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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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有什么不同之处

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有什么不同之处

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有什么不同之处预期违约就是提前违背合同的约定,⽽实际违约就是在双⽅当事⼈在履⾏期间不履⾏合同规定的义务,他们两者是不⼀样的。

但是你知道他们的具体区别是什么吗?接下来就跟店铺⼩编⼀起来看看相关的法律常识吧,希望⼩编能够帮助到您。

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有什么不同之处1、违约的时间不同预期违约是在履⾏期到来之前的违约。

由于履⾏期尚未到来,当事⼈没有履⾏其义务,此时⼀⽅的违约只是表现为未来将不履⾏义务。

它侵害的是期待的债权⽽不是现实的债权。

⽽实际违约是在履⾏期限到来时所表现出来的明显的违约⾏为。

它侵害的是现实的债权,这种违约与实际违约相⽐违约程度更⼤,给对⽅当事⼈造成的损失也相对更⼤。

2、违约形态不同预期违约表现为对整个合同的毁弃,包括两种形态,即明⽰毁约和默⽰毁约。

由于这两种形态都是发⽣在履⾏期到来之前的违约,因此可以看作是与实际违约相对应的⼀种特殊的违约形态。

⽽实际违约的形态有拒绝履⾏、迟延履⾏、不适当履⾏和部分履⾏四种。

因此,这两种违约形态是完全不同的。

3、提出请求的时间不同预期违约的⾮违约⽅如果认为,等待履⾏期到来再提出请求,将使其蒙受更⼤的损失,或者认为毁约⽅不可能撤回其毁约的表⽰,则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条的规定,⽴即提出请求,要求对⽅在履⾏期到来前承担违约责任。

⽽实际违约的⾮违约⽅不可能在履⾏期限到来前提出请求,因为在履⾏期限到来之前还不能说明对⽅会违约。

因此只能在履⾏期限到来后,对⽅发⽣实际违约⾏为时,才能提出要求违约⽅承担违约责任。

4、违约的责任不同预期违约的⾮违约⽅可以在履⾏期限到来前⾏使各种违约责任的补救⽅式,如要求毁约⽅在履⾏期限到来时履⾏合同、赔偿损失、⽀付违约⾦以及解除合同等。

法律赋予守约⽅有适当的选择补救⽅式的权利。

⽽实际违约在⼀⽅拒绝履⾏的情况下,另⼀⽅有权要求其继续履⾏合同,也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或赔偿损失责任。

在履⾏迟延的情况下,⾮违约⽅有权要求违约⽅⽀付迟延履⾏的违约⾦,如果违约⾦不⾜以弥补⾮违约⽅所遭受的损失,⾮违约⽅还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什么叫实际违约

什么叫实际违约

什么叫实际违约对于履约期到来后,⼀⽅当事⼈违约⼀直是很困扰另⼀⽅当事⼈的问题。

这就要求另⼀⽅当事⼈了解实际违约的所包含的法律常识,以致于能够在发⽣该类情况时及时做出应对。

因此,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什么叫实际违约实际违约是指在履⾏期到来后,当事⼈不履⾏或不完全履⾏合同规定的义务。

并且,在履⾏期限到来以后,当事⼈不履⾏或不适当履⾏合同义务,都构成实际违约。

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的关系1、违约时间不同。

实际违约是合同履⾏期已经届满后,当事⼈不履⾏合同义务或履⾏义务不符合合同要求,预期违约是合同履⾏期到来之前当事⼈明⽰或默⽰其将不履⾏合同。

根据⼤陆法的原理,债务⼈在合同约定的履⾏期限来临之前,没有履⾏合同的义务,也就不会构成实际违约。

2、违约责任的提起时间也不同。

预期违约的违约责任只能在合同约定的履⾏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实际违约的违约责任可以在违约⾏为发⽣后的⼀段时间内提出。

在合同中约定的履⾏期限届满之前债务⼈明⽰或默⽰将不履⾏合同,如果债权⼈在合同约定的履⾏期限届满前提出预期违约要求才会构成预期违约,如债权⼈在合同约定的履⾏期限到来之后才提出预期违约的要求,就会丧失提出预期违约的机会。

