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读--合同编--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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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
(一)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情形(527)
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丧失商业信誉;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二)不安抗辩与预期违约的衔接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528)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578)
案例:最高院(2018)民终377号
基本案情: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订货合同,后甲公司表示因无法融资贷款,要求乙公司超额支付预付款,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提供履约担保,甲公司未提供,乙公司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裁判要旨: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对方有权以预期违约解除合同。
(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无变化(525、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