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工程验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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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井巷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及验收制度

矿山井巷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及验收制度

矿山井巷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及验收制度为加强我公司井下井巷工程的施工、验收管理工作,规范施工验收程序,确保井巷工程质量,根据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巷道施工1、按每月巷道掘进计划进行施工。

2、严格按照巷道施工作业规程规定的规格尺寸和安全措施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确保巷道施工安全与质量。

3、矿技术科应及时给出巷道中腰线,施工人员严格按中腰线施工。

4、遇到破碎地段带,严格按相关巷道支护加固质量和安全要求进行支护。

(二)巷道验收1、井巷验收在每月26日进行;2、参加验收人员:公司、矿、项目部相关人员参加;3、巷道规格验收标准:⑴巷道中心偏差:偏移±100mm为合格,偏移±50mm为优良。

⑵巷道高度偏差:中心至任一帮距离-150-+200mm为合格,0-+200mm为优良。

⑶巷道高度偏差:①腰线至顶、底板距离-20-+100mm 为合格,0-+100mm为优良。

②无腰线则全高-50-+200mm为合格,0-+200mm为优良。

⑷坡度偏差:±0.1%为合格、±0.05%为优良。

⑸水沟:挂中线尺量巷道中线到水沟内沿距离,宽度、深度尺量检查。

允许偏差:中心位置-50-+100mm、宽度-30-+150mm、深度-30-+150mm。

4、支护巷道质量验收标准:⑴锚杆安装质量:①锚杆预应力标准:帮锚杆预应力不小于60N.m,顶部锚杆预应力不小于60N.m。

②验收方法:扳动、观察检查,或抽查施工记录。

③合格:安装牢固,托板基本密贴面壁,不松动。

④优良:安装牢固,托板基本密贴面壁,未接触部位楔紧。

⑵锚杆质量与抗拔力强度、锚杆锚固剂和钢筋锚网等材料由公司采购时确保质量,不验收。

⑶锚杆安装规格及允许偏差应符合下表规定:⑷顶网与顶网、帮网与帮网、顶网与帮网必须用锚杆托盘、钢带压茬,网与网搭接不得少于100 mm,网必须紧贴巷壁,严禁空顶或空帮。

5、每月的15日前,项目部对施工巷道进行自查验收合格,书面材料报告矿部后,矿部方可组织验收。

煤矿各项工程验收管理制度

煤矿各项工程验收管理制度

煤矿各项工程验收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旨在规范煤矿各项工程的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2. 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工程项目的验收工作。

3. 工程验收应坚持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确保验收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二、组织机构1. 成立工程验收小组,由矿长担任组长,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监督部门负责人等组成成员。

2. 工程验收小组负责制定验收计划,组织实施验收工作,并对验收结果负责。

三、验收程序1.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向工程验收小组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和相关资料。

2. 工程验收小组审核资料完整性,确认无误后,组织预验收。

3. 预验收合格后,工程验收小组将组织正式验收,包括现场检查、测试和评估等。

4. 正式验收合格后,工程验收小组出具验收报告,并由矿长签字确认。

四、验收标准1. 工程验收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2. 工程质量应达到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标准。

3. 安全设施应齐全有效,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

4. 环保指标应满足国家环保法规的规定。

五、验收内容1. 工程质量:包括工程质量控制记录、工程质量检验报告等。

2. 安全生产:包括安全生产管理记录、事故隐患排查记录等。

3. 环境保护: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污染物排放情况等。

4. 工程技术资料:包括设计图纸、施工日志、变更记录等。

六、不合格处理1. 若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不合格项,工程验收小组应通知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2. 整改完成后,施工单位应重新提交整改报告,工程验收小组进行复验。

3. 若复验仍不合格,工程验收小组有权拒绝验收,并要求施工单位继续整改直至合格。

七、验收记录和报告1. 工程验收小组应详细记录验收过程和结果,形成书面验收记录。

2. 验收报告应包括工程项目名称、验收时间、验收内容、验收结论等。

3. 验收报告一经确认,将成为工程结算和档案管理的重要依据。

矿井工程质量验收制度(3篇)

矿井工程质量验收制度(3篇)

矿井工程质量验收制度为了加大矿井的安全管理,何证矿井的安全生产;必须加强井下个施工地点工程质量的检查验收力度。

一、成立工程质量验收小组组长:副组长:二、工程质量验收小组于每月的____日、____日、____日三天分别对井下各施工地点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工作。

三、工程质量验收小组人员按照矿有关规定要求及井下现场实际情况详细制定出验收标准,并按照标准严格执行。

四、工程质量验收人员到现场验收时,应按照验收标准选点计量,做好记录。

五、对所选用的点数应逐个进行丈量、测试工作(如:掘进工作面的锚杆间、排距是否符合《作业规程》规定要求,锚杆固定是否牢固;架棚掘进工作面的棚间距是否符合《作业规程》规定要求,采煤工作面的支护是否符合规程要求,测试压力是否达到规定要求,二次注液是否合格。

六、检查定向施工巷道是否按中、腰线施工,误差是否符合允许误差规定范围,开拓巷道留有伞檐的应按标准验收。

七、主要运输大巷排水沟规格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达到规定误差系数范围内计算标准。

八、回采工作面支柱是否打成直线,密集点柱、端头支护____米超前支护等是否符合《规程》规定要求。

达不到要求的按验收标准扣除。

九、所有验收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工作,卡好验收标准,不准有舞弊行为。

十、验收工程质量结果要与经济挂钩,实行奖优罚劣。

十一、所有工程质量验收人员应严格按本制度执行,确保井下工程质量达到规定要求。

矿井工程质量验收制度(2)是指为了保证矿井工程质量,规范矿井工程建设过程中质量管理工作而建立的一套制度。

该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定义验收标准:明确矿井工程的质量验收标准,包括技术指标、安全要求、环境保护要求等方面的要求。

