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
《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和不足
《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和不足【摘要】《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制度是指当合同一方在合同成立后面临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时可以提出不安抗辩,并暂时免除履行责任。
本文通过研究考察了这一制度的优点和不足。
在优点方面,不安抗辩权制度能够平衡合同双方的利益,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合同的履行与和谐。
但是不安抗辩权制度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比如容易被恶意利用,可能导致合同中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增加。
在未来,我们可以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建立更加严格的制度和规范,以及加强对不安抗辩的审查和监督来解决这些问题。
不安抗辩权制度在维护合同公平和稳定的基础上还需不断完善和调整。
【关键词】引言、介绍、研究目的、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不足、总结、展望1. 引言1.1 介绍合同是现代社会中广泛应用的一种法律工具,是私人之间自愿约定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在《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规定,它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当一方当事人面临无法履行合同的困难时,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解除合同或者减轻自己的责任。
不安抗辩权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既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合同的合理性和稳定性。
本文将从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和不足两个方面进行探讨,以期更深入地了解这一制度的实际运作效果,为今后的完善提供借鉴。
1.2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探讨《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和不足。
通过深入研究这一制度,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其对于合同法律关系产生的影响,以及在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本文将首先分析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包括其在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秩序、促进合同履行等方面的作用。
而后,我们将探讨该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如在法律适用上的局限、执行难度、滥用可能性等问题。
通过对这些方面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全面地了解《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挑战,也可以为日后对该制度的完善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建议。
不安抗辩权的案例
不安抗辩权的案例抗辩权是指被告在刑事诉讼中拥有的一种权利,即对检察机关对其指控提出异议或抗辩,其内容包括指控事实的真实性、证据的合法性、适用法律的正确性等方面。
下面将介绍一个有关不安抗辩权的案例。
某年某月某日晚上,小王在路上被警察发现携带大量毒品,警察依法将其带走。
随后,小王被检察机关指控涉嫌贩卖毒品罪。
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后,小王的辩护律师为其提出了不安抗辩权。
小王的辩护律师首先质疑了检察机关提出的指控事实的真实性。
律师提出,警察逮捕小王时并未有直接目击其携带毒品,仅靠怀疑就对其进行了搜查。
此外,小王在被警察逮捕之前曾经遭遇过抢劫事件,理论上有可能是因为抢劫犯设置陷阱,诸如暗藏毒品以逃避警方的追踪。
因此,小王的辩护律师质疑了指控事实的真实性,并认为检方应提供更直接、确凿的证据来证明小王涉嫌贩卖毒品罪的指控。
其次,律师对检方提供的证据的合法性提出了异议。
律师指出,警方在逮捕小王时并未按照程序进行搜查,也未提供搜查令。
此外,警方在逮捕小王后并未将搜查过程进行录像等手段进行记录,也未有其他人员作为证人出席。
因此,小王的辩护律师认为,警方的搜查行为违反了小王的合法权益,并且缺乏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对其涉嫌贩卖毒品罪的指控。
最后,律师对法律适用正确性提出了质疑。
律师指出,检方指控小王涉嫌贩卖毒品罪,但并未提供相关法律依据和案例来支持其指控。
律师认为,检方应该明确指出小王实施的行为对应的是哪一条法律,以及相关判决的理由和依据。
理论上,如果检方无法明确指明相关法律的适用,或者其指控与案件实际情况不符合,那么对小王的指控就无法成立。
在此案中,小王的辩护律师通过对指控事实的真实性、证据的合法性和适用法律的正确性进行质疑和异议,成功地主张了不安抗辩权。
最终,法庭撤销了对小王的指控,维护了他的合法权益。
以上案例展示了不安抗辩权的应用情景,即被告通过对指控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质疑和异议,实现了法律公正与正义的维护。
不安抗辩权与《合同法》
不安抗辩权与《合同法》《合同法》对不安抗辩权制度的规定我国的《合同法》对不安抗辩权制度做出了如下规定:“第六⼗⼋条应当先履⾏债务的当事⼈,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中⽌履⾏:(⼀)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债务能⼒的其他情形。
当事⼈没有确切证据中⽌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九条当事⼈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中⽌履⾏的,应当及时通知对⽅。
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
中⽌履⾏后,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能⼒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履⾏的⼀⽅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的优点:《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与传统⼤陆法系国家有关不安抗辩权的法律规定相⽐,我国的《合同法》有以下⼏个优点:(⼀)对⾏使条件作了更充分详细的规定。
按照传统理论,不安抗辩权的应⽤应具备如下条件:(1)须因双务合同互负给付义务;(2)须合同双⽅特别约定⼀⽅应先履⾏义务;(3)须在双务合同成⽴后对⽅发⽣财产状况恶化;(4)须对⽅财产显著减少,可能难以履⾏。
