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活动
论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对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论述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设定民事权利义务的资格,即自然人能够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以达到一定的年龄标准,且是以具备了正常的精神状况为前提的。
下面我就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特征、划分、监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宣告以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程序的认定等问题进行简要论述。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特征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简单的说,是指自然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或者是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指的是自然人实施一切行为的资格,还包括合法行为能力和违法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但自然人并不是从出生时就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受年龄、身体条件、精神状态等条件的限制,许多人不能正确的识别事务或判断事物。
因此,法律规定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规定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行为是无效的,不产生法律后果,同时也规定了判断自然人是否具有民事权利的标准,这样既保障了公民的个人利益,又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鲜明的特征,主要表现在:1.民事行为能力是有国家法律确认的。
它是法律赋予自然人的一种资格,不依赖于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得限制和剥夺,他不随自然人的主观意愿而发生改变,也不得转让。
行为能力以意思能力为前提,自然人必须达到一定年龄并且具有相应的意思能力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二者缺一不可。
另外,民事行为能力的具备,不取决于公民的主观意愿。
而是由法律根据自然人的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需要以及两种利益之间的协调而加以规定的。
2.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年龄与智力状态是相联系。
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进行民事法律活动或为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的能力,要具备这种能力,首先应具备正确的认识和判断的意思能力。
可以说,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是以其意思能力为基础的,而一定的年龄和正常的智力是具有意思能力的标志。
论民事主体制度汇编
论民事主体制度汇编引言民事主体制度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石,它涉及到民事活动中的各种主体角色,如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等。
民事主体制度对于保障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维护社会秩序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民事主体制度进行详细的汇编,以准确理解和应用该制度。
公民作为民事主体公民是民事主体中最基本的角色,指的是具有中国国籍,具备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能力的个人。
公民作为传统的民事主体,其在民事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例如,在合同中,公民可作为一方当事人,享受自由订立合同的权利,并承担合同约定的义务。
此外,公民还可以作为原告或被告参与到民事诉讼中,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人作为民事主体除了公民,法人也是民事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人是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等。
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法人享有与自然人相似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法人可以作为民事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与其他主体进行各种民事活动。
此外,法人还可以参与合同订立、依法享有财产权益、行使合同权利等。
非法人组织作为民事主体除了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组织也是民事主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非法人组织是指依法设立,但不具备法人地位的组织,如农民专业合作社、非营利组织等。
非法人组织在民事活动中同样承担着权利和义务。
其作为一方当事人,可以参与各种民事活动,与其他主体进行合同关系、依法享受财产权益等。
其他主体除了上述的主体角色,还有一些特殊的主体需要在民事主体制度中考虑。
例如,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民事活动中享有特殊的保护和限制。
此外,涉外民事主体也需要根据国际法和国内法规进行特殊的规定。
民事主体权利与义务民事主体享有多种权利,例如人格权、财产权、合同权利等。
同时,民事主体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例如履行合同义务、保护他人权利等。
在民事活动中,权利和义务的平衡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关键。
民事主体制度的保护与救济为了保障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对民事主体制定了相应的保护措施,如民事责任制度、违约责任制度、民事救济制度等。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与认定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或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包括公民取得、行使民事权利的能力;公民承担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公民对自己违反民事义务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我国的《民法通则》根据公民不同年龄智力发育的不同状况或者公民的精神健康状况,将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能够通过自己的独立的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
一般来说,公民达到一定的年龄后,完全能独立的进行各种民事活动,并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完全的辩别能力。
我国《民法通则》从人的智力发育状况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将一定的年龄确定为十八周岁,即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可以进行独立的民事活动。
