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存款联名账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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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个人存款账户的真实性,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便利存款人开立和使用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个人银行账户),切实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5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号)及《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银监发【号)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银行账户,是指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存款账户,包括活期存款账户、定期存款账户、定活两便存款账户、通知存款账户以及其他形式的个人存款账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辖内各支行。

第二章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规定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实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使用的姓名,要求社会公众用真实身份参与各类社会活动。

银行账户实名制的核心包括核验开户申请人提供身份证件的有效性、开户申请人与身份证件的一致性和开户申请人的真实开户意愿三方面。

支行在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时应围绕上述核心要素开展工作:一是开户申请人申请开立银行账户,必须向银行提交合法的身份证件和资料。

二是支行应利用多种有效手段核验开户申请人提供身份证件的合法性,确保开户申请人与身份证件的一致性。

三是核实开户申请人开户意愿的真实性。

第五条审核身份证件。

支行为开户申请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时,应要求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对身份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

银行通过有效身份证件仍无法准确判断开户申请人身份的,应要求其出具辅助身份证明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包括: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登记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不满十六周岁的,可以使用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银行个人帐户规章制度

银行个人帐户规章制度

银行个人帐户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账户管理,维护银行和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银行对个人客户开立各类账户的管理规范。

第三条个人账户是指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各种储蓄、结算等金融服务账户。

第四条个人客户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愿开立账户的自然人。

第五条银行在开立个人账户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审核客户身份,并保存客户提供的有效证件和相关信息。

第六条银行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护客户信息安全,严禁泄露客户信息。

第七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个人账户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定期检查和评估账户风险。

第八条银行应当在进行业务操作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防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规定,及时报告可疑交易。

第九条银行应当加强员工的培训和监督,提高员工的诚信意识和服务质量,保障客户权益。

第十条客户有权要求银行提供账户相关服务,有义务按照规章制度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二章账户开立第十一条个人客户开立账户应当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户籍证明等材料,填写开户申请表,并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

第十二条个人客户开立账户时应当确认账户名称、账户类型、账户用途、委托管理等信息,并签署相关协议。

第十三条银行应当核实客户身份,并保留客户提供的身份信息和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银行应当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客户应当保管好账户密码和相关证件,不得向他人泄露。

第十六条客户应当经常核对账户余额和明细,及时发现问题并向银行报告。

第十七条客户应当依法及时办理账户变更或销户手续,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失。

第三章账户使用第十八条客户应当按照账户用途和规定使用账户,不得违法或超出权限操作。

第十九条客户应当按时存入或取出资金,遵守银行的存取款时间和限额规定。

第二十条客户应当及时办理账户的变更和更新手续,确保账户信息的准确性。

第二十一条客户应当按照银行的规定办理账户资金的转账、支付和结算等业务。

银行个人存款账户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存款账户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存款账户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存款账户管理办法
一、背景简介
随着现代经济的不断发展,银行业作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在人民币国际化的大背景下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作为银行业的基础业务,个人存款业务管理一直受到银行业的高度重视。

了解和掌握银行个人存款账户管理办法,对于保障存款人的资金安全和银行业的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银行个人存款账户管理办法
个人存款是指银行按照客户的要求,接受客户的存款,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一定利率的存款业务。

为强化银行个人存款账户管理,维护客户合法权益,银行应制定银行个人存款账户管理办法,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开户规定
银行应当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与登记管理办法》,核实客户身份。

要求客户提交完整、真实的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并通过开户人员进行审核确认。

同时,要求客户签订《银行开户协议》,明确存款人的权利、义务和银行的责任。

2.存款规定
存款人应当按照银行规定的存款方式和手续,将存款存入银行个人存款账户中。

银行应当为存款人提供安全、快捷、准确的存款业务,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存款利息。

在存款的过程中,存款人应注意货币的真伪、数额的准确等问题,银行应加强货币管理的基础工作。

3.账户操作规定
银行个人存款账户的操作应遵循以下规定:
(1)存款人应通过签约、柜面、自助设备等方式进行账户业务操作;
(2)账户转账业务应遵循银行规定的流程,提高金融安全风险控制能力;
(3)存款人应正确使用账户密码,妥善保管密码和账户信息,以免造成损失;
(4)银行应及时通知存款人账户动态和利息情况,保障存款人的知情权。

4.账户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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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存款联名账户管理办法

个人存款联名账户管理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联名账户管理办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联名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三章基本规定第四章业务处理第五章特殊业务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存款联名账户(以下简称“联名账户”)业务管理,根据《储蓄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07号令)、《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国务院第285号令)、《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中国建设银行龙卡通章程》及《中国建设银行龙卡通业务管理办法》(建总发[2007]210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联名账户是指由2至5名个人客户,为实现个人存款多人共同管理的需要,而在银行开立的人民币个人存款账户。

开立联名账户的个人客户是联名账户的联名人;为满足监管部门对反洗钱、大额可疑交易等的监管和银行业务管理的需要,由所有联名人自行协商确定一名联名账户牵头人作为联名账户申报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建设银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四条总行职责:(一)个人存款与投资部为联名账户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1.负责全行联名账户的业务管理,拟定联名账户业务发展规划,组织起草相关业务规章制度;2.负责组织联名账户的市场调研,根据市场和客户需要进一步完善产品功能;3.负责全行联名账户业务的组织实施和营销管理,确定营销策略,组织业务推广和营销宣传活动;4.负责全行联名账户业务的统计、分析等工作;5.负责组织全行联名账户业务的培训、检查和指导工作;6.负责联名账户业务通过95533电话银行的相关业务处理、咨询和投诉处理的管理;7.负责向监管部门报告(备)联名账户业务。

