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doc 13页)
管理层收购案例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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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收购案例大全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是指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利用借贷所融资本或股权交易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该行为会引起上市公司所有权、控制权、剩余索取权、资产等发生变化,特别是改变了公司的控制权结构,通过收购使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变成了上市公司的所有者。
法律法规与管理层收购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下:1、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五十一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拟对本公司进行收购或者通过本办法第五章规定的方式取得本公司控制权(以下简称管理层收购)的,该上市公司应当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以及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应当达到或者超过1/2。
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提供公司资产评估报告,本次收购应当经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作出决议,且取得2/3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前,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收购出具专业意见,独立董事及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应当一并予以公告。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情形,或者最近3年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不得收购本公司。
2、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8号——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2020年修订)》:第二条被收购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应当在收购人要约收购上市公司或管理层收购本公司时,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以下简称董事会报告书)。
第二十七条在管理层收购中,被收购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当就收购的资金来源、还款计划、管理层收购是否符合《收购办法》规定的条件和批准程序、收购条件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对上市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三十二条独立董事除应当签字、盖章外,还应当声明是否与要约收购(或管理层收购)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已履行诚信义务、基于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向股东提出建议,该建议是否客观审慎。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业务指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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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业务指引一、以要约收购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人应当在拟刊登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前一工作日15:00之前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关手续:1.收购人以现金支付的,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将不少于收购总金额百分之二十的履约保证金存入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中,然后将《要约收购履约资金划付申请表》(见附件1)传真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资金交收部(传真:0755-),将该款项由其结算备付金账户划入收购证券资金结算账户。
对于履约保证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在刊登《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的当日,收购人应当将《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传真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资金交收部。
2.收购人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进行支付的,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其用于支付的全部证券的保管,但不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保管范围内的证券除外。
收购人委托的证券公司申请办理用于支付的证券的保管时,应当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以下材料:(一)《证券保管申请表》(见附件2);(二)符合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系统技术要求的证券支付方案;(三)收购人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四)收购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无法提供原件的,需提供经公证的复印件)、收购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3);(五)受托证券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证券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六)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上述材料审核通过后,办理用于支付证券的保管,并向收购人委托的证券公司出具《证券保管确认书》(见附件4)。
二、收购人应当在拟刊登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前一工作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公司管理部(以下简称公司部)提供以下资料:1.载明专业机构出具结论性意见的《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收购人应当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的显著位置提示本次要约收购是否以终止被收购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为目的,是否已经提出维持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的具体措施;2.收购人(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和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和证券帐户(见附件5和附件6);3.深交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https://img.taocdn.com/s3/m/15cd8d1bbb1aa8114431b90d6c85ec3a87c28b61.png)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发文字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8号【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0.23【实施日期】2014.11.