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抗辩权与预期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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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的选择

论我国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的选择
二 、 安抗辩 权与预期 违约 制度 之比较 不
营状况 严重 恶化 ; 移财 产 、 逃 资金 , 转 抽 以逃 避债 务 ; 失商 丧 业 信誉 ; 有丧 失或 者可 能丧失 履行 债务 能力 的其 他情形 。当 事人 没有确 切证 据 中止 履行 的 , 当承担 违约责 任。第 6 条 应 9 规定 : 当事人依 照本 法第 6 条 的规定 中止履 行 的 , 当立 即 8 应
合 , 可避 免 会 出 现 在 适 用 上 的 重 复 和 混 乱 。 文 将 对 我 国《合 同 法》中不 安 抗 辩 权 与 预 期 违 约 制 度 进 行 分 析 , 讨 不 本 探
我 国《 同法》 合 应作 出的 制度 选择 。
关 键 字 不 安 抗 辩 权 预 期 违 约 合 同法
权 的一 方 在 对 方 不 提 供 履 约 担 保 时 以解 约 权 和 损 害 赔偿 权, 只能 中止 自己 的对 待 给付 。而 预期违 约制度 克服 了不安 抗 辩权 的这 一弊 端 , 对方 未 于合 理 期 限内提 供担 保时 。 在 赋 予 了受 害方解 约权 , 而更 全 面 、 充 分地 维护 预见 到他方 从 更 不 履行 或不能履 行 的一方 当事人 的合 法权益 。
纵怔 横№ 期 到 来 , 之前 因此 , 具有 如 下基 本 特 点 : 是 预 期违 约 行 它 一
为表现 为未来 将不 履行 义务 , 而不 像 实 际违 约那 样 , 表现 为
现 实 的 违 反 义 务 。 二 是 预 期 违 约 侵 害 的 是 期 待 的 债 权 而 不
是 现实 的债权 。 三是 预期违 约是 一种 可能违 约 。 默示预 期 在 违约 中 , 违约 双方不 一定 会承 担违 约 责任 , 对 于实 际违 约 而 则 必然承 担违 约责任 。

论《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

论《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

为对待
向先履 行方 表示 其将 确定地不再履行合 同义务 ,因此先履行
方 只 能 透过 上 述 外 在 情形 做 出 一 定 程 度 的 主 观 推 测 ,从 而成
就了其 维护 自身利益 的“ 自助 ” 举动。一味解除合 同意味着合 同关 系的结束 , 交易的终结 , 就后履行方带有主观色彩 的推测 而言 , 该救济手段 显然过于激烈和武断。 而不安抗辩权一方面 赋予后履行 方中止履行之权 利 , 确保其现有利益 , 静待对方恢


预 期 违 约 规 则 与 不 安 抗 辩 权 的 关 系

以表 明一方将不履行义务 ,那 么到底什 么样的行为才能表明 方将不履行义务呢?这给实践 中的法律适用 造成了很 大的
英美法 系的预期违约制度 与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 的关系历来是 争议之所在 ,围绕 二者的联系与 区别 ,众说纷 纭。笔者在此不一一列举 , 试图参考众家学说所长 , 于思辩 中 得出 自己的一点心得 ,即默 示预期违 约与不安抗辩权的 同质
LT l ERAR Y GAL E L RY
文 海 艺 苑
学 科
园 地
论《 同法》 合 上的不安抗辩 权 与预期 违约
刘 坤
( 北京市微 明律 师事务 所 , 北京 10 1 ) 0 0 1
摘 要: 不安抗辩权的本质 , 于赋 予当事人对债务人 缺乏履行能力 的合理主观推 测 , 正是 与给 在 而这
首先 , 明确 第 9 应 4条第 2款以及第 1 8条所规定 的“ 0 一
方明确表示或者以 自己的行为表 明不履行合 同义务 ”足以表 明该方不履行债 务的主观意 图相 当明显 ,乃是 以积极 主动的 姿态表明其将不履行合 同义务 ,而无论其是否具备 客观上履 行合同义务的能力。 其 次 ,还原 不安抗辩 权作为抗辩权之法定类型在大 陆法 体系内的防御性 质。不安抗辩权适用于后履行一方在客 观上 出现财产恶化状况或 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其履行合 同义务之能 力的客观情 形 , 而这些状况 或情形 的出现 , 或是 因后履行一方 主观逃 避债 务的意图所导致( 蓄意转移 财产 、 如 抽逃资金 以逃 避债务 )或是非因上 述恶意逃避债务意 图而 由其他 主客观情 , 形( 如发生生产经 营困难 , 商业信用严 重降低 等 ) 而致 形成难

