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严格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行为的规定(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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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兴奋剂条例

反兴奋剂条例

反兴奋剂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4.01.13•【文号】国务院令第398号•【施行日期】2004.03.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8日)修改国务院令(第398号)《反兴奋剂条例》已经2003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0四年一月十三日反兴奋剂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保护体育运动参加者的身心健康,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兴奋剂,是指兴奋剂目录所列的禁用物质等。

兴奋剂目录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国家提倡健康、文明的体育运动,加强反兴奋剂的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坚持严格禁止、严格检查、严肃处理的反兴奋剂工作方针,禁止使用兴奋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体育运动参加者提供或者变相提供兴奋剂。

第四条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并组织全国的反兴奋剂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反兴奋剂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体育运动参加者和公众的反兴奋剂意识。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媒体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开展反兴奋剂的宣传。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有权向体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兴奋剂管理第七条国家对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实行严格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销售、进出口。

第八条生产兴奋剂目录所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以下简称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批准文号。

反兴奋剂知识试题及答案

反兴奋剂知识试题及答案

反兴奋剂知识试题及答案、问题:兴奋剂检查官必须在到达前几个小时预先通知运动员他们将对运动员进行兴奋剂检查。

答案:()、对、错解析:兴奋剂检查遵守“事先无通知”的原则,即兴奋剂检查官不会将检查计划泄露给运动员及其辅助人员,检查官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进行兴奋剂检查。

2、问题:运动员在休假、探亲等非比赛或非训练期间不需要向反兴奋剂中心填报行踪信息,也不需要在行踪信息申报表上说明一小时建议检查时间。

答案:()、对、错解析:被列入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注册检查库中的运动员在任何时候都有可能被要求接受兴奋剂检查,所以即使是在休假、探亲等非比赛或非训练期间也需要向反兴奋剂中心填报行踪信息,也同样需要在行踪信息申报表上说明一小时建议检查时间。

一小时建议检查时间为::期间的某一个小时。

3、问题:众所周知,使用兴奋剂是一种欺骗行为。

生长激素()属于兴奋剂的一种,它可以刺激骨骼、肌肉和器官的生长,在所有运动项目中不论赛内和赛外均被禁用。

一般而言,的副作用包括以下何种情况:答案:()、心血管疾病、肌肉及关节疼痛;器官生长异常、增加患糖尿病的风险、以上所有情况解析:使用生长激素会导致以上所有身体异常及疾病。

目前,已存在对生长激素的兴奋剂检测方法。

4、问题:如果某种营养品可在药店购得(不需医生处方),那么它必定是准许在运动中使用的。

答案:()、对、错解析:运动员应当对进入自己体内的一切物质负责。

在药店能购得的营养品未必不含禁用物质。

运动员应当完全确定营养品成分后方可使用。

5、问题:关于兴奋剂的问题,只存在于比赛期间。

所以在平时训练过程中运动员及其辅助人员不必在意。

答案:()、对、错解析:运动员、教练员和辅助人员不仅要自觉遵守反兴奋剂相关规定,还要在训练、比赛、伤病治疗以及日常生活中提高防范意识,避免误服误用。

6、问题:运动员如果获悉自己被抽中进行赛内兴奋剂检查,可选择一位队医作为代表陪同自己到兴奋剂检查站接受检查。

答案:()、对、错解析:运动员可自由选择一名代表陪同自己到兴奋剂检查站接受检查。

体育法学案例 运动员服用兴奋剂,应当如何处理?

体育法学案例 运动员服用兴奋剂,应当如何处理?

案例3 运动员服用兴奋剂,应当如何处理?——拉杜坎与国际奥委会兴奋剂纠纷仲裁案案情简介申请人:拉杜坎被申请人:国际奥委会2000年,罗马尼亚体操运动员拉杜坎(16岁)获权参加悉尼奥运会。

在比赛前,由于拉杜坎感冒,队医便让她服用了一片感冒药。

2000年9月21日,拉杜坎在悉尼奥运会女子全能体操比赛中获得了金牌,但赛后的兴奋剂测试结果却表明:拉杜坎提供的A样中含有禁用物质伪麻黄碱。

9月25日上午,罗马尼亚奥委会得到了该检验结果并且监督了B样的检验。

9月25日晚上,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也得到了上述A样检验结果。

9月26日上午,对B样所进行的检验结果也表明含有禁用物质,故国际奥委会作出了因为服用禁用物质而取消拉杜坎参赛资格并且收回其所获得的金牌的裁决。

拉杜坎不服此裁决,于2000年9月26日下午7:00提出了仲裁申请,仲裁庭于9月27日下午1:00举行了听证会。

拉杜坎主张:首先,本人未曾想要服用禁用药物,之所以本人的检验结果呈现阳性,是因为服用了感冒药,而该感冒药是队医所开,故本人没有任何责任;其次,检验所提取的尿样的数量是不清楚的或者说是有争议的,因此检验结果也是站不住脚的;最后,本人体内所含有的伪麻黄碱的数量并不能够产生提高比赛成绩的效果,反而会损害本人体操技术的发挥。

基于此,本人认为国际奥委会的裁决是不适当的,应当予以撤销,将金牌还给本人。

国际奥委会则主张:A、B样检验的结果均表明拉杜坎服用禁用物质,本奥委会的裁决依据充分、处罚适当,故仲裁庭应驳回申请人的请求。

审理结果国际体育仲裁院悉尼奥运会特别仲裁分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尿样的数量并不足以对检验结果产生有效的影响,实验室检验的尿样数量足以得出一个有效的结果,因此对于拉杜坎的第二项理由不予支持;其次,兴奋剂问题适用严格责任,即在确认是否服用兴奋剂的时候并不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意思,也不需要证明这种物质是否能够提高其比赛成绩,也没有必要考虑年龄、体重与产生阳性的结果之间的关系,只要在运动员的体内发现禁用物质就足以构成服用兴奋剂的违规行为,因此,拉杜坎的第一项、第三项理由也不能够得到支持。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体育强国”系列宣传活动——反兴奋剂工作部分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体育强国”系列宣传活动——反兴奋剂工作部分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体育强国”系列宣传活动——反兴奋剂工作部分一、反兴奋剂工作背景兴奋剂问题一直是国际体坛面临的严峻挑战之一。