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8号)《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4年7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2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1月23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肖钢2014年10月23日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决定一、第六条第二款第(四)项修改为:“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二、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财务顾问不得教唆、协助或者伙同委托人编制或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报告、公告文件,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五、第二十八条修改为:“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聘请财务顾问,通知被收购公司,同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
“本次收购依法应当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收购人应当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中作出特别提示,并在取得批准后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PPT课件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PPT课件](https://img.taocdn.com/s3/m/a7313f12c1c708a1294a4419.png)
精选ppt
4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法规体系
•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证监发[2007]94,2007年 7月17日发布
•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发[2005]51号, 2005年6月16日发布
7
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权益变动
其后6 变动情 个月内 • 收购报告书及豁免流程况公告
持股比例>30%
不申请
收购人向证监 会申请豁免
申请
3日 内 收购人向证监会 报送收购报告书
涉及MBO,被收购公 司董事会发表意见
通知被收购公司
不 同 意
同
到20日仍未表 示任何意见
20日内
20日内
意 (视为默许) 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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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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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五、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法规体系
法律
《公司法》
《证券法》
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部门规章
《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
特殊规定
《外国投资者对上 披露内容格 市公司战略投资管 式与准则 理办法》等
披露内容格 式与准则
股份回购、吸收合并、 分立等管理办法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8号—被收购公 司董事会报告书》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 收购申请文件》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 〔2008〕14号2008年4月16日
有关收购公司请示范本2020年
![有关收购公司请示范本2020年](https://img.taocdn.com/s3/m/1460bf99c281e53a5802ffb3.png)
有关收购公司请示范本XX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乐朗葡萄酒有限公司目前主要股东:沈东军(占总股本49%),马峻(占总股本49%),王芳(占总股本2%),20XX年收购法国波尔多乐朗酒庄并投资经营。
20XX年2月乐朗葡萄酒有限公司在法国波尔多成立子公司为法国乐朗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以现汇方式出资950万美元,全面收购法国波尔多梅多克地区乐朗酒庄100%股权并且为其后续的投资做准备。
后续投资有:更新葡萄酒酿造所需要的配套设备的购买,法国葡萄酒酒庄庄园及其房屋的重新建设,酒庄员工们的薪资发放,流动资金储备等。
通过不断持续的优化酒庄硬件和软件设施,使乐朗酒庄品牌驰名中国市场,并带领和推动中国葡萄酒产业发展。
以上申请,请予批复为感。
二〇XX年四月二十六日县国有资产管理局:为了提高夏兴肉品有限公司的经济效益,加强企业管理,更好地承担全县屠宰职能,使其更好地为全县人民服务,让全县人民吃上放心肉。
我们计划收购夏兴肉品有限公司的股权,该公司现有股东为7个自然人,分别是刘建民出资5万元、孙凤昌出资4万元、王玉申出资4万元、刘其强出资4万元、姜玉华出资5万元、闫书杰出资4万元、孙兴华出资4万元,共计30万元。
我们愿出资30万元收购其股权,使该企业成为国有企业。
该请示当否请批复。
夏津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20XX年4月18日市交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20XX年11月份,江门汽运集团向政府提出收购我公司的意向,他们先后进行了宣传发动,大造声势和策划实施等工作,我市有关部门也进行了相关的工作,已完成了企业财产评估审计、产权交易资料等工作,而且反反复复经历了三个年头,长达17个月时间,至今未果。
使本企业已遭受了严重的打击,千百万了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
现就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由于他们向社会进行兼并收购我司的大力宣传和策划实施工作,而且17个月反复无常,社会各办人仕认为我公司经营不策,无法经营,导致被兼并。
两个运输企业本来竞争已十分激烈,这样一搞,使我们雪上加霜,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这种信誉损失是难以挽回的。
2023年董秘资格证新三板董秘资格强化练习2
![2023年董秘资格证新三板董秘资格强化练习2](https://img.taocdn.com/s3/m/0acd2d4fa36925c52cc58bd63186bceb19e8edf4.png)
董秘资格证新三板董秘资格强化练习2一、单选题(每题0.5分,共50分)1、股份公司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恳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恳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状况紧急、不马上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A.公司B.董事会C.监事会D.自己2、自然人甲直接持有某公众公司35%的股份,甲持股80%的乙公司持有该公众公司10%的股份,此外,甲的配偶掌握的丙公司持有该公众公司15%的股份,那么甲在该公众公司中持有的权益为()%。
A.35B.50C.58D.603、以下哪一项的违法失信信息在诚信档案中的效力期限是3年()。
A.西安证监局出具的行政惩罚打算B.证监会作出的市场禁入打算C.被西城区法院判决担当较大侵权赔偿责任D.因未按时更换不符合资格的董事被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4、挂牌公司使用新版USB-KEY登录中国结算网上业务平台时,输错多少次PIN码将导致USB-KEY被锁死?()A.5次B.3次C.7次D.6次5、可以办理产品证券账户的证券持有、变更、冻结等状况的查询业务的申请人包括()。
A.资产托管人或资产管理人B.资产托付人或资产管理人C.资产托付人或资产托管人D.只有资产托付人6、A担当甲公司的经理,甲公司2022年6月破产清算,并于2022年8月破产清算完结。
A对甲破产清算负有个人责任。
以下时间,A 可以担当公司的董事的是:()。
A.2022年4月B.2022年9月C.2022年9月D.2022年9月7、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包括,《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详细准则和()等。
A.会计准则应用指南B.会计准则案例汇编C.会计准则解释D.会计部门规章8、下列情形中,哪一项无需挂牌公司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股票复牌()。
