要执事戒腊须三年以上。

六、住持对外代表本寺,对内综理寺务。

班首、执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发扬“六和”精神,实行民主集中,管理寺院各方面的工作。

凡重大问题,由住持召集班首和主要执事及有关方面负责人举行寺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七、要求出家的人,须本人自愿,六根具足(包括无生理缺陷),身体健康,信仰佛教,爱国守法,有一定文化基础,父母许可,家庭同意。

寺院对要求出家的人,经查明身份来历,认定符合出家条件的,方可接受留寺,指定依止师,授于三皈五戒,经僧团一年以上考察合格,再正式剃度,并按规定的办法和手续,发给度牒。

八、皈依三宝,须本人自愿,爱国守法,品行端正,有一定信仰基础,经佛教徒介绍,皈依师方可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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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工
作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佛教协会制定的《汉传佛
救救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全国汉传佛教传授三坛大戒管理办法》、《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中国佛教协会章程》和《江苏省佛教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及佛教教义教规,省佛协制定了《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根据省宗教局的统一部署,我省已全面推进认定工作,各市县在试点过程中取得了不少工作经验,但也发现在思想认识上存在误区,认定标准、程序和方法上存在问题。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佛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工作,特提出意见如下:
一、认真学习国宗局3号令,真正领会《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的精神实质,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资格认定既是依法管理的需要,更是保障和维护教职人员合法权益的需要,二者是并行不悖的,不应人为地加以对立。

二、认真学习中国佛教协会制定的《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和省佛协制定的《实施细则》,并严格以此为依据,认定标准、操作程序和方法不得与之相违背。

三、县以上(含县佛协,下同)佛教协会是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主体。

佛教协会和佛教活动场所要发挥主体作用,积极主动地做好佛教教职人员认定工作,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认真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佛教教职人员的备案部门。

要进一步明确认定和备案的区别与联系,不得将认定工作推诱至备案部门。

四、认定材料"三件一表"必须真实齐全,"三件"指被认定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戒牒的原件和复印件,县(市、区)佛教协会对"三件"戴别复印后应将原件退回被认定人员。

认定的必要依据是戒牒,各县市佛协应认真审核、明辨真伪。

对存在疑问的戒牒应通过各种途径进行辨别。

对戒牒遗失的,拟认定人员必须书面说明和提供证明材料,并由相关佛教协会加盖公章替代戒牒复印件,同时要求按照中国佛教协会制定的《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补办。

对60周岁以上因不可抗拒力遗失戒牒,但各方面表现较好且能提供旁证的予以认定。

拟认定人员还必须坚持"素食、独身、僧装"六字方针、必须出具有效的书面独身证明。

“一表”指国宗局监制的《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表》,必须严格按照表前的四条"说明"填写、报送和留存。

五、对材料齐全而且其实有效的,各县(市、区)、省辖市佛协必须及时给予认定,并按照统一要求将有关材料报省佛教协会。

对下列几种情况不予认定:
1、违法犯罪在逃的;
2、散布不利于社会稳定和谐言论的;
3、不能长住寺院的"游僧";
4、不遵守素食、独身、僧装"六字方针"且不能书面忏悔限期改正的;
5、其他明显违背佛教戒律和规章制度且影响恶劣的;
6、涂改、伪造戒牒的。

六、对三类特殊人员的认定和登记:
1、在县以上佛教协会工作且不在有关寺院常住的由相关佛协申报认定;
2、省内各佛学院所的在籍学僧由相关院所登记审核并征求相关宗教部门意见后直接报省佛协认定;
3、对各寺院场所的沙弥、沙弥尼一并核查身份证、户口簿并填写由省佛协统一印制的《江苏省佛教寺院场所沙弥沙弥尼基本情况登记表》,以便了解情况、加强管理。

七、对核查出违反汉传佛教教职人员仪轨规定的拟认定人员,只要其发心忏悔、愿意改正,并遵从汉传佛教仪轨定制,可以给予认定。

八、中国佛教协会拟为完成认定备案的佛教教职人员制作信息卡,作为戒牒的副本使用。

信息卡的信息主要包括:姓名、性别、法号、身份证号、戒牒号、所在寺庙、户籍等,请各地予以协助,查实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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