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DB44 592-2009)在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 (1)
0.95 0.80 0.75
150 115 95
ASM5025
1650 1250 950
0.90 0.80 0.70
120 110 100
ASM2540
1400 1150 850
Ⅲ类限值
车辆基准质量 RM(kg) RM≤1305 1305<RM≤1760 1760<RM CO(%)
HC(10 )
-6
200 160 130
3500 2600 2000
2
DB 44/592-2009 Ⅱ类限值
车辆基准质量 RM(kg) RM≤1250 1250<RM≤1700 1700<RM CO(%) ASM5025 HC(10 )
-6
ASM2540 (10 )
-6
CO(%)
HC(10 6)
-
NO(10 6)
NO(10 )
-6
CO(%)
HC(10 6)
-
NO(10 6)
-
0.95 0.80 0.75
150 115 95
1650 1250 950
0.90 0.80 0.70
120 110 100
1400 1150 850
5 测量方法 测量方法见附录 A(等效采用 GB 18285-2005 附录 B) 。 6 单一燃料车和两用燃料车 单一燃料车和两用燃料车均适用于本标准的规定;对于两用燃料车,要对两种燃料分别进行排放 检测。 7 测量结果判定 对于第4条中规定的车辆进行稳态工况法检测时,如果检测污染物有一项超过规定的限值,则认为 排放不合格。 具体检测结果按 7.1 和 7.2 中规定的原则进行判断。 7.1 快速判定 7.1.1 快速检查工况的 10 s 内的排放平均值经修正后如果等于或低于限值的 50%,则测试合格。 7.1.2 在检测过程中如任意连续 10 s 内的任何一种污染物 10 次排放值经修正后均高于限值的 500%, 则测试不合格。 7.2 正常判定 未达到快速判定标准,而进行正常工况检测的车辆,如果所有检测污染物连续 10 s 的平均值均低 于或等于规定的限值,则该车应判定为工况测试合格;如任何一种污染物连续 10 s 的平均值超过规定 的限值,则测试不合格。 8 标准的实施 本标准自 2009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冷启动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冷启动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冷启动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标准编制组二〇一二年七月目录1 背景 (1)2 国IV城市重型车NOX排放问题 (2)2.1 城市重型车NO X排放过高 (2)2.2 城市重型车SCR系统低温性能变差 (3)2.3 城市车辆实际运行特点 (4)2.4 现行标准试验循环工况的局限性 (5)3 国外情况研究 (7)3.1 欧盟 (7)3.2 美国 (11)3.3 日本 (13)3.4 英国 (14)3.5 小结 (14)4 本标准制定思路 (16)4.1 整体思路 (16)4.2 测试循环的选定 (16)5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18)5.1 标准适用范围 (18)5.2 标准结构框架 (19)5.3 试验规程和试验循环的确定及依据 (19)5.4 排放限值及确定的依据 (20)6 排放限值的试验验证 (21)7 实施本标准的环境效益及可行性分析 (22)7.1 环境效益 (22)7.2 技术可行性 (22)7.3 测试条件可行性 (23)参考文献 (24)《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冷启动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编制说明1背景北京、上海提前实施国四排放标准以来,发现了城市公交车装用的选择性催化还原系统(SCR)在一些低速低温工况下不起作用、车用尿素溶液结晶等问题,导致车辆氮氧化物实际排放超标的情况。
为了解相关情况并听取各方意见,环保部科技标准司于2012年3月16日专门召开了“重型柴油车国四标准实施问题讨论会”。
会议邀请了环保部污防司、地方环保局、环保科研院所、高校、汽车排放检测机构,以及汽车、发动机、排气后处理装置和检测设备生产厂等单位的20余位专家。
大多数与会专家认为,该问题的出现,主要是因为新车型式核准试验工况存在缺陷,对城市公交车(或城市车辆)的低温低速工况不具备代表性,使得企业开发机型时基本没有考虑低速低负荷的城市工况,导致城市车辆实际运行时氮氧化物排放超标。
(汽车行业)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
(汽车行业)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GB18285-2000批准日期2000-12-28 实施日期2001-07-01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Limitsandmeasurementmethodsforexhaustsofpollutantsfromin-usevehiclesGB18285-2000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的限值和测试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装配点燃式四冲程发动机及压燃式发动机,最大总质量大于或等于400kg,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km/l 的在用汽车。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面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252-1994 轻柴油GB/T3845-1993 汽油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怠速法GB/T3846-1993 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的测量滤纸烟度法GB/T3847-1999 压燃式发动机和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车辆排气可见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GB/T17461-1999 汽车排放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GB/T15089-1994 机动车辆分类GB/T17930-1999 车用无铅汽油SY/T7546-1996 汽车用压缩天然气SY/T7548-1998 汽车用液化石油气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在用汽车in-usevehicles上牌照以后的汽车。