根据不同的矿井工程类型,制定相应的验收标准。

2. 审查设计文件:对矿井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确保设计方案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3. 验证施工过程:对矿井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施工符合设计要求,并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中的质量问题。

关于井下工程质量验收的规定

关于井下工程质量验收的规定

A我关于井下工程质量验收的规定
为加快我矿井巷工程建设,确保井下工程施工质量和验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如下规定:
1、井下阶段性验收由各队部自检后通知调度室,然后调度室负责通知监理及跟班矿长共同验收。

2、井下锚索验收必须在锚索未锁紧之前通知监理及跟班矿长,双方共同在现场逐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在跟值班表中填写好验收记录以待备查,验收合格的锚索不在二次做锚固力试验。

3、验收人员必须严把质量关,严格按照《井巷工程质量标准及验收规定》、《煤矿安全规程》、《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该巷《作业规程》和图纸设计要求进行验收。

4、如验收过程中监理与矿方人员发生争议,矿方人员应采纳监理的意见。

5、各施工队组必须严格按照报验程序进行报验,否则每发现一次严格按照《煤矿安全处罚条例》中的《验收管理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罚,并在规定时间内按照以上标准整改完毕。

6、验收人员在接到通知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施工现场,不得延误。

7、因客观原因出现的隐蔽工程,当班验收人员在填写验收记录时要特别注明工程为隐蔽工,做好工程量验收原始记录,否则施工工程量不予认可。

以上事项未尽事宜严格按照《煤矿安全处罚条例》中的《验收管理制度》执行,本规定自签发之日起实施。

山西垚志达煤业有限公司新井筹建处
生产技术科
2015年5月2日。

井巷工程验收管理制度

井巷工程验收管理制度

井巷工程验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井巷工程验收管理,提高井巷工程建设质量,保障地下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地下井巷工程项目的验收管理。

第三条井巷工程的验收,是指在工程竣工后对工程质量、设计方案、安全措施等方面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要求。

第四条井巷工程验收结果将直接影响工程的质量、安全,对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地方政府应建立健全井巷工程验收管理机构,明确负有井巷工程验收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职责。

负责制定井巷工程验收规范标准和技术指导文件,并对井巷工程验收进行监督。

第六条地方政府机构应组建井巷工程验收组织,负责井巷工程验收的具体工作,包括组织验收人员、流程管理、验收报告审核等。

第七条工程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组织井巷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工作,确保工程质量。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制定井巷工程设计方案,确保设计质量合格,符合相关要求。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实施井巷工程建设,负责工程质量、安全,并配合验收工作。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监督井巷工程建设过程,确保工程质量达标。

第三章井巷工程验收程序第十一条井巷工程验收应分为初验收和终验收两个阶段。

第十二条初验收是指井巷工程建设竣工后,验收小组对工程的质量、设计方案、安全措施等进行初步检查和评估。

第十三条经初验收合格后,进行终验收。

终验收是指验收小组对工程的工艺、设备、质量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

第十四条井巷工程验收小组应由地方政府机构组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人员组成,包括负责人、专家、技术人员等。

第十五条井巷工程验收小组应根据相关规范和标准,按照程序进行验收工作,制定验收计划和方案,层层审核。

第十六条井巷工程施工单位应全程配合验收小组的工作,如实提供工程相关资料、文件。

第四章井巷工程验收标准第十七条井巷工程验收应符合《井巷工程验收标准》。

第十八条井巷工程验收标准包括工程质量、设计方案、安全措施等方面的要求。

井巷工程验收管理制度

井巷工程验收管理制度

井巷工程验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井巷工程的验收管理工作,确保井巷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提高井巷工程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井巷工程的验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井巷工程验收是指对井巷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安全和环境等方面进行检查、检验和评价的过程。

第四条井巷工程验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合格,同时要注重安全和环境保护。

第五条井巷工程验收应当由专门的验收机构负责,验收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实力。

第二章验收准备第六条井巷工程建设单位在开展验收工作前,应当组织编制井巷工程验收报告,并提出相关材料和文件。

第七条井巷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提供相关资料和文件,向地方主管部门申请井巷工程的验收。

第八条地方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接受井巷工程建设单位的申请,并安排专人负责。

第九条验收机构应当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准备工作,包括查阅相关资料、走访工地、了解施工进度等。

第十条验收机构应当根据井巷工程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和文件,制定验收方案,并向井巷工程建设单位提交,经过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章验收程序第十一条井巷工程验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受理申请:地方主管部门应当对井巷工程建设单位的申请进行受理,并进行初步审查。

(二)成立验收组:地方主管部门根据井巷工程的特点和规模,成立相应的验收组,并指定组长。

(三)验收方案:验收组按照井巷工程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和文件,制定验收方案,并提交给井巷工程建设单位。

(四)现场勘察:验收组应当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勘察,查阅相关资料,了解施工进度等。

(五)技术评估:验收组根据现场勘察和相关资料,对井巷工程的技术指标和质量进行评估。

(六)试运行:井巷工程建设单位按照验收方案的要求,进行试运行,并提供相应的运行记录和数据。

(七)综合评价:验收组根据现场勘察、技术评估和试运行情况,对井巷工程进行综合评价。

(八)出具验收报告:验收组应当根据综合评价的结果,出具验收报告,并提交给地方主管部门和井巷工程建设单位。

煤矿井下零星工程验收制度

煤矿井下零星工程验收制度

煤矿井下零星工程验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井下零星工程的验收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煤矿生产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煤矿井下零星工程的验收工作,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煤矿井下零星工程验收,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验收结果准确、公正、可信。