(二)资产负债管理部负责联名账户业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制订和管理工作。

(三)财务会计部负责联名账户的相关会计核算制度的制定。

(四)信息技术管理部负责联名账户业务相关系统的开发、维护和优化工作。

【管理-制度】个人存款联名账户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个人存款联名账户管理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联名账户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2)第三章基本规定 (3)第四章业务处理 (4)第五章特殊业务处理 (6)第六章附则 (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存款联名账户(以下简称“联名账户”)业务管理,根据《储蓄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07号令)、《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国务院第285号令)、《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建设银行龙卡通章程》及《中国建设银行龙卡通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联名账户是指由2至5名个人客户,为实现个人存款多人共同管理的需要,而在银行开立的人民币个人存款账户。

开立联名账户的个人客户是联名账户的联名人;为满足监管部门对反洗钱、大额可疑交易等的监管和银行业务管理的需要,由所有联名人自行协商确定一名联名账户牵头人作为联名账户申报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建设银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四条总行职责:(一)个人存款与投资部为联名账户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1.负责全行联名账户的业务管理,拟定联名账户业务发展规划,组织起草相关业务规章制度;2.负责组织联名账户的市场调研,根据市场和客户需要进一步完善产品功能;3.负责全行联名账户业务的组织实施和营销管理,确定营销策略,组织业务推广和营销宣传活动;4.负责全行联名账户业务的统计、分析等工作;5.负责组织全行联名账户业务的培训、检查和指导工作;6.负责联名账户业务通过95533电话银行的相关业务处理、咨询和投诉处理的管理;7.负责向监管部门报告(备)联名账户业务。

(二)资产负债管理部负责联名账户业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制订和管理工作。

(三)财务会计部负责联名账户的相关会计核算制度的制定。

(四)信息技术管理部负责联名账户业务相关系统的开发、维护和优化工作。

(五)营运管理部负责联名账户的参数维护、资金清算和错账处理等工作。

(六)电子银行部负责联名账户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交易和服务的管理。

账户安全管理制度

账户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账户安全管理,保障客户资金安全,维护银行和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所有账户,包括个人账户、企业账户、联名账户等。

第三条账户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风险防控原则:以预防为主,加强风险监测和预警,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二)客户至上原则:以客户为中心,提供优质服务,尊重客户隐私,保障客户合法权益。

(三)责任明确原则:明确各级人员职责,确保责任到人,强化责任追究。

(四)持续改进原则:不断优化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适应业务发展需要。

第二章账户开立管理第四条客户开立账户时,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证明材料,并签署相关协议。

第五条银行工作人员应严格审核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确保客户身份真实、有效。

第六条账户开立后,银行应及时向客户发放账户信息,包括账户号码、密码等。

第七条账户开立过程中,如发现客户身份信息存在疑点或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上级部门,并暂停办理相关业务。

第三章账户使用管理第八条客户使用账户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银行规章制度和账户协议约定。

第九条客户应妥善保管账户密码,不得泄露给他人,如密码遗失或泄露,应及时更换密码。

第十条客户不得利用账户进行非法交易、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一条银行应定期对账户进行风险评估,对存在风险的账户实施监控和限制。

第四章账户变更管理第十二条客户申请变更账户信息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银行工作人员应严格审核客户提供的变更申请,确保变更信息的真实、准确。

第十四条账户变更涉及客户身份信息变更的,银行应重新进行身份核实。

第五章账户撤销管理第十五条客户申请撤销账户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银行工作人员应核实客户撤销账户的真实意愿,确保撤销行为合法合规。

第十七条账户撤销后,银行应及时通知客户,并妥善处理账户剩余资金。

个人存款联名账户管理办法

个人存款联名账户管理办法

个人存款联名账户管理办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联名账户治理暂行方法目录总则治理机构和职责差不多规定业务处理专门业务处理附则总则为规范个人存款联名账户(以下简称“联名账户”)业务治理,按照《储蓄治理条例》(国务院第107号令)、《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国务院第285号令)、《银行卡业务治理方法》(银发[1999]17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治理方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中国建设银行龙卡通章程》及《中国建设银行龙卡通业务治理方法》(建总发[2007]21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法。

联名账户是指由2至5名个人客户,为实现个人存款多人共同治理的需要,而在银行开立的人民币个人存款账户。

开立联名账户的个人客户是联名账户的联名人;为满足监管部门对反洗钞票、大额可疑交易等的监管和银行业务治理的需要,由所有联名人自行协商确定一名联名账户牵头人作为联名账户申报人。

本方法适用于中国建设银行各级机构。

治理机构和职责总行职责:(一)个人存款与投资部为联名账户业务的归口治理部门,要紧职责:1.负责全行联名账户的业务治理,拟定联名账户业务进展规划,组织起草有关业务规章制度;2.负责组织联名账户的市场调研,按照市场和客户需要进一步完善产品功能;3.负责全行联名账户业务的组织实施和营销治理,确定营销策略,组织业务推广和营销宣传活动;4.负责全行联名账户业务的统计、分析等工作;5.负责组织全行联名账户业务的培训、检查和指导工作;6.负责联名账户业务通过95533电话银行的有关业务处理、咨询和投诉处理的治理;7.负责向监管部门报告(备)联名账户业务。

