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大唐集团制42号
大唐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大唐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大唐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对大唐集团内部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促进安全文化的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大唐集团的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奖惩规定。
第二章奖励措施第一条奖励对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的员工,可进行奖励。
第二条奖励形式1. 表彰:对安全生产成果显著、为企业形象树立良好声誉的员工,给予表彰。
表彰可通过向员工颁发荣誉证书、发放奖金等方式进行。
2. 嘉奖: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较好表现,或对事故隐患提出有效意见并加以改进的员工,给予嘉奖。
嘉奖可通过向员工颁发嘉奖证书、发放奖金等方式进行。
第三条奖励评定1. 评选方式:奖励评选可由企业内部机构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选,也可开展自荐与推荐相结合的评选方式。
2. 奖励标准:奖励标准应公正、公平、严格,根据员工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实际表现和贡献进行评定。
第四条奖励公示获奖名单应及时公示,以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奖励的权威性。
第三章惩罚措施第五条惩罚对象对违反安全生产工作规定、造成事故或安全隐患的员工,可进行惩罚。
第六条惩罚方式1. 训诫:对于安全生产工作中轻微违规行为的员工,可进行口头警告或书面训诫。
2. 处罚:对于违反安全生产工作规定、造成轻微事故或安全隐患的员工,可给予相应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降级、扣减奖金等措施。
3. 处分:对于违反安全生产工作规定、造成重大事故或安全隐患的员工,可给予相应处分,包括但不限于停职、清退等措施。
第七条惩罚程序1. 处罚决定:对于违反工作纪律、事故隐患重大的员工,应由企业内部机构进行相关调查,形成处罚决定并报批。
2. 通知与听证: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将相关事实和依据通知被处罚员工,并给予听证的机会,听取其申诉和辩解意见。
3. 影响记录:对于受到处罚的员工,应在其人事档案中作出相关记录,以便今后安全生产工作参考和处罚的连续性。
第八条惩戒公示惩罚决定应及时公示,以警示其他员工,同时增加安全生产工作的严肃性。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
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充分调动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干部、员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二级企业及负责人业绩考核办法》、《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受处理领导人员经济处罚暂行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各直属企业,各基层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用于明确集团公司系统内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表彰与奖励、处理与处罚。
第四条本办法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奖惩分明、以责论处”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相结合。
第五条对安全生产业绩优异的企业、集体和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六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和责任人,根据事故性质和责任划分,按照本办法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七条事故结案时,负责结案的各级相关部门必须审核对相关责任人处理意见的严肃性和合理性;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对所管理和所属企业有关责任人的处理,事前应经集团公司审核。
第八条对领导干部的奖惩,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第九条为贯彻执行本办法,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均应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以及相应的管理考核制度。
第二章表彰与奖励第十条集团公司每年对上一年度安全生产业绩突出的企业、集体、班组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受表彰企业、集体、班组和个人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安全生产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1、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的荣誉奖励2、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八大制度《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八大制度1、安全生产会议制度2、安全生产检查制度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百制度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制度5、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6、事故度隐患和危险源管理制度7、安全生问产事故管理制度8、安全生产奖惩制度(2)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扩展资料:《中华人民答共和回国安全答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企业安全生产奖惩管理规定怎么制定?目前,各企业都有不同的安全奖惩规定和考核办法。
如有意可到我百度文库里来查看参考,有关资料。
4、企业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奖惩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的规定,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考核内容1.各级各部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2.职工因工伤亡控制指标(按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目标要求)。
3.现场安全达标率(按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目标要求)。
4.创建文明工地指标。
第三条管理目标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齐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2.公司要制定职业健康安全目标、环境目标,并制定具体措施,确保目标实现。
3.项目部每承接一项工程,首先要制定安全管理目标(伤亡控制指标和安全达标、文明施工目标),并将安全责任目标分解到人,责任落实,各项目标有人抓,有人管,实现目标管理。
4、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工作规定4.doc
4、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工作规定4附件: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充分调动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公司”)系统干部和员工的积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599号令)、《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事故调查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奖惩分明”、“以责论处”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新能源公司各分子公司(筹建处)、本部各部门,对公司领导的奖惩依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新能源公司及分子公司应建立安全奖励专项基金及相应的使用管理办法,安全生产奖励基金应有明确会计科目归属并列入安全生产年度费用预算。
第二章表彰与奖励第五条公司每年对安全生产业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表彰奖励应向生产一线倾斜。