3、两者的外在表现形式不同,预期违约⾏为表现为未来将不履⾏义务,⽽不像实际违约那样,表现为现实的违反义务。

因此讲,预期违约只是⼀种违约的可能,最终可能并不产⽣违约责任。

在明⽰毁约中可以由于债务⼈撤回毁约的⽽使违约的责任归于消灭,⽽在默⽰毁约中,只要债务⼈能提供充分的保证,债权⼈也可以不要求债务⼈承担预期违约的责任。

当事⼈对预期违约享有选择权,⽽对实际违约⼀经发⽣就成为既定的事实,⽆法改变。

⾔⽽有信向来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奈何有些⼈没有履约的意识,甚⾄拒绝履约。

⼤家可以以上述⽂章作为标准,在今后的⽣活中判断是否有实际违约的情况发⽣。

我们店铺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店铺温馨提⽰:《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浅谈国际货物贸易中的预期违约制度-李琳.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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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际货物贸易中的预期违约制度/李琳-预期违约是与实际违约相对应而存在的。

预期违约的两种形态都属于在履行期到来之前毁约,它与实际违约的根本区别在于二者发生的时间不同。

将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相比较,可以得出如下几个方面的差异:1、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不同预期违约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履行期到来之前。

实际违约发生在合同履行期届至以后。

2、违约行为所侵害的对象不同预期违约侵害的是相对人的期待利益、信赖利益。

实际违约侵害的是现实的债权。

3、违约的形态不同预期违约是对整个合同的毁弃,是对诺言的完全违反。

实际违约则包括不履行、延迟旅行、不适当履行和其他不完全履行等多种样态。

4、违约的行为表现不同预期违约是将来不履行合同的现实危险,可以转化为实际违约或因违约意思的撤销而消失。

实际违约则是现实的、客观存在的违约行为。

5、违约的救济方式不同因预期违约在一定条件下能够转化为实际违约,故而预期违约有其特有的救济方式,前文已述及。

(二)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预期违约是英美法上独创的制度,不安抗辩是大陆法上的概念,而二者在相当程度上起到了相同的作用。

大陆法系的通说认为,在清偿期到来之前,债权人并不享有实际请求履行的权利,因而此时并不发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责任。

履行期限是为了债务人的利益而设立的,债务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提前履行,而债权人则无权请求提前履行。

为贯彻公平原则,避免先履行一方蒙受损失,大陆法系发展出了不安抗辩权制度,具体是指“当事人一方应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之财产于订约后明显减少,有难为给付之虑时,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出担保之前,得拒绝自己之给付” 。

不安抗辩权具有留置担保的性质,在对方履行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后归于消灭。

依传统民法,不安抗辩权的发生须具备三个条件:(1)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存在时间上的先后顺序。

(2)双务合同成立后对方的财产状况发生恶化。

(3)对方财产的明显减少有可能影响其给付义务的履行。

预期违约的概念、构成要件及相关责任

预期违约的概念、构成要件及相关责任

预期违约
违约制度是合同法的重要内容,完善的违约制度是合同顺利履行的有力保证。

国际贸易立法统一化运动的产物——《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有关国家在消除货物买卖法律冲突、促进国际贸易发展方面的重大成果,得到各国政府、贸易界、法律界的重视和好评。

该公约的大多数条款具有较强的学理性,也是切实可行的。

它规定了两种类型的违约制度: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

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英美法上的制度,公约借鉴了这一制度并建立起自己的体系;大陆法系没有预期违约制度,他们的不安抗辩制度在相当程度上起到了与之相同的作用。

一、预期违约
1、预期违约的概念。

预期违约亦称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

所谓明示毁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

所谓默示毁约,是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另一方又不愿提供必要的履约担保。

预期违约表现为未来将不履行合同义务,而不是实际违反合同义。

合同违约的类型有哪些

合同违约的类型有哪些

合同违约的类型有哪些合同必须要双⽅⾃愿签订的才会⽣效,在⽣效之后双⽅就应当依据合同中约定的条款来履⾏⾃⼰的责任和义务,但有的时候也会造成违约,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违约的类型有哪些实际违约中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29条规定:“⼀⽅违反合同,以致严重影响订⽴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在合同约定的期限没有履⾏合同,在被允许推迟履⾏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另⼀⽅⾯可解除合同”。