第二章验收程序第四条煤矿井下零星工程验收由工程建设单位和验收单位共同参与,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工程建设单位完成工程施工后,向验收单位提交验收申请。

(二)验收单位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工程进行验收。

(三)验收单位出具验收报告,提出验收结论。

(四)工程建设单位按照验收结论进行整改。

(五)验收单位进行复验,确认整改情况。

(六)验收单位出具最终验收报告。

(七)验收单位签发验收合格证书。

第五条验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验收档案,记录验收过程中的各项资料和数据,确保验收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六条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前应当对工程进行自查整改,确保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

第七条验收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不得因故意拖延或推迟验收时间。

第三章验收内容第八条煤矿井下零星工程验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工程设计文件的合规性和完整性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二)工程施工质量是否符合工程所需的技术要求。

(三)工程安全设施是否完备和有效。

(四)相关报批手续是否齐全和合法。

(五)工程环境保护措施是否有效,是否符合环保要求。

第九条验收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验收标准进行验收,不得偏袒、包庇或以任何方式影响验收结果的正当性。

第四章验收标准第十条煤矿井下零星工程验收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并结合煤矿生产实际,制定相应的地方标准。

第十一条验收标准应当明确工程验收的要求和标准,包括验收项目、验收依据、验收方法等内容。

第十二条验收标准应当根据工程性质和规模确定,具体验收标准由验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章验收责任第十三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验收标准进行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井下生产工程验收管理制度

井下生产工程验收管理制度

井下生产工程验收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井下生产工程验收管理,保障井下生产工程质量,提高井下生产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水平,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工程验收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井下生产工程的验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钻井、固井、完井、修井等工程。

三、工程验收主体1. 业主单位:对井下生产工程进行验收的单位,依法负有工程验收的责任。

2. 施工单位:按照设计方案和相关标准要求进行井下生产工程施工。

3. 监理单位:依法承担井下生产工程监理工作。

四、工程验收程序1. 提交验收申请:施工单位完成井下生产工程施工后,需向业主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申请验收工程。

2. 验收资料准备:施工单位需将井下生产工程的相关资料准备齐全,包括设计方案、施工记录、材料合格证明等。

3. 验收人员组织:业主单位组织验收人员,包括工程施工管理人员、监理单位代表等,对井下生产工程进行验收。

4. 现场验收:验收人员到达现场对井下生产工程进行验收,检查工程质量、安全措施等。

5. 验收结果确认:验收人员对井下生产工程的验收结果进行确认,形成验收报告,依法办理验收手续。

六、工程验收要求1. 设计方案要求:井下生产工程应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动设计方案。

2. 施工质量要求:井下生产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工程质量。

3. 安全管理要求:施工单位应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不得发生安全事故。

4. 环境保护要求:施工单位应注重环境保护,保护井下生产工程周边的环境,不得污染环境。

七、工程验收记录与归档1. 工程验收记录:验收人员应对井下生产工程的验收结果进行记录,包括验收时间、验收人员、验收情况等。

2. 工程验收归档:验收人员应将井下生产工程的验收记录进行归档保存,便于查阅和管理。

八、工程验收的后续管理1. 工程验收完成后,业主单位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确保井下生产工程的合格验收。

2. 验收合格的井下生产工程可投入使用,但业主单位仍需对工程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工程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井下采掘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井下采掘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井下采掘工程质量验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井下采掘工程的质量验收工作,确保工程质量,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井下采掘工程的质量验收管理,包括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全过程。

第三条质量验收是指在井下采掘工程竣工前,对工程所用材料、施工工艺和施工质量进行检验、检测和评价的过程。

第四条质量验收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并秉承“安全第一、质量至上”的原则。

第五条质量验收应根据采矿企业的具体情况和工程特点设计相应的验收方案,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验收组进行验收。

第六条质量验收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记录,并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第七条本制度未涉及的事项,可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

第二章井下采掘工程质量验收组成第八条井下采掘工程的质量验收组由技术人员和相关部门代表组成,技术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资质和工作经验。

第九条质量验收组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人数,并应有正式主持人员和书记员。

第十条井下采掘工程的质量验收组应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验收工作,并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如发现验收过程中出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并进行处理,确保工程质量。

第三章井下采掘工程质量验收内容第十二条井下采掘工程的质量验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工程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二)工程所用材料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验收规定;(三)工程施工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和要求;(四)工程安全措施是否到位和有效;(五)工程竣工时的验收记录和报告等。

第十三条质量验收应从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全过程进行,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四条对于井下采掘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重要节点和关键部位,应进行特别关注和检验,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五条质量验收过程中如发现重大质量问题,验收组有权要求停止工程,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四章井下采掘工程质量验收流程第十六条井下采掘工程的质量验收流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步骤:(一)验收方案的编制:验收组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验收方案,确定验收范围和内容。

采掘工作面验收管理办法

采掘工作面验收管理办法

采掘工作面验收管理办法采掘工作面验收管理办法一、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完善采掘工程及其它单项工程质量的系统化管理与控制,规范生产技术管理,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井下采掘工作面回采、巷道掘进、铺轨、巷修、喷浆、拉底、开帮等工程均属于井下工程验收范畴。

2、井下工程申请竣工验收前,施工区队负责人或技术主管必须组织工程自验,该工程必须符合设计、作业规程及施工联系单的相关要求,自验合格后向生产技术科递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单》申请验收。

3、生产技术科接收《采掘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单》后,组织地测科、质量标准化办公室、企管科、施工区队及其他相关单位对申请工程进行验收。