第六条公司设立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定期或不定期奖励在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专项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七条安全生产先进集体推荐条件(一)必备条件:完成年度安全生产四级控制目标,即分子公司未发生人身重伤和一般事故,风电场(光伏电站等)、项目部未发生轻伤和安全生产事件,班组未发生一类障碍和未遂;(二)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规范,风电场(光伏电站等)全年综合风险度和分子公司全年平均综合风险度在5%以内;(三)各项安全生产专项活动开展有特色、有创新,效果突出;(四)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不低于年度目标值。
第八条安全生产先进个人要具备以下条件(一)必备条件:在本单位安全生产岗位工作满一年的员工(包括长期外委服务单位人员),所在单位和部门具备先进集体的必备条件;(二)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管理水平;(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成绩突出,对保证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四)在安全生产专项活动中表现突出;(五)积极探索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善于运用先进管理手段、先进技术成果且效果明显,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专业技能比赛及科技论文评选中获奖;(六)及时发现重大隐患和险情,避免重大设备损坏事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在事故抢救中表现突出。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规定
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规定(2015 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结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各直属企业,各基层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用于规定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原则、关系、组织机构及职责和制度要求。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二)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据可查、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人监督;(三)行为监察与技术监察相结合;(四)指导与服务、管理与协调、监督与考核、教育与奖惩相结合。
第二章监督管理关系第五条集团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自上而下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与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密切配合,共同保证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第六条安全监督工作实行上级公司对下级公司分级监督管理,即:集团公司对分子公司、直属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对所管理、所属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企业应定期向其报告安全生产和事故情况,并通过董事会明确各项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第八条对委托代管的企业或单位,根据代管协议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第九条相关方安全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系统内企业作为业主方时,以安全协议界定的范围,按照集团公司规定对承包方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二)系统内企业作为承包方时,除执行集团公司规定做好内部监督外,以安全协议界定的范围,同时接受业主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三)特许经营项目所在企业对特许经营项目运营企业,以资产归属划定安全管理界面,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安全生产一体化监督管理;(四)系统内企业到系统外经营特许经营项目时,除按集团公司规定做好内部监督管理外,同时接受项目所在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新)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2008版)一、填空:1、制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是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障员工在电力生产中的人身安全。
保证安全可靠发电,维护电网稳定。
2、《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的管理体制制定。
3、《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用于规定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4、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要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5、发电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四级控制:企业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和电网事故;车间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人身重伤和事故;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人身轻伤和障碍;个人控制失误和差错,不发生人身未遂和异常。
6、集团公司系统各级行政正职是其管理范围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管理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负全面责任。
7、集团公司系统各级行政正职是其管理范围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管理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负全面责任。
8、各企业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对行政正职负责。
9、总工程师对本企业生产、基本建设、多种产业与多种经营等领域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
10、集团公司系统建立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保障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11、集团公司系统各单位应依据国家、相关行业及集团公司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制定本企业的规章制度,实施安全质量标准化,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12、集团公司系统建立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保障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13、集团公司系统党政工团各级组织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围绕统一的部署,依靠群众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1.doc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20161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版)2016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制度摘要】安全管理类业务类别公司全系统适用范围废止说明》版)2009《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号)[2009]12(大唐国际制《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是依据《中内容概要,结合大唐国际实际,制定的一部安全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奖惩规定》共分四章四十四条,主要明确了大唐国际系统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内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表彰与奖励、处理与处罚。
此次修订内容,落实了新《安全生产法》要求,增加了党政同责、无后果责任追究的具体要求,加大了事故责任追究力度。
则总第一章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依第一条,结合大唐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国际实际,制定本规定。
区各专业公司、本规定适用于大唐国际本部,第二条域公司,各直属直管基层企业。
本规定用于明确大唐国际系统内部对安全生产第三条工作的表彰与奖励、处理与处罚。
安全生产奖惩坚持以下原则:第四条(一)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二)奖惩分明、以责论处;1(三)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行政处分与经济处罚相结合。
