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严格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行为的规定(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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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团体对使用兴奋剂行为的处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单项协会对使用兴奋剂行为处罚的设定不得低于本规定及有关国际体育组织的规定。
第四条对使用兴奋剂行为的处罚应严肃、公正,并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严肃处理下列使用兴奋剂的行为:
(一)运动员以任何理由和方式使用兴奋剂,或拒绝、、逃避兴奋剂检查,或在兴奋剂检查中的不正当行为;
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行为的规定(暂行)
(1998年12月31日 国家体育总局第1号令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运动员的身心健康,维护公平竞赛的体育道德,严肃和规范对使用兴奋剂行为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体育行政部门和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单项协会)对使用兴奋剂行为的处罚,适用本规定。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严格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行为的规定(暂行)
【法规类别】禁用药物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体育总局第1号令
【失效依据】反兴奋剂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国家体育总局
【发布日期】1998.12.31
【实施日期】1999.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严格禁止在
(三)一类兴奋剂:指根据有关体育组织章程规定受到最长年限停赛处罚的禁用物质和方法。
(四)二类兴奋剂:指根据有关体育组织章程规定受到最长年限以下停赛处罚的禁用物质。
(五)相关单位。如在赛外检查中发现阳性,指该运动员的注册单位;如比赛期间检查中发现阳性,指该运动员的代表单位;如代表国家队参赛,相关单位的确定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 处罚规定
第七条如运动员的兴奋剂检查结果为一类兴奋剂阳性,或拒绝、逃避兴奋剂检查,或在兴奋剂检查中有不ຫໍສະໝຸດ Baidu当行为的,由有关单项协会按照协会章程规定,对该运动员及其相关人员和单位给予以下处罚:
(一)对运动员的处罚:
(二)对相关人员的处罚:
(二)组织、强迫、欺骗、诱导、指使、指导运动员使用兴奋剂;
(三)针对运动员制造、试用、携带、销售、购买、有偿或无偿提供兴奋剂;
(四)为上述活动筹集或提供经费。
第六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兴奋剂:指有关体育组织规定的禁用物质和方法。
(二)兴奋剂检查中的不正当行为:指使用或企图使用某些物质和方法改变兴奋剂检查结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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