法律赋予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要考虑是是公民的智力、辩别能力等自身状况,而并不是考虑公民的经济状况,而民事行为能力包括公民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因此,我国《民法通则》及有关司法解释又作了特殊规定:1、十八周岁以上没有经济收入的公民的民事责任能力问题,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有完全辩别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但不一定有相应的经济能力承担民事责任。
如在校学习的大学生,在家待业的高中毕业生,虽然他们已满十八周岁,依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没有经济收入,无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能力。
但并不能因此而否认这类十八周岁以上公民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了既承认这类公民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又保护有关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中指出,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抚养人垫付。
由此可见,经济状况并不影响十八周岁以上公民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享有。
2、有经济收入但不满十八周岁公民民事行为能力问题,不满十八周岁但已达到一定年龄有一定的辩别能力有经济来源的公民依法也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我国《民法通则》对此作了具体规定,即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活动的六大基本原则
民事活动的六大基本原则在咱们日常生活中,民事活动就像一条奔腾的河流,时而温柔,时而汹涌。
但是,若没有一些基本原则的引导,这条河流就可能变成一片洪水,大家可得小心了!那么,今天咱们就来聊聊民事活动的六大基本原则,让大家在法律的海洋中,游得更稳、更安全。
1. 自愿原则说到自愿原则,那可是民事活动的“基石”。
你想想,谁愿意被逼着做自己不想做的事呢?这就像让你吃榴莲,虽然它营养丰富,但你偏偏就是讨厌那个味道!自愿原则强调的是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交易,绝对不能有“强迫”这个字眼。
想要买房子、签合同,首先得两厢情愿,心甘情愿地走进这段关系,才能避免以后“反悔”的麻烦。
想象一下,如果你在商场里被销售员死死拉住,非要你买一件你完全不喜欢的衣服,那可真是“痛苦”的购物体验啊!所以,大家要记住,自愿原则就像那句老话“心甘情愿”,可得认真对待!2. 诚信原则接下来是诚信原则。
这个原则就像是人与人之间的“粘合剂”,没有它,关系就容易松散。
我们常说“说话要算数”,在民事活动中,诚信就更显得重要了。
比如,卖家如果说自己的产品是全新未使用的,结果你一打开包装,里面却是二手货,那可真是要“翻脸”的节奏!诚信原则告诉我们,做事要讲究诚实,不能给人“掉链子”的机会。
就像朋友之间,若你总是撒谎,迟早会被大家“看穿”,最终孤单一人。
所以,做一个诚实守信的人,不仅能赢得他人的尊重,还能让生活多一份温暖。
3. 公平原则再说说公平原则。
这可是一个“人人争取”的原则,大家都希望在交易中能有一个公正的结果。
试想一下,两个朋友一起合买一张彩票,结果中奖了,一人却说自己是“灵魂”买家,另一人只负责“陪伴”,这公平吗?当然不!所以,公平原则强调在民事活动中,大家的权益要受到同等的重视和保护。
公平就像“天平”,让每个人都能感受到自己的价值。
无论是商业交易还是人际关系,公平原则都是维持和谐的关键。
要是人人都能做到公平,生活可真会变得美好不少!4. 公开原则讲完公平,我们来聊聊公开原则。
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其理论意义
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其理论意义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重要法律事实,对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民事法律行为,就必须深入研究其构成要件及其背后的理论意义。
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根据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超出范围的需要法定代理人追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其权利能力范围内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这一构成要件的意义在于确保当事人能够理性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并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足够的认识和承担能力。
如果一个人不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其实施的所谓“民事法律行为”可能是无效的或者效力待定的,这是为了保护那些在认知和判断能力上存在不足的主体,防止他们在不知情或无法自主决定的情况下遭受不利后果。
其二,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其希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愿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意思表示真实要求当事人的内心意愿与外部表示相一致。
如果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导致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那么该民事法律行为可能会被撤销或变更。
例如,在买卖合同中,一方故意隐瞒商品的重大瑕疵,使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做出购买的意思表示,这种情况下,受到欺诈的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
意思表示真实的构成要件体现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是当事人自主意志的体现,法律应当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真实的意愿,而不是仅仅依据外在的形式来确定行为的效力。
其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体现,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与之相抵触。
法条精讲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法条精讲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条文主旨】本条是对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的规定。
【条文理解】本条规定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强调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即合法原则;二是明确提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这也是我国民事立法中首次启用“公序良俗”这一概念。
民事活动,法无禁止即可为。
本条是从“负面清单”的角度规定的。
(一)合法原则合法原则,[62]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
此处的“法律”不是狭义上的法律,而是指广义上的法律。
