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外国投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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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外国投资法
【发布日期】1997-11-19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外国投资企业的建立及活动
第三章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企业在银行和
第四章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企业获得土地使用权和其它财产权
第五章自由经济区内的外国投资
第六章征税、税收和海关优惠
第七章对外国投资者的保障
第八章解决争议
1997年11月19日白俄罗斯部长会议批准修订
本法确定外国投资者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的法律原则、条件和机制,保障加强外国投资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本法旨在为国家吸引外国投资而创造有利条件,以更有效地发展白俄罗斯共和国的社会经济,扩大其国际经济合作和与世界经济一体化。
本法条例适用于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所有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企业。
第一章总则
第1条
外国投资
外国投资,指外国法人和自然人为获得利润(收入)或达到社会效益对各类项目投入的资金和物资,以及赋予白俄罗斯共和国经济实体的财产和知识产权。
第2条
外国投资对象
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投资对象包括:
从事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允许活动的任何企业和组织;
白俄罗斯法人和自然人的房屋、建筑和财物;
股票、银行储蓄、保险单、其它有价证券和资金;
科技产品;
知识产权;
其它财产和财产权,包括为开展业务活动使用共和国土地及其它自然资源权。
第3条
外国投资主体
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投资者可以是其它国家、联合公司、国际组织、外国法人和自然人,也可以是在国外有常住地址的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
第4条
外国投资的组织法律形式及其种类
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投资可以下列形式实施:
参股与白俄罗斯法人和自然人合建企业;
建立完全属于外国投资者的企业;
购买企业、房屋建筑、股票和其它有价证券;
购买土地及其它自然资源使用权,以及其它财产权;
其它任何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开展的、不违反有效法律的经济及其它活动形式;
外国投资企业初期投入的财产和资金或根据再投资规定在形式上产生的变化,并不改变其作为外国投资的地位。
如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未作另行规定,“再投资”应理解为外国投资者将属于其根据本条第一段确定的形式所获得的收入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的投入。
第5条
外国投资企业和外国投资者的法律地位
外国投资企业和外国投资者根据企业和企业者投资活动法及其它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规定开展活动,并考虑到本法及白俄罗斯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
第二章外国投资企业的建立及活动
第6条
外国投资企业
外国投资企业是指在企业的法定基金中部分(合资企业)或全部(外国独资企业)为外国资本的企业。
白俄罗斯共和国的经济实体可以是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的合资企业,其法定基金由外国投资者和白俄罗斯共和国自然人和(或)法人的股份组成。
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作为法人建立的,其外国资本达到百分之百的企业或组织可作为外国独资企业。
外国投资企业是白俄罗斯共和国法人。
第7条
外国投资企业的建立
外国投资企业的建立或通过创建方式,或由外国投资者购买原无外国投资企业的股份(股票、股金),或完全购买该企业。外国投资者部分或全部购买的企业,应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重组并根据本法办理再次注册。
合资企业建立的形式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它经济组织,也可以是其它不违反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规定的形式。
合资企业建立在该企业参加者签署的合同基础上。
建立合资企业和外国独资企业由其参加各方自行决定。如白俄罗斯参加方为国有企业或社会联合企业,则建立合资企业需经财产所有者或其授权委托机构同意由合资企业参加各方决定。
建立完全属于外国投资者的企业的特殊性,应按照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会议规定的程序
外国投资企业的子企业、分支机构、其它独立部门和
代表处的建立及其地位
外国投资企业可以自有资金按规定的程序建立具有法人权利的子企业,也可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外建立遵守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及国外有关法律的分支机构和代表处。
外国独资企业建立的企业,享有与原外国投资企业相同的权利并由相同的机关办理注册手续。合资企业建立的企业,按照为无外国投资的企业规定的程序办理注册,并不享有为外国投资企业提供的优惠。
外国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和代表处依据外国投资企业批准的条例开展活动,并可在授权银行开立账户。白俄罗斯境内的分支机构、代表处及其它独立部门不是法人。
在共和国境外注册的外国投资企业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仅可设立具有法人权利的子企业。
第9条
外国投资企业的国家注册
外国投资企业的国家注册由白俄罗斯共和国对外经济联络部实施,由其在10日内将注册资料通知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税务委员会和统计分析部,以将资料编入白俄罗斯共和国注册薄和统计目录。未经注册的企业禁止开展活动。
外国投资的银行和其它财政信贷机构需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银行注册。
外国投资企业的国家注册需经当地执行和行政机关同意实施,由其在10日内按照其职责并根据企业创办各方的申请、拟建立的外国投资企业的创办文件和证明企业所在地的文件出具批准书。外国投资企业办理国家注册需具备下列文件:
1、合资企业:
1)创办各方请求为建立企业注册的书面申请;
2)创办文件的公证副本(一式二份);
3)白俄罗斯法人需要财产所有者关于创办企业的决定的公证副本或授权机构的决定副本,为每一参加创办合资企业的白俄罗斯法人制定的创办文件的公证副本;
4)银行或其它财政信贷机构出具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地位的文件(附证明无误的白俄罗斯文或俄文译文);
5)投资国工商登记薄或根据外国投资企业驻在国或常驻地的法律证明外国投资者法律地位的其它等同文件的摘录(附证明无误的白俄罗斯文或俄文译文)。
2、外国独资企业:
1)外国投资者的注册书面申请;
2)创办文件的公证副本,一式二份;
3)银行或其它财政信贷机构出具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地位的文件(附证明无误的白俄罗斯文或俄文译文);
4)投资国为外国投资者在工商登记薄中的摘录(附证明无误的白俄罗斯文或俄文译文)。
用于外国投资企业办理国家注册的文件应转交给注册机关,该机关应出具证明收到文件的收据。禁止要求提供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未规定的文件。企业注册应自其递交所需文件之时起,在不少于30天内办理。注册机关通过的决议,应在5日内书面通知企业创办各方。注册通知由实施注册的机关在正式刊物上公布。外国投资企业自其办理了国家注册之日起即享有法人资格。
如有违反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规定的建立企业的程序、创办文件与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要求不符的理由,可以拒绝为外国投资企业办理国家注册。不得以外国投资企业不适宜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