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与社会保障实施办
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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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概述:国有企业改制是指将原本由国家全资或主导经营的企业,通过改革措施使其转变为市场化经营的企业。
在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是一个重要的议题,相应的政策和措施需要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就业机会。
本文将通过对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的研究,分析其现状和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正文:一、职工安置政策的现状及问题1.员工安置政策的现状分析目前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大多数都有职工安置政策,这些政策主要包括社会保障、再就业创业、培训教育等方面内容。
存在的问题是政策执行不到位,职工安置效果不佳。
职工安置政策主要由国家和企业两个层面共同制定,国家层面的政策制定和实施缺乏统一标准,各企业执行差异较大,职工安置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有待提高。
2.职工安置政策存在的问题职工安置中的劳动力市场问题:许多企业在职工安置时将其视为一种“摆脱”而不是转岗再就业,导致失业职工重新就业困难。
职工安置中的失业风险问题:由于就业岗位不稳定和经济下行压力等原因,职工安置后的失业风险较高,丧失工作保障。
二、职工安置的重要性与挑战1.职工安置的重要性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环节,合理安置可避免大量失业和社会难题的产生。
职工安置也是实施国企改革的基本原则之一,体现了国家对职工的尊重和关怀。
2.职工安置面临的挑战基于企业利润最大化的角度,企业可能会对职工安置政策的执行持谨慎态度,导致职工安置的困难增加。
再就业机会不足以满足全部职工的需求,造成职工安置政策执行效果不佳。
三、职工安置政策的改进措施1.制定统一标准国家应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制定统一的职工安置政策标准,确保政策的实施结果公平公正,减少不同企业之间执行差异。
2.加强职工培训针对改制企业的职工,提供相关职业培训,提高其市场竞争力,为其转岗再就业提供有力支持。
3.加强与用人单位的对接加强与外部用人单位的合作,确保改制企业的职工能够找到稳定、适合的就业机会。
4.建立安置基金针对改制企业的职工,成立安置基金,以补贴职工安置费用,确保职工安顿稳定,减轻其经济负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民营企业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人员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民营企业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人员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57fdaa1541810a6f524ccbff121dd36a32dc4ec.png)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民营企业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人员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2.15•【字号】晋人社厅发〔2019〕11号•【施行日期】2019.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民营企业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人员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9〕11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晋发[2018]37号)精神,妥善解决在民营企业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人员社保关系转移接续问题, 依据《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三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经与用人单位协商,可以与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也可以由原用人单位缴纳”的规定,国有企业下岗人员在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同时,经与民营企业协商订立劳动合同再就业,涉及有关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下岗人员依据国有企业下岗人员与民营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等相关材料,向国有企业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为国有企业下岗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国有企业下岗人员有欠费记录的,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予以告知,国有企业下岗人员及国有企业需分别补缴在国有企业个人欠费及相应年份的单位欠费本金后,可直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补缴期间的滞纳金在下岗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暂缓征收,转移后由参保(转出)地养老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向原国有企业清理。
·转入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民营企业或国有企业下岗人员提供的转移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后为国有企业下岗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清理结果的通知》的通知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清理结果的通知》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d5979293868011ca300a6c30c2259010202f3d2.png)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清理结果的通知》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07.12.28
•【字号】晋劳社厅发[2007]158号
•【施行日期】2007.1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公布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
清理结果的通知》的通知
(晋劳社厅发[2007]158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清理结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41号)转发你们,并将我省现行的劳动保障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予以公布,请一并贯彻执行。
三、现行有效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目
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清理结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41号)(略)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af36ae40814d2b160b4e767f5acfa1c7aa00826f.png)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8.15•【字号】晋人社厅发[2011]124号•【施行日期】2011.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晋人社厅发〔2011〕124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经济)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煤炭工业局、工会:为贯彻落实人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工信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能源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50号)精神,现就做好全省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职工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职工安置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企业兼并重组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结构调整、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大举措。
