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工作细则
2023年监事会工作细则范本
2023年监事会工作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规范并加强监事会的职责和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2023年的监事会的工作。
第三条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行使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和履行职责。
第四条监事会的职责主要包括对公司重大决策的监督、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审查、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对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等。
第五条监事会成员应当履行法定的、章程规定的及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授权的职责和义务。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织与管理第六条监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
第七条监事会由监事长领导,监事长由监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
第八条监事会由不少于三名、不多于五名监事组成。
第九条监事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
第十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十一条监事会会议的决议应当按照监事会成员的多数意见作出,并通过会议记录方式进行备案。
第三章监事会的职责与履行第十二条监事会对公司重大决策进行监督,如公司治理结构、业务发展方向、战略规划等。
第十三条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审查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对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财务风险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监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进行评价,包括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性、有效性、执行情况等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监事会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经营计划、经营管理、营销策略等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监事会负责接受董事会、股东大会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通报,并及时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汇报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监事会定期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并提出相关建议和意见。
第十八条监事会成员应当秉持公正、公平、公开的态度开展工作,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和股东的利益。
第四章监事会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九条监事会成员有权参加监事会会议,并对监事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监事会成员有权查阅公司的各项文件、资料,并可以要求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相关信息。
企业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详细版)
重大事项、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决策前,承办部门或单位应当按照以下工作程序做好准备:
1、提出方案。应当认真组织调查研究,提出两种以上的备选方案。
2、充分协商。决策事项涉及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充分协商。党政主要领导之间、主要领导与班子成员之间应当进行沟通和磋商。党政主要领导未经沟通或虽经沟通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不得上会研究。
5、公司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评定与奖励等;
6、高级技术、管理和技能专家的聘任;
7、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二)重大项目安排
主要指对企业生产经营和资产规模、资本结构,以及生产设备、技术创新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重大新建和技术改造项目;
2、年度计划外追加投资规模及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本行所规定的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资金的调动和使用,对外大额捐赠、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三、实施细则
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包括: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八)遇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决策的,有关领导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集体报告。
(九)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决定或决定暂不对外公开事项以及会议材料及讨论情况,不准泄露。
3、重大投资管理事项;
4、重要机械设备购置和重要物资采购等重大招投标项目;
5、重大工程承发包项目;
6、公司年度框架合同、合பைடு நூலகம்合作合同、重大经济合同;
监事会工作细则(4篇)
监事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监事会是企业法人独立监督机构,依法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的机构。
第二条监事会的任务是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保护股东权益,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监事会在履行职责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工作。
第四条监事会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由履行监事职责的监事组成,监事的职务由法人、机关和其他组织的代表或者公司的股东担任。
第五条监事会的工作职责包括:监督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审计企业的财务状况,检查企业的决策过程,维护股东权益,发挥监督作用,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六条监事会按照法定程序召开例会,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由出席监事的大多数同意。
第七条监事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办公制度,维护信息的保密性,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正常运行。
第八条监事会应当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情况。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成和选举第九条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由代表法人、机关和其他组织的代表或者公司的股东担任,其中至少一名由公司的职工代表担任。
第十条监事会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3年,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一条监事会的监事应当具备监事职责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第十二条监事会的监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扰。
第十三条监事会的组成和选举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十四条监事会的监事可以随时辞职,公司应当制定监事辞职的程序和要求。
第三章监事会的职权和职责第十五条监事会有权要求公司提供相关的经营管理信息和财务信息,有权派出检查组进入公司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监事会有权提出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七条监事会有权对公司的决策程序和决策结果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并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监事会有权提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事任免和奖惩进行监督和审查的建议。
第十九条监事会应当认真履行股东委托的任务,制定并执行监督计划,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董事会职责及工作程序+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董事会职责及工作程序第一条董事会对公司的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作出决策,聘任经营者,并对经营者的业绩进行考核评价。
