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风险预控实施细则》闽建建〔2018〕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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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施工风险提示及综合预警、响应、消警管理办法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施工风险提示及综合预警、响应、消警管理办法

安全风险技术管理体系支持性文件-交通工程建设施工风险提示及综合预警、响应、消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施工安全风险监控的风险提示、综合预警、消警及其信息报送工作,确保其及时、有序和高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针对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的工程建设相关参建单位,各相关单位可遵照执行。

第三条施工过程中当判断可能出现预警状态时,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等相关监控单位在信息分析、报送的同时,应及时组织分析,加强监测、巡视,及时进行先期风险处置。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施工安全预警、消警及其信息报送主要实行三层管理机制,即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监控管理中心、建设事业总部监控管理分中心和现场实施层(第三方监测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组成。

第五条报送信息包括风险提示信息(异常数据、巡视问题)、综合预警信息(黄色、橙色、红色综合预警)。

第六条风险提示是指现场施工存在不安全风险因素(监测方面、巡视方面等)但尚未达到综合预警级别的一种工程风险状态。

现场施工处于风险提示状态时,参建各方应引起重视,分析风险提示原因,必要时采取措施控制并消除现场风险。

风险提示包括异常数据和巡视问题两个类别:(一)异常数据:指现场监测中出现的数据超出控制值或监测数据值偏离预期、数据变化规律不符合安全施工状态的情况;(二)巡视问题:指现场施工中出现的不安全因素或风险预兆等问题,具体识别标准参见“巡视风险提示表”。

第七条综合预警是指施工过程中根据现场参与各方的监测、巡查信息,并通过现场核查、综合分析、参建各方会商和专家论证等,及时综合判定出工程风险不安全状态而进行的警报。

综合预警按严重程度由小到大分为三级:黄色综合预警、橙色综合预警和红色综合预警。

可参考以下标准进行判定。

(一)黄色综合预警:工程存在安全风险或不安全状态,且该状态较长时间未得到处理或消除;(二)橙色综合预警:存在较严重安全风险,且出现危险征兆,风险有继续扩大趋势,需采取处理措施;(三)红色综合预警:出现严重危险征兆或险情,风险不可控,需立即采取措施和启动应急预案。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风险管控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风险管控的通知

附件关键节点分类清单(参考)序号类别关键节点名称备注1明挖深基坑开挖(车站、附属工程、风井)降水、围护结构、地基处理等开挖准备23暗挖竖井开挖4 马头门开挖开口宽度小于6米的首次;开口宽度大于6米的全部5 多导洞施工扣拱开挖首次6 大断面临时支护拆除首段7 扩大段开挖首循环8 仰挖、俯挖首循环9 钻爆法开挖首次10穿越重大风险或复杂环境穿越既有铁路、地铁隧道、高速公路、江河湖海、密集建筑群、重要建筑物、文物、重要管线(中压及以上的燃气管道、高压输油管及大体量雨水箱涵、大直径污水管等)、有毒有害气体地层、高架桥等11 围岩等级突变处开挖降低2个(含)等级12 区间联络通道开口施工13 深基坑开挖(始发井、接收井)降水、围护结构、地基处理等开挖准备14 盾构始发15 盾构到达16 盾构开仓17 盾构机吊装18 空推段19盾构盾构穿越重大风险或复杂环境穿越既有铁路、地铁隧道、高速公路、江河湖海、密集建筑群、重要建筑物、文物、重要管线(中压及以上的燃气管道、高压输油管及大体量雨水箱涵、大直径污水管等)、有毒有害气体地层、高架桥等20 工程自身重大风险叠落隧道上洞施工、覆土厚度不大于盾构直径的浅覆土层地段、平行盾构隧道净间距小于盾构直径70%的小净距地段、大坡度(大于3%)等特殊地段施工。

