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
建设部关于印发《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7.25•【文号】建规[2006]183号•【施行日期】2006.07.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规[2006]183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规划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工作,我部制定了《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告我部城乡规划司。
二00六年七月二十五日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筹县域城乡健康发展,加强县域村镇的协调布局,规范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县、自治县、旗,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适用本办法。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与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总体规划一同编制,也可以单独编制。
第三条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是政府调控县域村镇空间资源、指导村镇发展和建设,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的重要手段。
第四条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和谐社会和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为基本目标,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基本原则,合理确定村镇体系发展目标与战略,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城乡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六条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遵循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以经批准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直辖市、市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相关规划相协调。
第七条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
第八条承担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具有乙级以上的规划编制资质。
山东省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要点
山东省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要点为适应我省统筹城乡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形势,推动村镇体系协调布局,规范全省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指导下,根据建设部《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技术规范,制定本要点。
全省的县、县级市、城市具有村镇部分的区,可参考本要点编制村镇体系规划。
村镇体系规划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国家和山东省的相关政策和文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等技术规范、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上位城镇体系规划、上位总体规划进行编制,与相关规划有机衔接。
一、规划内容(一)县域村镇体系发展条件评价1、区位分析。
重点分析县域地理位置、辖区面积、中心城镇与周边城镇的空间关系,铁路、高速公路及其他主要公路等对外交通条件。
2、自然条件分析。
分析县域气象条件、水文条件、地形地貌条件等自然条件。
3、社会经济基础。
分析县域历史沿革、经济发展、人口发展、现状土地利用、社会架构等。
4、村镇体系布局现状。
根据村镇体系现状,总结村镇体系在规模、职能、空间分布和内部关系上的基本特点。
5、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基本情况。
分析县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现状。
6、综合评价。
根据发展条件分析,总结县域村镇体系发展的优劣势。
(二)规划信息整合1、上位规划。
总结上位规划对本区和村镇发展的要求。
2、相关规划。
总结已有相关规划的建设要点和协调任务。
3、下位规划。
收集整理已编制和已批复的乡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工业区和开发区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各类保护区规划等下位规划,查找规划存在的问题,明确整合内容。
(三)县域城乡统筹的目标定位和发展战略1、发展目标。
提出县域城乡统筹发展的近远期目标体系。
2、总体定位。
明确全县发展定位。
3、发展战略。
提出为实现发展目标需采取的发展战略。
(四)县域产业发展空间布局1、产业发展现状分析。
概括县域产业发展的总体特征,总结产业发展的成绩和不足。
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对本部门印发的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决定对95件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宣布失效。凡宣布失效的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自本公告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特此公告。
附件:决定失效的文件目录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7年12月12日
附件
决定失效的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
文号
1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等文件精神做好建设档案工作的通知
建办档函〔2006〕321号
2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普法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成源自员的通知建法〔2009〕74号
3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在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52
关于印发《全国统一民用建筑设计周期定额(试行)》的通知
建质〔2002〕174号
53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城〔2009〕157号
35
关于公布全国重点镇名单的通知
建村〔2004〕23号
36
建设部关于印发《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规〔2006〕183号
37
关于派遣技术人员指导汶川地震灾后农房重建的通知
建村函〔2008〕290号
38
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带动村镇规划实施试点名单与报送试点调研材料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2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任务落实情况检查的通知
建办村函〔2012〕634号
43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大别山片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干部赴东部地区培训锻炼的通知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要求与内容讲解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要求与内容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要求第一条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主要任务是:落实省域、市(州)域城镇体系规划提出的要求;引导和调控县域村镇的合理发展与空间布局;指导村镇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编制。
第二条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突出以下重点:(一综合分析评价县域自然和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确定县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二)研3县域产业发展与布局,明确产业结构、发展方向和重点,提出推动县域经济发展的对策和措施;(三)分析研蝕域人口增长及农村剩余劳动力转化趋势,城镇化发展的动力机制,确定城镇化模式及水平。