实际违约制度作为允许和限定债权⼈在债务⼈违约的情况下解除合同的重要规则,是维护合同纪律、保护交易安全的重要措施,其适⽤范围应具有普遍性。

主要有下列表现形式:A.拒绝履⾏:债务⼈对债权⼈表⽰不履⾏合同;这种表⽰⼀般为明⽰的,也可以是默⽰的。

B.不适当履⾏:债务⼈虽然履⾏了债务,但其履⾏不符合债务的本旨;不适当履⾏分为以下⼏类:a.履⾏在数量上不完全;b.标的物的品种、规格、型号等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者标的物隐有缺陷;c.加害给付,所谓加害给付,是指履⾏对债权有积极的侵害,也就是超过履⾏利益或者于履⾏利益之外发⽣的其他损害的违约形态;d.履⾏⽅式的不完全;e.违反附随义务的不完全履⾏⼤陆法系国家因强调实际违约对预期违约⼀般都未作具体规定,长期以来⼈们习惯于将违约⾏为等同于实际违约,但在审判实践中适⽤预期违约规则追究违约⼈的预期违约责任的案例早已出现,1994年江苏省南通市中级⼈民法院审理的“海门市对外贸易公司诉南通市**饲料供应公司购销合同预期违约不能交货案”中,法院确认饲料公司预期违约成⽴并判其承担责任,1999年3⽉15⽇通过的《合同法》第108条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使中国合同法中违约制度得以完善和发展。

预期违约(AnticipatoryBreach)亦称先期违约,包括明⽰毁约和默⽰毁约两种。

所谓明⽰毁约,是指在合同履⾏期到来之前,⼀⽅当事⼈⽆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另⼀⽅表⽰他将不履⾏合同。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关于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有什么法律规定?也许很多⼈都还不清楚,接下来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些知识供⼤家参考⼀下,⼀起来看看下⾯的内容吧。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般构成要件即违约当事⼈承担任何违约责任都必须具备的要件。

1、违约⾏为《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不履⾏合同义务或者履⾏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这⾥的“不履⾏合同义务或者履⾏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就是违约⾏为,所以违约责任的基本构成要件是有违约⾏为。

(1)违约⾏为是指合同当事⼈不履⾏或者不适当履⾏合同义务的客观事实。

违约⾏为的发⽣以合同关系存在为前提。

违约⾏为是构成违约责任的⾸要条件。

⽆违约⾏为即⽆违约责任。

违约⾏为的特点在于:其⼀,违约⾏为的⾏为⼈是合同当事⼈,这是由合同相对性规则决定的。

其⼆,违约⾏为违反了合同义务。

合同义务主要通过当事⼈之间的约定,具有任意性。

对约定义务的违反构成违约⾏为。

但是,对于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但是根据诚实信⽤原则产⽣的附随义务的违反,也可能构成违约⾏为。

其三,与合同义务相对应的是合同,对合同义务的违反必然导致对合同债权的侵害。

(2)违约⾏为形态,是根据违约⾏为违反合同义务的性质、特点,对违约⾏为所作的分类。

⼀般⽽⾔,违约⾏为可以分为不履⾏和不适当履⾏两⼤类。

所谓不履⾏,是指当事⼈根本没有履⾏合同义务,包括拒绝履⾏和根本违约。

不适当履⾏,是指当事⼈虽有履⾏合同义务的⾏为,但履⾏的内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

不适当履⾏包括质的不当(瑕疵履⾏和加害给付)、量的不当即部分履⾏、履⾏⽅法不当、履⾏地点不当和履⾏时间不当(提前履⾏和迟延履⾏)等。

就违约⾏为发⽣的时间⽽⾔,违约⾏为可以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

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有效成⽴履⾏期限届满之前,当事⼈⼀⽅明确表⽰或者以⾃⼰的⾏为表明不履⾏主要。

实际违约,是指期限届满后发⽣的违约。

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预期违约制度的适用1.结合英美合同法,如下情况可以适用预期违约。

(1)明示毁约。

即明示预期违约,也称“声明毁约”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以明确的不附加条件的宣布自己将不履行合同义务。

如果是语言不明确,并构成预期违约,比如:某工厂承担了某年1月1日起,1年内每月向一家原材料供应公司购买50吨原材料的义务,6月份,该工厂对原料供应公司说:“如果下个月我的销售量上不去,我将停止采购你方的原材料”。