4、验收标准按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作业规程》以及《工程施工联系单》的具体要求执行。

5、工程验收不达标的,该工程施工所需设备、材料不得撤除,待工程整改完毕,验收合格后方可回撤。

6、针对工程验收中存在的问题,施工单位必须限期整改,整改完毕后申请复验。

7、生产技术科负责工程验收的组织,并对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8、施工区队对工程的施工、整改工作负责,并主动向生产技术科提出验收申请。

9、验收合格后,相关验收人员必须在验收单上签字。

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结算工程款。

二、采掘工程月度验收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规范井下采掘工程的验收管理工作,切实抓好工程质量管理,按照“所有工作量必须经过验收把关”及“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制定井下工程月度验收管理制度如下。

(一)采掘工程验收内容井下采掘工作面回采、巷道掘进、铺轨、巷修、喷浆、拉底、开帮等采掘工程均属于井下采掘工程验收范畴。

(二)验收组织机构采掘工程验收由生产技术科牵头,地测科、质量标准化办公室、企管科、施工区队共同参与,根据科室职能划分共同对工作面进行统一验收。

(三)职责划分生产技术科负责验收的组织安排工作,并对验收工程,能否满足设计、规范要求、工程量、工程质量等进行验收和监督。

井下工程验收管理制度

井下工程验收管理制度

新疆大明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井下工程验收管理制度(试行稿)二00七年九月一、总则第一条为明确井下工程验收的职责与范围,规范集团公司所属矿山井下工程的验收工作,加强井下各项施工工程的验收管理工作力度,依据《冶金矿山井巷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井下开拓、采准、回采、探矿等工程均以技术部门地测组验收实据资料为准,作为统计上报数据.本制度主要针对上述工程的验收,生产性辅助工程根据主体工程所属性质由工程主管部门分类管理,其验收详见《辅助工程施工标准及验收管理制度》。

井巷工程每月进行一次总验收,验收数字要准确无误,不估算、虚报、瞒报。

第三条技术部验收小组是集团公司井巷工程验收管理与质量监督的职能部门,对各项井巷工程施工进度、施工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工作必须以计划、设计、施工通知、施工合同和相关技术标准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平的原则,督促施工单位执行公司生产和技术政策,实现工程作业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安全文明生产。

第四条井下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验收1、“三无"﹙无设计、无计划和无施工通知单﹚工程;2、已正式通知停止施工而继续施工的工程;3、可修但尚未返修合格的工程(修理量不计进尺,不顶计划,但在当月计划考核中可计量);4、未经地、测技术人员测设标定而施工的工程;5、井巷工程施工中超出验收标准的工程量﹙但必须实测上图﹚;6、采矿中回采设计界线以外的矿石和废石(采下的废石在损失贫化管理中进行处罚)。

第五条验收中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可确定为可修品、次品或废品.可修品、次品和废品的处理办法:1、不符合设计和验收标准要求,但经修整后能达到设计要求的为可修品;可修品必须经修整合格后方可验收。

2、不符合设计、验收标准或施工通知要求,已无法或不方便修整,但不影响正常使用的为次品;次品可按其实际施工数量和规格进行验收(或折算为标准工程进行验收,但必须实测上图)。

3、凡属不符合设计和验收标准要求,即使修理后也没有利用价值的为废品。

井下工程验收制度

井下工程验收制度

井下工程验收制度一、前言为了保障井下工程施工质量,确保工程安全和可靠,落实相关工程标准和规范,现制定井下工程验收制度,规范井下工程验收的相关流程和责任,以保证井下工程施工质量和工程最终验收合格。

二、适用范围井下工程验收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井下工程的施工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深基坑、地铁隧道、铁路隧道、水利水电工程等各类井下工程。

三、井下工程验收流程1. 形成验收资料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完工前形成井下工程验收资料,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单位自检资料、监理单位监理报告、相关检测报告、设计单位设计文件等。

2. 申请井下工程验收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向监理单位提出井下工程验收申请,同时提交完备的验收资料。

3. 验收准备工作监理单位收到施工单位的验收申请后,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查看验收资料、实地勘察、准备验收工具等。

4. 井下工程验收验收过程中,监理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对井下工程的质量、工艺、安全等方面进行检查,存在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5. 整改复验如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井下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并向监理单位提交整改资料。

监理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对整改工作进行复验。

6. 验收合格经过整改复验后,监理单位对井下工程进行最终验收,验收合格后,向施工单位颁发井下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四、井下工程验收责任1. 施工单位责任(1)保证井下工程施工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2)按时提交井下工程验收申请,并配合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工作;(3)接收监理单位提出的整改意见,按时进行整改工作。

2. 监理单位责任(1)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井下工程验收,并提出合理的整改意见;(2)组织验收工作,确保验收工作的公正和客观性;(3)对井下工程整改工作进行复验,确保整改工作的有效性。

3. 设计单位责任设计单位应保证井下工程设计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并提供必要的设计文件及技术支持。

五、井下工程验收标准井下工程验收标准应按照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执行,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井下工程的质量、安全、环境和相关技术要求等方面。

井巷工程质量管理及验收制度

井巷工程质量管理及验收制度

井巷工程质量管理及验收制度
为努力提高我矿井巷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及安全质量管理水平,确保我矿安全生产工作顺利进行,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矿长对井巷的工程质量负全部责任;总工负责对井巷的设计、施工及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重大技术问题负责。

二、总工组织生产技术部编制井巷工程质量管理计划。

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编制行之有效的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由监理部门部负责人对井巷工程质量进行现场监督。

