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价格合同风险道短长
谈固定价格合同存在的风险
谈固定价格合同存在的风险
2008年美国次贷问题引发的金融危机业已演变成波及全球的金融海啸,并迅速发展成为蛀蚀全球经济的风暴,受其影响,全球建筑市场也遭到了重创。
在国内,政府通过进行宏观调控的方式,最大程度的降低金融危机对国内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
国家的这种宏观调整政策,使得建筑市场领域的人工费、材料价格不断上涨,给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签订固定价格的合同带来更大的风险。
固定价格合同是目前建设市场很常见的一种施工承包合同形式,其是工程发承包计价三种合同价格方式之一。
固定价格合同,是指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风险范围之外的内容给予调整。
为此,固定价格合同也就有两种形式即固定总价合同和固定单价合同。
笔者结合固定总价合同的特点来分析固定价格合同的风险:特点一: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造价易于结算。
由于合同总价固定,因此只要业主(发包方)不改变合同施工内容,合同约定的价款就是承发包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款。
对于业主来说,这样的价款确定形式可以节省大量的计量、核价工作,减少业主与施工单位因为工程结算引起的争议,简便了工程结算程序。
特点二:固定总价合同中量与价的风险主要由承包商承担。
对承包商而言,固定总价合同一经签订,承包商首先要承担的是价格风险。
投标时的询价失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价格上涨风险均由自己承担。
其次,承包商还要承担工程量带来的风险。
在固定总价合同中,业主往往只提供施工图纸和说明,承包商在报价时要自己计算工程量,再根据申报的。
签订固定单价的风险
目前推广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在合同价款及调整项下,《通用条款》指出,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协议书内有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其一:是固定价格合同,其二:是可调价格合同,其三:是成本加酬金合同。
其二,其三均受建材价格变动可调整,唯独其一调整困难重重,原因是固定价格合同有这样一段文字表述“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应当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事实上许多承发包双方在采用固定价格时往往不再对风险范围及风险费用的计算在专用条款做任何其他约定,同时承包人投标时所考虑的建材价格风险在实际施工期间完全不能掌控,即使先知先觉者在建材价格风险中作出目前价格的约定,也不会被发包方认可。
此外在工程招投标中一般都是采取低价中标,甚至有的是低于成本价的中标,发包方如一味坚持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外合同价款不再调整,承包方就惨了。
发包方显然是将建材涨价危机单方面转移给承包方,由承包方买单,这样做的后果显然违背了合同公平底线。
《合同法》第5条强调,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所谓公平原则,即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要以公平观念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所谓公平观念,是指利益是否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追求公平与合理的目标。
在合同法中,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应本着公平的观念订立和履行合同,正当行使合同权利和履行合同义务,兼顾他人的利益。
在合同履行、合同解释等过程中特别要注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要均衡,取得的利益要与付出的代价相适应。
这是民法一项重要原则即对价原则。
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完全出乎业主与承包人双方当事人正常的预料,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即使考虑再周祥也是徒劳的,对于物价的异常变动,对于发包方来讲应信守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旨在保护缔约中的当事人安全并促使缔约成功。
采用固定单价标准合同工程在结算阶段易产生问题及应对实用措施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4.4.3 条则规定:“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纳单价合同。
”本条规定了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纳的合同形式——固定单价合同方式。
即合同商定的工程价款中所包含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在商定条件及范围内是固定的,不予调整,工程量同意调整,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商定的条件及范围外,同意调整。
调整方式和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或在合同中商定。