21 区间联络通道开口施工22高架跨越铁路或道路的预制梁架设施工23 跨越铁路或道路的挂篮悬臂混凝土浇筑施工24 架桥机安装、走行首次25起重吊装龙门吊、塔吊等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含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其他起重设备)26 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OO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施工(含多台起重设备协同等吊装作业)27 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超过一定规模的模板支撑系统混凝土浇筑模架搭设高度8米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8米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15KN/㎡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的混凝土浇筑28设备安装铺轨(调试)行车首次29 变电所启动首次30 行车类设备上线首次31其他顶管施工的始发/接收32 人工挖孔桩施工深度超过16 米首桩33 桩基托换首桩34 凿除既有运营车站主体结构。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风险控制实施指南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风险控制实施指南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施工安全风险监控综合预警的响应管理办法1 总则1.0.1为规范地铁建设施工安全风险综合预警后的响应及管理工作,确保其及时、有序和高效,制定本管理办法。

1.0.2本办法针对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的相关工程参建单位,各相关参建单位可遵照执行。

2 一般规定2.0.1建设单位项目管理公司监控管理分中心负责依托第三方监测单位发布综合预警,并一次性直接通知各监控实施层。

2.0.2各监控实施层应根据预警级别及风险工程等级的不同,安排不同层级的部门、领导予以响应。

各层的部门、领导发出的指令动作和处理建议由相应的作业层通过信息平台进行信息录入和记录。

3 黄色综合预警后的响应3.0.1黄色综合预警发布后要求响应的领导: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主管安全的领导、技术部门领导及安全部门领导;监理单位:项目总监代表;第三方监测单位:项目部技术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

3.0.2黄色综合预警发布后要求响应的时间及方式:应于平台发布信息后1天内进行响应,并参与预警处理。

3.0.3黄色综合预警发布后的预警处理:施工单位加强组织分析,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主持并组织实施风险处理。

施工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加强监测和巡视,监理荜位加强巡视、监管,监控管理分中心加强协调和督察。

4橙色综合预警后的响应4.0.1橙色综合预警发布后要求响应的领导: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经理、项目部技术负责人,主管安全的领导、技术部门领导及安全部门领导;对特、一级风险工程:施工单位在当地片区的主管领导。

监理单位:项目总监代表、项目总监;对特、一级风险工程:监理公司主管领导。

第三方监测单位:项目部经理、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对特、一级风险工程:第三方监测单位主管领导。

勘察、设计及评估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专业负责人。

4.0.2橙色综合预警发布后要求响应的时间及方式:应于平台发布信息后1天内进行响应,并参与预警处理。

4.0.3橙色综合预警发布后的预警处理:施工单位组织四方会议,项目部经理主持并组织实施风险处理。

福州地铁5号线1标安全质量环保交底

福州地铁5号线1标安全质量环保交底

住建部《关于印发起重机械、基坑工程等五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 程施工安全要点的通知》(安办函[2017]12号)

第一部分 住建部2017年出台的两个重要办法
基坑工程施工安全要点 一、基坑工程必须按照规定编制、审核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深基坑工程 要组织专家论证。基坑支护必须进行专项设计。 二、基坑工程施工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严禁无资质、超范 围从事基坑工程施工。 三、基坑施工前,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四、基坑施工要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相关管理人员必须在现场进行监 督,发现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 五、基坑施工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基坑主要影响区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和地 下管线安全。 六、基坑周边施工材料、设施或车辆荷载严禁超过设计要求的地面荷载限值。 七、基坑周边应按要求采取临边防护措施,设置作业人员上下专用通道。 八、基坑施工必须采取基坑内外地表水和地下水控制措施,防止出现积水和漏水漏 沙。汛期施工,应当对施工现场排水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排水畅通。 九、基坑施工必须做到先支护后开挖,严禁超挖,及时回填。采取支撑的支护结构 未达到拆除条件时严禁拆除支撑。 十、基坑工程必须按照规定实施施工监测和第三方监测,指定专人对基坑周边进行 巡视,出现危险征兆时应当立即报警。
第一部分 住建部2017年出台的两个重要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 全管理的通知》建办质[2017]39号
一、健全危大工程安全管控体系 各地要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严格执行危大工程安全管 理制度,着力健全危大工程安全管控体系。建设单位应当 提供真实准确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资料和工程周边环境 的相关资料,保障危大工程的工期和费用,并在办理项目 安全监督手续时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勘察 单位应当针对工程实际,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 造成的工程风险。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列出可能涉 及到的危大工程,并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 工安全的技术措施。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辨识危大工程, 编制危大工程专项方案,加强全过程管控。监理单位应当 将危大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对施工单位危 大工程管控情况进行监督。

