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十项禁止规定
1、严禁违反劳动纪律、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更不得强令他人冒险作业。
2、防护用品穿戴不规范、个人妆束不安全或者班前饮酒者,严禁进入生产现场和工作岗位。
3、安全教育培训和岗位技术考核不合格者、特种设备作业和特殊工种人员未持有效证件者,严禁独立顶岗作业。
4、工作场所、工作时间严禁聊天开玩笑、嬉戏打闹,分散注意力;上班时间,不许脱岗、睡岗、串岗或者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5、未经授权严禁进入危(wei)险区域场所,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生产区。
6、严禁发现事故隐患时不排除不报告,浮现事故征兆时不采取措施;冒险作业。
7、严禁用手代替工具操作、攀坐不安全位置和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8、无尚岗资质、体能情绪状态不佳、防护穿戴不规范、监护措施未落实、未办理安全作业票、自然环境条件恶劣的,严禁实施危(wei)险作业。
9、严禁安排患有肢体残疾、功能障碍、心智欠缺、心脏病、癫痫病、高血压病、严重贫血病、深度近视、精神病等病症的人员从事有相关职业禁忌的作业。
10、严禁操作者身体的任何部位进入设备的运行轨迹和工装的合模区域内。
11、严禁使用失效的安全用具、消防器材和生产工具;不得使用无接零、接地、漏保和外壳防护不达标的挪移式电气设备和手持式电动工具。
12、严禁使用安全附件和防护装置失效的机械设备或者受压容器;不得擅自拆除防护、照明、信号、防火、防爆装置、显示仪表和警示标志等安全装置。
13、机械设备运转时严禁下列操作:离开工作岗位、戴手套操作旋转机床、不盘束长发、敞开衣衿、触及运转的皮带及齿轮和加工件表面、直接用量具测量运动的工件、擦洗或者拆装转动部件、上下装夹工件。
14、严禁开启、关停情况不明的电源或者动力源开关、闸、阀。
未进行安全联络确认挂牌,不许从事设备检修;检修设备时安全措施不落实,不许开始检修;不许启动已挂牌停机和封存报废的设备;检修、保养清扫或者处理故障时必须切断设备的能量源,若不能切断能量源,必须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安全生产“十大禁令”、十二项措施
安全生产“十大禁令”、十二项措施一、十大禁令1、进入施工现场的一切生产工作人员,严禁光背(穿背心)、赤脚或穿高跟鞋、拖鞋、喇叭裤,必须佩带安全帽和正常防护用品,遵守劳动纪律。
2、进入现场施工,严禁精神不集中,违章作业,儿戏玩耍和打闹。
3、进入施工现场,严禁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穿硬底或带钉易滑的鞋靴作业。
4、施工现场严禁小孩和闲杂人员入内。
5、施工人员严禁酒后施工。
6、施工现场的各种施工机具、设备,严禁无特种操作证人员操作,其它非操作人员不得随意玩弄开动机电设备。
7、隧道内遇有瓦斯等有害气体时,严禁抽烟和动用明火,应迅速撤离进行处理。
8、严禁在有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现场、仓库吸烟和动火。
9、施工现场一切生产,生活临时用电,必须由持证的专业电工架设和管理,严禁非机电工作人员随意乱拉、乱接。
10、高处作业在未设置安全保护的同一部位上严禁上下同时作业,严禁随意往上或向下乱抛材料、工具和杂物,以防物体打击或伤害。
二、十二项措施1、按规定正确使用安全“三宝”(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2、要建立和健全各级安全组织和岗位责任制,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要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3、安全措施制定要全面、要得力,要具有针对性,要进行经常性检查监督,关键在于落实。
4、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要交底,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要尊章守纪,反对违章作业、肓干乱干。
5、隧道施工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建立工班长跟班作业制度,实行工区(施工队)专(兼)职安全员全天检查、监控制度。
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由持证的专业电工架设和管理,要符合安全用电的技术规范要求,不使用破皮电线,不乱拉乱接,不准使用铜丝代替保险丝。
7、施工用电采用“三相五线制”配备铁制电开关箱,“一机一闸”,设置防漏电掉闸装置。
8、施工现场一切机具设备要经常检查、维修、保养,保持机具安全完好正常运转。
要“一机一闸”,接地接零,不准“带病”运转和超负荷作业。
安全生产“十大禁令”清单
作业现场安全生产一、严禁在禁烟区吸烟、酒后上岗。
二、严禁不按规定佩戴或穿着劳动防护用品。
三、严禁无证从事电气、起重、电气焊、场(厂)驾作业。
四、严禁违反操作规程进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破土作业以及操作特种设备。
五、严禁违反规定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生产区域。
六、严禁化学品、特气装卸人员违规作业或擅离岗位。
七、严禁违反规定排放易燃易爆气体、用易燃易挥发溶剂擦拭设备。
八、严禁恶劣天气上罐、塔等装置进行登高作业。
九、严禁不按指令切换工艺流程或启停设备。
十、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易燃易爆区域防火防爆“十大禁令”一、严禁在易燃易爆区域及周围吸烟及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物品进入易燃易爆区域内。
二、严禁未按规定办理用火手续,在易燃易爆区域及周围进行施工用火或生活用火。
三、严禁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入易燃易爆区域内工作。
四、严禁穿带铁钉的鞋进入易燃易爆区域内工作。
