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管理常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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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昌县元沱小学

教职工管理常规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了更好适应义务教育均衡性发展的需求,全面提高教职工队伍的

素质,不断完善教师队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巴中市教育

均衡性发展工作意见》及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请假制度

一、事假:各单位对请事假应从严掌握。如确需请事假,应办理请

假手续。请假应写请假报告,报领导审核。

(一)一周内的由学校批准(书面)。

(二)两周及以上的一律由学校签署意见后报县教育局审批。教职

工请事假必须经过批准后方可离校(园),假满上班应及时办理销

假手续。

(三)教职工请事假,每学期累计不得超过15天。如确有特殊情况

需请事假15天以上者,经批准后仍需从16天起扣发基本工资的30%;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2天,从第23天起停发本人事假期间的基

本工资,并不计发年终奖金(含每年的第十三个月的奖励工资)。(四)事假期间不发放误餐补贴,不计算工龄。

(五)全年事假一般累计不得超过1个月。

二、病假:教职工因病请假,应持病历、医院建休证明和本人书面

报告到学校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开校(园),不得以建

休证明代替请假报告。在特殊情况下,可在两天内补办请假手续,

学校则根据病情及建休证明,决定请假天数。

(一)连续病假达一个月以上的,单位领导批准,报县教育局备案。连续病休超过一个月要求上班,需由本人书面报告,说明健康恢复

情况(附医院康复证明),能否坚持正常工作,经单位领导批准后

方可上班。

(二)连续病假在两个月以内,发给工资。连续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础工资。(三)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

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础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

10年不满20年的,发给本人基础工资的80%;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

以上的发给本人基础工资的90%。

(四)病假期间工资低于本地最低生活费标准的,按最低生活费执

行。

(五)连续病假达到三个月或全年累计病假达到66天,不发年终奖金。

(六)工作人员请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生活待遇,应有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领导机关批准。

(七)病假期间不发误餐补贴,拿病假工资的时间,不计算工龄。(八)患有慢性病(特殊病种除外),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教职工,如不能连续工作两个月以上的,学校有责任劝其离岗治疗休养,其

病假期间待遇按上述执行。

三、婚假、产假:

根据规定,职工结婚可享受三天婚假。

另根据《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推

迟三年以上依法登记结婚的为晚婚。凡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二

十天,并要求初婚男女双方都达到晚婚年龄,才能增加婚假。一方

初婚并达到晚婚年龄,另一方再婚,初婚一方可享受完婚假。

产假: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

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妇女24岁以上生育为晚育,对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

妇女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延长产假30天,夫妻不在

一地工作的,给予男方20天照顾假,待遇比照探亲假处理。

产假(含“小产”)期间工资照发,如占用寒、暑假的,占用多少

天可以延长多少天(不含“小产”)。

四、丧假:根据有关规定,职工的直系亲属(含配偶父母、配偶和

子女)死亡,可酌情给予一至三天丧假(路程假另给),丧假期间

工资照发,车船费全部自理。

婚丧假手续:同事假手续。

五、其他:

(1)教职工若有不经请假擅离职守的(含假满不上班的),一律按

旷工论处,矿工不满1天的,按1天计算,旷工者除扣发当月奖金外,同时扣发其旷工工资,所工资、奖金作为本单位办公费收入。(2)一年内连续旷工15天或累计旷工30天,按自动离职处理。

以上工作学校领导专人负责,做好登记上报工作。

(3)正、副校长、教导主任连续病、事假或因公出差在三天以上,

应报县教育局批准(病假附医院证明)

第三章考核制度

一、各村级小学(幼儿园)应根据主管部门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建立健全教职工的考核制度及考核办法。加强管理,调动教职

工积极性。

二、考核分定期和过程性考核两种:定期考核以教职工平时工作的考查为基础,每期进行一次;过程性考核是对教职工教育教学整个过程的考核,由学校根据需要安排。

考核应在个人总结的基础上,结合平时的考查,必要时广泛听取师生员工及家长的意见,力求做到客观、公正、准确、恰当。

考核的结果应正式通知本人,并记入本人业务档案,是晋升职务、晋升工资和评优表彰的依据。

三、考核内容及细则见《元沱小学教职工工作考核办法》。

四、大中专毕业生经招聘录用后,待试用期满,并经考核为合格及以上者,应由本人申请并总结试用期期间的工作情况,报主管部门审核后给予定级和续聘,确定其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

对试用期有以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延长试用期或解聘:

(1)旷工累计在一周以上(含一周)

(2)事假累计满15天或病假累计满66天的

(3)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4)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5)工作态度不端正,没有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的

(6)不能胜任工作或工作中造成较大失误的

(7)有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

延长试用期最多不超过一年,一年内仍有上述情况之一者,应报县人才交流中心给予解聘。

第四章奖惩制度

一、教职工在教育、教学、教改、课改、科研、后勤、学校建设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由学校或报上级给予表彰、奖励。其办法可分为:通报、授予荣誉称号。对成绩突出,受到表彰的教职工,在评审职称、晋升工资时,可优先考虑,对长期从事教育工作而由功底深厚,成绩优异的教师,可推荐参加特级教师、小学中高级教师的评审。

二、教职工如有歧视、体罚、侮辱学生,造成不良后果的,违背职业道德,品行不良的,由学校或报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不服从组织安排的教职工或逾期不到岗的均按旷工论处,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对教职工中个别人员无理取闹,寻事生非,破坏纪律,影响学校安定团结的,应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和经济制裁,违法者依法处理。

第五章聘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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