在目前的工程实质中,大部分有关建设各方主体均能接受此项规定,在工程计价中采纳固定单价报价方式,并能确定以下基来源则,即招标人在招标报价时应充足考虑施工时期各种建材的市场风险。
工程量的风险由发包人肩负,价的风险在商定风险范围内的,由承包人肩负,风险范围之外的按合同商定。
完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两方在合同中商定应予计量且实质达成的工程量确定,达成发包人要求的合同之外的零星工作或发生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的工程量按现场签证确定等。
而从工程建设实质状况看,采纳固定单价合同的建设工程对于价款调整的条则要求更加严格、全面和仔细。
部分建设工程业主与承包商只管已经在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基本明确了上述计价原则,但常常易忽略工程价款调整的有关内容,波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条则过于简单、片面,而一般工程建设过程中都会有大批的设计更改和不行估计的风险,所以这类不完好的价款调整条则会有可能给采纳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在进入完工结算阶段时带来大批隐忧。
所以在签署施工合同时,应针对有关问题签署合理的合同条款,才能从本源上防止工程结算时各样造价纠葛的产生。
一、对于工程风险分担问题。
目前部分业主潜意识里常常有把所有风险转嫁给施工公司肩负的偏向,所以在确定合同条款时,会要求施工公司肩负所有市场风险,此种做法在资料市场价钱强烈颠簸的工程建设实质中,明显是不够公正和理智的,在施工合同执行过程中,一旦出现资料价钱狂涨的状况,施工公司常常无力肩负其价钱风险,有可能会采纳等方面影响工程建设的顺利实行;同时市场风险的肩负常常是把双刃剑,资料价钱有可能狂涨,也有可能狂跌,不采纳合理分担价钱风险体制的话。
从一起造价争议看固定总价合同的特点风险及防范
从一起造价争议看固定总价合同的特点风险及防范固定总价合同是在工程建设等领域中常见的合同类型之一、它是指承包商与委托人就一个工程项目的所有工程量、工艺要求、质量标准等事项达成一致后,按照约定的总价对工程进行承包的合同。
下面从一起造价争议的角度来看固定总价合同的特点、风险及防范。
固定总价合同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1.预算确定性强: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已经明确了工程的总价和支付方式,具备一定的预算确定性。
2.变更控制严格:固定总价合同的变更必须经过甲方和乙方的双方协商一致,并且变更后的总价不得超过原始合同总价的一定比例。
3.委托人风险较小:由于承包商对工程的建造、成本控制、风险承担等具有独立的责任,委托人风险相对较小。
然而,固定总价合同也存在一些潜在的风险,具体包括以下几点:1.成本风险:由于工程的设计、建造过程中可能存在未知因素或者变更需求,承包商可能需要提前预留一定的成本,以应对可能的风险。
2.时间风险:若工程项目的进度延迟或工期无法按时完成,乙方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
3.质量风险:尽管在合同中规定了质量标准,但承包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问题,进而增加了乙方的质量风险。
为了防范以上风险,双方可以在合同中明确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明确工程范围和工程量:在合同中详细说明工程的范围、从属关系以及包括的工程量,减少后期的纠纷。
2.明确变更管理规则:规定工程变更的程序和方式,并明确变更后的总价不得超过一定比例,以确保工程变更的合理性和可控性。
3.约定差错责任和补偿机制:明确不同方对自身的责任和承担范围,对于因承包商过错导致的损失应按照约定进行补偿。
4.约定质量验收和保修期:规定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保修期,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约定要求,并能有效解决后期出现的质量问题。
5.约定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式:规定双方违约责任和补救方式,并约定解决争议的途径,如仲裁或诉讼等。
总之,固定总价合同在建设工程领域具有重要的意义,它的特点包括预算确定性强、变更控制严格、委托人风险较小等。
工程量的调整
工程量的调整(一)《计价规则》有以下规定:1、合同约定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招投标双方应在投标前对清单工程量进行复核,修正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的缺陷或者错误,并且必须在合同中约定风险范围以及计算办法。
在结算时除设计变更、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政策性价格调整外,其余均不再调整。
2、合同约定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招投标双方必须体现风险共担的原则,即招标人承担“量”的风险,投标人承担“价”的风险。
调整规定如下:(1)由于招标人原因造成工程量清单漏项的应按实调整;(2)由于招标人原因造成清单工程量计算有误差的应按实调整;(3)由于设计深度等原因,招标人标明为暂定数量的应按实调整;(4)由于设计变更引起清单工程量增减的应按实调整;(5) 由于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应另行计算;对于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二)从以上规定总结以下几点:一是:只要是招标人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有误,就必须调整。