五、严禁用汽油、易挥发性溶剂油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六、严禁未经批准的各种机动车辆进入罐区及易燃易爆区。
七、严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化学危险品。
八、严禁在易燃易爆区域区域内用黑色金属或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撞击和作业。
九、严禁堵塞消防通道及随意挪用或损坏消防设施。
十、严禁损坏易燃易爆区域内的各类防爆设施。
电焊气割“十不准”一、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二、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
三、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
四、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得进行焊、割。
五、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管道,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之前,不准进行焊、割。
六、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七、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
八、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安全生产十大禁令内容答案
安全生产十大禁令内容答案十大禁令内容一、严禁在生产岗位饮酒、酒后作业,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禁在油气场所和易燃易爆区域内吸烟、携带火种等易燃易爆物品、使用非防爆设备,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三、严禁岗位技术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违者对直接负责人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四、严禁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和涉水作业不穿戴救生衣,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五、严禁工作中无证或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六、严禁无证从事电气、起重、电气焊、带压密封等特种作业,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七、严禁违反操作规程或无票进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作业,违者予以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八、严禁未进行风险辨识开展作业、未进行危害因素分析实施工艺变更,违者予以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九、严禁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承包商、对承包商以包代管不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违者予以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十、严禁包庇袒护、拒不按规定处理违反禁令行为,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十大禁令条文释义一、严禁在生产岗位饮酒、酒后作业,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释义:为维护公司的正常安全生产、生活及办公秩序,强化安全管理和劳动组织纪律,杜绝和消除因饮酒带来的各类安全隐患,维护职工切身利益和身心健康。
所有员工不得在生产岗位工作期间饮酒,不得酒后从事现场作业。
“在生产岗位饮酒”是指员工在生产岗位工作期间饮酒。
“酒后作业”的判定标准执行国家关于酒后驾驶的判定标准,即作业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
“作业”特指在生产与施工现场从事的各种活动。
二、严禁在油气场所和易燃易爆区域内吸烟、携带火种等易燃易爆物品、使用非防爆设备,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释义:油气场所储存的介质一般都具有易燃易爆的特点,在油气站场和易燃易爆区域内吸烟、使用火种能直接产生明火,而非防爆工具、电气设备和通讯器材也存在直接产生明火的风险,极易引发事故。
安全生产十条禁令
安全生产十条禁令
一、严禁无票作业;
二、严禁违章指挥;
三、严禁着装不规范进入生产现场;
四、严禁安全交底不清开工作业;
五、严禁未办理动火工作票进行动火作业;
六、严禁不系安全带进行高空作业;
七、严禁使用不合格脚手架;
八、严禁擅自扩大工作范围或变更安全措施;
九、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工器具和特种设备;
十、严禁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考试不合格者上岗作业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
一、严禁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隐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
二、严禁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承包商和分包商。
三、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四、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五、严禁违反程序擅自压缩工期、改变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
