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冲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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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核查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核查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核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2.09.26•【字号】云司规〔2022〕2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法律援助正文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核查办法》的通知云司规〔2022〕2号各州、市司法局:为规范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核查工作,经2022年第十次厅长办公会议审核通过,现将《云南省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核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司法厅2022年9月26日云南省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核查办法云司规〔2022〕2号第一条为了规范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核查工作,持续推进减证便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法律规定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及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的情形外,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因经济困难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符合法律援助受案事项范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核查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和接受社会监督原则。

第四条法律援助机构可通过个人诚信承诺、信息共享查询、其他核查等方式确认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

(一)个人诚信承诺。

是指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时,如实自愿说明个人及家庭经济困难状况,完整知悉诚信承诺内容,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愿意承担不实承诺后果。

(二)信息共享查询。

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利用民政、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提供的数据形成共享对比数据,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对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在线核查。

(三)其他核查。

法律援助机构根据规定,主动到有关部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进行调查和核实。

TRS政府信息公开服务配置说明

TRS政府信息公开服务配置说明
息”面板中站点 HTTP(s)是否正确,如与站点实际发布地址不符需要修改。这个地址 应 与 系 统 配 置 中 的 属 性 GOV_SITE_URL 的 内 容 一 致 , 如 http://192.9.200.46:8080/pub/root6。
如果重新创建系统,修改了组织机构分类,则需要同步修改文件 wcm/WCMV6/gkml/sqgk/DepartmentConfigs.jsp,修改页面中的 arrDepts 数组的内 容,格式为: {以冒号隔开的部门组织树,部门信息} 如: {"哈尔滨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部门信息目录:市政府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
"},
TRS 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系统 3 配置说明
第2章 工程初始化创建
由于系统中自带了演示数据,如果确认需要清除演示数据,重建政府信息公开服 务系统,请先参照第 4 章执行。
2.1 进入工程初始化
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系统安装完成后,首先需要进行工程初始化创建。启动政府信 息公开服务系统,用系统管理员账号登录进入后台管理首页,点击“工程初始化创建”, 如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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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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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手册读者对象为使用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系统的实施和维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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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章 CKM抽取的配置 .................................................................................................. 21 第 5 章 重建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系统................................................................................ 23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云南省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云南省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云南省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8.09•【字号】云政发〔2022〕44号•【施行日期】2022.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云南省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2016—2020年,全省各地各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开拓创新、攻坚克难、拼搏奋进,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不断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制度体系日益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制度有序运转,“放管服”改革纵深推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水平普遍提高,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全面加强,全省法治政府建设迈出新步伐,涌现了一大批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不断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的更大成效,省人民政府决定,授予昆明市卫生健康委等40个单位“云南省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先进单位”称号,授予张敏等79名个人“云南省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努力工作,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在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中再接再厉、再创佳绩。