三、井下作业人员必须服从质量检查员的管理,严格按照生产技术部编制的规程、措施及图纸进行施工,对施工的井巷工程质量负责到底。

四、掘进巷道内必须做到:1躲避硐室的长度、宽度、高度和超前支护的数量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2保持行人、通风、运输畅通;3要求无瓦斯积聚及煤尘积存:;4充分保证掘进工程中的安全作业。

五、各采掘队必须严格按照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的要求进行施工,当班质量验收员必须严格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掘进工作面毛断
面质量、炮眼布置、临时支护的质量、巷道支护质量必须达到作业规程的要求。

六、生产技术科负责对井巷工程进行技术指导和工程质量验收,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规定的要求进行检查,对不合格的工程必须要求返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本制度制定之日起必须严格执行。

煤矿井巷工程验收管理制度

煤矿井巷工程验收管理制度

煤矿井巷工程验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井巷工程验收管理,确保煤矿井巷工程建设质量,保障工人生命安全,制定煤矿井巷工程验收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煤矿井巷工程的验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煤矿井巷工程验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煤矿井巷工程验收应当秉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对于合格的井巷工程给予验收合格,对于不合格的井巷工程予以整改或者拒绝验收。

第二章井巷工程验收单位第五条煤矿井巷工程的验收由煤矿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设立专门的验收部门或者验收小组。

第六条煤矿井巷工程的验收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煤矿井巷工程验收相关的技术经验和资格;(二)具有煤矿井巷工程验收相关的仪器设备;(三)具备煤矿井巷工程验收相关的资料和文件。

第七条煤矿井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配合验收单位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八条煤矿井巷工程的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配合验收单位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三章井巷工程验收范围第九条煤矿井巷工程的验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井巷工程的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二)井巷工程的施工材料和设备;(三)井巷工程的施工工艺和施工质量;(四)井巷工程的安全生产标准和环境保护措施。

第十条煤矿井巷工程的验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验收内容和验收标准,并制定具体的验收办法和程序。

第四章井巷工程验收程序第十一条煤矿井巷工程验收程序包括以下步骤:(一)提出验收申请;(二)组织验收小组;(三)进行实地验收;(四)出具验收报告;(五)确定验收结果。

第十二条煤矿井巷工程的验收申请应提交验收单位,包括井巷工程的相关资料和文件。

第十三条煤矿井巷工程的验收小组由验收单位组织成立,包括煤矿井巷工程验收相关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煤矿井巷工程的实地验收应当在井巷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小组应当认真核查井巷工程的各项内容。

第十五条煤矿井巷工程的验收报告应当真实反映井巷工程的验收情况,包括验收结果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非煤矿山井下工程验收制度

非煤矿山井下工程验收制度

非煤矿山井下工程验收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非煤矿山井下工程的验收工作,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本验收制度制定。

二、适用范围本验收制度适用于非煤矿山井下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以及监理单位的验收工作。

三、验收内容1. 工程图纸的审查(1)检查工程图纸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2)检查工程图纸中的设计参数是否合理、准确;(3)检查工程图纸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

2. 施工单位资质的核查(1)核查施工单位的资质是否合法、有效;(2)核查施工单位的施工人员是否具有合格的培训和资质;3. 施工过程的监督(1)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实施方案和施工计划是否合理;(2)检查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测数据是否合格;(3)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措施是否得力。

4. 工程竣工验收(1)检查工程是否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要求完成;(2)检查工程的安全及环保措施是否得力;(3)检查工程的质量验收报告是否合格。

四、验收程序1. 工程设计验收(1)由设计单位提交工程设计文件,经验收人员分析、核查;(2)针对设计文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重新提交;(3)达到设计验收标准后,出具设计验收报告。

2. 施工过程验收(1)由施工单位提交施工过程的质量检测报告、安全生产记录、施工计划等资料;(2)验收人员对施工过程进行现场检查、记录缺陷;(3)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直至合格。

3. 工程竣工验收(1)由施工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包括验收报告、实际施工图纸等;(2)验收人员对工程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工程质量、安全;(3)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五、验收标准1. 设计标准(1)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2)符合矿山规划设计要求。

2. 施工标准(1)符合设计要求;(2)符合施工规范和标准。

3. 安全标准(1)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2)确保工程建设后的安全使用。

六、验收结果处理1. 合格验收(1)出具验收报告,允许工程投入使用;(2)签订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煤矿工程验收管理制度

煤矿工程验收管理制度

煤矿工程验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工程验收工作,保障煤矿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提高煤矿生产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煤矿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验收工作,包括煤矿勘查、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煤矿工程验收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煤矿工程建设达到合格、安全、可靠的要求。

第四条煤矿工程验收管理制度的主要任务是确保煤矿工程各个阶段的验收工作合格、有效、持续进行,并为煤矿生产提供保障。

第二章煤矿工程验收管理机构和责任第五条煤矿工程验收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专门的验收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各个环节的验收工作,并及时统计、分析和报告验收情况。

第六条煤矿工程验收管理部门应当有专业技术人员和验收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负责对煤矿工程进行专业性、全面性的验收评定。

第七条煤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配备专门的验收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煤矿工程验收工作,并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八条煤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门的技术人员和工程验收人员,负责实施工程验收,并按照验收标准和规范进行验收工作。

第九条煤矿工程设计单位应当配备专业设计师和验收工程师,对煤矿工程的设计方案、施工图纸进行验收,并确保设计方案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第十条煤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监理工程师和验收人员,负责监督验收工作,确保煤矿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第三章煤矿工程验收程序第十一条煤矿工程验收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验收规定》的要求进行,包括前期准备、实施验收、编制报告等环节。