六、严禁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
七、严禁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八、严禁未经安全培训教育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九、严禁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十杜绝 1、人身死亡及重伤事故;
2。
重大施工机械和设备损坏事故;
3. 重大火灾事故;
4. 重大交通事故;
5。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塌事故;
6。
重大治安、刑事案件;
7. 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8、食物中毒事故。
9、附着脚手架坠落、倒塌事故。
10、杜绝群体上访、集会等社会影响恶劣事故。
国家_动火作业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动火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动火作业是指使用明火、电弧、激光等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作业,包括但不限于焊接、切割、打磨、喷漆、焚烧等。
第四条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领导,建立健全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本规定的实施。
第六条从事动火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严格遵守本规定,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
第二章资质与条件第七条从事动火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相关许可证;(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四)有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六)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火作业设备和工具。
第八条从事动火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以下资质:(一)焊接作业:取得国家规定的焊接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二)切割作业:取得国家规定的切割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三)打磨作业:取得国家规定的打磨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四)喷漆作业:取得国家规定的喷漆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五)焚烧作业:取得国家规定的焚烧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三章动火作业审批第九条动火作业单位应当编制动火作业方案,明确作业内容、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作业人员、安全措施等。
第十条动火作业单位应当向作业地点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审批,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动火作业方案;(二)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三)作业场所的安全评估报告;(四)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检查报告;(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动火作业方案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安全生产十条红线
安全生产十条红线 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
安全生产十条红线
一、任何时候、任何人不允许占用或堵塞消防安全通道。
二、任何人不允许携带烟火、火种进入生产区、酒后上岗及无证操作。
三、高速运转部位正前方、吊物下严禁人员通行、跨越和逗留。
四、运转中的设备,严禁处理任何问题。
五、吊装口处安全门,在不进行作业时要关闭严实。
吊装物下严禁站人或有人通过。
严禁高空抛物和传递物品。
六、维修设备必须开工作票、断电、挂警示牌。
七、高空作业必须开高空工作票,正确使用安全带,4米以上的作业必须用双背带安全带。
八、容器作业,必须开容器作业票,进行强力通风,正确使用安全带,安全绳,二人以上在池口监护(安全绳半拉紧状态)。
九、电器、配电箱(柜)周围或下方,蒸汽管道和电缆下方、公司各个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不允许有易燃物、易爆和危险化学品。
十、明火作业、电焊作业、拆卸安装法兰盲板作业,必须开工作票,清理现场,预备水源或消防器材。
动火作业,必须提前向企管部申请,由企管部开具动火作业证,企管部派人检查、监督、监护安全措施。
在金属容器内或管道密集的地方施焊必须加绝缘垫、穿绝缘鞋,个人安全防护不到位不允许作业。
安全生产作业十条禁令
安全生产作业十条禁令
1. 禁令一:严禁违章指挥和强令他人冒险作业。
解释:避免因错误指令导致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安全。
2. 禁令二:严禁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
解释:确保员工具备所需的技能和知识,降低事故风险。
3. 禁令三:严禁擅自操作非本岗位设备。