A.挂牌公司股票因做市商不足两家导致停牌的,在三十个交易日内恢复为两家以上B.挂牌公司股票因申请股票终止挂牌而停牌的,股东大会审议拒绝股票终止挂牌议案C.挂牌公司股票因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半年度报告而导致停牌的,挂牌公司在期满之日起二个月内补充披露半年度报告D.挂牌公司股票因向交易所申请上市而停牌的,挂牌公司收到交易所出具不同意股票上市相关文件9、全国股转公司或业务部门可以通过()方式向监管对象送达自律监管措施打算书、自律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纪律处分打算书、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某国有企业董事长2024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某国有企业董事长2024年董事会工作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74fb5349cd1755270722192e453610661ed95a01.png)
某国有企业董事长2024年董事会工作报告各位董事:下面,我代表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请审议。
一、2023年值得肯定的主要工作2023年,公司全体员工积极投身新时代改革开放、创新发展的伟大实践,全面贯彻落实集团“深化改革,转型发展”的战略部署,积极应对严峻复杂的外部环境和经济下行压力,组合实施各种激励机制和应对举措,收入利润逆市上扬,改革攻坚阔步前行,安全稳定总体可控,党建工作成绩突出,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主题教育等工作受到集团指导组的高度评价,各项工作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良好势头,广大干部员工用拼搏和奉献铸就了充实而精彩的2023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对外合作有新进展。
公司审时度势,敢于担当,大胆尝试,积极开展对外合作,取得了长足进步。
紧盯落实与X煤化集团的合作,取得了比预期更好的成效,全年完成X煤化"长协煤''量,首次突破XX万吨大关,同比增长XX%,其XX长煤XX万吨,同比增长XX%。
积极破解煤源单一的难题,紧紧抓住集团煤炭产能置换的重要机遇,加大优质煤炭的战略寻源,经过数次沟通协商,已与XX民营煤炭企业集团初步达成战略合作的意向协议,将为公司拓宽煤炭供应渠道,化解煤炭发展瓶颈奠定坚实的基础。
充分发挥集中采购的优势,与XX集团成功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将大大缩短物资供应的时间,保障集团矿用物资的及时供应,为集团煤矿“四化”建设提供优质可靠的设备,保证矿山的安全生产。
2、煤炭贸易跃上新台阶。
煤炭板块充分发挥国企平台的诚信可靠优势,认真贯彻落实集团为公司量身定做的“引煤入渝,,、“一中心、多基地,,发展战略,抓住机遇,用好用足集团给予的低热值煤的统销、外购煤的统购等政策,加大“淡储旺销“、高低热值煤的加工定制化组合销售、新市场开拓等力度,全年煤炭销售总量和电煤销量双双刷新历史记录。
煤炭总量突破XX万吨大关,跃上了XX万吨新台阶;电煤销量突破XX万吨大关;实现煤炭销售收入XX亿元。
第十一章 公司收购-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和董事应尽的职责与禁止事项
![第十一章 公司收购-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和董事应尽的职责与禁止事项](https://img.taocdn.com/s3/m/a40aa05e767f5acfa1c7cd28.png)
2015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内部资料2015证券发行与承销第十一章 公司收购知识点: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和董事应尽的职责与禁止事项● 定义:1、应尽的职责。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及收购意图进行调查,对要约条件进行分析,对股东是否接受要约提出建议,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提出专业意见。
2、禁止事项。
收购人作出提示性公告后至要约收购完成前,被收购公司除继续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或者执行股东大会已经作出的决议外,未经股东大会批准,被收购公司董事会不得通过处置公司资产、对外投资、调整公司主要业务、担保、贷款等方式,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
例题:1.协议收购上市公司时,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在收到收购人通知后,应当一并公告的有()。
A.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机构意见B.独立董事会C.监事会意见D.董事会报告书正确答案:A,D解析:本题所要考核的知识点是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和董事应尽的职责。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及收购意图进行调查,对要约条件进行分析,对股东是否接受要约提出建议,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提出专业意见。
在收购人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后20日内,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将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与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报送中国证监会,同时抄报派出机构,抄送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所以,本题答案为AD。
2.目标公司拒绝收购,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的原因。
A.二级市场投资者B.公司管理层C.公司中小股东D.公司员工正确答案:B解析:目标公司拒绝收购,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公司管理层的原因。
管理层收购4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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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疑点
2002年8月增发募股8.25亿,2002年11月 开始购买国债。累计汇款3亿元至闽发证券。 截至,从闽发转出全部国债,累计亏损600 余万元。 2004年3月26日,在金通证券购买国债,投 资1.16亿。2004年4月23日,新国债亏损 1200万。 企业负债率2001年44%,2002年36%,03 年45%。04年首季度经营现金净流入-0.2亿 元,去年底为5亿元。
管理层收购的相关法律
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分类有关业务处理事项的通知(2000- 5-8,证监市场字[2000]8号) “七、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 分,应当依法限制其上市流通;在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中, 应当区别公司股份结构的披露与上市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持股情况的披露;在汇总统计该公司流通股与非 流通股时,应当根据前述人员最初获得股份的来源,分别 归入上市流通股或者内部职工股。” 证监员会关于加强对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协议转让活动 规范管理的通知(2001-9-30,证监发〖2001〗119号) “……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协议转让,必须遵循上述 法律规定,在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管理下, 在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和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 的参与下有序进行。
启元投资与华世商贸