省政府授权经营的国有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公司的董事会,还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依法行使资产所有者的权力。
第二条董事会对出资人或股东大会(含股东会)负责,对出资人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出资方(控股方)对董事会实行契约化管理,与董事长签定董事会任期经营目标合同。
第三条生产性企业的董事会成员一般为3人至9人。
董事长、党委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董事会与经理层要减少交叉任职。
董事会成员一般应包括:出资人代表或股东代表、独立董事和职工代表。
独立董事由经济、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专家担任。
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四条董事会决定范围包括:(一)决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二)制定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项目的投资方案;(三)决定各种对外担保、拆借及其他衍生金融交易;(四)决定收购、兼并其他企业和转让属下公司产权的方案;(五)根据董事长提议,聘用(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解聘)副总经理、“三总师”,并决定他们的报酬和支付方式;向属下独资公司派出董事会、监事会,聘任(解聘)属下不设董事会的全资企业经理,推荐控股、参股公司董事、监事人选;(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不含党委、工会、共青团工作机构)设置、定编、定岗及中层干部职数配备方案;(七)决定公司员工工资、奖惩方案及年度人力资源配置计划;(八)评价考核经营者;(九)制定资产管理、全面预算管理、审计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和方法;(十)决定授权经营资产的收益分配方案;(十一)《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决策范围。
第五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㈠主持股东大会,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领导董事会日常工作;㈡董事会休会期间,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代表董事会处理公司的重大业务活动,主要内容包括:1、根据董事会决议,批准和签署一定额度的投资项目合同文件和款项;2、在董事会作出决议后,批准抵押融资和贷款担保款项的文件;3、在董事会作出决议后,批准公司法人财产的处置和固定资产购置的款项;(三)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四)签署公司股票、债券、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五)根据经营需要,向总经理和其他人员签署“法人授权委托书”;(六)根据董事会决定,签发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三总师“聘任(解聘)文件;(七)根据董事会决定,签发属下不设董事会的全资企业经理的聘任(解聘)文件;(八)向董事会提名进入控股、参股企业董事会的董事人选;(九)领导董事会秘书处和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十)在发生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裁决权与处置权,并事后向董事会、出资人、股东大会(含股东会)报告;(十一)董事会授予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集团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细则模版
集团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细则模版集团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公司治理、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相关事项。
第二章法定机构第三条:公司法定机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1、股东大会第四条:股东大会是本公司最高权力机构。
股东大会主要职责为:(1)决定公司的重大方针、战略、业务计划和投资方案;(2)选举、罢免董事、监事及其会计师事务所;(3)审议公司年度报告、利润的分配方案以及其他关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议;(4)确认股权变更及其它事项;(5)决定提请其他决策机构审批的事项;(6)通过股东决议等方式行使其他职责和权利;(7)其他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和权利。
第五条:股东大会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正、诚信、等原则,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遵守相关法律和规定。
第六条:股东大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召开,并在规定的时间完成转送、代理、通知等工作。
如股东大会未能按照程序召开,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可以自行或根据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七条:股东大会应当依法选举出资格合适、工作经验丰富的董事、监事及其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和人员。
股东大会应当采取文字投票、签名投票、电子投票等方式进行投票。
选举结果应当依照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公布。
2、董事会第八条: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和管理机构。
董事会的主要职责为:(1)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计划和预算;(2)审定公司的投资、合作、借款等方案;(3)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管理制度;(4)选举、罢免公司副总裁,对总裁进行考核、奖惩;(5)提交有关事项的决定方案给股东大会进行决策;(6)提交重大合同的决策方案给监事会进行审议;(7)审定公司的年度报告、利润分配方案及其他重要报告;(8)确保公司经营法律规范、内部治理有效,维护利益相关者切实发挥作用;(9)其他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和权利。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工作细则三篇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工作细则三篇篇一:XX有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工作细则前言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XX有限公司(以下称XX有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良好运行,依据XX有限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召开所需的文件准备、会务安排、决议文件的发布和股东、董事与公司之间日常信息的正常沟通等工作。
旨在规范各级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三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视频、电话、传签文件等方式召开。
第一章工作职责第四条董事长工作职责:(一)批准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议题,确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参会人员,签发会议通知;(二)批准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的各种会议文件;(三)召集并主持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四)检查、监督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实施。
第五条监事会主席工作职责:(一)确定监事会的会议议题,确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参会人员,签发会议通知;(二)批准监事会会议召开前的各种会议文件;(三)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四)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职责:(一)负责收集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议题,提出会议策划方案;(二)负责会议议题的分解,下发到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文件的准备;(三)负责会议召开期间的总体协调;(四)负责会议纪要、决议的起草和发布;(五)负责股东、董事、监事之间的协调与沟通;(六)协助董事长监督落实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七)负责办理董事会和董事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七条董事会办公室(战略规划部)职责:(一)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股东会、董事会的各项工作;(二)负责股东会、董事会各类文件的准备和审核;(三)负责股东会、董事会文件在股东、董事之间的传递;(四)负责向股东、董事提供股东、董事在日常工作中需要获得的资料,并负责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第八条监事会办公室(纪监审计部)职责:(一)负责收集监事会的会议议题,提出会议策划方案;(二)负责会议议题的分解,下发到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文件的准备;(三)负责会议召开期间的总体协调;(四)负责会议纪要、决议的起草和发布;(五)负责监事与股东、董事、公司之间的协调与沟通;(六)协助监事会主席监督落实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七)负责办理监事会主席交办的其他事务。