合同履行中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比较研究

合同履行中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比较研究
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 ,中止履行 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二 、合 同法制度 中预期违约制度
英美法 中没有 “ 不安抗辩权制度”但有所谓的 “ 预期违约 ”或 “ 预 期毁约”规定 。预期违约指合 同一方在合同规定履行行合同义务的时间 到来之前毁弃合 同。毁弃合 同可 以由言论构成 ,也可以由行 为构成 。前 者指合同一方用语言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 , 后者指合同一方 的行为表明 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 。对于预期违约 , 美 国法的规定尤为详细 。 美 国统一商法典第 2 —6 1 0 条规定 : “ 合 同任何一方在履 约义务 尚未到期时毁弃合同 ,如果造成的损失 严重损害 了合同对另一方的价值 ,受损方可以 : a .在商业上合理时间 内,等待毁约方履行合同义务 ; b .寻求任何形式的违约补救 ( 第2 - 7 0 3条或第 2 - 7 l 1 条) ,即使已
损害赔偿之诉 , 并且 ,采取中止履约的一方可不必通知对方 。这样 的规 则显然与大陆法 国家及 中国的规定有所不 同。 不过 , 美 国统一商法典第 2 - 6 0 9条规定的情形 ,与大陆法及我国法 律规定 的 “ 不安抗辩权 ”制度倒 十分相似,该条规定为 : ( 1 ) 买卖合同双方均负有义务 , 不得损害对方抱有的获得已方正常 履约的期望 。任何一方具有合理依据认为对方不能正常履约时,有权通 过书面形式要求对方提供正常履约的适 当 保证 。在获得这种保证之前 , 可以中止 已方履行可能无法获得的,与其相对应 的那一部分合 同义务 ,
合同履行中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比较研究
陈 笑 影
上海 大学经济学院
上海
2 0 0 0 8 3
【 摘 要】 我国 Ⅸ 合 同法》分别在合 同履行保 障制度 、违约处理制度方 面引进 了欧洲大陆法 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和英 美法 系的预期违约制度 ,一定 意义上克服两大法系相 关制度 的缺 陷。本文对合 同制度 中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和预 期违 约制度进行研究 , 对我 国合 同法在这两种制度 立法设 置上 的不

论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论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论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当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
一定的困难或者障碍时,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对合同的履行提出抗辩。

抗辩权在合同法中具有重要意义,它保障了当事人在特殊情况下的
合法权益,同时也促进了合同的公平和合理履行。

在合同履行中,当一方当事人遇到无法预料的情况,例如不可
抗力因素、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等,导致了合同的履行出现困难
或者不可能性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方当事人可以依法主张抗
辩权,暂时或者部分免除合同的履行责任。

抗辩权的行使需要符合
法律规定,并且需要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以便协商解决或者向法
院提起诉讼。

在合同范本中,针对抗辩权的条款应当明确规定当事人在何种
情况下可以主张抗辩权,抗辩的方式和程序,以及抗辩权的行使对
合同履行的影响等内容。

合同范本专家需要根据具体的合同类型和
当事人的需求,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为客户定制合适的抗辩权条款,保障客户在合同履行中的合法权益。

总之,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合同法中的重要内容,合同范本
专家应当在合同起草过程中充分考虑抗辩权的规定,为客户提供全面的法律保障和建议。

试析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兼论我国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试析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兼论我国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付, 则不适用不安抗辩权 。 这种担保形式 在现实交易中很受欢
迎, 具有灵活性 和实用性 。
二 、 期 违 约 制 度 预

不 安 抗 辩 权 制 度
所谓不安抗辩 权 ,是指双方合 同中应 先为给付 的一方在
确信相对人 因财产 或资力于订约后明显减少或减弱 而难为对
预期 违约又称先期违约 , 指在履行期 限到来 之前 , 已有证 据表示 当事 人即将 违约 。它所侵 害的权 利不是效力齐备 的完 全债权 , 而是不完全债权 , 即期待 色彩浓厚 的债权 。在英美法
的可能性。我们知道 , 合同一经成立和产生效力 后 , 便确立 了 双方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 对债务人来讲 , 即使还 未到达 履行期 限而在实际上 已经负有合 同履行 义务 ,履行期 限只不 过是行为 的条件 而已。 一般来讲 , 预期违约造 成的是相对人信 赖利益 的损 害而不是实际违约带来 的损 失 。
督当事人履行合 同, 维护诚信原则 , 当事人权 益具有重要 保护
作用 , 因此这一制度被美 国 《 统一商 法典 》 18 年 《 合国 和 90 联 国际货物买卖合 同公 约 》 吸收和借鉴 。 所 预期违约的特殊性在 于对 合同的 “ 提前不履行 ”, 与实际
违约的根本区别在于时 间期 限上 , 它具有 如下 特征 : 1 预期 违约不是 实际的履 行违 约 , 、 只。我们认 为第 一种 比较合理 。法院保
护 的是善意且 无过错的当事人 的权益 ;如果 当事 人订约时明 知相对人财产 已减少仍然 订约 ,则损失后果 系由当事 人的主 观过错造成 , 法律没有必要为之提 供保 护。同时 , 如果当事人
旦 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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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件 :