即“法律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广义的法律是指法律整体,包括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63](二)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64],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公共秩序,是指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基本秩序;善良风俗,是指基于社会主流道德观念的习俗。
该原则是现代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概念。
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有维护国家社会一般利益以及一般道德观念的重要功能,因而被称为现代民法至高无上的基本原则。
由于民事活动复杂多样,立法时不可能预见一切损害社会公益和道德秩序的行为并作出详尽的禁止性规定,故法律设立公序良俗原则,以弥补禁止性规定之不足。
遇有损害社会公益和社会道德秩序的法律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禁止性法律规定时,法院可直接以违反公序良俗为依据判决该行为无效。
[65]公序良俗原则起源于罗马法。
所谓公序,即国家的安全,市民的根本利益;良俗,即市民的一般道德准则,二者含义广泛,且随时间的不同而不同,非一成不变。
在罗马法上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近现代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民事立法都明文规定了这一原则,在性质上属于一般性条款、授权条款。
如《法国民法典》第6条规定,个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德国民法典》第138 条规定:违反善良风俗的行为,无效;《日本民法典》第90条规定:以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事项为标的的法律行为无效,等等。
民事诉讼的案例
民事诉讼的案例
民事诉讼是指民事主体因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司法活动。
下面我们以一个具体的案例来说明民事诉讼的流程和相关注意事项。
某市民张先生在购买一辆二手车后,不久发现车辆存在严重的发动机故障,经
过多次维修仍未解决问题。
因此,张先生决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车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首先,张先生需要向当地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据,包括购车合同、维修记录、鉴定意见等。
同时,他还需要缴纳一定的诉讼费用,并在法定期限内完成起诉状的补正。
随后,法院将依法受理张先生的起诉,并通知被告车主进行答辩。
在答辩阶段,被告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来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也需要缴纳一定的诉讼费用。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可能会组织调解,希望双方能够通过协商达成和解,避免
长时间的诉讼纠纷。
如果调解未果,法院将组织庭审,双方当事人需要到庭参加诉讼,并就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辩论。
最终,法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判决结果一经宣告即生效。
如果被告不服判决,
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由上级法院进行再审。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民事诉讼的流程和相关注意事项。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充分准备证据,按时履行诉讼程序,积极参与诉讼活动,并尊重法院的判决结果。
同时,也需要理性对待诉讼结果,遵守法律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之,民事诉讼是一种重要的司法方式,能够有效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希望当事人在面对民事纠纷时,能够理性对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论民事活动
论民事活动在理论研究中,有些表面看起来似乎是不言自明、显而易见、最容易让人理解和明白的概念往往正是那些非常缺乏深入研究而令人费解的概念。
这些概念高频率的出现和使用,却使人们反而忽视对其进行深入研究,而实际上却确实有对它们予以探讨的必要性。
民事活动即属其中之一。
我国民法通则在其基本原则结构中的大多数条文都使用了民事活动的术语,并且几乎每个条文都是围绕民事活动作出规定的,足见民事活动的极其突出地位。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民法学界并没有对民事活动的理论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尽管早在民法通则颁布之初,就有学者断言和预言:“采用‘民事活动’这个通俗易懂的法律术语以及围绕民事活动所作的各项规定,这是我国民事立法上的创举,是我国社会主义民法的一个鲜明特色,并且为民法科学研究开辟了一个新的领域。
”(注:史越:《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载于《政法论坛》1986年第4期。
)并进而认为民事活动“无疑值得作为民法科学的新课题加以探索”。
(注:史越:《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载于《政法论坛》1986年第4期。
)但是,迄今为止,民事活动几乎仍是民法理论研究中一块尚待开垦的处女地,加之立法上缺乏明确的界定和解释,使得人们并不能深刻、准确地掌握和了解民事活动的含义。
为了深化民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为了实现未来民法典总则结构设计的科学化,本文拟对民事活动作出尝试性探讨。
一、民事活动的诠释(一)民事活动是一种社会活动。
强调民事活动是一种“人”的社会活动,是一种特定社会关系的总和,有利于在民法上确立和突出人的地位,充分尊重人,并尽可能设计出最有利于人发展的制度,从而充分调动和发挥人在活动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同时,有利于正确处理处于社会活动中的“人”的利益关系,既要维护和尊重民事主体的个人利益,为实现其个人利益最大化创造条件,又要平衡人在社会公共活动与私人活动之间的利益关系,从法律上要求人在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每个人要根据自己的理智来控制自己的行动,在求得自己的利益满足时,要考虑到对他人和社会造成的后果,”(注:王守昌著:《西方社会哲学》,东方出版社1996年8月版,第13页。
民事诉讼法论文参考范文(名师推荐6篇)
民事诉讼法论文参考范文(名师推荐6篇)法律是一种最具社会属性的产物,它的每一步发展都深深地根植于社会的需求之上,因此,社会转型时期经济体制、政治架构和价值取向的嬗变,必然会影响到代表国家权力的审判权与代表当事人权利的诉权在民事诉讼领域中的定位,从而成为再塑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基础和前提。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提出,民事诉讼法必须通过改革基本原则来恢复当事人被客体化的主体地位,进而以诉权制约审判权的方式来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宪政精神。
接下来我们来看6篇民事诉讼法论文,探讨一下这方面的知识。
范文第一篇题目:从民事诉讼法角度谈保全证据公证摘要:现今,人民权利意识在日渐觉醒,公证保全活动成为了当代中国社会蓬勃兴起的一项重大法律现象,公证保全证据成为当事人寻求有效证据以维护自身正当合法权利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保全证据公证;诉讼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保全证据种类有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情况、行为过程和事实。