集体和有突出贡对安全生产业绩优异的企业、第五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
根据事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和责任人,第六条按照本规定和大唐国际相关规定进行责故性质和责任划分,任追究和处理。
负责结案的各级相关部门必须审事故结案时,第七条区域公专业、核对相关责任人处理意见的严肃性和合理性;司对所属企业有关责任人的处理,事前应经大唐国际审核。
对领导干部的奖惩,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第八条第二章表彰与奖励大唐国际对安全生产业绩突出的企业予以表第九条彰和奖励,并通过大唐国际月度综合业绩考核予以兑现。
对系统各企业应制定相应的表彰和奖励办法,第十条给予表彰和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奖励。
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充分调动中国大唐集团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水处理事业部(以下简称水处理)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大唐集团公司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唐科技工程各部门及各工程项目部。
第三条对公司领导安全生产工作的奖惩按照大唐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规定坚持“奖惩分明”、“以责论处”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对安全生产成绩优异的工程项目部和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与表扬和奖励;对事故责任单位及有关事故责任者根据事故责任的划分,分别给与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五条为贯彻执行本规定,公司建立安全奖励专项基金以及相应的基金管理制度。
第二章表彰和奖励第六条大唐科技工程设立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
凡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与表彰和奖励。
(一)及时发现重大和危及施工安全的隐患,从而避免发生人身和设备事故的个人和集体,经公司安全主管提名,安委会讨论认可后,予以表彰和奖励,奖励金额为1000—10000 元;(二)对抢险积极有力,制止和防止事故扩大的个人和集体,经安委会讨论认可后,予以表彰和奖励,奖励金额为1000—10000 元;(三)安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奖励。
第七条大唐科技工程设立工程安全目标奖,安委会责成各事业部对所属工程项目部实行安全管理目标考核。
(一)工程目标奖:工程完成,实现工程安全目标后,经公司安委会考核,对表现突出的项目部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项目部按工程量大小和难易程度给与奖励5—10 万元,个人奖励1—2 万元,具体奖励金额由安委会讨论决定;(二)季度安全奖:每季度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各事业部进行安全管理考评和现场安全检查考核,经过评比,对表现突出的事业部及工程项目部提出表彰和奖励意见。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15版30
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充分调动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干部、员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二级企业及负责人业绩考核办法》、《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受处理领导人员经济处罚暂行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各直属企业,各基层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用于明确集团公司系统内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表彰与奖励、处理与处罚。
第四条本办法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奖惩分明、以责论处”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相结合。
第五条对安全生产业绩优异的企业、集体和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六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和责任人,根据事故性质和责任划分,按照本办法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七条事故结案时,负责结案的各级相关部门必须审核对相关责任人处理意见的严肃性和合理性;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对所管理和所属企业有关责任人的处理,事前应经集团公司审核。
第八条对领导干部的奖惩,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第九条为贯彻执行本办法,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均应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以及相应的管理考核制度。
第二章表彰与奖励第十条集团公司每年对上一年度安全生产业绩突出的企业、集体、班组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受表彰企业、集体、班组和个人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
大唐集团安全生产制度文件目录清单(2012年度)
2005年7月21日
49
关于印发《中国大唐集团公司设备检修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唐集团制〔2005〕131号
2005年7月21日
50
关于印发《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火电厂机炉外管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唐集团制〔2005〕152号
2005年10月3日
51
关于印发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设备交接和预防性试验规程》的通知
大唐集团制〔2007〕32号
2007年6月8日
55
关于印发《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技术监控预警制度》的通知
大唐集团制〔2007〕33号
2007年6月8日
56
关于印发《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技术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唐集团制〔2007〕34号
2007年6月8日
57
关于印发《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励磁系统技术管理工作规定》等制度的通知
26
关于印发《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大唐集团制〔2009〕47号
2009年12月29日
27
关于印发《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的通知
大唐集团制〔2010〕17号
2010年5月21日
28
关于印发《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风电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大唐集团制〔2010〕23号
2010年7月13日
大唐集团制〔2012〕16号
2012年6汛工作规定》的通知
大唐集团制〔2012〕52号
2012年11月15日
设备管理
47
关于印发《中国大唐集团公司设备缺陷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唐集团制〔2005〕86号
2005年6月17日
48
关于印发《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技术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
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充分调动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干部、员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二级企业及负责人业绩考核办法》、《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受处理领导人员经济处罚暂行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各直属企业,各基层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用于明确集团公司系统内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表彰与奖励、处理与处罚。
第四条本办法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奖惩分明、以责论处”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相结合。