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牢牢把握法治云南、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要求,盯紧抓实《云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各项目标任务,以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为榜样,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守正创新、提质增效、全面突破,为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云南、推进边疆民族地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云南省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云南省人民政府2022年8月9日附件云南省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一、先进单位(共40个)昆明市卫生健康委五华区司法局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昭通市司法局曲靖市政务服务管理局陆良县市场监管局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玉溪市司法局保山市市场监管局腾冲市司法局楚雄州司法局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开远市司法局弥勒市市场监管局文山州财政局砚山县司法局普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墨江县司法局西双版纳州政务服务管理局景洪市市场监管局大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弥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德宏州司法局梁河县卫生健康局丽江市市场监管局丽江市政务服务管理局怒江州市场监管局兰坪县司法局德钦县政务服务管理局香格里拉市市场监管局临沧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双江县司法局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五处省公安厅法制总队省司法厅法治调研与督察处省社保局办公室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红河支队省文化和旅游厅政策法规处省市场监管局法规处二、先进个人(共79人)张敏(女)昆明市司法局依法行政指导监督处处长李婧茜(女)昆明市公安局法制支队四大队三级警长杨坤艳(女)安宁市司法局副局长罗贵彬昭通市公安局法制支队综合大队大队长庞玉明巧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马慧(女)曲靖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法规监督大队大队长朱磊(女)曲靖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科长王旭帮麒麟区司法局副局长杨洋玉溪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调解仲裁管理科科长张秋平澄江市司法局法制股股长朱应洪易门县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股股长陈艾丽(女)保山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执法局职业与放射卫生监督科科长王晋超保山市司法局法治调研与督察科科长胡文军楚雄州委编办体制改革科副科长施文宏(彝族)楚雄州公安局法制支队一级警长易连栋牟定县司法局局长周正(彝族)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法律顾问与规范性文件科科长马文强建水县司法局副局长杨金林河口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大队长陈濲亦(女,壮族)文山州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四级主任科员李兴红(彝族)文山州农业农村局法规与行政审批科科长张富梅(女)马关县司法局副局长陶薇玮(女,傣族)普洱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石炳东(彝族)普洱市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中心副主任黄俊宁洱县司法局副局长彭凇(女)西双版纳州委依法治州办秘书科科长孔垂娇勐海县司法局依法行政与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股长王文丽(女)大理州司法局法治调研与督察科科长王晓雯(女,白族)大理州市场监管局法规科副科长杨桢平(女,白族)鹤庆县司法局副局长黄浩曦(女,回族)德宏州委依法治州办秘书科四级主任科员尹加才陇川县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和律师工作管理股股长袁家兴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科科长和国彦(女,纳西族)古城区司法局副局长杨建芬(女,白族)怒江州公安局法制支队综合科科长李海燕(女)怒江州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科长李金艳(女)维西县司法局立法室一级科员阿西姆(女,藏族)德钦县司法局副局长刘文芝(女,回族)镇康县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股股长俸玉孝(女,傣族)耿马县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股负责人保云灵(女,佤族)沧源县司法局勐董司法所所长戴松省委办公厅法规室四级调研员和颖欣(女,纳西族)省委组织部干部教育处一级主任科员吴新友省委统战部研究室三级调研员张云省委政法委法治处(省司改办)副处长王俐(女)省委网信办综合处一级主任科员曾涛省委编办政策法规处一级主任科员运红娜(女)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综合处一级主任科员张壹杰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五处副处长刘雯婷(女)省发展改革委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副处长沈媛(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政策法规处一级主任科员曹光绪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一级主任科员罗珊珊(女)省科技厅政策法规与创新体系建设处一级主任科员杨环(女,苗族)省民族宗教委机关党委(人事处)一级主任科员罗志扬省公安厅法制总队行政执法监督科科长王瑞(女)省民政厅政策法规处副处长杨蕊华(女)省司法厅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行政审批处)一级调研员杨云波省财政厅外资贷款项目评估中心七级职员杨晓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局一级主任科员解建军(女)省自然资源厅法规处副处长任继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政策法规处二级主任科员张远军省农业机械推广站七级职员何庭漫(女,佤族)省调水中心工程师李熙燕(女)省商务厅政策法规处一级调研员张仕刚省卫生健康委法规处三级主任科员王都省退役军人厅政策法规处二级主任科员王亚斌省应急厅行政审批处一级主任科员李富蓉(女,纳西族)省审计厅审理督查处一级主任科员徐礼兵省外办综合处二级调研员张勇泽省国资委政策法规处(研究室)副处长潘竟贵省广电局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一级主任科员胡丹(女)省林草局政策法规处一级主任科员段佺君(女)省统计局政策法规处(统计执法监督处)一级主任科员刘涛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二处一级主任科员马少君(女)省乡村振兴局政策法规处一级主任科员陈子婧(女)省医疗保障基金运行监测评估中心九级职员王洪省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办公室副主任赵学军省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李志强省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一级书记员。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8.12.15•【文号】司发[2008]17号•【施行日期】2008.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行政机关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2008年12月15日司发[2008]7号) 部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司法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已经第23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处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拟定政府信公开制度,建立相关机制,明确公开内容,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组织、协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及与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联系。

第三条各司局和有关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司局、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在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司局、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章公开的范围第四条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司法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司法行政业务规划及相关政策;(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四)相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标准、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司法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三章保密审查第六条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司法局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事项整理表格