实际上招标人编制的工程量清单中与量有关的主要是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还有零星工作项目),也就是说,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等有误涉及量的变化就可以调整。
二是:《计价规则》的这些调整规定甲乙双方在签定合同时必须遵守,如出现有背与这些规定的条款应视为无效条款。
在具体合同的执行上往往有一个误区,那就是只要合同中有约定都认为是有效的,其实不然,任何有背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条款都是无效的。
当然,有些条款在制定时打了政策擦边球的就不好说了,如一类工程三类取费的问题,这是有市场决定的。
三是:由于量是可调的,是否招标人就认为量的计算可以不准确,低也好高也好都无所谓。
其实不然,量的变化超过了一定幅度就会引起综合单价的调整、还可能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规费和税金是只要取费基数有变化就要调整,这样就造成量和价都有变化,事实上造成工程量清单招投标过程中既没有确定量,也没有确定价,违背了“招标人承担…量‟的风险,投标人承担…价‟的风险”的原则,这样就失去了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意义。
浅谈固定总价合同风险及防范措施
浅谈固定总价合同风险及防范措施固定总价合同是目前建筑市场常见的一种施工承包合同形式。
近几年来,由于建材价格波动很大,固定总价合同遭遇前所未有的挑战,尤其是近几年,全国大部分城市的钢材、水泥、砂石、砖等主要建材价格大幅度上涨,由此带来的工程造价争议随之大幅上升。
为了使承发包双方对固定总价合同的性质、风险有更深的认识,在今后签订这类承包合同时尽可能将风险范围估计充分并合理分担,避免纠纷再次发生。
一、固定总价合同的的性质、特点及风险固定总价合同,俗称“闭口合同”、“包死合同”。
所谓“固定”,是指这种价款一经约定,除业主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变更外,一律不调整。
所谓“总价”,是指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量以及为完成该工程量而实施的全部工作的总价款。
固定总价合同在目前的建筑市场上颇受青睐,特别是外资企业业主更是普遍采用这类合同。
这是因为这类合同与固定单价合同、按实结算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相比具有明显的优势,更能保护业主的利益。
固定总价合同有如下特点:1、工程造价易于结算。
由于总价固定,因此只要业主(发包方)不改变合同施工内容,合同约定的价款就是承发包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款。
对于业主来说,这样的价款确定形式可以节省大量的计量、核价工作,从而能集中精力抓好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
2、量与价的风险主要由承包商承担。
对承包商而言,固定总价合同一经签订,承包商首先要承担的是价格风险。
这里投标时的询价失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价格上涨风险均由自己承担,业主不会给予补偿。
其次,承包商还要承担工程量风险。
在固定总价合同中,业主往往只提供施工图纸和说明,承包商在报价时要自己计算工程量,再根据申报的综合单价,得出合同总价。
即便业主提供工程量清单,也仅仅是承包商投标报价的参考,业主往往声明不对工程量的计算错误负责。
这样,承包商还要承担工程量漏算、错算的风险。
二、固定总价合同的局限性尽管对业主而言,固定总价合同有那么多的优势,但固定总价合同并不适用所有类型的工程项目。
固定价格施工合同造价的风险
固定价格施工合同造价的风险随着建筑行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固定价格施工合同被采用。
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对于合同的定价往往是一项重要的考虑因素。
固定价格的合同常用于减轻建筑项目的买方对价格波动的不确定性。
虽然这种合同能够为双方减少潜在的风险,但是在执行合同时,价格可能面临许多风险。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固定价格施工合同造价所面临的风险问题。
合同的不确定性在建设项目中,买卖双方往往看到的不是同一个项目。
建设项目因大小、范围、质量和特殊需求的不同等因素而存在着差异。
如果合同对这些差异没有准确的反映,那么如果价格是固定的,合同在实现时就会面临风险。
因此,为了避免这种风险,合同应当更加详细,包括所有可执行的工作步骤、该项目中所需的材料等方面的内容。
法律规定在建筑合同的制定和执行上,应当遵守相应的法律规定。
在许多司法管辖区中,建筑和固定价格合同的法律有规定。
在制定这样的合同时,使用有助于实现合同目标的法律条款是至关重要的。
如果合同中的规定与该管辖区的法律条款冲突,那么双方将面临许多法律风险。
因此,为了避免留下无法预测的法律问题,合同应该经过专业律师的审核和修订。
价格上涨固定价格合同中的价格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如果在合同生效后,物价上涨或通货膨胀引起材料成本的上涨,可是会让承包商和发起人不得不承担一定的风险,这是大多数人最关心的。
为了减少价格上涨带来的风险,可以协议价格的调整机制,如果发生价格上涨问题,双方可以按照约定的机制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无法达到预定的时间表在签订固定价格的建设合同时,不仅仅需要关注价格的约束,还需要注意预定时间表的约束。
如果无法按照预定时间表完成合同项目,承包商将需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这些责任可能包括对超时造成的任何损失的负责、额外的(如果有的话)计划和人力成本。
