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公用工程联合验收制度
市政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市政工程质量验收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市政工程的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市政工程建设的安全和有效实施,制定本市政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市所有市政工程项目的质量验收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市政道路、桥梁、排水工程、市政设施等各类市政工程项目。
三、验收主体1. 市政工程质量验收主体为市政工程建设管理部门。
2. 市政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组建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对市政工程项目的质量进行验收。
四、验收内容1. 市政工程的质量验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要求的验收。
2. 工程实体质量验收应包括工程施工质量、工程设备质量、工程材料质量的验收。
3. 使用功能要求的验收应包括工程使用功能的符合性、工程安全性、工程环保性等的验收。
五、验收标准1. 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结合项目的具体要求,对市政工程的质量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2. 验收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国家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设计规范、施工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
六、验收程序1. 市政工程完成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向市政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 市政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小组对市政工程项目进行实地验收。
3. 验收小组根据验收内容和验收标准,对市政工程项目进行全面、细致的验收。
4. 验收小组应形成验收意见,并提交给建设单位。
5. 建设单位应根据验收意见,对市政工程项目进行整改,直至符合验收标准。
七、验收结果1. 市政工程通过质量验收后,建设单位可进行结算并办理竣工手续。
2. 若市政工程未通过质量验收,建设单位应重新整改,并重新提交验收申请,直至通过质量验收为止。
八、验收备案1. 市政工程质量验收通过后,市政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做好相应的验收备案工作。
2. 验收备案应包括市政工程项目的相关资料和验收意见等内容。
九、责任追究1. 对于市政工程质量未能符合验收标准的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整改、处罚等处理。
工程联合验收制度模板范本
工程联合验收制度模板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验收工作,保障工程质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工程建设合理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联合验收工作。
第三条工程联合验收是指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的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合规性等进行检查和评估的活动。
第四条工程联合验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工程联合验收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工程项目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达到设计要求,确保建设单位投资得到良好回报。
第六条工程联合验收应当由建设单位作为主体单位组织实施,相关单位配合完成。
第二章联合验收组织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初期确定工程联合验收组织机构,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工程联合验收组织机构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技术部门等相关单位的代表。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确保工程联合验收组织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不得受到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干扰。
第十条工程联合验收组织机构应当制定详细的工作流程和验收标准,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人。
第十一条工程联合验收组织机构应当每年进行定期评估,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提高验收质量。
第三章联合验收程序第十二条工程联合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建设前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对工程项目的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并确定验收标准和验收方式。
(二)施工过程验收:由施工单位按照设计文件和验收标准进行施工,建设单位进行施工过程的监督和验收。
(三)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对竣工工程进行全面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四)移交验收:在工程竣工并达到交付条件后,由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进行移交验收。
第十三条工程联合验收过程中,应当做好验收记录和验收报告,记录验收情况,及时反馈问题并提出整改方案。
第十四条工程联合验收过程中,如发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停工整改,并通报相关部门。
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制度
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制度一、验收准备在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参与的联合验收小组。
该小组负责对工程进行全面的质量检查,确保所有工程项目均按照设计要求和规范标准完成。
二、验收程序1. 预验收:在正式验收前,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预验收,排查并整改存在的问题。
2. 提交资料:施工单位需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日志、质量检验记录、材料进场记录等。
3. 现场检查:联合验收小组对工程现场进行实地检查,包括结构安全、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方面。
4. 功能测试:对工程中的设施设备进行必要的功能测试,确保其正常运行。
5. 整改与复验: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施工单位必须及时整改,并在整改完成后申请复验。
三、验收标准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标准应当严格遵循国家及行业的相关规范和标准,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安全使用标准。
四、责任划分1.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验收工作,并对验收结果承担最终责任。
2. 设计单位负责确认工程设计的执行情况,并对设计的合理性负责。