司法局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事项整理表格

司法局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事项整理表格2 法律援助涉及人民群众法律援助需求的服务司法局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律援助代理收费办法》办理流程:申请——核实——审批——发放援助资金(一般为30个工作日)3 案件受理与调解案件受理与调解的具体要求司法局人民法院裁判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办理流程:申请——立案审查——调解——判决(一般为90个工作日)4 法律文书公证与送达法律文书公证和送达的要求司法局人民法院公证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工作流程:申请公证——公证审核——公证程序——送达(一般为15个工作日)5 维权活动和法律培训维权活动和法律培训的时间地点及内容要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维权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法机关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条例》工作流程:策划活动——申请许可和场地——组织活动——汇总报告(时间地点根据需要确定)6 司法解释和法规的发布司法解释和法规的发布要求及流程司法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范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办理流程:草案起草——审议、修改——最终批准——发布(时间根据需要确定)7 司法信息公开司法信息公开的范围及方式司法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信息公开办法》办理流程:申请信息——审核信息——发布信息(一般为5个工作日)8 司法考试和司法培训司法考试和司法培训的时间地点及内容要求司法局司法考试院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考试管理办法》工作流程:策划考试和培训——申请许可和场地——组织考试和培训——统计成绩和总结(时间地点根据需要确定)9 法律法规咨询和业务办理法律法规咨询和业务办理的方式及具体要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咨询管理办法》工作流程:提出咨询和办理要求——咨询服务或业务办理服务——问题解答或办理结果反馈(一般为3个工作日)10 法律宣传和法律意识教育法律宣传和教育的时间地点及内容要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学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宣传法》工作流程:策划宣传和教育活动——申请许可和场地——组织宣传和教育活动——总结报告(时间地点根据需要确定)以上是司法局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事项整理表格的内容,旨在为政府机关和群众提供明确的办事指南,保障公众权益,提高政务公开和服务质量。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信访部门等9个窗口单位服务规范的通知-苏司通[2003]78号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信访部门等9个窗口单位服务规范的通知-苏司通[2003]78号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信访部门等9个窗口单位服务规范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信访部门等9个窗口单位服务规范的通知(苏司通[2003]78号)各市司法局: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作风建设,规范窗口单位的服务行为,深化人民满意创建活动,提高窗口单位的规范化、正规化建设水平,省厅研究制定了司法行政机关信访部门、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司法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中心、“12348”专用电话、监狱会见室、劳教所会见室等9个窗口单位的服务规范。

对各窗口单位的服务内容、服务设施和服务要求提出了统一明确的标准。

现将服务规范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省厅将在年底前对窗口单位服务规范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二〇〇三年七月四日附件:司法行政机关信访部门服务规范一、设施齐备,环境整洁1. 设有不低于20平方米的固定专用信访接待室;接待室门口挂“信访接待室”牌子。

2. 对外公开专门信访接待电话;有条件的配置传真机、计算机等现代化信息处理设备。

3. 接待室配备桌、椅、医药箱、消防器材等基本设施,提供饮水条件;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室内桌上摆“信访接待”席卡,物品摆放整齐,环境卫生清洁。

二、文明接待,热情服务1. 设固定专(兼)职接待人员;接待人员要服饰得体,举止端庄;挂牌接待,使用普通话。

2. 接待人员要态度和蔼,热情接待,严格按照信访工作流程规则,及时妥善处理来访问题,不敷衍,不推诿。

3. 接待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严格执行,要认真学习信访业务,钻研和掌握接待技巧。

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云南省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云南省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云南省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1.07.05•【字号】云司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云南省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州、市司法局:《云南省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第四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云南省司法厅2021年7月5日云南省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云南省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的使用、运行和管理,根据司法部《关于〈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实体平台热线平台融合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使用云南省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以下简称热线平台)为拨打12348热线的群众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的律师以及热线平台的管理部门、运营方。

管理部门是指省、州(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公共法律服务部门。

运营方由省司法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

第三条热线平台由省司法厅开发、管理和运维。

有条件的州(市)也可利用自有资金,报省级管理部门同意后对热线平台进行部分功能的再开发运用。

第四条律师热线接听方式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主要有固定坐席和移动坐席两种方式,固定坐席是指将律师集中到固定场所,使用电脑和专门的接听设备向来电人提供咨询服务。

移动坐席是指不限定律师服务地点,由其使用移动通讯设备登录“云南智慧公共法律服务云平台”微信小程序后提供咨询服务。

第五条各级管理部门应当安排律师提供7天*24小时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做好律师考勤管理、系统使用、业务培训、服务费用的支付等工作。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办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的简易程序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办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的简易程序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办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的简易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2.12.08•【字号】•【施行日期】2022.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办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的简易程序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各区司法局:为进一步优化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构建公正权威、统一高效的行政复议体制,建立“繁简分流”审理模式,推动提升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司法局制定了《天津市办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的简易程序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司法局2022年12月8日天津市办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的简易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行政复议审理机制,构建统一高效的行政复议体制,推进繁简分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天津市行政复议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为民的原则,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审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一般程序或者简易程序。