3.2轻型汽车lightdutyvehicles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kg 的M 类和N1 类车辆。
3.3重型汽车heavydutyvehicles最大总质量大于3500kg 的车辆。
3.4M、N、M1 和N1 类车辆vehicletypeofM、N、M1andN1GB/T15089 中规定的车辆。
3.5基准质量(RM)referenc。
mass指车辆的“整备质量”加上100kg。
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汽油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稳态工况法)一、测量规程1.车辆准备1.1根据需要在发动机上安装冷却水和润滑油测温计等测试仪器。
1.2应关闭空调、暖风等附属装备。
装备牵引力控制装置的车辆应关闭牵引力控制装置。
1.3车辆预热:进行试验前,车辆各总成的热状态应符合汽车技术条件的规定,并保持稳定。
在试验前车辆的等候时间超过20min或在试验前熄火超过5min,应选以下任一种方法预热车辆:--- 车辆在无负荷状态使发动机以2500r/min转速运转4min;——车辆在测功机上按ASM5025工况运行60s。
1.4变速器的使用安装自动变速器的车辆应使用前进档进行试验。
安装手动变速器的车辆应使用二档,如果二档所能达到的最高车速低于45km/h可使用三档。
1.5车辆驱动轮应位于滚筒上,必须确保车辆横向稳定。
驱动轮胎应干燥防滑。
1.6车辆应限位良好。
对前轮驱动车辆,试验前应使驻车制动起作用。
1.7在试验工况计时过程中,车辆不允许制动。
如果车辆制动,工况起始计时应重新置零(t=0)。
2.设备准备与设置及质量保证2.1排气分析仪预热应在通电后30min内达到稳定。
在5min内未经调整,零位及HC、CO、NO 和CO2的量距读数应稳定在误差范围内。
2.2在每次开始试验前2min内,分析仪器应完成自动调零、环境空气测定和旧。
残留量的检查。
2.6测功机预热测功机每天开机或停机、转速小于25km/h超过30min,应在试验前进行自动预热。
此预热应由系统自动控制完成,如没有按规定完成预热,系统应锁定不能进行检测。
2.7载荷设定在进行每个工况试验前,测功机应根据输入的车辆参数及试验工况按附件AA的要求自动设定对车辆的加载载荷。
3.测试程序3.1车辆驱动轮位于测功机滚筒上,将分析仪取样探头插入排气管中,深度为400mm,并固定于排气管上。
对独立工作的多排气管应同时取样。
3.2ASM 5025工况车辆经预热后,加速至25km/h,测功机根据测试工况要求加载,工况计时器开始计时(t=0s),车辆保持25 km/h±1.5km/h等速5s后开始检测。
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可见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可见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烟度法和工况法) 》(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2004.4一、任务来源及目的本编制说明所及的《压燃式发动机和装用压燃式发动机车辆的排气可见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征求意见稿)的编制任务是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下达的。
标准将由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质量监检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
国家环保总局下达标准编制的目的主要是根据我国汽车及相关工业的发展状况以及污染控制的实际需要,特别是根据新车和发动机排放标准的重新修(制)订。
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求,尽早结束对已经按新的排放标准生产制造出的车及发动机无相应排放标准的状况,建立《压燃式发动机和装用压燃式发动机车辆的排气可见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使汽车污染防治工作有据可依。
本标准是对GB3874-1999《压燃式发动机和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车辆排气可见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的第一次修订。
该修订是在GB3874-1999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生产汽车及在用汽车排气可见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将代替GB 3847-1999和GB 18285—2000中的相关部分。
政府对压燃式发动机和汽车的颗粒物排放污染防治极为重视。
今年年初,国家环保总局会同国家经贸委和科技部发布了《柴油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其中特别强调控制的重点是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污染物。
本标准所针对的“排气可见污染物”就是指颗粒污染物。
用不透光度法所测得的主要是由压燃式发动机直接排出的各种可吸收和散射光源的排放成分。
这些排放成分中引起不透光度变化的主要是排气中“C”的吸收。
二、控制对象——排气可见污染物压燃式发动机(车)的主要排放污染物CO、HC、NO x和PM。
对于新车(机)型,其排放要求已由GB18352.1—200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Ⅰ)》、GB18352.2—200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和GB17691-2000《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进行了限制。
《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 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