《福建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风险预控实施细则》闽建建〔2018〕34号

《福建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风险预控实施细则》闽建建〔2018〕34号

附件福建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风险预控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强化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以下简称关键节点)施工前风险预控措施,提升关键节点风险管控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的发生,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风险管控的通知》(建办质〔2017〕68号)等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关键节点是指轨道交通工程开(复)工或施工过程中风险较大、风险集中或工序转换时容易发生事故和险情的关键工序和重要部位。

轨道交通工程的关键节点见《关键节点分类清单》(附表1)。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等参建各方要高度重视关键节点风险管控工作,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加强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严格控制施工风险。

第四条关键节点风险预控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勘察和设计交底的完成情况;(二)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和专家论证情况;(三)监测方案编制审批及落实情况;(四)施工安全技术交底情况;- 3 -(五)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六)周边环境核查和保护措施落实情况;(七)材料、施工机械准备情况;(八)项目管理、技术人员和劳动力组织情况;(九)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和救援物资储备情况;(十)相关工程质量检测资料;(十一)法规、标准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由建设、监理、施工、勘察、设计、第三方监测等单位相关负责人(责任人)参加,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施工单位结合项目,对照《关键节点分类清单》,编制《关键节点识别清单》(附表2),报监理单位审批。

(二)施工单位按照经监理单位批准的《关键节点识别清单》,对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进行自检自评,并填写《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自检自评表》(附表3),符合要求的报监理单位。

(三)监理单位对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进行预核查,预核查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上报《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申请表》(附表4)。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25•【字号】闽政办〔2021〕53号•【施行日期】2021.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对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5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福建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9月25日福建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 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1.5事件分级2 组织机构2.1省级应急组织指挥机构2.2市级应急组织指挥机构2.3现场指挥机构2.4运营单位2.5专家组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3.1预防及监测3.2预警3.3信息报告4 应急响应4.1响应分级4.2响应措施4.3响应终止和运营恢复5 后期处置5.1善后处置5.2事件调查5.3总结评估6 保障措施6.1通信和电力保障6.2队伍保障6.3装备物资保障6.4技术保障6.5交通运输保障6.6资金保障7 监督管理7.1宣传教育7.2奖惩7.3培训7.4演练8 附则8.1术语解释8.2事件分级标准8.3预案管理8.4预案解释8.5预案实施时间1 总则1.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福建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以下简称运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机制,不断提升运营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能力,科学有序高效应对运营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

附件福建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质量预控管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行为,避免安全质量事故的发生,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等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是指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关键节点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对技术、环境、人员、设备等相关条件是否满足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要求进行自控自检,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第三方监测等单位对相关条件进行验收,并形成书面验收意见,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质量预控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主要包括深基坑开挖(含盖挖);盾构机始发和到达;盾构带压开仓和首次常压开仓;盾构隧道联络通道开挖;钻爆法隧道首次开挖(爆破);暗挖穿越(江河、桥梁、居民小区、既有铁路或地铁隧道等重要建(构)筑物)施工;跨越铁路或道路的预制梁架设或挂- 1 - / 37篮悬臂浇筑施工;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等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关键节点。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经监理单位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并提供专家论证资料。

(二)设计交底、图纸会审和质量安全技术培训教育情况及相关交底资料。

(三)进场机械设备、材料、构配件、人员等的监理审批资料,包括特种设备检测合格证书及验收资料,进场材料合格证及复检报告、配合比试验报告、围护结构检测报告等资料。

(四)施工放样、施工监测及第三方监测方案、监测布点及监测初始值资料。

(五)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设置及消防器材配备情况等。

(六)应急预案(七)其它需要的技术资料和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本规定的要求制定《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工作方案》,明确需进行条件验收的关键节点,并参照附表1~附表11确定验收条件、内容和要点,但不得将附表中的主控条件调整为一般条件,也不得擅自减少附表中规定的主控条件。