国际奥委会主席罗格先生指出:只有恐怖和兴奋剂可能毁掉奥运会。

上世纪80年代以前,我国体育界对兴奋剂问题知之甚少。

随着我国对外体育交往的不断扩大,竞技体育竞争的日趋激烈,特别是商业化对体育带来的种种负面影响,兴奋剂这一“国际公害”在80年代中、后期开始波及我国。

为应对兴奋剂对我国体育事业健康发展的威胁,当时的国家体委于1985年和1987年连续发布有关文件,要求各级体育部门严格执行国际奥委会关于禁用兴奋剂的规定,并且在1989年确定了对兴奋剂问题“严令禁止、严格检查、严肃处理”的三严方针。

为配合1990年我国举办亚运会,我国建立了符合国际标准的兴奋剂检测实验室,并开始在国内进行兴奋剂检查。

为适应反兴奋剂工作的需要,于1992年成立了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开展反兴奋剂教育并逐步加大兴奋剂检查的力度。

1995年经全国人大通过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次将反对使用兴奋剂纳入国家法律范畴。

1999年国家体育总局发布《关于严格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行为的规定(暂行)》(国家体育总局1号令),规范了对使用兴奋剂行为的处罚办法。

2004年国务院颁布实施《反兴奋剂条例》,成为世界上少数几个颁布实施专门的反对使用兴奋剂法律法规的国家之一。

2007年成立中国反兴奋剂中心,为中国的反兴奋剂工作提供了更好的组织保证。

2008年北京奥运会期间中国体育代表团没有发生一例兴奋剂违规事件,实现了干干净净参赛的目标,北京奥运会反兴奋剂工作取得了圆满成功。

2009年十一运会反兴奋剂在北京奥运会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在监督、管理、教育、惩处个环节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取得了积极成效。

经过多年坚持不懈的努力,我国的反兴奋剂斗争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成绩,有力打击了使用兴奋剂的行为,但是由于反兴奋剂斗争的复杂性,反兴奋剂斗争的形势依然严峻。

论文正文--试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

论文正文--试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

试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摘要体育仲裁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仲裁,有其自身的特点。

本文首先对国外体育仲裁有关情况进行介绍,以我国目前在体育仲裁制度方面存在缺失为引子。

鉴于此,笔者设想在我国建立一种更合理的体育纠纷解决机制——体育仲裁制度。

一种新制度的建构必须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笔者从我国国情出发,进一步对建立该制度进行了必要性及合理性分析。

在此基础上,初步勾勒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主要建设框架。

最后,笔者再次强化了在我国目前建构体育仲裁制度的迫切性。

关键词体育纠纷体育仲裁体育仲裁制度On China's Construction of the system ofArbitration for SportAbstractArbitration for Sport is a special type of arbitration, and has its own characteristics. This paper firstly introduced the Arbitration for Sport on abroad, at the same time, and pointed out the missing in this system in China at current. In view of this, the author envisaged to establish a more reasonable sports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 the system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 Construction of a new system must be reasonable in existence. I proceed from China's actual conditions, and further analyzed the need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system. On this basis, the preliminary outline of China's system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 could be built. Finally, the author once again strengthened the urgency of the construction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 in China.Key words Sports Dispute; Sports Arbitration; System of Sports Arbitration目录引言 (1)1体育仲裁制度概述 (2)1.1体育仲裁的概念和特点 (2)1.2美国、日本和国际体育仲裁制度介绍 (2)1.2.1美国体育仲裁制度 (2)1.2.2日本体育仲裁制度 (3)1.2.3 国际体育仲裁制度 (3)2我国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及缺陷 (3)2.1我国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现状 (4)2.1.1我国现行体育纠纷解决机制 (4)2.1.2构建体育仲裁制度亟待解决的问题 (4)2.2我国现行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缺陷 (5)3构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6)3.1建构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必要性 (6)3.1.1构建体育仲裁制度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需要 (6)3.1.2构建体育仲裁制度是体育纠纷特殊性需要 (6)3.1.3构建体育仲裁制度是我国体育运动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7)3.2构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可行性 (7)3.2.1体育仲裁立法的法律根据 (7)3.2.2构建体育仲裁制度的学术基础 (8)3.2.3构建体育仲裁制度的现实依据 (8)4 构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建议 (9)4.1与体育仲裁制度构建有关的理论问题 (9)4.2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 (10)4.2.1设立体育仲裁机构 (10)4.2.2确立体育仲裁受案范围 (12)4.2.3体育仲裁的程序设计 (13)结语 (16)谢辞 (17)参考文献 (18)外文资料 (19)引言在体育运动国际化和产业化的今天,它的经济价值越来越突出,与此伴随的利益纠纷也逐渐增多。

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关于印发《大型赛事兴奋剂检查站相关工作规范(暂行)》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关于印发《大型赛事兴奋剂检查站相关工作规范(暂行)》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关于印发《大型赛事兴奋剂检查站相关工作规范(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19.12.17•【文号】体反兴奋剂字〔2019〕546号•【施行日期】2019.1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关于印发《大型赛事兴奋剂检查站相关工作规范(暂行)》的通知体反兴奋剂字〔2019〕5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军事体育中心,体育总局各厅、司、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有关直属单位,中国足球协会、中国篮球协会,有关运动项目协会,各大型赛事组织方,有关单位:兴奋剂检查站是实施兴奋剂检查样本采集过程的重要场所,因此在大型赛事比赛场馆内及运动员集中住宿区域设置合理、规范的兴奋剂检查站是执行赛事兴奋剂检查的基本前提和必要保障。

为了统一标准、规范操作,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根据世界反兴奋剂机构颁布的《检查和调查国际标准》的要求,并结合以往历次大型赛事的兴奋剂检查工作经验,起草了《大型赛事兴奋剂检查站相关工作规范(暂行)》,供大型赛事组织方参照执行。