市、区人民政府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第四条下列类型行政复议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政府信息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二)政府信息可能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影响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三)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规范性文件审查申请或者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四)申请人明显不以获取政府信息为目的的;(五)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其他不适用简易程序的。

第五条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复议案件,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通知行政复议审理的程序性事项、送达行政复议文书。

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所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

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所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

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所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4.10.14•【文号】司发通〔2014〕118号•【施行日期】2014.10.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戒毒管理正文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所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司发通〔2014〕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切实做好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所务公开(以下简称所务公开)工作,深入推进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公正文明廉洁执法,不断提高执法能力、执法水平和执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所务公开的重要意义所务公开是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下简称戒毒人员)及其亲属、社会公众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并接受社会监督的活动,也是司法行政机关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完善党务、政务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司法部十分重视所务公开工作,多次就所务公开工作提出要求,全国司法行政戒毒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深入推进所务公开,实行阳光操作。

近年来所务公开工作取得的成效和经验也表明,开展所务公开工作,对保障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场所执法规范化水平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切实做好所务公开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务公开一系列工作部署的迫切需要,是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戒毒工作水平的迫切需要,是完善执法公开、建设法治中国的迫切需要。

二、所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所务公开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依据,以戒毒人员及其亲属、社会公众关注的涉及戒毒人员切身利益的执法问题为重点,及时、准确地公开有关信息,自觉接受监督,不断提高司法行政戒毒机关人民警察的执法水平,充分调动戒毒人员接受戒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保障戒毒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戒毒工作水平。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工作流程与步骤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工作流程与步骤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工作流程与步骤司法部作为国家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司法部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需要遵循一系列的工作流程和步骤,以确保工作的有效执行和顺利运行。

一、案件受理与登记流程任何一个司法部工作人员在接到案件后,首先需要进行案件的受理与登记。

具体流程如下:1.收集案件材料:工作人员需要仔细收集和整理相关的案件材料,包括申请书、证据、相关法律文件等。

2.核对材料完整性:对收集到的案件材料进行核对,确保材料完整无缺漏。

3.案件登记:将收集到的材料录入系统进行案件登记,包括案件性质、当事人信息、案由等。

4.分派处理:根据案件性质和工作量情况,将案件进行分派给相应的工作人员或部门。

二、案件审理流程一旦案件受理与登记完成,司法部工作人员需要按照规定的审理流程进行案件的审理和处理。

具体流程如下:1.案件准备:审理法官或检察官需要对案件材料进行仔细研究和分析,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和争议焦点。

2.证据调查:根据案件需要,工作人员需要进行证据的调查和收集,包括询问当事人、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等。

3.开庭审理:对于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工作人员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安排庭审并组织相关人员出庭。

4.判决或裁决:审理完成后,法官或检察官需要制定判决书或裁决书,并在规定时间内予以送达。

三、执行阶段流程在司法部工作人员完成案件审理后,可能还需要进行相关的执行工作。

具体流程如下:1.执行申请:当申请人需要执行判决或裁决时,需要向司法部提出执行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执行证据和材料。

2.执行裁定:执行法官会对执行申请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执行裁定。

3.执行准备:执行人员会根据执行裁定的要求和内容,进行相关的准备工作,包括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评估执行物品的价值等。

4.执行实施:一旦准备工作完成,执行人员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以上是司法部工作人员在案件受理、审理和执行过程中的基本工作流程与步骤。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司法行政系统依法分类处理群众信访诉求清单》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司法行政系统依法分类处理群众信访诉求清单》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司法行政系统依法分类处理群众信访诉求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0.02.06•【字号】粤司办〔2020〕21号•【施行日期】2020.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司法行政系统依法分类处理群众信访诉求清单》的通知粤司办〔2020〕21号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省监狱局、戒毒局,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厅机关有关处室(局):为推进信访工作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保障群众合理合法诉求依法处理。

广东省司法厅重新组建后,梳理修订了《广东司法行政系统依法分类处理群众信访诉求清单》,现印发公布,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厅信访办反映。

广东省司法厅2020年2月6日广东司法行政系统依法分类处理群众信访诉求清单依法分类处理群众信访诉求工作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坚持依法分流、依法处理原则;坚持诉访分离原则、坚持公开、公正、规范、高效、便民原则;坚持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原则。