解释:减少误操作和不熟悉设备带来的安全隐患。
4. 禁令四:严禁触摸或跨越运转中的设备。
解释:防止身体受伤。
5. 禁令五:严禁在作业现场吸烟、使用明火。
解释:降低火灾风险。
6. 禁令六:严禁擅自拆除或停用安全防护设施。
解释:保障安全防护设施的有效性。
7. 禁令七:严禁在禁火区域内进行动火作业。
解释:避免引发火灾或爆炸事故。
8. 禁令八:严禁酒后进入作业现场。
解释:保持员工清醒,提高反应能力。
9. 禁令九:严禁在作业过程中嬉戏打闹。
解释:防止分心导致意外发生。
10. 禁令十:严禁瞒报、谎报事故。
解释:确保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1。
安全生产十大禁令(标准版)
安全生产十大禁令制度编号:FJFS-1-HSE-01 文件版本: 1.0制订部门:HSE部实施日期:2019年04月15日安全生产十大禁令一、严禁违反操作规程、违章指挥、强令他人违章作业二、严禁无有效证件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无票证进行危险作业三、严禁未经审查、核准进行工艺、设备、人员变更四、严禁采购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雇用不具备规定资质的各类承包商五、严禁擅自停用或拆除各类安全、环保设施和联锁系统六、严禁在厂区内吸烟、脱岗、睡岗和酒后上岗七、严禁在油品、液态脱水等作业时擅自离开现场八、严禁不按规定穿戴和配备个体劳动防护用品进入生产岗位作业九、严禁未经批准的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区域十、严禁在易燃易爆区域接打手机或使用非防爆通讯、照相器材等1.目的为禁止公司安全生产中比较突出且容易引发较大事故和造成严重后果的各类违章行为,为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公司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公司在原有安全禁令的基础上,借鉴国内外同行业的优秀管理经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了本《腾龙芳烃安全生产十大禁令》(简称《十大禁令》)。
2.适用范围《十大禁令》适用于当前公司安全生产中比较突出且容易引发较大事故和造成严重后果的各类违章行为。
3.职责3.1 公司职能部门是《十大禁令》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按照以下所列与本专业相关的条款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查处。
3.2 《十大禁令》第一、二、五、八、十条的专业管理部门为HSE部;3.3 《十大禁令》第一、七条的专业管理部门为生产管理部;3.4 《十大禁令》第二、三、四、五条的专业管理部门为设备管理部;3.5 《十大禁令》第二、三、六、八、九条的专业管理部门为人事行政部;3.6 《十大禁令》第一、三、五条的专业管理部门为技术部;3.7 《十大禁令》第二、四条的专业管理部门为工程管理部;3.8 《十大禁令》第四条的专业管理部门为采购部。
4.内容及释义4.1 《十大禁令》第一条“严禁违反操作规程、违章指挥、强令他人违章作业”。
安全作业“十不准”
安全生产“十不准”一、用电安全“十不准”二、高处作业安全“十不准”三、消防安全“十不准”四、轨行区作业安全“十不准”五、起重吊装作业安全“十不准”六、电焊作业安全“十不准”七、汽车行驶安全“十不准”八、施工人员进场安全“十不准”一、用电安全“十不准”1.无特种作业操作证和未经岗前安全培训不准作业。
2.不按规定佩戴劳动保护用品不准作业。
3.电工作业无人监护不准作业。
4.不符合三相五线制标准及“三级配电”、“两级保护”不准作业。
5.开关箱不符合“一机一箱一闸一漏”不准作业。
6.电缆拖地、绝缘损坏不准作业。
7.没有可靠接零接地保护不准作业。
8.电气配件烧蚀、失效不准作业。
9.检修电气设备,未确认是否带电、未挂牌警示不准作业。
10.其它安全措施不完备不准作业。
二、高处作业安全“十不准”1.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深度近视眼等疾病者不准作业。
2.高处作业无人监护不准作业。
3.没有正确佩戴安全帽、系挂安全带不准作业。
4.六级以上大风及大雨、大雪、大雾不准作业。
5.梯车、平台、梯子不牢固不准作业。
6.高处作业不准抛掷物料。
7.现场孔洞、临边无防护措施不准作业。
8.交叉作业未采取防护措施不准作业。
9.不准随意拆除现场防护。
10.不准随意进行高处攀爬、跨越防护栏。
三、消防安全“十不准”1.车站、轨行区等禁火处未按照规定办理动火证不准作业。
2.动火作业无人监护、没有配置灭火器材不准作业。
3.车站、轨行区、设备房不准吸烟。
4.发电机、油漆、汽油等不准靠近火源。
5.现场、宿舍不准私拉乱接电线。
6.不准卧床吸烟、乱扔烟头。
7.不准在宿舍烧水、做饭、烘烤衣服、使用电热毯。
8.不准损坏灭火器和消防设施。
9.不准占用、堵塞疏散通道。
10.不准使用白炽灯、碘钨灯照明。
四、轨行区作业安全“十不准”1.无作业令、未经登记人员不准进入轨行区。
2.不清楚接触网是否停电、接地不准进入轨行区。
3施工队未指定带队人员、安全员、防护员不准进入轨行区。
动火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动火施工作业,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动火施工作业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明火进行焊接、熔炼、切割、热处理等作业的行为。
第三条动火施工作业应当落实责任到人,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岗位责任。
第四条动火施工作业应当根据施工工艺和实际情况,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五条动火施工作业应当遵守国家、行业及相关标准的规定,确保施工作业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动火施工作业管理第六条动火施工作业应当提前编制施工方案,并报经相关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七条动火施工作业前,应当成立动火工作组,明确各组员的职责和工作任务。