然⽽财产的减少并不是相对⼈不能履⾏或不愿履⾏的唯⼀原因和表现,商业信誉的丧失,技术机密的泄露以及其它诸多原因都可能造成相对⼈履约能⼒的丧失。
因此传统⼤陆法中对不安抗辩权的⾏使条件仅限于“财产显著减少,有难以履⾏的可能”的规定就显得过于僵化,⽆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我国的《合同法》突破了这个限制,把商业信誉的丧失作为判断相对⼈失去履约能⼒的标准之⼀,体现了诚实信⽤的⽴法原则。
同时,《合同法》还通过第六⼗⼋条第四款的概括性的规定,把⼀切有害于合同履⾏的⾏为都包括到相对⼈丧失履约能⼒的判定标准当中,⼤⼤拓宽了不安抗辩权的使⽤范围,给合同的先履⾏⽅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护。
(⼆)既反映了先履⾏⽅的履⾏权益,⼜充分照顾到后履⾏⼀⽅当事⼈的期限利益。
从《合同法》第六⼗九条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合同先履⾏⽅并没有获得要求对⽅提供担保或者要求对⽅提前履约的权利,在中⽌履约并尽了通知义务后,先履⾏⽅只能处于等待的状态之中,⽽⽆权要求对⽅提供担保或提前履约。
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的区别,请举例子说明同时履行..
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的区别,请举例子说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例子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的区别,请举例子说明不安抗辩权, 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比如,我和某一公司鉴定了一个货物买卖合同,我为卖主,约定货到付款,但是公司突然破产了,我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比如,一般的买卖中,都存在这种情况,就是所谓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权利。
后履行抗辩权属延期的抗辩权,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非永久的抗辩权。
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后履行抗辩权消灭,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行使后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比如,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和第一个一样,如果我没有交货或者部分交货,公司就可以提出抗辩。
什么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另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以前,有权拒绝先行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就是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另外,必须在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1,双方必须在同一个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
2,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合同法 不安抗辩权
合同法不安抗辩权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解除等相关事项,是保障合同双方权益的重要法律。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一方因不安抗辩的原因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可以主张不安抗辩权。
本文将围绕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展开论述,从概念、适用条件、举证责任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对方的违约、欺诈、威胁或者非法行为等原因,对方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时,有权主张合同履行存在不安全因素,从而免除或者减轻自己的责任。
二、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对方的违约行为:不安抗辩权只有在对方存在违约行为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违约行为可以包括合同条款的不履行、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行为等。
2. 危害合同目的的行为:不安抗辩权要求违约行为对合同的目的造成危害,即违约行为使得合同的履行变得不安全。
3. 存在因果关系:被主张不安抗辩权的违约行为必须与合同的履行不安全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即违约行为直接导致了合同的不安全性。
4. 主张不安抗辩权的责任: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需要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并承担举证责任。
即需要证明自己是合理的、被迫的履行合同义务,而不是履行义务的过错方。
三、举证责任在不安抗辩权中的作用在不安抗辩权中,举证责任具有重要的作用。
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即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履行合同义务是合理的、被迫的结果。
举证责任在不安抗辩权中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1. 公平性原则:举证责任可以保障合同双方在争议解决中的公平性,避免不合理的指责。
2. 减轻证明负担: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可以通过提供证据来减轻自己的证明负担,使争议解决更加高效。
3. 事实查明:举证责任可以促使双方提供事实证据,使争议真相得以查明。
四、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果当不安抗辩权得到成立时,对方可以主张以下几种法律效果:1. 终止合同:不安抗辩权的主张方可以要求终止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合理损失。
不安抗辩权模板
不安抗辩权模板不安抗辩权行使通知书([年份])XX律函字第XX号尊敬的[债务人公司名称]:本律师受[债权人公司名称](委托人)委托,与XX律师事务所联合处理其与贵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贵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重大违约行为,委托人依法享有不安抗辩权。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债务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债权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1.债务人因重大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2.债务人丧失履约能力或信用状况严重恶化;3.债务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调查等情形,可能影响合同履行。