该工厂的话并不能构成预期违约,只有等到该工厂确实不再采购,这家原材料供应公司可以按实际违约向该工厂提出实际履行请求或向法院起诉。

(2)默示毁约,也称“事实违约”。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609条作了相关规定:a.一个买卖合同加给每一方当事人一种义务,另一方对合同能得到正常履行抱有的希望不会受到损害,当有合理的依据证明,某一方的履行不能得到保证时,另一方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对于正常的履行提供适当的保证,在得到保证前,其可以中止履行与他收到与其要求一致的答复相对应的那部分义务,只要这种中止在商业上是合理的。

B.在收到有正当理由的要求后,如果未能在至多不超30天的例题期限内提供在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认为是合理地对适当的履行的保证,即构成事实毁约。

2.我国《合同法》第108条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同时在《合同法》第94条第2项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债务”。

这在我国是一种创新的制度,对我国《合同法》的完善有着积极的意义,但同时也带来了具体操作中的困难。

预期违约制度是积极、主动的制度,一经认定预期违约的构成,债权人就可以向法院起诉,让违约方在履行期到来之前承担违约责任,这也是最大的一个特点。

在实践中,鉴于明示预期违约当事人采取明确的意思表示,属于一种明显的、确定的毁约,比较容易判断,但在实践经济活动中,比如金融活动中,明示毁约就鲜有发生,默示毁约的情况偏多。

如何判断是否构成默示预期违约?笔者想讲一下自己的看法:是否构成默示预期违约,可以从当事人的行为判断,同时也可以根据客观事实进行判断,而不仅限于依当事人的行为判断,《合同法》94条第2项规定了“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方面判断默示预期违约,而没有规定从客观事实方面判断,容易导致预期违约制度的滥用,并有违鼓励交易的合原则。

合同的违约行为有哪些怎么处理

合同的违约行为有哪些怎么处理

合同违约是指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亦称为合同债务不履行。

这里的合同债务,既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和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

下面由为你详细介绍合同违约的相关知识,一起来看看。

合同预期违约行为预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与默示毁约。

在发生预期违约时,非违约方有三个救济渠道:①主张违约责任,无须等待履行期届至。

②解除合同。

③等待合同履行期届至后,要求对方实际履行,如对方仍不履行,则预期违约转化为实际违约。

1、明示毁约。

指在履行期届至前,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形态。

明示毁约的构成要件是;①债务履行期尚未届至。

②明确肯定地向对方表示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义务。

③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

④无正当理由。

2、默示毁约。

指在履行期届至前,债权人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在合同履行期届至时,债务人将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债务,且债务人拒绝为履行债务提供相应担保的违约形态。

默示毁约的构成要件是:①债务履行期尚未届至。

②一方当事人以行为表明其将不会履行合同义务。

例如,特定物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又将该特定物出卖给第三人,并已经交付或者办理过户登记,所有权已经转归第三人。

再比如,提供劳务的合同或者以特殊的技能、才干的提供作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履行期届至前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丧失提供该技能、才干的能力,并且该状态将持续至履行期到来的。

又比如,一方有证据证明对方具有《合同法》第68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中止履行后,对方拒绝或者不能提供相应的担保的。

③一方须“证据证明”对方的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

④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不提供履行担保。

合约实际违约行为债务履行期届至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全面而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为实际违约。

一旦债务履行期届至,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适当,无须经债权人催告,即构成违约,此即所谓“期限代人催告”。

实际违约包括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三类。

1、拒绝履行。

又称不履行,指履行期限到来之后,偾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债务的行为。

【司考】考点违约责任(星考点)

【司考】考点违约责任(星考点)

基本概念1.违约责任:即违反了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严格责任原则: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是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的内容。

3.预期违约:即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行为。

预期违约分为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两种形式。

4.实际违约:是指在债务履行期届至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形态。

5.迟延给付: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届至后,能够按时履行未按时履行而构成的违约形态。

6.迟延受领:是指债权人未对债务人的履行进行及时受领而构成的违约形态。

7.实际履行(继续履行):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其合同义务,构成了违约,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按照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其义务。