监事会工作细则
监事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运作的效率与规范,维护股东与公司权益,确保监事履行义务,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本细则为规范监事会、监事的行为准则,与《公司章程》互为补充,但不得与《公司章程》相抵触。
第四条当所依据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出现变动时,以最新的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为准,并且相应及时调整本细则。
第二章监事会的职权和职责第五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的财务;(二)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五)可以要求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监事会的职责:(一)监事会应当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二)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三)监事会发现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也可以直接向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四)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予以披露。
(股东董事监事)三会工作细则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工作细则前言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xx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良好运行,依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召开所需的文件准备、会务安排、决议文件的发布和股东、董事与公司之间日常信息的正常沟通等工作。
旨在规范各级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三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视频、电话、传签文件等方式召开。
第一章工作职责第四条董事长工作职责:(一)批准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议题,确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参会人员,签发会议通知;(二)批准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的各种会议文件;(三)召集并主持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四)检查、监督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实施。
第五条监事会主席工作职责:(一)确定监事会的会议议题,确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参会人员,签发会议通知;(二)批准监事会会议召开前的各种会议文件;(三)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四)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职责:(一)负责收集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议题,提出会议策划方案;(二)负责会议议题的分解,下发到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文件的准备;(三)负责会议召开期间的总体协调;(四)负责会议纪要、决议的起草和发布;(五)负责股东、董事、监事之间的协调与沟通;(六)协助董事长监督落实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七)负责办理董事会和董事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七条董事会办公室(战略规划部)职责:(一)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股东会、董事会的各项工作;(二)负责股东会、董事会各类文件的准备和审核;(三)负责股东会、董事会文件在股东、董事之间的传递;(四)负责向股东、董事提供股东、董事在日常工作中需要获得的资料,并负责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第八条监事会办公室(纪监审计部)职责:(一)负责收集监事会的会议议题,提出会议策划方案;(二)负责会议议题的分解,下发到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文件的准备;(三)负责会议召开期间的总体协调;(四)负责会议纪要、决议的起草和发布;(五)负责监事与股东、董事、公司之间的协调与沟通;(六)协助监事会主席监督落实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七)负责办理监事会主席交办的其他事务。
集团公司专职董事监事管理细则
(四)参与派驻公司组织结构方案、重大人事任免决策, 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派驻公司涉及重大经营管理决策、重大人事 变 动、重大经营管理问题等,应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汇报 。
(三)审计管理部: 1. 负责制定专职监事专业任职资格、工作制度及考评要 求等,负责专职监事归口管理和日常联络、沟通; 2. 负责专职监事的业务指导及培训,并对专职监事在派 驻公司履职提供相应的支持;
3. 负责跟踪、评价专职监事的履职情况,汇总专职监事 的工作报告、述职报告,为专职监事的考评提供数据并参与 考评;
4. 负责专职董事监事业务培训及考评的组织实施工作; 5. 承办公司交办的有关专职董事监事工作方面的其他 事项。
第二章 专职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
第六条 专职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 (一)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董事 监 事任职资格; (二)能深刻领会公司战略发展方向与意图,具备有效 贯彻公司重大决策、战略部署的执行能力; (三)具备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四)熟悉公司及所任职派驻公司的经营管理业务; (五)现为或曾为公司总部直管干部或中层及以上 干 部;
4. 负责对专职监事提出的任职派驻公司审计工作需求 提供专业支持;
5. 负责承办公司交办的有关专职监事工作方面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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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四)人力资源部: 1. 负责拟定公司专职董事监事的管理制度; 2. 负责专职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考察和选拔;
3. 负责拟定和提报专职董事监事的提名、待遇、考评等 相关议案,并按公司要求组织落实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专职董事的权利 (一)出席派驻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办公会、总经理办 公会等重要战略、经营管理决策会议,并对会议所议事项进 行表决的权利; (二)根据派驻公司章程提议召开派驻公司董事会 的 权利,提出派驻公司各项经营和管理议案的权利; (三)获知所任职派驻公司各类经营管理信息的权利, 获知公司有关所任职派驻公司经营管理信息的权利; (四)列席公司有关所任职派驻公司经营管理决策会
公司董事会工作细则说明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办关于改制后企业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有关工作规则的通知发文文号:杭政办〔2002〕26号发文部门:杭州市人民政府发文时刻: 2002-6-7实施时刻: 2002-6-7失效时刻:法规类型:改制所属行业:所有行业所属区域:浙江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办关于改制后企业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有关工作规则的通知杭政办〔2002〕2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体改办拟订的《公司董事会工作规则(试行)》、《公司监事会工作规则(试行)》、《公司经理工作规则(试行)》差不多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认真组织实施,其他公司及股份合作制企业亦可参照执行。
施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与市体改办联系。
构建相互协调、有效制衡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企业真正实现制度创新和机制转换的重要保证。