论CISG公约对我国《合同法》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的改进

论CISG公约对我国《合同法》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的改进

论CISG公约对我国《合同法》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的改进作者:李丽来源:《赢未来》2019年第23期一预期违约的性质关于预期违约的性质,法学界有保护即得说(认为预期违约制度是为了保护守约方对合同履行到来对方当事人对待给付的即得)、不可能履行说(从合同的履行来看出发,认为在预期违约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保护当违约方在履行期前后都不可能履行合同时守约方的利益)、必然违约说(从预期违约的后果出发,当有证据证明违约方在履行期前后都不会履行合同时设立预期违约维护守约方的利益,防止损害扩大)、保护履行期待说(预期违约的设立是从合同设立的目的来看,因为守约方设立合同所达到的目的在履行期到来前落空而违约方所要承担的责任)、实际违约说(从预期违约的后果来看,预期违约最终会在履行期届满后构成实际违约)。

保护履行期待说是我国学界的通说。

二不安抗辩权的性质(一)不安抗辩权属于法定权利,作为实体法的明文规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了限制或免除责任及迟延履行债务等的事由,则尽管一方可以据此在另一方提出请求时进行抗辩,或者说可以以这些事由作为抗辩事由,但这只是提出抗辩,并不是行使抗辩权。

(二)作为抗辩权的一种,正如学者所言抗辩权属于广义形成权之一,乃对抗请求权之权利也,其作用在于防御,而不在于攻击,因而必待他人之请求,始得对之抗辩,因此只有在一方提出请求以后,另一方才可以行使抗辩权。

抗辩权只是给予抗辩权人对抗对方请求的权利,而并没有给予抗辩权人某种补救的权利。

这就是说,抗辩权人行使其抗辩权,只能对抗对方的请求,而不能解除合同或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否则与抗辩权的性质是相违背的。

因此不安抗辩权需与其他制度结合才能完整的保护先履行人签订合同所达到的预期目的。

三 CISG公约预期违约以及对我国《合同法》上两大制度的完善CISG公约是成功整合两大制度的典范,CISG公约第71、72条是统一国际预期违约制度的重要努力的结果,因此以下来叙述CISG公约的规定。

合同法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探究

合同法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探究

合同法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探究作者:虞徐彬叶庆东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28期摘要预期违约制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均是双务合同中的法律制度,但两者是不能完全等同的,其中在美英法系中主要表现为预期违约制度,在大陆法系中主要表现为不安抗辩权制度。

我国的合同法中以不安抗辩权制度为主,但也融合了英美法系中的预期违约理论,使得我国的合同法更具有灵活性。

关键词不安抗辩权预期违约救济方式作者简介:虞徐彬、叶庆东,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0-007-02一、不安抗辩权概述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人在有明确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人的经营状况发生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丧失商业信誉及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情形时,可中止自己履行的义务。

它兼有抗辩权与形成权性质,是一种积极性的复合性权利。

不安抗辩权是国际贸易中一项保护合同履行的制度,设置目的是为平衡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利益,维护公平和平等的原则。

它具有以下特征:(1)不确定性。

合同当事人随时可行使该项不确定的权利,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当事人即可以行使。

(2)单方性。

一方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履行合同的能力或其信誉将会危及自己债权的实现,就可以单方面行使不安抗辩权。

(3)事后协调性。

不安抗辩权行使后,应及时通知对方,如果对方愿意继续履行或者及时消除隐患并提供担保,另一方应恢复合同履行,如果不提供担保,可以解除合同。

(4)限制性。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有严格限制,如无法定条件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必须性,不得行使这项权利。

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不安抗辩权是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自主中止履行合同、避免损失扩大的一项权利。

一方面可以保护无过错方的财产安全;一方面又可以促使有过错方正确履行合同,可以最大限度限制合同欺骗行为的发生。

当然,这项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即要有确凿的证据。

浅论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浅论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浅论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徐孝李玲近现代社会的进步和合同制度的日趋完善,已经使合同制度成为当今社会的基本制度和理念。

合同法的颁布对以往的违约制度进行了较大的改进,吸收和借鉴了英美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使我国的合同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本文将结合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预期违约责任进行粗浅的探讨。

一、关于预期违约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预期违约最早来源于英国法庭的判例,后被英美法系国家广泛采纳,并形成一种制度。

"在美法系国家大都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其中尤以《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最为完备。

从该法的规定来看,预期违约分为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两种形式,且都是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二者侵害的都是债权人的期待权,但二者又是有区别的,这种区别表现在:第一,违约表现形式不同。

明示预期违约表现为一方当事人明确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这种表示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而默示预期违约中,违约者并未以明示方式表明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而是对方当事人预见到他将于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时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但这种预见应是有根据的。

至于预见的根据是什么,《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得比较抽象,仅为"有合理的理由认定对方不能正常履行",对何为"合理的理由",该法典并未作出具体的解释。

一般认为预见默示预期违约的标准有三:即对方履行合同的能力有严重缺陷:对方履行合同的信用有严重缺陷:对方在准各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的行为中表明他将届时不会或不能履行合同。

第二,违约者的主观方面不同。

明示预期违约表现为一方能够履行而不愿履行,这种违约是明确肯定的,违约者的主观状态只能是故意:而默示预期违约却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一方当事人客观上没有能力履行合同,即失去履约能力。