(二)资产负债治理部负责联名账户业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制订和治理工作。

(三)财务会计部负责联名账户的有关会计核算制度的制定。

(四)信息技术治理部负责联名账户业务有关系统的开发、爱护和优化工作。

(五)营运治理部负责联名账户的参数爱护、资金清算和错账处理等工作。

(六)电子银行部负责联名账户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交易和服务的治理。

个人联名账户管理协议

个人联名账户管理协议

个人联名账户管理协议为保证合法、规范的使用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联名账户,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甲方与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的本外币储蓄和结算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各联名账户所有人)自愿申请使用乙方(中国工商银行)的个人联名账户相关功能和服务,遵守《个人联名账户管理协议》相关业务规定。

二、本协议中相关名词含义(一)联名账户。

是指由2-5名(含)个人客户,为实现经营资金、家庭财产等多人共管的需要,而在银行开立的共有的个人定活期账户,以实现共管存款的目的。

其账户类型为本外币活期存款结算账户(以下简称:活期联名账户)或本外币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账户(以下简称:定期联名账户)。

(二)业务操作卡。

是指甲方用以开立及操作联名账户的银行卡,包括理财金账户卡或牡丹灵通卡.e 时代。

(三)约定支取方式。

是指联名账户办理支取(舍现金支取和转账支取)时的业务处理方式,分为共同办理方式和授权办理方式。

定期联名账户的支取业务办理只有共同办理方式,且必须一次金额支取账户内款项,活期联名账户则有共同办理和授权办理两种方式。

(四)共同办理方式。

是指甲方在办理联名账户支取业务时,须全体联名账户所有人凭各自的联名账户业务操作卡及卡密码到联名账户开户地区乙方任一网点共同办理的一种方式。

该方式为甲方开立联名账户时的默认支取方式。

/detail.asp?id=560(五)授权办理方式、是指甲方在开立联名账户时,指定其中一名或多名联名账户所有人为被授权人,被授权人可凭本人的联名账户业务操作卡及卡密码单独办理支取业务的一种方式。

约定授权办理方式时还需为被授权人设置“授权支取累计限额”,用于控制被授权人办理支取业务的最高额度,可以设置为大于账户余额。

选择授权办理方式,甲方仍可通过共同办理方式办理支取业务.(六)账户资金共有方式。

是指甲方在开立联名账户时,约定各联名账户所有人对联名账户内资金的拥有形式及占有份额,这是纠纷发生时联名账户资金的处理依据,分为平均分配形式和设定比例形式,若为设定比例形式,还须明确各联名账户所有人占有账户内实际资金的份额。

个人存款联名账户管理办法

个人存款联名账户管理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联名账户管理办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联名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三章基本规定第四章业务处理第五章特殊业务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存款联名账户(以下简称“联名账户”)业务管理,根据《储蓄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07号令)、《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国务院第285号令)、《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中国建设银行龙卡通章程》及《中国建设银行龙卡通业务管理办法》(建总发[2007]210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联名账户是指由2至5名个人客户,为实现个人存款多人共同管理的需要,而在银行开立的人民币个人存款账户。

开立联名账户的个人客户是联名账户的联名人;为满足监管部门对反洗钱、大额可疑交易等的监管和银行业务管理的需要,由所有联名人自行协商确定一名联名账户牵头人作为联名账户申报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建设银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四条总行职责:(一)个人存款与投资部为联名账户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1.负责全行联名账户的业务管理,拟定联名账户业务发展规划,组织起草相关业务规章制度;2.负责组织联名账户的市场调研,根据市场和客户需要进一步完善产品功能;3.负责全行联名账户业务的组织实施和营销管理,确定营销策略,组织业务推广和营销宣传活动;4.负责全行联名账户业务的统计、分析等工作;第三章第四章基本规定第五条联名账户严格遵循实名制规定,以龙卡通为账户介质,卡号编排规则执行龙卡通的相关规定;该卡由总行统一管理和设计。

第六条联名账户按照账户管理形式分为亲情联名账户(以下简称“亲情账户”)和共管联名账户(以下简称“共管账户”)。

(一)亲情账户按联名人人数对应提供账户介质(以下简称“亲情卡”),账户所有人中的任一联名人均可以单独办理联名账户相关业务。

银行人民币个人银行存款账户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人民币个人银行存款账户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人民币个人银行存款账户管理办法模版个人银行存款账户是银行为个人客户开设的存款账户,目前已经成为广泛应用的金融服务手段。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个人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和监管,银行有必要建立一套有效的个人银行存款账户管理办法。

下面是一个人民币个人银行存款账户管理办法的模板,供参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行人民币个人银行存款账户的开户、使用、管理和监督,保护客户存款安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存款保险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及本行相关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行开设的人民币个人银行存款账户。

第三条:开户条件1. 中国公民、港澳台居民、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合法居留证明是开户人员;2. 年龄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员。