(四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布局,确定城乡居民点集中建设、协调发展的总体方案,确定村镇体系结构,提出村镇建设控制标准。
确定村庄布局的基本原贝明确需要发展、限制发展和不再保留的村庄,提出农村居民聚居点治理和建设的管理策略。
(五)确定弦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保护与利用的综合目标和实施措施,防止灾害、确保安全,提出县域空间管制原则和措施。
(六)按照墉统筹、共建共享的原贝统筹布置县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确定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实现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和社会服务事业向农村覆盖,防止重复建设。
第三条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按照因地制宜的要求,根据不同地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条件、村镇建设现状及农村生产方式的差别,强调不同的原则和内容。
要区别平原、丘陵、山区、高原等不同地域,经济发达地区、欠发达地区、贫困山区、少数民族地区等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体现不同的地域特色,突出不同的城乡空间布局特点,选择不同的城乡协调发展战略。
第四条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是必须严格执行的规划内容,是对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
强制性内容应在图纸上准确标明,文本上明确,规范表述,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规划管理措施。
第五条对涉及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和公众利益等方面的内容,应当确定为严格执行的强制性内容,具体包括:(一)县域内需要控制开发的区域,包括湿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退耕还林(草)等临敏感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分滞洪地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
四川省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办法
四川省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省城乡统筹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规范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务院1993年第116号令《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人大1993年《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据建设部制定的《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建规[2006]183号),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县、自治县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适用本办法。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可以与县城总体规划一同编制,也可以单独编制。
第三条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是政府调控县域村镇空间资源、指导村镇规划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节约型社会,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为基本目标,以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统筹兼顾、协调发展为基本原则,合理确定村镇体系发展目标与战略。
第五条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充分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
第六条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采用政府组织、专家指导、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法。
第七条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遵循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以经批准的省、市(州)域城镇体系规划为依据,并与经济社会发展、国土、交通、环保等相关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与当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相协调,规划期限近期为3至5年,远期为20年。
第九条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应当由具有乙级以上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的镇,包括县城人民政府驻地镇、建制镇、乡集镇、独立工矿区(点)。
本办法所称的村,指城市规划(建成)区外,按行政建制设立的村、各种规模的农村居民聚居点。
第二章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的组织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
具体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承担。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6.19•【字号】豫建村镇[2008]23号•【施行日期】2008.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工作的通知(豫建村镇〔2008〕23号)各省辖市建委(建设局)、规划局,商丘市小城镇发展办公室,巩义市、永城市、项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建委(规划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从2008年开始,用3年时间有效改善农村环境卫生状况和村容村貌,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取得有效进展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做好村镇规划工作(一)抓好县域村镇体系规划1.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任务2008年47个扩权县完成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其他县根据实际情况加快编制步伐,以引导区域村镇合理布局、科学发展;2009年完成50个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2010年全部完成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
2.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要求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是政府引导和调控县域村镇的合理发展与空间布局,指导村镇规划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重要依据。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需要。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的内容与深度,要依据建设部《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建规〔2006〕183号)和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技术细则》(试行)通知(豫建村镇〔2007〕14号)要求、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已批准实施的上位规划。
并与涉及到的城镇、村庄规划以及相关规划相协调。
采用的勘察、测量图件和资料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勘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质量要求。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制定县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确定县域产业发展空间布局;预测县域村镇发展趋势,构建县域村镇体系布局;确定空间管制策略,划分县域空间管制区域;制定重点城镇和重点区域的发展策略,明确重点发展的中心镇;统筹配置区域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实现区域资源共享;确定中心村、基层村布点,合理预测发展规模;制定分阶段实施规划的目标与重点,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建议。
城乡规划法律法规(一)
