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起施行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13年最新版)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01年10月17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03年8月21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2013年8月23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2013年11月22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四章物业使用和维修第五章物业保修金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自行管理形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对辖区内日常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日常运作开展业务指导。
建设、公安、民政、财政、城乡规划、绿化、环保、工商、质监、城管、人防、价格、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及日常工作,协调物业管理和社区建设的相互关系。
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新《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要点解读
新《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要点解读一新修订的《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称新物管条例)将于2014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与修订前的《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称旧物管条例)相比较,新物业管理条例在居委会参与物业管理、规范业主行使权力、业主大会的召开、物业费的收取、法律责任方面都有比较大的变化,为解决杭州市物业管理中的相关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可谓涉及到家家户户,关系到每个人的生活。
为便于认识和理解新修订的《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现将修订的要点进行梳理,并做适当地解读,以供大家分享。
要点一、增强了社区居委会在物业管理中的作用。
按旧物管条例的规定,社区居委会在物业管理当中可以说是无所作为,仅规定居委会按照自己的职责协助本社区物业管理工作,或应业主委员会的聘请,担任业主委员会顾问,或应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的邀请列席会议。
而现实当中,有的小区业委会因各种原因迟迟不能产生,造成小区物业管理的缺失,给居民的正常生活带来不便。
新物管条例明显增强了居委会在物业管理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一)参加业主大会筹备组。
新物管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代表组成,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委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担任。
这意味着居委会在业委会成立前便可参与到小区的物业管理中。
居委会作为小区居民的自治组织,对小区的各项情况可以说是很了解的,居委会派出代表参与业主大会的筹备,有利于小区的物业管理。
(二)监督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
新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业主大会会议表决情况进行监督。
居委会对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进行监督,有利于表决的公平公正。
(三)指导业主召开业主大会,并执行业主大会决定。
新物管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由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帮助下指导业主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召开业主大会,并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运行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运行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2.08•【字号】杭政办函〔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运行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22〕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运行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2月8日杭州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运行实施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委员会建设,规范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和运行,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运行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委员会指导监督制度。
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辖区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和运行,并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对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开展培训。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工作,指导监督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三)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先行按照有关规定划分明确物业管理区域,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组建一个物业管理委员会。
二、组建要求(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及时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需要换届选举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两个月前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
(二)物业管理委员会总人数为7人以上11人以下单数,具体包括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及建设单位指派的代表各1名,以及已交付物业的业主代表若干名,业主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修正版)2003年11月21日
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2003年8月21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已经2003年11月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物业管理活动。
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人的新建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其他物业,应当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反映各类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人。
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使用人约定,但不是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法人。
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物业进行维护、修缮、管理,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绿化等事项提供协助管理或者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拥有相对独立的共同设备设施的物业,应当划归于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管理区域由区、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并应当委托一家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管理。
第五条杭州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物业管理部门)主管全市的物业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物业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辖区内物业管理进行协助本社区物业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协调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自己的职责协助本社区物业管理工作。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8.09•【字号】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2021年6月29日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已经2021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8月9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21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对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的《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01年10月17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届会议批准根据2003年8月21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会议通过2003年11月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2013年8月23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3年11月22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2021年6月29日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1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一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024年杭州物业管理条例(二篇)
杭州物业管理条例2024(二)杭州物业管理条例2024(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提高杭州市物业管理工作水平,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保障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辖区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写字楼、商业综合体等各类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必须遵循服务、安全、公平、公开的原则,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加强社区的管理,促进社区文明互助、和谐共建。
第二章物业管理公司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由依法设立的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依法履行物业管理职责。
(一)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相应的管理经验和技能,有从业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关资格证书;(三)有健全的管理体制、规章制度,能够保障业主合法权益;(四)具备与物业规模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和管理能力;(五)具备履行物业管理职责所需的设备和硬件设施。
(一)维护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二)负责小区内的安全管理,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保障小区内的消防安全;(四)维护小区内的环境卫生,及时清理垃圾,保持小区的整洁;(五)协助业主委员会进行物业费的收取与管理;(六)协助业主委员会制定小区的居住公约,监督业主遵守。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第八条住宅小区的业主有权组建业主委员会,选择物业管理公司,并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应当由业主共同选举产生,代表业主利益,协调解决小区内的各种问题。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一)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和监督;(二)协助物业管理公司制定并执行小区的管理规定;(三)协调解决居民之间的纠纷和矛盾;(四)监督物业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五)组织业主大会,听取业主意见,汇报工作。