妥善安置职工是实施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战略的重要内容,不仅关系到全省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也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大局。
各市要提高对职工安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妥善安置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职工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二、职工安置的基本原则(一)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和企业兼并重组,要注意把握工作节奏,稳步实施,防止因集中实施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造成规模性裁员和失业。
各市要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职工失业预警机制,特别要对涉及职工人数多、安置任务重、稳定压力大的地区、行业,实施重点监控,及时采取措施化解矛盾,将失业风险降到最低。
(二)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把企业退出与保障职工权益统筹考虑,切实把职工安置工作摆在重要位置。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职工内部退养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职工内部退养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408785fbf1e650e52ea551810a6f524ccbfcb7b.png)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职工内部退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8.17•【字号】晋人社厅发[2012]111号•【施行日期】2012.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职工内部退养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2〕111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厅局,中央驻晋单位,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自1993年4月国务院颁布《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第111号令)以来,我省部分国有企业为增强经营活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富余职工实行内部退养(以下简称内退),对企业减员增效、促进发展发挥了一定积极作用,但是在部分企业也存在着违规办理内退、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等问题。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和《山西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实施办法》(2008年省政府令第218号),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内退行为,保障内退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的规定办理内退。
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明确规定,国有企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五)项及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的,企业也可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办理内退。
国有企业在为职工办理内退时,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距退休年龄不足五年、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或同意。
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划定内退年龄,不得采取一刀切方式单方面强制职工办理内退,由此而产生的不良后果,企业应当承担主体责任。
二、建立健全内退职工管理规章制度。
从劳动关系性质上讲,内退职工仍然是企业职工,与单位保留着劳动关系。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退职工管理制度,就内退职工的日常管理、待遇核发、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手续办理等制订规章制度,作出明确规定。
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问题
![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8c152a38ed630b1c58eeb516.png)
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问题一、国企改制中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标准解决了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来源问题,就涉及到经济补偿金的标准问题。
根据改制主体的性质不同,其员工的身份也有所不同,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也有所不同。
(一)国企员工经济补偿金的一般标准对于按照正常程序进行改制的国有企业,根据财企[2002]313号文件精神,"企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规定标准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标准的,按照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尽管各地方政府出台的经济补偿标准在一定程度上有所不同,其主要规定还是参考了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的具体标准为,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其中,员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员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或3倍以上的,可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
企业经营者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二)破产企业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国有企业严重资不抵债,不再具备继续生产经营条件,可以申请破产,但是《破产法》并没有将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列入破产企业法定清偿范围内。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在试点城市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不足部分从处置其他破产财产所得中拨付并可列入第一顺序清偿,安置费用的标准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计算。
(三)事业单位员工经济补偿金标准由于中央和各地尚未出台有关事业单位改制员工经济补偿的规定,因此有关员工经济补偿具体标准将参照国有企业员工经济补偿标准。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35f0a55a66e58fafab069dc5022aaea998f41a3.png)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0.17•【字号】晋政办发〔2017〕133号•【施行日期】2017.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改革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3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0月17日山西省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69号)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企国资改革的指导意见》(晋发〔2017〕26号),实现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全省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目标,推动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制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登记、各级人民政府直接出资或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监管的生产经营正常的国有企业(不含金融、文化企业)。
长期停业歇业、资不抵债、低效无效的企业和僵尸企业不在改制范围,由其出资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实现市场化、法治化出清。
二、目标任务2017年底前,列入改制范围的国有企业全部改制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
三、改制方式改制可采取独立改制、重组、兼并、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等多种形式进行。