该工作规范中有关兴奋剂检查站布局、物资及人员配备等要求也同样适用于单项体育赛事。

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2019年12月17日大型赛事兴奋剂检查站相关工作规范(暂行)在大型赛事比赛场馆以及运动员集中住宿区域设置标准、规范的兴奋剂检查站是执行赛事兴奋剂检查的基本前提和必要保障。

为了统一标准、规范操作,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根据世界反兴奋剂机构颁布的《检查和调查国际标准》的要求,并结合以往历次大型赛事的兴奋剂检查工作经验,起草本工作规范(暂行),供大型赛事组织方参照执行。

该工作规范中兴奋剂检查站布局、物资及人员配备等要求也同样适用于单项体育赛事。

一、兴奋剂检查站建设及布局要求在大型赛事中,所有体育竞赛场馆以及运动员集中住宿区域(如运动员村)均应设立兴奋剂检查站。

关于兴奋剂违规行为听证规则(暂行)

关于兴奋剂违规行为听证规则(暂行)

关于《兴奋剂违规行为听证规则(暂行)》的说明一、听证的概念和必要性听证是法庭或其他决策机构作出决定之前需要履行的法律程序。

在英美等国,在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之前,举行听证,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是必须经过的正当法律程序。

听证引入我国是最近十几年的事情,《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都规定了听证程序,要求行政机关作出处罚或许可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

此外,对于关系重大公共利益的事项,比如制定法律法规,调整价格税费之前,也会举行听证,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这就是我们经常听说的立法听证和价格听证。

在作出最终处理决定之前举行听证,给面临着处罚的运动员或体育团体一个表达意见的机会,是国际体育运动中的通行做法。

反兴奋剂领域为什么要举行听证,简言之就是要给涉嫌兴奋剂违规的运动员、教练员和相关单位一次说明、解释和为自己辩护的机会,这样做不仅有利于查明事实真相,得出公正的处理决定,而且能最大限度地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规则的起草过程2003年颁布实施的《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和修订后的2009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都要求负责结果管理的反兴奋剂组织为任何被指控兴奋剂违规的当事人组织听证程序,并规定了听证所需遵循的基本原则,同时要求各反兴奋剂组织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符合这些原则的听证规则。

1999年1月1日实施的国家体育总局一号令明确规定了当事人有申请召开听证会的权利。

国内的听证会在2009年以前一直是由各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单项协会)负责组织召开的,很多单项协会都组织过多起针对兴奋剂违规行为的听证会。

但是由于比较分散,听证会一直缺乏统一的规则和规范的程序。

2007年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以下简称反兴奋剂中心)成立,2009年1月开始全面履行职能,并正式承担中央编办批复所确定的组织实施对兴奋剂违规事件的调查和听证的职责。

为了与国际通行做法保持一致,保障运动员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深刻认识2009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新变化,系统总结反兴奋剂工作中的新问题、新做法、新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和国家体育总局的相关规定,参照《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有关条款,反兴奋剂中心起草了《兴奋剂违规听证规则(暂行)(征求意见稿)》(体反兴奋剂字[2010]191号),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于2010年8月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有关行业体协,有关司、局,有关直属单位征求意见。

兴奋剂违规行为听证规则(暂行)

兴奋剂违规行为听证规则(暂行)

兴奋剂违规行为听证规则(暂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11.05.11•【文号】体反兴奋剂字〔2011〕80号•【施行日期】2011.05.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兴奋剂违规行为听证规则(暂行)体反兴奋剂字〔2011〕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有关行业体协,有关司、局,有关直属单位:为保护运动员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兴奋剂违规行为的调查程序,使兴奋剂违规行为得到公平、公正、及时的处理,根据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和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规定,参照《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有关条款,国家体育总局制定了《兴奋剂违规行为听证规则(暂行)》。

现将该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兴奋剂违规行为听证规则(暂行)》的说明国家体育总局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兴奋剂违规行为听证规则(暂行)总则第一条为保护运动员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兴奋剂违规行为的调查程序,使兴奋剂违规行为得到公平、公正、及时的处理,根据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和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规定,参照《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有关条款,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听证,是指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以下简称反兴奋剂中心)依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或者依职权组织的,听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和其他听证参加人意见,查明事实真相的过程。

第三条国家体育总局授权实施的或者省级体育主管部门、解放军体育部门、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单项协会)和其他国内体育社会团体委托反兴奋剂中心实施的兴奋剂检查中发生阳性检测结果或其他兴奋剂违规行为,在调查、处理过程中需要组织听证的,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听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效率原则,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兴奋剂检测结果或其他兴奋剂违规行为的认定有异议,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举行听证。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严格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行为的规定(暂行)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严格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行为的规定(暂行)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严格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行为的规定(暂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1998.12.31•【文号】国家体育总局第1号令•【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严格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行为的规定(暂行)(1998年12月31日国家体育总局第1号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运动员的身心健康,维护公平竞赛的体育道德,严肃和规范对使用兴奋剂行为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体育行政部门和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单项协会)对使用兴奋剂行为的处罚,适用本规定。

有关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团体对使用兴奋剂行为的处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单项协会对使用兴奋剂行为处罚的设定不得低于本规定及有关国际体育组织的规定。

第四条对使用兴奋剂行为的处罚应严肃、公正,并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严肃处理下列使用兴奋剂的行为:(一)运动员以任何理由和方式使用兴奋剂,或拒绝、、逃避兴奋剂检查,或在兴奋剂检查中的不正当行为;(二)组织、强迫、欺骗、诱导、指使、指导运动员使用兴奋剂;(三)针对运动员制造、试用、携带、销售、购买、有偿或无偿提供兴奋剂;(四)为上述活动筹集或提供经费。