8.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根据合同规定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9.补偿性损害赔偿:是指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补偿的前提,且以实际的损害为赔偿的范围的赔偿。

补偿性赔偿适用的根本目的在于使受害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得以完全补偿,不具有惩罚的特点。

10.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

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

11.减价请求权:是一种违约责任形态。

在买卖合同中,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具有质量瑕疵,买受人可以主张出卖人承担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

12.加害给付: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并且因为该瑕疵履行导致接受给付的相对人遭受履行利益以外的其他损害的情形。

重点考点详解一、违约责任的基础知识1.特点:(1)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

合同的违约责任有哪几种

合同的违约责任有哪几种

合同的违约责任有哪⼏种
合同的违约责任是当事⼈⼀⽅不履⾏合同义务或者履⾏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为。

那么合同的违约责任有哪⼏种呢?今天店铺⼩编给⼤家收集整理了这⽅⾯的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的违约责任有哪⼏种
根据不同标准,可将违约⾏为做以下分类:
1、单⽅违约与双⽅违约。

双⽅违约,是指双⽅当事⼈分别违反了⾃⼰的合同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九⼗⼆条规定:当事⼈双⽅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承担相应的责任。

可见,在双⽅违约情况下,双⽅的违约责任不能相互抵销。

2、根本违约与⾮根本违约。

以违约⾏为是否导致另⼀⽅订约⽬的不能实现为标准,违约⾏为可作此分类。

其主要区别在于,根本违约可构成民法典定解除的理由。

3、不履⾏、不完全履⾏与迟延履⾏。

4、实际违约与预期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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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明示违约与默示违约

合同法的明示违约与默示违约

合同法的明示违约与默示违约一、合同预期违约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明示或者默示其将不履行合同。

二、明示预期违约1、明示预期违约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在履行期限到来时不履行合同。

2、明示预期违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l)必须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合同履行期到来前这段时间内,否则,就无所谓预期的问题。

如果债务人在履行期间届满后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则属于实际违约。

2)必须是一方明确肯定地向对方作出违约的表示。

一方表示的违约意图是十分明确的、确定的、不附有任何条件的。

3)当事人表示的必须是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

正是由于一方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之后,将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从而会使另一方订约目的不能实现,或者严重损害其期待利益。

如果被拒绝履行的仅是合同的部分内容或者次要义务,并且不障碍债权人所追求的根本目的,这种拒绝履行并没有使债权期待成为不能,就不构成预期违约。

4)提出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正当理由。

在具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一方拒绝履行义务是合法的,因此不构成明示预期违约。

3、明示违约的法律救济,债权人可以有两种选择1)债权人可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必坐等履行期的到来。

2)也可以不理会对方的明示违约而继续保持合同效力,等到继续履行期到来后,按照实际违约得到救济。

但债权人应负担减损义务,且应承担履行期内意外事变的风险。

三、默示预期违约1、默示预期违约指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不履行主要债务。

2、合同法虽然规定了预期违约,但对其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却未明确规定。

在构成要件上,默示预期违约与明示预期违约的不同在于,预期违约一方并没有将到期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意思明确地表示出来,而是以其行为使另一方预见到其将不履行义务。

这种预见毕竟属于主观上的推断,故在默示预期违约制度中,就要求该预见必须具有合理性。

如何判断预见是否合理?这是默示预期违约构成要件中的主要问题。

预期违约制度全文

预期违约制度全文

预期违约制度全文预期违约制度与实际违约共同构成了完好的我国违约制度形态体系,对于催促当事人履行合同、保障交易秩序的安全、削减损害,合理爱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但我国合同法对于预期违约制度的规定较为笼统与抽象、概括,技术上的操作性不强,致使审讯实践中简单显现认识上的混乱与误区。

本文试图从理论的根源解析预期违约制度以解决实践的操作问题。

一、预期违约的概念与根本特征预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与默示毁约两种。

明示毁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确地向合同对方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法律现实;而所谓默示毁约则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以其行为向合同的对方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法律现实。

这两种形态都属于在履行期前毁约,而不是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后的违约,这个发生在时间上的区分就是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之间的根本差异。