第四章物业费管理第十一条物业费是指住宅小区、写字楼、商业综合体等使用者根据物业管理服务所需,由业主按照合理的标准和比例每月缴纳的费用。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新)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新)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住户和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写字楼、商业综合体等物业管理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提供优质的管理服务,维护社区的良好秩序。
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取得相应经营许可证明,并定期进行管理主体评估。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为业主和住户提供安全、便利的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清洁卫生、绿化养护、安全防范、设备维修等。
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并向业主和住户公示,接受监督。
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及时处理业主和住户的投诉,并做好记录备查。
第三章物业费用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有权向业主和住户收取物业费用,费用的使用范围和标准应当公示,并接受业主大会的监督。
第九条物业费用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费用的调整应当征求业主大会的意见,并做出说明。
第十条业主应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用,否则物业管理单位有权采取合法措施要求其缴纳。
第四章社区秩序第十一条业主和住户应当遵守社区的公共秩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秩序,遵守社区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社区巡逻和安全防范工作,及时处理社区内发生的纠纷和安全问题。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社区文化活动,促进居民之间的交流和沟通。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第十四条业主有权监督物业管理单位的工作,如发现管理不善或违法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单位有义务对物业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杭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杭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杭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任保兴一九九九年六月三十日杭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宅区物业管理行为,明确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和保护良好的居住环境与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住宅区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区,是指达到一定规模、基础设施配套比较齐全的居民生活区。
本办法所称住宅区物业(以下简称物业),是指住宅区内住宅与非住宅房屋及相配套的公共设施、设备和场地。
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范围由杭州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组成业主委员会对其物业的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法人。
公房使用人根据本办法规定,享受业主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委托物业管理公司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杭州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物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市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区物业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物业管理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物业主管部门做好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13年最新版)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13年最新版)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01年10月17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03年8月21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2013年8月23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2013年11月22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四章物业使用和维修第五章物业保修金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自行管理形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对辖区内日常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日常运作开展业务指导。
建设、公安、民政、财政、城乡规划、绿化、环保、工商、质监、城管、人防、价格、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及日常工作,协调物业管理和社区建设的相互关系。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条例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加强杭州市的物业管理工作,维护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的和谐稳定发展。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用房、办公楼宇等各类物业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业主和居民。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规范、服务居民、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与业主、居民之间的沟通和合作,建立和谐的社区环境。
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并且依法办理物业备案手续,定期接受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方法,提高管理水平,提供高质量的物业服务。
第二章物业管理责任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有责任维护小区的公共设施和环境的安全、卫生与整洁,并定期组织检查和维修工作。
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并执行小区的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居民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小区内的公共秩序。
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定期进行消防设施的检查和维护,并组织居民进行消防演练。
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整合社区资源,建立社区服务中心,为居民提供便捷的生活服务,如日常维修、快递代收等。
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召开业主大会或居民代表会议,听取业主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回应和解决相关问题。
第三章业主和居民权益第十一条业主和居民有权享受公共设施和服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政策和规定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第十二条业主和居民有权参与物业管理单位的决策和管理,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召开业主大会或居民代表会议。
第十三条业主和居民有义务遵守小区的管理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设施和环境,不得进行损坏或破坏行为。
第十四条业主和居民有权向物业管理单位投诉和举报相关问题,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和举报。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如限制停车、收取额外费用等。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六条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对物业管理单位进行检查和评估,对严重违反规定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1 62016-04-20浏览:1158编辑:王顺莺手机版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01年10月17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03年8月21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2013年8月23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2013年11月22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四章物业使用和维修第五章物业保修金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自行管理形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对辖区内日常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日常运作开展业务指导。
建设、公安、民政、财政、城乡规划、绿化、环保、工商、质监、城管、人防、价格、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及日常工作,协调物业管理和社区建设的相互关系。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解读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解读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解读前言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和改进物业管理行为,保护业主和租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和谐稳定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本文将对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进行解读,包括条例的背景、主要内容和影响。
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物业管理逐渐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
杭州作为经济发达、人口密集的城市,物业管理问题愈发凸显。
为了解决物业管理中存在的乱象和问题,杭州市政府决定制定《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该条例于年月日经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自年月日起正式生效。
它对物业管理者的资质、权利与义务、服务内容、费用收取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为杭州的物业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主要内容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章总则该章节主要对物业管理的定义和适用范围进行了界定。
其中明确了物业管理的主要责任是为维护业主和租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居民共同事务的协调发展。
第二章物业管理者该章节对物业管理者的资格条件和责任义务进行了规范。
物业管理者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认证,并承担维护小区内部安全、卫生、环境等方面的责任。
同时,物业管理者还需要规范收费行为,确保公平透明。
第三章业主大会该章节主要围绕业主大会的召开和决策程序进行了规定。
业主大会是居民参与物业管理的重要机制,本章对其召开程序、议题决策、表决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第四章物业服务该章节对物业服务的内容、质量和费用收取进行了规定。
物业服务内容包括日常维修、环境卫生、安全保卫等。