2001年为了便于中高层管理人员持股(激励机制),伊利股份用激励资 金注册了启元投资(由伊利20多位高管组成的投资公司,其中郑俊怀的股份 最多)。 。2oo2年9月30日前持有伊利1.52%的股份。其后,呼和浩特市国有资产管 理局持有的伊利国家股全部被划拨到市财政局名下,并于当年将其中的500 万股(占总股本的2.56%)有偿转让给呼和浩特市启元投资有限公司,其后, 启元投资增持伊利股份法人股东0.3%。至02年底,启元投资持股4.38%,为 伊利股份的第二大股东。 2004年公司向启元投资支付款项2800万元。 华世商贸1999年由张(财务负责人),李(证券事务代表)出资50万注册。 至2001年上半年共出资1420万元持股约422万股, 02年中企业10转10后,股 份增至840多万股。至2003年7月,华世持股2.16%,第五大股东。 2002年11月华世增资415万,由郑海燕230万,马庆175万,李凤兰10万于02 年12月16日前缴足。法人变更为李凤兰。 04年6月11日,郑海燕将华世49.47%股份转让给1978年出生的北京居住的汪 女士,马庆将华世37.63%的股份转让给北京的1961年生的王某,张翔宇将股 份转让给安徽农村37岁的周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9da76afcd22bcd126fff705cc17552707225e01.png)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5.22•【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根据新修订的《证券法》、《公司法》,结合我国资本市场上市公司收购的实践,我会对2002年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号)做了修订。
现将修订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欢迎投资者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讨论研究,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或建议。
请将有关意见或建议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06年5月31日前反馈至中国证监会。
联系方式如下: 传真:8610―88061167, 88061504电子信箱:**************.cn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中国证监会上市部邮编:100032附件一:修订说明附件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附件一:《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修订说明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收购活动,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发挥证券市场优化配置资源的功能,根据新修订的《证券法》、《公司法》,在认真总结现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执行三年多以来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中国证监会对现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作出修订,以适应国民经济战略性结构调整和证券市场股权分置改革后全流通的新局面。
一、修订原则《证券法》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购”,是规范上市公司收购行为的立法基础,不仅对上市公司收购行为作出原则性规定,而且考虑到上市公司收购活动的复杂性,授权中国证监会“依照本法的原则制定上市公司收购的具体办法”。
本次修订工作遵循以下原则:1、体现鼓励上市公司收购的立法精神根据新修订的《证券法》对上市公司收购制度所做出的重大调整,将强制性全面要约收购制度,调整为强制性要约方式,收购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经营决策自行选择向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全部股份的全面要约,也可以通过主动的部分要约方式取得公司控制权,从而大大降低收购成本,减少收购人规避动机,避免复杂的审批程序,有利于活跃上市公司收购活动。
收购管理规定证监会令第号
![收购管理规定证监会令第号](https://img.taocdn.com/s3/m/0c54609868dc5022aaea998fcc22bcd126ff4287.png)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号现发布《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主席周小川?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收购活动,促进证券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法律和相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活动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通过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活动以外的其他合法途径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程度,导致其获得或者可能获得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行为。
第三条收购人可以通过协议收购、要约收购或者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获得对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收购人进行上市公司收购,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的收购规则,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第四条上市公司收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相关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第五条上市公司收购活动相关当事人所报告、公告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收购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或者进行其他欺诈活动。
第六条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用现金、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支付方式进行。
第七条收购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禁止不具备实际履约能力的收购人进行上市公司收购,被收购公司不得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第八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其他实际控制人对其所控制的上市公司及该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收购人对其所收购的上市公司及其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并应当就其承诺的具体事项提供充分有效的履行保证。
第九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所任职的上市公司及其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被收购公司在收购期间有更换董事或者董事辞任情形的,公司应当说明原因,并做出公告。
要约收购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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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收购报告书第一章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第一条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文本封面至少应标有“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字样,并应载明收购人的名称和住所及签署要约收购报告书的日期。
第二条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文本书脊应标明“____市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字样。
第三条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文本扉页应当刊登如下内容:(一)被收购公司的名称、股票上市地点、股票简称、股票代码、股本结构;(二)收购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通讯方式;(三)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四)要约收购的目的;(五)要约收购的股份的详细名称、要约价格、要约收购数量、占被收购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六)要约收购所需资金总额及存放履约保证金的银行,或者委托保管收购所需证券的机构名称及证券数量;(七)要约收购的有效期限;(八)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及律师事务所的名称、通讯方式;(九)要约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期。