第四条:开户手续1. 开户人应出示本行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和其他证明文件。

2. 所有开户资料真实准确。

3. 开户人应当签署开户协议,明确存款期限、存款方式、利率、计息方式、账户管理规定等内容。

第五条:存款业务1. 存款人可以进行活期、定期、通知存款等存款业务。

2. 存款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方式、地点存入或提取存款。

3. 存款人可在本行网上银行或柜台转入或转出存款。

第六条:账户管理1. 个人银行存款账户应该实名制和账户分级制度。

2. 存款人可通过柜面、网上银行、短信、电话等方式查询账户余额、明细、交易记录等信息。

3. 存款人应当保护个人银行存款账户及相关密码、证书、密钥等信息的安全。

第七条:利率规则1. 本行根据市场利率和其他因素调整人民币个人银行存款利率。

2. 存款人可在存款期限到期前进行利率的再协商。

第八条:账户状态1. 存款人应当保持个人银行存款账户处于正常状态,不得用于非法经营活动。

2. 存款人需要办理账户暂停、挂失、冻结、解冻等业务时,应当遵守本行相关规定,并接受相应的处理程序。

2024年联名账户管理契约

2024年联名账户管理契约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联名账户管理契约本合同目录一览1. 联名账户定义与范围1.1 联名账户的定义1.2 联名账户的使用范围2. 联名账户的开设与使用2.1 联名账户的开设流程2.2 联名账户的使用规则3. 联名账户的管理3.1 联名账户的管理职责3.2 联名账户的监督4. 联名账户的权益分配4.1 联名账户的收益分配4.2 联名账户的损失承担5. 联名账户的变更与终止5.1 联名账户的变更5.2 联名账户的终止6. 联名账户的保密条款6.1 保密信息的定义6.2 保密信息的保护期限7. 联名账户的法律责任7.1 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7.2 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8. 联名账户的争议解决8.1 争议解决的途径8.2 争议解决的时效9. 联名账户的违约金条款9.1 违约金的计算方式9.2 违约金的支付方式10. 联名账户的强制执行10.1 强制执行的条件10.2 强制执行的程序11. 联名账户的合同解除11.1 合同解除的条件11.2 合同解除的后果12. 联名账户的合同转让12.1 合同转让的条件12.2 合同转让的程序13. 联名账户的附件13.1 附件的构成13.2 附件的有效性14. 联名账户的其他条款14.1 不可抗力14.2 合同的生效、修改和废止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联名账户定义与范围1.1 联名账户的定义联名账户是指由双方共同协商一致,为共同管理资金、分享收益、承担风险而设立的账户。

联名账户内的资金归双方共有,任何一方不得单独使用或转移。

1.2 联名账户的使用范围联名账户仅限于双方共同参与的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及相关活动。

任何一方不得将联名账户用于非法用途或未经另一方同意的用途。

2. 联名账户的开设与使用2.1 联名账户的开设流程联名账户的开设需经过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并提供相关身份证明等文件。

联名账户的开户行应根据双方提供的信息开立联名账户。

个人联名账户管理协议书

个人联名账户管理协议书

个人联名账户管理协议书本协议书由以下方达成并签订:甲方:姓名:【甲方姓名】身份证号码:【甲方身份证号码】乙方:姓名:【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乙方身份证号码】鉴于甲方和乙方均希望联名在一家金融机构开设联名账户,甲方和乙方均同意按照以下条款管理和使用该联名账户:一、账户开立和使用1.1 甲方和乙方应共同前往金融机构申请开设联名账户,并提供必要的身份证明和其他所需文件和信息。

1.2 联名账户的开户名为“甲方姓名+乙方姓名”,账户的存款和取款要求均需双方共同签署。

1.3 联名账户的日常使用和管理由甲方和乙方共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 存取款操作;- 账户余额查看;- 账户资金收支情况查询;- 联名账户相关事务办理等。

1.4 双方可共同决定将联名账户用于特定目的,例如共同经营的商业活动或家庭支出等。

双方应保证使用账户资金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并共同承担因违法或违规行为导致的后果。

二、账户资金管理2.1 联名账户的资金来源可以是甲方和乙方共同存入或单方存入。

2.2 联名账户的资金取款需经双方共同签署,并且必须遵守金融机构的相关规定和操作流程。

2.3 双方应及时对账户资金进行监控和管理,确保账户余额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4 双方应共同商议和决定账户资金的使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账户资金的投资、支付和消费等。

三、账户变更和解除3.1 如需要变更联名账户的开户名、账户用途或其他账户信息,甲方和乙方应共同协商并向金融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3.2 若甲方和乙方决定解除联名账户,双方应共同协商并遵守金融机构的相关流程和规定。

解除联名账户后,甲方和乙方各自应对账户资金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和处理。

四、账户风险和纠纷处理4.1 甲方和乙方均应了解联名账户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账户资金的损失风险、账户安全风险和借款及担保风险等。

4.2 如因甲方或乙方的违约行为导致联名账户遭受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另一方的损失。

4.3 如甲方和乙方之间发生账户使用和管理等方面的纠纷,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023年个人联名账户管理协议书

2023年个人联名账户管理协议书

2023年个人联名账户管理协议书甲方:(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乙方:(银行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账户开户1.1 甲方与乙方协商决定在乙方开立一个联名账户,用于甲方个人资金的储存和管理。