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资本控股、相对控股、参股的公司制企业。
四、规范操作(一)制定改制方案。
国有企业推进公司制改制,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改制方案,明确改制方式、产权结构设置、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治理安排、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等事项,并按照有关规定起草或修订公司章程。
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
![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https://img.taocdn.com/s3/m/007ffc733868011ca300a6c30c2259010202f3c1.png)
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国有企业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和机遇。
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变化和提升企业竞争力,许多国有企业开始进行改制,即通过产权制度改革、管理体制改革和市场拓展等方式,实现企业的转型升级。
而在国有企业改制的过程中,职工安置问题一直是企业和社会的焦点。
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问题关系到企业的稳定和发展,也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
如果职工安置不当,可能会引发社会矛盾,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转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因此,职工安置问题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职工安置问题关系到企业的稳定。
职工是企业的重要资源,如果他们在改制过程中没有得到合理的安置,可能会引发不满和矛盾,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转和生产效益。
因此,合理安置职工是企业改制过程中的重要任务之一。
职工安置问题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
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工的权益往往受到较大的影响。
如果职工没有得到合理的安置和保障,可能会引发不满和矛盾,甚至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
因此,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国有企业改制中的重要原则之一。
职工安置问题关系到企业的长远发展。
如果企业没有合理安置职工,可能会影响其声誉和形象,进而影响其市场竞争力和长远发展。
因此,合理安置职工是保障企业长远发展的重要保障之一。
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工安置存在许多难点和问题。
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包括:人员分流困难:由于历史原因和体制问题,国有企业中存在着一部分富余人员,而这部分人员的分流是国有企业改制中的难点之一。
这些富余人员往往年龄偏大、技能单一,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同时也面临着家庭和社会等方面的压力和困难。
如何合理地分流这些人员,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和生活需求,是国有企业改制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
劳动关系调整困难: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工的劳动关系也需要进行调整和改革。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和体制问题,许多职工对原有国有企业的劳动关系有着强烈的依赖和信任感,对于新的劳动关系存在疑虑和抵触情绪。
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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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问题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要求,国企改革的目标就是明确政府与企业的责任,做到政企分开,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对国有资产实行授权经营,对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并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国企改制中涉及的问题较多,主要有政企关系的理顺、国有出资人的确定、改制方案的审批、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金融债权的处置、国有产权的评估和转让、职工安置方案的确定等等。
一、职工安置中涉及的主要问题(一)员工身份置换通俗点讲,所谓员工身份置换就是通过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规定,国有企业改制要切实维护职工的权益,实施改制前,原企业应当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并制订职工安置方案。
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改制。
职工安置方案必须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
2、买断工龄国有企业改革初期,“买断工龄”成为众多企业安置富余人员的一种办法,即参照员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工作岗位等条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经企业与员工双方协商,报有关部门批准,由企业一次性支付给员工一定数额的货币,从而解除企业和富余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把员工推向社会。
时至今日,“买断工龄”根本违反劳动法,1999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也强调:“确保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出售方应在申请出售前征求职工对出售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的意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出售中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借出售之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买断工龄’或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把职工推向社会。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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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一、背景随着经济的进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国有企业改制已成为推动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
而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工安置问题是一个重要的议题,需要制定合理的职工安置方案,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
二、目标本方案旨在为国有企业改制后的职工供应合理的安置方案,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要得到满足,同时供应重新就业的机会,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稳定进展。
三、安置原则1. 公正公正原则:安置方案应公正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
2. 优先就业原则:优先考虑职工的就业需求,供应多样化的就业机会,挂念职工重新就业。
3. 公共资源优先利用原则:充分利用现有的公共资源,为职工供应就业、培训、创业等服务。
4. 配套服务原则:为职工供应相应的劳动保障、社会保险、培训等配套服务,有效保障职工的权益。
第1页/共4页四、安置内容1. 就业安置(1)优先内部转岗安置。
对于具备相应素养和技能的职工,企业应优先考虑内部转岗,将其安置到其他部门或岗位。
(2)供应就业创业培训。
针对需要转岗或创业的职工,供应相关的培训机会,提升他们的就业力量和创业阅历。
(3)合理梯度降薪安置。
对于无法在原企业内就业的职工,依据其年龄、工龄和技能等状况,合理支配岗位和薪酬,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要。
(4)引导就业创业。
与地方政府和相关机构合作,为职工供应就业创业信息和引导,挂念他们成功就业或创业。
2. 社会保障(1)参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对于职工参保年限未满15年的,依据参保年限赐予相应的社保补贴。
(2)享受失业保险。
对于失业的职工,依据相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享受工伤保险。