福州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监测管理办法

福州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监测管理办法

福州市轨道交通工程1号线施工监测管理办法(暂行)福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二O一五年五月目录1总则编制目的为加强福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基坑与隧道工程施工监测管理工作,确保轨道交通基坑与隧道工程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编制依据本办法以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为依据,结合福州市轨道交通工程1号线土建施工阶段的实际建设情况编制,遵循的法律法规、规范文件包括::(1)《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911-2013;(2)《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697-2009;(3)《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2007);(3)《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4)《福州市轨道交通1号线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要求》();(5)(6)《关于统一监测项目命名和监测用表的通知》(福州市城市地铁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监控中心);(7)《福州市深基坑与建筑边坡工程管理暂行规定》;(8)《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闽建建[2010]41号;(9)福州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施工承包合同、施工监测合同、监理合同和第三方监测合同。

(10)其它国家、行业、地方的有关规范、规程。

适用范围及其他说明本办法适用于福州市轨道交通土建工程中的施工监测管理。

本办法将作为各相关单位对施工监测单位考核的依据。

本办法适用于福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基坑与隧道工程施工方监测,其他风险性较大的工程的监测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对施工监测单位在福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监控量测中的职责、监控量测基本技术要求、监测信息反馈和紧急情况下的应急监测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本办法中施工监测定义:由施工单位根据其承包合同权利通过招投标或直接委托方式自主选择监测单位,并委托其对本施工标段轨道交通工程及其周边环境实施的工程监测工作,实施该监测工作的监测单位即为施工监测单位。

本办法与福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风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使用。

2 施工监测单位资质管理施工监测单位资质要求基坑、盾构隧道工程:施工监测单位应具有工程勘察专业类甲级资质和具有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专业资格认证计量认证CMA(China Metrology Accreditation)证书,并具有深基坑或盾构隧道施工监测业绩。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投资估算指标》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投资估算指标》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投资估算指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24.04.08
•【文号】建办标〔2024〕18号
•【施行日期】2024.07.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投资估
算指标》的通知
建办标〔2024〕18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合理确定和控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投资,满足相关建设项目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的需要,我部组织修订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投资估算指标》(ZYA3-12-2024),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

原《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投资估算指标》(GCG101-2008)同时废止。

本指标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开,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4年4月8日附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投资估算指标》。

福建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体系研究及工作建议二〇一七年三月前言截至2016年底,全国共有北京、天津、上海等29个城市开通运营了轨道交通线路,开通运营线路130条,总里程3849公里。

目前,我省轨道交通建设方面,福州城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已建成运营,厦门城市轨道交通1号线即将建成试运营;福州、厦门两市城市轨道交通二期建设规划已获国家发改委批复,部分项目已开工建设,其他项目正在加快推进前期工作。

按照我省“一环、两网”的城际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福州、厦门和泉州等地的轨道交通都将迎来新一轮的建设高潮。

福建位于我国东南沿海,素有“八山一水一分田”之称,特殊的地形地貌使得城市(际)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往往线路设计困难较多、工程技术难度较大、投资成本较高,许多轨道交通线路需穿江跨海,因此大力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标准(以下简称轨道交通标准)体系刻不容缓。

为做好福建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规划工作,全面梳理、调整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专业架构,研究轨道交通标准体系,满足我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发展和市场服务的需求,促使标准制定有序,减少重复和矛盾,为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管理提供依据。

2016年9月至2017年2月,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福州市地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厦门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市城市地铁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并会同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福州轨道交通设计院有限公司及上海申通轨道交通研究咨询有限公司等省内外有关轨道交通设计、施工企业,编制了福建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研究报告。