1.2 联名账户的开户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有效身份证件、手机号码等,并按乙方要求进行申请。

1.3 联名账户的操作权限由甲方持有,包括但不限于存取款、转账、查看账户余额等操作权利。

第二条:账户使用2.1 甲方应当按照乙方的规定,合法、合理地使用联名账户。

2.2 甲方可以自行使用联名账户进行存取款、转账等操作,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操作,但是甲方不得将联名账户用于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未经授权的操作。

2.3 甲方应当保管好联名账户的相关信息、密码等,并妥善保管与账户安全有关的文件、设备等。

如因甲方的疏忽造成账户安全问题,甲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账户管理费用3.1 联名账户的管理费用由乙方按照相关规定向甲方收取。

甲方应及时缴纳账户管理费用,否则乙方有权对联名账户进行限制操作甚至关闭账户。

3.2 联名账户的管理费用标准由乙方单方决定,并提前通知甲方。

第四条:账户变更和解除4.1 甲方可以随时书面通知乙方变更或解除联名账户,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应尽快办理账户变更或解除手续。

4.2 甲方变更或解除联名账户的,应当按照乙方的规定进行手续办理,包括但不限于填写相关表格、提供身份证明材料等。

4.3 联名账户的解除应当由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并签署解除协议。

第五条:协议的生效和终止5.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5.2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除非另有先行通知,否则本协议自动延续。

5.3 任一方有权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

5.4 本协议终止后,甲方应将联名账户余额取出或转移到其他账户。

最新《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全文《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国境内开立人民币存款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以下简称存款人)以及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外汇存款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外汇账户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存款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第四条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复的账户。

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本账户办理。

第五条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开立的账户。

存款人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第六条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

存款人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

第七条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账户。

第八条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银行也可以自愿选择存款人开立账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存款人、银行开立或使用账户。

第十条存款人在其账户内应有足够资金保证支付。

第十一条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保密,维护存款人资金自主支配权,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人账户内存款。

国家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监督项目除外。

第十二条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实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开户许可证制度。

银行对存款人开立或撤销账户,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报。

第二章账户设置和开户条件第十三条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企业法人;二、企业法人内部单独核算的单位;三、管理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财政部门;四、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五、县级(含)以上军队、武警单位;六、外国驻华机构;七、社会团体;八、单位附设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九、外地常设机构;十、私营企业、个体经济户、承包户和个人。

个人存折账户管理制度范本

个人存折账户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个人存折账户管理,保障存款人合法权益,维护银行正常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银行所有个人存折账户,包括活期存折账户、定期存折账户等。

第三条银行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公正、风险可控的原则,对个人存折账户进行管理。

第二章开户与销户第四条存款人需持有效身份证件和开户申请书,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五条银行应认真审查存款人提供的身份证件和开户申请书,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第六条银行在开户时,应向存款人说明存折账户的使用规则、利率、手续费等相关事宜。

第七条存款人因故需要销户,应向银行提出申请,并办理销户手续。

第三章存款与取款第八条存款人可随时将现金存入存折账户,银行应保证存款安全。

第九条存款人可随时到银行办理取款业务,银行应保证取款及时、准确。

第十条存款人办理存款、取款业务时,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和存折。

第十一条存款人办理定期存款业务,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和利率办理。

第四章转账与支付第十二条存款人可通过银行柜面、自助设备等方式办理转账业务。

第十三条存款人办理转账业务时,应确保转账金额、收款人信息准确无误。

第十四条银行应保证转账业务的及时、准确,并对转账业务进行监控。

第五章利息与手续费第十五条银行根据国家利率政策和银行规定,对存款人存款账户的利息进行计算和支付。

第十六条存款人办理存款、取款、转账等业务时,银行按规定收取手续费。

第十七条银行应将利息和手续费计算结果通知存款人。

第六章安全保障第十八条银行应加强存折账户的安全管理,确保存款人账户信息不被泄露。

第十九条存款人应妥善保管存折和密码,防止他人冒用。

第二十条银行应定期对存折账户进行风险评估,及时采取措施防范风险。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银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以上是个人存折账户管理制度范本,旨在规范个人存折账户的管理,保障存款人合法权益,维护银行正常经营秩序。

个人存款联名账户管理办法

个人存款联名账户管理办法

个人存款联名账户管理方法LtD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联名账户管理方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联名账户管理暂行方法目录第一章总那么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三章根本规定第四章业务处理第五章特殊业务处理第六章附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标准个人存款联名账户〔以下简称“联名账户〞〕业务管理,根据?储蓄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07号令)、?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国务院第285号令)、?银行卡业务管理方法?〔银发[1999]17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方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中国建设银行龙卡通章程?及?中国建设银行龙卡通业务管理方法?〔建总发[2007]210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联名账户是指由2至5名个人客户,为实现个人存款多人共同管理的需要,而在银行开立的人民币个人存款账户。

开立联名账户的个人客户是联名账户的联名人;为满足监管部门对反洗钱、大额可疑交易等的监管和银行业务管理的需要,由所有联名人自行协商确定一名联名账户牵头人作为联名账户申报人。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中国建设银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四条总行职责:〔一〕个人存款与投资部为联名账户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1.负责全行联名账户的业务管理,拟定联名账户业务开展规划,组织起草相关业务规章制度;2.负责组织联名账户的市场调研,根据市场和客户需要进一步完善产品功能;3.负责全行联名账户业务的组织实施和营销管理,确定营销策略,组织业务推广和营销宣传活动;4.负责全行联名账户业务的统计、分析等工作;5.负责组织全行联名账户业务的培训、检查和指导工作;6.负责联名账户业务通过95533 银行的相关业务处理、咨询和投诉处理的管理;7.负责向监管部门报告〔备〕联名账户业务。