3. 施工单位负责按照设计图纸和规范要求完成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4. 监理单位负责监督施工过程,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五、验收记录联合验收小组应当详细记录验收过程中的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并由各方签字确认。
这些记录将作为后续追责和纠纷处理的重要依据。
六、后续工作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办理竣工结算等相关手续,并对工程进行适当的维护保养,确保其长期稳定运行。
七、法律适用本验收制度范本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进行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活动,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工程质量验收方案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工程质量验收方案一、背景介绍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工程质量验收是确保项目施工质量达标、保障公众利益的关键环节。
本方案旨在规范工程质量验收程序,确保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二、验收范围1. 建设项目类型:该方案适用于城市道路、桥梁、给水、排水、燃气、供电、通信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
2. 验收标准: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规范以及监理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为验收标准。
三、验收程序1. 提交验收申请: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完成后,向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及相关资料。
2. 验收准备: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编制验收方案,并确定验收组成员;3. 预验收:验收组依据相关技术文件和设计文件对工程初步验收;4. 实地验收:验收组对工程进行实地勘察,核实工程质量;5. 技术评审:验收组对施工图纸、质量检测报告、工程项目计划等技术资料进行评审;6. 验收报告:验收组综合各项资料,形成验收报告,并提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7. 验收结论:主管部门根据验收报告,作出验收结论,并将结果告知建设单位。
四、验收内容1. 工程质量:包括地基基础、结构、给排水、市政管网等质量验收。
2. 材料验收:对项目使用的材料进行抽样检测、性能测试、外观检查等。
3. 设备验收:对工程使用的设备进行检测、校验,并核对其合格证书和安装验收报告。
4. 安全验收:对工程的施工安全措施、消防设施、应急预案等进行评估,确保施工及日后使用安全。
五、验收标准1. 道路和桥梁工程:按照《公路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进行验收。
2. 给水、排水工程:按照《城市给水排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进行验收。
3. 燃气工程:按照《城市燃气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验收。
4. 供电工程:按照《城市供电工程验收规范》进行验收。
5. 通信工程:按照《城市通信工程建设与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六、验收结果1. 合格验收:项目符合相关标准,主管部门出具合格证书,并办理工程竣工手续。
工程联合验收制度模板
工程联合验收制度模板一、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工程项目的联合验收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模板。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联合验收工作。
三、组织机构1. 联合验收小组应由建设单位牵头,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方的代表组成。
2. 验收小组成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独立、客观地进行工程质量评估。
四、验收程序1. 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初步检查,并准备好验收所需的各项资料。
2. 建设单位向联合验收小组提交工程验收申请,并提供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
3. 联合验收小组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4. 安排现场验收时间,并由联合验收小组对工程进行全面检查。
5. 检查过程中,各参与方应积极配合,确保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6. 完成现场检查后,联合验收小组应召开会议,讨论检查结果,并形成书面的验收意见。
7. 如发现不合格项目,应明确整改要求和期限,由责任单位进行整改。
8. 整改完成后,再次进行验收,直至所有项目均符合标准要求。
9. 最终形成工程联合验收报告,由各方签字确认。
五、验收标准工程联合验收应依据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进行,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结构安全、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六、责任与义务1. 建设单位应对工程质量负总责,确保工程按照设计要求和规范施工。
2. 设计单位应提供符合法规要求的设计方案,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3.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4.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建设单位负责解释。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竣工联合验收
竣工联合验收前言联合验收: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后,由工程建设单位申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时间、集中组织、一次验收”的验收模式。
验收事项:联合验收包括规划核实、消防、人防、水土保持、园林绿化、光纤到户通信配套、气象部门防雷、建设项目档案等专项验收(备案)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含白蚁防治备案)。
相关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要求:规划、国土、消防、人防、档案、市政公用等部门和单位实行限时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
联合验收适用范围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通常指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联合验收牵头部门大部分省区市确定住建主管部门是本级联合验收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联合验收协调工作,并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城建档案、竣工质量验收监督等验收事项。
联合验收主要事项(一)房屋建筑工程包含规划核实、消防、人防、水土保持、光纤到户通信配套、气象部门防雷、建设项目档案等专项验收(备案)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含白蚁防治备案),并与环保、安监、城管、城建档案、不动产登记等其他有需求的市区相关部门进行信息共享。
