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代理词---律所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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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
天津玺名律师事务所接受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xxx与天津xxx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xxx的代理人。现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首先,依据现行国家和天津市的劳动法规的规定,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以下的任何一条即属违法解除。前提是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应加以明确,未有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解除不得违反以下几点:
(1)企业的规章制度是经过职代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讨论程序通过的;
(2)规章制度已公示或告知劳动者本人;
(3)除名通知工会;
(4)进行批评教育;
(5)企业的规章制度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于以上分析结合本案,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明显系违法解除,且还存在提前一个月通知申请人而解除劳动合同,在发放
2013年5月工作时未足额支付,常年安排申请人加班不支付加班费,不提供带薪年休假,不支付防暑降温费和冬季采暖费等违反用工的行为。因此申请人的以下申请请求应得到贵委支持:
一、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
被申请人因不满申请人工作失误,已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因被申请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标准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申请人入职时间为10年9月16日,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满2年零8个月(2010年9月16日-2013年5月31日),被申请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当于6个月工资的赔偿金数额为48000元。
二、被申请人未提前30日通知申请人而解除劳动合同,应向申请人支付代通知金。
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出现工作失误后,当即做出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未提前30日通知,应向申请人支付代通知金8000元(申请人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扣发的2013年5月份部分工资3231元。
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单位不能随意扣发劳动报酬。申请人2013年5月的应得工资数额为8000元,被申请人仅向其支付4769元,违法扣发3231元,应当向向申请人及时支付。
四、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0年9月16日至2013年5月的加班费32000元;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每天工作超过10个小时,并且每个休息日
都被安排加班且未支付过加班费。申请人仅酌情主张32000元的加班费,被申请人应得支付。
五、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未休2012年5天带薪年休假工资。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被申请人未提供年休假,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5517.24元(8000/21.75*5*3)。
六、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2年防暑降温费424元及冬季采暖费520元;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工作期间,被申请人未支付过防暑降温费及冬季采暖费,依据天津市《关于提高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及《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2012年的防暑降温费424元以及2012年的冬季采暖费520元。
综上所述,纵观引发本案之原因,被申请人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的事实清楚。申请人的申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也应得到相应的制裁。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的以上请求。
代理人:鲁宏律师
2014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