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征收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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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征收与保护[摘要]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城乡统筹建设步伐的加快,政府对农村集体土地
实施征收的行为也日益频繁。实践中,农村土地征收涉及利益广泛,尤其是关乎到农民这些社会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并且如果处理不当的话,极易酿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研究土地征收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利益的保护就显得更为重要。本论文从河北省香河“圈地门”事件大规模土地违规征用问题出发,指出了我国当前土地征收制度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并阐述了关于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思考。
[关键词]农村土地征收;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利益保护
一、我国农村土地征收的相关规定及其现状
在我国,土地征收是集体土地的征收,是指国家为了满足社会公共目的的需要,以补偿为条件,把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强制变更为国家所有的土地的行为。
基于我国现行土地政策和保护农业经营者尤其是农民利益的考虑,《物权法》对征收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了严格限制,并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然而,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使农民利益并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比如河北省香河“圈地门”事件,香河大规模违规“圈地”行为,据了解河北廊坊香河县从2008年以来,就开始打着“城乡统筹、建设新农村”的旗号,大规模地“圈占”耕地。当地政府占用农民1亩地租金每年一千多,而转手卖给房地产开发商达每亩60多万。[1]从初步调查情况看,香河县个别乡镇存在违规改变土地利用目的、违规占地等问题,严重违反了农村土地流转和利用相关政策法规,扰乱了土地管理秩序,侵害了农民群众利益。
二、我国目前农村集体承包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以“征占农地,搞开发”为标志的城镇化扩张渐入高潮,大量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农民基本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而河北省香河“圈地门”事件恰恰反映了我国目前在征用农村土地方面主要存在的问题包括:
(一)相关立法中对公共利益界定的缺失
河北香河县个别乡镇违规流转、占用土地,并将这些土地用于搞“规模形
象”建设、房地产开发等违规改变耕地利用目的而进行所谓的城镇建设。我国《物权法》第132条规定: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承包土地,但应当给予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充分的、合理的补偿。[2]可见,我国立法中对什么是公共利益并没有明确的界定,从而导致现实生活中存在对公共利益扩大解释的倾向,这也成为造成大规模征地失控和耕地流失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补偿范围小,补偿标准低
《土地管理法》及《物权法》第42条第二款确定的农用土地征用补偿范围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等。[3]补偿的范围对与土地有间接关联的附带损失并没有予以补偿。此外,立法中对于保证和提高农民以后生活水平也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三)土地征收程序缺乏规范性?
以河北香河县为例,从2008年以来,就开始打着“城乡统筹、建设新农村”的旗号,大规模地“圈占”耕地。显然,一些政府在征用农村集体承包土地过程中并没有按照严格的法定程序,同时也表明了我国农村集体承包土地征收程序缺乏规范性。
三、征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一)界定“社会公共利益”,切实保护耕地
在进行城乡统筹建设规划中,要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尽可能保证农村建设、社会事业发展等规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如果确因新农村建设试点需要局部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须在不占用基本农田的前提下,经依法核准后再进行调整。
(二)完善农用土地征用审批程序,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
在农村规划建设中,一定要严禁像香河县一样的违法征用土地行为。为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还应该依法做好土地征用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监督权和申诉权,并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工作。
(三)完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救济制度
首先,应该完善包括信访制度和行政复议等行政救济制度。其次,还应当赋予农民征地补偿纠纷的诉权,通过公益诉讼等司法救济制度来保障对农民的补偿等。此外,凡是征地未经批准以及征地补偿款没有兑现到农民手中、安置不落实的项目均不得占地开工。[4]
四、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问题的探究思考
(一)在当前农村土地被大量征用而未能得到真正保护的背景下,不禁会想起一句话“《物权法》是把富人的别墅和穷人的茅屋平等保护的法律。”现实生活中最受伤害的是得不到平等保护的社会弱势群体。希望我国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能够进一步完善,增进社会的民主性。
(二)农村土地大面积、大规模被征收,而“只见新房子,不见新农村”的形象工程也越来越多,长此以往,
必将影响我国整体经济发展的进程和社会稳定的秩序。因此,就必须加强树立正确的政府政绩价值观,避免形象工程的建设。
(三)违规征用农用土地严重违反了农村土地流转,侵害了农民群众利益。而且耕地作为不可再生资源的“流失”所带来的重大影响,也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必须采取立法、社会宣传等有效措施加强对耕地的保护,限制对耕地的大规模滥用,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参考文献]
[1]新华网2011年5月20日消息.
[2][3]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10:259.
[4]李文.论土地征收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学理论,20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