(环保设施验收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环保部门不参与联合验收)(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含规划核实、消防、人防、水土保持、园林绿化、建设项目档案等专项验收(备案)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含白蚁防治备案),并与环保、安监、城管、城建档案等其他有需求的市区相关部门进行信息共享。
(环保设施验收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环保部门不参与联合验收)联合验收应具备条件(一)建设工程已按规划许可文件要求完工,具备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条件。
(二)建设工程已按设计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内容建成,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特种设备完成使用登记。
市政工程项目质量验收制度
市政工程项目质量验收制度一、总则市政工程项目建设是城市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市民的生活、财产安全以及城市的形象。
为了确保市政工程项目的质量达到规定标准,保障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质量验收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市政工程项目的所有验收工作,包括市政道路、排水系统、污水处理厂等工程项目的验收。
三、验收程序1. 前期准备工作•验收前,项目部需向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提交申请验收的相关资料,包括项目建设规划、设计方案、施工方案、材料清单等。
•经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确定验收时间,通知相关人员参加验收工作。
2. 验收现场工作•验收小组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组织,成员包括相关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项目部代表。
•工程项目完成后,由施工单位整理好验收资料,包括竣工图纸、质量资料、验收报告等。
•验收小组按照规定程序,对工程项目进行逐项验收,检查工程质量、规范性、完好性等方面。
•验收小组成员应积极配合,认真履行验收职责,做到公正、公平、客观。
3. 验收成果评定•验收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对工程项目的验收结果进行评定,确定是否符合规定标准。
•如发现质量问题,验收小组要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施工单位尽快整改。
•验收小组应及时提交验收报告,包括验收成果评定、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等内容。
四、验收标准市政工程项目的验收标准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及地方标准,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设计及规划要求:工程项目的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并经过设计单位审核。
2. 质量要求: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材料质量必须符合相关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可靠。
3. 安全要求: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使用安全必须符合相关标准,确保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4. 环保要求:工程项目的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必须符合相关规定,确保城市的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五、验收结果处理1. 合格验收:工程项目全部符合验收标准,验收小组经评定合格,颁发验收证书。
2. 有缺陷验收:工程项目发现部分质量问题,验收小组提出整改意见,要求施工单位尽快整改,重新申请验收。
市政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制度
市政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工程质量验收管理,提高市政工程质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维护市政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加强市政工程质量验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政工程质量验收,是指建设单位依法办理工程竣工备案验收手续前,由市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建设部门)对市政工程进行验收,确认其合格,并出具验收文件的程序。
第三条市政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包括市政工程质量验收的组织、程序、内容、要求等方面的管理。
第四条市政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应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法治保障的原则。
第二章规定第五条市政工程质量验收应当全面、公正、便民、高效,保证验收结果真实可靠。
第六条市政工程质量验收依法属于市政建设部门的职责范围。
第七条市政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包括工程验收申请、资料审核、实地检查、技术评审、验收决定等环节。
第八条市政建设部门应当定期对市政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九条市政工程质量验收应当明确责任主体,相关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确保市政工程质量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规范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市政工程质量验收,并提交相应的资料。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施工责任,保证市政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第十二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编制施工图纸,保障市政工程质量验收。
第十三条市政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市政工程验收的具体内容及验收标准。
第十四条市政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验收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验收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专业知识。
第十五条市政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市政工程质量验收档案,做好验收记录的保存工作。
第十六条市政建设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市政工程质量验收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过程第十七条市政工程质量验收的过程中,应当加强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各方的沟通协调,确保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工程项目联合验收
工程项目联合验收是指工程建设单位申请,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自然资源、人防、市场监管、水务、档案、交通、城市管理、通信等主管部门精简优化并协同推进工程竣工验收相关行政事项,督促协调市政服务企业主动提供供水、排水、供电、燃气、热力、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规范、高效、便捷完成工程验收,推动工程项目及时投入使用的工作模式。