目前,我市已差不多完成国有、集体企业的公司制改制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认真指导我市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有关法规、规章和上述三个工作规则,明确改制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构,坚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方向,坚持从企业的实际动身,建章立制,规范运作,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进展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能力。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推进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作为重要工作,积极主动地为企业做好服务和指导工作,使我市改制企业在机制创新上有新的突破。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二年六月七日公司董事会工作规则(试行)杭州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二OO二年五月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董事会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杭州市经批准改制设立为多元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工作规则
公司董事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规范公司董事会的决策行为,明确董事会的职责权限,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决策权。
第三条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四条董事会行使职权的主要形式是董事会会议,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应及时召开董事会予以审议,由董事会集体决策。
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其授权内容、权限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第五条董事会的构成及董事的任职资格按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董事会的人员和组成,应保证董事会能够进行富有成效的讨论,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
董事会应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董事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
第六条本规则经全体董事半数以上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即成为规范董事会工作的有约束力文件。
第二章董事会机构第七条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名,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召集人和主持人,股东会主持人。
在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受董事长委托,代行董事长职权。
第九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1名,负责董事会的日常事务管理。
根据工作需要可设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十条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董事会可设立战略投资、安全技术审计、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是非专职、常设的决策咨询机构,主要负责向董事会提供必要的咨询、审议和评价意见,供董事会决策时参考。
第十一条专门委员会接受董事会领导,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由董事担任,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监事会工作细则范文(3篇)
监事会工作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条监事会由监事组成,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监事会的议事规则进行工作。
第三条监事会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履行监督职责,保护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长期发展的稳定。
第二章监事会组成第四条监事会由不少于三名监事组成,包括一名董事会的代表监事和至少一名非董事的独立监事。
第五条监事会成员应该具备高度的职业道德和独立性,有相关经验和知识,能够履行监事职责。
第六条监事会成员的选举和任免由股东大会决定,任期一般为三年,可连任一次。
第三章监事会的职责和权力第七条监事会的职责包括:(一)对公司经理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意见;(二)审议和决定公司重大经营事项,包括财务报告、会计政策和内部控制等;(三)审议和决定公司的薪酬激励、股权激励和福利计划等;(四)审议和决定公司的合规事务,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职业道德规范等;(五)处理其他与公司治理相关的事项。
第八条监事会有以下权力:(一)监事有权要求公司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文件,并对公司内部各项事务进行调查;(二)监事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以及其他重要会议,并对有关议案提出意见和建议;(三)监事有权提起诉讼或仲裁程序,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四)监事有权向股东大会、董事会以及有关部门提出监督报告和建议。
第四章监事会的工作程序第九条监事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要求,进行规范的工作程序。
第十条监事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
会议可以由主席召集或者由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监事提出召集请求。
第十一条监事会会议的召集通知应当提前至少七天发出,并附上议程和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监事会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员、讨论内容、决议结果等。
第十三条监事会会议的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监事经过投票表决,多数通过即为有效。
公司三会议事规则及内控制度-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公司三会议事规则及内控制度-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批转的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股东代表监事时,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表决权,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
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各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一种投票制度。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或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第四条在股东大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或股东代表监事时,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表明该次董事、监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二章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提名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七条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八条公司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股东代表监事。
第九条候选人人选应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监事的情形等。
第十条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董事、监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2024年监事会工作细则(2篇)
2024年监事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监事会是企业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公司的财务、经营和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并向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提供相关的监督意见。
第二条监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成员由股东大会选出。
监事会成员应具备独立的资格,不得担任公司其他管理职位。
第三条监事会全体成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保守商业机密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忠实履行职责。
第四条监事会由会长领导,由监事会成员共同决策,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五条监事会应定期召开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应有1/2以上的成员到场方可召开并作出决议。