〔二〕资产负债管理部负责联名账户业务收费工程及标准的制订和管理工作。

〔三〕财务会计部负责联名账户的相关会计核算制度的制定。

〔四〕信息技术管理部负责联名账户业务相关系统的开发、维护和优化工作。

银行分行营业部个人存款联名账户管理办法(暂行)

银行分行营业部个人存款联名账户管理办法(暂行)

银行分行营业部个人存款联名账户管理办法(暂行)一、总则为规范银行分行营业部个人存款联名账户管理行为,提高账户管理服务水平,营造健康有序的金融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二、定义个人存款联名账户:指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或单位共同开设、共同拥有、共同使用、共同管理的账户。

三、开户条件1. 申请人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

2. 申请人须填写完整开户申请表,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证明文件等有关资料。

3. 申请人应对开户信息如实清楚地告知银行工作人员,如有不实陈述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4. 开户时需提供至少两个开户人的身份证件、联名账户的开户协议,以及开户所需的其他资料。

四、账户管理1. 联名账户开设后,凭身份证件、存折或银行卡即可进行存取款、转账、定期存款以及查询等业务。

2. 联名账户的任一持有人均有权支配账户内的存款,但应遵循联名账户开户协议的相关约定。

3. 联名账户的共同持有人在账户管理及进行账户操作时应受到互相约束,严禁违反开户协议的约定。

4. 联名账户中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单独取出共同存款,如有违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五、风险提示1. 因涉及多个账户持有人,若任何一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将直接影响其他账户持有人的权益,故请各账户持有人积极履行联名账户的约定,避免出现受到损失的情况。

2. 如发生账户管理纠纷,联名账户持有人应及时与分行营业部联系,协商解决。

3. 联名账户持有人应妥善保管账户信息和账户相关信息,如遗失或泄露,请及时与分行营业部联系,进行账户挂失或冻结。

六、违规处理任何账户持有人如违反联名账户协议的规定,将受到相应的违规处理。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银行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七、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若有不妥之处请与分行营业部联系。

2. 本办法解释权归分行营业部所有。

个人联名账户管理协议书

个人联名账户管理协议书

个人联名账户管理协议书这是一篇由网络搜集整理的关于个人联名账户管理协议书的文档,希望对你能有帮助。

一、甲方(各联名账户所有人)自愿申请使用乙方(中国工商银行)的个人联名账户相关功能和服务,遵守《个人联名账户管理协议》相关业务规定。

二、本协议中相关名词含义(一)联名账户。

是指由2-5名(含)个人客户,为实现经营资金、家庭财产等多人共管的需要,而在银行开立的共有的个人定活期账户,以实现共管存款的目的。

其账户类型为本外币活期存款结算账户(以下简称:活期联名账户)或本外币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账户(以下简称:定期联名账户)。

(二)业务操作卡。

是指甲方用以开立及操作联名账户的银行卡,包括理财金账户卡或牡丹灵通卡.e时代。

(三)约定支取方式。

是指联名账户办理支取(舍现金支取和转账支取)时的业务处理方式,分为共同办理方式和授权办理方式。

定期联名账户的支取业务办理只有共同办理方式,且必须一次金额支取账户内款项,活期联名账户则有共同办理和授权办理两种方式。

(四)共同办理方式。

是指甲方在办理联名账户支取业务时,须全体联名账户所有人凭各自的联名账户业务操作卡及卡密码到联名账户开户地区乙方任一网点共同办理的一种方式。

该方式为甲方开立联名账户时的默认支取方式。

(五)授权办理方式、是指甲方在开立联名账户时,指定其中一名或多名联名账户所有人为被授权人,被授权人可凭本人的联名账户业务操作卡及卡密码单独办理支取业务的一种方式。

约定授权办理方式时还需为被授权人设置“授权支取累计限额”,用于控制被授权人办理支取业务的最高额度,可以设置为大于账户余额。

选择授权办理方式,甲方仍可通过共同办理方式办理支取业务.(六)账户资金共有方式。

是指甲方在开立联名账户时,约定各联名账户所有人对联名账户内资金的拥有形式及占有份额,这是纠纷发生时联名账户资金的.处理依据,分为平均分配形式和设定比例形式,若为设定比例形式,还须明确各联名账户所有人占有账户内实际资金的份额。

联名账户管理协议

联名账户管理协议

联名账户管理协议本联名账户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由以下双方于日期签署:甲方(以下简称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以下简称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与乙方希望共同开设并管理一同享有使用权的联名账户,现就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1. 账户持有人权益1.1 甲方与乙方共同享有联名账户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1.2 甲方与乙方享有账户中资金的平等排他使用权。

1.3 联名账户中的资金来源可以是甲方和乙方各自存入的资金,也可以是双方共同存入的资金。

2. 账户管理2.1 甲方与乙方共同负责联名账户的管理和维护。

2.2 甲方与乙方均有权对联名账户进行存取款操作,并有责任及时通知对方相关操作。

2.3 对于联名账户的日常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资金转账、账单查询等事宜,甲方与乙方应协商一致,共同决策并遵守。