工程项目联合验收采取"一次申报、一窗受理、联合踏勘、集中验收"的模式。
申请人只需提交一套申报材料,综合窗口受理后,材料分发到各部门审批人员进行审核。
材料审核无误后,与企业协商约定时间进行现场验收。
由住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人防、规划设计、公共事业等相关部门各1名业务骨干组成联合验收组,对项目进行实际踏勘,依据技术资料和其他必要的材料,结合联合现场踏勘结果,当场提出验收意见。
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第4卷第2期2019年4月■政策与法规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建联发〔2019〕9号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长春新区管梅河口、公主岭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房屋建筑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的实施意见》已省政府常务议讨论通过,现发给你们,请彻落实。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吉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吉林省通信管理局吉林省气象局国网吉林电力有限公司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只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8〕6号)要求,在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的基础上,创新建设行业管理体制,全面推行房屋建筑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严建设工程”N工工制,合我省实,岀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
彻人民为的发展思,项目全程、、跑一次的理目,全程、上、一、、、管的思,进一改进建设工程工管方办业,,进发展。
工目。
全面理关、工实求,建一的建设工程工体建设工程工伍,打破部门垄断,避免重复测绘。
改进建设工程竣工管方实行、办理。
攵管理进一建设工程工管质量。
基。
一。
建设工程工关、量求耳“多一”的要求建设一构进行工项的前置并将其果与施工图进行核对,形成施工图与图一致的工图报告。
关建设工程工程一时间、一一次关于#发《关于推进'(建*+,政基/0施工34工56789实施;见》9通如性进场验收,统一岀具验收意见。
三是坚持规范管理。
加强对政府相关部门、综合测绘机构、市政公用单位验收工作质量的监督。
承接竣工测绘的机构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对其岀具的技术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依法履行专业监管职责。
(四)联合验收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土地、测绘、规划)、消、、、市场监督、城建、、部门依法建设工竣工联合验收。
工程联合验收制度模板
工程联合验收制度模板一、总则为保障工程品质,规范验收程序,确保工程按照相关要求完成和交付使用,特制定本验收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验收制度适用于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的联合验收,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等。
三、验收组成1. 验收组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等相关方共同组成。
2. 鉴定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能力,确保能够对工程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
3. 验收组应有专职人员负责验收过程的组织和协调,确保验收过程的顺利进行。
四、验收标准1. 验收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及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2. 验收标准应包括工程设计、施工质量、安全管理、环保要求等多个方面的要求。
3. 验收标准应确保工程的安全性、实用性和经济性。
五、验收程序1. 建设单位向相关方发出验收通知书,明确验收时间、地点及相关要求。
2. 相关方应提前准备相关资料和工具,以便对工程进行全面验收。
3. 验收组按照事先制定的验收计划,对工程进行实地查验和检查。
4. 验收组应对工程的各个环节进行逐项评审,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性。
5. 验收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验收报告,对工程合格或不合格进行评定。
六、验收结果1. 验收组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对工程进行合格或不合格的评定。
2. 如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相关方应及时进行整改,并重新进行验收。
3. 合格的工程应由建设单位进行交付使用手续,确保工程的正常运行。
七、验收后续1. 完成验收后,相关方应及时对验收结果进行归档和备份。
2. 相关方应及时开展工程的维护和管理工作,确保工程的延续性和可持续性。
3. 如发现工程运行中出现问题,应及时对其进行修复和整改。
八、附则1. 本验收制度由建设单位制定,并由相关方共同遵守和执行。
2. 如有需要对本验收制度进行修订和补充,应经相关方讨论和一致通过。
3. 本验收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工程联合验收制度的模板,具体执行过程中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和完善。
工程联合验收制度范本
工程联合验收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竣工验收(以下简称联合验收)工作。
第三条联合验收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协同推进、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联合验收由工程建设单位申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确保联合验收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验收范围与事项第五条联合验收事项包括:(一)规划条件核实(二)土地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约定事项履行情况核实(三)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四)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五)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核实验收及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六)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七)竣工验收质量监督第六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自检,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定。
第三章验收程序第七条工程建设单位向牵头部门提交联合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条牵头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验收。
第九条联合验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验收组成立: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成员包括规划、土地、消防、人防、绿化、档案、质量监督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
