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关系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逐渐成为劳动关系管理的重要法律依据。
这两部法律共同构成了我国劳动法律体系,对我国劳动管理工作产生了重大影响。
本文旨在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关系,以期为劳动关系的管理提供理论支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法),是我国劳动关系管理的重要依据,它既建立了基本的劳动关系体制,又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作出了规定,有效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劳动关系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关系是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法律关系,即由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履行劳动义务,而用人单位也有义务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2)劳动者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包括: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享受劳动保护、享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获得正常的劳动报酬等,以及维护自己劳动权益等。
同时,劳动者也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管理规章制度,服从劳动纪律,履行契约义务,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完成劳动任务,等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劳动关系的进一步规范,其主要内容有: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等;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劳动者特殊身份的保护等。
(1)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变更劳动合同的,应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遵循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定,未按照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赔偿。
(2)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应当双方尊重彼此合法权益,遵守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共同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如劳动者未按时、认真完成劳动任务,用人单位未按时支付劳动报酬,则可以根据劳动法规以及劳动合同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共同履行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第一条本合同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采取下列第种形式。
(一)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终止。
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
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时终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安排乙方从事(岗位)工作。
工作地点为。
双方可以签订岗位协议书,约定岗位具体职责和要求。
第三条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四条甲方安排乙方实行下列第种工时工作制。
(一)标准工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三)不定时工作制: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乙方,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高级管理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人员;、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机动作业的人员;、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的工作制的人员。
第五条实行综合计算的工时工作制或者不定时的工作制的,须甲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
甲方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乙方意见的基础上,应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乙方的休息休假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六条甲方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乙方加班。
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不超过一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一、解释的适用范围第一条用人单位的界定本解释所指的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属于本解释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不属于本解释所称的用人单位,但可以受用人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自然人、家庭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属于用人单位。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争议的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七条;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社会保险争议的范围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而遭受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直接支付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赔偿金发生的争议,属于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社会保险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补办社会保险手续,或者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由于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但应告知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二、诉讼主体的确定第四条不具备经营资格和挂靠情形下的主体确定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因用工关系发生争议,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作为共同当事人。
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年龄为几岁
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年龄为⼏岁世界上没有不劳⽽获的果实,我们都应该利⽤⾃⼰的双⼿来付出劳动然后换来劳动报酬。
但是不是每个⼈都可以⽤劳动来养活⾃⼰的,⽐如,⼉童和⽼⼈,因为⾝体原因不能劳动,所以他们是弱势群体。
那么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年龄为⼏岁?下⾯就让店铺⼩编为⼤家详细的讲解。
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年龄为⼏岁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法定劳动年龄指年满16周岁⾄退休年龄,有劳动能⼒的中国公民。
退休年龄⼀般指男60周岁,⼥⼲部⾝份55周岁,⼥⼯⼈50周岁。
1、中国的法定⼯作年龄最低是16岁;2、⽂艺、体育和特种⼯艺单位,确需招⽤未满16周岁的⽂艺⼯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经未成年⼈的⽗母或者其他监护⼈同意,并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政部门批准。
《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条禁⽌⽤⼈单位招⽤未满⼗六周岁的未成年⼈。
⽂艺、体育和特种⼯艺单位招⽤未满⼗六周岁的未成年⼈,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审批⼿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中华⼈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第四⼗九条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商户⾮法招⽤未满⼗六周岁的未成年⼈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商⾏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民法典》 第⼗⼋条【完全民事⾏为能⼒⼈】成年⼈为完全民事⾏为能⼒⼈,可以独⽴实施民事法律⾏为。
⼗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以⾃⼰的劳动收⼊为主要⽣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为能⼒⼈。
对未成年⼈的保护对未成年⼈“⼼”的关怀应该加强。
孩⼦摔伤了、⾻折了是看得见的,⽗母⽼师⼼疼,但这是短痛;孩⼦学坏了,关系的则是⼀个家庭、⼀个民族的未来未成年⼈保护法修订草案经过修改确实提⾼了不少,但有些问题还需进⼀步研究。
未成年⼈保护法的定位明不明,就体现在这部法硬不硬上。
如果法律责任⼀章中对于处罚规定得很明晰、很严厉,那么这部法的定位就明确了;加重处罚⼒度,明确执法主体,那么这部法就硬起来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的区别
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的区别很多人知道或者也有了解到我国的法律中有《劳动合同法》,也听说过《劳动法》,但是却常常有人将这两部法律搞混淆,什么是《劳动法》,什么是《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的区别是什么?一、《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总体区别(一)《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名称不同前者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后者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在立法层次上,同为法律,在企业和劳动者中容易把劳动法称为劳动法,把劳动合同法称为新劳动法。