7.1.2.2 基础排放控制策略要求 基础排放控制策略的设计,应使发动机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符合 本标准规定。正常使用条件不限于7.1.2.3.4条的规定。 7.1.2.3 辅助排放控制策略要求 7.1.2.3.1 发动机或车辆上可以采用辅助排放控制策略,但应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经型式核准试验验证,仅在7.1.2.3.4条规定的使用条件之外 运行,且满足7.1.2.3.5条的激活条件; ―在7.1.2.3.4条规定的使用条件下,满足7.1.2.3.5条激活条 件时可暂时起作用,当激活条件不存在时,AECS应不再起作用。 7.1.2.3.2 如果能满足7.1.3条的要求,且充分证明该措施不会 永久性的降低排放控制系统效率,可以在7.1.2.3.4规定的使用条件 下使用某种AECS,其采用的AECS与在排放试验中通常采用的ECS不相 同或有改动。在其他所有情况下,这种策略应被视为失效策略。 7.1.2.3.3 如果能满足7.1.3条的要求,且充分证明该措施是为 了7.1.2.3.5条关于环保和其他技术方面所必需的最低策略,可以在 7.1.2.3.4条规定的使用条件之外,使用某种AECS。在其他所有情况 下,这种策略应被视为失效策略。 7.1.2.3.4 稳态和瞬态运行条件为: a)海拔不超过 1000 米(或相当于大气压 90kpa) b)环境温度在 275K 至 303K(2℃至 30℃) c)发动机冷却水温度在343K至373K(70℃至100℃)。
—3—
污染物排放 EN 14078 液化石油制品 中间馏分油中脂肪酸甲酯(FAME)含
量的测定法 (红外光谱法) (二)第 3.31 条改为: 3.31 排放控制策略(ECS) 与发动机系统或车辆整体设计结合到一起的一个或一组设计元
素,以达到控制排气污染物排放的目的,包括一个基础排放控制策 略(BECS)和一组辅助排放控制策略(AECS)。
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8—
AA.9 车载诊断(OBD)系统
AA.9.1 按照 HJ 437-2008《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
动机与汽车车载诊断(OBD)系统技术要求》有关要求提交 OBD
相关资料。
(六)增加 AA.10 条:
AA.10 扭矩限制器
AA.10.1 扭矩限制器启动的描述。
AA.10.2 全负荷曲线限制特性的描述。
一、正文修改如下: (一)第 2 章增加以下条款: HJ 437-2008 车用压燃式、其他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车载 诊断(OBD)系统技术要求 HJ 438-2008 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放 控制系统耐久性技术要求 SH/T 0689 轻质烃及发动机燃料和其它油品的总硫含量测定法 (紫外荧光法) ISO 16183 重型发动机——瞬态试验条件下测量原始排气中气 体污染物和采用部分流稀释系统测量颗粒物排放的方法 ISO 16185 道路车辆 用于重型汽车认证的发动机系族——排气
—5—
7.1.2.3.5 当下列条件出现时,AECS被激活。 a)为保护发动机系统(包括对气动装置的保护)和(或)车辆 避免毁坏,且仅通过车载信号激活; b)为操作安全、排放默认模式和跛行回家策略; c)为冷启动、暖机或防止过量排放; d)对于存在问题的发动机,如果在特定的环境或运行条件下, 为了使其他所有污染物排放达标,而放弃对某种污染物控制。 (四)增加 7.1.6 条如下: 7.1.6 扭矩限制器的要求 7.1.6.1 如果使用扭矩限制器,则应符合第7.1.6.2条或HJ 437- 2008《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车载诊断(OBD) 系统技术要求》第5.5.5条的规定,否则将被视为失效策略。 7.1.6.2 如果同时满足下列要求,发动机或车辆上可以安装扭 矩限制器: 7.1.6.2.1 扭矩限制器只能由车载信号激活,其目的是保护动 力系统或车辆结构免于损坏、车辆安全、车辆固定状态下取力器的 使用,以及确保降氮氧化物(deNOx)系统正常工作; 7.1.6.2.2 扭矩限制器只是暂时起作用; 7.1.6.2.3 扭矩限制器不改变排放控制策略; 7.1.6.2.4 当使用取力装置或动力系统保护时,扭矩应被限定 到一个定值,该值与发动机转速无关,但不能超出全负荷扭矩; 7.1.6.2.5 为督促驾驶员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发动机系统内NOx控
在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稳态工况法
gb5181汽车排放术语和定义gb179302006车用无铅汽油gb182852005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35232005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阶段gbt15089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hjt2402005确定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简易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syt7546汽车用压缩天然气sy7548汽车用液化石油气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指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类、M2类和N1类车辆。
3.2 M1、M2、N1类车辆
按GB/T 15089规定:
M1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车辆。
M2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5000kg的载客车辆。
N1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货车辆。
图A.1稳态工况法(ASM)试验运转循环
表A.1稳态工况法(ASM)试验运转循环表
工况
运转次序
速度(km/h)
操作时间(t/s)
测试时间(t/s)
5025
1
25
5
/
2
25
15
3
25