(二)验收准备:验收组提前了解工程情况,制定验收方案,明确验收时间、地点、内容、方式等。
(三)验收实施:验收组按照验收方案进行现场检查,查阅相关资料,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价。
(四)验收总结:验收组对验收情况进行总结,形成联合验收意见。
(五)验收结果公示:牵头部门将联合验收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六)验收备案:公示无异议的,牵头部门出具联合验收备案通知书。
第四章责任与纪律第十条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确保联合验收工作顺利进行。
工程联合验收制度范本
工程联合验收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项目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制定工程联合验收制度,规范工程项目的验收流程,提高工程验收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二条工程联合验收是指工程项目经验收机构、业主单位以及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对工程项目进行验收、评估和确认,确保工程项目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合同要求的过程。
第三条工程联合验收适用于各类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等工程项目的验收。
第四条工程联合验收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
第五条工程项目验收机构、业主单位以及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行使其工程联合验收的职责,确保验收工作的公正、公平和合法。
第六条工程项目验收机构、业主单位以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合作,保持沟通畅通,共同协商,推动工程项目的完成及验收工作的进行。
第七条工程项目验收机构、业主单位以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确保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工程项目验收机构、业主单位以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项目联合验收档案,记录工程项目的验收情况及相关信息,并依法保管。
第二章工程项目验收机构第九条工程项目验收机构是指具备相关资质和能力,负责对工程项目进行验收的机构。
第十条工程项目验收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关资质和能力,能够开展工程项目的验收工作;(二)具备独立、公正的态度,确保验收工作的公正、公平和合法;(三)具备完整的设备和技术手段,能够对工程项目进行全面的评估和确认;(四)具备专业的技术团队和人员,能够满足不同工程项目的验收需求。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验收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资质认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验收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验收工作流程,确保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验收机构应当加强团队建设,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确保验收工作的高效进行。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验收机构应当与业主单位及相关部门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加强沟通,共同推动工程项目的完成及验收工作的进行。
工程联合验收制度模板
工程联合验收制度模板一、总则1.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各项要求得到有效实施,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等各类建筑工程的联合验收活动。
1.3 本制度所称联合验收,是指将原来多个主体各自独立组织实施的专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转变为统一组织、集中时间验收的运作模式。
二、组织机构2.1 联合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国土部门、交通部门、城市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民防部门、水务部门、消防部门、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给水、排水、热力、燃气、电力等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参加。
2.2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委为牵头单位,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联合验收工作。
其他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相应专业的验收工作。
2.3 各主管部门或市政公用服务企业要设立分管联合验收工作的专门机构或指定分管联合验收工作的专职人员。
三、验收程序3.1 建设单位完成工程后,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
自检合格的,可以向牵头单位提出联合验收申请。
3.2 牵头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联合验收。
联合验收组由各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3.3 联合验收组应当按照验收标准和要求,对工程进行现场检查,查阅相关资料,对工程的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进行评估。
3.4 联合验收组应当召开联合验收会议,听取建设单位汇报,讨论验收报告,对工程进行评分,并提出整改意见。
3.5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联合验收组的整改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整改完成后,向牵头单位申请复查。
3.6 牵头单位组织复查,确认整改合格后,出具联合验收合格证书。
四、验收标准4.1 联合验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验收规范进行。
4.2 联合验收标准主要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环保、消防、民防、档案等方面。
工程联合验收制度范本模板
工程联合验收制度范本模板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联合验收制度。
第二条本联合验收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联合验收制度的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严谨、高效。
第四条本联合验收制度的目的是:通过科学的验收流程和方法,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达到预期目标。
二、组织机构第五条成立工程联合验收小组,负责工程项目的联合验收工作。
联合验收小组由公司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人员组成。
第六条联合验收小组设立组长一名,副组长一名,成员若干。
组长由公司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项目负责人、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人员担任。
第七条联合验收小组设立办公室,负责联合验收小组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项目管理部。