第五条对安全生产业绩优异的企业、集体和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六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和责任人,根据事故性质和责任划分,按照本办法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七条事故结案时,负责结案的各级相关部门必须审核对相关责任人处理意见的严肃性和合理性;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对所管理和所属企业有关责任人的处理,事前应经集团公司审核。
第八条对领导干部的奖惩,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第九条为贯彻执行本办法,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均应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以及相应的管理考核制度。
第二章表彰与奖励第十条集团公司每年对上一年度安全生产业绩突出的企业、集体、班组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受表彰企业、集体、班组和个人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规定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证国家及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制度的实施,依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集团公司自上而下建立完整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与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共同保证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包括对电力安全生产过程中人身安全的监督管理以及设备安全的监督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和各发电企业、多种产业企业以及从事电力生产工作的多种经营企业第二章体系第五条集团公司系统母公司对分公司、上级单位对直属单位直接实施安全生产监督,行使全部的安全生产监督职能第六条母公司通过董事会明确各项安全监督职能,对所管理的子公司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第七条对委托代管的企业和单位根据代管协议行使安全生产监督代管协议中未明确的部分,应按分公司和直属单位同等对待- 1 -第八条集团公司的分公司在授权范围内对有关企业行使安全生产监督职能第九条系统各企业对长期在生产现场从事运行、维护工作的外委队伍及其他发包工程队伍按照双方签定的安全协议行使安全生产监督职能第三章机构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是本企业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代表母公司和上级单位行使安全生产监督职能第十一条集团公司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必须设立安全监督机构,并配备专职的安全监督人员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如果有煤化工、煤矿等高危多种产业企业的,专职安全监督人员不得少于2人各发电及其他多种产业企业必须设立二级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其他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多种经营企业和专业公司,由其母公司或上级单位决定是否应设立安全监督机构;不设安全监督机构的,必须设专职安全员二级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是指该机构直接隶属公司和企业,不隶属于任何其他部门和机构第十二条各发电及其他多种产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必须由本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主管,工作直接对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第十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人员业务上接受母公司和上级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领导第十四条各发电及其他多种产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从事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专职人员数量应按本企业职工人数- 2 -的千分之三到五配置,但不少于三人;煤化工、井工矿等高危多种产业企业不得少于五人专业搭配合理,分工明确,并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具备完成安全生产监督任务、满足事故调查工作所需要的录音、照相、摄像、通讯、交通工具等装备第十五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的有关要求,负责制定集团公司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在集团公司系统内实施;监督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制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办法,确定分、子公司及直属发电企业的安全考核指标,并提出考核意见;监督分、子公司及各发电企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及各项反事故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监督“两票三制”等现场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部署集团公司系统的季节性及其他专项的各类安全大检查工作,组织进行抽查在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解决;组织对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组织对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及直属发电企业的领导班子的安全生产法规的考试;参加和协助集团公司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 3 -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对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提出给予表扬、奖励的建议或意见;对负有事故责任者提出批评、处罚的建议或意见;组织开展各项安全例行工作,如安全分析会、安全生产月活动等定期和不定期对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对薄弱环节和带倾向性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组织开展“安全性评价”和“危险点分析”等工作,积极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提高安全工作的预见性;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危急事件典型应急预案,监督各企业应急预案的制定及演练情况,监督集团公司系统重大危险源管理措施落实情况第十六条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职责:贯彻落实国家、行业以及集团公司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制定公司本身的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监督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制定对所管理和所属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办法,确定安全考核指标,并提出考核意见;监督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及各项反事故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监督“两票三制”等现场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部署所管理和所属企业的春季和秋季及其他专项的安全大检查工作,组织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解决;- 4 -组织所管理和所属企业的领导班子的安全生产法规的考试;参加和协助公司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及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对公司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提出给予表扬、奖励的建议或意见;对负有事故责任者提出批评、处罚的建议或意见;组织开展各项安全例行工作,如安全分析会、安全生产月活动等定期和不定期对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对薄弱环节和带倾向性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组织开展“安全性评价”和“危险点分析”等工作,积极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提高安全工作的预见性;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危急事件典型应急预案,监督各企业应急预案的制定及演练情况,监督本系统重大危险源管理措施落实情况第十七条各发电及其他多种产业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职责:监督企业各部门对各级*、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的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完成上级单位下达的各项任务;监督本企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的贯彻执行;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涉及防火、交通的安全管理状况;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和隐患,要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解决,并向主管领导报告;组织编制本企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监督所属企业对计划的执行情况;监督劳保用品、- 