参与编制单位: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福州市地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福州市城市地铁有限责任公司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厦门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目录一、我国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标准发展现状 (1)(一)我国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国标/行标发展现状 (1)(二)我国先进省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标准发展现状 (3)二、我省轨道交通标准发展现状及体系建设必要性 (6)(一)我省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标准发展现状 (6)(二)我省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必要性 (7)三、我省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标准化体系工作建议 (8)(一)指导思想 (8)(二)总体目标 (8)(三)主要任务 (9)(四)工作建议 (11)附表1福建省轨道交通工程地方标准体系编制计划表 (14)附表2福建省已发布/在编轨道交通相关标准规范项目表 (34)附表3国家(行业)已发布/在编的轨道交通相关标准规范项目表 (36)附表4国内其他省市已发布/在编的轨道交通相关标准规范项目表 (43)一、我国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标准发展现状(一)我国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国标/行标发展现状根据我国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框架划分,我国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标准分体系可分类为基础标准、通用标准和专用标准(标准体系框架如图1所示),其定义如下:基础标准是指在某一专业范围内作为其它标准的基础并普遍使用,具有广泛指导意义的术语、符号、计量单位、限界、图形、模数、基本原则等的标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1.07.30
•【字号】闽建〔2021〕3号
•【施行日期】2022.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城市轨道交通
正文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的通知
闽建〔2021〕3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厦门市市政园林局:
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全面落实责任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的发生,省厅编制了《福建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7月30日。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18版)》(轨道与市政条款)解读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18版)》(轨道与市政条款)解读

城镇道路工程增加2.3.1主要材料、2.3.4软基加固 、2.3.6承载比、2.3.7路基填筑、2.3.9基层面层 施工、2.3.12弯拉强度、2.3.13道路弯沉试验、 2.3.14路面平整度试验等内容。2.3.5承载力检验 、2.3.10基层厚度和2.3.11面层厚度进行了修订。
2.3.1主要材料。用于道路工程的主要材料(沥青 、粉煤灰、土工合成材料、井盖等)检验不合格或 未经检验已用于主体工程的,每发现1处扣3分。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一个检验批,检查相关报告 单次计分最高值:5
1.道路弯沉核查应针对路基、基层和面层分别核查。 2.道路弯沉试验所用的汽车应有过磅单,其弯沉值指
标应用贝克曼梁或自动弯沉仪测量。 3.弯沉试验检查数量按每车道、每20m测1点。
2.3.14路面平整度试验。城市快速路和主干道的路 面顶层平整度试验检查不合格的,记5分。路面平 整度经监督抽检不合格的,每个单位工程记5分。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第一款随机抽查一个评定单元
1、本次市政条款由原2016版158 条增加到 242条 ,修订后质量安全行为19条,实体工程质量99条, 实体工程安全115条,文明施工9条。
2、实体工程质量质量增加的主要内容如下: 2.2安装工程完善通风空调、智能化的相关内容。 2.3城镇道路工程完善了主要材料、填料承载比、路基
结构工程中修改2.1.2主要材料钢筋接头选用和结构质 式、2.1.2主要材料、钢筋接头使用。增加2.1.4预拌 混凝土氯离子含量检测、2.1.5样品(试件)取样(抽 检)、2.1.6砼试件留置,2.1.13灌注桩施工质量、 2.1.25挡墙质量检查等内容。原结构使用功能的渗漏 水修订后放入结构工程2.1.26。删除原2.2.17防腐蚀 性措施条款。

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

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

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正文:----------------------------------------------------------------------------------------------------------------------------------------------------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2016年10月26日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6年12月2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轨道交通管理,促进轨道交通建设,保障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设施,是指轨道交通的轨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车辆、车站设施、车辆段、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等设施。

第四条轨道交通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轨道交通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解决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安全等重大事项。

第六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市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财政、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安全生产监管、公安、消防、价格、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轨道交通沿线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高新区管委会等机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协助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安全管理等有关工作。

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通信等相关单位,应当保障轨道交通正常建设和运营的需要。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房建和市政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落实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房建和市政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落实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房建和市政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落实首要责任通报机制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发文字号】闽建建[2018]23号【发布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8.06.13【实施日期】2018.06.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房建和市政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落实首要责任通报机制的通知(闽建建〔2018〕23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公用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要求,强化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省厅决定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落实首要责任评价工作,并建立评价结果季度通报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价对象及时间从2019年1月1日起在全省全面开展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落实首要责任评价工作,评价对象为纳入“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信息系统”监管的2015年1月1日(含)以后开工(以监督申报审核通过时间为准)的在建项目建设单位。

