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改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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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浙江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2024年浙江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2024年浙江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浙江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浙江省各类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依法合规、公正高效,为业主提供规范、便利、安全的居住环境和良好的公共服务。

第四条定义与解释(一)物业服务:指物业管理单位向业主和住户提供的公共区域维护、设备维修、保洁等各项服务。

(二)物业管理单位: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并与业主建立合作关系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三)业主:指在物业管理单位所管理的住宅区域内,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或拥有合法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业主委员会:指在住宅区域内选举产生的,代表业主利益,参与物业管理的组织。

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合作,共同管理物业,维护业主权益。

第六条本条例实施前已设立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实施之日起一年内按照本条例及时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主体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关设备;(三)具备所属物业的管理能力和服务能力;(四)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依法选举产生,任期不超过三年;(二)发挥积极作用,作为业主和物业管理单位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三)定期组织业主大会,听取业主意见和建议;(四)监督物业管理单位的工作,维护业主利益。

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确保管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第三章物业服务的内容第十条物业服务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对公共区域的日常维护及设施设备的巡查、维修和保养;(二)小区环境卫生的清洁、保洁和垃圾分类收集;(三)安全防范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四)业主权益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的收费应当合理公平,明码标价,不得擅自变更或收取未尽服务费。

杭州物业管理条例2024:违规装修与违建处罚标准

杭州物业管理条例2024:违规装修与违建处罚标准

杭州物业管理条例2024:违规装修与违建处罚标准一、引言随着城市发展的快速推进,杭州作为中国经济最为活跃的城市之一,不断出现新的楼盘和小区。

由于住房需求的上升,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购买房产,这也使得物业管理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

为了规范和提升杭州市的物业管理水平,杭州物业管理条例于2024年进行了修订,其中特别强调了对违规装修和违建的处罚标准。

二、违规装修的定义根据修订的杭州物业管理条例2024,违规装修是指业主或住户在未经物业公司或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对住宅或公共区域进行的改造、装修、拆卸或增设的行为。

违规装修可能会导致住宅内部结构的改变、管道和电路的破坏,进而影响到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居住环境的卫生状况。

三、违规装修的处罚标准1. 警告通知:物业公司将向违规装修的业主或住户发出书面警告通知,并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并保证不再进行违规装修行为。

2. 扣款处罚:如果业主或住户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物业公司有权扣除其物业费用的一部分作为处罚。

具体扣款金额将根据违规装修的程度和影响程度进行确定。

3. 法律诉讼:如果业主或住户坚持不改正违规装修行为,物业公司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违建的定义违建是指在未经批准或未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下,擅自对建筑物进行扩建、加建、改建等行为。

违建不仅可能导致建筑物的结构安全问题,还会影响周边环境,破坏城市的整体规划和美观。

五、违建的处罚标准1. 强制拆除:物业管理部门有权要求违建的业主或住户强制拆除违建物,并承担拆除费用。

如果业主或住户拒绝拆除违建物,物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拆除。

2. 罚款处罚:违建的业主或住户将被处以相应的罚款。

具体罚款金额将根据违建的面积、高度和影响程度等因素进行确定。

3. 法律责任:如果业主或住户严重违反违建规定,物业管理部门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建立监管机制和加强宣传教育除了建立处罚标准外,杭州物业管理条例2024还强调了建立健全违规装修和违建的监管机制,并加强对业主和住户的宣传教育。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13年最新版)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13年最新版)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01年10月17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03年8月21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2013年8月23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2013年11月22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四章物业使用和维修第五章物业保修金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自行管理形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对辖区内日常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日常运作开展业务指导。

建设、公安、民政、财政、城乡规划、绿化、环保、工商、质监、城管、人防、价格、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及日常工作,协调物业管理和社区建设的相互关系。

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杭州物业管理条例2024:小区绿化景观养护规范

杭州物业管理条例2024:小区绿化景观养护规范

杭州物业管理条例2024小区绿化景观养护规范在杭州,绿化景观是小区环境质量和居民生活品质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小区绿化景观的养护工作,提高居民对小区绿化景观的满意度,杭州物业管理条例在2024年进行了修订,明确了小区绿化景观养护的规范和要求。