现以本处办理的一件涉及网络的保全证据为例,探讨一下办理此类公证的应注意的问题。
案情是这样的:2016年8月份的一天,我处前台接待电话响了,一位当事人咨询办理互联网上名叫轻松筹的一网络平台中有关自己的网页进行保全证据的公证。
接待人员问了具体情况,原来,这是一位女士,姓柳,柳女士称,她的丈夫李某某在7月份的一天发生交通肇事,在区医院治疗两天无效后不幸死亡。
她们夫妻婚后生育一女儿李小某,女儿李小某还不到一周岁。
李女士的婆家在未征得她同意的情况下,将其丈夫李某某在医院治疗的照片、医院开具的李某某的死亡证明、女儿李小某照片公布到上述网络平台上,并以"11个月大的女婴,父亲车祸身亡,母亲弃之而去";为标题在上述网络平台上筹集善款。
论民事诉讼法的辩论原则
论民事诉讼法的辩论原则考号:姓名:内容提要:辩论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所有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原则和程序。
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已经使人们的法制观念或法制意识发生了变化,新的法制观念或法制意识正在形成,并且不断得到强化。
作为法制观念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诉讼观念也发生了很大变化。
就民事诉讼程序而言,就是要弱化法院对诉讼程序的职权干预,尊重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保障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基本权利,强化当事人对诉讼程序的主导权。
由此可以看出,我们必须认真地研究辩论原则,从而促进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转变。
同时,也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民事诉讼的目的,更好地实现司法的公正和效率等价值,从而加快我国民事司法现代化进程。
民事诉讼原则是指在整个民事诉讼过程中或在民事诉讼的重要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基础性准则。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活动过程的始终,是对具体民事诉讼程序规则共同精神的凝结,是民事诉讼法的精神实质。
辩论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所有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原则和程序。
所谓辩论,指的是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主持下,就案件事实和运用法律的问题,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相互进行反驳和答辩,以争取对自己有利的诉讼结果,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则通过辩论查明案件事实。
关键词:民事诉讼辩论原则内容改革构想一、辩论原则的基本内容民事诉讼原则是指在整个民事诉讼过程中或在民事诉讼的重要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基础性准则。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活动过程的始终,是对具体民事诉讼程序规则共同精神的凝结,是民事诉讼法的精神实质。
而作为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之一的辩论原则在民事诉讼活动的整个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辩论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有权就案件所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辩论、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与答辩,从而查明案件事实,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辩论原则含义辩论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所有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原则和程序。
论民法上的注意义务
论民法上的注意义务民法上的注意义务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尽可能地注意到他人的合法权益,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损害他人权益的义务。
在民法领域,注意义务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是一种道德责任,还是一种法律义务。
本文将从注意义务的概念、分类和实施案例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注意义务的概念和内涵注意义务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应当尽可能地注意到他人的合法权益,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损害他人权益的义务。
注意义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预防损害的发生;二是当事人在发生损害后,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减轻损害。
注意义务是一种积极的义务,它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积极他人的权益,并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注意义务主要包括以下特征:1、主体特定性。
注意义务的主体是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义务法定性。
注意义务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守的法定责任。
3、内容特定性。
注意义务的内容是指当事人应当合理注意和避免的他人合法权益,这些权益是与当事人从事的民事活动相关的。
4、程度合理性。
注意义务的程度是指当事人应当合理地尽到注意义务,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
二、注意义务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注意义务分为不同的类型。
常见的分类包括:1、按照违反义务的后果分类:可以将注意义务分为直接违反义务和间接违反义务。
直接违反义务是指当事人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损害的发生;间接违反义务是指当事人虽未直接违反注意义务,但因其行为或过失导致损害的发生或扩大。
2、按照注意义务的时间分类:可以将注意义务分为先合同注意义务和后合同注意义务。
先合同注意义务是指在合同订立前,当事人应当尽到的合理注意义务,如对合同条款的审查、对对方当事人的资信调查等;后合同注意义务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和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尽到的合理注意义务,如对合同标的物的保管、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控制等。
3、按照注意义务的性质分类:可以将注意义务分为消极注意义务和积极注意义务。
民事调解活动方案
民事调解活动方案背景民事纠纷是社会生活中不可避免的问题。
采用传统的诉讼解决方式,既费时又费力,而且还需要支付昂贵的律师费和诉讼费。
因此,为了更好地解决民事纠纷,许多国家都采用了民事调解方式来解决民事纠纷。
民事调解不仅可以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而且可以节约时间和成本,成为了一种非常受欢迎的纠纷解决方式。
因此,民事调解活动方案就显得尤为重要。
目的本文档的目的是为了有需要开展民事调解服务的组织或个人提供一个民事调解活动方案,以便更好地开展民事调解活动,推进调解工作。