第四条要约收购报告书扉页应当刊登收购人如下声明:(一)编写本报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二)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收购人(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_________________ 市公司股份;截至到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的上市公司的股份;(三)收购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章程或者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四)本次要约收购是否以终止被收购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为目的;(五)本次要约收购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
除收购人和所聘请的财务顾问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五条收购人应对可能对投资者理解有障碍及有特定含义的术语做出释义。
要约收购报告书的释义应在目录次页排印。
第二章收购人的基本情况第六条收购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披露如下基本情况:(一)收购人名称、注册地、主要办公地点、注册资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机构核发的注册号码及代码、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税务登记证号码、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通讯方式。
关于制作上报材料的备忘录040223
![关于制作上报材料的备忘录040223](https://img.taocdn.com/s3/m/a19bfa32a32d7375a41780bb.png)
关于制作上报材料的备忘录
中航集团:
按照股权转让计划,各种上报材料将于3月1日报出,请尽快明确以下事项,并安排材料制作有关事宜。
1、各方上报材料的责任:
中航集团:
(1)收购报告书及摘要:3月1日上报中国证监会、抄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济南特派办;收购报告书摘要同时公告(可委托山航股份办理);
(2)要约豁免材料:国资委及商务部批准股权转让后报中国证监会;
山航集团(山经投):
(1)持股变动报告书:3月1日上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济南特派办,同时公告;
(2)国有股权转让申报材料:首先上报山东省财政厅,取得批准后转报国资委;
山航股份:
(1)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3月2日后公告;
(2)上报商务部材料:由于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变更,需要经山东省外经贸厅转报商务部批准。
2、中航集团上报材料格式问题
中国证监会对上报给其的材料有统一的格式要求,因此,只能在
文件夹封面满足中航集团的要求,主要是要有中航集团的标志。
中航集团报送两份申报材料共需制作12套,其中收购报告书6套(证监会2、深圳证券交易所1、济南特派办1、中航集团1、中信证券1),要约豁免材料6套(证监会2、备用2、中航集团、中信证券1)。
请中航集团在2月25日前,提供已加上中航集团标志的申报材料文件夹12套。
中信证券山航项目组
2004年2月23日。
公司收购协议书范本72233
![公司收购协议书范本72233](https://img.taocdn.com/s3/m/d7d6ce0128ea81c759f57823.png)
收购协议书范本有限责任公司收购协议书范本∙∙∙ 年 月 日签订于广州 区本协议由下列二方于二零零七年 月 日在⌧⌧市⌧⌧区签署转让方: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甲方✆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受让方: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乙方✆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以下甲方和乙方单独称❽一方❾,共同称❽双方❾。
鉴于: 甲方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于 年 月 日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 法定代表人为: 工商注册号为: 乙方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于 年 月 日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 法定代表人为: 工商注册号为: 甲方拥有 有限公司 的股权 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各股东已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按期足额缴付了全部出资,并合法拥有该公司全部、完整的权利。
甲方拟通过股权及全部资产转让的方式,将甲方公司转让给乙方,且乙方同意受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协议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公司整体出 受让事项达成协议如下,以资信守。
第一条 先决条件 下列条件一旦全部得以满足,则本协议立即生效。
♊ 甲方向乙方提交转让方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力机构同意转让公司全部股权及全部资产的决议之副本♋ 甲方财务帐目真实、清楚 转让前公司一切债权,债务均已合法有效剥离。
♌ 乙方委任的审计机构或者财会人员针对甲方的财务状况之审计结果或者财务评价与转让声明及附件一致。
上述先决条件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日内,尚未得到满足,本协议将不发生法律约束力 除导致本协议不能生效的过错方承担缔约损失人民币 万元之外,本协议双方均不承担任何其它责任,本协议双方亦不得凭本协议向对方索赔。
第二条 转让之标的甲方同意将其各股东持有的公司全部股权及其他全部资产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出让给乙方 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受让甲方持有的全部股权和全部资产,乙方在受让上述股权和资产后,依法享有 公司 的股权及对应的股东权利。
公司收购协议书范本(标准版)
![公司收购协议书范本(标准版)](https://img.taocdn.com/s3/m/edbc254003768e9951e79b89680203d8ce2f6ab5.png)
公司收购协议书范本(标准版)协议编号:____________甲方(被收购方):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乙方(收购方):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经过甲、乙双方的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保证合同严谨性,应该与本合同共同签署的相关文档有哪些?并把这个相关文件,生成一个标准的文档范本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遵循自愿、平等、公正、诚信原甲乙双方达成如下第一条收1.甲方将其持有的______________(数量)股______________(公司名称)股份出售给乙方。
2.乙方同意以______________元/股的价格收购上述股份,总计金额为______________元。
3.本次收购完成后,乙方持有______________%的______________(公司名称)股份。
4.甲方同意在收到全部款项后将其所有权益、权利及义务转移至乙方名下。
第二条股权转让交割1.双方应在签署本协议后,于______________天内完成股权转让手续。
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完整的股权证明文件,以便乙方完成公司工商变更手续。
第三条对价支付方式1.乙方应于签署本协议后______________天内一次性支付全部对价给甲方。
2.对价支付方式如下:______________。
第四条约定事项1.甲方在收到全部款项前,不得擅自处置以上出售的______________股股份。
2.甲方保证其所出售的股份不存在任何债权、担保、抵押或其他限制性约束。
3.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合同生效本协议自双方签署并盖章起生效,并在各自具有法律约束力和效力。