(二)两者的立法背景不同《劳动法》是在我们国家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劳动关系初步紧张状态下产生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7月5日通过,于1995年1月1日生效实施;《劳动合同法》则是在我国市场经济发育逐渐成熟时期、劳动关系非常紧张状态下产生的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法》是20世纪劳动立法的标杆,《劳动合同法》则是20世纪中国劳动关系发展的必然结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上层建筑的必然要求。
(三)两者的立法宗旨不完全相同《劳动法》第一条开宗明义,“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明确把劳动者权益放在第一位,而《劳动合同法草案》第一次送审稿套用了《劳动法》,即“《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草案公布时则改为“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本法”。
最终变为“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前后言辞、次序之变,暗含了立法思路的调整。
XX学院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
XX学院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学院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派遣至学院从事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的非在编人员。
第三条:坚持“依法用工、规范管理”的基本原则,依法规范劳务派遣人员的用工管理,维护学院和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管理部门第四条:学院是劳务派遣人员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用工初审、日常管理、人员考核。
第五条:学院人事处负责制定人事政策、用工审批、监督管理。
第六条:学院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审核用工经费。
第三章岗位分类及条件第七条:岗位分类(一)研究助理岗位:为辅助完成科学研究而设置的研究序列劳务派遣岗位。
(二)其他专业技术助理岗位: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统计、医疗卫生等辅助开展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劳务派遣岗位。
(三)管理助理岗位:辅助学院开展行政管理工作或在学院课题组承担科研财务助理工作的劳务派遣岗位。
(四)工勤技能岗位:从事简单体力工作或一般技术工种的劳务派遣岗位。
第八条:岗位从业人员条件(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遵守国家相关法律,遵守XX学院校纪校规,思想品德端正,爱岗敬业、踏实勤恳。
(二)研究助理和工程、实验技术助理一般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管理助理和其他专业技术助理一般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对于专业技能有特殊要求的岗位,如属急需紧缺人才,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四)身体健康,经本市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合格。
第九条:回避制度与学院负责人或项目经费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或者其他亲属关系(包括养父母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及由此形成的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关系在内)的人员,不得被派遣到学院的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也不得被派遣到与学院负责人或项目经费负责人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一、解释的适用范围第一条用人单位的界定本解释所指的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属于本解释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不属于本解释所称的用人单位,但可以受用人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自然人、家庭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属于用人单位。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争议的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七条;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社会保险争议的范围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而遭受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直接支付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赔偿金发生的争议,属于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社会保险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补办社会保险手续,或者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由于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但应告知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二、诉讼主体的确定第四条不具备经营资格和挂靠情形下的主体确定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因用工关系发生争议,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作为共同当事人。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还应当将出借营业执照的一方作为当事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doc
编号:_______________劳动合同书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乙方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甲方基本情况第一条甲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经济类型: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注册地址:经营地址:通讯地址:二、乙方基本情况第二条乙方性别年龄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居民身份证号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年月日家庭住址邮政编码在新疆居住地址邮政编码户口所在地省(市)区(县)街道(乡镇)三、劳动合同期限第三条甲乙双方约定按以下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A、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B、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年月日起,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C、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至完成本项工作任务之日止。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第四条甲乙双方约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
第五条根据甲方要求,乙方同意在岗位从事工作。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合理诚信原则,可依法变动乙方的工作岗位。
第六条甲方安排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及对乙方提出的工作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基准和甲方依法制订并已公示的规章制度。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七条甲乙双方协商确认按以下条款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
A、甲方实行每天小时工作制。
具体作息时间,甲方安排如下:每周周至周工作,上午,下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xx》(以下简称调解xx)、《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一、解释的适用范围第一条用人单位的界定本解释所指的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属于本解释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不属于本解释所称的用人单位,但可以受用人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自然人、家庭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属于用人单位。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争议的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七条;调解xx第二条)第三条社会保险争议的范围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而遭受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直接支付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赔偿金发生的争议,属于调解xx第二条规定的社会保险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补办社会保险手续,或者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由于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但应告知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调解xx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二、诉讼主体的确定第四条不具备经营资格和挂靠情形下的主体确定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因用工关系发生争议,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作为共同当事人。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还应当将出借营业执照的一方作为当事人。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文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文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文第七十八条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正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9年5月20日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依法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应坚持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应加强对贫弱当事人的司法救助和诉讼指引,依法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二、下列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一)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或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用的;(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出生年龄确认、工龄折算、特种工认定、退休审批、退休基本养老保险或者退休金待遇等发生的纠纷;(四)在校学生勤工俭学、参加生产性实习见习与所在单位发生的纠纷;(五)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改革引发的职工下岗、经济补偿金、下岗生活费、劳动关系确认、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整体拖欠工资及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等纠纷;(六)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的;(七)劳动者仅请求用人单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八)其他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