25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05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汽车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GBl4761.5-93《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和GB/T3845-93《汽油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怠速法》的修订与合并。
本标准规定了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怠速和高怠速工况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同时规定了稳态工况法、瞬态工况法和简易瞬态工况法等三种简易工况测量方法。
本次修订增加了高怠速工况排放限值和对过量空气系数(λ)的要求。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5月30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GBl4761.5-93)、《汽油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怠速法》(GB/T3845-93)和《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00)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怠速和高怠速工况下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也规定了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稳态工况法、瞬态工况法和简易瞬态工况法三种简易工况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新生产和在用汽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l4762-2002 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8352.1-2001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Ⅰ)GB l8352.2-2001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GB 17930-1999 车用无铅汽油GB/T15089-2001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GB 5181-2001 汽车排放术语和定义GB l8047 车用压缩天然气GB l9159 车用液化石油气HJ/T3-1993 汽油机动车怠速排气监测仪技术条件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引言:一、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1.欧盟标准:欧盟分阶段采取了相应的排气污染物限值,其中最新的标准为欧盟第六阶段(EURO6)。
根据该标准,汽油车的排放限值如下:-一氧化碳(CO):0.10克/千克。
-总碳氢化合物(THC):0.10克/千克。
-氮氧化物(NOx):0.06克/千克。
-颗粒物(PM):不超过6x10^11个粒子/千克。
2.美国标准:美国根据车辆类型和用途制定了不同的排放标准,其中大家熟知的是美国国家排放标准(NAAQS)和加州排放标准(CARB)。
-NAAQS限制了汽油车的排放限值,主要以一氧化碳(CO)、总碳氢化合物(THC)和氮氧化物(NOx)为主要指标。
- CARB限制了汽车尾气排放的有害物质,其中在2024年实施的CARB Tier 2标准中,汽油车的排放限值如下:-一氧化碳(CO):1.14克/千克。
-总碳氢化合物(THC):0.09克/千克。
-氮氧化物(NOx):0.07克/千克。
-颗粒物(PM):不超过5.0x10^11个粒子/千克。
二、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测量方法为了确保汽车排气污染物符合相关的排放标准,各国使用了不同的测量方法。
下面以欧盟和美国为例进行详细介绍。
1.欧盟测量方法:欧盟采用了一种称为WLTP(Worldwide Harmonized Light-Duty Vehicles Test Procedure)的测量方法,该方法于2024年9月1日正式实施。
WLTP使用全新的测试设备和工况来模拟真实道路行驶情况,并采取更加严格的测试条件。
该方法主要包括两个阶段:低速段和高速段。
低速段涵盖了城市行驶、市郊路段和市区道路行驶,测试车辆在不同的速度、加速度和停留时间下进行测量。
高速段则模拟了在高速公路条件下的行驶,车辆在更高的速度和更长的行驶时间下进行测量。
2.美国测量方法:美国采用了一种称为FTP(Federal Test Procedure)的测量方法,该方法主要由城市工况和高速工况两个部分组成。
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稳态加载工况法)--2013-07-10(最终版)
下列文件对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5181—2001 汽车排放术语和定义 GB 17930—2011 车用汽油 GB 18047 车用压缩天然气 GB 18285—2005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GB 18351—2004 车用乙醇汽油 GB 18352.3—2005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 GB 19159 车用液化石油气 HJ/T 240—2005 确定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简易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 HJ/T 291—2006 汽油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测量设备技术要求
动机所输出的功率乘以规定的百分数作为测功机加载设定功率,对排气污染物进行检测的运行状态。 3.18