二、贵公司存在重大违约行为的事实和证据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和情况介绍,贵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以下重大违约行为:1.未按约定时间、数量、质量交付产品;2.未按约定方式提供售后服务;3.未按约定支付价款及利息等款项。
以上事实和证据表明,贵公司的违约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委托人的利益和合同目的的实现。
三、不安抗辩权的行使要求根据上述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委托人依法享有不安抗辩权。
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进一步扩大损失,我们要求贵公司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采取以下措施:1.立即纠正违约行为,确保合同正常履行;2.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款项;3.提供必要的担保措施,确保合同顺利执行。
四、法律后果及应对措施如果贵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采取上述措施,委托人将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贵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届时,我们将保留追究贵公司法律责任的权利。
同时,我们建议贵公司立即与委托人协商解决争议,以避免扩大损失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XX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姓名]XXXX年XX月XX日。
民法典三大抗辩权的定义分别是什么
民法典三⼤抗辩权的定义分别是什么民法典是现今⼤数⼈都会接触⽐较多的,但是对于民法典⾥⾯所涉及的相关名词,我相信很多⼈都不是⾮常清楚,⽽且概念也⾮常模糊,对于民法典⾥⾯所提出的三⼤抗辩法是什么呢,下⾯店铺⼩编就为⼤家说明⼀下民法典三⼤抗辩权的定义分别是什么。
民法典三⼤抗辩权的定义分别是什么⼀、同时履⾏抗辩权的定义是指在没有规定履⾏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在当事⼈另⼀⽅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
同时履⾏抗辩权的构成要件(1)须有同⼀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同时履⾏抗辩权的根据在于双务合同功能上的牵连性,因⽽它适⽤于双务合同,⽽不适⽤于单务合同和不真正的双务合同。
可主张同时履⾏抗辩的,系基于同⼀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
如果双⽅当事⼈的债务不是基于同⼀双务合同⽽发⽣,即使在事实上有密切关系,也不得主张同时履⾏抗辩权。
因此,成⽴同时履⾏抗辩权,必须有双⽅当事⼈基于同⼀双务合同互负债务这⼀要件。
这⾥的债务,⾸先应为主给付义务。
在从给付义务的履⾏与合同⽬的的实现具有密切关系时,也应认为它与主给付义务之间有牵连关系,产⽣同时履⾏抗辩权。
双⽅互负的债务应具有对价关系。
该对价关系不强调客观上等值,只要双⽅当事⼈主观上认为等值即可。
(2)须双⽅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同时履⾏抗辩权制度,旨在使双⽅当事⼈所负的债务同时履⾏,所以,只有双⽅的债务同时届期时,才能⾏使同时履⾏抗辩权。
如果⼀⽅当事⼈负有先履⾏的义务,就不由同时履⾏抗辩权制度管辖,⽽让位于不安抗辩权或先履⾏抗辩权。
(3)须对⽅未履⾏债务或未提出履⾏债务原告向被告请求履⾏债务时,须⾃⼰已为履⾏或提出履⾏,否则,被告可⾏使同时履⾏抗辩权,拒绝履⾏⾃⼰的债务。
不过,原告未履⾏的债务或未提出履⾏的债务,与被告所负的债务⽆对价关系时,被告仍不得主张同时履⾏抗辩权。
原告的履⾏不适当时,被告可⾏使同时履⾏抗辩权,但在原告已为部分履⾏,依其情形,被告拒绝履⾏⾃⼰的债务违背诚实信⽤原则时,不得主张同时履⾏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模板
不安抗辩权模板【不安抗辩权模板】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不安抗辩权,为被告提供了一种合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不安抗辩是指在证据不确凿的情况下,被告可以提出辩护意见,提出相反的证据,以否认或减轻其罪行。
以下是不安抗辩权的模板,供广大读者参考和使用:一、案件基本情况本案由【案件名称】组成,公诉机关起诉【被告姓名】犯有【指控罪名】的罪行。
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为了真实公正地判断被告的罪名是否成立,特此行使不安抗辩权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二、证据不确凿的理由1. 【事实1】:关于【指控罪名1】,检方依赖的证据存在【弱点、矛盾、争议等】,无法足够证明被告的罪行。
【提供相关证据和分析】2. 【事实2】:关于【指控罪名2】,检方提交的证据存在【缺陷、不充分、不可靠】,无法充分证明被告的罪行。
【提供相关证据和分析】3. 【事实3】:关于其他指控的罪名,检方所依赖的证据存在【不足、可疑、争议】,不能对被告的罪行做出确凿的判断。
【提供相关证据和分析】三、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基于上述理由,本辩护意见旨在保护被告的不安抗辩权,要求法庭充分考虑证据的充分性和确凿性,并做出客观公正的判断。
本辩护意见提出以下要求:1. 针对指控罪名1,要求法庭要充分审查检方提供的证据,并在审理过程中接受被告的辩解和证据的提交。
2. 针对指控罪名2,要求法庭对检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全面评估,确认其可靠性和充分性,以确保被告得到公正的审判。
3. 针对其他指控的罪名,要求法庭考虑证据的权威性和客观性,确保被告在不确定的情况下享有辩护的权利。
四、相关法律支持本案的不安抗辩权行使得到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支持,具体包括以下法律条款:【引用相关刑事诉讼法法律条款】基于以上合法权益和法律支持,请法庭充分保障被告的不安抗辩权,确保公正的审判。
五、结束语被告在此案中行使不安抗辩权是为了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希望法庭能够独立、公正地审理本案,依法作出正确的判断。
只有保障被告的不安抗辩权,才能实现正义的实施,维护社会法律的权威,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不安抗辩权名词解释
不安抗辩权名词解释一、不安抗辩权名词解释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没有后履行抗辩权,故法律设立不安抗辩权,使其在对方无力履行的情况下享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二、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不安抗辩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危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所谓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