甲方(被收购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乙方(收购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为了保证合同严谨性,应该与本合同共同签署的相关文档如下:1.《股权转让协议》;2.《公司章程》;3.《董事会决议》;4.《股东大会决议》;5.《营业执照》。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20号——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20号——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https://img.taocdn.com/s3/m/b4e00ef52dc58bd63186bceb19e8b8f67c1cefe8.png)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20号——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2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20号现公布《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0年3月20日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做好新修订的《证券法》的贯彻落实工作,中国证监会对有关规章制度进行了清理,决定对29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收购办法》规定的期限内将权益变动报告书及附表刊登于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在其他媒体上进行披露的,披露内容应当一致,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前述披露的时间。
”第十七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名称、注册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机构核发的注册号码及代码、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主要经营范围、经营期限、主要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通讯方式”。
第二十二条修改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导致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法定比例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以下基本情况:(一)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增减变动达到法定比例的日期、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二)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详细名称、种类、数量、比例,以及该类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修改为:“(一)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协议转让的当事人、转让股份的种类、数量、比例、股份性质及性质变动情况、转让价款、股份转让的支付对价(如现金、资产、债权、股权或其他安排)及其来源、付款安排、协议签订时间、生效时间及条件、特别条款等”。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3月20日修订)资料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3月20日修订)资料](https://img.taocdn.com/s3/m/cae5e93b102de2bd970588ad.png)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6年5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08年8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2012年2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三条的决定》、2014年10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接受政府、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条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42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充分披露其在上市公司中的权益及变动情况,依法严格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
在相关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报告、公告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国有股份转让等事项,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取得批准后进行。
外国投资者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应当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适用中国法律,服从中国的司法、仲裁管辖。
第五条收购人可以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可以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
股份公司收购报告书
![股份公司收购报告书](https://img.taocdn.com/s3/m/00a96e44a2161479171128e8.png)
【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第一节释义盘江煤电、收购人、受让人:指贵州盘江煤电有限责任公司盘江集团、出让人:指盘江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盘江股份、上市公司:指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本报告、本报告书:指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本次股份转让、本次转让:指盘江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的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24000万股国有法人股划归贵州盘江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之行为第二节收购人介绍一、收购人基本情况1.名称:贵州盘江煤电有限责任公司2.住所:贵州省盘县红果干沟桥3.法定代表人:张世新4.注册资本:266,944万元5.营业执照注册号码:6.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7.经营范围:原煤开采、洗选精煤、特殊加工煤、焦炭、建材、建筑安装及设计、机电修配加工、铁合金冶炼、电力、汽车修理、矿用风筒及橡胶制品、养殖、种植;自营出口:焦炭、金属镁、电解铝;自营进口:焦炭、金属镁、电解铝;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零配件。
8.经营期限:长期9.邮政编码:55353610.电话:(0858)3700638 370038111.传真:(0858)370063812.股东名称:(1)盘江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兖矿集团有限公司(3)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4)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13.盘江煤电简介盘江煤电是根据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产业[2002]862号文件——《关于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11户企业实施债转股的批复》,对盘江集团实施债转股,并根据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黔经贸产业[2002]787号文件——《关于成立“贵州盘江煤电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由盘江集团以生产经营性净资产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以转股债权,于2002年12月31日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2003年7月1日,国家开发银行所持的盘江煤电股份83,817万元转让给兖矿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收购流程【范本模板】
![公司收购流程【范本模板】](https://img.taocdn.com/s3/m/e766e79601f69e314232944d.png)