第八条动火工作组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资质和工作经验,确保施工作业的安全和质量。
第九条动火施工作业前,应当进行动火工作许可申请,并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动火施工作业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十一条动火施工作业过程中,应当设置专职安全监护人员,监督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情况。
第十二条动火施工作业结束后,应当进行安全验收,确保施工作业的合格和安全。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应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和应急救援设备,保障施工作业的安全。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风险评估应当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及时识别和控制潜在的安全风险。
第十五条动火施工作业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六条动火施工作业应当做好现场安全警示标识的设置,明确危险区域和安全通道。
第三章动火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第十七条动火施工作业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器材和焊接设备,确保作业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十八条动火施工作业应当设置专门的隔离区域,防止火焰、烟尘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九条动火施工作业应当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确保作业场所的防火安全。
第二十条动火施工作业应当做好可燃易爆物品的防护工作,控制火源与可燃物的距离。
施工现场动火安全管理规定
施工现场动火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施工现场动火作业,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保护劳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需要在施工现场进行动火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动火作业是指在施工现场使用明火、电火花、电弧等能够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作业。
第四条动火作业必须经过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者特别安全监管人员的审批,并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施工现场动火作业管理制度,明确动火作业的条件、程序和安全措施,并将其实施情况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部门报备。
第二章动火作业的条件要求第六条动火作业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有相关工程技术设计文件,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特别安全监管人员认为需要进行动火作业的;(三)经过安全管理人员特别安排,保证作业区域内无易燃及易爆危险物的存在。
第七条动火作业应当按照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制定的动火许可程序进行,未经许可擅自进行动火作业的,责任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动火作业之前,必须对作业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完好、疏散通道畅通、防火间距符合要求,作业区域内没有明显的火源或易燃物。
第三章动火作业程序第九条动火作业程序包括准备工作、操作工作和清理工作。
第十条准备工作:(一)确定动火作业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别安全监管人员,并进行相应的培训;(二)编制详细的动火施工方案,包括动火作业的具体要求、工作流程、安全措施等;(三)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部门报备动火作业计划,等待许可后方可开始作业;(四)准备好防火器材、消防设备等必要的安全装备。
第十一条操作工作:(一)严格按照动火施工方案进行作业,确保操作安全、规范;(二)保持动火作业现场的整洁,不得堆放易燃物或堵塞疏散通道;(三)严禁在动火作业现场吸烟、使用明火等违禁行为;(四)作业人员必须穿戴符合相关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如防护服、弯头眼镜、防静电鞋等。
安全管理制度十条红线
一、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全体员工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面贯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1. 严禁未经安全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上岗作业。
员工必须参加安全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2. 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生产安全。
3. 严禁酒后上岗、疲劳作业。
员工必须保证身体健康,不得酒后上岗、疲劳作业,确保生产安全。