城乡规划法律法规(一)城乡规划法及配套的行政法规与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目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2、《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 (21)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37)配套的行政法规与规章及规范性文件2、《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47)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58)4、《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73)5、《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 (80)6、《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 (102)7、《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 (107)8、《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 (115)9、《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 (122)10、《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补充规定》 (128)11、《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130)12、《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135)13、《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 (139)14、《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 (142)15、《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146)16、《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152)17、《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155)18、《城市黄线管理办法》 (158)19、《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2010.12.31第6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废止 (163)20、《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166)21、《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172)22、《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183)23、《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184)24、《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 (189)24、《城建监察规定》 (19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村镇体系规划
为了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浙江、福建、广东、辽宁、江苏、山东等经济发达地区,正在加快改革 “市管县”的体制,纷纷出台“强县扩权”政策,推动县域经济的发展,建设部长期重视县、镇规 划,结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积极推进县域规划、小城镇规划试点工作。 为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建设部建立新的城乡统筹规划体系,在浙江海盐县,山东胶南市、武 城县,安徽黟县,吉林蛟河市和四川绵竹市进行县域村镇体系规划试点。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
综上所述,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办法复杂。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的基本理念:
1、承上启下、注重融合。根据《城乡规划法》,除上层次城镇体系规划外,地市总体规划在某种程度上包含部 分区域规划的内容,对于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具有指导价值。县域村镇体系规划,一方面需要承接上一层次规划 的要求,并对其进行深化和落实,为镇、乡和村庄规划提供编制依据。此外,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对于市(县) 政府所在地的中心城区(镇)的总体规划及县域范围内的重点地区提出明确的规划指引。 2、突出重点、注意操作。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针对重点问题,提出可操作的具体措施。重点问题包括:①在统 筹预测及分配人口的基础上,科学确定县域村镇人口和用地规模;②合理布局村镇体系结构,通过重点镇带动 农村地区发展;③编制切合实际的村庄布局规划、分类管理策略及可行的产业发展规划,缩小城乡差距,促进 县域经济发展;④统筹规划交通及基础设施建设,并制定可实施的公共设施规划。 3、城乡统筹、全域覆盖。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宜将整个县行政区作为规划区范围,实现县域城乡空间全覆盖。一 方面,根据县域社会经济发展规划落实空间布局,以空间资源分配为主要调控手段,制定“空间准入”的规划, 实施“空间管制”,另一方面,关注农村地区和生态敏感地区,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进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 设。 4、“三规”协调、有机衔接。重视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和县(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之间 的协调。县域村镇体系规划,一方面要重视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中的战略目标、产业布局、现代化建设 标准的衔接,另一方面也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土地供给量、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此外,县域村镇体系 规划还需要与区域重大基础设施规划、环保与生态建设规划相协调。 5、双重导向、因地制宜。规划编制一般包括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两类。目标导向作为县域规划的导向,并将该 蓝图分解为若干目标,同时针对目标提出发展战略,寻求实现途径,然后制定可实施的、具体的、分期的规划 措施。问题导向是指针对现状问题或实现目标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通过分析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结合 发展趋势,在规划中找到妥善解决办法,并提供多种可能替代的具有弹性的规划以解决不可预见的问题。 6、协商参与、均衡利益。建立互动互求、协商协调型的规划。规划编制过程中广泛吸收各利益集团(政府、部 门、社团、企业等)参与规划讨论,以寻求解决区域发展中的各种利益冲突的方法和途径,提高区域内各发展 成员履行规划的自觉性和能动性。重点包括:协调各部门利益、协调各城镇发展、协调政府与公众关系。
建设部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
建设部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建设部关于印发《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规[2006]183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规划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工作,我部制定了《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告我部城乡规划司。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筹县域城乡健康发展,加强县域村镇的协调布局,规范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县、自治县、旗,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适用本办法。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与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总体规划一同编制,也可以单独编制。
第三条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是政府调控县域村镇空间资源、指导村镇发展和建设,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的重要手段。