第六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兴奋剂:指有关体育组织规定的禁用物质和方法。

(二)兴奋剂检查中的不正当行为:指使用或企图使用某些物质和方法改变兴奋剂检查结果的行为。

(三)一类兴奋剂:指根据有关体育组织章程规定受到最长年限停赛处罚的禁用物质和方法。

(四)二类兴奋剂:指根据有关体育组织章程规定受到最长年限以下停赛处罚的禁用物质。

(五)相关单位。

如在赛外检查中发现阳性,指该运动员的注册单位;如比赛期间检查中发现阳性,指该运动员的代表单位;如代表国家队参赛,相关单位的确定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处罚规定第七条如运动员的兴奋剂检查结果为一类兴奋剂阳性,或拒绝、逃避兴奋剂检查,或在兴奋剂检查中有不正当行为的,由有关单项协会按照协会章程规定,对该运动员及其相关人员和单位给予以下处罚:(一)对运动员的处罚:1、凡在比赛期间被查出的,取消该次比赛成绩;2、第一次发生时给予不少于2年的停赛处罚和4000元至80000元的罚款;3、第二次发生时给予终身停赛处罚。

体育法学案例:张帅兴奋剂违禁案

体育法学案例:张帅兴奋剂违禁案

案例:张帅兴奋剂违禁案
在2003年11月22日甲A联赛第28轮,北京国案足球俱乐部北京现代汽车队(主场)对上海申花SV A文广足球俱乐部队比赛后进行了兴奋剂尿样抽检。

经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医学院研究所兴奋剂检测中心检测,北京国安俱乐部运动员张帅A瓶和B瓶尿样均呈麻黄碱性阳性。

之后,张帅发表声明,称其因服用感冒药时误服了违禁药物麻黄碱,并向球迷道歉。

足协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一号令《关于严格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行为的规定(暂行)》中第八条的规定对张帅及相关人员和相关单位给予了处罚:(1)停止北京国安俱乐部运动员张帅参加中国足协组织的一切足球比赛6个月;(2)给予北京国安俱乐部教练组组长杨祖武、队医双印停赛6个月处罚,并各罚款500元;(3)给予北京国安俱乐部警告,计1例二类兴奋剂,并追加10例兴奋剂检查费用的处罚。

反兴奋剂管理办法

反兴奋剂管理办法

反兴奋剂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21.07.20•【文号】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7号•【施行日期】2021.07.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7号《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7月14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1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苟仲文2021年7月20日反兴奋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保护体育运动参与者的身心健康,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竞争,维护国家荣誉和形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体育精神,规范反兴奋剂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反兴奋剂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兴奋剂,是指年度《兴奋剂目录》所列的禁用物质和禁用方法。

本办法所称兴奋剂违规包括以下情形:(一)检测结果阳性;(二)使用或企图使用兴奋剂;(三)逃避、拒绝或未能完成样本采集;(四)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五)篡改或企图篡改兴奋剂管制环节;(六)持有兴奋剂;(七)从事或企图从事兴奋剂交易;(八)对运动员施用或企图施用兴奋剂;(九)共谋或企图共谋兴奋剂违规行为;(十)违反禁止合作规定;(十一)阻止举报或报复举报人;(十二)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体育总局的规范性文件明确将其规定为兴奋剂违规的行为。

第三条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反兴奋剂工作坚持“零容忍”,坚持严令禁止、严格检查、严肃处理的方针,推动构建“拿干净金牌”的反兴奋剂长效治理体系。

反兴奋剂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惩防并举;(二)公平、公正、公开;(三)维护运动员和辅助人员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家体育总局主管全国的反兴奋剂工作。

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反兴奋剂工作。

国家反兴奋剂机构、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国家运动项目管理单位、运动员管理单位、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组织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开展反兴奋剂工作。

反兴奋剂条例(2018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反兴奋剂条例(2018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反兴奋剂条例(2018年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保护体育运动参加者的身心健康,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兴奋剂,是指兴奋剂目录所列的禁用物质等。

兴奋剂目录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国家提倡健康、文明的体育运动,加强反兴奋剂的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坚持严格禁止、严格检查、严肃处理的反兴奋剂工作方针,禁止使用兴奋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体育运动参加者提供或者变相提供兴奋剂。

第四条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并组织全国的反兴奋剂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反兴奋剂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体育运动参加者和公众的反兴奋剂意识。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媒体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开展反兴奋剂的宣传。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有权向体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兴奋剂管理第七条国家对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实行严格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销售、进出口。

第八条生产兴奋剂目录所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以下简称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批准文号。

生产企业应当记录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销售和库存情况,并保存记录至超过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有效期2年。

第九条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具备下列条件,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方可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一)有专门的管理人员;(二)有专储仓库或者专储药柜;(三)有专门的验收、检查、保管、销售和出入库登记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管制通则

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管制通则

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管制通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了规范体育运动中的兴奋剂管制活动,根据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和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反兴奋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参照《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及有关国际标准,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兴奋剂及其分类本通则所称的兴奋剂是指年度《兴奋剂目录》所列的禁用物质和禁用方法,禁用物质和禁用方法根据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年度《禁用清单》(以下简称禁用清单)确定。

禁用清单列出的所有蛋白同化制剂、激素、非特定刺激剂、激素拮抗剂与调节剂是“非特定物质”,其他所有禁用物质都是“特定物质”,禁用方法视为“非特定物质”。

第三条 兴奋剂管制及其主体本通则所称的兴奋剂管制是指从制定检查计划到兴奋剂违规争议解决的全部步骤和过程,包括检查、检测、调查、治疗用药豁免、结果管理、听证、处罚和争议解决等环节。

本通则所称的反兴奋剂组织是指启动或实施兴奋剂管制有关活动的组织,包括中国奥委会、中国残奥委会、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反兴奋剂机构、全国性和省级体育社会团体、赛事组织机构、其他体育社会团体和组织等。

第四条 适用范围在体育运动中从事与兴奋剂管制有关的活动的,适用本通则。

第五条 了解和遵守义务运动员及其他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其他有关人员和单位应当了解并遵守本通则的规定;运动员应当确保没有禁用物质进入自己体内;当事人应当了解会构成违反反兴奋剂规则的行为(以下简称兴奋剂违规),以及禁用清单包括的物质和方法。