4. 严禁在危险区域、危险时段从事作业。
员工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在危险区域、危险时段从事作业,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5. 严禁违规动火、用电。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严格遵守动火作业安全规程;用电作业必须遵守用电安全规程,确保用电安全。
6. 严禁擅自改变设备、设施、工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设备、设施、工艺,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审批和验收。
7. 严禁擅自拆除、损坏安全防护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安全防护设施,确保安全防护设施完好。
8. 严禁隐瞒、谎报、迟报事故。
发生事故必须立即上报,不得隐瞒、谎报、迟报,确保事故得到及时处理。
9. 严禁擅自停用、调试、改造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必须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用、调试、改造。
10. 严禁未按规定配备、使用应急救援物资。
应急救援物资必须配备齐全、完好,确保应急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二、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以下措施:1. 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2. 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3. 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操作技能。
4.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部门的安全责任。
5. 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6. 加强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安全生产条件。
7. 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业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工业动火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工业动火作业是指利用明火或高温设备进行焊接、切割、铸焊、烘烤等操作的作业。
第四条工业动火作业必须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动火作业方案,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职工安全培训和作业许可等程序。
第五条工业动火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确保作业过程中的安全。
第六条工业动火作业应当具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进行定期检查、保养、维修、更换。
第七条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专业知识和技能,负责工业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并保持清晰可见,以提醒职工和他人要注意安全。
第九条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设立专人负责监督作业的安全,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第二章动火作业方案和许可第十条动火作业必须编制详细的动火作业方案。
方案应当包括动火位置、作业时间、安全风险评估、应急措施等内容。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方案必须经过安全管理人员审批,并按照规定审核备案。
未经审批和备案的动火作业方案不得执行。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方案应当根据作业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和修改,确保安全。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前,必须办理作业许可手续。
许可手续应当包括动火作业方案审批手续、动火人员资质审核等。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许可应当明确许可的时间、地点、作业内容,作业人员和负责人,以及应急措施等信息。
第十五条临时情况下的紧急动火作业,应当由安全管理人员临时批准,但必须在后续时间内迅速整理和归档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动火许可期限届满后,如果需要继续动火作业,必须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第三章职工安全培训和操作控制第十七条所有从事动火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相应的安全培训,取得相应的动火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八条安全培训应当包括动火作业的相关法律法规、操作规程、安全注意事项等内容,确保职工熟悉安全操作流程。
安全生产十条禁令
安全生产“十条禁令”
1.严禁特殊时段值班人员离岗、脱岗、违反值班纪律、越级替
班(顶岗);
2.严禁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3.严禁不具备相应资格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 2 -