《广东司法行政系统依法分类处理群众信访诉求清单》整合了司法行政职能各项业务依法分类处理群众信访诉求的诉求情形、分类处理途径及法律依据,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法定途径、程序、时限、文书要求处理群众信访诉求,提高依法办事能力的重要依据。

一、行政复议方面1.对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有异议。

分类处理途径: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不服复议机关决定。

分类处理途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二、法律服务方面(一)司法鉴定工作管理1.司法鉴定机构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违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支付回扣、介绍费以及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因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司法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其他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行为。

腾冲市预决算公开管理办法

腾冲市预决算公开管理办法

腾冲市预决算公开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进一步推进我市预决算公开工作,强化社会监督,提升预决算公开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font face="仿宋_GB2312"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font face="仿宋_GB2312"云南省预算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云财预〔2016〕183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决算信息公开规范的通知》(云财库〔2019〕28号)、《保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font face="仿宋_GB2312"保山市预算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保财预〔2016〕171号)和《腾冲市预决算公开工作考核实施细则》(腾财发〔2020〕77号)等有关预决算公开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决算,是指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应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的预算、决算等报告及报表(以下简称政府预决算),以及经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应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以下简称部门预决算)。

第三条预决算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预决算信息公开遵循依法依规、真实准确、积极稳妥的原则。

预决算公开的基本要求是:公开及时,内容准确,形式规范。

坚持问题导向,重视公开实效,聚焦社会热点,回应公众关切。

方便社会监督,公开内容公众找得着、看得懂、能监督。

第二章公开主体和职责第四条按照“谁主管、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预决算公开责任主体为负责编制预决算信息的市、乡(镇)级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含下属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和分工,分别由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承担相应的预决算公开工作。

(一)市、乡(镇)级财政部门负责公开本级政府预决算和“三公”经费预决算汇总数,并对公开内容进行解释说明;负责指导和规范预算部门(单位)做好预决算公开工作。

上海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上海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上海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0.06.01•【字号】•【施行日期】202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0年6月1日修订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及时、准确获取本机关的政府信息,遵循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编制《上海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主动公开(一)公开范围根据《条例》第三章、《规定》第二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1.“上海司法行政”门户网站(/);2.微信公众号“上海市司法局”和“法治上海”;3.微博帐号“上海司法行政发布”;4.移动客户端(12348上海法网);5.新闻发布会6.其它:报刊、广播、电视等。

(三)公开时限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接受渠道1.当面提交本机关在上海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收),申请人可到现场当面提交申请。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小木桥路470号(近零陵路)。

办公时间:工作日9:00-11:30,13:30-16:30。

联系电话:************2.信函或传真提交申请人可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方式向本机关提交申请。

来信请寄:上海市吴兴路225号,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政编码:200030。

传真号码:************。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陆本机关门户网“上海司法行政”,在“依申请公开”专栏填写“在线申请”并提交。

(二)申请注意事项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上海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领取或在本机关门户网“依申请公开”专栏下载打印,网上申请的可直接在线填写。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28•【字号】昆政办[2010]23号•【施行日期】2010.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昆政办〔2010〕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昆明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昆明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昆办发〔2009〕19号),设立昆明市司法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县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组织指导公证员考试工作的职责。

(三)增加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四)加强警务督察职责。

(五)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六)加强监督管理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党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具体贯彻实施意见;参与有关部门修订规范性文件,编制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监督劳动教养的执行工作。

(三)指导、开展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工作;指导、开展司法行政干部培训和业务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考务工作。

(四)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各部门、各行业的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常识和依法治理工作。

(五)参与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研究、草拟工作;负责全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六)指导、监督全市的律师工作、公证工作,指导法律顾问和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工作。

保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关于开展腾冲市全国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进展情况专项督查的通知

保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关于开展腾冲市全国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进展情况专项督查的通知

保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关于开展腾冲市全国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进展情况专项督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8.05.17•【字号】保政督〔2018〕7号•【施行日期】2018.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保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关于开展腾冲市全国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进展情况专项督查的通知腾冲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政府督查室将对腾冲市全国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开展专项督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主要内容(一)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推进情况。

(二)2018年5月4日腾冲市全国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推进会议部署要求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细化实化公开目录标准、优化固化公开流程和制度、拓展和规范信息发布、试点工作保障、档案痕迹管理、主要做法和成效、存在问题及建议等方面的情况。