5 -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监督本企业及所属企业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组织或配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考试和安全网活动;参加和协助本企业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掌握使用本企业专项安全奖励基金,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负有事故责任者提出批评、处罚的建议或意见;组织开展各项安全例行工作,如安全分析会、安全监督及安全网例会等协助企业领导组织安全检查,并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定期和不定期对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对薄弱环节和带倾向性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参与工程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有关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监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三同时”的落实;积极推进“安全性评价”和“危险点分析”等方法的应用,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提高安全工作的预见性;积极组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各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机制;协助生产领导定期组织对企业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查、评估;严格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准入制度,加强对外来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各发电及其他多种产业企业的主要生产车间,包括长期外委队伍,必须设专职安全员,其他车间和班组必须设兼职安全员企业安全监督人员、车- 6 -间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网第十九条长期外委队伍必须派专职安全监督人员到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共同行使生产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外委队伍人数人以上的派2名专职安全监督人员,人以下的派1名专职安全监督人员第二十条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和各发电企业、多种产业企业以及从事电力生产工作的多种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督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专职安全监督人员的变更,必须征得母公司或上级单位安全监督机构的书面认可发电企业的车间安全员的变更必须征得本企业安全监督机构的书面认可;班组车间安全员的变更必须征得上级车间安全员的认可第二十一条各发电及其他多种产业企业各车间的专职安全员的业务管理及考核及由各企业安全监督机构负责;车间兼职安全员的安全监督方面的工作考核意见由各企业安全监督机构负责;班组兼职安全员的安全监督方面的工作考核意见由车间安全员负责第四章人员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秉公执法;熟悉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规程、制度和企业的运行、检修规程等;具有必要的电力生产专业知识,熟悉本企业的生产过程和主要设备状况,具备事故分析能力和综合表达能力新聘任的人员必须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有3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强度;- 7 -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等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岗位资任职资格第二十三条安全监督人员具有以下权力: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调度室检查和了解安全情况;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企业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提取、查阅有关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照相、录音、录像等;对事故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程、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越级反映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具有以下义务:在生产区域检查工作时有维护正常生产秩序的义务;在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行为时有解释制止理由的义务;因事故调查需要向有关人员了解事故情况时,有为当事人保密的义务;对于群众反映的本职工作以内的有关隐瞒事故或事故处理不当的行为有深入调查、作出结论并对反映人或有关部门说明的义务第二十五条安全监督人员的工资奖金待遇应与同级设备、运行生产管理职能部门相同,车间专职安全员的工资奖金待遇应与该车间专业技术人员相同第二十六条集团公司要求各级安全监督人员积极参加国家注册安- 8 -全工程师考试,系统各企业要积极为安全监督人员创造条件,获取注册安全工程师称号第二十七条长期外委队伍派到企业安全监督机构的专职安全监督人员行使与企业安全监督人员同样的职权其个人防护用品、办公用品、办公场所由企业负责,日常工作由安全监督机构统一分配第五章制度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设置不符合要求或行为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的,集团公司应及时下达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分、子公司和直属企业在接到通知书后,应按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书面给予答复第二十九条工作标准化制度各发电企业要把本企业安全监督机构、车间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的工作标准化、表格化,规范各项日常管理工作第三十条安全生产监督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持证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证书使用范围内行使安全监督管理职能安全生产监督证书分一类和二类安全生产监督证书两类,证书由集团公司统一印制一类安全生产监督证书在集团公司系统内有效,二类安全生产监督证书在本企业内有效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的考核取证工作由集团公司组织进行第六章附则。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生产安全和员工生命安全,促进集团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各直属企业,各基层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作为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制度,用于规定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总目标、基本原则、管理规范和管理要求。
第四条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保障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党政工团各级组织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围绕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部署,依靠全体员工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以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为安全生产工作的总目标,贯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基本要求,实行安全生产工作分级管理原则。