评价期为项目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开始至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止。

工程项目中止评价的,相应停止项目建设单位的评价。

二、评价内容及分值计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落实首要责任采用建设单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当季质量监管记分值和安全监管记分值、当季监理人员到位情况、建设单位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表扬或批评五部分来评价衡量,重点评价现场质量管理和对监理单位主要人员管控等方面。

评价得分值(P)采用百分扣分制,满分为100分,可为负分,当为负分时,得分值取零分(公式详见附件1、权重详见附件2)。

三、评价结果公布(一)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从2019年第二季度起应在网上向社会公布本辖区范围内上季度房建和市政工程在建项目评价得分值由低到高排名前列的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名单,其中福州、厦门、泉州市公布房建工程30个、市政工程15个(各名次出现排名并列的,取前30个房建、15个市政工程项目;若第30个房建或15个市政工程项目所在名次也出现并列的,则并列单位也一并计入;其他依此类推,下同),平潭公布房建工程5个、市政工程2个,其他设区市公布房建工程10个、市政工程5个。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全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全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全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2017)
【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建办建[2017]17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7.04.10
【实施日期】2017.04.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全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工作的通知
(闽建办建[2017]17号)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厦门市建设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17〕196号)要求,为贯彻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进一步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决定部署开展全省城市轨道交通在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省城市轨道交通在建工程。

二、检查内容
(一)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附件福建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质量预控管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行为,避免安全质量事故的发生,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等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是指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关键节点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对技术、环境、人员、设备等相关条件是否满足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要求进行自控自检,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第三方监测等单位对相关条件进行验收,并形成书面验收意见,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质量预控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主要包括深基坑开挖(含盖挖);盾构机始发和到达;盾构带压开仓和首次常压开仓;盾构隧道联络通道开挖;钻爆法隧道首次开挖(爆破);暗挖穿越(江河、桥梁、居民小区、既有铁路或地铁隧道等重要建(构)筑物)施工;跨越铁路或道路的预制梁架设或挂37/ - 1 -篮悬臂浇筑施工;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等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关键节点。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经监理单位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并提供专家论证资料。

(二)设计交底、图纸会审和质量安全技术培训教育情况及相关交底资料。

(三)进场机械设备、材料、构配件、人员等的监理审批资料,包括特种设备检测合格证书及验收资料,进场材料合格证及复检报告、配合比试验报告、围护结构检测报告等资料。

(四)施工放样、施工监测及第三方监测方案、监测布点及监测初始值资料。

(五)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设置及消防器材配备情况等。

(六)应急预案(七)其它需要的技术资料和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本规定的要求制定《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工作11附表1~并参照附表明确需进行条件验收的关键节点,,方案》确定验收条件、内容和要点,但不得将附表中的主控条件调整为一般条件,也不得擅自减少附表中规定的主控条件。

第一分册:城市轨道交通单位工程、分部及分项工程划分标准

第一分册:城市轨道交通单位工程、分部及分项工程划分标准

福建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技术文件管理规程车站、区间工程、车辆段及综合基地(征求意见稿)福州市城市地铁有限责任公司2017-4-10前言为了加强福州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统一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福州市城市地铁有限公司组织福建华闽通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福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完成了《福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技术文件管理规程》(初稿)。

本套管理规程及配套用表的编制依据为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标准和规范,结合福州市轨道交通工程的特点和实际,进行广泛的调查研究、汲取了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南京、杭州等多个城市轨道交通土建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控制及验收的实践经验,并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

本套管理规程及配套用表的主要内容包括:车站工程(明挖、盖挖、暗挖、高架及地面)、隧道工程(明挖、暗挖、盾构隧道)、桥梁及涵洞工程、路基工程、道路及广场工程、车辆段及综合基地工程、防水工程、轨道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等的检验批用表及相关施工记录用表。