三、验收流程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完成后,施工单位向项目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第九条项目管理部门对施工单位的验收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向联合验收小组提交验收申请。
第十条联合验收小组办公室收到验收申请后,组织联合验收小组对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联合验收小组对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查验,查验内容包括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等方面。
第十二条联合验收小组根据查验情况,形成联合验收意见,对工程项目进行评分。
第十三条联合验收小组办公室将联合验收意见提交项目管理部门,项目管理部门根据联合验收意见,对施工单位进行奖惩。
第十四条项目管理部门将联合验收意见和奖惩情况报公司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公司领导的审批意见,对验收结果进行公示。
四、验收标准第十六条工程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公司内部规定。
第十七条工程安全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公司内部规定。
第十八条工程进度标准应符合项目计划和公司内部规定。
市政工程验收办法49(全文5篇)
市政工程验收办法49(全文5篇)第一篇:市政工程验收办法49市政工程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1、为了加强和规范工程验收管理,根据《城市道路与桥梁施工验收规范》,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是用于桥西区住建局参与、区财政性投资的市政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章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且各方就工程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二)施工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三)监理单位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四)设计单位已提交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七)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九)竣工资料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监站审查合格;(十)场地清理干净和路面外土方回填到位,竣工资料一式四份,一份原件,三份复印件;(十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第三章市政工程竣工验收程序1、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评定标准全面检查所承建工程的质量,自评工程质量等级、填报《竣工验收证书》,该工程项目经理、施工单位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对委托社会监理的项目,还需提交项目监理的总监理工程签署意见)后,提交给建设单位。
2、施工单位应在工程计划竣工验收日期20个工作日前将工程技术资料提交监理公司审核,监理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由总监理工程签署意见后,并把完整的监理资料一起报送建设单位。
3、监理单位应具备完整的监理资料,并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给建设单位。
4、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设计负责人和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名盖章,然后提交质量检查报告给建设单位。
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管理办法
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
收的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了规范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确
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市民利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验收范围
1. 版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等各类建筑。
2.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道路、桥梁、给排水、燃气等基础设施建设。
三、验收程序
1. 竣工前备案:承包商需在竣工前向相关部门备案,并提供必要资料。
2. 联合验收组成:相关部门组织版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的联合验收组,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
3. 现场检查:联合验收组对工程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核实工程质量
和安全情况。
4. 资料核对:对备案资料进行核对,确保资料完整准确。
5. 签署验收报告:若工程符合验收标准,联合验收组签署《竣工验
收报告》。
四、验收标准
1. 版房建筑工程应符合国家相关建筑规范和地方法规。
2.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
五、验收结果
1. 合格:工程符合验收标准,可以办理竣工手续。
2. 不合格:工程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需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
3. 强制停工:如发现重大质量问题,相关部门有权对工程进行强制停工,并责令整改。
六、附则
1.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调整,以最新规定为准。
2. 对违反管理办法的公司或个人,相关部门将依法处理。
以上为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管理办法,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确保工程质量和市民安全。
市政工程验收验收制度规定
市政工程验收旨在保障市政工程项目 的质量和安全,确保其能够正常投入 使用并满足市民的需求。
验收的重要性和意义
保障市民生命财产安全
维护城市形象和发展
通过市政工程验收,可以及时发现和 解决潜在的安全隐患,降低事故发生 的风险,保障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优质的市政工程项目能够展现城市的 良好形象,提升城市的品质和综合竞 争力,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提高市政工程质量
严格的验收制度能够促使施工单位在 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规范和标准 ,提高市政工程的质量水平。
验收的依据和标准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市政工程验收必须遵循国家相关 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等。
相关标准和规范
市政工程验收需参照国家和地方 的相关标准和规范,如《市政工 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市政 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 。
功能性测试
对工程进行功能性测试,检查各项功能是否正 常。
问题反馈与记录
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相关单位,并做好记录工作。
验收报告与归档
报告编制
验收委员会根据验收情况编制验收报告,明 确工程是否合格及存在的问题。
报告审批与发布
验收报告需经业主或主管部门审批后发布, 作为工程竣工交付的依据。
资料归档
监控和记录。
验收违规处理与法律责任
违规处理