根据杭州的气候特点和土壤条件,小区绿化景观应注重花木的选择和搭配。

合理选择抗病虫害、适应当地气候的花木品种,并根据花木的开花季节和观赏特点进行搭配,以营造出四季有花、绿荫环绕的景观效果。

小区绿化景观的养护工作应有专人负责,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花木生长异常、疾病虫害等问题。

在巡查过程中,要注意保持花木的整洁和美观,及时清除枯枝败叶、修剪树形,保证景观的整体效果。

除了定期巡查,小区绿化景观的养护还需要进行常规的管理措施。

首先是浇水,要根据花木的需水情况和天气情况合理浇水,避免花木枯萎或过度生长。

其次是施肥,根据花木的生长需求,定期施用有机肥料和矿质肥料,为花木提供充足的养分。

还要注意杂草的清除、虫害的防治等工作,保持花木的健康生长。

对于小区绿化景观的养护工作,物业管理部门应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安排,明确工作内容和责任分工,确保各项养护任务的完成。

同时,物业管理部门还应培训员工的养护技能,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杭州物业管理条例还明确了居民对小区绿化景观的权益和责任。

居民有权享受良好的小区绿化景观,并有义务不乱丢垃圾、不破坏花木、不践踏花坛等。

如发现有居民故意破坏小区绿化景观的行为,物业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责令停止行为、警告甚至追究法律责任的措施。

为了进一步提高小区绿化景观的质量,物业管理部门可以鼓励居民参与绿化景观的养护工作。

可以组织居民参与花木的种植、养护和整理等活动,增强居民对小区环境的责任感和参与感,形成共建共享的养护氛围。

杭州物业管理条例2024小区绿化景观养护规范的出台,为杭州各小区的绿化景观养护工作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指导。

通过规范绿化景观的种植、养护和管理,可以提高小区居民的居住环境质量,营造宜居、宜人的小区生活氛围,进一步提升杭州的城市形象和居民幸福感。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03•【字号】•【施行日期】2024.04.03•【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01年10月17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03年8月21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2013年8月23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3年11月22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2021年6月29日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1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23年12月29日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一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维修养护,并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杭州物业管理条例2024

杭州物业管理条例2024

引言概述杭州物业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和促进杭州市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法规和标准。

该条例旨在保护业主和租户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服务质量,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

本文将对杭州物业管理条例进行详细解读,包括其背景意义、主要内容以及对物业行业的影响等。

正文内容一、物业管理条例的背景意义1.1 杭州市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需求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杭州的住宅小区和商业综合体数量不断增加,物业管理的需求也日益增长。

因此,制定物业管理条例能够有效地规范行业发展,提高物业服务水平,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1.2 保护业主和租户的合法权益杭州物业管理条例的制定旨在保障业主和租户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并建立健全的投诉与处理机制,有效解决纠纷,维护社区的和谐稳定。

二、物业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2.1 物业服务管理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小区物业公司的功能和管理职责,包括维护小区公共设施、保障基本的生活服务、处理日常的维修事务等。

此外,条例还要求物业公司进行定期的设备检查和保养,确保小区的安全和舒适性。

2.2 业主委员会的设立与运作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了业主委员会的设立和运作要求,包括选举产生、任期和职责等。

通过设立业主委员会,可以促进业主的参与和民主管理,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2.3 费用收取和使用管理条例规定了物业费用的收取方式和标准,并要求物业公司定期向业主公示费用的使用情况。

通过明确费用管理的规范,可以有效减少费用的浪费和滥用,提高费用使用效益。

2.4 纠纷处理和仲裁机制物业管理条例建立了健全的纠纷处理和仲裁机制,为业主和租户提供了一个有效解决纠纷的渠道。

条例规定了纠纷处理的程序和责任主体,以及仲裁结果的执行和违约处罚的规定,保证了纠纷解决的公正和有效性。

2.5 物业监督管理条例明确了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力,加强了对物业公司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监督管理部门将对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并依法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保护业主和租户的合法权益。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修正)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修正)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3.11.06•【字号】•【施行日期】2002.02.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01年10月17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03年8月21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关于修改<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物业管理活动。

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人的新建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其他物业,应当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各类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人。

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法人。

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物业进行维护、修缮、管理,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绿化等事项提供协助管理或者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拥有相对独立的共同设备设施的物业,应当划归于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管理区域由区、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并应当委托一家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管理。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修正版)2003年11月21日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修正版)2003年11月21日