三、企业破产申请被受理后,劳动者因与管理人之间就劳动债权清单发生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属劳动争议案件之外的普通民事案件。
劳动合同中用工形式怎么写
劳动合同中用工形式的填写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因为它直接关系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在我国,劳动合同中的用工形式主要包括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三种。
下面,我们将对这三种用工形式进行详细介绍,并为您提供相应的填写范例。
一、全日制用工全日制用工是我国企业最常见的一种用工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全日制用工是指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度。
在劳动合同中,全日制用工应填写为“用工形式:全日制”。
例如: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劳动合同。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本劳动合同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条用工形式甲乙双方同意按全日制用工形式建立劳动关系。
......二、劳务派遣用工劳务派遣用工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将被派遣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特殊用工形式。
在劳动合同中,劳务派遣用工应填写为“用工形式:劳务派遣”。
例如:甲方(劳务派遣单位):__________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劳动合同。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本劳动合同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条用工形式甲乙双方同意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建立劳动关系。
......三、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在劳动合同中,非全日制用工应填写为“用工形式:非全日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八)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
第二条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一、解释的适用范围第一条用人单位的界定本解释所指的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属于本解释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不属于本解释所称的用人单位,但可以受用人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自然人、家庭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属于用人单位。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争议的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七条;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社会保险争议的范围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而遭受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直接支付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赔偿金发生的争议,属于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社会保险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补办社会保险手续,或者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由于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但应告知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二、诉讼主体的确定第四条不具备经营资格和挂靠情形下的主体确定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因用工关系发生争议,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作为共同当事人。
《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劳务分包管理办法》1总则为进一步规范施工现场劳务分包管理,预防和减少劳资纠纷,建立劳务用工的长效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文件,结合施工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管理2.1劳务分包单位必须具有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具有劳务分包资质并颁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2.2劳务分包单位应做好以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1)委派一名劳务项目负责人,配备与用工单位要求相适应的质量、安全和劳动用工等管理人员;(2)制定确保劳务作业施工质量的措施,督促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按用工单位交底要求进行施工操作;(3)指定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不定期地对施工局提供的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告知用工单位。
协助施工局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
(4)指定专职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的劳务人员进行动态协调管理。
劳务分包单位必须与劳务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书,建立施工现场劳务人员花名册台帐,人员花名册台帐做到动态管理。
(5)劳务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劳务分包管理负责,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劳务1作业项目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6)劳务分包公司每月向施工局提出申请代发工资的书面文件;(7)定期对用工单位及劳务人员的合作情况进行跟踪回访;(8)根据用人单位的需求,参与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
管理食宿、人员技能效率培训、人员状态调查、员工沟通、素质提高、纠纷调解等。
2.3用工单位(部门)应对劳务分包管理履行以下职责:(1)必须使用与施工局签有劳务分包同、劳务派遣协议的劳务供应单位.输送的劳务工,不得自行招收使用;(2)负责对本单位(部门)使用的劳务工进行安全、质量和技能培训,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劳务人员的管理;(3)应按照《溪洛渡大坝施工局劳务分包用工管理办法》要求,负责对劳务人员的定岗、定,考核、工作安排、班组管理。
规范对劳务人员的用工管理,建立定期考核评介机制,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责令整改;(4)每月按时报送劳务用工考勤表,做好劳务人员信息表格员填报工作。
202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读
202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读在法治社会的今天,凡事都事先签好合同,划分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是非常好的一种方式。
每一条款都清楚地列在合同里,简单说就是“事前说好,事后不恼”。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读,更多合同范本点击“劳动合同”查看!202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读如果员工非因工患病,且经治疗后也不能从事之前的工作的,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如果员工因为自己的能力问题,且经过就职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其所在企业也可以解雇该员工。
但是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都需要额外支付一笔补偿费用,且不低于该员工的一个月的工资。
202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原文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文本甲方(用人单位):单位名称经济性质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地址联系电话传真乙方(劳动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址家庭地址联系方式(固话)(移动电话)紧急联系人联系电话为确立双方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劳动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第一条合同类型和期限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一)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个月。