物业服务质量需要符合相关标准,否则物业管理者要承担相应责任。
费用收取必须公开透明,不得存在乱收费现象。
第五章租赁管理该章节主要针对租赁房屋的管理进行了规定。
物业管理者有义务对租赁房屋进行登记和监管,并对租户行为进行规范,维护小区的安全和居民的生活环境。
影响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出台对杭州的物业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它在以下几个方面产生了积极影响: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了物业管理者的责任和义务,要求其依法履行职责,规范服务行为。
2023年浙江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2023年浙江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物业管理行为,维护居民生活环境和共有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办公楼宇、商业物业和公共设施等物业管理工作,以及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各方主体行为。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居民和产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环境的和谐和有序。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第四条物业管理机构应由房地产开发商、业主委员会或具备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事业单位组织或设立。
第五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组织机构和从业人员;(二)具有保障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和居民权益的经济能力;(三)具备熟悉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从业人员;(四)具有健全的管理体制和操作规程。
第六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向社会公布自己的基本信息和服务项目,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物业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其职责,不能擅自变更或增设业务项目。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内容第八条物业管理应包括下列内容:(一)维修和保养公共设施设备;(二)保洁和环境卫生;(三)安全和防火监控;(四)停车和交通管理;(五)绿化和景观管理;(六)垃圾分类和处理;(七)房屋维护和翻新;(八)居民权益保护;(九)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九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明确物业管理工作的具体标准和流程。
第四章物业费用第十条业主或租户应按照合同约定或业主大会决议缴纳物业费用。
第十一条物业费用的收取应透明公开,不得随意增加或乱收费。
第十二条物业费用的使用应按照业主大会的决议和管理机构的规定进行,用于维护和改善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定期向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会议报告物业费用的收支情况,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五章业主权益保护和纠纷解决第十四条物业管理机构应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业主的人身、财产权益。
最新的杭州物业管理条例(2019年全文)
(0月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0月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根据0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0月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关于修改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物业管理活动。
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人的新建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其他物业,应当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各类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人。
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法人。
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物业进行维护、修缮、管理,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绿化等事项提供协助管理或者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拥有相对独立的共同设备设施的物业,应当划归于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管理区域由区、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并应当委托一家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管理。
第五条杭州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物业管理部门)主管全市的物业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物业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辖区内物业管理进行管理监督。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协调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自己的职责协助本社区物业管理工作。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一、引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物业管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保障市民的居住环境和权益,杭州市于XXX年颁布实施了《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本文将从条例的背景、主要内容及意义等方面进行探讨,旨在让读者对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有更深入的了解。
二、背景与出台目的杭州作为浙江省的省会城市,人口数量和城市规模不断扩大,住房供应与物业管理的需求日益紧张。
而长期以来,在物业管理中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包括低效率、服务不规范、公共设施维护不到位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杭州市政府决定出台《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该条例的主要出台目的有以下几点:1. 促进和规范杭州市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城市居住环境;2. 保障物业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3. 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管,提高物业服务质量;4. 推动物业管理行业的规范化发展。
三、主要内容《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物业管理的范围与分类:明确物业管理的范围,包括住宅小区、商业办公建筑、工业园区等。
同时,对不同类型的物业进行分类管理,便于实施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
2. 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与责任:规定物业管理企业的审批与注册制度,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具备一定的资质和服务能力。
同时明确物业管理企业的责任,包括维护公共设施、保障安全、解决业主纠纷等。
3.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规定了业主大会的召开与决策程序,明确业主大会的权责。
同时设立业主委员会,负责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监督和配合工作。
4. 物业费用与收费标准:明确物业费的支付方式、调整原则及程序,并规定物业费收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程序,保障费用的合理与公正。
5. 公共设施维护与修缮:规定了公共设施的维护和修缮责任,明确维修资金的筹集与使用方式,并强调公共设施的安全和维护工作。
6. 业主权益保护与纠纷解决:明确了业主权益保护的机制和程序,对于业主投诉和纠纷处理提出了明确的规定,强调了法律法规在纠纷解决中的地位。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关于物业费打折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关于物业费打折
杭州市物业服务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表示:今年5月1日起,新修订后的《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要正式实行,其中关于物管费的收取,与旧条例相比有一定变更。
杭州市房产信息网上,2014《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宣传专栏里就有个案例和沈先生的类似。
当时,杭州市物价局房地产价格管理处处长徐斌这样说:新条例修订后,取消了原条例中有关“建设单位未出租、出售的物业以及交付使用但业主或使用人尚未居住的物业,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应收标准的70%收取”的规定,所以,杭州市的物业管理项目从2014年5月1日起就不再执行“尚未居住物业按70%收取物业服务费”的规定。
今后,物业服务费的收缴均执行《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即: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
当然,如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未入住物业按一定折扣收取物业服务费的,则服从其约定。
按照这样的解答,根据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沈先生所说的新物业公司的做法是合理的。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起施行
于 2022 年 8 月 23 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2022 年 11 月 22 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自 202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合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自行管理形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对辖区内日常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日常运作开展业务指导。
建设、公安、民政、财政、城乡规划、绿化、环保、工商、质监、城管、人防、价格、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及日常工作,协调物业管理和社区建设的相互关系。
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辖区房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辖区内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并建立物业管理争议化解和纠纷处理工作机制,为处理物业管理争议和纠纷提供便利。
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依法调解本辖区内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
第六条物业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建立诚信档案,制定物业服务规范,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自律性管理。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6年5月24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五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有关物业管理的合法权益,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七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由物业所在地县级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配置、建筑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分。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征求居民委员会的意见。