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2003年8月21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已经2003年11月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物业管理活动。

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人的新建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其他物业,应当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反映各类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人。

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使用人约定,但不是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法人。

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物业进行维护、修缮、管理,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绿化等事项提供协助管理或者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拥有相对独立的共同设备设施的物业,应当划归于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管理区域由区、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并应当委托一家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管理。

第五条杭州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物业管理部门)主管全市的物业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物业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辖区内物业管理进行协助本社区物业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协调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自己的职责协助本社区物业管理工作。

2024年杭州物业管理条例(二篇)

2024年杭州物业管理条例(二篇)

杭州物业管理条例2024(二)杭州物业管理条例2024(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提高杭州市物业管理工作水平,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保障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辖区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写字楼、商业综合体等各类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必须遵循服务、安全、公平、公开的原则,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加强社区的管理,促进社区文明互助、和谐共建。

第二章物业管理公司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由依法设立的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依法履行物业管理职责。

(一)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相应的管理经验和技能,有从业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关资格证书;(三)有健全的管理体制、规章制度,能够保障业主合法权益;(四)具备与物业规模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和管理能力;(五)具备履行物业管理职责所需的设备和硬件设施。

(一)维护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二)负责小区内的安全管理,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保障小区内的消防安全;(四)维护小区内的环境卫生,及时清理垃圾,保持小区的整洁;(五)协助业主委员会进行物业费的收取与管理;(六)协助业主委员会制定小区的居住公约,监督业主遵守。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第八条住宅小区的业主有权组建业主委员会,选择物业管理公司,并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应当由业主共同选举产生,代表业主利益,协调解决小区内的各种问题。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一)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和监督;(二)协助物业管理公司制定并执行小区的管理规定;(三)协调解决居民之间的纠纷和矛盾;(四)监督物业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五)组织业主大会,听取业主意见,汇报工作。

第四章物业费管理第十一条物业费是指住宅小区、写字楼、商业综合体等使用者根据物业管理服务所需,由业主按照合理的标准和比例每月缴纳的费用。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13年最新版)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13年最新版)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13年最新版)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01年10月17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03年8月21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2013年8月23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2013年11月22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四章物业使用和维修第五章物业保修金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自行管理形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对辖区内日常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日常运作开展业务指导。

建设、公安、民政、财政、城乡规划、绿化、环保、工商、质监、城管、人防、价格、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及日常工作,协调物业管理和社区建设的相互关系。

杭州物业管理条例2024:小区绿化养护与景观规划

杭州物业管理条例2024:小区绿化养护与景观规划

杭州物业管理条例2024小区绿化养护与景观规划引言杭州作为中国的一座现代化大都市,不仅追求城市的繁荣发展,同时也注重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和宜居的社区环境。

为了更好地管理小区绿化养护与景观规划,杭州市于2024年颁布了新的物业管理条例,强化了对小区绿化养护和景观规划方面的要求。

本文将对杭州物业管理条例2024中关于小区绿化养护和景观规划的内容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绿化养护的重要性良好的绿化养护是小区环境美化和提升居民生活质量的重要因素。

通过科学合理的植物配置和定期的养护管理,可以为小区居民提供一个清新宜人的生活环境。

绿化养护不仅可以净化空气、降低噪音,还能增加人们对自然的感知和亲近感,促进居民身心健康的发展。

因此,杭州物业管理条例2024对小区绿化养护提出了具体要求。

二、小区绿化养护的管理措施1. 植物配置和设计根据杭州气候和地形条件,小区应合理配置各类植物,包括乔木、灌木、花卉等,形成绿化风景带。

在设计阶段,要考虑到植物的生长特点和繁殖方式,以便更好地进行后期的养护工作。

还应注重植物的观赏性和生态功能,使其能够为小区增添美感的同时,还能对环境起到调节作用。

2. 养护管理计划每个小区都应有一份详细的绿化养护管理计划,包括养护的周期、养护的内容和养护的方法等。

养护管理计划应根据植物的生长周期和需求进行制定,以确保植物的健康生长和美观效果的持久性。

计划中还应包括对植物病虫害的防治和处理措施,以保证小区内植物的整洁和健康。

3. 绿化养护人员培训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应对负责绿化养护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