因此,为了避免这样的风险,承包商和买方需要确保在合同中包括一个详细的时间表,并在某些情况下就可能是合理的,对超时做出合理的补偿。
工程量的调整
工程量的调整一)《计价规则》有以下规定:1、合同约定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招投标双方应在投标前对清单工程量进行复核,修正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的缺陷或者错误,并且必须在合同中约定风险范围以及计算办法。
在结算时除设计变更、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政策性价格调整外,其余均不再调整。
2、合同约定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招投标双方必须体现风险共担的原则,即招标人承担量的风险,投标人承担价的风险。
调整规定如下:(1)由于招标人原因造成工程量清单漏项的应按实调整;(2)由于招标人原因造成清单工程量计算有误差的应按实调整;(3)由于设计深度等原因,招标人标明为暂定数量的应按实调整;(4)由于设计变更引起清单工程量增减的应按实调整;(5) 由于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应另行计算;对于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二)从以上规定总结以下几点:一是:只要是招标人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有误,就必须调整。
实际上招标人编制的工程量清单中与量有关的主要是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还有零星工作项目),也就是说,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等有误涉及量的变化就可以调整。
二是:《计价规则》的这些调整规定甲乙双方在签定合同时必须遵守,如出现有背与这些规定的条款应视为无效条款。
在具体合同的执行上往往有一个误区,那就是只要合同中有约定都认为是有效的,其实不然,任何有背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条款都是无效的。
当然,有些条款在制定时打了政策擦边球的就不好说了,如一类工程三类取费的问题,这是有市场决定的。
三是:由于量是可调的,是否招标人就认为量的计算可以不准确,低也好高也好都无所谓。
其实不然,量的变化超过了一定幅度就会引起综合单价的调整、还可能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规费和税金是只要取费基数有变化就要调整,这样就造成量和价都有变化,事实上造成工程量清单招投标过程中既没有确定量,也没有确定价,违背了招标人承担量的风险,投标人承担价的风险的原则,这样就失去了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意义。
固定价格施工合同造价的风险
固定价格施工合同造价的风险施工合同是建筑行业中常见的合同形式,它规定了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工程能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时间完成。
在施工合同中,价格条款是至关重要的一部分,其中固定价格施工合同是一种常见形式。
然而,固定价格施工合同的造价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挑战,本文将探讨这些问题和应对策略。
一、固定价格施工合同的定义固定价格施工合同是指双方约定了一个固定的总价款,施工过程中不会因为工程的变更或其他原因而进行调整。
这意味着,无论原材料价格的波动、工程设计的变更还是其他突发问题,承包商都必须按照合同价格完成工程。
这种合同形式相对简单,有利于双方在工程开始前确定预算和计划。
二、固定价格合同的风险1. 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在施工过程中,原材料价格的波动是无法避免的。
例如,钢铁、水泥、石膏等建材的价格可能会受市场供需关系、季节性变化或国际形势等因素的影响而大幅波动。
固定价格合同无法对这些价格波动进行调整,承包商可能需要承担因材料价格上涨而导致的成本增加。
2. 工程设计变更风险:在施工过程中,业主可能会因为某些原因要求对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这些变更可能导致施工方需要调整施工方法、增加人力投入或使用特殊的工艺装备,从而增加了成本和时间。
然而,在固定价格合同中,这些额外工作不会得到额外的报酬,承包商需要自行承担这些风险。
3. 不可抗力风险: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导致工程的延误或中止。
在固定价格合同中,这些风险通常属于业主的风险,承包商无法要求追加费用或延期竣工。
这可能给承包商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不必要的压力。
三、应对策略1. 充分了解市场情况:在签订固定价格合同之前,承包商应对市场进行充分的调研和了解,预测可能会出现的原材料价格波动。
这样可以在合同签订时就考虑到这些风险,并适当地提高报价。
2. 拟定合理的变更条款:在固定价格合同中应包含明确的变更条款,规定了工程设计变更的方式、额外报酬的计算方式以及变更后的工期等。
固定价款合同的风险与防范措施
固定 总价合 同是 指 以一次包死 的总价 发包 , 约定 的风 在
定 总价 合 同 中 ,承 包商所 报合 同价款应 包 含完 成合 同规 定 所有 工 序 的费用 ,任 何漏 报都 会 给承包 商 带来 不必 要 的损
失 。( ) 3 报价计算 或填 写错误 。 2工程量 风险 。业 主未提供 工程量 清单 。当招 标文件 中 .