第六条各企业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制定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规划及规章制度,保证“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以安全生产风险预防控制为重点,以“制度落实,责任落实”为手段,通过“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促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流程化和信息化,培育和建立具有大唐特色的安全生产体系。
第七条各企业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经营工作的同时,应把安全生产工作贯穿生产经营的全过程。
第八条各企业必须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
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
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明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共同做好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各直属企业,各基层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
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各级领导、各级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等及职能部门,在管理和作业过程中应履行的安全生产职责,以及对各岗位履职尽责要求与考核的集成。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的原则、基本要求、责任界面划分、编制程序与内容、责任落实与追究。
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坚持分级管理、责任到人、职责分明、以责论处的原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各企业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主任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
第七条“党政同责”指企业各级党、政组织共同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其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行政正职外出离开本地期间,企业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责任的第一委托人,行使行政正职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一岗双责”指企业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职务对应的岗位,既要履行业务工作的职责,又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
各级行政副职(安全总监)履行分管(协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对行政正职负责。
《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
附件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精神,督促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包括各直属企业,以下简称分子公司),各基层企业(包括生产、基建、多种经营等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用于明确集团公司系统内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表彰与奖励、惩处与处罚。
第四条集团公司系统生产、基建等生产、施工现场发生外包队伍或施工企业人身事故的考核与处理,比照业主企业发生人身事故对业主企业及上级公司进行处理。
第五条按规定由国家或地方政府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若事故处理意见与集团公司系统内部处理意见不一致时,对事故责任人的党纪、政纪处分与经济处罚遵循从重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六条对领导干部的奖惩,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第七条事故结案时,负责结案的各相关部门必须审核对相关责任人处理意见的严肃性和合规性;分子公司对所管理和所属企业有关责任人的处理,事前应报集团公司审核。
第八条各分子公司、基层企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实施办法或细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奖励第九条各分子公司、基层企业应单独设立用于基层企业的安全生产专项奖励。
各企业应合理确定安全生产专项奖励额度计划,分子公司不低于基层企业年度工资总额计划的0.2%,基层企业不低于本企业年度工资总额计划的0.8%。
专项奖励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
第十条各分子公司、基层企业对取得下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视情况给予奖励。
(一)在生产和基建工作中,及时发现风险和隐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职业危害,预防和制止事故发生或事故处理有功,使员工职业安全健康和企业利益免受损害、损失的;(二)在安全生产工艺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显著成绩的;(三)在事故抢险救护工作中为抢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作出突出贡献的;(四)列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履职正面清单的;(五)获得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先进称号的。
某集团安全生产的工作规定
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2005年版)目录1.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2005年版)12.大唐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203.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2005年版)284.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规定(2005年版)375.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2005年版)446.大唐集团公司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2005年版)717.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规定(2005年版)778.大唐集团公司危险点分析与控制工作管理办法(2005年版)849.大唐集团公司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轮换与试验制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9110.大唐集团公司防止电气误操作工作管理办法(试行)10711.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11612.大唐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2113.防止二次系统人员三误工作规定13114.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防汛工作规定(2005年版)13415.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工作票、操作票使用和管理标准 (164)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2005年版)大唐集团制〔2005〕3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员工在电力生产中的人身安全,保证安全可靠发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组织形式制定,用于规定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第三条集团公司系统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保障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集团公司系统各级组织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围绕统一的部署,依靠职工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应依据国家、相关行业及集团公司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制定本企业的规章制度,实施安全质量标准化,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3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大唐河南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知识试题库(3、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2017年1月)一、单项选择题1、《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坚持(D)原则,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相结合。