培训内容包括植物知识、病虫害防治知识、养护技巧等。

通过培训,可以提高绿化养护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确保绿化养护工作的高效进行。

三、景观规划的重要性除了绿化养护,合理的景观规划也是小区环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景观规划不仅能够提升小区居民的生活品质,还能够为小区增添特色和美感,提高小区的整体价值。

四、小区景观规划的管理措施1. 景观规划设计小区景观规划设计应根据小区的整体风格和居民需求进行,有机结合小区的自然环境和文化特色。

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杭价服[2003]67号

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杭价服[2003]67号

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正文:---------------------------------------------------------------------------------------------------------------------------------------------------- 杭州市物价局印发《杭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修正)的通知(2003年5月1日杭价服[2003]67号)各区物价局,各物业管理单位: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的意见,经研究,对我局制定的《杭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杭价房[2002]77号)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杭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别墅等住宅和非住宅的公共性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市物价局将另行制定公布。

二00三年四月二日杭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和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以下简称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收费秩序,促进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浙江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和《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物业公司在杭州市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并收取费用及各区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进行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公司接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房屋建筑及相配套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卫生、交通秩序、安全防范和环境容貌等项目提供日常维护、修缮及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代办性、特约性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杭州市物价局是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依法对全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协调、监督和指导;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条例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加强杭州市的物业管理工作,维护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的和谐稳定发展。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用房、办公楼宇等各类物业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业主和居民。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规范、服务居民、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与业主、居民之间的沟通和合作,建立和谐的社区环境。

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并且依法办理物业备案手续,定期接受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方法,提高管理水平,提供高质量的物业服务。

第二章物业管理责任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有责任维护小区的公共设施和环境的安全、卫生与整洁,并定期组织检查和维修工作。

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并执行小区的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居民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小区内的公共秩序。

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定期进行消防设施的检查和维护,并组织居民进行消防演练。

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整合社区资源,建立社区服务中心,为居民提供便捷的生活服务,如日常维修、快递代收等。

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召开业主大会或居民代表会议,听取业主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回应和解决相关问题。

第三章业主和居民权益第十一条业主和居民有权享受公共设施和服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政策和规定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第十二条业主和居民有权参与物业管理单位的决策和管理,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召开业主大会或居民代表会议。

第十三条业主和居民有义务遵守小区的管理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设施和环境,不得进行损坏或破坏行为。

第十四条业主和居民有权向物业管理单位投诉和举报相关问题,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和举报。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如限制停车、收取额外费用等。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六条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对物业管理单位进行检查和评估,对严重违反规定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杭州物业管理条例2024:小区消防设施维护与管理细则

杭州物业管理条例2024:小区消防设施维护与管理细则

杭州物业管理条例2024小区消防设施维护与管理细则1. 引言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杭州市的住宅小区不断增多,人口密度逐渐增高。

在这个背景下,小区消防设施的维护与管理变得尤为重要。

为了维护小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杭州市政府决定制定《杭州物业管理条例2024小区消防设施维护与管理细则》,以规范小区消防设施的维护与管理工作。

2. 消防设施的种类与要求火灾报警系统应能够及时发现火灾,并报警通知相关部门。

消防水源系统应与市政消防供水系统连接,确保供水充足。

灭火器材应摆放在易于取用的地方,定期检修保养,确保可用性。

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杂物。

3. 消防设施维护责任和义务《杭州物业管理条例2024》规定了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的消防设施维护责任和义务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物业管理公司应加强对物业人员的火灾防控培训,提高其应急反应和处理火灾的能力。

业主有义务配合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消防设施的维护工作,不得私自损坏或占用消防设施。

4. 消防演练和防火知识宣传为增强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条例对消防演练和防火知识宣传做出了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组织小区内的消防演练,提高居民的火灾应急处理能力。

物业管理公司应通过小区公告板、网络平台等方式,宣传防火知识,增强居民的火灾防控意识。

5. 违规处理和处罚措施为了确保《杭州物业管理条例2024》的有效执行,条例对违反消防设施维护与管理细则的行为做出了处罚措施对于未按规定进行消防设施维护的物业管理公司,将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并可处以罚款等处罚。