第四条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和谐社会和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为基本目标,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基本原则,合理确定村镇体系发展目标与战略,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城乡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六条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遵循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以经批准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直辖市、市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相关规划相协调。
第七条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
第八条承担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具有乙级以上的规划编制资质。
第二章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的组织第九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
具体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承担。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号【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日期】2010.04.25【实施日期】2010.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号)《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已经第5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五日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实施城乡规划管理,合理配置省域空间资源,优化城乡空间布局,统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的基本依据,是落实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引导本省、自治区城镇化和城镇发展,指导下层次规划编制的公共政策。
第四条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城乡统筹规划,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节约集约利用资源、能源,保护自然人文资源和生态环境。
第五条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并与有关规划相协调。
第六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经依法批准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二章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八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城乡规划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十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一般分为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和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成果(以下简称规划成果)两个阶段。
目次
ICS 93. 080DB42 P 66备案号:湖北省地方标准DB42/T 971—2014湖北省市(县)城乡总体规划编制规范Guidelines for drawing up urban and rural master planningof city(county) in Hubei province(征求意见稿)20××-××-××发布20××-××-××实施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DB42/T —2014目次前言 (III)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总则 (3)4.1 编制目的 (3)4.2 规划编制依据 (3)4.3 规划编制阶段 (3)4.4 规划编制范围 (3)4.5 规划编制期限 (3)4.6 规划编制原则 (3)4.7 规划主要内容 (4)4.8 规划编制程序 (4)5规划内容要求 (4)5.1 市(县)域发展目标与战略 (4)5.2 市(县)域城镇发展规模与发展定位 (4)5.3 市(县)域空间发展规划 (4)5.4 市(县)域产业发展规划 (5)5.5 市(县)域城镇村布局规划 (5)5.6 市(县)域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6)5.7 市(县)域综合交通规划 (6)5.8 市(县)域市政基础设施规划 (6)5.9 市(县)域综合防灾减灾规划 (7)5.10 市(县)域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7)5.11 市(县)域历史文化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 (7)5.12 市(县)域旅游规划 (7)5.13 中心城区规划 (7)5.14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8)5.15 镇(乡)规划引导 (8)5.16 村庄规划引导 (9)5.17 规划强制性内容 (9)5.18 规划实施 (10)6规划成果要求 (10)6.1 规划成果要求 (10)6.2 规划成果内容 (10)IDB42/T —2014II 7附则 (11)7.1 实施日期 (11)7.2 规范解释 (11)8附件 (11)8.1 解释说明 (11)8.2 环境规划指标控制表 (12)8.3 城乡“三区四线”划定要素表 (13)8.4 城乡用地汇总表 (15)8.5 编制城乡总体规划推荐文本目录 (15)8.6 编制城乡总体规划推荐说明书目录 (16)8.7 编制城乡总体规划基础研究推荐专题库 (17)8.8 基础资料调查 (17)8.9 分类指引 (19)DB42/T —2014前言本规范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规范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与编写》的规则起草。
四川省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编制办法
四川省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编制办法[暂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中共中央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总目标,规范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城乡规划法》、建设部《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建规[2006]183号)、《四川省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川建村镇[2006]421号)、《四川省县(市、区)域村庄布局规划编制要点(试行)》和中共四川省委与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新农村建设成片推进中突出抓好新村建设的意见》(川委办〔2010〕22号)文件,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县、自治县、县级市与市辖区组织编制县域、市域或市辖区域(以下统称为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是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重要内容,是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重要依据,用于指导县域范围内的新村规划与建设,应作为专项规划单独编制。
第四条编制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应以县为单位,坚持全域、全程、全面小康,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循序渐进、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坚持尊重群众意愿、以人为本等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和谐社会和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为基本目标,运用统筹城乡发展的理念和方法,合理确定村庄发展目标与战略,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城乡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编制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应以改善民生为根本,以新型村落和公共服务建设为核心,以设施配套为基础,以民主管理为保障,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根据平原、丘陵、山区与民族地区的自然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注重保持鲜明的民族特色、独特的地域特征和优秀的文化传统,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逐步推进,促进农村呈现民富村美、文明和谐的崭新面貌。