第十二条前期准备阶段,煤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设备、人员和场地等条件,为验收工作做好准备。

第十三条实施验收阶段,煤矿工程验收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对工程实施验收,包括现场勘查、检测、试验等工作。

第十四条编制报告阶段,煤矿工程验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相关单位和部门提交验收结果,确保验收工作的公正和透明。

矿山井下工程验收制度

矿山井下工程验收制度

矿山井下工程验收制度一、总则为确保矿山井下工程的施工质量,保障矿工安全,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制定本验收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验收制度适用于矿山井下工程的建设、改造和扩建工程。

三、验收主体1. 验收主体包括矿山管理部门、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方。

2. 矿山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矿山井下工程的验收工作。

3. 设计单位负责提供设计文件和技术支持。

4. 施工单位负责按照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进行施工。

5. 监理单位负责监督施工单位的施工工作,并对工程进行验收。

四、验收标准1. 矿山井下工程验收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设计要求。

2. 验收标准应包括工程质量、安全性、环保等指标。

3. 验收标准应明确验收范围、验收方法和验收依据。

五、验收流程1. 前期准备(1)组织建立验收组织机构,并确定验收人员名单。

(2)准备相关验收文件和资料,包括设计文件、合同文件、施工记录等。

2. 现场验收(1)对矿山井下工程进行实地检查,验证设计文件与实际施工情况的符合度。

(2)对工程质量、结构安全性、设备完好性等方面进行检查。

(3)对工程环境、安全设施、防灾预案等进行审查。

3. 结果评定根据现场验收情况,验收人员对矿山井下工程进行评定,包括通过、合格、不合格等等。

4. 整改复验对于不合格的部分,需要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重新进行验收。

5. 验收报告验收组应编制矿山井下工程验收报告,记录验收过程和结果,并向相关方提供。

六、验收责任1. 矿山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矿山井下工程的验收工作,并对验收结果负责。

2. 设计单位应提供符合要求的设计文件,确保工程符合设计要求。

3. 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4. 监理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的施工工作,确保工程符合验收标准。

七、附则本验收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对于已建成的矿山井下工程,应及时进行验收,并对不符合验收标准的进行整改。

对于已验收的工程,遇到质量问题应及时处理。

井下工程月度验收制度

井下工程月度验收制度

井下工程月度验收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井下工程的安全和质量,落实施工单位的责任,加强监督和管理,特制定本月度验收制度。

二、验收范围本月度验收制度适用于所有井下工程,包括煤矿、煤层气、地下隧道等井下工程项目。

三、验收标准1、安全标准:井下工程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法规和标准,确保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设备的安全运行。

2、质量标准:井下工程应符合相关设计规范和施工要求,保证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3、进度标准:井下工程应按照工期计划和进度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按时完成。

4、成本标准:井下工程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成本进行施工,确保工程预算不超支。

四、验收流程1、制定月度验收计划:施工单位应在每月初制定月度验收计划,明确验收内容、验收标准和验收时间。

2、组织实施验收:施工单位应按照计划组织实施井下工程的月度验收,包括安全验收、质量验收、进度验收和成本验收。

3、书面汇报:施工单位应在验收结束后,书面向监理单位和业主单位提交验收报告,说明验收结果和存在的问题。

4、整改措施:如果验收发现存在安全隐患、质量问题、进度延误或成本超支等情况,施工单位应立即整改,并在下月验收中重新验收。

五、验收内容1、安全验收:包括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员工安全教育、安全生产记录等内容。

2、质量验收:包括施工技术符合要求、工程材料符合要求、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等内容。

3、进度验收:包括施工进度符合工期计划、项目节点完成情况等内容。

4、成本验收:包括工程成本预算达标、工程投资有合法合规、经费使用合理等内容。

六、验收考核1、监理单位应对井下工程的月度验收结果进行考核,并作出评价。

2、业主单位应对井下工程的月度验收结果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和建议。

3、对于验收合格的井下工程,监理单位和业主单位应予以肯定和表扬。

4、对于验收不合格的井下工程,监理单位和业主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并要求重新进行验收。

七、责任追究1、对于出现重大安全事故、质量问题或进度延误的井下工程,施工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并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追责。

验收制度及验收标准_2

验收制度及验收标准_2

验收制度及验收标准为进一步抓好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打造卓越团队,促进我队质量管理水平快速提升,实现由制约性向自觉性管理的转变,制定以下管理验收制度及工程质量施工验收标准:一、验收制度(一)劳动纪律:1.验收员必须参加班前会。

验收员严格执行班前、班后汇报情况,保证队领导值班对现场全面情况的及时了解。

否则一次罚款50元。

2.验收员在岗期间,不得随便不下井,擅自离开岗位。

有事向队领导请示,允许后方可脱岗。

否则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3. 验收员验收完必须及时用现场电话向工区值班领导汇报现场情况,以便安排下班工作,如发现一次汇报与现场不符或不汇报的,一次罚50元。

4.验收员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合理。

对验收项目必须全面从严从细考核,并及时填写、公开,不得出现漏检瞒报,避轻就重,含糊不清等现象。

否则每违反一次罚款100元。

5.验收员要认真督促每个班组当班期间区队安排重点工作的落实。

凡现场问题令其整改,而不迅速落实的,必须向工区汇报。

情节严重的,影响整体工作进行的,发现一次罚验收员100元。

(二)生产任务:1.矿下达我队每月的任务,由区队分解到各自生产班组。

当班进度,班后由验收员及时向对值班领导汇报准确,便于全体工作的考核。

验收员如徇私情,向队值班人员瞒报隐报工作量的,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并对该生产班责任人罚款200元处理。