活动方案第一步:明确调解对象在开展民事调解活动之前,首要任务是要明确调解对象。
调解对象是指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当事人。
常见的调解对象包括房屋买卖、劳动纠纷、民间借贷等。
第二步:制定调解规则针对不同的调解对象,需要制定不同的调解规则。
要根据不同的调解对象的具体情况,制定不同的调解条款和规则。
一般来说,调解规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基本信息:调解对象、调解员、时间地点、调解费用等。
•调解方案:明确调解的目的、方式和步骤,以及当事人达成妥协的具体内容等。
•纠纷解决:对于未能达成和解的纠纷,需要制定相应的纠纷解决方案,以便当事人能够及时得到合法的解决。
第三步:确定调解员调解员是民事调解活动中非常重要的角色,其作用是协助当事人解决纠纷,并起到中立调解、公正处理的作用。
调解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熟悉法规知识;•具备较强的文化素质;•具备较强的逻辑思维和沟通能力;•行为规范、廉洁自律。
第四步:进行调解工作在明确了调解规则和调解员之后,就可以正式进行调解工作了,具体要进行以下内容:•调解面谈:通过当事人的面谈来了解纠纷的实际情况;•问题分析:对困扰当事人的问题进行仔细分析,找出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调解方案:根据分析结果,制定调解方案,向当事人介绍并征求他们的意见;•解决纠纷:为达成和解,促进当事人之间理解和交流,通过双方协商得出“双赢”的结果。
第五步:总结活动在民事调解活动结束后,需要对活动进行总结,以便确定调解效果和改进调解工作。
民事活动管理制度
民事活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民事活动的有序开展,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参与者的权益,保障活动的安全和稳定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一切在特定场所或场地内举办的民事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文艺演出、体育比赛、文化展览、商业活动等。
第三条民事活动的组织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活动。
第四条参加民事活动的个人、团体应当遵守本制度,遵守民事活动的秩序。
第五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益性、有序性、安全性、法制性的原则。
第六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民事活动的监管和管理,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第七条社会各界应当共同参与监督和管理民事活动,保障活动的合法性和秩序性。
第八条本制度由主办方具体负责实施,并在民事活动现场公布并执行。
第二章组织者责任第九条民事活动的组织者应当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或审批手续,获得相应的批复后方可举办活动。
第十条民事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对活动进行充分的策划和安全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预案。
第十一条民事活动的组织者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安保人员和急救人员,确保活动现场的秩序和安全。
第十二条民事活动的组织者对现场人员和设施进行管理和保护,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做好预案和处理准备。
第十三条民事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应对紧急事件的能力和素质。
第十四条民事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做好后勤保障工作,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参与者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十五条民事活动的组织者应当依法对活动现场进行清理和整改,保障活动后的环境卫生和安全。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组织者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备相关信息,并接受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参与者责任第十七条参与民事活动的个人、团体应当遵守活动的规定和秩序,不得破坏活动的进行。
第十八条参与者应当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九条参与者应当服从安保人员和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示,不得以任何方式扰乱活动秩序。
论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论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摘要: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才有资格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民事主体独立地以自己的行为为自己或他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本文将对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具体阐述,并探究其区别与联系。
一,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它是成为民事主体的前提条件,具有了民事权利能力,即具有了法律上的人格,才能以独立的民事主体的资格参与民事活动。
民事权利能力根据主体的不同,分为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两者有着不同的特点。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对于需要经过核准履行登记手续的法人,其权利能力应从登记后产生。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不能背离法人的宗旨及其工作或业务活动范围,而且法人的权利能力没有自然人权利能力中包含的那种特有的人身权利能力的内容。
而在这里,我们主要探讨的是公民的民主权利能力。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公民能够依法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这是法律赋予公民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就不具有法律上的人格,就不能成为民事主体,也不能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公民的权利能力与公民的人身不可分离。
公民个人可以处理或放弃其主观权利,如将自己的财产出卖或赠与他人所有,但不能以任何方式放弃自己的权利能力。
公民的权利能力,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加以限制和剥夺。
我国公民的权利能力具有主体的平等性,内容的统一性,实现的现实可能性等三个特点。
主体的平等性主要表现为:1.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无论民族、种族,性别、年龄、职业,政治态度、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职务高低、财产状况和居住年限等方面有何差异,但他们在民事权利能务方面都是平等和无区别的。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者,才享有法律上的人格,才能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才能享有某项具体民事权利或承担某项具体民事义务。