第二章 兴奋剂违规第六条 检测结果阳性在运动员的样本中,发现禁用物质或其代谢物或标记物的,为检测结果阳性,构成兴奋剂违规。

第七条 使用或企图使用兴奋剂运动员使用或企图使用某种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的,构成兴奋剂违规。

第八条 拒绝、逃避或未能完成样本采集运动员拒绝、逃避样本采集或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样本采集的,构成兴奋剂违规。

第九条 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国内或国际注册检查库中的运动员错过检查或未按规定申报行踪信息,在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的,构成兴奋剂违规。

体育总局关于修订《兴奋剂违规行为听证规则(暂行)》

体育总局关于修订《兴奋剂违规行为听证规则(暂行)》

体规字 2018 5号体育总局关于修订‘兴奋剂违规行为听证规则(暂行)“的通知各省㊁自治区㊁直辖市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军事体育训练中心,有关厅㊁司㊁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㊁有关直属单位,中国足球协会㊁中国篮球协会,有关运动项目协会:为了进一步做好兴奋剂违规的听证工作,确保兴奋剂违规得到公平㊁公正㊁及时的处理,在系统总结近年来反兴奋剂听证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体育总局‘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和‘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管制通则“,结合相应国际规则的变化,体育总局对‘兴奋剂违规行为听证规则(暂行)“(体反兴奋剂字 201180号)进行了修订㊂现将修订后的‘兴奋剂违规听证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㊂体育总局2018年5月30日兴奋剂违规听证规则(2011年5月11日体育总局公布,2018年5月30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运动员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兴奋剂违规的调查程序,公平㊁公正㊁及时处理兴奋剂违规,根据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和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管理办法“㊁‘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管制通则“的有关规定,参照‘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有关条款,制定本规则㊂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听证,是指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以下简称 反兴奋剂中心 )依当事人㊁利害关系人申请或者依职权组织的,听取当事人㊁利害关系人陈述㊁申辩和其他听证参加人意见,查明事实真相的过程㊂第三条国家体育总局授权实施的或者省级体育主管部门㊁解放军体育部门㊁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以下简称 项目协会 )和其他国内体育社会团体委托反兴奋剂中心实施的兴奋剂检查或调查中发生检测结果阳性或其他兴奋剂违规,在调查㊁处理过程中需要组织听证的,适用本规则㊂第四条听证应当遵循公平㊁公正和效率原则,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㊂第五条当事人㊁利害关系人对兴奋剂检测结果或其他兴奋剂违规的认定有异议,或者要求对其涉嫌的兴奋剂违规作出解释说明,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举行听证㊂当事人㊁利害关系人未提出听证申请,反兴奋剂中心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㊂涉及国际赛事或国际级运动员,由国际体育组织或其他相关方负责结果管理的案件,反兴奋剂中心可以受国际体育组织或其他相关方委托举行听证㊂征得运动员本人㊁反兴奋剂中心㊁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和其他有关反兴奋剂组织同意后,国际级或国家级运动员涉嫌的兴奋剂违规可以直接在国际体育仲裁院召开听证会㊂第二章听证委员会、听证员和听证参加人第六条反兴奋剂中心负责成立独立㊁专业的听证委员会㊂听证委员会委员由体育㊁法律㊁医学㊁反兴奋剂等领域的专家担任㊂体育主管部门㊁中国奥委会㊁反兴奋剂中心的工作人员不担任听证委员会委员㊂第七条听证委员会召开听证会,应当根据下列原则选定3至5名听证委员会委员担任听证员,组成听证专家组,负责具体案件的听证工作:(一)未直接参与案件兴奋剂检查㊁检测㊁调查工作;(二)与当事人㊁利害关系人无利害关系的㊂听证专家组人数应当为单数㊂对于事实清楚㊁情节简单㊁争议不大的案件或者需要召开临时听证会的案件,经当事人同意或应当事人要求,可以确定1名听证委员会委员担任独任听证员㊂第八条听证委员会从听证专家组中指定1人为听证主持人㊂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一)决定召开听证会的时间㊁地点;(二)审查听证参加人的资格;(三)主持听证会,维持听证秩序;(四)指定听证记录员;(五)询问听证事项;(六)核实听证笔录㊂独任听证员同时担任听证主持人㊂第九条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记录员不能同时担任听证员㊂第十条听证主持人㊁听证员和记录员应当公正地履行职责,保证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㊁申辩㊁质证等权利,对听证中涉及的国家秘密㊁行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㊂第十一条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㊁利害关系人㊁委托代理人㊁兴奋剂检查人员㊁兴奋剂检测实验室代表㊁证人等㊂当事人㊁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㊂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前向听证主持人提交由当事人㊁利害关系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㊂第十二条当事人㊁利害关系人在听证中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涉嫌兴奋剂违规的事实㊁证据和法律依据;(二)申请听证主持人㊁听证员和记录员回避;(三)陈述主张和理由,提出证据;(四)申辩和质证;(五)获得听证笔录和听证会结论的副本;(六)依照有关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㊂第十三条涉及检测结果阳性的听证,当事人㊁利害关系人对检查过程提出异议的,听证时兴奋剂检查人员应当对检查过程作出解释说明;当事人㊁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的,兴奋剂检测实验室代表应当提供阳性检测结果的依据和理由㊂涉及其他兴奋剂违规的听证,当事人㊁利害关系人对兴奋剂违规的认定提出异议的,听证时兴奋剂检查或调查人员应当提供其涉嫌兴奋剂违规的依据和理由㊂其他了解事实真相的人有出席听证会作证的义务㊂第十四条听证参加人应当按时参加听证会,遵守听证会纪律,对听证中涉及的国家秘密㊁行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㊂第三章听证会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兴奋剂中心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㊁利害关系人在确认阳性检测结果的5日内享有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一)运动员A样本兴奋剂检测结果为阳性,放弃B样本检测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B样本检测申请的,有权在B样本申请期限截止之日起的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二)运动员B样本检测结果为阳性的,有权在收到B样本检测结果之日起的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㊂第十六条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涉嫌其他兴奋剂违规的,反兴奋剂中心应当在通知当事人涉嫌兴奋剂违规时,告知当事人㊁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㊂第十七条反兴奋剂中心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㊁利害关系人下列内容:(一)阳性检测结果或其他兴奋剂违规的事实㊁证据和法律依据;(二)当事人享有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三)提出听证申请的期限和途径㊂第十八条当事人㊁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第十五条规定期限内向反兴奋剂中心提出书面听证申请,说明申请听证的理由㊂当事人㊁利害关系人明确表示不需要召开听证会,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㊂第十九条当事人㊁利害关系人在上述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反兴奋剂中心应当将听证申请和有关文件移送听证委员会㊂第二十条听证申请人对于自己提出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