2.凡当班任务没完成的,质量搞不好的班组,按照区队管理制度对其工作量进行扣除。

(如现场施工突出变化,验收员及时向队领导汇报、请示,同时观察现场,方可更改现场工作。

)(三)质量验收标准:1.验收员在岗验收过程中,如马虎、凑乎、不严、不细,造成工作质量不合格的、当事人没发现的、不及时整改的、被矿领导和队领导检查出问题的,视情节严重,对验收员进行100-200元的处罚。

2.造成极坏影响的,或严重翻工的,扣除验收员在岗期间的工作量,并加罚200元。

3.验收员必须坚持按时井下交接班,否则每次罚款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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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大明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井下工程验收管理制度(试行稿)二00七年九月一、总则第一条为明确井下工程验收的职责与范围,规范集团公司所属矿山井下工程的验收工作,加强井下各项施工工程的验收管理工作力度,依据《冶金矿山井巷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井下开拓、采准、回采、探矿等工程均以技术部门地测组验收实据资料为准,作为统计上报数据。

本制度主要针对上述工程的验收,生产性辅助工程根据主体工程所属性质由工程主管部门分类管理,其验收详见《辅助工程施工标准及验收管理制度》。

井巷工程每月进行一次总验收,验收数字要准确无误,不估算、虚报、瞒报。

第三条技术部验收小组是集团公司井巷工程验收管理与质量监督的职能部门,对各项井巷工程施工进度、施工质量进行验收。

验收工作必须以计划、设计、施工通知、施工合同和相关技术标准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平的原则,督促施工单位执行公司生产和技术政策,实现工程作业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安全文明生产。

第四条井下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验收1、“三无”﹙无设计、无计划和无施工通知单﹚工程;2、已正式通知停止施工而继续施工的工程;3、可修但尚未返修合格的工程(修理量不计进尺,不顶计划,但在当月计划考核中可计量);4、未经地、测技术人员测设标定而施工的工程;5、井巷工程施工中超出验收标准的工程量﹙但必须实测上图﹚;6、采矿中回采设计界线以外的矿石和废石(采下的废石在损失贫化管理中进行处罚)。

第五条验收中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可确定为可修品、次品或废品。

可修品、次品和废品的处理办法:1、不符合设计和验收标准要求,但经修整后能达到设计要求的为可修品;可修品必须经修整合格后方可验收。

2、不符合设计、验收标准或施工通知要求,已无法或不方便修整,但不影响正常使用的为次品;次品可按其实际施工数量和规格进行验收(或折算为标准工程进行验收,但必须实测上图)。

3、凡属不符合设计和验收标准要求,即使修理后也没有利用价值的为废品。

废品一律不予验收、不计量。

二、工作职责与范围第六条工作职责及范围1、总经理负责验收管理的全面工作,并对验收工作进行全面的监督。

生产副总负责具体的验收管理和监督工作,对双方在验收中出现的异议负责裁决。

2、技术部具体负责井下工程的验收工作,做好验收中的原始记录,并负责井下开拓、采准、回采、探矿等相关工程验收报表的填报和汇总。

测量人员参加井下所有生产工程的验收,并要做好验收过程中的原始记录,同时负责分管区段内工程质量的审核工作,负责工程验收报表的填报和汇总工作,地质人员参加井下所有生产工程的验收,并做好验收过程中的原始记录,同时负责分管区段内的工程质量和数量的审核工作及副产矿量验收的填报工作;报表填报完毕后要及时交采矿、地质技术人员审核签字后送交技术部部长;3、矿山技术室采、机电人员参加井下所有工程的验收工作,做好验收中的原始记录和审核工作;并负责井下支护、管路、轨道、架线、照明、格筛、天井安装、水沟浇砼等生产性辅助工程验收报表的填报及汇总。

各矿矿长负责每月生产验收的组织工作。

井下每月生产验收必须有矿山技术室、安全环保部、生产单位和施工单位参加。

4、安全环保部参加井下所有工程的安全验收工作,做好验收中的原始记录和审核工作;并负责安全措施工程验收的组织工作及验收报表的填报和汇总工作。

同时对所有工程安全现状进行检查,并督促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5、技术部机电组根据当月井下机电安装工程进度,具体负责井下机电设备设施安装验收的组织工作,做好验收中的原始记录,并负责对主管的工程验收报表的填报和汇总工作。

6、财务部派人定期参加井下所有工程的验收工作,了解井下工程施工现状,准确理解工程施工合同,做好工程结算工作。

7、施工单位的生产负责人或技术人员参加井下本单位所有工程的验收,并为验收工作创造良好的作业条件,否则验收人员有权拒绝验收。

施工单位其它人员不得参与和影响验收工作,否则予以处罚。

8、技术部负责对各矿山的验收结果组织人员不定期的进行抽查复核,对验收中出现的弄虚作假者进行严肃处理。

三、工程项目的验收程序及时间第七条井下工程验收主要包括采场验收、井巷工程验收、生产辅助工程验收和隐蔽工程的验收。

1、采场验收内容主要包括:人行天井、分段凿岩巷、底部结构工程、切割工程、中深孔工程、脉内运输巷及探矿巷道,当月按计划进度,施工结束后由施工单位自检及准备好相关图件并通知各矿山技术室。

各矿矿长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实测验收。

其中施工单位地质技术员要同时做好采场的编录、采样、矿体圈定及矿体变化分析工作。

中深孔采矿矿房验收、由施工单位技术员分层实测后,交分管采矿技术人员进行施工设计,(承包单位作出施工组织设计报公司技术部审核,批准后施工单位按设计进行施工,矿山技术室负责检查、监督、验收),本矿房中深孔作业结束后,由技术室将实测参数上图校队并作出补孔说明,及时将补孔参数单交施工单位施工。