险范围 内价款 不作调 整 的工 程承 发包 方式 。 固定 总价合 同
主要 表现 为工 程总体 价 款保 持 固定 ,同时 又可 以 约定进 行 价格 调整 的条件和 因素。
一
、
固定 总 价 合 同 的 特 点
不含 工 程量 清单时 , 投标人 依 据 图纸和 技术 规 范报价 , 程 工 量清单 由承包 商计算 。在 这种 情况 下 , 方 面 , 设计 深度 一 若 不够 , 图纸粗 劣 , 做标期 短 , 法详 细核 算 , 常 按经 验 和 或 无 通
若对 风 险范 围界 定 不 明确 , 如对 建 筑规 模 、 构 种 类 、 饰 结 装 水平 、 要材 料 的价 格变 化 等 约定模 糊 时 , 旦 发 生变 化 , 主 一
算, 在一 定程度上加 大 了承包商 承担量 、 的风 险。 价 3承 包商 索赔机 会减 少。由于 固定 总价合 同约定 的调价 .
空间非 常有限 , 无形 中降低 了承包 商索赔 的机会 。业 主基本
上能做 到工 程结算 , 工程 最终 造价 心 中有数 , 好地 规避 对 较
容易 引起 双方 纠纷 。
四 、 定 总 价 合 同风 险 的 防 范 固
1审 查合 同形 式是 否 适用 。在 招标 投标 时 , . 首先 应进 行 科 学严 密分析 , 以下 因素进行 确认 。( ) 对 1 工程 设计 完整 、 详 细、 清楚 。 ( ) 程范 围清晰 , 程量计 算 准确 。 ( ) 程量 2工 工 3工 小, 工期 短 , 环境 因素 稳定 , 水文地 质条 件 良好 。( ) 程结 4工 构 简单 、 技术 成熟 。( ) 5 投标期 相对 宽裕 , 潜在 投标人 有条 件 做详 细 的现场调查 。( ) 同条款 完备 , 方权利 义务 清楚 。 6合 双 2制订投标 策略 。 . 投标 时 , 承包 商除考 虑经 营总策 略、 市 场竞 争 因素外 , 还应 根据合 同的风 险程度 制定报 价策 略。根
固定价格合同风险道短长
大程度 的降低金融危机对国内经 程造价易于结算 。由于合 同总价 包商投标报价的参考 ,业主往往 济带来的负面影响。 国家的这种宏 固定 , 因此 只要业 主( 发包 方 ) 不 声 明不 对工 程量 的计算 错 误负
观调整政策, 使得建筑市场领域的 改变合 同施工 内容 ,合同约定的 责 。如果在投标时承包商对工程
式 ,从 投标 人 的 角度增 加 措 施 项
经费” ,这项费用仍属于直接费 ,
是 为适 应项 目经理 承 包制 而 设定
工 程定 位 复测 点交 及 竣工 清 理 费 这 几项 ,都 是 属 于其 他直 接 费 的
目, 这也是允许 的。 总之 ,清单报价是 比较复杂
的费用 。《 清单规范》 没有提到这
人 工费 、 材料 价 格不 断 上涨 , 施 价 款就 是 承发 包 双方 最 终 的结算 给
工 企业 在 工程 建设 过 程 中签 订 固
量漏算、 错算 , 还将承担 因此带来
的风 险 。
价 款 。 于业 主 来说 , 对 这样 的价 款
定价格的合同带来更大 的风险 。 确定形式可 以节省大量 的计量 、
1 . 材料价格变动因素造成的 约定过于简单或约定不 明,而只 究招标文件和招标图纸 ,还要踏
风 险。 是写 明 “ 工 图纸范 围 内的 内 施 勘施 工 现 场 、 标 、 加 答 疑 会 、 询 参
建设 工程本 身需要 大量 的 容”最后 , , 因约定不 明或图纸设 编制全套投标文件, 客观上根本无 物资、 材料, 在如今开放的市场经 计不清等造成的损失只能由施工 法精确计算 图纸工程量, 只能按照 济条件下 ,在整个工程的建设期 企业来承担了。 内, 物资、 材料的市场价格一成不 工程量清单 的工程量进行报价。
施工合同固定价格合同
施工合同固定价格合同是指在合同中确定的工程造价一经确定,除非合同中规定的情况发生,否则价格不会发生变化的合同方式。
本文将详细介绍施工合同固定价格合同的含义、特点、优缺点以及适用条件。
一、施工合同固定价格合同的含义施工合同固定价格合同是指在合同中确定的工程造价一经确定,除非合同中规定的情况发生,否则价格不会发生变化的合同方式。
这种合同方式通常适用于工程量明确、工程周期较短、工程变更较少的情况。
在固定价格合同中,合同双方约定一个固定的工程总价,作为完成合同工程的所有工作内容的最终支付金额。
二、施工合同固定价格合同的特点1. 价格固定: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除非发生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情况,工程造价不会发生变化。
2. 风险分担:固定价格合同将工程风险分为合同双方承担。
甲方承担工程量、工程变更等可能导致工程造价增加的风险,乙方承担施工过程中的人工、材料、设备等成本波动的风险。
3. 工程量明确:固定价格合同适用于工程量明确、工程周期较短的项目。
工程量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对合同执行至关重要。
4. 工程变更较少:固定价格合同适用于工程变更较少的情况。
若工程变更频繁,可能导致合同价款的调整,影响合同的固定价格特性。
5. 易于结算:固定价格合同的工程总价一经确定,结算时只需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算,简化了结算过程。
三、施工合同固定价格合同的优缺点1. 优点:(1)有利于甲方控制工程成本:固定价格合同确定了工程总价,甲方可以提前预估工程成本,有利于控制预算。
(2)有利于乙方合理安排资源:固定价格合同确定了工程总价,乙方可以合理安排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降低施工成本。