公司收购流程公司收购是指股权收购,指向目标公司的股东购买股份,进而获取目标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份,取得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
公司收购流程1、收购方的内部决策程序公司章程是公司存续期间的纲领性文件,是约束公司及股东的基本依据,对外投资既涉及到公司的利益,也涉及到公司股东的利益,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投资没有强制性的规定,授权公司按公司章程执行.因此,把握收购方主体权限的合法性,重点应审查收购方的公司章程。
其一,内部决策程序是否合法,是否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其二,对外投资额是否有限额,如有,是否超过对外投资的限额。
2、出售方的内部决策程序及其他股东的意见出售方转让目标公司的股权,实质是收回其对外投资,这既涉及出售方的利益,也涉及到目标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因此,出售方转让其股权,必须经过两个程序.其一,按照出售方公司章程的规定,应获得出售方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其二;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应取得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程序上,出售方经本公司内部决策后,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性较强的公司,为保护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作了相应的限制,赋予了其他股东一定的权利。
具体表现为:第一、其他股东同意转让股权的,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股权的,符合《公司法》第7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fm2022如何收购董事会
![fm2022如何收购董事会](https://img.taocdn.com/s3/m/18f5016c793e0912a21614791711cc7931b778b5.png)
fm2022如何收购董事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8号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第一节封面、扉页、目录、释义第二节被收购公司的基本情况第三节利益冲突第四节董事建议或声明第五节独立财务顾问意见第六节重大合同和交易事项第七节其他第八节备查文件第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收购活动中的信息披露行为,促使上市公司董事会切实履行诚信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被收购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以下简称董事会报告书)。
第三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董事会报告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第四条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确实不适用的,董事会可针对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适当修改,但应在报送时作书面说明。
董事会认为无本准则要求披露的情况的,必须明确注明无此类情形的字样。
第五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董事会可采用相互引证的方法,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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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8号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第一节封面、扉页、目录、释义第二节被收购公司的基本情况第三节利益冲突第四节董事建议或声明第五节独立财务顾问意见第六节重大合同和交易事项第七节其他第八节备查文件第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收购活动中的信息披露行为,促使上市公司董事会切实履行诚信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被收购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以下简称董事会报告书)。
第三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董事会报告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第四条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确实不适用的,董事会可针对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适当修改,但应在报送时作书面说明。
董事会认为无本准则要求披露的情况的,必须明确注明无此类情形的字样。
第五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董事会可采用相互引证的方法,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六条董事会在董事会报告书中披露的所有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尤其要确保所披露的财务会计资料有充分的依据。
第七条董事会报告书还应满足如下一般要求:(一)引用的数据应提供资料来源,事实应有充分、客观、公正的依据;(二)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万元为单位;(三)董事会可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董事会报告书外文译本,但应保证中、外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董事会报告书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四)董事会报告书全文文本应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刷,幅面为209×295毫米(相当于标准的A4纸规格);(五)不得刊载任何有祝贺性、广告性和恭维性的词句。
第八条董事会报告书全文应按本准则有关章节的要求编制。
文字应简洁、通俗、平实和明确,格式应符合本准则的要求。
在指定报刊刊登的董事会报告书最小字号为标准6号字,最小行距为0.02。
第九条董事会应在《收购办法》规定的期限内将董事会报告书刊登于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将董事会报告书全文刊登于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并将董事会报告书全文文本及备查文件备置于董事会住所、证券交易所,以备查阅。
第十条董事会可将董事会报告书刊登于其他网站和报刊,但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的披露。
第十一条董事会及全体董事(或者主要负责人)应保证董事会报告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董事会在董事会报告书中援引律师、注册会计师、财务顾问及其他相关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或意见的内容,应当说明相关中介机构已书面同意上述援引。
第二章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第一节封面、扉页、目录、释义第十三条董事会报告书封面至少应标有“XX公司董事会关于XXX(收购人名称)收购事宜致全体股东的报告书”字样,并应载明公司的名称和住所及签署日期。
第十四条董事会报告书扉页应当刊登如下内容:(一)上市公司(指被收购公司)的名称、地址、联系人、通讯方式;(二)收购人的姓名或名称、通讯方式;(三)独立财务顾问的名称、地址、联系人、通讯方式;(四)董事会报告书签署日期。
第十五条董事会报告书扉页应当刊登董事会如下声明:(一)本公司全体董事确信本报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个别的和连带的责任;(二)本公司全体董事已履行诚信义务,向股东所提出的建议是基于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客观审慎做出的;(三)本公司全体董事没有任何与本次收购相关的利益冲突,如有利益冲突,相关的董事已经予以回避。
第十六条董事会报告书目录应当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相应的页码,内容编排也应符合通行的中文惯例。
第十七条报告人应对可能对投资者理解有障碍及有特定含义的术语做出释义。
董事会报告书的释义应在目录次页排印。