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
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经存在,先给付义务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缔约,法律则无必要对其进行特别保护;若不知此情,则可以通过合同无效等制度解决。
(三)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四)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五)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六)后履行义务未提供相应担保。
(七)《民法典》第527条之规定。
三、不安抗辩权的效力1、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
不安抗辩权按《民法典》第527条规定,先给付义务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有权中止履行。
所谓中止履行,就是暂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履行义务仍然存在。
在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此处所谓适当担保,既指设定担保的时间适当,更指设定的担保能保障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不安抗辩权建设工程合同
不安抗辩权建设工程合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甲方通常是业主,而乙方则是承包商。
合同的签订基于双方对未来工程的共识,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方因为对方的行为或者市场变化而感到不安全,从而希望行使不安抗辩权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例如,甲方在合同签订后发现乙方的资金链出现问题,无法保证工程的正常进行,甲方此时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要求乙方提供相应的担保。
如果乙方不能提供足够的担保,甲方有权暂停履行自己的义务,直到乙方恢复履约能力或提供担保为止。
在这个范本中,我们可以设定以下条款来体现不安抗辩权的运用:1. 定义条款:明确不安抗辩权的法律依据和适用条件,即当一方有合理理由认为对方存在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风险时,可以要求对方提供适当的担保。
2. 通知与担保条款:规定一方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要求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担保。
同时,明确担保的形式和金额。
3. 暂停履行条款:若对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担保,则有权暂停履行自己的义务,直至对方提供担保或恢复履约能力。
4. 解除合同条款: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能提供担保,且没有恢复履约能力的迹象,则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 争议解决条款:对于因不安抗辩权行使而产生的争议,应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通过上述条款的设置,不仅能够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还能够在出现不确定因素时,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这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建设工程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践中,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应当慎重,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并且要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
同时,合同双方应当本着诚信原则,积极沟通,尽可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问题,以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民法三大抗辩权具体有哪些
民法三⼤抗辩权具体有哪些⼤家对于抗辩权虽不是⼗分了解,但也都有所⽿闻,对这个词语有个⼤概地了解,知道抗辩权是法律赋予法律反驳的机会。
但是更近⼀步的,民法三⼤抗辩权具体有哪些呢?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法三⼤抗辩权具体有哪些抗辩权⼴义上指妨碍他⼈⾏使其权利的对抗权,⾄于他⼈所⾏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狭义上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
在合同履⾏中,当事⼈可享有同时履⾏抗辩权、先履⾏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这些抗辩权利的设置,使当事⼈在法定情况下可以对抗对⽅的请求权,使当事⼈的拒绝履⾏不构成违约,可以更好地维护当事⼈的利益。
1、同时履⾏抗辩权当事⼈互负到期债务,没有先后履⾏顺序的,应当同时履⾏。
⼀⽅在对⽅履⾏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要求,⼀⽅在对⽅履⾏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要求。
《民法典》第五百⼆⼗五条规定:当事⼈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顺序的,应当同时履⾏。
⼀⽅在对⽅履⾏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要求。
⼀⽅在对⽅履⾏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要求。
2、先履⾏抗辩权当事⼈互负债务,有先后履⾏顺序,先履⾏⼀⽅⽰履⾏的,后履⾏⼀⽅有权拒绝其履⾏要求。
先履⾏⼀⽅履⾏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要求。
3、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使分为两个阶段:第⼀阶段为中⽌履⾏。
应当先履⾏债务的当事⼈,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有下列情况之⼀的,可以中⽌履⾏:经营状部分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债务能⼒的其他情形。
第⼆阶段为解除合同。
当事⼈依照上述规定中⽌履⾏的,应当及时通知对⽅。
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
中⽌履⾏后,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能⼒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履⾏的⼀⽅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中所有的抗辩权的种类不是单⼀,有多种分类⽅式。