3. 账户支取约定3.1 甲方与乙方对联名账户中的资金的支取享有同等权利。

3.2 任何一方在超出日常管理资金支取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大额资金支取、账户销户等,应经双方书面一致同意并签署相关协议。

3.3 联名账户的资金支取操作,应由甲方与乙方共同办理,任何一方单独办理的操作无效。

4. 账户变更4.1 甲方或乙方如需变更联名账户的开户信息、授权范围或其他相关事项,应双方一致同意并书面通知对方。

4.2 联名账户的变更事项需经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5. 账户终止5.1 在双方一致同意终止联名账户的使用时,应由甲方与乙方共同办理账户的销户手续,并清算账户中的资金。

5.2 联名账户终止后,甲方与乙方应协商解决账户结余资金归属的问题,并在双方达成一致后处理。

6.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6.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6.2 对于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甲方与乙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7. 其他约定7.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联名账户终止之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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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存款联名账户管理办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联名账户治理暂行方法目录总则治理机构和职责差不多规定业务处理专门业务处理附则总则为规范个人存款联名账户(以下简称“联名账户”)业务治理,按照《储蓄治理条例》(国务院第107 号令)、《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国务院第285号令)、《银行卡业务治理方法》(银发[1999]17 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治理方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中国建设银行龙卡通章程》及《中国建设银行龙卡通业务治理方法》(建总发[2007]210 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法。

联名账户是指由2 至5 名个人客户,为实现个人存款多人共同治理的需要,而在银行开立的人民币个人存款账户。

开立联名账户的个人客户是联名账户的联名人;为满足监管部门对反洗钞票、大额可疑交易等的监管和银行业务治理的需要,由所有联名人自行协商确定一名联名账户牵头人作为联名账户申报人。

本方法适用于中国建设银行各级机构。

治理机构和职责总行职责:(一)个人存款与投资部为联名账户业务的归口治理部门,要紧职责:1.负责全行联名账户的业务治理,拟定联名账户业务进展规划,组织起草有关业务规章制度;2.负责组织联名账户的市场调研,按照市场和客户需要进一步完善产品功能;3.负责全行联名账户业务的组织实施和营销治理,确定营销策略,组织业务推广和营销宣传活动;4.负责全行联名账户业务的统计、分析等工作;5.负责组织全行联名账户业务的培训、检查和指导工作;6.负责联名账户业务通过95533 电话银行的有关业务处理、咨询和投诉处理的治理;7.负责向监管部门报告(备)联名账户业务。

(二)资产负债治理部负责联名账户业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制订和治理工作。

(三)财务会计部负责联名账户的有关会计核算制度的制定。

(四)信息技术治理部负责联名账户业务有关系统的开发、爱护和优化工作。

(五)营运治理部负责联名账户的参数爱护、资金清算和错账处理等工作。

(六)电子银行部负责联名账户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交易和服务的治理。

(七)法律合规部负责联名账户业务有关规章制度和法律性文件的审查。

一级分行的要紧职责包括:(一)按照总行有关业务规定,结合业务需要,制定辖区内联名账户业务的操作实施细则;(二)负责辖区内联名账户业务的培训、指导、检查及监督;(三)负责辖区内联名账户的推广、爱护等工作;(四)负责辖区内发卡标识码和机构码的爱护治理,以及业务统计分析和上报等工作;(五)负责联名账户业务的市场调研、客户分析、客户推广和营销服务等工作,并协助总行拓展联名账户业务功能,提出功能优化需求。

(六)负责辖区内联名账户业务治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差不多规定联名账户严格遵循实名制规定,以龙卡通为账户介质,卡号编排规则执行龙卡通的有关规定;该卡由总行统一治理和设计。

联名账户按照账户治理形式分为亲情联名账户(以下简称“亲情账户”)和共管联名账户(以下简称“共管账户”)。

(一)亲情账户按联名人人数对应提供账户介质(以下简称“亲情卡”), 账户所有人中的任一联名人均能够单独办理联名账户有关业务。

(二)共管账户只提供一个账户介质(以下简称“共管卡”)、按照联名人分不设置账户交易密码。

共管账户的取款业务只能由全体联名人凭各自密码共同在柜面办理,不支持签约、代收代付业务。

(三)联名账户除具有人民币活期和定期储蓄及凭证式国债等账户的差不多功能外,亲情账户还具有境外交易和自助交易等功能。

第八条联名账户所有联名人关于联名账户内资金变动和使用所产生的债务,对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而不论该资金变动或使用是某个联名人单独做出或全部联名人共同做出的。

第九条联名账户牵头人一经确定,不得变更(销户除外)。

第十条联名账户的人民币活期账户为个人结算账户,所有交易如未指明,将默认为对个人结算账户的操作。

联名账户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储蓄存款计息方法计付利息,并由建设银行依法代扣缴利息所得税。