本套管理规程及配套用表由福州市城市地铁有限公司负责解释,规程执行过程中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给福州市城市地铁有限公司(地址:福州市台江区广达路与达道路交叉口福州市轨道交通指挥中心,电话:)和福建华闽通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地址:福州市仓山区金山大道618号橘园创意广场67号楼4层,电话:0),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配套用表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主编单位:福州市城市地铁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华闽通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参编单位(排名不分先后):上海三维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先行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上海浦桥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中铁二院(成都)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中交海峡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庄全贵危阜庆韩锋曾莉杨中庆周国伟郁鹏飞陈吓俤蓝先娣审查人员:目录1 总则 (5)2 术语 (5)3 管理职责 (6)3.1 通用职责 (6)3.2 建设单位职责 (6)3.3 勘察、设计单位职责 (7)3.4 监理单位职责 (7)3.5 施工单位职责 (7)4 工程资料管理 (8)4.1 基建文件管理 (8)4.2 监理资料管理 (10)4.3 施工资料管理 (11)5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单位工程划分表 (16)5.1车站工程的工程划分表 (18)5.2 区间工程的工程划分表 (28)5.3车辆段及综合基地工程的工程划分表 (38)6土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用表说明 (49)6.1检验批质量的验收 (49)6.2分项工程质量的验收 (49)6.3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的验收 (49)6.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50)6.5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的填写说明 (50)6.6档案载体格式要求 (52)1 总则1.0.1 为加强福州市轨道交通工程资料的规范化管理和过程控制,提高工程管理水平,保证工程实体质量,体现工程文件为工程质量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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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福建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风险预控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强化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以下简称关键节点)施工前风险预控措施,提升关键节点风险管控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的发生,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风险管控的通知》(建办质〔2017〕68号)等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关键节点是指轨道交通工程开(复)工或施工过程中风险较大、风险集中或工序转换时容易发生事故和险情的关键工序和重要部位。

轨道交通工程的关键节点见《关键节点分类清单》(附表1)。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等参建各方要高度重视关键节点风险管控工作,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加强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严格控制施工风险。

第四条关键节点风险预控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勘察和设计交底的完成情况;(二)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和专家论证情况;(三)监测方案编制审批及落实情况;(四)施工安全技术交底情况;- 3 -(五)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六)周边环境核查和保护措施落实情况;(七)材料、施工机械准备情况;(八)项目管理、技术人员和劳动力组织情况;(九)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和救援物资储备情况;(十)相关工程质量检测资料;(十一)法规、标准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由建设、监理、施工、勘察、设计、第三方监测等单位相关负责人(责任人)参加,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施工单位结合项目,对照《关键节点分类清单》,编制《关键节点识别清单》(附表2),报监理单位审批。

(二)施工单位按照经监理单位批准的《关键节点识别清单》,对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进行自检自评,并填写《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自检自评表》(附表3),符合要求的报监理单位。

(三)监理单位对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进行预核查,预核查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上报《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申请表》(附表4)。

(四)建设单位依据相关制度规定和标准规范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并召开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会议,签署《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记录表》(附表5)。

(五)通过核查的,方可进行关键节点施工;未通过核查的,相关单位按照核查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建设单位重新组织核查。

第六条施工单位制定的各类关键节点的《关键节点施工前- 4 -条件核查自检自评表》的主控条件和一般条件应并参照《部分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的内容和要点》(附表6)确定,不得将附表中的主控条件调整为一般条件,也不得擅自减少附表中规定的主控条件。

第七条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会由建设单位组织召开,下列人员应当参加核查会:(一)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人员(担任核查组组长);(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四)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有涉及到的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或其委托的勘察、设计单位相关人员;(五)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有涉及到的质量检测、第三方监测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或其委托的相关人员。

第八条参加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会的人员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

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聘请专家参与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专家应从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专家库名录中抽取,与本项目有直接关系的参建各方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核查会。

第九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施工单位汇报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自检自评情况,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汇报预核查情况;- 5 -(二)核查组进行现场踏勘及查阅相关资料;(三)核查组按照《部分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的内容和要点》和《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自检自评表》的主控条件和一般条件进行核查评价,并形成书面核查记录(包括影像资料)。