(四)其他有关工作开展情况。

二、督查方式采取实地核查、个别访谈、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

三、督查时间2018年5月—9月,每月下旬开展1次,具体时间由督查组另行通知。

四、督查人员组长:何树林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组长:李永强市政府督查室主任成员:李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主任胡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党政机关电子政务管理科科长王恩坤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主任吕晶晶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副主任马兴国市国税局办公室副主任周朝新市地税局科员五、有关要求(一)腾冲市人民政府要认真对照督查内容开展自检自查,准备好有关痕迹资料备查,2018年6月—9月期间每月15日前将上一月工作推进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人:李宏,电话:2196721,邮箱:***************);市直有关单位要加强沟通配合,指导好腾冲市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相关工作开展。

(二)督查结束后,督查情况以市政府督查室督查通报下发;对在腾冲市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推进中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推动不力的单位和责任人,将严格按规定追责。

唐山市司法局关于向社会公众公开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内容和举报渠道的公告

唐山市司法局关于向社会公众公开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内容和举报渠道的公告

唐山市司法局关于向社会公众公开顽瘴痼疾专项整治
内容和举报渠道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唐山市司法局
•【公布日期】2021.04.25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4.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
正文
唐山市司法局关于向社会公众公开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内容和
举报渠道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委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关于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的安排部署,坚持开门搞整顿,根据唐山市司法局《全市司法行政机关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方案》的具体要求,现将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内容和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一、专项整治内容
1、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中的突出问题;
2、违规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3、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参股借贷;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
4、司法人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原法院、检察院人员充当司法掮客,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
5、公证、司法鉴定人员违规违法执业,不履职尽责,损害群众利益;
6、工作纪律作风不严不实。

如您发现唐山市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上述问题,请您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情况,随时与我们联系。

对您的支持和关注,我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举报渠道如下
1、举报受理时间:2021年4月25日至6月15日;
2、举报受理电话:0315-2801238
发送电子邮件:*****************
唐山市司法局
2021年4月25日。

武汉市司法局关于公开征集受理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线索的公告

武汉市司法局关于公开征集受理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线索的公告

武汉市司法局关于公开征集受理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
问题线索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司法局
•【公布日期】2021.09.08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9.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武汉市司法局关于公开征集受理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线
索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持续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省、市委统一部署,市司法局自即日起开展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力争解决一批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现公开征集受理问题线索,欢迎社会各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监督,如实反映、提供相关问题线索,市司法局将按照有关规定和权限及时受理、快查快处,并依法保护举报人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

现将有关事项公开如下:
一、时间安排
即日起至12月底
二、举报电话
************
三、受理范围
(一)违法违规执业问题。

主要包括:公证人员严重违反公
证程序规则,不履行审查核实职责,为不真实、不合法事项出具公证书;公证人员故意违规违法办理错证、假证,私自出具公证书,谋取不正当利益;公证员不亲自办证,安排非公证员办证。

(二)群众反映强烈的服务问题。

主要包括:漠视群众利益,不担当不作为,要求群众提供不必要证明材料,敷衍塞责、办事拖沓,违规延长办证时限;高于收费标准收费、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变相乱收费,不按规定开具合法票据。

武汉市司法局
2021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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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腾冲市司法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的信息公开。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通过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平台公开和在当面受理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20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提供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行政机关申请获取。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处理。

(一)受理申请机构。

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本机关办公室;办公地址:腾冲市腾越镇云山社区纳帕溪山小区2号;办公时间:8:00至11:30、14:30-17:30,工作日周一至周五;电话(略);电话(略);邮政编码:679100。

(二)申请受理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选择下述三种形式提出:
1、现场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相应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3、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在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直接提交《申请表》,也可以在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并提交,受理申请机构将通过电子邮件告知申请人信息,或者在相应网站公告栏目中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其他方式。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

并在登记之日起15个
工作日内作出下列处理:
1、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对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

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

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本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并通过纸张、磁盘、光盘等介质提供政府信息的,按照提供政府信息的件数收取检索费。

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收费标准依据国家规定收取。

在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明确收费标准前,本机关以不高于当地市场价格水平收取,并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申请减免费用时,必须将相关证明与《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一并提供。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监督机构名称:司法局政治处,监督电话(略)地址:腾冲市腾越镇云山社区纳帕溪山小区2号,邮编:679100。

此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中的任意一个部门或多个部门投诉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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