对于私自损坏或占用消防设施的业主,物业管理公司将依法追究其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理措施。

6. 结论杭州市政府制定了《杭州物业管理条例2024小区消防设施维护与管理细则》,以进一步加强对小区消防设施的维护与管理。

小区居民和物业管理公司应积极配合,共同落实消防设施的维护责任和义务,提高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杭州物业管理条例2024:社区设施配套与管理

杭州物业管理条例2024:社区设施配套与管理

杭州物业管理条例2024社区设施配套与管理引言杭州作为中国经济发展较快的城市之一,社区的建设和管理一直是城市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提供优质的社区设施服务,杭州市决定制定《杭州物业管理条例2024》。

本条例着重规定了社区设施的配套与管理要求,旨在进一步完善社区基础设施,提高居民生活和居住环境。

一、社区设施配套要求1. 社区医疗设施每个社区应配备一所医疗机构,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如常见病、门诊以及紧急救护等。

医疗机构应具备必要的设备和医疗人员,能够及时有效地满足居民的就医需求。

2. 社区教育设施每个社区应配备一所教育机构,可供社区居民就近入学。

教育机构应提供基本的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服务,确保居民子女能够方便地接受教育。

3. 社区文化设施每个社区应配备一所文化设施,如图书馆、文化活动中心等。

文化设施应提供丰富的文化资源和服务,满足居民的文化需求,促进社区居民的文化交流。

4. 社区运动设施每个社区应配备一处运动设施,如公共体育场、健身房等。

运动设施应提供丰富的运动项目和设备,为社区居民提供方便的健身和休闲场所。

5. 社区公共交通设施每个社区应配备公共交通站点,并确保有合理的公交线路覆盖社区,为居民提供便捷的出行方式。

二、社区设施管理要求1. 设施维护与保养社区设施的维护与保养应定期进行,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安全性。

社区物业管理公司负责设施的维修及日常保养工作,居民可以随时向物业管理公司报修设施问题。

2. 设施巡查与安全监控社区设施的巡查工作应定期进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同时,社区设施应配备必要的安全监控设备,保障居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3. 社区设施使用管理社区设施的使用应遵守管理规定,确保设施的合理使用和公共资源的均衡分配。

物业管理公司应制定规范的使用管理制度,并加强对居民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居民对设施使用的意识和素质。

4. 社区设施投诉处理社区居民对设施使用或管理存在问题时,可以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投诉。

2023年浙江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2023年浙江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2023年浙江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物业管理行为,维护居民生活环境和共有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办公楼宇、商业物业和公共设施等物业管理工作,以及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各方主体行为。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居民和产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环境的和谐和有序。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第四条物业管理机构应由房地产开发商、业主委员会或具备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事业单位组织或设立。

第五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组织机构和从业人员;(二)具有保障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和居民权益的经济能力;(三)具备熟悉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从业人员;(四)具有健全的管理体制和操作规程。

第六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向社会公布自己的基本信息和服务项目,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物业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其职责,不能擅自变更或增设业务项目。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内容第八条物业管理应包括下列内容:(一)维修和保养公共设施设备;(二)保洁和环境卫生;(三)安全和防火监控;(四)停车和交通管理;(五)绿化和景观管理;(六)垃圾分类和处理;(七)房屋维护和翻新;(八)居民权益保护;(九)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九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明确物业管理工作的具体标准和流程。

第四章物业费用第十条业主或租户应按照合同约定或业主大会决议缴纳物业费用。

第十一条物业费用的收取应透明公开,不得随意增加或乱收费。

第十二条物业费用的使用应按照业主大会的决议和管理机构的规定进行,用于维护和改善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定期向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会议报告物业费用的收支情况,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五章业主权益保护和纠纷解决第十四条物业管理机构应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业主的人身、财产权益。

最新的杭州物业管理条例(2019年全文)

最新的杭州物业管理条例(2019年全文)

(0月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0月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根据0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0月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关于修改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物业管理活动。

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人的新建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其他物业,应当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各类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人。

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法人。

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物业进行维护、修缮、管理,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绿化等事项提供协助管理或者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拥有相对独立的共同设备设施的物业,应当划归于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管理区域由区、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并应当委托一家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管理。