第六条编制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农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采用政府组织、专家指导、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法。
建设部《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
建设部关于发布《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建村〔2000〕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规范村镇规划编制工作,现将《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情况认真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告我部城乡规划司。
附件:《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建设部二000年二月十四日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镇规划的编制,提高村镇规划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村庄、集镇,县城以外的建制镇可以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编制村镇规划一般分为村镇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两个阶段。
第四条村镇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五条承担编制村镇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资格。
第六条编制村镇规划应当遵循。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确定的规划原则,符合《村镇规划标准》等有关技术规定。
第二章现状分析图的绘制第七条现状分析图是用图的形式表示规划范围内村镇建设的现状,分为乡(镇)域、镇区和村庄现状分析图。
绘制现状分析图应当以适当比例的地形图为底图。
第八条规划人员在绘制现状分析图前,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规划编制单位进行调查研究,并组织有关部门提供编制村镇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调查研究的范围应当包括自然条件、经济社会情况、用地和各类设施现状、生态环境以及历史沿革等。
第九条乡(镇)域现状分析图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乡(镇)域行政辖区内的土地利用情况,包括农业、水利设施、工矿生产基地、仓储用地以及河湖水系、绿化等的分布;2.行政区划,各居民点的位置及其用地范围和人口规模;3.道路交通组织、给排水、电力电讯等基础设施的管线、走向,以及客货车站、码头、水源、水厂、变电所、邮政所等的位置;4.主要公共建筑的位置、规模及其服务范围;5.防洪设施、环保设施的现状情况;6.其他需要在现状分析图上表示的内容。
四川省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编制办法和技术导则(试行)
四川省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编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强化全省新农村综合体规划编制及其管理组织工作,促进三化联动和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城乡规划法》、建设部《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四川省《村庄建设(治理)规划编制试行办法》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新农村建设成片推进中突出抓好新农村建设的意见》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新农村综合体,是指按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原则组织起来的,人口集聚适度、产业支撑有力、功能设施齐备、环境优美和谐、管理科学民主、能够体现城乡一体化格局的农村新型社区,是新型城乡关系中的重要一环。
本办法所称的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是指对划定为新农村综合体的区域所编制的总体规划和新村(聚居点)详细规划。
第三条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是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的延伸、细化和补充,是在推进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政府调控空间资源、促进区域和城乡协调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和重要公共政策之一。
全省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编制及其管理组织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编制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总体要求,坚持一切从当地农村的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确定综合体的发展目标与实施战略,促进综合体经济社会全面、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编制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组织开展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编制工作之前,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县域新农村综合体建设的数量、类型、位臵和范围展开研究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批准后的研究报告应作为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的补充内容,同时作为编制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的依据。
新编制或修编的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应当包含全域新农村综合体规划、建设和发展的相关内容。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要点》
关于印发《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要点》(试行)的通知建村[2000]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年四月六日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要点(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县域(包括县级市、城市远郊区,下同)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工作,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要点。
第二条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承担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具体任务的单位,应当具有乙级以上规划设计资格。
第三条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遵循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以经批准的省(包括由国务院审批总体规划的城市,下同)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为依据,并与相关规划相协调。
第四条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主要任务是:落实省(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提出的要求,指导乡镇域村镇规划的编制。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应突出三个重点:⒈确定城乡居民点有序发展的总体格局,选定中心镇,防止一哄而起,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⒉布置县域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防止重复建设,促进城乡协调发展;⒊保护基本农田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期限一般为15至20年,近期规划的期限一般为5年。
第六条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具备域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等方面的历史、现状和发展基础资料以及必要的勘察测量资料。