浅议我国合同法上的预期违约制度

浅议我国合同法上的预期违约制度
21 0 0年
法商论坛
第一卷
浅议我 国合同法上 的预期违约制度
沈着 吴成德 聂清泉
北 京 10 7中

要: 预期违约制度是英美法系中的重要制度, 在合 同成立以后尚未开始履行之前一方违约时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 。 旨
在大陆法系中,有一个与之相像的制度——不安抗辩权 。 两个制度本分属于不 同的法系 ,在各 自的法律体系中发挥着类似的 作用 。我 国在 《 合同法》的制定过程中,本着吸收 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指导思想 ,同时在其中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 辩权制度。两大法系有着类似作用 的两个制度共存 于 《 同法》之中,是否有其 必要 ,能否相安无事 ?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有 合 着 巨大争议 。所 以对预期违约 制度和不安抗 辩权 的比较研究就十分必要了 。 关键词 :合 同法 ;预期违约 ;缺陷;对策

失商业信誉 、转移财产、抽逃 资金等情形 。 ‘ ( )救济措施增加 ,大陆法系 不安抗辩权规定权利人 2 可 以中止履行 ,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 ,未规定权利人可以解 除合 同;合同法不安抗辩权不仅规定权利人可以中止履行 ,
要 求 对 方 提供 担 保 , 且 规 定 , 相对 方未 恢 复 履 行 能 力且 而 在 未 提 供 担保 的情 况 下 , 利 人 可 以解 除合 同追 究 相 对 方 的违 权 约 责 任 。 述 《 同 法 》不 安 抗 辩 权 规 定所 扩 大 的 适 用 范 围 上 合 和增加 的救济措施恰恰是英美法有 关默示预期违约 的几种 适用情形和救济措施 。由此可见 ,《 同法》第 6 合 8条、第 6 9条的规定 既借预期违约制度 研究 鉴了大陆法系不安抗辩 权规定的精华,也吸取 了英美法默示预期违约制度 的规定 , 是融二者为一体 的条文 。 ( 二)我们 《 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合 我 国 《 同法 》第 9 合 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 人 可 以解 除合 同 : 1 因 不可 抗 力 致 使 不 能 实现 合 同 目的 ; . 2 在 履行 期 限届 满 之 前 , 事 人 一方 明确 表 示 或 者 以 自 . 当 己的行为表 明不履行债务; 3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 . 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 内仍 未 履行 ; 4 当事人 一方 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 他违约行为致使 . 不 能 实 现合 同 目的 ; 5 法律 规 定 的其 他 情 形 。 . 第 18条 当事人 一方 明确表示或者 以自己的行为表 明 0 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对方可以在履行期 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

浅谈我国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与预期违约制度

浅谈我国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与预期违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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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封锁、低价竞争, 更给尚属稚弱的审计事业造成严重的伤害。 券市场的有效运转提供保障 。因此 , 要加快我 国现 行会 计师事务
3 规范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 露的对策 . 纵观世界证券市场的发展历史 , 证券市场的发展无不伴随着信 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和规范, 当前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问 题的根源在于上市公司会计 信息虚假 , 要解决信息披露存在的问 题, 关键是治理虚假的会计信息。结合我国国情, 笔者认为改进我 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 质量的对策主要应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 : 31 . 健全法制 , 完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 度。为保证 市场 经济 建设的有序进行 , 切实保护投资者 和债权人的利益 , 不断完善会计 准则和会计制度 , 是防范会计舞弊 及会计 信息失真 的关键之策 。 要使上市公司的信 息披露达到真 实、充分 、及时的要求 , 就必须 建立一套有效的信息披露规 范化 体系。 国上市公 司会计规范体 我 系主要由 《 会计法 》 ( 、( 证券法》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制 、《 、《 度》 等法律规范制 度所构成 。 它们 构成 了一 整套较完整的会计流 程, 但是其 中对有关企业主要领导 人对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和 合法性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未做 出明确规定 , 所以应对 Ⅸ 会计法实 施细则》中有关法 律责任的规定予以细化 ,以便为依法追究违法 的法律责任、给予应定的惩罚提供可操作的具体规范 , 不给投机 分子以可乘之 机。在我 国 , 财政部与 中国证监会在规范上市公司 会计信息披露 中应各司其职 。 财政 部应 主要 负责制定在会计信息 披露之前如何生成这些信息的准则, 而证监会应主要负责监管, 确 认会计信息披 露的原则。 3 2完善注册会计师制度 , . 真正 发挥 “ 经济警 察”的作用 。 注册会计 师以第 三者 身份 , 独立 、客观 、公正地对 上市公 司披 露的信息进行监督 , 有利于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公允性 , 为证