但是,⽆论是哪种抗辩权,都是需要按照法律规定,依法⾏使的。
不安抗辩权什么意思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什么意思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名词解释一、什么是不安抗辩权1、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2、不安的意思是由于后履行当事人没有能力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或者是可能不能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这种情况会造成先履行当事人的不安,由不安使先履行当事人中止合同履行,这一权利就是不安抗辩权!3、中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时,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但应当立即通知另一方;当另一方对履行合同提供了充分保证时,应当履行合同;当事人一方没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中止履行合同的,应当负违反合同的责任。
”中国新颁布的《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了不安抗辩权制度,并对不安抗辩权的行使规则等作了具体的规定。
4、中国合同法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既吸收了大陆法系的优点,也吸收了英美法系的长处,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形式和框架是大陆法系的。
该条规定的不安抗辩权的前提是保护双务合同互负债务的先履行一方的权利,这是采用了不安抗辩权的形式。
另以第67条规定的后履行抗辩权保护后履行一方权利,以第66条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保护同时履行各方的权利,因此说,抗辩权的整体框架基本上来自大陆法系。
另一方面发生原因是英美法系的。
该条规定的不安抗辩权采用了预期违约制度中权利发生的多原因,以更全面地保护先履行一方的权利。
二、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有什么条件1.须双方债务因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不安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同属于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只有在当事人互为对待给付、一方不履行是导致对方履行利益无法实现的情形下,才有必要产生另一力一的履行抗辩权。
2.须合同的履行有先后顺序不安抗辩权是合同的先履行方在其预期利益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时享有的履行抗辩权,其发生的前提是权利人负有先履行义务,因此,不安抗辩权不发生于同时履行合同的情形,也不发生于先履行方不履行之时3.须先履行方掌握了后履行方不能履行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确切证据不安抗辩权是什么法律常识:不安抗辩权,就是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难以给付之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 律师函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律师函尊敬的先生/女士:
我代表公司向您发出这封律师函,以回应您提出的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的问题。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点,不安抗辩权是指在一项合同中,一方在对方违约或者存在欺诈行为时,可以以违反合同的行为作为抗辩理由。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
1. 违约行为或欺诈行为的存在:您需要能够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对方的行为确实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或者存在欺诈行为。
这可以是书面记录、通信记录、证人证言等。
2. 通知对方:在开始行使不安抗辩权之前,您需要及时通知对方关于他们的违约或欺诈行为的详细情况。
这通常需要以书面形式发送通知函并保留副本作为证据。
3. 合理期限内行使权利:根据合同的约定或相关法律规定,您需要在合理的期限内行使不安抗辩权。
合理期限的确定取决于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的规定。
4. 及时暂停履行合同:在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同时,您需要暂停履行合同义务,以避免对方因违约行为而造成的进一步损失。
您可以在函件中明确表达您的意图,并解释为什么您认为合同履行应暂停。
5. 保留其他权利:除了行使不安抗辩权之外,您还应保留其他可能的法律权益。
这可能包括索赔赔偿、解除合同、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等。
请注意,以上提到的条件可能因合同的具体条款、适用的法律和具体情况而有所变化。
因此,我们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具体的法律建议和指导,并确保您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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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不安抗辩权
什么是不安抗辩权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履行能力严重恶化时,为保护自己的权益,可以中止履行的权利。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有:(1)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才能享有不安抗辩权。
(3)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出现履行能力严重恶化的事实,并且存在到期不能履行、难以履行或者不会履行的现实危险。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主张不安抗辩权时必须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属于违约行为,仍应履行合同义务,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通知对方当事人。
行使不安抗辩权是权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不以相对方同意为必要,但行使权利时,依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这样做一方面是尽量避免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害,另一方面也便于对方在获得通知后及时提供担保,以消灭不安抗辩权。