正是由于预期违约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期到来之前,它具有以下的根本特征:1、预期违约只是一种对将来可能违约的语言或行动上的表示,表现为将来将不履行义务,而不像实际违约那样表现为对合同义务的已然确定违反,所以从本质上来说,它只是一种可能上的违约或一种毁约的危险。

合同签订后,一方以明确肯定的方式向对方表示将不履约,构成了明示毁约;一方以自己的行为向对方说明将不履约,构成了默示毁约,故而受害方可以选择连续履行或直接要求对方担当预期违约的责任。

然而现实的经济生活冗杂多变,在合同签订后,双方可能商定很长的履行期限,或有分期履行的状况,一方基于当时的自身的经营状况说明将预期违约后,可能经过一段时间的自我调整或基于老实信誉的合同的约束力,而重新确定履约,而受害方亦表示接受,则由预期违约而演化成实际违约的可能即不复存在,故而消退了毁约的危险。

同时合同签订的期限利益除即时清结者外,对合同的双方均有概然的约束力,履行期限未届之前,债权人不得恳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所以债务人在此期限前发生的毁约是可能的违约,但亦不能就此认为这种毁约就不是违约。

什么是民法典上的预期违约

什么是民法典上的预期违约

什么是民法典上的预期违约对于合同违约来说是很正常的情况,只是⼤家需要做好相关违约责任的约定。

才能更好维权。

但是在违约中对于预期违约应该怎么来进⾏理解,很多⼈也不知道在法律上的规定。

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是民法典上的预期违约预期违约也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期限到来之前,⼀⽅⽆正当理由明确表⽰在履⾏期到来后将不履⾏合同或者以其⾏为表明履⾏期到来后将不予履⾏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七⼗⼋条【预期违约责任】当事⼈⼀⽅明确表⽰或者以⾃⼰的⾏为表明不履⾏合同义务的,对⽅可以在履⾏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预期违约的样态明⽰预期违约是指⼀⽅当事⼈⽆正当理由明确向对⽅表⽰履⾏期到来之时将不履⾏合同;默⽰预期违约则是指在履⾏期到来之前,⼀⽅以⾃⼰的⾏为表明在履⾏期到来之时将不予履⾏合同。