简析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

简析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

有不协调 因素 , 须进 一步完善 。


不 安抗辩权与预期违 约的含义、 构
成 要件 及 比较
( ) 一 不安抗辩权 的含 义及 其构成要件 不安抗辩权 源于德 国法, 当事人一方应 向他 是“
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都是为善意一方 当事人 提供 的一种 自我 保护 的措 施。但两 者在 性质 、 构成 要件和适用条件等方 面却存在诸 多不 同之处 。预期
和预 期违约制度进行融合 , 但在立法上 两者有一定 不同, 并且相互之间存在冲 突。要在立法上完善预期违 约
制 度 , 适 用举 证 责任 的部 分倒 置 。 对
[ 关键 词 】 不安抗辩权 预期违约 比较 立法不足 完善 合同
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是分属大陆法系和英美
( ) 期 违 约 的 含 义 、 类 及 其构 成 要 件 二 预 分
违约制度属于违约形 态 的范畴 , 它与实 际违 约一起
方先为给付者 , 如他方之财产于订约后显性 减少 , 有 难 为对待给付之 虞时 , 在他方 未为对 待给付 或提 出 担保前 , 得拒绝 自己之给付 川。它具有留置担保的 性质 。其发生 的要件 : 是双方 当事人 因 同一 合 同 一
法系的两 种制 度 , 设立 的宗 旨都是 为保 护当 事人 其
合同利益的期 待权 , 预防 和对抗不 利于合 同履行 的 行为 , 并且具有 防止损害扩大 , 达到保护债权人 之 目 的。二者的立法 目的均突出了维护交易安全和交易
预期违约 , 又称先期违约 , 是指在合 同依法成立 后在履行期限届满前 , 当事 人一方 明确肯 定拒 绝履 行合同或 以其 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预示其将 不履行
诸方面存在不 同之 处 , 因此在实 践 中两 种制 度还存

预期违约名词解释

预期违约名词解释

预期违约名词解释预期违约,又称“期前违约”或“先期违约”。

所谓预期违约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明示或默示地表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义务。

其主要特征是: 1、违约是由于债务人本应负担而未履行; 2、违约是由于债务人预见到将会发生损失或造成损害的潜在可能性; 3、违约通常发生在债务人履行期限到来之前。

预期违约名词解释:指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为种种原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只是按照规定承担某种民事责任的违约行为。

预期违约是违约行为的一种类型,它与违约行为相比较,主要有如下特点:( 1)违约是债务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而是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到来以前,有预见地表示不履行义务,以逃避可能发生的法律责任;( 2)违约必须是债务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 3)预期违约必须是债务人自愿实施的,不存在威逼、欺诈等情形。

预期违约名词解释:指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为种种原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只是按照规定承担某种民事责任的违约行为。

预期违约是违约行为的一种类型,它与违约行为相比较,主要有如下特点:( 1)违约是债务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而是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到来以前,有预见地表示不履行义务,以逃避可能发生的法律责任;( 2)违约必须是债务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 3)预期违约必须是债务人自愿实施的,不存在威逼、欺诈等情形。

预期违约的危害有哪些呢?我们来看看。

首先,这种违约行为使得社会资源遭受了巨大浪费。

据统计,在经济活动中,交易双方违约的损失往往占全部损失的20%~40%。

其次,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的因素。

例如,供应商收到货款后,故意拖欠不付款,势必影响生产和正常营业;如果一方客户提前支取货款,并拒绝接收货物,则会引起另一方生产线的断料,甚至停产。

再次,加重了守约方的责任,从而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如果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构成犯罪,还将受到刑罚制裁。

因此,对于违约方的惩罚和对守约方的补偿都非常必要。

简析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简析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预期违约(anticipatory breach)是英美合同法中一个先进的概念,又称为预期毁约或先期拒绝履行,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期届满前毁弃合同的意思表示或行为。

1该制度是为避免合同履行中的风险而创设,对于减少因实际违约造成的损失,及时解决合同纠纷,以及促进交易的安全性和效益性有重要意义。

目前不仅英美法系的国家规定了该制度,而且《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通则》等国际公约也明确规定了预期违约规则。

我国合同法在继承大陆法体系的传统上,也引进了该制度,所以,研究预期违约制度对于学习和研究《合同法》有着重要意义。

一、预期违约制度的渊源与发展预期违约本源于英美法,这一概念的本身很容易使人感觉它的自相矛盾,因为违约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义务,合同的履行期届满之前,当事人没有义务履行合同,何谓违约呢?这也是英国最早确立该规则的Hochster诉De La Tour一案中所遇到的非难之一。

在该案中,被告同意从1852年6月1日起雇佣原告为送信人,雇佣期为3个月。

同年5月11日,被告表示不再雇佣原告。

5月22日,原告诉之法院,要求损害赔偿。

在5月22日和7月1日之间,原告找到了其他工作。

法院判决原告胜诉,主要理由是,原告的起诉并不过早,如果不允许他立即起诉主张补救,而让他坐等实际违约的发生,那么他必将陷入无人雇他的境地。

对于法院来说,在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他将不履行该合同的情况下,允许受害方缔结其他合同关系才显得合理。

2英国王座法院关于霍切斯特诉德拉图尔案(Hochster v、 De La Tour)案的判决终于突破了传统的契约法理论,宣告了预期违约规则的确立。

如果合同一方在履行期到来以前以明示声明的方式表示拒绝履行合同,受害方有权要求立即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

此后英美国家关于预期违约的判例都是由明示声明的方式构成,然而在许多情况下,合同一方的行为或履行能力上的明显瑕疵会产生与语言构成的毁约同样的后果。

浅析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在我国合同法中的融合

浅析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在我国合同法中的融合

浅析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在我国合同法中的融合摘要:合同签订后,在后履行放默示违约的情况下,会出现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制度的适用冲突。