ASM5025 工况 是指车辆经预热达到正常工作温度后,在底盘测功机上加速至 25 km/h,并以车辆速度为 25 km/h、 加速度为 1.475 m/s2 时的发动机输出功率的 50%为测功机加载设定功率,且允许车辆以 25 km/h±1.5 km/h 的速度进行排气污染物检测的运行状态。属于车辆在底盘测功机上进行排气污染物测试运转循环 的第一个工况。 3.19 ASM2540 工况 是指车辆在 ASM5025 工况检测结束后,在底盘测功机上加速至 40 km/h,并以车辆速度为 40 km/h、 加速度为 1.475 m/s2 时的发动机输出功率的 25%为测功机加载设定功率,且允许车辆以 40 km/h±1.5 km/h 的速度进行排气污染物检测的运行状态。属于车辆在底盘测功机上进行排气污染物测试运转循环 的第二个工况。 3.20 ASM5025 快速检查工况 是指车辆经预热达到正常工作温度后,在底盘测功机上加速至 25 km/h,并以车辆速度为 25 km/h、 加速度为 1.475 m/s2 时的发动机输出功率的 50%为测功机加载设定功率,且允许车辆以 25 km/h±1.5 km/h 的速度在规定的时间内(10 s)进行排气污染物检测的运行状态。 3.21 ASM2540 快速检查工况 是指车辆在 ASM5025 工况检测结束后,在底盘测功机上加速至 40 km/h,并以车辆速度为 40 km/h、 加速度为 1.475 m/s2 时的发动机输出功率的 25%为测功机加载设定功率,且允许车辆以 40 km/h±1.5 km/h 的速度在规定的时间内(10 s)进行排气污染物检测的运行状态。
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限值及检测方法
2005年7月1日起新生产的重型汽车
1.0 200 0.7 200
注: ①对于2001年5月31日以后生产的5座以下(含5座)的微型面包车,执行此类在用车排放限值。
过量空气系数(λ)的要求:
对于使用闭环控制电子燃油喷射系统和三元催化器技术的汽车进行过 量空气系数(λ)的测定。发动机转速为高怠速转速时, (λ)应 在1.00±0.03或制造厂规定的范围内。进行(λ)测试前,应按照制 造厂使用说明书的规定预热发动机。
油温尺:油温尺一般在机油尺位置插入,但由于各种车辆结构的差异, 插油温尺时要注意调整油温尺的长度,避免因油温尺插入过长而损坏 发动机。
点烟器传感器的安装:如图将传感器垂直插入车辆的点烟器,然后在 仪器面版选择对应的气缸数,等待仪表板显示的转速数据稳定。
电池池极传感器的安装:将转速传感器按“+”“-”极夹好,然后在 仪器面版选择对应的气缸数。等待仪表板显示的转速数据稳定。
排气中一氧化氮(NO)的体积分数即为一氧化氮(NO)体积浓度, ,以“10-6(体积 分数) ”表示; ( 如旧设备仍用ppm作单位,需转为10-6表示)
13.额定转速:指发动机发出额定功率时的转速。
14.怠速与高怠速工况:
怠速工况指发动机无负载运转状态。1.即离合器处于接合位置,变速器处于空档位置 (对于自动变速箱的车应处于“停车”或“P”档位);2.采用化油器供油系统的车, 阻风门应处于全开位置;3.油门踏板处于完全松开位置。
200
0.5 150
1995年7月1日前生产的重型汽车
5.0
2000
3.5 1200
1995年7月1日起生产的重型汽车
4.5
1200
3.0
900
GB17691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 17691-2005 (2005-05-30发布 2007-01-01 实施) 代替 GB 17691-2001 部分代替 GB 17691-2001前 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保护环境,防治装用压燃式及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的汽排气对环境的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修改采用欧盟 (EU) 指令 88/77/EEC《关于协调各成员国采取措施防治车用柴油发动机气态污染物排放法律的理事会指令》的修订1999/96/EC《关于协调各成员国采取措施防治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气态污染物和颗粒物排放,以及燃用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的车用点燃式发动机态污染物排放法律的理事会指令》,以及随后截止至最新修订版 2001/27/EC《关于协调各成员国采取措施防治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气态污染物颗粒物排放,以及燃用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的车用点燃式发动机气态污染物排放法律的理事会指令》的有关技术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第Ⅲ、Ⅳ、V阶段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及其压燃式发动机所排放的气态和颗粒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试方法;以及装用以然气或液化石油气作为燃料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及其点燃式发动机所排放的气态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是对 GB l7691—2001 的修订,与 GB l7691—2001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加严了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增加了装用以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作为燃料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及其点燃式发动机的气态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改变了测量方法,试验工况由 ESC(稳态循环)、ELR(负荷烟度试验)和 ETC(瞬态循环)工况所构成,针对不同车种或不同控制阶段,用不同的试验工况;——从第Ⅳ阶段开始,增加了车载诊断系统( OBD )或车载测量系统( OBM )的要求;——从第Ⅳ阶段开始,增加了排放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从第Ⅳ阶段开始,增加了在用车符合性的要求;——增加了新型发动机和新型汽车的型式核准规程;——改进了生产一致性检查及其判定方法。
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汽油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稳态工况法)一、测量规程1.车辆准备1.1根据需要在发动机上安装冷却水和润滑油测温计等测试仪器。
1.2应关闭空调、暖风等附属装备。
装备牵引力控制装置的车辆应关闭牵引力控制装置。
1.3车辆预热:进行试验前,车辆各总成的热状态应符合汽车技术条件的规定,并保持稳定。