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及终止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的开始是指公民从什么时候起取得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哈尔滨市第二职业中学
课时划(二)
教学内容及导学设计
学生活动与调控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通过上节课的学习,我们知道了公民所具有的基本权利都有哪些,谁来回忆一下这个问题?好,那么同学们是否知道公民的民事权利从什么时候开始?到什么时候结束?如何才能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这就是我们这节课要学习的内容。
可以进行与他们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民事活动均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案例分析】
一张特殊的奖状( 79页找C层学生来读 )
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
1.区别
(1)民事权利能力是每一自然人都具备的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并非每个自然人都能够具备。
哈尔滨市第二职业中学
课时计划(三)
教学内容及导学设计
学生活动与调控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仅包括做出合法行为的能力,而且也包括对其违法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可以自主地进行民事活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进行与他们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民事活动均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案例分析一张特殊的奖状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1
论民事法律行为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两人系邻居,甲在乙家附近拥有一块空地,该空地面积约为100平方米。
近年来,甲在此空地上种植了一些果树,乙家的小孩时常在此玩耍。
一日,乙家的小孩在玩耍过程中,不慎从甲种植的果树树上摔下,导致腿部骨折。
乙认为甲种植的果树存在安全隐患,要求甲赔偿其医疗费用及精神损失费。
甲则认为,其种植的果树并未对乙家的小孩造成直接伤害,且其已尽到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为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及责任承担。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
本案中,甲种植果树的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其意思表示为设立果树种植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责任承担1.过错责任原则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过错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甲在种植果树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是判断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
2.注意义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以避免给他人造成损害。
本案中,甲在种植果树时,是否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是判断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
3.因果关系民事法律行为中的侵权责任,要求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乙家的小孩在玩耍过程中,是否因甲种植的果树而受伤,是判断甲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
综合以上分析,本案中甲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责任,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1.甲在种植果树时,是否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
如果甲在种植果树时,已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如设置警示标志、合理修剪树枝等,则甲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2.乙家的小孩在玩耍过程中,是否因甲种植的果树而受伤。
如果乙家的小孩受伤与甲种植的果树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则甲不承担赔偿责任。
3.甲是否有过错。
如果甲在种植果树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如未设置警示标志、未合理修剪树枝等,则甲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
试论唐代民事活动中的诚信原则——以几件契约为展开
价 值 。 一 项 制 度 实 际 运 用 的情 况 是通 过法 律 条 文与 法 律 而 文书 来 体 现 的 。 文 通 过 对 唐 律 的 条 文 和唐 代 的 契约 文 书 本
的分析 , 来考 察唐代 民事活动 中的诚信原则的实施情况。
关键词 : 诚信 ; 约 ; 律 契 唐
中图分类号 : 9 92 文献标识码 : 文章 编号 :0 8 D 0. A 10 — 8 8 0 60 — 1 7 0 8 12 0 )2 0 — 3 f 0 唐朝是 中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相对安定的社会条
罚: 同时 又 用 列 举 式 的方 式 说 明什 么 样 的 行 为 属 于 违 法 行 为 , 得 法 律 条 文 不 仅有 理论 的高 度 , 且极 具可 操 作 性 。 使 而 其 次 , 流 通 领 域 的 管 理 与 生 产 领 域 的管 理 摆 在 同 样 把 重 要 的位 置 。 : 得利 赃 重 者 , 利 , 盗 论 。 如 “ 计 准 贩卖 者 , 如 亦 之 。” 这种 类 似 于 连 带 责 任 的 立 法 方 法 , 求 在 流 通 领 域 从 要 事 经 营 的贩 卖 者 同样 也 不 能 出售 劣 质产 品 , 则 为 非法 行 否
件 使 其 经 济 得 到 迅 速 发 展 , 就 需 要 相 应 发达 的法 律制 度 这
首先, 立法者从大方 向上规 定了违法 的具体情况及 处
罚措施 , 从而 从 总 体上 保 证 了商 业 行 为 的 可 信 性 。立 法 者
使用概括式 的方式 说明 ,所有这 种违法 行为均要 受到 处
i % 辈
( 津 外 国 语 学 院 法学 系 。 津 3 0 0 天 天 0 2 4)
摘 要 : 信 原 则 是 民事 、 事 活动 中 一 个 重 要 的 原 则 , 诚 商 是 各项 民事 活 动 的一 个 基 本 原 则 。 这 一 原 则 转 变 为一 种 制 当
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
势”地位,要求获得更大分割的遗产分割。
谁来管管机票霸王退票费:既失公平 又公然违规
“6张6000多元的飞机票,退票手续费就要收4000多元,简直是漫天 要价!”黄先生在网上购买了6张广州飞往昆明总价为6413元的机票, 因不小心提交了退票申请,发现代理商竟要收取退票费4550元,而 按航空公司的退票标准只需400多元即可。现实中,不少消费者都被 代理商收取过远超航空公司退票标准的高额退票费。(2017年5月3 日《人民日报》)
学以致用
讨论:在日常的民事活动中,有哪些违背平等原则的行为?
① 在建筑工地招标中,给领导亲戚优先订立合同的机会; ② 一名女士与咖啡厅服务员在转角相撞,女士要求服务员按照衣服总
价赔偿; ③ 秉承着“顾客至上”的原则,当客人与服务员发生纠纷时,经理总