本文从合同法中关于”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制度的分析入手,提出两者的相关规定在我国合同法中进行融合的建议。

关键词:不安抗辩权预期违约融合一、我国合同法中有关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制度的适用根据合同法第68条、第69条和第108条的规定,无论是在明示还是默示情况下,只要是先履行方不履行合同,后履行方就只能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根据不安抗辩权追究对方的责任。

其中,如果先履行方履行期限尚未届满,则其就为预期违约,若期限届满,则为实际违约。

而在后履行方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如果其明示,则只能适用违约,如果其为默示,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后履行方履行期届满前由于合同法第68条和第69条并没有规定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时间,也就是说在合同签订之后的履约过程中,只要有第68条规定的适用情形,先履行方就能适用不安抗辩权,中止自己的履行行为。

而根据第108条的规定,只要违约方在其履行期届满之前以行为表示自己不会履行合同,守约方就能适用预期违约追究违约方的责任。

这样就发生了竞合,在这种情况下,守约方是应该有选择权的。

2、后履行方履行期届满如果先履行方履约而后履行方没有履行,则后履行方就构成实际违约。

但是还面临一种情况,即双方都没有履行合同。

此时,如果后履行方不履行是基于先履行方的违约,则其就不承担责任,这是先履行方违约所得到的对价。

然而,先履行方会适用不安抗辩权提出抗辩,认为自己未履行合同基于合法的抗辩事由做出的,此时,就需要法院根据双方举证做出判决。

由上述可以看出,所谓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制度在我国合同法之中的冲突,也就是发生在后履行方默示违约的情况下。

二、合同法中有关”不安抗辩权”相关规定之具体分析(一)构成要件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有见解认为,不安抗辩权仅适用于对方给付金钱的场合,原则上对特定物和劳务的给付不能适用不安抗辩权。

合同履行中三大抗辩权定义及条件是什么

合同履行中三大抗辩权定义及条件是什么

合同履⾏中三⼤抗辩权定义及条件是什么在当今社会当中,签订合同⾮分常见的。

⽐如⽹购都会形成买卖合同。

还有租房合同、合作合同、商业合同等等。

在现实⽣活中⼤量运⽤,产⽣了不少纠纷。

所以,⼤家⼀定要了解各⾃拥有的权利与义务是⾮常重要的。

下⾯就由店铺⼩编给⼤家讲解⼀下关于合同履⾏中三⼤抗辩权定义及条件是什么?合同履⾏中三⼤抗辩权定义及条件是什么①同时履⾏抗辩权。

当事⼈互负到期债务,没有先后履⾏顺序的,应当同时履⾏。

⼀⽅在对⽅履⾏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要求,⼀⽅在对⽅履⾏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要求。

②先履⾏抗辩权。

当事⼈互负债务,有先后履⾏顺序,先履⾏⼀⽅⽰履⾏的,后履⾏⼀⽅有权拒绝其履⾏要求。

先履⾏⼀⽅履⾏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要求。

③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的⾏使分为两个阶段:第⼀阶段为中⽌履⾏。

应当先履⾏债务的当事⼈,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有下列情况之⼀的,可以中⽌履⾏:经营状部分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债务能⼒的其他情形。

第⼆阶段为解除合同。

当事⼈依照上述规定中⽌履⾏的,应当及时通知对⽅。

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

中⽌履⾏后,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能⼒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履⾏的⼀⽅可以解除合同。

但是,不安抗辩权的⾏使是有⼀定条件和限制的。

如⽆确切证扰证明对⽅零部件失履⾏能⼒⽽中⽌履⾏的,或者中⽌履⾏后,对⽅提供适当担保时⽽拒不恢复履⾏的,不安抗辩权⼈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诉,在合同履⾏中,当事⼈可享有同时履⾏抗辩权、先履⾏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这些抗辩权利的设置,使当事⼈在法定情况下可以对抗对⽅的请求权,使当事⼈的拒绝履⾏不构成违约,可以更好地维护当事⼈的利益。