对于因工致残或工相关伤亡的职工,依据相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4)供应职工生活和医疗救助保障。
对于生活困难的职工,供应相应的救助和挂念,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
3. 进展机会(1)供应再就业指导。
与相关部门合作,为职工供应就业指导和询问服务,挂念他们重新就业。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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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二○○六年四月)为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认真做好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国家、省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企业改制要紧紧围绕省属国有企业战略性调整目标,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既要有利于促进企业资产结构、组织结构、人员结构优化,又要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要区别情况,积极稳妥地处理各类劳动关系;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多渠道分流安置企业职工,减轻社会就业压力;要做好各项社会保险接续等工作,免除职工的后顾之忧。
(一)企业改制要充分运用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最大限度地安置原有职工,减少失业人员;最大限度地给予优惠,切实落实好职工安置的政策措施和资金。
(二)企业改制应制订职工安置方案。
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
安置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工资和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等债务处理办法;有关费用提留和资金来源等。
(三)企业改制时,对经确认拖欠职工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原则上要一次付清。
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对拖欠工资难以确认标准的,按当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核定。
二、职工劳动关系处理企业改制应遵循依法和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终止、解除、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办法调整职工的劳动关系。
(一)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以下简称改制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留用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在改制企业的工作年限,原企业不再向留用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关于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中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中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892e552eed630b1c59eeb5cd.png)
关于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中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 (二○○六年四月)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退休人员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一)逐步建立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03〕23号)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要与原企业逐步分离,移交企业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实行属地管理,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
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增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的牌子,负责辖区内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各级政府要按照《关于建立街道(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意见》(晋编办字〔2003〕124号)文件精神,尽快建立健全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
在现有机构、人员编制基础上,按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数量的6‰相应增加聘用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原企业退休管理服务机构的管理人员。
街道(乡镇)、社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人员工资、经费、管理服务经费和社会化管理专项经费纳入县(市、区)财政预算,省、市财政可根据接收管理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方式1、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将退休人员移交街道(乡镇)、社区管理。
2、改制为非国有企业或关闭破产企业的,其退休人员原则上要移交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社区管理机构不具备条件的,可由改制或重组企业负责管理,也可实行“分离”管理。
“分离”管理的办法是指:原企业现有退休人员场所设施、管理机构与原企业分离,作为“街道(乡镇)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的分支机构,接受其领导,继续负责原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分支机构工作人员按管理退休人员数量的6‰配备,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向社会公开招聘,优先聘用原企业管理服务人员,工资按当地社区同类条件人员标准确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山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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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山西省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人身保险【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11]41号【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11.05.25【实施日期】2011.05.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山西省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4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监察厅制订的《山西省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山西省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监察厅)根据国务院第140次常务会议对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决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监察部的统一部署,2011年年底前基本实现各类企业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现结合我省实际,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多方筹集、落实资金、完善手续、平稳衔接、分期分批、全面解决的原则,各统筹地区(单位)2011年4月30日前,将国有企业(包括已实施关闭破产企业)有伤残等级的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同时统筹解决好国有企业其他老工伤人员和集体企业、原国有集体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问题,确保2011年11月底前基本实现上述各类企业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二、人员范围和待遇支付项目(一)将参保企业在参保前的一级至四级伤残等级的工伤人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五级至十级伤残等级的工伤人员旧伤复发医疗费和安装配置辅助器具费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仍由用人单位支付的,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省属国资国企改革工作计划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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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省属国资国企改革工作计划的通知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省属国资国企改革工作计划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4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2015年省属国资国企改革工作计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5月18日2015年省属国资国企改革工作计划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六大发展”、“六型转变”、“六权治本”,不断深化省属国资国企改革,特制订2015年省属国资国企改革工作计划。
