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全标准化工地创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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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湖北省重点建设工程安全标准化工地(标段)创建标准

(试行)

一、创建单位共同标准

1.基础工作

1.1 施工现场

1.1.1 安全防护措施到位,现场安全警示标志齐全、醒目、符合有关规定。

1.1.2 设备、车辆技术状况良好,无故障运行。

1.1.3 料具按规定配置,完好有效,物流顺畅,道路平整。

1.1.4 施工严格按规范作业,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中存在的隐患排查确认率达到100%,整改和监控率达到100%,且记录齐全。

1.2 员工素质

1.2.1 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安全活动,学习安全技术知识,掌握本工种的作业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取得相应资质证书。

1.2.2 参加应急救援演练,熟悉应急响应程序,能够正确使用应急救援器具。

1.2.3 按规定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1.2.4 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年度制订个人安全责任书,提出具体包保措施,并严格遵守。

1.2.5 积极参加班组(工区)管理,关心班组(工区)建

设,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提出整改的合理化建议。

1.2.6 能够识别“三违”现象(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和作业纪律)并及时阻止。

1.3 组织机构

1.3.1 工程建设指挥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成立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现场项目安全管理机构明确。

1.3.2 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指挥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施工合同、施工组织设计、安全防护措施、现行施工技术安全规则等,对施工全过程进行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签认和考核评比。

1.3.3 具有“三证”的分承包商除按内部队伍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外,视承建工程的规模和难易程度、安全风险大小,必要时由工程总包单位向其派驻安全监督员。安全监督员应挑选责任心强、并具有一定技术水平和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或技工担任,上岗前要经过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2.管理工作

2.1 安全教育。落实生产岗位职工安全教育,抓好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坚持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变换工种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开展班前安全教育。教育要结合施工实际,针对性强,形式多样。现场管理机构必须建立“安全教育综合台帐”,对接受安全教育的人员建立相应的档案。

2.2 安全技术培训。要根据不同阶段的施工任务特性,组织学习有关技术安全规则和操作规程。对特殊工种人员和调换工种人员及应用新技术、使用新材料、操作新设备的人员,要经过专业培训后上岗。技术培训要注重效果,应有考核记录。

2.3 安全文明施工

2.3.1 工程建设管理机构要组织施工、监理单位进行项目总体技术安全交底工作,明确安全控制重点和“四新技术”安全应用防范指导性意见。监理单位要有监理实施细则,制定监理的具体工作程序和设置关键点的监控办法。

2.3.2 施工单位要根据工程特点,把安全标准有关条款进行分解和具体化,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订各部门管理标准和施工安全标准。坚持文明施工,做到:工地有板报、广播、安全警示标牌、有值班干部,施工场内道路平整畅通、管线架设符合要求、现场通风和照明良好;料具摆放合理、工完料清。

2.3.3 工地安全设施设置齐全、可靠,员工个人安全防护用品配备完善,并能够正确使用。

2.3.4 单位领导和技术人员要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作业人员熟悉本工种安全技术标准,按标准作业。

2.3.5 设备车辆完好,不带故障作业、不超负荷运转,操作人员无违章行为,并做到定人、定设备,包使用、包保养、包管理。

2.4 安全作业。施工作业必须按标准进行,规范作业行为。

必须根据工程项目特性,依照国家、行业颁布的有关施工作业规范、规程、规则等要求,制定符合本工程特点的作业标准、作业指导书。对关键工序和重大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要报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付诸实施。

2.5 安全检查

2.5.1 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指挥部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定期安全检查,并根据季节和专业安全预防特点,坚持季节性、专业性的不定期安全检查。检查由主管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发现问题认真分析,找出原因,立即整改,同时,要认真做好记录。

2.5.2 遵守工程建设基本程序,承发包合同有安全保证条款;施工前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保证措施要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各种技术安全交底工作按规定执行;采用的“四新”已能掌握性能和运用方法;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已经进行并合格;安全规章制度健全,责任明确。

2.5.3 要根据定期、不定期、季节性、专业性安全检查结果,采用不同形式大力表彰先进,鞭策后进,充分调动全员安全生产积极性。安全检查以工程任务的情况确定检查内容,并采用记分方式评价评级。

3.重大危险源辨识

按《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4.应急管理

按《湖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中有关条款执行。

二、工程建设各方标准

5.工程建设单位

5.1 健全工程建设各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制定有针对性较强的安全管理办法。

5.2 设有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分管领导,配备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具有与建设工程管理活动相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5.3 能够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为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和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地下管线、气象、水文观测、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

5.4 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及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认真落实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的要求,督促参建各方落实安全专项经费并监督其支付使用情况。

5.5 所委托或经招标确定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包括总包、分包)的资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无指定或暗示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等行为。

5.6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

6.勘察、设计、监理单位

6.1 勘察单位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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