如需了解更多与合同履⾏中三⼤抗辩权定义及条件相关法律知识,请到向店铺咨询。

论我国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

论我国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

我 国《 合同法》 9 第 4条第 2款规定 :在履 行期届满 之 “ 前 ,当事人一方 明确表 明或者 以 自己的行 为表 明不履行 主要

接 标 示 的不 是 履 行 期 届 至 前 的实 际违 约 ,而 是在 履行 期届 至
前履行成为不可期待 ,因而预期违 约制 度赋 予债 权人 在履 行 辩权与预期违约在性质上存在差异 ,决定 了两者是不 能完全 等 同并相互替代的。( ) 2 预期违约制度弥补 了合 同履行抗辩权
违约制度 。
三 、 语 结
不安抗辩制 度和预期 违约制度是 是两种不 同的制度 , 各
时都不做与所订立合 同相悖而有损于另一方 的任何事情 。对 方 当事人预期违约便 是对 这一 关系的破坏。其预期违约可能 是 主观上的原因 ,如果将 另一方当事人 置于静静地等待至最 终实际违约发生 , 有悖公平原则 。 预期违约也有可能 由于经 其
益。
于其确定性和对结果 的可预知性 ,也不适宜运用 不安抗辩 制
二、 预期违约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制度的法律意义
合同双方 当事人在签定合 同时 ,即使合 同中没有 明文 规 定, 但显然一方当事人 的履行是 以对 方当事人已经履行 、 准备 履行或者愿 意履行为条件 的, 旦对 方当事人预期违约 , 一 这一 条件便丧失 。 因为双方订立了在将来 的某一天履行的合同 , 就
意 味着 在 双 方 当事 人 之 间 发 生 了一 种 关 系 ,他 们 默 示 允 诺 同
度规定机械 的适用程序来保护权利人 的利益 ,这样反 而会 浪 费权利人的时间 ,为 了保护 明示毁约 中受损 害一方 当事人 的 利益 , 更好地贯彻公平原 则 , 有必要在我 国合 同法 中设立预期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遇到合同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所谓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又称异议权。

抗辩权的重要功能在于通过行使这种权利而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也称为履行合同的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在双务合同中产生的,并且主要使用于双务合同关系。

其法律依据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所谓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的权利与另一方的义务之间具有相互依存、互为应果关系。

其中牵连性表现为三方面:一是发生上的牵连性,指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一个合同所产生,双方的权利义务从一开始就互为条件,一方的权利不发生、不成立或无效,另一方的权利也发生同样的效果;二是履行上的牵连性,是指在双和同成立后,当事人各基于合同负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的义务以他方负担义务为前提,如果一方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对方的权利不能实现,其义务的履行也要受到影响;三是存续上的牵连性,是指如果非应双方的过错导致合同事实上履行不能时,所发生的危险应有哪一方负担的问题。

既然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履行自己所负的债务,一方当事人只有在已经履行或者已提出履行的前提下,才能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那么反之,在对方未为对待履行或未提出履行以前,可以将自己的履行暂时终止,而拒绝对方的履行要求。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具有如下作用:第一,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益,维护当事人的权利。

既然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对等的,相互牵连的,则一方不履行自己的债务而要求对方履行,意味着只享有权力不承担义务这显然与公平的观念背道而驰,至于一方当事人仅提供部分履行、履行有瑕疵,是否可以使另一方拒绝履行,亦应以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来判断。

第二,维护交易秩序。

同时履行抗辩权允许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未履行时,可以拒绝履行,这直接关系到双方能否依合同履行义务的问题,因此当事人不能随意行使此种权利。

合同案例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

合同案例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

合同案例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与乙方(以下简称“乙方”)就甲方享有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定义与术语解释1.1 不安抗辩权:指甲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乙方行为使甲方对履行合同产生合理怀疑,甲方有权暂停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1.2 预期违约:指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限内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

二、不安抗辩权行使2.1 甲方如认为乙方存在不安抗辩的情形,应立即通知乙方,并说明不安抗辩的理由。

2.2 乙方对甲方的不安抗辩权提出异议的,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不存在甲方所称的不安抗辩情形。

2.3 甲方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如甲方无正当理由暂停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三、预期违约处理3.1 乙方如发生预期违约行为,甲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3.2 甲方如选择继续履行合同,乙方应立即纠正预期违约行为,并承担甲方因预期违约所遭受的损失。

四、合同的解除与终止4.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法定或者约定解除合同的情形,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4.2 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应立即停止履行合同义务,并办理相关手续。

五、违约责任5.1 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5.2 乙方如发生预期违约行为,甲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6.1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6.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1 本合同附件包括:合同履行期限、合同标的、付款方式及时间等具体事项。

7.2 附件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8.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篇范文:第三方主体+甲方权益主导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与乙方(以下简称“乙方”)及第三方(以下简称“第三方”)就甲方享有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定义与术语解释1.1 不安抗辩权:指甲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乙方行为使甲方对履行合同产生合理怀疑,甲方有权暂停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简述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简述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简述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在许多合同条款中,任何一方都保留着抗辩权,它可以被认为是双方行为的战略,以避免发生纠纷,或者在发生纠纷的情况下,更容易处理纠纷。

抗辩权的定义是“对另一方的行为作出正当的抵抗,以确保自身权利”。

这种权利可以有效阻止另一方违反合同条款,例如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费用,或者违反相关国家法律等。

抗辩权不仅包括金钱上的抵抗,而且也有法律上的抵抗。

在双方的行为中,抗辩权通常有三种形式:一是实质反抗,即当一方受到违反它的权利的侵害时,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抗争,而不必等到官方的裁决的判断;二是行政反抗,即当一方受到违反其权利的侵害时,可以向当地的行政部门或司法部门申请诉讼,尝试维护自身权利;三是民事反抗,即当一方受到违反其权利的侵害时,可以根据民事法律提出诉讼,要求另一方承担责任。