及有关情况,应当及时提供证据㊂听证申请人应当在提出听证申请的1个月内向听证委员会提交证据材料的副本,附证据目录,并在听证会召开之日提交证据材料㊂听证申请人在提出听证申请的1个月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应当在举证期满的5日前书面申请延期提交证据,并说明理由㊂听证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证据,又不申请延期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听证㊂听证申请人申请延期提交证据的,经听证委员会同意,最长可以延期1个月㊂第二十一条听证委员会在收到证据材料的副本的1个月内召开听证会,并在召开听证会的5日前向听证申请人送达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通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听证事由;(二)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三)申请听证的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姓名或名称;(四)听证主持人㊁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姓名;(五)申请回避的期限㊁途径;(六)听证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七)其他需要通知的事项㊂第二十二条听证申请人应当客观㊁真实㊁合法地收集证据㊂禁止以威胁㊁引诱㊁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㊂采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涉嫌篡改或企图篡改兴奋剂管制环节的,按照兴奋剂违规处理㊂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㊁听证员和记录员应当回避:(一)直接参与本案的兴奋剂检查㊁检测和调查工作的;(二)与当事人㊁利害关系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听证公正的㊂听证委员会委员在项目协会有专职工作的,在涉及本协会所属运动员的案件时,应当回避㊂听证申请人申请上述人员回避的,应当在听证会通知书的规定期限内提出,并说明理由㊂第二十四条听证主持人㊁听证员的回避,由听证委员会决定;记录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㊂上述人员因回避而无法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本规则重新选定或指定㊂第二十五条听证会一般按照下列步骤进行:(一)听证主持人宣读听证事由㊁听证主持人㊁听证员㊁记录员和听证参加人名单㊁听证会程序和纪律等,宣布听证会开始;(二)反兴奋剂中心代表陈述当事人涉嫌兴奋剂违规的事实㊁证据㊁判定依据,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当事人㊁利害关系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对涉嫌兴奋剂违规的事实㊁证据及有关问题进行申辩和质证;(四)听证主持人㊁听证员就有关问题进行询问;(五)当事人㊁利害关系人㊁反兴奋剂中心代表㊁兴奋剂检查人员㊁兴奋剂检测实验室代表等就听证所涉及的事实㊁证据㊁法律依据等问题进行辩论;(六)听证主持人征询当事人㊁利害关系人及其他听证参加人的最后意见;(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㊂第二十六条有关人员一般应当现场参加听证会㊂有关人员到场参加听证会确有困难,提出申请且有正当理由的,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可以采取视频㊁语音通话或其他适当的通讯方式参加听证会㊂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可以决定延期听证:(一)因不可抗力致使听证会无法如期举行的;(二)听证申请人申请回避,无法及时确定听证主持人㊁听证员的;(三)听证申请人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期参加听证会的,在召开听证会前书面申请延期听证的;(四)重要证据需要验证㊁鉴定的;(五)其他应当延期听证的情形㊂延期情形消除后,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当重新发出听证会通知书㊂第二十八条提出听证申请的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无正当理由在指定时间不到场参加听证会,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㊂上述当事人㊁利害关系人放弃听证或者出现其他可以终止听证的情形,由听证主持人决定终止听证,并通知有关项目协会或兴奋剂检查委托方㊂第二十九条记录员应当如实记录听证过程,制作听证笔录㊂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听证事由;(二)听证主持人㊁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姓名;(三)当事人㊁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四)听证会的时间㊁地点;(五)当事人㊁利害关系人陈述㊁申辩和质证的主要内容;(六)反兴奋剂中心代表㊁兴奋剂检查人员㊁兴奋剂检测实验室代表陈述的主要意见;(七)听证主持人㊁听证员询问的主要内容;(八)辩论的主要内容;(九)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㊂听证笔录应当由听证主持人㊁听证员和记录员签名㊂听证笔录应当交由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盖章㊂听证参加人对笔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补正㊂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应当记明情况㊂第三十条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专家组应当进行合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听证会结论㊂听证会结论应当确认阳性检测结果或当事人涉嫌的其他兴奋剂违规是否成立,当事人㊁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过错程度或责任轻重,并说明理由;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对当事人㊁有关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㊂听证委员会应当在听证结束之日起20日内将听证会结论通知听证申请人,并将听证会结论㊁听证笔录等材料移送反兴奋剂中心㊁有关项目协会或兴奋剂检查委托方,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㊂有关项目协会或委托方应当在接到听证会结论的1个月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㊂第三十一条听证专家组认为案件需要补充调查,或者重要证据需要验证㊁鉴定的,可以暂缓作出听证会结论,并提请反兴奋剂中心补充调查,或者委托相关单位进行验证㊁鉴定,并在收到调查结果或验证㊁鉴定结论的5日内作出听证会结论㊂听证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听证会结论的10日内将听证会结论通知听证申请人,并将听证会结论㊁听证笔录等材料移送有关项目协会或兴奋剂检查委托方㊂第四章临时听证会第三十二条听证委员会组织临时听证会,适用于国内重大综合性赛事㊂赛事组委会负责反兴奋剂工作的部门收到阳性检测结果或者发现当事人涉嫌其他兴奋剂违规,应当在赛事组委会按照竞赛规则作出处罚前告知当事人㊁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召开临时听证会的权利㊂第三十三条当事人㊁利害关系人接到通知后,有权在24小时内向赛事组委会负责反兴奋剂工作的部门申请召开临时听证会,对涉嫌违规的事实进行陈述㊁申辩;逾期视为放弃申请召开临时听证会的权利㊂第三十四条临时听证会应当在接到当事人㊁利害关系人申请后尽快召开㊂临时听证会的召开程序,应当保证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㊁申辩㊁质证等权利,可以在第三章有关规定的基础上适度简化㊂第三十五条申请召开临时听证会的当事人㊁利害关系人,仍有权在第三章规定期限内申请召开正式听证会㊂如果赛事期间无法召开临时听证会,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㊁利害关系人享有在赛事结束之后申请召开正式听证会的权利㊂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六条举行听证,不向当事人㊁利害关系人收取任何费用㊂当事人㊁利害关系人参加听证会的费用和聘请代理人的费用自理㊂第三十七条本规则中有关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休息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㊂第三十八条本规则中下列用语的定义是:(一)当事人:样本兴奋剂检测结果为阳性的运动员和涉嫌其他兴奋剂违规的运动员㊁运动员辅助人员㊁运动员代表单位或管理单位;(二)利害关系人:除当事人之外,根据反兴奋剂法律㊁法规和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可能受到处罚的运动员辅助人员㊁运动员代表单位或管理单位㊂第三十九条本规则自2018年6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㊂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2018年6月6日印发。