资料由承担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负责收集,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提供。
第七条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⒈分析全县基本情况,综合评价县域的发展条件;⒉明确产业发展的空间布局;⒊预测县域人口,提出城镇化战略及目标;⒋制定城乡居民点布局规划,选定重点发展的中心镇;⒌协调用地及其他空间资源的利用;⒍统筹安排区域性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⒎制定专项规划,提出各项建设的限制性要求;⒏制定近期发展规划,确定分阶段实施规划的目标及重点;⒐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建议。
第八条县情分析与发展条件综合评价的主要内容是:区位分析;自然条件与自然资源评价;经济基础及发展前景分析;社会与科技发展分析;生态环境分析;提出县域发展的优势条件与制约因素。
探索乡村规划建设工作创新策略——以县为主体、整县推进 董嘉雯
探索乡村规划建设工作创新策略——以县为主体、整县推进董嘉雯发表时间:2018-07-25T16:57:06.810Z 来源:《基层建设》2018年第15期作者:董嘉雯[导读] 摘要: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
广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广东广州 510000 摘要: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
从城乡统筹到城乡融合,十九大报告矫正了农村资源单一流向,强化了乡村地区的内生动力,同时也要求乡村规划建设进一步推动城乡融合。
然而传统的“就村论村”等规划建设模式在规划编制、措施推行、资金拨付、项目建设、督促监管等方面均凸显了城乡分离的弊端。
因此,本文试图构建以县为主体,整县推行的新型乡村规划建设工作机制,推动城乡融合发展。
前言:“三农”问题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
2004年至2018年中央连续十四年以“三农”为主题发布一号文件,从单纯的农业增产、农业增收、农村人居环境改善逐步整合提升农业供给侧结构改革、城乡融合发展体制,从对象而言,中央政策跳出了就农村论农村的局限,更突出城镇与乡村融合互动,因此,在乡村顶层规划建设上也应直面问题,开创新的工作思路。
一、现行乡村规划建设存在的问题及成因(一)村庄规划编制实施推行缓慢截止2016年,我国共有662238个行政村,为指导乡村地区规划建设,规划先行是首要原则。
为此,《城乡规划法》将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作为法定规划,要求各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实施。
然而,经过10年的推行,全国规划编制覆盖率仍不足50%。
我国村庄数量多、分布散,地域差异大,对象共性和个性并存,传统的村庄规划,以行政村甚至自然村为单位,一方面缺乏地区层面的统筹,难以把握地区乡村发展战略、重点和政策倾斜方向;另一方面沿用城市规划思路,只对村庄内在的住房、产业、基础设施需求作空间指引,缺少对村庄建设设计施工的引导以及政策、组织、资金等保障措施的探讨,导致村庄建设至于孤立状态,最终规划只能沦为墙上挂挂。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中的若干问题及对策探讨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中的若干问题及对策探讨李彦霖【摘要】Together with status, this paper proposes countermeasures for science improvement of county-town system planning making for reference.% 阐述对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概念、特性的认识,分析我国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存在的问题,提出对于提高我国县域体系规划编制科学性的若干探讨,并从兼顾承上启下、探寻有效切入点、更新编制理念、协调各方利益以及注重规划实施等方面进行了初步探讨。
【期刊名称】《广西城镇建设》【年(卷),期】2013(000)004【总页数】4页(P93-96)【关键词】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概念与特性;城镇化【作者】李彦霖【作者单位】桂林理工大学土木与建筑工程学院【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Tu984.2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由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组成的比较完整的法定城乡规划编制体系。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作为该法定规划体系中单独编制且编制单元最小的一个区域规划类型,在我国统筹城乡发展和引导村镇建设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在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经济高速增长过程中,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城乡,投资利益主体日益呈现多元化态势,传统的规划编制思路与方法越来越不适应县域城乡发展的客观要求,导致我国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中存在诸多新问题,所以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编制思路和方法亟待完善。
本文以科学发展观和《城乡规划法》所蕴含的创新精神为指引,从兼顾承上启下、探寻有效切入点、更新编制理念、协调各方利益及注重规划实施等方面,对提高我国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科学性进行探讨。
1 对我国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若干认识1.1 概念《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2006)》(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关于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法规,首次提出了“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概念,并将村镇体系的概念拓展到了整个县域的县城、乡镇、农村地区,进而明确了“县城—中心镇—一般镇—中心村”的县域村镇层次等级。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建设部《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建设部《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9.22•【字号】•【施行日期】2006.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吉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建设部《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县(市)规划局(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为加强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建设部印发了《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按照以下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一、认真组织学习《办法》,领会和掌握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重要意义、基本目标和基本原则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是调控县域村镇空间资源、指导村镇发展和建设,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的重要手段。
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和服务“三农”为基本目标,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基本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结合当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重点工作,切实加强村镇体系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
二、完善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组织工作,严格执行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审查、报批及调整程序按照《办法》规定,按国家建制设立的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委托乙级以上规划设计资质单位承担具体编制任务。
编制规划前应提出编制申请报告,经省建设厅同意后方可编制。
编制规划时应首先编制规划纲要,纲要经省建设厅组织专家审查同意后,再依据纲要编制规划成果。
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充分征求县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代表在内的社会公众的意见。
