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吊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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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469

航吊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航吊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驾驶员应认真做到“十不吊”,具体如下:

1、吊具不合格,吊具损坏不吊。

2、超负荷不吊。

3、斜拉不吊。

4、重物捆绑不牢,不平衡不吊。

5、快口,尖棱等未加可靠垫不吊。

6、利用吊挂作加工支撑的不吊。

7、带电物体不吊。

8、危险物品未采取安全措施的不吊。

9、重物下有人或浮动物品的不吊。

10、指挥信号不清或物体状态、重量不明的不吊。

一、操作者应具备的条件:

1、应具备机械和电器操作知识、身体健康。

2、应熟悉电动葫芦结构,使用性能、安全规程及本说明书等。

3、操作者要经岗位培训,持证上岗。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应进行操作:

1、超载或物体重量不清,吊拔埋置物及斜拉、斜吊等;

2、电动葫芦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如制动器、限位器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

3、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重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等;

4、作业地点昏暗,无法看清场地和被吊物;

5、不得长期悬停空中。

三、操作守则:

l、每班作业前应作日常检查;

2、不得利用限位器停车、不得在吊起重物时调整制动器,进行检查和维修;

3、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载荷时,应先作高度短行程试吊以最小高度吊运,吊重物运行时不得从有人的上方通过;

4、无下降限位器的电动葫芦,在吊钩处于最低工作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必须保留2圈以上安全圈;

5、不得拆改电动葫芦的安全装置;

6、使用中如有异常响声,应遵循先停车,后检查,排除故障后再开车的程序;

7、钢丝绳即使是没有明显断丝现象,但钢丝绳走私磨

损或腐蚀达到公称直径的7%时应予以报废。

8、正常工作的电动葫芦应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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