在特殊情况下,会长有权召集临时会议。
第二章监事会的职责和权益第六条监事会应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司的财务报表和财务决策是否合法、准确、真实。
第七条监事会应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并报告公司的经营风险,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第八条监事会应对公司的合规和内控制度进行监督,确保公司的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内部规定。
第九条监事会应对公司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必要的指导和建议,对不当行为及时发现并追究责任。
第十条监事会应定期向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报告工作情况,提出相关的监督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监事会的工作程序第十一条监事会的会议决议采取多数通过的原则,对于重大事项,应由全体监事会成员参与决策。
第十二条监事会会议应提前至少7天通知全体监事会成员,并提供会议议程和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应记录会议纪要,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讨论的主要内容及决策结果等。
第十四条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过线上视频会议形式进行,但对于重大事项,应尽量采取实体会议形式。
第四章监事会的权益保障第十五条公司应提供必要的财务和经营信息给监事会,确保其能够正常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六条监事会有权利向公司的董事和经理提问,并要求其提供必要的解答和说明。
第十七条公司应提供必要的办公和工作条件给监事会,包括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和办公用品等。
公司股东会议事细则
公司股东会议事细则第一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如下: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并决定其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其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2、修改公司章程;13、股东会认为应由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股东会对上述1、6、7、8、9、11及12项事宜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做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三条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一、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二、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五十以上表决权的行使;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权;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已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
第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五条股东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另外,经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股东出席股东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并行使委托书载明的权利。
第六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主持。
第七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及议程通知全体股东。
公司董事会议事细则
公司董事会议事细则第一条公司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
第二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当其自身利益与公司和股东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动准则,并保证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知情的情况下批准,董事不得同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本条适用于董事的直系家属);董事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董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董事不得挪用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金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董事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董事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董事不得以公司财产为公司的股东、自己或者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未经股东会的同意,董事不得泄露在其任职期间所获取的涉及公司机密的信息。
但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法律有规定;公众利益有要求;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第四条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并保证:一、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得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四、亲自行使被合法授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驶;五、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五条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董事会行事。
董事、股东与总经理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总经理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及其参加者的行为,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三条公司股东大会及其参加者除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外,亦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在本规则中,股东会指公司股东会;股东指公司所有股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七条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股东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年度股东会可以讨论《公司章程》规定的任何事项。
第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应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公司股东。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工作细则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工作细则一、公司股东会工作细则1、公司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责是监督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并审议公司的重大事项。
2、公司股东会的召开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应当公告,符合法定的召开程序和规定,所有股东均有权出席、表决。
3、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多数表决原则。
4、公司股东会的议事记录应当详细,由公司秘书拟定并公示。
5、股东会的议案由董事会或者董事会的任意三名董事提出。
股东会议案,必须在前一年度的年度报告中披露并向环保部门报送。
二、公司董事会工作细则1、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其职责是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监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和决策执行情况。
2、公司董事会的成员由公司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选举产生,董事人数不少于三人。
3、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会议由董事长主持,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才能取得有效的决议。
4、公司董事会的决议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多数表决原则。
5、公司董事会审议中涉及重大合同、兼并收购、投资决策等事项时,应当听取专家的意见。
