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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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

预期违约有别于实际违约,主要区别在于发生时间不同,故

预期违约相对于实际违约有如下特点:

一是违约形态不同。前者表现为未来将不履行义务,表现为

一种“毁约的危险”或“可能的违约”,非现实的违反义务;后者

表现为完全不履行、部分不履行、不适当履行、迟延履行等违约

形态。

二是侵害利益不同。前者侵害的是期待债权,后者为现实债权。合同有效成立至履行期限届至期间,债务人无义务提前履行,享有一种期限利益;债权人此间虽不能要求债务人放弃期限利益提

前履行,但享有一种不可侵害的期待权利,学者称之为“履行期

届满前的效力不齐备的债权”或“期待权色彩浓厚的债权”。若

债务人毁约,则该期待利益不能实现。

三是造成损害不同。前者一般造成的仅是信赖利益的损害,

如因信赖对方履行而支付一定的准备履行费用等;后者则可能会造

成期待利益的损失。故赔偿损害范围有异。正因为预期违约与实

际违约有如此区别,故合同法在规定合同解除补救措施时亦有所

不同。

关于实际违约解除,该法第九十四条中分别规定了“当事人

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即“根本违约”与“合同落空”两种情形,关于预期违约,在默示毁约情形下并不可直接解除合同,当事人应先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进一步发展下去,作为对不安抗辩权的一种补救,才可解除合同;而与此同时,明示毁约与默示毁约都可不顾毁约表示而不选择“解除合同”,争取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待履行期届至再提出履行要求,若此时仍不履行,则转化为实际违约,可行使第二次解除合同的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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