【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2、【不安抗辩权的行使】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否则不能视为行使不安抗辩权,反而应根据具体情况承担违约责任。
通知对方后,如果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恢复履行。
不安抗辩权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
不安抗辩权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不安抗辩权是近年来在国际刑事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项新的权利。
该权利来源于国际惯例和法典,旨在保障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基本权利,使其能够有效地为自己辩护。
不安抗辩权应用于刑事审判中,是保证公正司法的必要手段。
在刑事审判实践中,不安抗辩权的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不安抗辩权有利于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往往面临着来自政府机构和司法部门的打压和迫害。
不安抗辩权赋予了被告人更多的权利,使其能够在审判过程中获得更公正的对待。
这种权利有助于提高司法公正性,促进法律权利的平等实现。
其次,不安抗辩权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和尊严。
在刑事审判中,被告人往往面临着极端的审判环境和情况,这容易使被告人产生恐惧、焦虑和精神上的压力。
不安抗辩权赋予了被告人进行精神医学评估的权利,有助于评估被告人的心理状态和健康状况,保护其人身自由和尊严。
再次,不安抗辩权有助于促进刑事审判的公正。
在刑事审判过程中,被告人有时难以得到公正的审判,而这种不公正可能会导致错误的定罪和不当的处罚。
不安抗辩权赋予被告人对证据、专家鉴定和证人询问的知情权,有助于保护被告人的权益,促进公正和合理的审判结果。
最后,不安抗辩权有助于确保刑事审判的效率和公信力。
在刑事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往往需要进行多次的审判,而这不仅浪费时间和资源,还容易产生对司法程序的不信任。
不安抗辩权赋予被告人参与审判程序的权利,有助于加快审判过程,避免由于程序上的问题导致的审判费用和时间的浪费。
总之,不安抗辩权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是必不可少的。
只有充分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法律权利的保障和实现,才能保证刑事审判的公正和有效,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在今后的刑事司法实践中,我们需要更加注重不安抗辩权的适用,充分保障被告人在审判中的权益,促进法律权利的平等实现,推进刑事审判公正和高效的发展。
实际上,不安抗辩权在国际刑事司法中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应用,并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
合同案例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
合同案例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与乙方(以下简称“乙方”)就甲方享有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定义与术语解释1.1 不安抗辩权:指甲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乙方行为使甲方对履行合同产生合理怀疑,甲方有权暂停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1.2 预期违约:指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限内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
二、不安抗辩权行使2.1 甲方如认为乙方存在不安抗辩的情形,应立即通知乙方,并说明不安抗辩的理由。
2.2 乙方对甲方的不安抗辩权提出异议的,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不存在甲方所称的不安抗辩情形。
2.3 甲方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如甲方无正当理由暂停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三、预期违约处理3.1 乙方如发生预期违约行为,甲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3.2 甲方如选择继续履行合同,乙方应立即纠正预期违约行为,并承担甲方因预期违约所遭受的损失。
四、合同的解除与终止4.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法定或者约定解除合同的情形,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4.2 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应立即停止履行合同义务,并办理相关手续。
五、违约责任5.1 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5.2 乙方如发生预期违约行为,甲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6.1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6.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1 本合同附件包括:合同履行期限、合同标的、付款方式及时间等具体事项。
7.2 附件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8.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篇范文:第三方主体+甲方权益主导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与乙方(以下简称“乙方”)及第三方(以下简称“第三方”)就甲方享有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定义与术语解释1.1 不安抗辩权:指甲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乙方行为使甲方对履行合同产生合理怀疑,甲方有权暂停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是什么
不安抗辩权是什么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二者是权利主体以及适用情形等方面的不同。
合同撤销的抗辩权是不能行使的,这是因为合同撤销权与合同抗辩权在法律上属于完全不同的两种权利。
一、什么是不安抗辩权其适用条件是什么一、什么是不安抗辩权其适用条件是什么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之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有: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不安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均只能发生于双务合同。