规划编制完成后,应按照《吉林省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要求,经所辖市州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需要对规划进行调整时,报规划原审批机关履行法定调整、认定程序。
村镇建设管理暂行方案
村镇建设管理暂行方案第一条为切实规范全县村镇建设规划用地审批程序,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村住宅建设和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庄和集镇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除县城规划区外县境内所有村镇各项建设工程。
第三条全县村镇建设管理工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建设局的业务指导或委托下履行管理职责,严格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管理原则,县国土、安监、质监、供电、公路等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形成村镇建设管理工作联动机制。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村镇规划以及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村镇各项建设的,应当遵守土地、水利和公路管理及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建制镇规划区、乡集镇和村庄规划区内使用集体土地建设自住房的按以下程序报建审批:1、建房户提出申请,村委会签署意见;2、乡镇政府的村镇建设管理机构接到农户建房申请后组织乡镇国土资源所等相关单位到现场勘察,符合规划的由各相关单位在《县村镇农(居)民建房规划用地审批表》上分别签署意见,督促建房户使用全县推广的通用建筑设计图、签署房屋建筑施工安全承诺书;3、资料齐全后由乡镇建设管理机构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建制镇规划区内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集镇和村庄规划区内占用农用地的实行一书一证(《省村镇农(居)民建房规划选址意见书》和《省农(居)民建房开工许可证》),乡集镇和村庄规划区使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的实行一证(《省农(居)民建房开工许可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4、乡镇国土资源所办理用地审批手续;5、建房户取得规划、用地及其他必须审批手续后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确定日期报乡镇建设管理机构申请放线动工,乡镇建设管理机构接到农户申请后组织乡镇国土资源所等有关单位参加放线;6、工程完工后由乡镇建设管理机构组织相关单位按照规定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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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规[2006]183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规划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工作,我部制定了《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告我部城乡规划司。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筹县域城乡健康发展,加强县域村镇的协调布局,规范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县、自治县、旗,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适用本办法。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与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总体规划一同编制,也可以单独编制。
第三条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是政府调控县域村镇空间资源、指导村镇发展和建设,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的重要手段。
第四条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和谐社会和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为基本目标,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基本原则,合理确定村镇体系发展目标与战略,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城乡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六条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遵循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以经批准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直辖市、市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相关规划相协调。
第七条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
第八条承担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具有乙级以上的规划编制资质。
第二章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的组织第九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
具体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承担。
第十条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组织编制和审查:(一)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向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进行编制工作的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
(二)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先编制规划纲要,规划纲要应当提请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三)依据对规划纲要的审查意见,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成果,并按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具备县域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等方面的历史、现状和发展基础资料以及必要的勘察测量资料。
资料由承担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负责收集,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提供。
第十二条在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中,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下,充分吸取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和专家的意见,并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征求包括村民代表在内的社会公众的意见。
对于有关意见的采纳结果,应当作为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报送审批材料的附件。
第十三条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经批准后,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布;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十四条县域村镇体系规划调整,应当向原规划审批机关提出调整报告,经认定后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调整。
第三章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要求第十五条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主要任务是:落实省(自治区、直辖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提出的要求;引导和调控县域村镇的合理发展与空间布局;指导村镇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编制。