在试验前车辆的等候时间超过20min 或在试验前熄火超过5min,应选以下任一种方法预热车辆:——车辆在无负荷状态使发动机以2500r/min 转速运转4min;——车辆在测功机上按ASM5025 工况运行60s。
1.4 变速器的使用安装自动变速器的车辆应使用前进档进行试验。
安装手动变速器的车辆应使用二档,如果二档所能达到的最高车速低于45km/h 可使用三档。
1.5车辆驱动轮应位于滚筒上,必须确保车辆横向稳定。
驱动轮胎应干燥防滑。
1.6 车辆应限位良好。
对前轮驱动车辆,试验前应使驻车制动起作用。
1.7在试验工况计时过程中,车辆不允许制动。
如果车辆制动,工况起始计时应重新置零(t=0)。
2.设备准备与设置及质量保证2.1 排气分析仪预热应在通电后30min 内达到稳定。
在5min 内未经调整,零位及HC、CO、NO 和CO2 的量距读数应稳定在误差范围内。
2.2在每次开始试验前2min 内,分析仪器应完成自动调零、环境空气测定和HC 残留量的检查。
2.6 测功机预热测功机每天开机或停机、转速小于25km/h 超过30min,应在试验前进行自动预热。
此预热应由系统自动控制完成,如没有按规定完成预热,系统应锁定不能进行检测。
2.7 载荷设定在进行每个工况试验前,测功机应根据输入的车辆参数及试验工况按附件AA 的要求自动设定对车辆的加载载荷。
3.测试程序3.1车辆驱动轮位于测功机滚筒上,将分析仪取样探头插入排气管中,深度为400mm,并固定于排气管上。
对独立工作的多排气管应同时取样。
3.2 ASM 5025工况车辆经预热后,加速至25km/h,测功机根据测试工况要求加载,工况计时器开始计时(t=0s),车辆保持25 km/h±1.5km/h 等速5s 后开始检测。
(汽车行业)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检测方法(遥标准
遥测设备的技术要求
范围
本附录规定了附录A所述试验中使用的遥测设备需要满足的要求。
遥测设备的组成及基本技术要求
遥测设备应至少由下列设备组成,且满足规定要求。
气体浓度检测分析仪
气体浓度检测分析仪由发射器、反射镜、光电信号检测和分析仪组成。
红外发射器
发射器发射近红外(700nm—2000nm)或中红外(2000nm—6000nm)波段的红外光。
本标准规定了用遥测法检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检测方法,适用于在道路行驶中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本标准的排放限值在标准实施后将定期根据实测数据进行调整。
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为标准的规范性附录,附录E为标准的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且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机动车尾气排放管理中心、清华大学。
车速检测误差应小于±1.6km/h。
加速度误差应小于±0.2m/s2。
摄像机
采用数码摄像机或带有数码片格摄取功能的模拟数码摄像机,可遥控调整其焦距、光圈等,且将图象数据传输到计算机。
计算机
最低配置为:PⅢ处理器,128M内存,10G硬盘,Win2000操作系统。计算机应带有供数据交换使用CD、DVD等读写装置。显示器屏幕显示的最小分辨率为:800×600。
设备校准见附录D。
检测及检测人员要求
检测
在仪器自动测试过程时,检测人员要随时观察检测参数、波形和周围情况,若有异常(如光路偏移、车辆拥堵等)时需要及时调试仪器,保证检测设备正常运行。
拆卸
检测完毕后,先关闭计算机和分析仪,切断电源,拆除仪器之间的各个连接电缆。
设备维护
应定期对检测设备(镜面,光纤,测速器等)进行清洁保养和光学仪器校准。
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量方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 964—2013
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 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量方法(台架工况法)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xhaust pollutants from compression ignition and gas fuelled positive ignition engines of vehicles (Bench mode methods)
本 标 准 适 用于 设 计 车速 大 于 25km/h的 M2、 M3、 N2和 N3类 及 总 质 量 大 于 3500kg的 M1类 汽 车 及 其 装用的发动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WHTC试验结果 e = (0.14× mcold ) + (0.86 × mhot ) ....................................(1) (0.14 ×Wact,cold ) + (0.86 ×Wact,hot )
(1)式中:
mcold
冷起动循环各排放物组分的质量,g/循环;
所有物质。 [注:引用GB17691-2005标准第 3.1 条]
3.4 M1、M2、M3、N2、N3 类车辆 M1、M2、M3、N2、N3 vehicle 按GB/T 15089-2001规定: ——M1 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车辆; ——M2 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 5000kg 的载客车 辆; ——M3 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 5000kg 的载客车辆; ——N2 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 3500kg,但不超过 12000kg 的载货车辆; ——N3 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 12000kg 的载货车辆。
GB11340—2005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曲轴箱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ICS 13.040.50Z 64目 次前 言 (II)1范围 (3)2引用标准 (3)3定义 (3)4型式核准 (4)5技术要求和试验 (4)6生产一致性 (4)7标准的实施 (4)附 录 A (标准的附录) 型式核准申报材料格式 (6)附 录 B (标准的附录) 试验规程 (6)前 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曲轴箱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最大总质量超过3500kg的M类和N类车辆曲轴箱污染物排放型式核准申请、型式核准试验及排放限值、生产一致性检查方法及排放限值。