预期违约的法律后果(1)对⽅当事⼈可以直接解除合同请求对⽅承担损害赔偿等违约责任。

(2)对⽅当事⼈也可以不解除合同,待履⾏期届⾄时请求履⾏,对⽅不履⾏时再⾏请求损害赔偿。

预期违约的具体类型(⼀)预期拒绝履⾏,指合同有效成⽴后⾄合同约定的履⾏期届⾄前,⼀⽅当事⼈以⾔辞或⾏为向另⼀⽅当事⼈表⽰其将不按约定履⾏合同义务。

(⼆)预期不能履⾏,指在合同履⾏期届⾄前,有情况表明或⼀⽅当事⼈根据客观事实发现另⼀⽅当事⼈届时不能履⾏合同义务。

实际违约的分类1、履⾏不能。

即当事⼈想履⾏但是由于主客观原因不能履⾏。

按不同的标准可分为主观履⾏不能和客观履⾏不能、⾃始不能和事后不能、全部不能和部分不能、⼀时不能和永久不能。

应注意的是,如果履⾏同时符合⾃始不能、客观不能、永久不能和全部不能,此时合同是⽆效的,⽽不是违约的问题。

2、拒绝履⾏。

即合同履⾏期到来之后,⼀⽅当事⼈能够履⾏⽽明确表⽰不予履⾏。

3、迟延履⾏。

即合同履⾏期届满,债务⼈能够履⾏⽽未履⾏,也没有明确表明将不予履⾏。

4、不完全履⾏。

即已经履⾏但其履⾏不符合合同的约定。

预期违约不是违约 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预期违约不是违约 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改革开放的 9 年代 , O 由于市场经济建设实践 的需
要 ,立 法界 、法学 界 才对 预期 违 约制 度 注意 和研
方 明确 表示 或 者 以 自己 99 0月颁布实施的《 中华人民 共 和 国合 同法 》 以下 简 称 《 同法 》 中首 次 明确 ( 合 ) 对 预期 违 约 制 度 以法 律 条 文 的形 式 加 以规 定 ( 第
都 产生 了很 大 的影 响 ,并 不断 融入 各 国及 世 界 贸 易 法律 制度 中 ,从 而 形成 一项 普 遍实 施 的重 要法 律 制度 。在 我 国 , 由于 一直 受大 陆法 系 的影 响 , 所
合 同法》 中首次明确对预 期违约制度 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加
以规 定 。应 当承 认 , 一制 度 的 立 法 和 实 施 , 我 国 市场 经 这 对 济 法律 制度 的 完善 及 法 律 的公 平 、 效益 和 安 全 上 起 到 一 定
沿用的多是大陆法 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和合 同解除
制 度等 。多 年来 , 不论在 法学 理论 上或 是法律 实践 中都对 英美 法 的预 期 违约 规则 涉 及较 少 。后 来虽 然 中国参 了 8 0年代 制 定 的《 合 国 国际货 物 销售 联 合 同公 约》 ,该 公 约对 预期 违 约进 行 了专 门规定 , 但 对 中 国民事 立法 及 法学 研究 并 未 产生 足够 的影
18条 ) 0 。应 当 承认 , 一 制度 的立 法 和实 施 对 我 这
义 务 的 ,对方 可 以 在履 行期 限届满 之 前要 求其 承
效 担违约责任 。 ( 18 这一规定说明我国在立 国市 场 经 济法 律 制 度 的完 善 及 法律 的公 平 、 益 ”第 0 条) 和 安全 上 起 到 一定 的作 用 , 十 多年 来 这 一 规 定 但 法上 确立 了预期 违 约制 度 ,并 明确规 定允 许 当事 人 在 对方 预期 违 约 时可 在合 同履行 期 限届 满 之前 不 论在理论上还是 审判实践 中都还 存在诸 多问 贯彻 实施 得 并 不十 分尽 如 人意 。笔 者认 为 , 预 追究其违约责任。 预期违约与一般违约( 现实违约 题 , 更 而且 或 实 际违 约 ) 同 , 期 违 约是 先 期 违 约 , 现 为 期 违约不是违约 , 不应 当追究违约 责任 , 不 预 表 将来 不 履行 合 同义 务 ,它 发 生在 合 同履 行期 限届 在 实 际操作 层 面上 问题 甚 多 。 因而 眼下不 宜 建制 满之 前 ,实 际 违约 则 表现 为 履行 期届 满 后不 履 行

论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预期违约

论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预期违约

论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预期违约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违约风险一直是一个重要问题。

近年来,预期违约这个概念逐渐受到重视,对于买卖双方来说,都希望能更好地理解这一现象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降低风险。

本文将从预期违约的定义、成因、法律规则和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的情况。

预期违约具有以下特点:与实际违约相比,预期违约具有更大危害性,因为它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往往给对方造成措手不及的损失。

预期违约的成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

主观因素主要包括一方当事人的信用状况、支付能力等方面的变化。

客观因素则主要包括市场环境的变化、不可抗力事件等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

这些因素都可能影响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前的履行能力,使其面临预期违约的风险。

对于预期违约的法律规则,各国法律有所不同。

英美法系国家通常采用“合同必须履行”的原则,对于预期违约的认定较为严格。

而大陆法系国家则更倾向于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对于预期违约的认定相对较为灵活。

在我国,《合同法》规定了预期违约的相关法律规则。

如果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如果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前,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合同,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实际案例来说明预期违约的责任认定和赔偿标准。

某进口商与国外出口商签订了一份进口合同,约定在3个月后支付货款并提货。

然而,在合同订立后1个月,进口商发现出口商所在国家出现了政治风险,可能影响货物的交付。

因此,进口商向出口商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要求。

出口商认为自己并未违约,拒绝了解除合同的要求。

在这个案例中,进口商以出口商所在国家出现政治风险可能影响货物的交付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违约小知识:预期违约

违约小知识:预期违约

违约小知识:预期违约第1篇:违约小知识:预期违约所谓预期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明示或默示其将不履行合同,由此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制度。

预期违约制度是社会生活发展促成的,有些合同从订立到履行有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可能发生种种事由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合同履行会使债务人带来不利后果。

而债权人明知债务人将不履行合同义务。

如果不采取积极的措施而静待恶果的出现,可能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此法律规定预期违约对双方当事人及社会来说都是有利而无害的。

根据法律规定预期违约的种类有明示,默视两类即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毁约,或当事人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