(3)简化结算过程:固定价格合同的工程总价一经确定,结算时只需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算,简化了结算过程。
2. 缺点:(1)甲方承担较大风险:固定价格合同将工程风险分为甲方和乙方承担,甲方承担工程量、工程变更等可能导致工程造价增加的风险。
(2)乙方承担成本波动风险:固定价格合同要求乙方承担施工过程中的人工、材料、设备等成本波动的风险。
施工单位固定单价合同的风险把控
施工单位固定单价合同的风险把控
张幸;张彬
【期刊名称】《建筑与预算》
【年(卷),期】2022()10
【摘要】随着我国建筑业的飞速发展,固定清单综合单价的合同类型也被应用得越来越广泛。
固定清单综合单价合同又称“量变价不变合同”“开口合同”等,它的特点是业主单位承担工程量方面的风险、施工单位承担单价的风险。
对于施工单位来说,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风险要比固定总价合同类型的风险小。
但在实际施工中,因为其开口这样就对成本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
一旦过程中成本管控不好,极易出现项目亏损。
针对固定单价合同的特点,项目风险管理如果得当、有的放矢,就会最大程度地扬长避短,保证施工单位的合理利润。
下面详细论述一下此类型合同对于施工单位来说的风险特点、风险管理以及应采取的抵抗风险的措施。
【总页数】3页(P1-3)
【作者】张幸;张彬
【作者单位】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鞍山东方钢构桥梁有限公司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723.1
【相关文献】
1.固定总价合同与单价合同的风险分析
2.固定总价合同与固定单价合同风险分析
3.固定单价合同在项目管理过程中的投资风险
4.施工工程固定总价合同与固定单价
合同的计量与支付5.行政事业单位货物类采购固定单价合同风险管控刍议——以A区教体局健身器材采购项目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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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价格合同风险道短长因2008年美国次贷问题引发的金融危机业已演变成波及全球的金融海啸,并迅速发展成为蛀蚀全球经济的风暴,受其影响,全球建筑市场也遭到了重创。
在国内,政府通过进行宏观调控的方式,最大程度的降低金融危机对国内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
国家的这种宏观调整政策,使得建筑市场领域的人工费、材料价格不断上涨,给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签订固定价格的合同带来更大的风险。
笔者就针对目前形势下如何防范固定价格合同的风险做一剖析。
固定价格合同存在的风险固定价格合同是目前建设市场很常见的一种施工承包合同形式,其是工程发承包计价三种合同价格方式之一。
固定价格合同,是指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风险范围之外的内容给予调整。
为此,固定价格合同也就有两种形式即固定总价合同和固定单价合同。
笔者结合固定总价合同的特点来分析固定价格合同的风险:特点一: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造价易于结算。
由于合同总价固定,因此只要业主(发包方)不改变合同施工内容,合同约定的价款就是承发包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款。
对于业主来说,这样的价款确定形式可以节省大量的计量、核价工作,减少业主与施工单位因为工程结算引起的争议,简便了工程结算程序。
特点二:固定总价合同中量与价的风险主要由承包商承担。
对承包商而言,固定总价合同一经签订,承包商首先要承担的是价格风险。
投标时的询价失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价格上涨风险均由自己承担。
其次,承包商还要承担工程量带来的风险。
在固定总价合同中,业主往往只提供施工图纸和说明,承包商在报价时要自己计算工程量,再根据申报的综合单价,得出合同总价。
即便业主提供工程量清单,也仅仅是承包商投标报价的参考,业主往往声明不对工程量的计算错误负责。
如果在投标时承包商对工程量漏算、错算,还将承担因此带来的风险。
特点三:固定总价合同承包商索赔机会少。
固定总价合同,业主往往在合同中明确只有业主变更设计和增减工程量可以调整合同价款,这样一来承包商索赔的机会大大减少,而业主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就能做到基本不突破预算。
固定价格合同因其价格固定,不随市场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很受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和一些外资企业的欢迎。
但在目前市场材料价格剧烈波动的情况下对施工企业造成的风险还是比较大,主要的风险有以下几个方面:材料价格变动因素造成的风险。