4.严禁酒后上班;
5.严禁高处作业不扎安全带;
6.严禁进入生产现场不按规范着装、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带系紧、长发盘在安全帽内等);
7.严禁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含电气绝缘工器具);
8.严禁无票(工作票、操作票、热工、二次安全措施票)作业(含运行操作);
9.严禁无监护进行高风险(高空、氨区、油区、氢系统动火、窨井、电缆沟渠、粉仓、密闭容器及其他有限空间内)作业;
10.严禁生产区域流动吸烟。
《重点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控十条规定》《动火作业十不准管理规定》
重点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控十条规定为进一步强化重点场所动火作业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3)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油气化工码头、石油库区、危险货物堆场(仓库)等重点场所,其它单位的重点部位动火作业参照本规定。
一、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动火作业内部审批制度和操作规程;在固定动火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二、动火作业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
作业审批人应在作业现场完成审批工作;应核查动火作业票审批级别与单位管理制度中规定级别一致情况,各项审批环节符合单位管理要求情况;应核查动火作业票中各项风险识别及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三、动火作业期间应设监护人,监护人应由具有生产(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并经专项培训考试合格,佩戴明显标识,持培训合格证上岗。
遇节假日、公休日、夜间或其他特殊情况,现场监护人不应少于2人。
监护人履行如下工作职责:(一)作业前检查动火作业票。
作业票应与作业内容相符并在有效期内;核查作业票中各项安全措施已得到落实。
(二)确认相关作业人员持有效资格证书上岗。
(三)核查作业人员配备和使用的个体防护装备满足作业要求。
(四)对作业人员的行为和现场安全作业条件进行检查与监督,负责作业现场的安全协调与联系。
(五)当作业现场出现异常情况时应中止作业,并采取安全有效措施进行应急处置,当作业人员违章时,应及时制止违章,情节严重时,应收回动火作业票、中止作业。
(六)作业期间,监护人不得擅自离开作业现场且不得从事与监护无关的事。
确需离开作业现场时,应收回动火作业票,中止作业。
四、遇节假日、公休日、夜间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升级管理。
遇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动火作业升级管理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要加强作业现场的督导检查。
安全生产十大禁令与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一、安全生产十大禁令1、厂区严禁吸烟,班前、班上严禁饮酒、防爆区严禁使用手机2、不按规定着装严禁进入生产岗位3、安全教育及岗位技术考核不合格者,严禁独立上岗操作4、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者,严禁从事特种作业5、不戴好安全帽,严禁进入检修、施工现场或交叉作业现场6、未办理作业票严禁进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破土、临时用电、抽堵盲、设备检维修等危险性作业7、作业现场监护人员不到位严禁从事动火、进行受限空间、高处、电气等危险作业8、未办理安全作业票、不戴好安全帽、不系好安全带者,严禁高处作业9、机动设备或受压容器的安全附件,防护装置不齐全有效,严禁启动使用。
10、机动设备的转动部件,严禁在运转中擦洗或拆卸。
二、动火作业六大禁令1、动火证未经批准,禁止动火。
2、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
3、不清洗,置换不合格,禁止动火。
4、不消除周围易燃物,禁止动火。
5、不按时做动火分析,禁止动火。
6、没有消防措施,禁止动火。
三、进入容器、设备等受限空间作业的八个必须1、必须申请、办证,并得到批准。
2、必须进行安全隔离。
3、必须切断动力电,并使用安全灯具。
4、必须进行置换、通风。
5、必须按时间要求进行安全分析。
6、必须佩戴规定的防护用具。
7、必须有人在器外监护,并坚守岗位。
8、必须有抢救的后备措施。
四、高处作业“十不准”一、身体状况不适应不准从事高处作业二、安全帽未系紧和安全带未挂牢不准作业三、防护栏、安全网防护不到位不准作业四、上下通道(梯子)不牢固不准上下攀登五、脚手板绑扎不牢固不准作业六、悬挂式脚手架悬挂点不牢固不准作业七、模板支撑和绑扎好的钢筋不准攀登八、工具材料不准相互和上下抛掷九、六级强风和恶劣天气不准作业十、其它安全措施不完备不准作业五、操作工“六严格”1、严格执行交接班制。
2、严格进行巡回检查。
3、严格控制工艺指标。
4、严格执行操作票。
5、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6、严格执行各项规定。
六、防火防爆十大禁令1、严禁在厂内吸烟及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物品入厂。
动火作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1
动火安全作业十条规定一、严格动火安全作业证相关签字人员的培训考核。
动火人、监火人、审批人、负责人、化验人等必须通过动火作业相关知识和动火作业事故案例分析考试合格后上岗。
二、严格动火作业设备管控。
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氧气瓶、乙炔气瓶、临时用电配电室等设施设备器材必须挂牌上锁由专人看管,使用权限由企业安生生产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三、严格划分企业固定动火区域和禁火区域。