第十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结论分为核查通过、整改后通过和核查不通过三种。

对于不同的核查结论,各相关单位应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一)核查通过:准备工作完成,满足关键节点施工前各项条件要求,可组织施工;(二)整改后通过:准备工作不够充分,关键节点施工前存在一般条件不符合要求的,相关单位应按核查意见进行整改,整改情况经监理单位复查合格后向建设单位填报《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整改情况确认单》(附表7),经建设单位确认同意后方可组织施工;(三)核查不通过:准备工作不充分,关键节点施工前存在主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相关单位应按核查意见实施整改,重新组织核查。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认真做好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的各项工作,并按照核查组意见进行整改,未进行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或核查结论为“整改后通过”及“核查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不得进行相应关键节点的施工。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对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进行核查,严把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预核查关和整改复查关。

对未进行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或核查结论为“整改后通过”及“核查不通过”,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监理单位应下发暂停施工通知单,要求施- 6 -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应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拒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组织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对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负责。

对核查结论为“整改后通过”的,收到整改确认表后根据现场情况意见予以确认或继续整改;对核查结论为“核查不通过”的,相关单位按核查意见进行整改后,按要求重新组织核查。

第十四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参建单位做好关键节点风险管控工作,并按照监督工作标准对关键节点的核查情况开展监督抽查。

对因关键节点风险管控不到位而引发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附表:1.关键节点分类清单2.关键节点识别清单3.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自检自评表4.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申请表5.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记录表6.部分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的内容和要点7.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整改情况确认单- 7 -附表1- 8 -- 9 -附表2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存一份。

- 10 -附表3附件,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存一份。

- 11 -附表4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申请表- 12 -附表5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记录表- 13 -- 14 -附表6部分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的内容和要点附表6-1深基坑(竖井)开挖施工前条件核查的度虽未超过4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复杂的基坑工程。

- 15 -附表6-2- 16 -附表6-3多导洞施工扣拱首次开挖施工前条件核查的内容和要点- 17 -附表6-4大断面临时支护首次拆除施工前条件核查的- 18 -附表6-5扩大段首循环开挖施工前条件核查的内容和要点- 19 -附表6-6暗挖仰/俯挖首循环开挖施工前条件核查的- 20 -附表6-7钻爆法隧道首次开挖(爆破)施工前- 21 -附表6-8暗挖穿越重大风险或复杂环境施工前条件核查的内容和要点- 22 -附表6-9暗挖围岩等级突变处开挖施工前- 23 -附表6-10暗挖区间联络通道开口施工前核验条件、- 24 -附表6-11盾构机始发或到达施工前- 25 -附表6-12盾构开仓施工前条件核查的内容和要点- 26 -盾构机吊装施工前条件核查的内容和要点- 27 -盾构空推段施工前条件核查的内容和要点- 28 -附表6-15盾构穿越重大风险或复杂环境施工前条件核查的内容和要点- 29 -附表6-16盾构法工程自身重大风险施工前条件核验的内容和要点- 30 -附表6-17盾构联络通道开口施工前条件核查的内容和要点- 31 -附表6-18跨越铁路或道路的预制梁架设施工前条件核查的内容和要点- 32 -附表6-19跨越铁路或道路的挂篮悬臂浇筑施工前条件核查的内容和要点- 33 -附表6-20架桥机安装、走行前条件核查的内容和要点- 34 -附表6-21龙门吊、塔吊等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含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其他- 35 -附表6-22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OO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含多台起重设备协同等吊装作业)施工前条件- 36 -附表6-23模板工程及支撑系统混凝土浇筑前条件核查的内容和要点- 37 -附表6-24铺轨(调试)行车前条件核查的内容和要点- 38 -附表6-25变电所启动前条件核查的内容和要点- 39 -附表6-26行车类设备上线前条件核查的内容和要点- 40 -附表6-27顶管始发或到达施工前条件核查的内容和要点- 41 -附表6-28桩基托换施工前条件核查的内容和要点- 42 -附表6-29凿除既有运营车站主体结构施工前条件核查的内容和要点- 43 -附件7关键节点施工前核查整改情况确认表- 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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