明示毁约应具备以下条件:1.毁约方必须明确肯定的向对方提出违约表示,这种表示必须是毁约方自愿、肯定、不附条件的表示,如附有条件,则应视为表示不肯定对方可以就所附条件作出新的承诺,故不属预期违约;2.毁约方作出违约表示须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否则则构成实际违约而不是预期违约。

3.毁约方作出的违约表示必须说明将要毁约的内容,不能仅仅表示履约困难、不愿履行等不确定的意思表示。

4.毁约方拒绝履行的合同义务,对相对方,依据合同取得的利益有重大影响,以致签约目的落空才构成预期违约,如毁约方拒绝履行的义务是合同部分义务或从给付义务,不妨碍债权人所追求的根本目的,则不构成预期违约。

5.毁约表示必须无正当理由。

所谓正当理由包括债务人依法享有的解除权、债务人因合同显失公平的原因而享有的撤销权、合同关系自始不存在、条件不成就、因不可抗力使合同不能履行、合同本身无效等等默示毁约:应具备以下条件:1.毁约方以自己的行为使对方预见到合同履行期到来时,已无法履行如资金困难、濒临破产、标的物已转卖等;2.一方当事人预见对方到期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须有相应的*据;3.被要求提供履行保*的一方不能在合理的期间提供充分的保*;预期违约的救济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1.起诉。

2017年司法考试合同法:预期违约

2017年司法考试合同法:预期违约

【tips】本文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的司法考试重要知识点,大家定要好好复习!2017年司法考试合同法: 预期违约
2017年司法考试合同法:预期违约。

司法考试复习都是一项艰巨的工程, 需要付出大量时间和精力。

相信很多考生已经开始2017年司法考试的艰难复习, 我们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合同法的相关知识点, 希望能够帮助大家好好复习。

1.预期违约的概念和特点。

预期违约也称先期违约, 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 一方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 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其特点是:
(1)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
(2)侵害的是对方当事人期待的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
(3)与实际违约后果不同(主要造成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害)。

2.预期违约的形态。

预期违约包括两种形态, 即明示预期违约(明示毁约)和默示预期违约(默示毁约)。

明示毁约, 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 明确地向对方表示将在履行期届至时不履行合同。

其要件为:
(1)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地向对方作出毁约的表示;
(2)须表明将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
(3)无正当理由。

默示毁约, 是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 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在履行期届至后不履行合同。

其特点为:债务人虽然没有表示不履行合同, 但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或不能履行合同。

例如, 特定物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在合同履行期届至前将标的物转卖给第三人, 或买受人在付款期到来之前转移财产和存款以逃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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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
预期违约有别于实际违约,主要区别在于发生时间不同,故
预期违约相对于实际违约有如下特点:
一是违约形态不同。

前者表现为未来将不履行义务,表现为
一种“毁约的危险”或“可能的违约”,非现实的违反义务;后者
表现为完全不履行、部分不履行、不适当履行、迟延履行等违约
形态。

二是侵害利益不同。

前者侵害的是期待债权,后者为现实债权。

合同有效成立至履行期限届至期间,债务人无义务提前履行,享有一种期限利益;债权人此间虽不能要求债务人放弃期限利益提
前履行,但享有一种不可侵害的期待权利,学者称之为“履行期
届满前的效力不齐备的债权”或“期待权色彩浓厚的债权”。


债务人毁约,则该期待利益不能实现。

三是造成损害不同。

前者一般造成的仅是信赖利益的损害,
如因信赖对方履行而支付一定的准备履行费用等;后者则可能会造
成期待利益的损失。

故赔偿损害范围有异。

正因为预期违约与实
际违约有如此区别,故合同法在规定合同解除补救措施时亦有所
不同。

关于实际违约解除,该法第九十四条中分别规定了“当事人
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即“根本违约”与“合同落空”两种情形,关于预期违约,在默示毁约情形下并不可直接解除合同,当事人应先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进一步发展下去,作为对不安抗辩权的一种补救,才可解除合同;而与此同时,明示毁约与默示毁约都可不顾毁约表示而不选择“解除合同”,争取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待履行期届至再提出履行要求,若此时仍不履行,则转化为实际违约,可行使第二次解除合同的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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