一、总体要求以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为统领,按照省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资国企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4〕17号)的总体部署,坚持积极与稳妥同步,注重落实与创新并举,以全面推行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企业领导班子及领导人员综合考评、收益共享制度改革为重点,进一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以有序推动股权多元化改革为抓手,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放大国有资本功效;以积极探索国企分类监管、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为方向,推动国资监管向管资本为主转变;以不断深化市、县(市、区)国有企业改革、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省直机关直属企业脱钩改革为目标,进一步推动政资分开、政企分开,加快构建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格局。
要统筹谋划,扎实有序抓好工作落实,确保2015年省属国资国企改革工作改有所进,改有所成,取得实效。
二、重点工作(一)全面推行省属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晋政发[2004]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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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晋政发[2004]4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共山西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2003年11月21日中国共产党山西省第八届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为进一步加快我省国有企业改革步伐,努力用三年左右的时间,使国有企业改革有较大的突破,经省委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以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相互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为目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加快国有资本的流动重组,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使国有资产在合理流动和市场竞争中保值增值。
坚持“有进有退”和“改革、发展、稳定相互促进”的原则,加快推进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培育发展大企业集团,加快国有中小型企业退出步伐,加快劣势国有企业破产重组步伐,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加大就业和社会保障力度。
二、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目标(二)到2007年,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主要目标:——吸引国内外大企业和民营企业参与国企改革,充分利用国有股退出的资金发展符合国有经济战略调整方向的产业。
省属企业国有股比重减少30%;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国有股减少20%;市县营国有企业的国有股退出80%。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06]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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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正文:----------------------------------------------------------------------------------------------------------------------------------------------------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资委、省国土资源厅2006年4月制定省政府办公厅2006年5月18号晋政办发[2006]33号文转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省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落实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发展壮大一批、转制搞活一批、关闭破产一批"的重大举措,为省属国有企业多渠道筹集改革成本,加快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步伐,设立“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了规范专项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资金使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关闭破产等改革成本不足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专项资金来源第三条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包括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补助资金。
第四条省属国有资本处置等收益。
1.省属国有企业产(股)权转让收益。
由省国资委、省直有关部门直接管理或持股的省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股份占绝对控股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其产(股)权和直接参股的其他企业国有产(股)权的收入的20%部分。
2.省属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收入。
省属国有企业整体退出,其资产处置收入用于安置职工后的剩余部分。
3.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收入。
省属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机构统一处置改制企业移交的不良资产收入,扣除有关费用后的收入。
4.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抵顶收入(包括省、市、县三级征收的土地出让金收入扣除中央规定用于耕地开发的30%部分的收入)。
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劳动和社会保险关系的处理办法
![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劳动和社会保险关系的处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360cf31955270722192ef71d.png)
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可同时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四)改制后的新企业,应按市政府《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暂行规定》(宁政发[2000]259号)和南京市劳动保障局、南京
市经委关于《“三联动”改革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处理意见》
(宁劳社医[2002]3号)的规定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加
2、在改制前符合“双十”条件并已签有“留职定补”协议的职 工;
3、出再就业中心(工作站)时已与原企业办理了“协保”手续
的职工; 4、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连续工龄满25年不满30年的职工,
经本人申请,新企业可与其办理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手续,社会保险费 由新企业代缴至法定退休年龄;