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印发《运动员行踪信息申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印发《运动员行踪信息申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印发《运动员行踪信息申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体育局•【公布日期】2007.05.29•【字号】•【施行日期】2007.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印发《运动员行踪信息申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体育局,南京体育学院,各训练单位: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2007年度申报行踪信息运动员名单的通知》(体科字[2007]60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运动员行踪信息申报工作的管理,确保我省运动员随时接受兴奋剂赛外检查,顺利完成2008年北京奥运会、第十一届全运会和第六届全国城运会的参赛任务,现将《运动员行踪信息申报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运动员行踪信息申报工作管理办法》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附件:运动员行踪信息申报工作管理办法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严格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行为的规定(暂行)》,进一步规范运动员行踪信息申报的有关工作,有效防止出现运动员行踪信息漏报、错报现象,保证我省运动员随时接受国家体育总局组织的赛外兴奋剂检查。

特制定本办法。

一、高度重视运动员行踪信息申报工作(一)训练单位要高度重视运动员行踪信息申报工作。

指定分管领导,明确申报人员,具体负责收集、整理本单位运动员行踪信息工作,实行双报告制度,即分别向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兴奋剂检查处(简称“兴奋剂检查处”)和省体育局反兴奋剂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二)各项目的运动队须有专人负责将本队运动员行踪信息及时提供给训练单位的指定申报人员。

(三)省体育局反兴奋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随时检查各训练单位的运动员行踪信息申报情况。

二、运动员行踪信息申报的要求(一)凡在各全国单项运动协会注册的运动员,均应在年度注册时,由申请注册主管单位同时向有关全国单项运动协会、兴奋剂检查处报告其训练和生活的常驻地。

一旦运动员行踪信息发生变化,应当在变更前48小时完成申报工作,并报省体育局反兴奋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我国兴奋剂现象与反兴奋剂斗争演进历程特征分析

我国兴奋剂现象与反兴奋剂斗争演进历程特征分析

我国兴奋剂现象与反兴奋剂斗争演进历程特征分析胡晓江【摘要】对我国体育界兴奋剂现象的流入、蔓延、曝光和转移过程及反兴奋剂管理不同发展阶段的特点进行分析,认为,在秉承举国体制的指导思路下,形成政府主导、依法管理、层层负责、统一协调的反兴奋剂管理体制,才能有效解决我国体育的兴奋剂问题.【期刊名称】《体育成人教育学刊》【年(卷),期】2013(029)002【总页数】3页(P17-19)【关键词】兴奋剂;反兴奋剂;管理体制;演进历程【作者】胡晓江【作者单位】武汉体育学院研究生部,湖北武汉430079【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G80-05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随着对外竞技体育交流增多,兴奋剂流入我国,尽管我国政府体育部门旗帜鲜明第反对使用兴奋剂(在1989年就提出反兴奋剂的“三严方针”)。

但由于对兴奋剂的认识不足和反兴奋剂技术落后,运动员服用兴奋剂事件仍然不断发生,在某些项目一度达到失控状态。

重大兴奋剂事件接连发生,导致我国在国际赛事蒙羞,并被国际反华势力借此渲染和利用。

世人怀疑,国人震惊,政府震怒。

我国政府决定向兴奋剂宣战。

20多年来的反兴奋剂斗争在经历了乏力、反击、严打、深入几个阶段后,取得了世人瞩目的成就,成为世界反兴奋剂的典范。

本着以史为鉴的思想,对我国体育领域兴奋剂现象各个时期的特征以及我国反兴奋剂管理体制沿革进行归纳分析。

1 兴奋剂的流入和反兴奋剂斗争的乏力阶段(1985前)竞技体育中的兴奋剂问题,可以追溯到公元前的古代奥林匹克运动会,世界体坛兴奋剂的泛滥,始于20世纪60年代。

而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主要“以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为指导方针,国际交流不多,对世界竞技体育领域的兴奋剂问题知之甚少。