6、公司董事会应当制定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公司的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7、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完整的信息披露和风险防范制度,并保证公司信息公开透明,确保投资者的知情权。
8、公司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的社会责任和环保问题,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措施。
三、公司监事会工作细则1、公司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其职责是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
2、公司监事会的成员由公司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选举产生,监事人数不少于三人,其中一人为职工代表监事。
3、公司监事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会议由监事长主持,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才能取得有效的决议。
4、公司监事会应当实施全面监督,监督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中介机构和内部审计部门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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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工作细则
公司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良好运行,公司制定了《通化市百利克朗思包装有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工作细则》,现正式发布,请遵照执行。
通化市百利克朗思包装有限公司
二О一О年六月八日
通化市百利克朗思包装有限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工作细则
前言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通化市百利克朗思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良好运行,依据二三有限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召开所需的文件准备、会务安排、决议文件的发布和股东、董事与公司之间日常信息的正常沟通等工作。
旨在规范各级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三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视频、电话、传签文件等方式召开。
第一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董事长工作职责:
(一)批准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议题,确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参会人员,签发会议通知;
(二)批准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的各种会议文件;
(三)召集并主持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四)检查、监督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实施。
第五条监事会主席工作职责:
(一)确定监事会的会议议题,确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参会人员,签发会议通知;
(二)批准监事会会议召开前的各种会议文件;
(三)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四)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职责:
(一)负责收集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议题,提出会议策划方案;(二)负责会议议题的分解,下发到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文件的准备;
(三)负责会议召开期间的总体协调;
(四)负责会议纪要、决议的起草和发布;
(五)负责股东、董事、监事之间的协调与沟通;
(六)协助董事长监督落实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七)负责办理董事会和董事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七条董事会办公室(战略规划部)职责:
(一)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股东会、董事会的各项工作;(二)负责股东会、董事会各类文件的准备和审核;
(三)负责股东会、董事会文件在股东、董事之间的传递;(四)负责向股东、董事提供股东、董事在日常工作中需要获得的资料,并负责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第八条监事会办公室(纪监审计部)职责:
(一)负责收集监事会的会议议题,提出会议策划方案;
(二)负责会议议题的分解,下发到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文件的准备;
(三)负责会议召开期间的总体协调;
(四)负责会议纪要、决议的起草和发布;
(五)负责监事与股东、董事、公司之间的协调与沟通;
(六)协助监事会主席监督落实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七)负责办理监事会主席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九条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的校对、排版、印制;
(二)按照《公司公文处理办法》,发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文件;
(三)负责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召开期间的会务、接待工作。
第十条信息中心职责:
负责会议形成的各种档案的管理。
第十一条总部各部门、各事业部、设计公司的通用职责:(一)按照管理权限,提出需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议题;
(二)按照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确定的议题准备会议文件材料;(三)具体承担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各项决议的实施;(四)按照公司章程,对于股东、董事提出需要获得资料,应
按照要求提供。
对于其提出的疑问,给予回答和澄清。
第二章会议文件的准备
第十二条按照公司章程,对于需要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议题的,由董事会秘书或监事会办公室提出会议策划方案(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和议题等),报经董事长或监事会主席批准后召开。
第十三条在议题确定并分发后,相关责任单位和部门要认真编制文件和背景资料。
经部门负责人审核、部门的主管领导同意后,上报董事会办公室或监事会办公室,形成资料汇编后,报送董事长或监事会主席审批。
各部门要保证编写文件的严谨,数据的准确。
会议文件要在发布会议通知之前完成编制、审核、批准工作。
如果股东、董事、监事对会议审议议题提出疑问或有任何疑惑,董事会办公室或监事会办公室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答疑,并修改会议文件。
第十四条对于股东会,由董事会办公室提前十五日发出会议通知;对于董事会,由董事会办公室提前十日发出会议通知;对于监事会,由监事会办公室提前十日发出会议通知。
在发出会议通知时,应将议题文件以及相关背景资料同时发出。
第十五条董事会办公室、监事会办公室应提前两日将会议文件提供办公室,办公室应认真审核、校对、印制会议文件,保证会议文件质量。
第三章会议的会务组织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或监事会办公室要及时将经过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批准的会议策划建议和会议要求下发到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办公室做好会议的各项会务接待工作。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参会津贴、礼品的制备和发放。
第四章会议决议的起草、发布与实施
第十八条在会议结束后,由董事会秘书或监事会办公室起草会议决议和会议纪要,完成会议的签名。
第十九条会议决议的发布纳入公文处理流程,由董事会办公室或监事会办公室起草发布会议决议的文件,按照公司发文流程进行发布。
第二十条各单位、各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职责,按照会议决议的内容执行,对于重大事项,需要制定相应的计划,落实相关责任,确保决议事项逐项落实。
第五章日常工作的信息沟通
第二十一条按照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对于需要报送股东、董事、监事的资料(如财务报表等),各部门应及时报送。
第二十二条对于股东、董事、监事提出需要获得的资料,应以正式函件联系,由董事会办公室或监事会办公室协调、组织相关部门报送。
相关部门要保证报送资料的完整、准确。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监事会办公室要保持
与各股东、董事、监事的良好沟通,确保公司的各项决策及实施工作的顺利推进。
第六章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对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文件等,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由董事会办公室、监事会办公室整理后提交信息中心保存。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