如果中国人民银行不再规定统一的储蓄存款利率与计息方式或承诺商业银行在一定范畴内自主确定的,以建设银行统一公布实行的储蓄存款利率与计息方式为准。

第十一条银行对联名账户收取有关费用,费用标准及收取方式按照建设银行公示标准执行。

关于同一联名账户签发多个交易介质的,按照交易介质个数对应收取工本费, 联名账户的账户治理费、小额账户治理费按账户收取。

第十二条联名账户开立和增加联名人均需全部联名人到场。

联名账户删减联名人(牵头人除外)可由联名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亲情卡或共管卡到银行办理,删减联名人不阻碍其他联名人对联名账户的使用。

其中,共管账户联名人删减时,需牵头人和被删减人一同办理。

第十三条联名账户联名人持亲情卡或共管卡办理跨一级分行通存通兑业务时,应遵循银行卡跨一级分行通存通兑有关规定。

业务处理第十四条联名账户开户(一)联名账户申请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网点共同办理联名账户开户手续。

(二)联名账户所有联名人须共同填写《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联名账户申请书》(见附件1,下同)、签署《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联名账户开立协议》(见附件2,下同),约定联名账户联名人人数、联名账户种类、联名账户牵头人等事项。

(三)《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联名账户申请书》一式两份,一份随当日凭证装订保管,另一份交客户储存。

第十五条联名账户存款(一)亲情账户联名人持亲情卡(或凭卡号)可在网点、自助渠道、网上银行办理存款业务共管账户联名人持共管卡(或凭卡号)可在网点办理存款业务。

第十六条联名账户取款(一)亲情账户任一联名人持亲情卡在网点、自助渠道、网上银行等渠道使用,由客户输入自己所持有的亲情卡密码,系统校验无误后,办理相应交易业务。

(二)共管账户全体联名人持共管卡在网点刷卡办理,联名人依次输入本人密码,系统校验无误后,办理支取业务;关于大额支取的应核验牵头人的身份证件;因专门情形,共管账户的联名人不能前来网点办理的,该联名人的代理人或合法继承人可凭经公证部门公证的授权书或人民法院的继承权证明或裁决书及有效身份证件,与其他共管联名人一同申请办理支取业务;关于申请继承且不明白密码的,应先进行密码挂失,再办理支取业务。

第十七条联名账户销户(一)亲情账户联名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亲情卡在同一发卡机构任意网点申请办理销卡业务,银行收回已发出的亲情卡;亲情账户的销户, 必须在所有联名人销卡后,才能由账户牵头人进行联名账户的销户。

共管账户在结清的前提下,可由牵头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共管卡在同一发卡机构内任意网点办理销户业务。

专门业务处理第十八条增加联名人原联名账户所有联名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亲情卡或共管卡、新增联名人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一同到同一发卡机构内任意网点重新填写《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联名账户申请书》和《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联名账户协议书》。

第十九条删减联名人由需删减的联名人本人持亲情卡或共管卡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同一发卡机构内任意网点办理,共管账户还需牵头人一同到场办理,填写《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联名账户申请书》和《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联名账户协议书》,且不能代办,办理时需核验删减申请人密码,共管账户还要核验牵头人密码。

亲情账户删减联名人时需对被删减联名人办理销卡手续。

第二十条联名账户挂失(一)亲情账户联名人只能对本人的亲情卡(包括密码)提出挂失申请;除被挂失的亲情卡外,其他亲情卡能够正常使用。

(二)共管卡的挂失补发由牵头人办理;挂失密码的重置需由被挂失密码的原保管联名人本人办理。

第二十一条联名账户密码修改亲情账户联名人能够在网点、自助渠道修改本人保管的密码;共管账户联名人只能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共管卡在网点修改本人保管的密码。

第二十二条联名账户查询联名账户任一联名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亲情卡或共管卡(或凭卡号)、交易密码到营业网点查询账户资料;亲情帐户联名人还可通过自助渠道、网银、电话银行等渠道进行查询。

第二十三条联名账户冻结和解冻(含部分冻结)关于联名账户任一联名人发生司法查询、冻结及扣划时,银行支持联名账户全额查询、全额及部分冻结和扣划;如因联名账户联名人中一人或多人涉及经济纠纷或诉讼,导致有权机关要求建设银行协助查询、冻结、扣划联名账户款项的,其他联名人不能因此向建设银行主张任何权益,且建设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四条联名账户换卡联名账户卡因损坏而不能正常使用时,能够到网点申请换发新卡。

亲情卡换卡时,原联名账户签约关系、密码以及账务等自动转移到新的联名账户上。

非系统自动变更签约的,需重新办理签约。

共管可换卡时,需由牵头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专门业务申请书及损坏的共管卡,申请换发新卡。

第二十五条亲情账户联名人均可申请开立联名账户的个人存款证明,银行向任一联名人对某笔资金开立个人存款证明以后,其他联名人不能再次对该笔资金申请开立个人存款证明。

具体业务处理遵循储蓄存款业务个人存款证明有关规定。

共管账户不受理个人存款证明申请。

第二十六条亲情账户联名人可申请本人名下定期存款的挂入、挂出;共管账户不支持定期存款的挂入、挂出。

联名账户不支持质押贷款业务。

第二十七条亲情账户办理应急处理时比照执行《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网络系统龙卡储蓄卡异地交易专门情形应急处理操作规程》(建总发〔200 1〕159 号)的有关规定;共管账户不提供应急取现业务。

附则第二十八条本方法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讲明和修订,一级分行可按照实际需要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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