建设工程本身需要大量的物资、材料,在如今开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在整个工程的建设期内,物资、材料的市场价格一成不变几乎是不可能的,而固定总价是价款不变的合同,材料涨价的风险几乎全部由承包商来承担。
工程量增加造成的风险。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量的变化很多,这就需要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之前对图纸及清单要进行详细的计算,不得漏算、少算。
但有时工程投标时间太短,施工企业根本来不及根据施工图精确计算工程量,就只能按照清单给出的工程量进行报价。
但因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根据施工图纸,对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核对及确认,投标人已认同本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包含本次招标范围内所有工程内容(招标文件规定的暂定量、暂定价格项目除外),结算时工程量、单价不再调整。
”因此,仅依据清单报价而产生的漏算、少算造成的风险就全部由施工单位自行来承担。
工程承包范围约定不清而造成的风险。
“固定总价合同”的固定价格是建立在工程合同承包范围和内容固定基础上的,若发生合同承包范围外的工程才可以追加合同价款。
正因如此,双方对合同承包范围的明确界定就显得十分重要。
但实践中有时对承包范围的约定过于简单或约定不明,而只是写明“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内容”,最后,因约定不明或图纸设计不清等造成的损失只能由施工企业来承担了。
因固定价格合同造成风险损失的案例比比皆是,如山东威海甲公司2007年底通过招投标承建了一家韩资企业的厂房工程,双方签订了固定总价合同,工程总价约5000余万元。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工程量少算、漏算、材料涨价等因素,导致工程实际成本大大超过预算,造成工程成本超出合同价款800余万元。
甲公司要求业主追加合同价款,理由如下:材料价格上涨超出了承包人所能够预见的商业风险范围,特别是钢材大幅涨价导致工程造价增加而要求业主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该工程投标时间为2007年11月,当时钢材的价格仅4000元/吨,但在此之后,钢材价格就一直上涨,到2008年6月涨到了6000元/吨,上涨幅度达到了50%,本工程总用钢材量为4800多吨,因钢材大幅度涨价造成的损失高达600多万元。
甲公司认为此种涨价是投标人投标时所无法预见的,已完全超出了承包商在投标时所能够预见的商业风险范围,发包商应当按实补偿。
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图纸有较大差别,因清单漏算、少算的工程量约200万元应该给予调整。
该工程投标时间特别短,只给了投标人10天的编制标书的时间,在这10天时间内投标人除了要研究招标文件和招标图纸,还要踏勘施工现场、询标、参加答疑会、编制全套投标文件,客观上根本无法精确计算图纸工程量,只能按照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进行报价。
甲公司认为因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失,不应全部由甲公司来承担。
但合同价款调整申请上报到业主后,业主则认为本工程为“固定总价合同”,材料涨价是承包商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不同意以此为由调整价款。
另外,所有工程量计算的疏漏也应由承包商自己承担后果,不同意补偿价款。
现在,工程已经竣工,但竣工结算、合同价款的调整均没有认可,所有的风险全部由施工企业来承担。
固定价格合同的风险防范针对固定价格合同存在的风险,为了公平的保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的和谐稳定,国家及各地也相应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来防范风险的产生。
国家城乡建设部和国家质检总局于2008年7月9日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4.1.9条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第4.7.6“若施工期间市场价格变动超过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
”各市地也都针对固定价格合同的风险防范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如:天津市建委要求“工期超过12个月的建设项目一般应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方式”“工期在12个月以内的建设项目可采用固定价格合同。