随着中国实施改革开放政策,以及奥运席位恢复,进入日趋竞争激烈的世界竞技体育舞台后,对外交流不断扩大,兴奋剂这一“国际公害”才开始波及中国。

特别是80年代中后期,随着中国游泳队引进了原东德教练和队医,兴奋剂问题开始在中国的体育领域滋生。

运动员反兴奋剂知识测验试题

运动员反兴奋剂知识测验试题

运动员反兴奋剂知识测验试题姓名:性别:代表单位:项目:日期:成绩:说明:本试卷满分为100分,共分为四个部分:不定项选择题、填空题、判断题和问答题。

一、不定项选择题 (正确答案可能是一个或多个;每题3分,共30分。

) 1.我国现行的反兴奋剂法律、法规包括:( )A.《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B.国务院《反兴备剂条例》C.《关于严格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行为的规定(暂行)》(总局l号令) D.《运动员守则》2.兴奋剂违规行为包括:()A.在从运动员体内采集的样品中发现禁用物质或其代谢物或标记物B.运动员使用或企图使用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C.拒绝提交或无正当理由未能提交样品收样D.从事或企图从事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的交易3.兴奋剂的危害包括:( )A.对身心健康的严重损害B.有悖于公平竞争的体育精神C.干扰科学训练D.不利于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4.合成类固醇作为一种赛内和赛外都禁用的物质,其主要副作用包括:()A.男性乳房增大,女性声音低沉B.肝脏及心脏功能损害C.暴力行为倾向D.使身材更加健美5.运动员每年接受兴奋剂检查的数量不得超过:( )A.3次B.5次C.6次D.没有限制6.一旦运动员兴奋剂检测结果呈阳性,运动员有权:()A.申请B瓶检测B.参加或派代表参加B瓶样本的开启与检测过程C.拒绝接受阳性结果D.申请获得实验室相关文件的复本7.运动员上报的行踪信息可以由以下哪些人或机构获得:( )A.所有人、包括公众或媒体在内B.公众和媒体无法查阅运动员行踪信息,但是任何在反兴奋剂组织工作的人员都可以查阅运动员信息C.运动员的行踪信息在任何时候都是严格保密的,只有反兴奋剂组织中负责制定兴奋剂检查计划的工作人员才能使用该行踪信息D.以上都不是8.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发布的禁用清单更新的频率是:( )A.每月更新B.每年更新C.历届奥运会结束后D.从不更新9.运动员必须至少多久上报一次行踪信息:( )A.每周上报B. 每月上报C.每季度上报D.每年上报l 0.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A. 兴奋剂违规行为处罚对象仅为运动员B.拒绝或逃避兴奋剂检查可以避免兴奋剂检测呈阳性,从而免于处罚C. 兴奋剂检查过程中监督排尿检查官必须与运动员同性别D. 运动员使用任何药物都必须申请治疗用药豁免并获得批准后方可使用二、填空题(每空3分,共30分。

关于兴奋剂的规章制度

关于兴奋剂的规章制度

关于兴奋剂的规章制度
《兴奋剂的规章制度》
兴奋剂是指能够增强体能和精神状态的物质,常常被用来提高运动员的竞技水平。

然而,兴奋剂的使用不仅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还对运动员的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

因此,国际体育界对兴奋剂的使用进行了严格的规章制度管理,以保护运动员的权益和维护比赛的公平性。

首先,国际体育界制定了禁用兴奋剂的清单,明确规定了哪些物质属于兴奋剂,并对其使用进行了严格限制。

同时,各大体育组织也建立了严格的兴奋剂检测制度,对运动员进行定期和突发性的检测,以确保比赛的公平性。

此外,针对兴奋剂的违规行为,国际体育界也制定了严格的处罚措施。

一旦运动员被检测出使用兴奋剂,将面临停赛、罚款以及褫夺荣誉等处罚。

这些严格的处罚措施意在向所有运动员传递清晰的信息:兴奋剂的使用是不被允许的,而且将受到严厉的惩罚。

除了运动员个人的管理之外,国际体育界还对教练、医生和相关人员加强了管理,禁止他们向运动员提供或帮助运动员使用兴奋剂。

这一举措有效地压缩了兴奋剂在体育界的传播和使用。

总的来说,国际体育界对兴奋剂的规章制度是严格的和全面的,以保护运动员的健康和比赛的公平性。

唯有如此,体育界才能
继续发展,吸引更多的人投身其中,享受体育带来的快乐和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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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织、强迫、欺骗、诱导、指使、指导运动员使用兴奋剂;
(三)针对运动员制造、试用、携带、销售、购买、有偿或无偿提供兴奋剂;
(四)为上述活动筹集或提供经费。
第六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兴奋剂:指有关体育组织规定的禁用物质和方法。
(二)兴奋剂检查中的不正当行为:指使用或企图使用某些物质和方法改变兴奋剂检查结果的行为。
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行为令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运动员的身心健康,维护公平竞赛的体育道德,严肃和规范对使用兴奋剂行为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体育行政部门和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单项协会)对使用兴奋剂行为的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处罚规定
第七条如运动员的兴奋剂检查结果为一类兴奋剂阳性,或拒绝、逃避兴奋剂检查,或在兴奋剂检查中有不正当行为的,由有关单项协会按照协会章程规定,对该运动员及其相关人员和单位给予以下处罚:
(一)对运动员的处罚:
(二)对相关人员的处罚:
有关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团体对使用兴奋剂行为的处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单项协会对使用兴奋剂行为处罚的设定不得低于本规定及有关国际体育组织的规定。
第四条对使用兴奋剂行为的处罚应严肃、公正,并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严肃处理下列使用兴奋剂的行为:
(一)运动员以任何理由和方式使用兴奋剂,或拒绝、、逃避兴奋剂检查,或在兴奋剂检查中的不正当行为;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严格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行为的规定(暂行)
【法规类别】禁用药物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体育总局第1号令
【失效依据】反兴奋剂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国家体育总局
【发布日期】1998.12.31
【实施日期】1999.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严格禁止在
(三)一类兴奋剂:指根据有关体育组织章程规定受到最长年限停赛处罚的禁用物质和方法。
(四)二类兴奋剂:指根据有关体育组织章程规定受到最长年限以下停赛处罚的禁用物质。
(五)相关单位。如在赛外检查中发现阳性,指该运动员的注册单位;如比赛期间检查中发现阳性,指该运动员的代表单位;如代表国家队参赛,相关单位的确定办法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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