是要求服务员道歉赔偿; ④ 老太太以“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为由,拒绝女儿分割逝世丈
“绿色原则”纳入基本原则适应现实需求
2017年3月8日下午,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 议的吕忠梅拿到了民法总则草案四审稿。当看 到“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 源、保护生态环境”这一规定恢复为“基本原 则”之后,她终于放下了心。 长期关注环保问题的吕忠梅认为,21世纪的民法 典与19世纪、20世纪的民法典一个最大的不同, 就是必须回应一些现代问题,生态环境问题显然 是典型的现代问题之一。在吕忠梅看来,绿色发 展理念的核心是“经济要环保,环保要经济”。
重
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 点
民法
难
点 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
新课导航
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活动探究
我来当审判员
论民事纠纷裁判的三个阶段
论民事纠纷裁判的三个阶段民事纠纷是社会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为各种利害关系的对立而产生的矛盾和冲突。
民事审判就是对民事纠纷做出某种权威判断的过程。
[1]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语境下,民事纠纷究竟应该如何裁判,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在本文中,笔者采用过程分析的方法,[2]从法官思维和认识论的角度,将法官对民事纠纷的裁判过程分为感性——理性——综合三个阶段,并分别加以研究。
一;我国现代民事审判面临的背景(一)我国所处的特定的“时空”背景就“时间”而言,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使得社会结构及社会组织体制逐步转型。
市场经济还使人们的社会观念、价值观念及法律意识发生了变化,原有的纠纷解决方式不再能够很好的发挥作用,人们更多的选择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使得民事纠纷的数量激增。
[4]另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的过程中,民事纠纷在内容、性质和形式上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很多案件背后都有特殊的社会和政策背景,使得当代民事纠纷呈现出高度的复杂性。
[5]就“空间”而言,我国目前大多数地区还处于乡土社会的环境下。
我国是一个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的发展中国家,还有接近80%的国民生活在乡土社会,乡土社会仍处于与中心城市相对应的边缘地带,“现代化”和城市化所带来的诸多条件和好处还不可能完全深入农村。
[6]在这种环境下,整体来看,国民的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人民群众;“厌讼”与“滥讼”的思想同时存在;对多数普通民众而言,他们受儒家思想影响比较严重,习惯于根据情理、常识、民间法来评价裁判的公与不公,我们的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还存在着理念上的重大差异。
在“打官司”的过程中,人民群众一方面逐渐接受现代审判方式,另一方面,受传统文化的影响较深。
[7]可以说,长达数千年的封建社会的历史,虽然已经被埋葬,但仍然对国民的法律意识发生着深远的影响。
(二)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面临着诸多困境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由于民事纠纷案件的激增,再加上现代法治主义思潮的影响——这个思潮最重要的特征是强调法律至上,并倾向于建立一种能够与国际接轨的法律体系,使得人民法院开始积极推行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这种改革最初主要是为了提高审判的效率,以应对案件数量的激增。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民事活动在理论研究中,有些表面看起来似乎是不言自明、显而易见、最容易让人理解和明白的概念往往正是那些非常缺乏深入研究而令人费解的概念。
这些概念高频率的出现和使用,却使人们反而忽视对其进行深入研究,而实际上却确实有对它们予以探讨的必要性。
民事活动即属其中之一。
我国民法通则在其基本原则结构中的大多数条文都使用了民事活动的术语,并且几乎每个条文都是围绕民事活动作出规定的,足见民事活动的极其突出地位。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民法学界并没有对民事活动的理论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尽管早在民法通则颁布之初,就有学者断言和预言:“采用‘民事活动’这个通俗易懂的法律术语以及围绕民事活动所作的各项规定,这是我国民事立法上的创举,是我国社会主义民法的一个鲜明特色,并且为民法科学研究开辟了一个新的领域。
”(注:史越:《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载于《政法论坛》1986年第4期。
)并进而认为民事活动“无疑值得作为民法科学的新课题加以探索”。
(注:史越:《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载于《政法论坛》1986年第4期。
)但是,迄今为止,民事活动几乎仍是民法理论研究中一块尚待开垦的处女地,加之立法上缺乏明确的界定和解释,使得人们并不能深刻、准确地掌握和了解民事活动的含义。
为了深化民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为了实现未来民法典总则结构设计的科学化,本文拟对民事活动作出尝试性探讨。
一、民事活动的诠释揭示民事活动概念的含义,对它作出一个准确、科学的表述,并不是一场没有意义的文字游戏,相反,它对深入研究民法学基础理论,构筑民法学基本范畴,进而指导民事立法都具有重要意义。
若对民事活动作以简单定义,民事活动即有关民事方面的活动,粗略言之,似乎并无错误。
但是,这种对概念做出的表面化、简单化的理解,并不够深刻和精确。
尽管要对民事活动做出精确定义,并不是很容易的。
“不论何种科学,以数字下精细之定义,使其所包含意义,络无遗,颇非易事;且每因观察不同,立论纷歧,所下定义,不能尽同,”(注:卢峻著:《国际私法之理论与实际》,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4月版,第7页。
)仍需要通过深入研究,准确挖掘出其深刻的内涵,以便能对民事活动做出准确、完整的界定,进而体现出立论的本来意义。
我国民法学界对民事活动予以界定的观点并不多,且存在分歧。
如有的学者认为:“所谓民事活动,即当事人以社会普通成员面目所从事的活动。
”(注: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 7月第1版,第26页。
)也有的学者认为:“所谓民事活动,指在整个社会的民事流转中,民事主体(公民和法人)所为的一切由民法规范调整的行为。
”(注:徐国栋著:《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2月版,第52页。
)还有的学者认为:民事活动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和消灭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而进行的各种活动。
”(注:刘复之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大辞书》,长春出版社1991年8月版,第1382 页。
)第一种观点把民事活动看作“当事人以社会普通成员面目”而从事的活动,由于“社会普通成员”的含义过于丰富和宽泛,用该词解释民事活动不够明确,令人难于把握,不能揭示出民事活动的特定内涵和外延,存在欠缺。
第二种观点把民事活动局限于“整个民事流转中的行为”,显然使民事活动的外延过于狭窄。
由于“民事流转”主要是针对财产及其权利转移的活动而言的,因此,该观点只涉及到具有财产及其权利内容的活动,却排除了虽不属于财产方面的民事流转、但应属民事活动范畴的非财产内容的活动,也就不可能全面概括出民事活动的应有内容,不利于对民事活动的把握和认识。