本标准是在GB14761.4-93《汽车曲轴箱污染物排放标准》和GB11340-89《汽车曲轴箱污染物测量方法及限值》基础上,参考GB18352.2-2001的部分技术内容进行的修订。
本标准与GB14761.4-93 和GB11340-89的主要差异是:1.对适用范围进行了调整,轻型汽车曲轴箱污染物排放要求已纳入到GB18352.2-2001中,因此删除了原标准中对轻型汽车的要求;2.增加了型式核准和生产一致性的内容;3.改变了测量方法,修订后的测量方法参考了GB18352.2-2001的规定;4.增加了追加试验内容。
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下列标准废止:1.GB14761.4-93 汽车曲轴箱污染物排放标准。
2.GB11340-89 汽车曲轴箱污染物测量方法及限值。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1989年8月第一次发布,1993年11月进行了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为第二次修订。
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汽车研究所。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5年4月5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05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汽车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GBl4761.5-93《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和GB/T3845-93《汽油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怠速法》的修订与合并。
本标准规定了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怠速和高怠速工况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同时规定了稳态工况法、瞬态工况法和简易瞬态工况法等三种简易工况测量方法。
本次修订增加了高怠速工况排放限值和对过量空气系数(λ)的要求。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5月30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GBl4761.5-93)、《汽油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怠速法》(GB/T3845-93)和《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00)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怠速和高怠速工况下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也规定了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稳态工况法、瞬态工况法和简易瞬态工况法三种简易工况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新生产和在用汽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l4762-2002 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8352.1-2001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Ⅰ)GB l8352.2-2001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GB 17930-1999 车用无铅汽油GB/T15089-2001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GB 5181-2001 汽车排放术语和定义GB l8047 车用压缩天然气GB l9159 车用液化石油气HJ/T3-1993 汽油机动车怠速排气监测仪技术条件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轻型汽车指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 500kg的M1类、M2类和N1类车辆。
3.2 M1、M2、N1类车辆M1类车指至少有四个车轮,或有三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1000kg,除驾驶员座位外,乘客座位不超过8个的载客车辆。
M2类车指至少有四个车轮,或有三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1000kg,除驾驶员座位外,乘客座位超过8个,且厂定最大总质量不超过5 000kg的载客车辆。
N1类车指至少有四个车轮,或有三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1000kg,厂定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货车辆。
3.3 重型汽车指最大总质量超过3500kg的车辆。
3.4 第一类轻型汽车设计乘员数不超过6人(包括司机),且最大总质量≤2500kg的M1类车。
3.5 第二类轻型汽车本标准适用范围内除第一类车以外的其他所有轻型汽车。
3.6 新生产汽车本标准中指制造厂合格入库或出厂的汽车。
3.7 在用汽车指已经登记注册并取得号牌的汽车。
3.8 基准质量(RM)指整车整备质量加100kg质量。
3.9 最大总质量指汽车制造厂规定的技术上允许的车辆最大质量。
3.10 当量惯量指在底盘测功机上用惯量模拟器模拟汽车行驶中移动和转动惯量时所相当的质量。
3.11 排气污染物指排气管排放的气体污染物。
通常指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及氮氧化物(NOx)。
氮氧化物(NOx)用二氧化氮(NO<SUB>2</SUB>)当量表示。