抗辩权在合同实施过程中非常重要,它可以有效避免或减少风险,从而保护双方的权利和利益。

最重要的是,抗辩权可以有效地维护双方的权利,防止受侵害的一方因另一方的违反而遭受损失。

因此,双方都应该了解合同当中关于抗辩权的规定,以免发生纠纷或受到不必要的损失。

抗辩权形成了双方的精神协议,起到了保护双方的意图的作用,其中包括不仅限于双方履行其义务的精神,也包括维护双方的权利的精神。

此,双方一般都会同意抗辩权并保证抗辩权在合同履行中能够得到有效保护。

抗辩权也有一些局限性,其中最明显的是,当双方遇到任何抗辩权纠纷时,始终有第三方介入的可能性,也就是又会引起律师的介入,从而使得纠纷的处理更加复杂。

另外,抗辩权也有可能会影响到双方的业务关系,例如,双方当事人抗辩权可能会影响到双方的商业行为,或者不尊重对方合法权利,从而对双方业务关系造成一定影响。

在总结以上内容时,抗辩权在合同履行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它可以有效防止双方发生纠纷,同时也能够保护双方的权利和利益。

因此,应该尽量确保合同中规定的抗辩权得到有效的执行和保护,以便使双方的合同履行能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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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提出了守约方的停运权
《合同法》与CISG关于预期违约制度的区别
1、构成要件: (1)明示 OR 默示 (2)一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履约信用或履约行为存在 着严重的瑕疵 2、可采取的应对措施 : (1)违约之诉&解除合同
(2)中止履约&行使停运权&解除合同
四、相关讨论
(一)预期违约制度的存在价值 威灵斯顿认为,预期违约的概念不合逻辑,因为它要 求表意人过早的履行其允诺的义务,从而增加了其负担。 柯宾认为,针对预期违约提起诉讼是合理的,因为, 预期违约人的违约降低了对方享有的合同权利之价值,因 此给对方造成了损害。允许受害人提起诉讼,也可以迅速 地了结他们之间的纠纷。
三、CISG中的先期违约
Art72 (1)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 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2)如果时间许可,打算宣告合同无效的一方当事人 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合理的通知,使他可以对履行义 务提供充分保证。 (3)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已声明他将不履行其义务,则 上一款的规定不适用。
一、合同履行抗辩权
3、不安抗辩权
Art68: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Art69: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 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 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公平、效益、安全
(二)我国合同法对预期违约的规定存在不足
1. 法律条文的体系上,未形成独立完整的制度。 2. 不同法律制度存在冲突 3. 制度的建构不完整。 4. 没有规定对默示预期违约的客观判断标准。
(三)我国《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完善的设想
1、在法律条文体系上单独规定统一完整的 预期违约制度,避免条文的分散和逻辑混乱 2、在立法上将不安抗辩权纳入预期违约制 度中 (王利明)
一、合同履行抗辩权
(二)种类 1、同时履行抗辩权 Art66: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 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 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 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你应该…
你不…我就 不…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同时履行抗辩权
适用条件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4、对方的对待给付可能履行
不安抗辩权
适用条件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债务; 2、债务的履行有先后顺序,且先履行债 务的一方履行期届至; 3、应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出现丧失或可 能丧失对待给付能力的情形。
二、预期违约(我国)
早在1985年,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就有限 地引入了预期违约制度。(Art17)
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更加明确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 在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94条规定了 一方拒绝履行时另一方的解约权; 在第七章“违约责任”第108条规定了“预期违 约”这种违约形态。
合同履行抗辩 & 预期违约
学生:胡桂容
学号:2011502013
主要内容
一、合同履行抗辩权(我国)
二、预期违约(我国) 三、CISG中的先期违约 四、相关讨论
一、合同履行抗辩权
(一)概念 指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条件下暂时对 抗另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权,拒绝履行债务的利。
特点: 1、暂时性抗辩权&延缓抗辩权,只能暂时阻止 请求权的实现。 2、具有债权保障性。
《合同法》与《商法典》关于预期违约制度的区别
1、适用范围:一切双务合同 VS 货物买卖合同(扩大: 不动产)
2、确定违约时间:履行期届满之前 VS 履行期到来之前
3、救济措施:违约责任 VS 停止履约&违约之诉 4、默示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是否行使不安抗辩权
三、CISG中的先期违约
Art71 (1)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 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 务: (a)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或 (b)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 (2)如果卖方在上一款所述的理由明显化以前已将货物发运, 他可以阻止将货物交给买方,即使买方持有其有权获得货物 的单据。本款规定只与买方和卖方间对货物的权利有关。 (3)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在货物发运前还是发 运后,都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对 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则他必须继续履行义务。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 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 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 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 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 承担违约责任。
先期违约的后果:
1、中止履行合同义务(Art71(1)) 2、要求提供履约担保(Art71(3)) 3、行使停运权(Art71(2)) 4、宣告合同无效(Art72)
CISG对预期违约的发展
(1)预期违约的内涵更为严谨和明确 (2)将预期违约分为根本性预期违约和非根本 性预期违约 (3)对是否构成预期违约确立了一个法律标准
一、合同履行抗辩权
2、先履行抗辩权 Art67: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 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 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 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 行要求。
先履行抗辩权
适用条件 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债务的履行有先后顺序; 3、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履 行不符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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