5、因工致残(含革命伤残军人)、患职业病和参加工作后因病 非因工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至6级的 职工;
6、除以上五种在册人员托管外,下列人员亦应纳入托管:企业 保养人员、五十年代和六十年代精简下放人员、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 等;企业退休人员。
(二)被新企业录用上岗的符合托管条件的人员,其本人连续工 龄满10年以上且提出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要求的,新企业应与其协 商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三)被托管人员中符合“内退”条件的人员的基本生活费一般 应按原企业职工内退办法或同类人员生活费标准执行。但在扣除个人 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应不低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标准。
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本条两种经济补偿形式,同一职工不可兼
得。
3、对在企业改制时,职工因劳动合同到期而终止劳动关系的,
按国家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
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劳社厅
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劳动保障有关问题处理办法
![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劳动保障有关问题处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aa83a355e2bd960590c677ed.png)
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劳动保障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促进劳动力资源优化配置,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参股或国有资本退出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应按照因企制宜、依法操作、分类实施的原则,规范有序地处理劳动保障有关问题。
第三条省属国有企业改制须经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或主管部门批准,并制定职工安置方案。
企业制订职工安置实施方案,要广泛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按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条改制企业应妥善安置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在职工自愿的前提下,改制企业原则上应当全部接收安置原企业职工。
第五条企业应当根据改革的不同方式,分类确定计算职工安置费用基准日:改制企业以资产评估基准日为计算职工安置费用基准日;解散或撤销的企业,以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或撤销之日为计算职工安置费用基准日。
第六条企业改制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原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第七条企业改制时计算职工安置费用基准日在册的职工,经本人书面申请、企业同意不到改制后企业工作的,企业应当在国有资产处置日前与其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费用。
第八条企业改制时计算职工安置费用基准日之前12个月的工资发放情况,省属一级企业报主管部门审核,权属企业按集团内部审核程序审核。
第九条企业改制时,职工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应享受的经济补偿金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一次性扣除、预提,并由改制企业在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支付给职工。
第十条企业改制前已经与原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不能再回原企业参加改制。
第十一条省属国有企业使用的原“混岗集体职工”,按照国有企业职工参与改制。
国有企业改制及破产中的职工安置问题探究
![国有企业改制及破产中的职工安置问题探究](https://img.taocdn.com/s3/m/9eb3ab034531b90d6c85ec3a87c24028915f85ea.png)
国有企业改制及破产中的职工安置问题探究摘要:近年来,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对国有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迫使国有企业进行一定的重组和改制。
本文结合相关调查,对国有企业改制及破产中的职工安置问题展开详细分析,从制度建设和法律规定等多个方面进行论证,以期最大程度实现改制过程的平稳,为国有企业的下一步发展建立基础。
关键词:企业改制;破产;职工安置引言:企业改制具体指的是企业体制以及经营模式的改变,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所采取的必要措施。
但在执行的过程中,由于一些国有企业存在意识层面和管理制度的不严谨,所以存在违反规定的现象,同时对职工的权益维护不够全面,这很容易造成企业与职工的双向伤害,对此,要展开细致的分析和研究。
一、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问题研究(一)职工安置方案管理在国有企业改制的进程中,改制方案是指导依据也是前提保障,特别是对于职工权益的维护方面,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体现具体内容。
应以国资委下发的有关国有企业改制规范的实施意见通知为指导,对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批进行不断优化。
首先,丰富方案内容。
要包含人员分流安置的方法、劳动合同的二次签订、经济补偿措施以及相关债务的结算等等。
其次,确保安置方案的透明化。
当职工安置方案通过审批后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职工,如进行内部网络通知、会议传达等,广泛搜集反馈意见。
最后,由于职工安置的相关问题要参考劳动法规定,所以要报批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机构,在严守准则的基础上进行妥善处理[1]。
(二)职工安置情形分析常见的职工安置情形主要分为两类,包括劳动合同解除职工和留用职工,对于前者而言,国有企业要依法履行经济补充义务。
其中要根据解除合同前,职工一年内的平均工资计算补偿值,即满一年支付一个月,以此类推,最高补偿年限为12年。
而对于继续留任的职工也有细致的管理规定。
根据企业改制的不同性质合理规范合同条款。
例如,改制后仍为国有企业的,员工工作年限要合并计算,若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则要重新进行劳动合同的签订,并进行相应经济补偿。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ef9e0ed4793daef5ef7ba0d4a7302768e996f20.png)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03•【字号】晋政办发[2009]135号•【施行日期】2009.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3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九月三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9〕13号),设立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正厅级建制,为省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
中共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履行山西省委规定的职责。
一、职责调整(一)加强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的职责,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二)强化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收益管理、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进一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二、主要职责(一)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省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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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
(二○○六年四月)
为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认真做好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国家、省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企业改制要紧紧围绕省属国有企业战略性调整目标,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既要有利于促进企业资产结构、组织结构、人员结构优化,又要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要区别情况,积极稳妥地处理各类劳动关系。