因此,单务合同以及不完全的双务合同均不能产生不安抗辩权。
2.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
异时履行是指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
对一些买卖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般采用同时履行。
而对于以下合同,除当事人有特别规定外,应采用异时履行,这些合同包括租赁、承揽、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
3.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
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须停止履行。
4.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二、不安抗辩权的抗辩理由有哪些 1.后履行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后履行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后履行方丧失商业信誉;4.后履行方存在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三、不安抗辩权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1.前提条件不同。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时间有先后之别,而预期违约制度不以双务合同当事人债务之履行存在先后顺序为前提,无论双方当事人是否有义务先行作出履行还是同时作出履行,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在对方预期违约时中止履行合同而寻求法律救济。
2.行使权利主体不同。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主体仅为一方,具有特定性,即有先为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
失信黑名单能否作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事由
失信黑名单能否作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事由失信黑名单是指在社会征信系统中因违约行为而被记录在案并影响信用记录的一种名单。
该名单会记录个人或单位的经济和信用信息,如果被列入黑名单,则会在未来的信用记录中产生积极的影响,可能会导致相关的信用和经济问题。
在生活和工作中,信用是一种无形的财富,商品和服务的买卖都离不开信用。
因此,保护信用是至关重要的,否则不良的信用记录会影响未来的金融和财务状况,甚至可能导致信用丧失,社会排挤等后果。
失信黑名单是社会征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信息技术和大数据分析方法,有效防止失信行为的发生,维护经济和信用环境。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失信黑名单的信息可能不完全准确或存在误解和误解,这可能会对个人或企业的利益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害。
因此,相关法律法规为你提供了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针对已列入黑名单的个人或企业,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联合其他证据释放其信用记录和评价,以维护其个人或企业信用和声誉的权利。
具体来说,不安抗辩权包括以下内容:首先,不安抗辩权适用于针对已列入黑名单的个人和企业。
这意味着如果个人或机构遭受不良的信用记录,他们可以启动不安抗辩程序,以清除记录和恢复其信用。
其次,不安抗辩权需要证明所列入黑名单的信息不准确或存在误解和误解。
例如,在一些情况下,个人或企业的信用记录被列入黑名单的原因可能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如天灾地变或目击证人证明:被记录为违约行为的事实并非如此。
再次,不安抗辩权需要提供其他公证材料和证据,以支持或证明黑名单记录的不准确性。
这些证据可能包括信用报告,银行贷款记录,支付流程证明,交易历史记录等相关材料。
它们的发货地点和接收地点必须与平台上所列为报关地点的收发货地址相同。
最后,不安抗辩权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程序进行,包括提供证据,提出申诉,进行听证会,进行初步审查,即时决定和实施行动计划等环节。
如果不安抗辩权最终被成功启动并获得支持,那么黑名单上列出的个人或企业的信用记录将被移除或更新。
不安抗辩权案例
不安抗辩权案例不安抗辩权(Right to a Defense of Insecurity)是指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有权以不安为由,辩驳原告的指控。
以下是一个关于不安抗辩权的案例。
在一个小城市发生了一起被称为“牛奶案”的刑事案件。
原告是一名年轻女性,她声称被被告性侵犯。
被告是一名中年男子,他坚称自己无辜,并表示自己对此事感到非常不安。
在庭审开始之前,被告的辩护律师向法庭提交了一份书面申请,要求被告享有不安抗辩权。
律师在申请中解释道,被告表示自己对被指控的行为感到极度不安和困扰,这种不安感可能会影响他的思维和行为,从而导致他无法做出合理的判断和行动。
因此,被告应该被允许以不安为由,进行辩驳和自我保护。
法庭认真审查了律师的申请,并且听取了原告、被告以及一些证人的证词。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多次表达了自己对被指控的行为的不安和困惑。
他说自己是一个普通的家庭人,从来没有犯下过任何犯罪行为,而且与原告并没有任何交集。
他表示自己无法理解为什么会被指控,并且这件事情对他的生活和心理造成了巨大的打击。
最终,法庭接受了被告的不安抗辩权申请。
法官认为,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拥有辩护自己的权利,而这种不安和精神上的困扰会对被告人正常的思考和行为产生影响。
法官认为被告的说法并没有得到有效驳斥,他的不安感是真实存在的。
因此,法庭决定允许被告以不安为由进行抗辩,并且相应地要求原告提供更多的证据来支持她的指控。
在接下来的庭审过程中,被告和辩护律师提出了一些有关案件的新证据,这些证据表明被告与原告之间并没有任何的联系或证据支持了被告的辩护观点。
最终,法庭宣布被告无罪,并释放了他。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不安抗辩权的重要性。
被告人在刑事案件中享有辩护的权利,而不安抗辩权可以帮助被告人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法庭应该认真审查被告的申请,并权衡被告的不安感对案件的影响。
只有在确信被告的不安感是真实的,并且对案件有实质性的影响时,才应该允许被告以不安为由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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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安抗辩权
【摘要】不安抗辩权制度的设立,对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起了积极作用。
但我国《合同法》对此制度规定过于简略,缺乏可操作性,有必要加以完善。
【关键词】不安抗辩权,构成要件,行使
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性质及意义