A、”“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B、“奖惩分明、以责论处”C、以人为本D、“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奖惩分明、以责论处”2、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和责任人,根据(A),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A、事故性质和责任划分B、事故性质C、责任划分D、事故赔偿3、事故结案时,(A)必须审核对相关责任人处理意见的严肃性和合理性。
A、负责结案的各级相关部门B、安全监察机构C、总经理D、生产副总经理4、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各级(A)均应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以及相应的管理考核制度。
A、安全生产责任主体B、安全监察机构C、安全监督网D、基层企业5、基层企业在年度预算时,应在(C)中设立安全生产奖励资金。
A、技改费B、检修费C、工资总额D、福利6、安全生产奖励资金其额度应经过(A)批准。
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应履行相关批准或备案手续。
A、总经理(厂长)办公会B、安全监察机构C、安全监督网D、安全第一责任人7、对隐瞒人身重伤事故、一般设备事故的处分:隐瞒事故的(A)降至最低岗级1年处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A、主要策划者和决策者B、参与者C、执行者D、管理人员8、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的要求,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均应建立:(A)A、安全奖励专项基金以及相应的基金管理制度B、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C、安全生产最高记录奖励制度D、保险赔偿制度9、集团公司每(B)年对安全生产业绩突出的企业、集体、班组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A、1/2B、1C、2D、310、集团公司对安全生产业绩突出的企业、集体、班组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受表彰企业、集体、班组和个人的比例原则上不超(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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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大唐集团制…2005‟4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充分调动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各直属企业,各基层企业。
第三条对集团公司领导安全生产工作的奖惩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规定坚持“奖惩分明”、“以责论处”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对安全生产成绩优异的单位、集体和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事故责任单位、各级有关事故责任者根据事故责任的划分,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对领导干部的奖惩,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第五条为贯彻执行本规定,各单位应建立安全奖励专项基金以及相应的基金管理制度。
第二章表彰与奖励第六条集团公司每年对安全生产业绩突出的分支机构、子公司,直属企业,基层企业等先进单位以及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集团公司设立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集团公司不定期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各单位可随时申报,其中直属企业直接向集团公司申报,分支机构、子公司所属企业应通过其上一级企业向集团公司申报,由集团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处分第八条发生特大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分:(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经济处罚,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执行;(二)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公司,下同)籍处分;(三)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二年的处分或开除厂籍的处分;(四)对事故责任车间的领导给予行政降级直至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对给予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的,同时给予2000~2500元的经济处罚;(五)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正职、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并给予1500~2000元的经济处罚;(六)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其他领导、职能(职权)部门领导、技术专工的处分,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七)对事故责任单位直接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分支机构、子公司有关领导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并给予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八)对事故责任单位直接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分支机构、子公司或集团公司职能部门领导、技术专工,按事故责任的划分,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发生后果极为严重的重大事故, 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责任者的处分参照以上条款进行。
第九条发生责任性重大电网、设备事故、重大火灾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分:(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经济处罚,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执行;(二)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一至二年的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厂籍处分;(三)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直至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对给予行政记过或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同时给予1000~1500元的经济处罚,并给予内部下岗处理;(四)对事故责任车间的领导给予行政记过直至撤职处分,并给予1000~1500元的经济处罚;(五)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正职、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直至降级处分,并给予1000~1500元的经济处罚;(六)对事故责任单位的总工程师给予行政记过或警告处分,并给予1000~1500元的经济处罚;(七)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其他领导、职能(职权)部门领导、技术专工,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八)对事故责任单位直接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分支机构、子公司有关领导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并给予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九)对事故责任单位直接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分支机构、子公司或集团公司职能部门领导、技术专工,按事故责任的划分,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发生后果极为严重的一般设备、电网事故, 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责任者的处分参照以上条款进行。