第三种观点也有其不足,它把民事活动的主体仅限于公民、法人,大大缩小了民事主体的范围,相应地也就缩小了民事活动的范围,而且它把民事活动具体化地界定为“设立、变更和消灭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 的活动,几乎把民事活动等同于民事法律行为,容易导致概念之间的混淆,也不足取。
“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注:张文显著:《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3月版,第58页~59页,第22页。
)由于“每个概念都有其确切的法律意义和应用范围,”因而它“为人们认识和评价法律事实提供了必要的结构。
”(注:张文显著:《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3月版,第58页~59页,第22页。
)任何一个概念都应揭示出该法律事实的本质属性、法律意义和应用范围。
为此,对民事活动需要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一)民事活动是一种社会活动。
首先,它是一种“人”的活动。
任何活动都必然是由主体即人实施和进行的,都是人的活动,“人是人的一切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
”(注:高清海主编:《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下册),人民出版社1987年6月第1版,第3页。
)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8 页。
)所有活动都离不开人,离开人的活动是不存在的,人在活动中具有极其的重要性和主动性。
民事活动作为一种活动,也是特定社会关系的总和,其本质也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其次,它是一种“社会”活动。
“社会是以生产劳动为基础的无数个人活动构成的系统。
”(注:高清海主编:《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下册),人民出版社1987年6月第1版,第159页。
)社会活动是由性质和内容相异的而又彼此相互、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不同活动构成的,如经济活动、政治活动、法律活动、文化活动等等。
“人的活动和享受,无论就其内容或就其存在方式来说,都是社会的,是社会的活动和享受。
”(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21页~122页。
)社会活动意味着:1、任何人的活动都是处于社会中的活动,社会是人活动的存在前提,它为人的活动提供环境和空间,离开社会,任何人的活动都无法进行和展开。
人的活动是社会的产物,没有脱离社会而孤立存在的人及其活动;2、每个人在社会中都承担和扮演着一定的角色,并据此从事着不同内容和性质的活动,不同种类的活动由此而产生;3、每个人尽管都有进行不同活动的自主性,但是,任何人的活动都不能孤立存在和进行,而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相互,并相互交织在一起而构成一个整体和系统。
“一个人的存在与否,一个人的行为,都不仅仅是个人的事情。
一个人的行为更经常地会影响到以他为中心的一圈人的利益。
一个人行为的妥当与否可能会对他人和社会产生积极的或者消极的影响。
”(注:崔建远主编:《新合同法原理与案例评释》(上),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5月版,第126页。
)民事活动也毫不例外地是一种社会活动。
再次,民事活动是以市民社会及其关系为依存背景的社会活动。
所谓市民社会,是“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注:梁慧星著:《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8月版,第266页。
)它是与政治国家相对而言的。
一方面,民事活动产生于市民社会,市民社会的存在和发展是民事活动得以产生和展开的前提条件,没有市民社会,也就不可能有民事活动的空间和环境。
市民社会的性质决定着民事活动的性质和空间范围及其环境状况。
市民社会的本质在于:“人们在市民社会中过着由私有制决定的具体的、利己的、彼此隔绝的私人生活。
”(注:公丕祥著:《法哲学与法制现代化》,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3月第1版,第302页。
)相应地,民事活动实质上也是一种私人活动。
另一方面,民事活动对市民社会具有反作用。
市民社会及其社会关系又是由各种具体民事活动构成的,没有民事活动,没有民事主体之间的交往并由此形成相应的社会关系,就没有市民社会,民事活动构成了市民社会的细胞。
由此决定,要维护和促进市民社会的稳定发展和有序运行,首要的条件就是要协调和规范民事活动的良好运行和有序状态。
强调民事活动是一种“人”的社会活动,是一种特定社会关系的总和,有利于在民法上确立和突出人的地位,充分尊重人,并尽可能设计出最有利于人发展的制度,从而充分调动和发挥人在活动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同时,有利于正确处理处于社会活动中的“人”的利益关系,既要维护和尊重民事主体的个人利益,为实现其个人利益最大化创造条件,又要平衡人在社会公共活动与私人活动之间的利益关系,从法律上要求人在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每个人要根据自己的理智来控制自己的行动,在求得自己的利益满足时,要考虑到对他人和社会造成的后果,”(注:王守昌著:《西方社会哲学》,东方出版社1996年8月版,第13页。
)要兼顾对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
(二)民事活动是一种法律活动。
一方面,民事活动基于法律对特定社会活动的调整而产生。
社会经济中的人为了适应自然和社会的环境,为了求得生存和发展,为了谋取一定的利益等而彼此之间结成一定社会关系,并进行着相应活动。
参与不同活动的人由于存在利益上的差异而导致彼此之间利益的矛盾和冲突,因而不同活动也处于纵横交错状态,在性质和内容上各不相同。
为了协调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促进和确保各种活动有序、健康地发展,国家尽可能地利用和采取一切手段和措施把不同主体的各种活动纳入国家控制和规范的范围之内,而且“随着社会的规模不断扩大,社会生活变得日益复杂化、人与人关系日益间接化,就需要有更多的这一类行为规则和正式程序。
” (注:彼得。
斯坦约翰。
香德著:《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王献平译,郑成思校,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12月版,第41页。
)其中法律是国家用以调整和规范所有不同活动的最重要、最有效的手段之一。
“先有交易,后来才有交易发展为法制。
”(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23页。
)法律基于社会活动对法律调整的需求而发挥作用,但是,法律无力、也不必调整全部活动,而只能把最为重要的特定活动纳入其中。
一旦某种活动受到法律的调整,并能够产生某种法律意义上的后果时,该活动就上升为法律活动,民事活动即如此。
另一方面,民事活动与其他社会活动不同。
社会活动是由一系列活动如经济活动、政治活动、法律活动、文化活动等构成的系统,这些活动在性质和内容上各不相同:经济活动是“围绕物质财富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过程所进行的活动,”(注:赵震江主编:《法律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44 页。
)它是社会活动的核心和基础,对其他社会活动起决定性作用;政治活动是以政治权力为核心展开的各种活动(注:参见王惠岩主编:《政治学原理》,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5月版,第5页。
),它的实质是阶级关系。
“文化”是一个极其宽泛的概念,相应地,文化活动的内涵也是非常丰富的,它是人们从事科技教育、文学艺术、新闻出版、电影电视等各种活动的统称(注:参见赵震江主编:《法律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44页。
)。
而民事活动作为一种法律活动,是受到法律调整和评价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的特定活动的总称,与其他社会活动有着本质性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