禁火区域确需动火,企业按装置、车间划分临时动火区,开展风险有害因素辨识,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四、严格重点时段动火作业管控。
严禁重大节日、敏感时段、恶劣天气、危险化学品罐区动火作业,确需动火的需提级审批和管理,企业总经理、分管安全副总全程监督实施。
五、严格执行动火作业现场确认制度。
动火人、监火人、审批人、动火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等必须到现场确认后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动火部门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全程监督。
六、严格控制动火监火人数。
现场动火、监火人数不能超过2人。
确需超过3人的动火作业,企业安全副总必须全程监督,现场必须配备应急装备。
七、严格执行动火作业评估制度。
动火作业必须全程使用录像机录像录音,每月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动火作业安全证签字人员进行动火评价,提出改进措施,保存一年以上备查。
八、严格管控特级动火作业。
在运行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的,必须绘制防火间距图和关联设备工程技术措施图,由总经理和分管安全副总现场监督。
九、严格建立执行动火有关联作业证制度。
同一作业涉及动火、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中的两种以上时,必须同时执行相应作业要求外,必须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必须如实在关联作业证上填写关联票证。
十、严肃查处动火作业“三违”现象。
凡是发现动火作业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人员一律开除或辞退,对企业和主要负责人实施上限处罚。
安全生产管理十条红线
火电厂安全生产管理十条红线
1.严禁人员酒后上岗。
2.严禁在生产区域不戴安全帽或高空作业不系安全
带。
3.严禁在楼梯、高空作业平台上行走时使用通信设
备。
4.严禁无票作业或擅自扩大工作范围、更改安全措
施。
5.严禁约时停送电、进行设备试运。
6.严禁在防腐作业、氨站、氢站、油库等易燃易爆
区域携带火种、吸烟或无动火票动火作业。
7.严禁未经批准退出设备主要保护(或无保护)启动设备。
8.严禁无操作票倒闸操作、无联系单进行停送电操
作。
9.严禁高风险作业项目责任部门无管理人员旁站式
监督作业。
10.严禁特殊工种无证作业。
如有违反:
1.直接责任者扣除当月全部绩效,由安监部组织在安全培训室培训三天,并经考试合格;责任部门给予300.00元/次考核。
2.零星工程外委单位人员(含保洁)如有违反执行“四个1”罚则,人员永久清理出厂,列入黑名单管理;一个月内三人次触碰安全红线,停止3个月外委工作,经公司重新评估合格后,方可进入公司工作;同时取消下个合同期的投标资格。
3.日常维保单位人员如有违反,执行“四个1”罚则,人员永久清理出厂,列入黑名单管理;一个月内两人次触碰安全红线,更换项目负责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动火安全作业十条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一、严格动火安全作业证相关签字人员的培训考核。
动火人、监火人、审批人、负责人、化验人等必须通过动火作业相关知识和动火作业事故案例分析考试合格后上岗。
二、严格动火作业设备管控。
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氧气瓶、乙炔气瓶、临时用电配电室等设施设备器材必须挂牌上锁由专人看管,使用权限由企业安生生产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三、严格划分企业固定动火区域和禁火区域。
禁火区域确需动火,企业按装置、车间划分临时动火区,开展风险有害因素辨识,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四、严格重点时段动火作业管控。
严禁重大节日、敏感时段、恶劣天气、危险化学品罐区动火作业,确需动火的需提级审批和管理,企业总经理、分管安全副总全程监督实施。
五、严格执行动火作业现场确认制度。
动火人、监火人、审批人、动火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等必须到现场确认后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动火部门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全程监督。
六、严格控制动火监火人数。
现场动火、监火人数不能超过2人。
确需超过3人的动火作业,企业安全副总必须全程监督,现场必须配备应急装备。
七、严格执行动火作业评估制度。
动火作业必须全程使用录像机录像录音,每月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动火作业安全证签字人员进行动火评价,提出改进措施,保存一年以上备查。
八、严格管控特级动火作业。
在运行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的,必须绘制防火间距图和关联设备工程技术措施图,由总经理和分管安全副总现场监督。
九、严格建立执行动火有关联作业证制度。
同一作业涉及动火、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中的两种以上时,必须同时执行相应作业要求外,必须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必须如实在关联作业证上填写关联票证。
十、严肃查处动火作业“三违”现象。
凡是发现动火作业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人员一律开除或辞退,对企业和主要负责人实施上限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