碳氢化合物(HC)以碳(C)当量表示,假定碳氢比如下:——汽油:CNO1H1.85——LPG:C1H2.525——NG:CH4。
3.12 一氧化碳(GO)、碳氢化合物(HC)和一氧化氮(NO)的体积分数排气中一氧化碳(CO)的体积分数以“%”表示;排气中碳氢化合物(HC)的体积分数以“10<SUP>-6</SUP>”表示,体积分数值按正己烷当量;排气中一氧化氮(NO)的体积分数以“10<SUP>-6</SUP>”表示。
3.13 额定转速指发动机发出额定功率时的转速。
3.14 怠速与高怠速工况怠速工况指发动机无负载运转状态。
即离合器处于接合位置、变速器处于空挡位置(对于自动变速箱的车应处于“停车”或“P”挡位);采用化油器供油系统的车,阻风门应处于全开位置;油门踏板处于完全松开位置。
高怠速工况指满足上述(除最后一项)条件,用油门踏板将发动机转速稳定控制在50%额定转速或制造厂技术文件中规定的高怠速转速时的工况。
本标准中将轻型汽车的高怠速转速规定为2 500±100r/min,重型车的高怠速转速规定为1800±100r/min;如有特殊规定的,按照制造厂技术文件中规定的高怠速转速。
3.15 过量空气系数(λ)燃烧1kg燃料的实际空气量与理论上所需空气量之质量比。
3.16 气体燃料指液化石油气(LPG)或天然气(NG)。
3.17 两用燃料车能燃用汽油和一种气体燃料的车辆。
3.18 单一燃料车指能燃用汽油和一种气体燃料,但汽油仅用于紧急情况或发动机起动用,且汽油箱容积不超过15L的车辆。
4 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4.1 新生产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新生产汽车,型式核准和生产一致性检查的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见表1。
4.2 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见表2。
注:1)对于2001年5月31日以前生产的5座以下(含5座)的微型面包车,执行1995年7月1日起生产的轻型汽车的排放限值。
4.3 过量空气系数(λ)的要求对于使用闭环控制电子燃油喷射系统和三元催化转化器技术的汽车进行过量空气系数(λ)的测定。
发动机转速为高怠速转速时,λ应在1.00±0.03或制造厂规定的范围内。
进行λ测试前,应按照制造厂使用说明书的规定预热发动机。
5 测量方法5.1 测量仪器5.1.1 对于按照GB l4761.1-93《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生产制造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和装用符合GB l4761.2-93《车用汽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点燃式发动机的汽车,使用的排放测量仪器应符合HJ/T3-93《汽油机动车怠速排气监测仪技术条件》的规定。
5.1.2 对于按照GB l8352.1-200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Ⅰ)》或GB l8352.2-200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的要求生产制造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以及装用符合GB l4762-2002《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第二阶段排放限值的点燃式发动机的汽车,使用的排放测量仪器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5.2 测量程序5.2.1 应保证被检测车辆处于制造厂规定的正常状态,发动机进气系统应装有空气滤清器,排气系统应装有排气消声器,并不得有泄漏。
5.2.2 应在发动机上安装转速计、点火正时仪、冷却液和润滑油测温计等测量仪器。
测量时,发动机冷却液和润滑油温度应不低于80℃,或者达到汽车使用说明书规定的热车状态。
5.2.3 发动机从怠速状态加速至70%额定转速,运转30s后降至高怠速状态。
将取样探头插入排气管中,深度不少于400mm,并固定在排气管上。
维持15s后,由具有平均值功能的仪器读取30s内的平均值,或者人工读取30s内的最高值和最低值,其平均值即为高怠速污染物测量结果。
对于使用闭环控制电子燃油喷射系统和三元催化转化器技术的汽车,还应同时读取过量空气系数(λ)的数值。
5.2.4 发动机从高怠速降至怠速状态15s后,由具有平均值功能的仪器读取30s内的平均值,或者人工读取30s内的最高值和最低值,其平均值即为怠速污染物测量结果。
5.2.5 若为多排气管时,取各排气管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测量结果。
5.2.6 若车辆排气管长度小于测量深度时,应使用排气加长管。
6 单一燃料车和两用燃料车6.1 对于单一燃料汽车,仅按燃用气体燃料进行排放检测;对于两用燃料汽车,要求对两种燃料分别进行排放检测。
7 测量结果判定7.1 对于第4条中规定的车辆,如果检测污染物有一项超过规定的限值,则认为排放不合格。
7.2 对于使用闭环控制电子燃油喷射系统和三元催化转化器技术的车辆,如果检测的过量空气系数(λ)超出第4.3条中的要求,则认为排放不合格。
8 在用汽车的排放监控8.1 自本标准的实施之日起,全国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排放监控,采用本标准规定的双怠速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在机动车保有量大、污染严重的地区,也可按规定采用本标准附录B、C、D中所列的简易工况法。
8.2 各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在用汽车排放监控方案,选择双怠速法或简易工况法中的一种方法作为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检测方法。
对于同一车型的在用汽车实施排放监控,环保定期检测时不得采用二种或二种以上的排气污染物排放检测方法。
8.3 采用简易工况法的地区,应制定地方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简易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确定的基本原则和方法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9 标准实施本标准的实施日期为200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