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如伪造资料、隐瞒质量隐患等,应责令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理。
法律责任
对于在市政工程验收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应移送司法 机关处理。
CHAPTER 05
市政工程验收改进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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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设施规划设计条件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公用质监站重点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五、相关要求
(一)联验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验收。现场验收后,各联验部门应当当场签署验收意见(见附表3)。验收意见分为“验收合格”与“验收不合格”,验收不合格,须注明不合格事项及复验意见。
(6)调压站(箱、柜)设置符合规范要求;
(7)抽查不少于2个楼座,每个楼座不少于4户,验收燃气引入管、立管和室内燃气设施安装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有无改动和封闭;
(8) 市政公用设施规划设计条件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4.供热办公室验收内容及标准。
(1)换热站独立地上建设(地下、半地下须有规划环保部门书面同意意见),土建、水电配套完善,功能独立、满足运行使用要求;
各联验部门接到通知后,及时确定参加人员,并经金宏网反馈至公用质监站。联验部门验收人员应按照确定的联验时间、地点,准时到达现场参加联合验收。
四、验收主要内容
(一)“规划选址联办”、“市政公用设施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二)各行业管理部门对职责范围内市政公用工程的验收内容。
1.排水管理处验收内容及标准
(4)市政公用设施规划设计条件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3.燃气管理处验收内容及标准。
(1)有燃气工程的施工图纸、竣工图纸,施工图纸经市审图中心审核合格;
(2)竣工图纸与施工图纸相符,设计变更有规范的变更资料;
(3)设合格;
(5)燃气管道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文件符合规定,验收合格;
本制度所称联合验收,是指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经建设单位自愿申请,并经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联办窗口”统一受理后,涉及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中市政公用工程的部分,由市市政公用局参加市城乡建设委组织的联合验收。
二、参加单位及人员
成立市市政公用局联合验收工作组,联合验收工作由市公用质监站负责牵头组织。联验部门包括市市政公用局计划发展处、市容环卫处和市排水管理处、供水管理处(城市节水办公室)、供热办公室、燃气管理处、公用质监站。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能,承担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1)按照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图及许可意见施工;
(2)外观检查完好,检查井流槽、踏步、跌落管等施工及安装规范,检查井内无杂物;
(3)排水工程竣工资料齐全,质量合格,符合相关规范及规定要求;
(4)市政公用设施规划设计条件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2.供水管理处(城市节水办公室)验收内容及标准
(1)二次供水设施:A二次供水泵房施工、安装符合设计要求;B二次供水泵房施工、安装符合《城市二次供水验收规范》(DB3702/T033-2003)要求;C居民二次供水设备加装远传监控系统并满足要求;D居民二次供水泵房设置独立电表并满足要求。
xx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市政公用部分)
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制度(试行)
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市政公用部分)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提高竣工验收工作效率,依据《xx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部分)竣工验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联合验收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以下简称联合验收)工作。
(二)经验收需要整改复验的,联验部门应当当场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将需要整改的事项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复验时应当核查工程整改是否到位,不得再提出新的整改要求。
(三)联验部门接通知后,未按时选派人员参加联合验收,视为同意;联验部门无故不参加联合验收,给予系统内通报批评。
附件:1.联合验收工作组成员单位
2.联合验收主要内容
联验部门应安排专业素质较高的工作人员参加联合验收工作组,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书面授权,参加人员验收意见代表本部门意见。联合验收参加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并实行AB角工作制度,确保联合验收工作顺利进行。
三、工作流程
市市政公用局驻行政审批大厅接到市联办窗口联合验收申请后,通过金宏网通知公用质监站,由公用质监站经金宏网及时通知各联验部门。
3.市市政公用局联合验收意见
联合验收工作组成员单位
1.xx市公用事业工程质量监督站;
2.xx市市政公用局计划发展处;
3.xx市市政公用局市容环卫处;
4.xx市排水管理处;
5.xx市供水管理处;
6.xx市供热办公室;
7.xx市燃气管理处。
联合验收主要内容
联验部门
验收项目
验收内容及标准
xx市排水管理处
专用排水设施
竣工验收
1.按照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图及许可意见施工,符合设计及有关法规规定要求;
2.外观检查完好,检查井内无杂物,施工及安装符合《GB 50268-2008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及相关规范要求;
3.竣工资料齐全,符合《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2008)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要求;竣工图纸为带有检查井坐标、井顶及井底标高测量成果的实测竣工图;
(2)再生水利用工程设施:A再生水利用工程设施建设与设计方案一致;B再生水利用工程设施建设符合《城市再生水工程设施验收规范》(DB3702/T091—2006)要求;C使用集中再生水的居民小区,再生水二次加压泵房设置独立电表并满足要求。
(3)节水工程设施:A节水工程设施建设与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审查备案方案一致;B用水器具(水嘴、便器、淋浴器等)为节水型器具及配件;C年设计取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编制了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并通过评审;D符合再生水利用条件的建设项目,按规定建设了再生水利用工程设施并满足功能要求;E建设的雨水或海水利用设施符合设计要求。
(2)按照成市供热管理部门所批复的方案和审图机构所批准的施工图进行施工;
(3)监理、质检报告合格;
(4)散热设备、管道管件、温控阀、分户计量装置、锁闭阀、过滤器、热量表、排气阀等具有合格证;
(5)温控阀、热表安装正确,热表具备远传功能,设备检修空间合适,管道暗敷标示明确,保温、支架设施合格。
(6)市政公用设施规划设计条件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