第五条杭州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物业管理部门)主管全市的物业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物业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辖区内物业管理进行管理监督。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协调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自己的职责协助本社区物业管理工作。

杭州物业管理条例2024

杭州物业管理条例2024

杭州物业管理条例2024目录一、总则1.1 定义1.2 适用范围1.3 管理原则1.4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要求二、物业的筹备与移交2.1 物业的筹备2.2 物业的移交三、物业的日常管理3.1 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与解聘3.2 物业服务合同3.3 物业服务内容3.4 物业服务费用3.5 物业服务质量监督四、物业的维修与养护4.1 物业维修养护的责任主体4.2 物业维修养护的费用4.3 物业维修养护的程序五、物业的使用与维护5.1 物业的使用规定5.2 物业的维护责任5.3 物业的环境保护5.4 物业的消防安全六、业主的权利与义务6.1 业主的权利6.2 业主的义务七、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7.1 业主大会的组成与职责7.2 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职责八、法律责任8.1 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律责任8.2 业主的法律责任8.3 政府部门的监管责任九、附则9.1 解释权9.2 生效日期附件1. 物业服务合同范本2. 物业维修养护程序3.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一、总则1.1 定义(此处列出合同中涉及的关键术语的定义)1.2 适用范围(此处说明合同适用的范围,例如适用于杭州市内的住宅、商业、办公楼等物业)1.3 管理原则(此处阐述物业管理的原则,例如公开透明、业主自治等)1.4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要求(此处列出物业服务企业应具备的资质条件)二、物业的筹备与移交2.1 物业的筹备(此处说明物业筹备的程序和责任主体)2.2 物业的移交(此处说明物业移交的程序和责任主体)三、物业的日常管理3.1 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与解聘(此处说明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和解聘程序)3.2 物业服务合同(此处列出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和签订程序)3.3 物业服务内容(此处详细描述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3.4 物业服务费用(此处说明物业服务费用的计算方式和支付方式)3.5 物业服务质量监督(此处说明物业服务质量监督的程序和责任主体)四、物业的维修与养护4.1 物业维修养护的责任主体(此处说明物业维修养护的责任主体)4.2 物业维修养护的费用(此处说明物业维修养护的费用来源和支付方式)4.3 物业维修养护的程序(此处详细描述物业维修养护的程序)五、物业的使用与维护5.1 物业的使用规定(此处列出物业使用的规定和限制)5.2 物业的维护责任(此处说明物业维护的责任主体)5.3 物业的环境保护(此处说明物业环境保护的责任和要求)5.4 物业的消防安全(此处说明物业消防安全的责任和要求)六、业主的权利与义务6.1 业主的权利(此处列出业主的权利)6.2 业主的义务(此处列出业主的义务)七、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7.1 业主大会的组成与职责(此处说明业主大会的组成和职责)7.2 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职责(此处说明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八、法律责任8.1 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律责任(此处列出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律责任)8.2 业主的法律责任(此处列出业主的法律责任)8.3 政府部门的监管责任(此处说明政府部门的监管责任)九、附则9.1 解释权(此处说明合同解释权的归属)9.2 生效日期(此处说明合同的生效日期)附件1. 物业服务合同范本2. 物业维修养护程序3.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请注意,以上仅为一份示例合同文档,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杭州物业管理条例2024:房屋装修与装饰管理规定(范本文)

杭州物业管理条例2024:房屋装修与装饰管理规定(范本文)

杭州物业管理条例2024:房屋装修与装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物权法》、《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旨在加强杭州地区物业管理的规范和维护,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的和谐发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地区的各类住宅小区、商业、办公等建筑物的物业管理,涉及房屋的装修与装饰工程。

第三条定义1.房屋装修:指业主或使用单位对房屋进行改造、装饰、装修等工程活动。

2.装修单位:指从事房屋装修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

3.装修承诺:指装修单位与业主或使用单位签署的合同文件,约定装修期限、质量标准等事项。

4.装修监理:指由物业公司、社区居委会等相关机构指定的专业人员,对房屋装修工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四条安全第一房屋装修预计施工期间,装修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确保工地人员的安全,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装修单位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和环保标准的材料和施工工艺。

第五条资格认证从事房屋装修业务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和施工人员的证件,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装修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保护环境装修单位应合理安排施工工期,减少对周边环境的污染和影响。

