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内部管理处罚条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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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管理处罚条例(试行)

为加强员工管理,规范公司纪律处罚政策及管理程序,规范员工行为,创造一种高效、公正、公平的工作环境,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条例。

一、考勤管理

第1条上、下班必须考勤,未考勤按旷工半天论处,一个月内累计3次未考勤的,加罚20元/次。代考勤,罚双方当事人各50元/次。

第2条考勤卡未带,但必须到保安部签到,处罚5元/次。

第3条迟到或早退1~30分钟罚款10元,30分钟以上每10分钟加罚10元。

第4条因事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提前打电话请假同意后,允许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第5条确因堵车或特殊原因迟到,由部门负责人出具证明,可以免去处罚,但如经查与事实不符,将处以十倍的罚款。

第6条旷工半天,罚款100元;旷工一天,罚款200元。

第7条年累计旷工达6天或连续3天(班)旷工者,以及一个月内迟到早退5次以上者或经常离岗者,予以辞退处理或作请其自动离职。

第8条厂部值班人员值班期间内未经批准离岗、不在岗值班的,按旷工论处。

第9条接公司《岗位调动通知单》后,不服从公司安排,不按规定时间到新岗位报到(上岗),按旷工论处。

第10条进出门自觉配合保安员的检查,违反者,罚20元/次。

第11条生产一线人员上班时间应穿工作服,特殊岗位及未发工作服的除外,违反者罚款20元/次。

二、行为规范

第12条不佩戴胸牌或佩戴不规范,每次罚款20元。

第13条自行车、摩托车等交通工具不按指定地点停放,每次罚款50元。

第14条提前就餐、提前上交通车,每次罚款20元。

第15条在工作场所吵闹喧哗,妨碍他人工作,每次罚款50元。

第16条不遵守公共卫生,乱扔果壳纸屑、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罚款10~50元。

第17条踩踏草坪、攀摘花草树木,每次罚款20元;

第18条不按规定开关电灯、空调,浪费电源的,处罚责任人及部门负责人各20元/人。

第19条工作不负责,浪费原材料的罚款20~50元。

第20条在浴室内洗衣物,不关水龙头,浪费水电资源罚款10~100元。

第21条随意损坏名贵树种或花草、盆景、办公用品等公物者,除照价赔偿外,另罚款50元;对蓄意破坏者,情节严重的,由保安部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22条偷拿夹带、侵占公司财物,均按偷窃论处,除全额退回公司财物外,另罚款200-1000元,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作出开除或辞退的处理。

第23条本公司员工在社会上犯罪,依法刑事拘留以上处分,公司给予辞退处理。

第24条在本公司范围内调戏妇女、传播色情书刊杂志、黄色光碟,造成有损公司形象的,罚款100~300元,发生不良后果的,给予待岗或辞退处理;触犯刑法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25条保安部人员对外来闲杂人员或小贩进入厂区不制止,每次罚款50元。对来厂区挑衅事端的人,不履行保安职责的给予待岗或作辞退处理。

三、岗位纪律

第26条员工在上班时间睡岗、串岗、离岗等现象,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第27条无故不执行工作指令或拖拉执行工作指令,或不服从工作分配、不听指挥、扯皮、推诿、拖拉、消极怠工者,每次视情节罚款50~200元,并且作待岗或辞退处理。

第28条酒后上岗,每次罚款50元;当班喝酒,每次罚款100元(业务需要除外)。造成未遂事故扣除当月工资的20%,并予以警告处分。发生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200~1000元罚款,并作辞退处理,扣除当月的工资及奖金。

第29条上网聊天、玩电子游戏、看电影、打牌,每次罚款50~200元;

第30条在公司内赌博,罚款100~500元,围观者罚款50元。

第31条保安人员上岗不穿整齐保安服,每次罚款20元;

第32条保安人员违纪的,按本条例加倍处罚。

第33条配电房、化验室、中控室、包装局控、余热中控及车间电力室、仓库是公司的禁烟场所,工作人员不得吸烟,发现一次罚款50元-200元,对外来人员吸烟不阻止者加罚50元。

第34条中控室非工作人员或与工作无关人员及外来人员未经厂部领导批准不得入内,违者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50~100元。

第35条私自委托他人代班、换班,当事人双方各罚款50元。

第36条上班吵闹、打架、无理取闹者,罚款200元;无理取闹、谩骂他人罚款20~50元;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作待岗或劝其辞职,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予以辞退。

第37条公司用车未经主管领导(夜间厂部值班负责人)调度私自出车,每次罚款10~200元;造成事故的处以事故损失的10%~60%赔款。

第38条准时参加公司、部门召集的各种会议、培训等活动,迟到罚款20元;无故

缺席者罚款50元。

第39条规范使用对讲机,不得用对讲机聊天,唱歌,吹哨或故意发射,违者罚款30~50元。

第40条对讲机因使用不当造成对损坏的,由使用部门和当事人按原价的50%赔偿。

第41条由于疏忽大意,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对讲机丢失,由使用部门和当事人按原价的80%赔偿。

第42条对非正常损坏或遗失对讲机的,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扣罚使用部门200~

500元。

第43条工作失职,致使所管财物被盗窃、诈骗、流失,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按不同损失程度予以赔偿,或作辞退处理。

第44条印鉴存放、管理不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损失额度给予200~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作辞退处理。

第45条清洁工、园林工不按规定清洁、浇花的,一次罚款30元。

第46条销售人员提供虚假市场信息,造成公司决策失误的,一次罚款100~1000元。

第47条物资出库不按规定办理出库手续的,一次罚款50~100元。

第48条销售部人员利用工作之便,以用户(货主)名义借水泥和占用货款、扰乱帐务、影响公司销售声誉的,按违反财经制度“挪用公款”论处,追回货款,调离销售岗位,并处以货款20%的罚款,严重的追究经济刑事法律责任。

第49条销售部人员泄露调价信息、库存、成本等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利用工作之便,损害客户利益、公司声誉的,根据情节罚款100~2000元,调离销售岗位,严重的追究经济刑事法律责任。

第50条工器具及各种物资借用未按规定办理借用手续,不按规定清还的,一次罚款50~100元。

第51条报废物资不按规定处理的,一次罚款50~100元。

第52条未经厂部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准利用中控室的电脑进行输入或拷贝各生产线的有关数据,违者每次罚款50~100元,情节严重的立即辞退。

第53条公司规定送餐的岗位(中控室、地磅、开票处、门卫),离岗就餐的罚款50元。

第54条化验室人员未按规定取样、检验及报出检验结果,每次罚款50元;弄虚作假者作开除处理。

第55条化验室人员叫车间工人代取样的,取样没有代表性的,制样未按规程操作的,检验台帐涂改不清的,每次罚款50元。

第56条私自使用电炉等用电设施的,每次罚款50~100元。

第57条水泥发货员及装车工多发、少发水泥,视情节轻重处以同等价值1~3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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