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多渠道分流安置企业职工,减轻社会就业压力。
要做好各项社会保险接续等工作,免除职工的后顾之忧。
(一)企业改制要充分运用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最大限度地安置原有职工,减少失业人员。
最大限度地给予优惠,切实落实好职工安置的政策措施和资金。
(二)企业改制应制订职工安置技术方案。
安置技术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
安置技术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
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
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
社会保险关系接续。
拖欠职工工资和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等债务处理办法。
有关费用提留和资金来源等。
(三)企业改制时,对经确认拖欠职工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原则上要一次付清。
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对拖欠工资难以确认规范的,按当地同期最低工资规范核定。
二、职工劳动关系处理
企业改制应遵循依法和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终止、解除、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办法调整职工的劳动关系。
(一)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以下简称改制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留用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在改制企业的工作年限,原企业不再向留用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改制为非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的,原企业要依法与职工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改制企业要与继续留用的原国有企业职工签订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后与留用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按其在原国有企业和改制企业的实际工作年限合并计发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其中由原国有企业承担的经济责任部分要在国有资产中预留。
(三)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完全退出)的,要按政策规定一次性支付职工的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
(四)预留或一次性支付原国有企业职工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按以下办法计发。
1.对劳动合同期满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要支付生活补助费,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生活补助费支付规范按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最多不超过12个月。
2.对劳动合同期限未满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要给予经济补偿。
以1986年10月1日实行劳动合同制为界限,在此之前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可从以下两种安置办法中任选一种:
(1)一次性发给相当于企业所在地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安置费,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按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的合同制职工,按其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上述所指工资,是指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
如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3倍计发。
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调入本企业的职工,原单位没有给予经济补偿的,其在原国有单位的工作时间可计入本企业工作年限。
对与原企业签订停薪留职、放长假、内退等协议职工涉及到的相关问题,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处理。
属于城市居民的混岗集体工、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关系处理,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三、分类安置职工
国有企业改制要区别情况、分类安置职工。
(一)鼓励改制企业最大限度地留用原企业职工。
其中,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留用原国有企业职工占到企业职工总数60%以上,并依法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享受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
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下岗失业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二)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含5年)的职工,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可实行内部退养(以下简称内退人员),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按规定提留费用后,由改制企业负责经管,按规定给内退人员发放生活费并代缴各项社会保险费。
(三)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下岗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应的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凭有效证件可以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间的失业保险金。
(四)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改制企业应与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本人自愿终止劳动合同的,可终止劳动合同,并对其剩余的产假工资、哺乳期待遇一次性发放。
(五)对伤病残职工,应根据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伤残级别,按规定分流安置。
其中,移交改制企业经管的,由原企业按规定提留有关费用后,移交改制企业负责经管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四、社会保险关系接续
(一)改制企业应在工商注册登记30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为重新聘用的职工、内退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变更、接续等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二)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人员,本人可直接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续保手续,也可委托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为其办理参保续保手续。
凡按规定继续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其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五、经费提留
(一)内退人员预留费用包括生活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生活费预留规范不低于原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规范的80%。
社会保险费预留规范根据内退人员内退前12个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乘以规定的缴费比例核定,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五项保险。
住房公积金预留规范按照内退人员内退前企业实际月缴额确定。
同时考虑到各种费用的增长因素,企业可按内退人员人均5年的规范预留相关费用。
(二)抚恤金和救济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留支付。
(三)经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
1-6级工伤职工,按人均不低于5万元的规范一次性提取相关费用。
上述各项预留费用,首先从改制企业国有净资产变现收入中解决。
净资产变现不足部分,由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