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音、粉尘等污染物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确保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不受到影响。

第七条监理制度装修单位应配合装修监理的工作,接受监理人员的指导和监督,确保装修工程按照合同要求和相关标准进行施工,提高装修质量。

第三章装修管理第八条装修申请业主或使用单位在进行房屋装修前,应向物业公司或社区居委会提出装修申请,并提交相关的资料,包括装修设计图纸、装修合同、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等。

第九条装修准备物业公司或社区居委会应及时受理装修申请,并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应与业主或使用单位签订装修承诺,并安排装修监理人员进行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条施工期限装修单位应严格按照装修承诺的期限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延长工期。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2013年05月12日 08:18 快房网字体大小:大小[收藏][关闭]核心提示: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自行管理形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对辖区内日常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日常运作开展业务指导。

建设、公安、民政、财政、城乡规划、绿化、环保、工商、质监、城管、人防、价格、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及日常工作,协调物业管理和社区建设的相互关系。

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辖区房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辖区内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并建立物业管理争议化解和纠纷处理工作机制,为处理物业管理争议和纠纷提供便利。

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依法调解本辖区内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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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改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部门职责)杭州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物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对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区、县(市)物业主管部门业务指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协调物业管理和社区管理的相互关系。

社区居委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对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进行指导监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

各级建设、规划、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城管执法、绿化、公安、环保、价格、民政、工商行政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依法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行业协会)杭州市物业管理协会是物业服务行业自律组织,积极规范行业经营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优惠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物业服务企业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物业服务向市场化、专业化、规模化方向发展,提高城市物业管理水平。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六条(业主概念和权利义务)物业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业主大会组成)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人数少于十人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首次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物业管理区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求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通过管理规约、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二)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第九条(首次业主大会筹备规则)首次业主大会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社区居委会推举的业主代表和建设单位、社区居委会的代表组成。

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

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代表担任。

第十条(业主大会的召集)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的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召集。

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以请求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召集;逾期仍未召集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集。

除业主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召集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时,物业服务企业、业主、非业主使用人以及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业主大会的会议经费由全体业主共同分摊,其中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会议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二)发生重大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业主提议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核实提议人的业主身份。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召开)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将会议议题、时间、地点、方式以及表决事项等公告全体业主。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代表应列席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也可以邀请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列席。

业主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不能以业主代理人身份出席。

业主委员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列席会议的,物业服务企业的负责人或其书面委托代理人应当列席会议。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存档。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的形式)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的,参加业主大会的业主应在会议签到表签字确认;采用或同时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参加业主大会的业主应在表决票或选举票送达时签字确认。

一个独立产权单位登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拥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共同决定事项)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大会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逾期不参加投票业主的投票权数是否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

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三日内以书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组成和委员要求)业主委员会由委员和候补委员组成,经业主大会在业主中选举产生。

候补委员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并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且需书面承诺积极、及时、全面履行工作职责。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产生规则)业主委员会委员应有5人以上,组成人数为单数。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候补委员人数按照委员人数的百分之四十设置。

业主委员会应在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业主委员会委员因委员辞职等原因缺额的,经业主委员会决定,从候补委员中递补,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委员经候补委员递补仍缺额的,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补选。

未能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的,由物业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召集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选举期间,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委托社区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社区居委会有关人员担任业主委员会顾问。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会议规则)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召开会议时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须经占总人数半数以上的委员同意。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委员行为要求)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二)向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揽、介绍相关业务;(三)牟取可能妨碍公正履行职务的其他利益。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管理措施)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经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后中止其委员职务,并提请下次业主大会会议审议决定:(一)不履行业主义务、不遵守管理规约,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二)一年内三次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四)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委员会中止委员职务时,应当允许该委员提出申辩并记录归档。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管理措施)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其委员职务自行终止:(一)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二)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工作能力;(三)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四)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或被公安机关判处劳动教养。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换届)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具体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六个月,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换届选举,并报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换届选举应当在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完成。

在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尚未完成换届选举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或者监督业主委员会组织换届选举,并在上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不得继续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交接)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档案资料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财物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事务公开和经费)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将工作情况通过公告等形式向全体业主报告,并通报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业主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答复。

业主委员会的活动费用由全体业主共同分摊,具体由业主大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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