采用固定单价或固定总价合同方式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幅度,超出风险范围和幅度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合同中约定。
”山东省建设厅于08年9月份也出台了《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意见》。
另外,浙江省宁波市、四川成都市等市地也都对固定价格合同中的风险范围、风险范围之外的材料价格波动超过一定幅度如何调整都进行了详细的要求。
但以上的规定都是主管部门对防范风险制定的一系列措施,不属于法律上的强制性规定,如果上述规定双方未能在施工合同中进行约定,作为施工企业还是处于被动和弱势,很难去改变这不公平的现状。
所以,最根本的还是需要施工企业从自身抓起,从工程承揽、合同签订、合同履行等方面来防范风险。
把好工程承揽关,从源头上防范风险的发生。
在经济危机时期,施工企业承接工程更应把好工程承揽的源头关。
在选择所承接的工程施工业务时,应对发包人的资信情况进行详细全面的了解。
特别是对发包人的注册资金情况、资质、资信、不良记录等情况应该通过各种途径进行调查,要求发包人讲诚信,社会信誉良好,有支付全部工程款的能力;并充分考虑拟接项目的资金支付条件和工程价款的结算条件。
把好工程投标关,在工程投标阶段消除潜在的风险。
领取招标文件后,要进行仔细的评审,对投标报价“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如招标文件中有类似“投标人在计算单价时已充分考虑物价上涨因素及一定的风险系数,投标人所填写的投标单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动。
”要求的,投标人须在招标答疑时及时提出并要求招标人更改。
对固定价格合同的投标报价,应注意投标报价的范围,有工程量清单时,应对照施工图纸进行认真核对。
首先,对于承包商而言,工程范围是固定价格合同的核心,一旦报价范围小于合同承包范围,其损失难以估量。
因此承包商在报价时应仔细审阅招标文件、图纸及图说,以免遗漏报价内容。
其次,如果业主不是采用施工图报价,而是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且声明不对工程量清单负责时,承包商应将业主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图纸认真核对,如果发现工程量清单内容有遗漏,应要求业主明确是否可以在报价时增加上去。
切忌抛开图纸只按工程量清单报价,以防止造成清单报价内容与施工图纸不一致时,双方各执一词产生争议。
再次,在编制报价时,应采取“背对背”的方法,由两名以上预算员同时计算或审核工程量,以便及时发现工程量漏算和错算之处。
清单报价时,应要求招标人给投标人留有足够的编制标书和询标时间。
投标时投标人应吃透设计意图,把图纸看明白,对疑惑处应要求招标人明示。
同时,应要求招标人给投标人留有足够的编制标书和询标时间(依法招标的工程不得少于20天),以确保投标人完全了解施工场地,理解设计意图,明确施工要求,减少投标人工程量计算失误的概率,避免纠纷的发生。
把好合同的谈判、合同签订关,在合同条款的签订上防范风险的发生。
在建筑业蓬勃发展的今天,建设方始终处于市场的主导地位,施工企业在整个招投标过程及施工合同的签订等环节往往处于被动地位。
即便如此,施工企业仍应牢牢把好合同签约关,对于招标文件未作明确要求的内容和一些非实质性条款,尽量根据现行政策法规与发包人据理力争并争取在合同中完善相关条款,以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对主要材料争取价格涨跌幅超过一定范围时进行调整差价或改为发包人供应。
物资、材料涨跌受市场供需等因素的影响而不依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签约双方均无法预知合同履行过程中材料是涨还是跌,因此双方将材料价差约定在风险包干范围内,既能体现公平公正的合同原则,又能保障承发包双方的利益。
如对工期超过一年、规模较大的项目,应尽量说服业主能本着和谐共赢、风险共担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价格涨跌超过一定范围时要对差价进行调整,或改为发包人供应。
转自项目管理者联盟对主要材料不能争取甲方供应时,要争取部分预付款和提高进度款的付款比例。
在情况允许的前提下,利用财政部建设部(2004)369号第12条“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的规定,尽力与业主协商取得高付款比例的工程预付款和提高进度款的付款比例。
对工程量的变更或施工图纸与工程量清单内容不一致时应明确该部分的处理方法。
如在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由于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等原因造成工程量的增加,按照双方共同确定的内容和数量,执行以下约定:清单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清单已有的价格变更清单价款;清单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清单价款;清单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监理工程师及业主代表确认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