第二节被收购公司的基本情况第十八条董事会应当披露被收购公司的如下基本情况:(一)被收购公司的名称、股票上市地点、股票简称、股票代码;(二)被收购公司注册地、主要办公地点、联系人、通讯方式;(三)被收购公司的主营业务及最近三年的发展情况,并以列表形式介绍其最近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总资产、净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等,注明最近三年年报刊登的报刊名称及时间;(四)被收购公司在本次收购发生前,其资产、业务、人员等与最近一期披露的情况相比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第十九条董事会应当披露与被收购公司股本相关的如下情况:(一)被收购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股本结构;(二)收购人持有、控制被收购公司股份的详细名称、数量、比例;(三)收购人公告收购报告书之日的被收购公司前十名股东名单及其持股数量、比例;(四)被收购公司持有、控制收购人的股份数量、比例(如有)。
第二十条被收购公司如在本次收购发生前未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做出说明的,应当披露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会计师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
第三节利益冲突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应当说明被收购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与收购人存在关联方关系。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报告书中应当说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收购报告书或者要约收购报告书公告之日是否持有收购人股份,持有股份的数量及过去六个月的交易情况;上述人员及其家属是否在收购人及其关联企业任职等。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应当说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与收购相关的利益冲突,该利益冲突的重要细节,包括是否订有任何合同以及收购成功与否将对该合同产生重大影响。
董事会应当披露收购人是否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应当说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收购报告书或者要约收购报告书公告之日是否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如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披露其最近六个月的交易情况。
第二十五条如果本准则要求披露的交易情况过于复杂,董事会在指定媒体公告本报告时,无须公告具体交易记录,但应将该记录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查,并在公告时予以说明。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予以详细披露:(一)被收购公司的董事将因该项收购而获得利益,以补偿其失去职位或者其他有关损失的;(二)被收购公司的董事与其他任何人之间的合同或者安排,取决于收购结果的;(三)被收购公司的董事在收购人订立的重大合同中拥有重大个人利益的;(四)被收购公司董事及其关联方与收购人(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之间有重要的合同、安排以及利益冲突的。
第四节董事建议或声明第二十七条在要约收购中,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就收购人的要约提出建议或者发表声明:(一)就本次收购要约向股东提出接受要约或者不接受要约的建议;董事会确实无法依前款要求发表意见的,应当充分说明理由;(二)披露董事会表决情况、持不同意见的董事姓名及其理由;(三)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收购单独发表意见;(四)董事会做出上述建议或者声明的理由。
第二十八条在协议收购中,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收购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发表意见,并应当说明:(一)是否已对收购人的资信情况、收购意图、后续计划等进行必要的调查及有关调查的情况;(二)原控股股东和其他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未清偿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存在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三)如存在前项所述情形的,原控股股东和其他实际控制人是否已经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董事会对该方案的意见及是否已经聘请审计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单独发表意见。
第二十九条管理层、员工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被收购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当就收购的资金来源、收购条件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对上市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等事项发表意见。
第五节独立财务顾问意见第三十条在要约收购及管理层、员工进行上市公司收购时,董事会应当披露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收购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主要内容:(一)独立财务顾问与本次收购无关联关系的说明;(二)独立财务顾问对被收购公司的价值评估、收购条件是否公平合理的分析以及本次收购对被收购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如收购人以证券作为收购对价,还应当包括独立财务顾问对收购人提供的对价所进行的评估;(三)独立财务顾问在最近6个月内是否自己或通过他人持有或买卖被收购公司及收购人的股份等。
第六节重大合同和交易事项第三十一条董事会应当披露被收购公司及其关联方在公司收购发生前24个月内发生的、对公司收购产生重大影响的以下事件:(一)被收购公司订立的重大合同;(二)被收购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资产处置、投资等行为;(三)第三方拟对被收购公司的股份以要约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收购,或者被收购公司对其他公司的股份进行收购;(四)正在进行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收购有关的谈判。
第七节其他第三十二条除上述规定要求披露的有关内容外,董事会还应披露以下信息:(一)为避免对董事会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二)任何对被收购公司股东是否接受要约的决定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三)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全体成员应当在本报告签字、盖章、签注日期,并声明:“董事会已履行诚信义务,采取审慎合理的措施,对本报告书所涉及的内容均已进行详细审查;董事会向股东提出的建议是基于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做出的,该建议是客观审慎的(本项声明仅限于要约收购);董事会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独立董事除应当签字、盖章外,还应当声明是否与要约收购(或管理层收购)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已履行诚信义务、基于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向股东提出建议,该建议是否客观审慎。
第三十五条为被收购公司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应当在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上签字、盖章,并声明:“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收购人提出的要约条件(或管理层提出的收购条件)进行充分分析,并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节备查文件第三十六条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将备查文件的原件或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并备置于其住所或办公场所以及证券交易所等方便公众查阅的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