新建住宅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住宅区,拥有共同的配套设施设备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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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于2013年8月23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2013年11月22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自行管理形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对辖区内日常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日常运作开展业务指导。
建设、公安、民政、财政、城乡规划、绿化、环保、工商、质监、城管、人防、价格、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及日常工作,协调物业管理和社区建设的相互关系。
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辖区房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辖区内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并建立物业管理争议化解和纠纷处理工作机制,为处理物业管理争议和纠纷提供便利。
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依法调解本辖区内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
第六条物业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建立诚信档案,制定物业服务规范,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自律性管理。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七条房屋等物业的所有权人为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并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六十以上,或者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两个月内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资料:(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资料;(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三)业主名册;(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五)共用设施设备的交接资料;(六)物业管理用房配置确认资料;(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九条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或者百分之五以上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两个月内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代表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单数。
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
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委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担任。
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
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条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做好下列筹备工作:(一)确定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三)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四)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五)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六)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七)完成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
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按照下列方式确认参加会议的业主:(一)业主到会并在会议签到表上确认;(二)业主在表决票上或者表决票发放表上确认;(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业主大会会议。
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不得以业主代理人身份出席。
业主委员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列席会议的,物业服务企业的负责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业主人数和总人数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照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使用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照一人计算;(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十三条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按照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按照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没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载明的面积计算;(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十四条业主可以以幢、单元或者楼层等为单位,推选相应区域内的业主为业主代表。
业主可以接受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书面委托在一定期限内代其行使共同管理权。
非业主使用人可以接受业主书面委托行使业主权利,但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十五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办法。
物业管理区域内尚未出售和已出售但尚未交付使用的物业由建设单位履行业主职责。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销售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的,应当在销售合同中注明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
第十六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前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交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由业主大会筹备组使用。
筹备经费应当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将筹备经费的使用情况向全体业主公布,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筹备经费的结余部分应当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十七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业主大会会议表决情况进行监督。
业主委员会不按照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确定召开时间;逾期仍未召开的,由物业所在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业主召开。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委托的自然人代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
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由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帮助下指导业主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召开业主大会,并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
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反对或者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终止行使本款规定的职责。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可以设立候补委员制度。
候补委员人数不超过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人数的百分之五十。
候补委员可以与正式委员一同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其选举产生规则、任职资格和职务终止规则应当与正式委员相同。
设立候补委员的,应当和业主委员会一并备案。
业主委员会因委员辞职等原因缺额且缺额人数不超过正式委员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的,可以从候补委员中按照得票数的多少自动递补,并且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正式委员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的,应当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候补委员具体递补规则等内容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条业主发现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提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者临时会议审议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职务:(一)不履行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和业主义务,不遵守管理规约,情节严重的;(二)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的;(三)向物业服务企业销售商品、承揽业务的;(四)牟取可能妨碍公正履行职务的其他利益的;(五)其他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业主大会会议审议决定是否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时,应当允许该委员提出申辩,并记录归档。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职务自行终止:(一)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的;(二)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三)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及业主大会决定召开会议。
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提议,应当在七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应当通过公告等形式及时公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决定等物业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做好物业管理中重要事项的记录,并接受业主查询。
业主委员会应当听取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对物业管理和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咨询、投诉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的任期为三至五年,具体由业主大会决定,任期届满自行终止。
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在任期届满的三个月前,应当书面报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按照规定开展换届选举工作。
第二十五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十日内,上一届业主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在任期内提前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由其保管的前款所列资料及财物。
拒不移交本条第一、二款所述物品的,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协助移交。
第二十六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运作经费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收益的,运作经费可以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收益中列支,具体额度由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意见,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表决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