不安抗辩权,又称保证履行抗辩权,是指依照合同的约定,应当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履行前,发现对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或者履行资信明显减弱,以致可能影响合同的对等履行,在这种状况下,可以要求对方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担保,否则,先行履行的当事人有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
行使不安抗辩权是法律赋予先行给付一方在对方财产状况恶化或
履行资信明显减弱以至影响合同的履行,可以中止履行的权利,以促使对方积极履行合同或者提供担保,如对方即不履行合同又不提供担保,则可以解除合同。
其目的在于保护先行给付义务人的权利,使合同能得到顺利履行,达到当事人的预期目的。
对方在为对待给付或者提供适当担保之后,不安抗辩权归于消灭,先给付义务人应当恢复履行。
从这一特征上看,不安抗辩权具有留置担保的性质和功能。
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受到威胁时,行使不安抗辩权以消除对其债权的危及,这种防范制度源于公平原则。
使得市场交易活动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均衡,权益义务对等。
合同法中的抗辩权除不安抗辩权外,还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
行抗辩权。
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合同履行的一个重要规则。
体现了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权利义务的对等性,体现公平原则。
同时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主要区别为:(1)合同履行顺序不同;(2)同时履行抗辩权没有给予当事人以对方没有履行合同而免除自己负担的合同义务的权利。
行使不安抗辩权有中止履行,特别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的权利。
抗辩权的创设,是以避免和防止单方不履行合同情况发生,减少履行风险,维护当事人的权利。
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双方约定异时履行的合同,从先给付义务人开始履行义务时起,到后给付义务人履行义务之前,这之间是一段“风险期间”,如果后给付义务人拒绝履行或者没有履行能力,先给付义务人不但得不到预期利益,反而会因先履行造成损失。
虽然传统的合同履行规则具有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的法律约束力,但是已经丧失履行能力的对方,实质上难以担负赔偿损失的义务。
而先给付义务人则陷入不履行合同就承担违约责任的两难境地。
这种状况显示,在“风险期间”状态下,先给付义务人仅仅是义务的承担者,其预期利益处于不确定状态,随时会以对方不履行合同而丧失,其权利的实现缺乏真正有效的保护。
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失去对等性。
导致利益均衡的价值判断标准趋向不合理,最终于民法的公平原则相悖。
《合同法》创设不安抗辩权制度,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趋势,规范交易活动,特别是对保护先给付义务人的权利提供了防范依据。
体现现代市场经济意识,使之公平原则精神在合同中细化,施惠于各合同主体,对于规范市场交易活动具有
重要意义。
二、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合同法》对于不安抗辩权制度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如下: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三、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期间和效力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期间是法律规定的在特定的期间内行使权利。
其行使期间只能是在合同成立以后,先给付义务人在履行债务前或未完全履行债务之前的期间。
在这段期间内,如果后给付义务人的财产明显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的危险时,先给付义务人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先给付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之后,必然对后给付义务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在合理期限内就要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担保,否则就要承担解除合同后的责任并赔偿损失。
而先给付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
权负有举证,及时通知的两项附随义务,如果不能举出确切的证据,将不得行使不安抗辩权,否则要承担违约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对于不安抗辩权的效力,《合同法》第六十九条作了如下规定:
(1)先给付义务人在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在对方未提供担保之前,中止履行其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在提供了充分适当的担保之后,先给付义务人应当恢复履行合同债务。
(3)如果后给付义务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提供担保并且其履行能力仍未恢复,仍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时,先给付义务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4)合同解除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对于合同尚未履行的,合同终止履行,而对合同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能够恢复原状的,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合同解除后,确因一方的过错造成对方损害的,有过错一方应向受害方赔偿损害。
合同解除而不能解除过错方应负的赔偿责任。
对于合同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不因合同效力终止而影响该条款的效力,当事人仍应依据该条款处理合同终止后的有关事宜。
四、结论
我国《合同法》沿用了以传统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基本法理和内涵,又借鉴采纳了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有益合理部分,弥补了不安抗辩权制度的某些不足,形成了我国独具特色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填补我国法律中的空白,其立法创见和在法律实践中的重
大意义将使我国的市场经济规范化、法律化。
参考文献:
[1]施天涛主编:《合同法释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3]孙卫星、张东年:《我国合同法不安抗辩权制度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