第十条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分:(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经济处罚,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执行;(二)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籍处分;(三)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四)对事故责任车间的领导给予行政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并给予1500~2000元的经济处罚;(五)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正职、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直至撤职处分,并给予1000~1500元的经济处罚;(六)对事故责任单位的总工程师给予行政记过或警告处分,并给予800~1200元的经济处罚;(七)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其他领导、职能(职权)部门领导、技术专工的处分,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八)对事故责任单位直接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分支机构、子公司有关领导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并给予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九)对事故责任单位直接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分支机构、子公司或集团公司职能部门的领导、技术专工,按事故责任的划分,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十一条发生一般人身死亡或死亡与重伤合计达3~9人的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分:(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经济处罚,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执行;(二)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厂籍的处分;(三)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直至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对给予行政记过或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同时给予1000~1500元的经济处罚,并给予内部下岗处理;(四)对事故责任车间的领导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给予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五)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并给予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六)对事故责任单位的总工程师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给予500~800元的经济处罚;(七)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其他领导、职能(职权)部门领导、技术专工,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发生生产人身重伤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分:(一)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给予500~800元的经济处罚,并给予内部下岗处理;(二)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给予300~600元的经济处罚,并给予内部下岗处理;(三)对事故责任车间的领导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给予300~500元的经济处罚;(四)对事故责任单位职能(职权)部门领导、技术专工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100~500元的经济处罚;(五)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并给予100~500元的经济处罚。
第十三条一年内发生2次生产人身死亡事故,或发生2次责任性重大电网、设备事故及重大火灾事故,除按上述规定对事故单位、有关事故责任者进行处分外,给予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分管副职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给予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行政记过直至降级处分,并给予1000~3000元的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发生设备误操作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分:(一)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给予800元的经济处罚,并给予内部下岗处理;对性质恶劣的误操作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直至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一年处分,对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的,同时给予1000元的经济处罚,并给予内部下岗处理;(二)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给予300~500元的经济处罚,并给予内部下岗处理;(三)对事故责任班组、车间的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100~200元的经济处罚;(四)对事故责任单位职能(职权)部门领导、技术专工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100~500元的经济处罚;(五)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并给予100~500元的经济处罚。
第十五条对事故责任单位党委书记的处分和经济处罚,原则上与行政正职相同,由事故责任单位上级单位的党委会作出处分决定。
对以上未提到的其他有关责任者的处分,可参照上述相应的条款执行。
第十六条对基本建设项目发生的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照事故责任的划分,对项目公司和项目公司的行政正职、分管副职、有关责任者,按上述标准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十七条对隐瞒事故的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分:(一)隐瞒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电网和设备事故的处分:1.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者给予开除厂籍处分;2.对隐瞒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撤职处分;3.对隐瞒事故责任单位的上级公司的领导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隐瞒人身重伤事故、一般电网和设备事故的处分:1.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者给予开除厂籍处分;2.对隐瞒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降职处分;3.对隐瞒事故责任单位的上级公司的领导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如隐瞒事故的情况是由本单位发现并按本规定进行处理的,不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由上级公司发现并按本规定进行处理的,不追究上级公司领导的责任。
第十八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为隐瞒事故:(一)有故意隐瞒事故的个人或组织行为;(二)不按规定将事故上报的。
第十九条在对事故进行调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使事故调查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得出正确结论,对主要当事人和单位领导比照隐瞒事故处理:(一)隐瞒事故重要情节的;(二)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的;(三)躲避、阻碍事故调查的。
第二十条对事故责任者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发生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人身死亡事故,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事故责任单位的主管领导要在15日附则第二十二条本规定对事故的定义和事故责任的划分,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第二十四条由于设计、监理、施工、安装、调试、修造、物资等单位责任造成的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对事故责任单位、项目公司、有关责任者及领导的处分按照本规定从轻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