在矿房采出矿过程中矿山技术室及施工单位做好采矿技术指标的确定和统计工作(包括矿房出矿品位,损失率、贫化率、回收率等指标的计算、统计分析工作),按月报公司技术部。

2、井巷工程验收每月底验收,由施工单位安照当月生产计划、设计、相关规程先进行自检、准备相关图件提出验收申请,矿山主管及时组织采矿技术人员、矿山技术室地测技术人员、安全环保部安全员、井下工程结算人员和施工单位分管生产和技术的领导或技术人员参加,根据各自验收职责和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基建工程在每项工程结束后,施工单位按设计、施工通知书及自检报告,通知公司技术部,技术部及时组织矿山技术室、安全环保部、等相关部门与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验收,并做好原始记录,作为验收报表的依据。

3、隐蔽工程的验收在该工程隐蔽之前由施工单位通知工程主管部门,工程主管部门安排专人对工程质量和数量进行验收,并做好原始记录,作为填报验收报表的依据。

4、生产辅助工程的验收原则上一项工程全部结束后一次验收。

工程施工结束后由施工单位向工程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准备好相关图件,由矿山主管组织矿山技术室、机电组、安全环保人员等相关部门技术人员和施工单位进行验收。

并做好验收的原始记录作为验收报表的依据,验收报表由矿山技术室填报。

第八条验收报表在每月验收结束后,由各主管部门分管技术和施工人员填报汇总并负责交参加验收的技术人员审核签字(在分页审核一项),然后交本部门部长,主管部门部长审核签字后分别交参加验收部门部长审核签字,再由生产副总审核签字后将原件交结算中心,复印件分发生产副总、财务部和各参加验收部门和施工单位(只发本单位报表)。

主管部门负责报表的各部门间传递及最后的复印和分发。

第九条采供矿、井巷工程、生产辅助工程验收报表根据施工单位不同分别填报汇总。

各验收部门在验收过程中除对工程质量严格把关外,重点要核准各工程材料用量、规格和型号。

第十条每月现场验收由各部门人员采取分组分片进行。

总验收时间定为每月24、25、26日三天,逢节假日提前或推迟,具体验收时间以技术部通知为准。

第十一条验收报表在验收结束后五天内填报汇总完成,八天内报生产副总(即验收后次月5日前,二月份7日前)和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

为确保报表及时报出,对验收中暂时存在的问题而在短时间内无法解决,可先做报表后作处理。

四、工程验收标准第十二条一般井巷工程验收标准1、进尺以米为单位,保留一位小数;方量以立方米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2、巷道方向偏差标准:主要开拓巷道≤0.2m探矿、采切巷道≤0.3m一般切采巷道≤0.4m3、巷道的实际规格与设计不得超过下列标准:主要开拓巷道不得小于设计规定,并不得大于设计规定200毫米探矿、采切巷道≤0.1m一般切采巷道≤0.2m4、若井巷工程规格局部偏小但不影响使用的按实际规格验收,但连续超过5米的,按可修品处理。

5、巷道坡度允许标准3-5‰。

特殊情况以设计和施工通知为准。

6、正在掘进中的掌子面允许有一炮碴子,已经通知停止的掌子面必须出干净,否则不予验收;拒不服从或因施工单位原因没有条件清理的处以3倍扣罚。

第十三条竖井及硐室验收标准:竖井进尺以米为单位,保留一位小数, 硐室以立方米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1、普通竖井规格误差为0.2m。

2、提升竖井井框垂直偏差为0.02m。

3、硐室实际开挖断面正差不大于0.2米,负差为可修品。

第十四条采矿量验收标准:1、采矿量以吨为单位,保留一位小数。

2、采矿量验收误差±5%,验收采场必须实测。

第十五条充填量验收标准:1、充填量以立方米为单位,保留一位小数。

2、井下充填验收以井下充填实方量为准,充填的浆体量为井下充填量的1.15倍。

第十六条采场出矿量验收标准:1、采场出矿量以吨为单位,保留一位小数。

2、各采场出矿量以实测出矿量的数据为准,全年总供矿量不得大于选厂总处理量。

具体情况由技术部参照月金属平衡报表进行月度和年度平衡。

各单位出矿量由采场出矿量和副产矿量组成。

3、地表堆场的存矿要进行实测或估算,并参与矿量平衡。

第十七条钻探验收标准:1、钻孔以米为单位,保留一位小数。

2、每个钻孔施工结束后。

第十八条提升量及废石量验收标准:1、均以吨为单位,保留一位小数。

以过磅数为准。

2、当月提升量等于当月采场出矿量加掘进总量,再减去充填井下的废石量。

3、井下提升废石量以当月井下掘进废石量,含井巷清渣量。

第十九条中深孔验收标准1、以米为单位,保留一位小数。

2、各矿房炮孔施工结束后由矿山技术室分管测量和采矿的技术人员在现场按设计进行监督、检查验收。

采用测量设施进行长度计算及倾角检查。

3、成孔率要达95%以上。

如低于95%多余部分不予结算。

4、深度不得大于或小于设计0.5米。

偏差度不得大于或小于设计1°。

排据不得小于或小于设计0.2米。

5、排面倾角不得大于或小于设计1°。

第二十条本制度为试行稿,试行期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标准,以国家相关技术规范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解释权归技术部。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00七年九月十七日井巷掘进或支护分项工程检查记录工程名称:工程量:检查工程量:施工单位:施工负责人:检查员:年月日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井下安装井、巷工程质量验收月报表填报日期页脚内容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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