(二)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法定终止情形出现时即行终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2011年)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为了依法妥善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切实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省法院与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制定了《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现予印发,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参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施行,应按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民一庭或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为切实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一条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主张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对二倍工资中属于用人单位法定赔偿金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一年;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已经满一年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一年。
第二条用人单位因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每月支付的二倍工资,按照劳动者当月的应得工资予以确定,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当月工资包含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的,应按分摊后该月实际应得奖金数予以确定。
第三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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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
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将许可情况告
知甲方,甲方应将工时制如实告知乙方。
第八条 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严格遵守工作时间法律规定,保
证乙方的休息权利与身心健康,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乙方加班加点,
确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应当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并依
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安排乙方补休。
第九条 甲方依法为乙方安排带薪年休假,具体休假办法由甲乙
双方与用工单位共同协商确定。
—2—
五、劳动报酬 第十条 甲方应监督用工单位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 者与本单位同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方式。用工单位 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劳动者的劳 动报酬确定。乙方的具体工资标准在合同附件中明确。 第十一条 甲方于每月 日(节假日、休息日提前到最近工作 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 第十二条 甲方未能安排乙方工作或者被用工单位退回期间,按 照甲方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乙方报酬。 第十三条 用工单位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 节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乙方支 付加班工资。 第十四条 乙方在劳务派遣期间患病、休假期间的工资标准按照 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有关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 伤的,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待遇。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地方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 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乙方应缴纳 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按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六条 甲方跨地区派遣乙方的,应当为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 单位所在地办理社会保险。 第十七条 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休息休假、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生育、死亡等待遇,以及医疗期、孕期、产期、 哺乳期的期限及待遇,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甲方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 利待遇。
第三十一条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 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十一、违约责任及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三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应按本合同约定或 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 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十二、其它事项 第三十五条 甲方应当如实将其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 内容告知乙方。乙方已知晓甲方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内容, 且无异议。
现 住 址: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甲乙双方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定按下列 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一)签订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合同,从
年月日
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从
年月日
—1—
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
年 月 日起。
其中,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
第十九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二十条 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 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 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二十一条 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和用工单位的劳动安全制 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十二条 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 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 第二十三条 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 的义务 。 第二十四条 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 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五条 甲方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本合同继续有效, 由承继甲方权利和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 定发生变化,劳动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二十七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 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九、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二十八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和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信息 第一条 甲方基本信息 甲方(劳务派遣单位)全 称:
住 所: 注册地址: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证编号: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联系人及电话: 第二条 乙方基本信息 乙方(被派遣劳动者)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户籍所在地: 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在
用工单位符合法律规定的“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工
种)工作,具体岗位(工种)在合同附件中明确。乙方应当按照用工单
位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
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
第五条 乙方同意根据用工单位的工作需要在相应的工作地点工
作,但仅限于
范围(所在市),具体工作地点在合同附件中明
确。
第六条 乙方同意由甲方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并服从用工单位
的管理,遵守用工单位依法制定并已公示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同意根据用工单位工作需要执行
相应的工时制度,具体工时制度在合同附件中明确。用工单位安排乙
—4—
第二十九条 甲方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或者《劳务派遣 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与乙方解除或者终止劳 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第三十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 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 关系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