第十六条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突出以下重点:(一)确定县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二)研究县域产业发展与布局,明确产业结构、发展方向和重点;(三)确定城乡居民点集中建设、协调发展的总体方案,明确村镇体系结构,提出村庄布局的基本原则;(四)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保护与利用的综合目标和要求,提出县域空间管制原则和措施。
(五)统筹布置县域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确定农村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实现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和社会服务事业向农村覆盖,防止重复建设;(六)按照政府引导、群众自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制定村庄整治与建设的分类管理策略,防止大拆大建。
第十七条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根据不同地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条件、村镇建设现状及农村生产方式的差别,强调不同的原则和内容。
经济社会发达地区的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强化城乡功能与空间资源的整合,突出各类空间要素配置的集中、集聚与集约,注重环境保护,体现地域特色,全面提高城乡空间资源利用的效率与质量。
经济社会欠发达地区的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强化城乡功能与空间的协调发展,突出重点,发挥各级城镇的中心作用,注重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的合理配置,优化城乡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科学推进县域经济社会的有序发展。
第十八条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对县域按照禁止建设、限制建设、适宜建设进行分区空间控制。
对涉及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基础设施与社会公共服务设施、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和公众利益等方面的内容,应当确定为严格执行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九条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延续历史,传承文化,突出民族与地方特色,确定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的目标、内容和重点,制订保护措施。
第二十条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成果的表达应当清晰、准确、规范,成果文件、图件与附件中说明、专题研究、分析图纸等表达应有区分。
规划成果应当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方式表达。
第四章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内容第二十一条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综合评价县域的发展条件;(二)提出县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和产业发展空间布局方案;(三)预测县域人口规模,提出城镇化战略及目标;(四)提出县域空间分区管制原则;(五)提出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方案;(六)提出县域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原则与策略。
第二十二条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综合评价县域的发展条件。
要进行区位、经济基础及发展前景、社会与科技发展分析与评价;认真分析自然条件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村镇建设现状,提出县域发展的优势条件与制约因素。
(二)制定县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确定县域产业发展空间布局。
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提出县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明确产业结构、发展方向和重点,提出空间布局方案,并划分经济区。
(三)预测县域人口规模,确定城镇化战略。
要预测规划期末和分时段县域总人口数量构成情况及分布状况,确定城镇化发展战略,提出人口空间转移的方向和目标。
(四)划定县域空间管制分区,确定空间管制策略。
要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防灾减灾等要求,统筹考虑未来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合理和节约利用土地,明确发展方向和重点,规范空间开发秩序,形成合理的空间结构。
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适宜建设区,提出各分区空间资源有效利用的限制和引导措施。
(五)确定县域村镇体系布局,明确重点发展的中心镇。
明确村镇层次等级(包括县城─中心镇─一般镇─中心村),选定重点发展的中心镇,确定各乡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建设标准。
提出城乡居民点集中建设、协调发展的总体方案。
(六)制定重点城镇与重点区域的发展策略。
提出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区及中心镇区的发展定位和规模,以及城镇密集地区协调发展的规划原则。
(七)确定村庄布局基本原则和分类管理策略。
明确重点建设的中心村,制定中心村建设标准,提出村庄整治与建设的分类管理策略。
(八)统筹配置区域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制定专项规划。
提出分级配置各类设施的原则,确定各级居民点配置设施的类型和标准;因地制宜地提出各类设施的共建、共享方案,避免重复建设。
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交通、给水、排水、电力、电信、教科文卫、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环境保护、防灾减灾等规划。
(九)制定近期发展规划,确定分阶段实施规划的目标及重点。
依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原则,合理确定5年内发展目标、重点发展的区域和空间布局,确定城乡居民点的人口规模及总体建设用地规模,提出近期内重要基础设施、社会公共服务设施、资源利用与保护、生态环境保护、防灾减灾及其它设施的建设时序和选址等。
(十)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建议。
第二十三条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与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进一步明确建设用地总量与主要建设用地类别的规模,并编制县域现状和规划用地汇总表。
第二十四条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一)县域内按空间管制分区确定的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及其限制措施;(二)各镇区建设用地规模,中心村建设用地标准;(三)县域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以及农村基础设施与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标准;(四)村镇历史文化保护的重点内容;(五)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六)县域防灾减灾工程,包括:村镇消防、防洪和抗震标准,地质等自然灾害防护规定。
第二十五条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纲要成果包括纲要文本、说明、相应的图纸和研究报告。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及附件(说明、研究报告和基础资料等)。
在规划文本中应当明确表述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二十六条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图件至少应当包括(除重点地区规划图外,图纸比例一般为1:5万至1:10万):(一)县域综合现状分析图;(二)县域人口与村镇布局规划图;(三)县域用地布局结构规划图;(四)县域空间分区管制规划图;(五)县域产业发展空间布局规划图;(六)县域综合交通规划图;(七)县域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及专项规划图;(八)县域环境保护与防灾规划图;(九)近期发展规划图;(十)重点城镇与重点地区规划图。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县级市、城市远郊的区的村镇体系规划编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2000年4月6日建设部下发的《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要点》(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