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工伤认定时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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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前受工伤,超过时效索赔难

20年前受工伤,超过时效索赔难

20年前受工伤,超过时效索赔难20年前,18岁少女因检验雷管爆炸导致5级伤残,因为单位一直安排工作,所以没有索赔,后来单位改制,不让她来上班了,她才想起索赔,但因过了诉讼时效,只能获赔2.2万元。

1994年,18岁的小张毕业后被分配到一家化工...20年前,18岁少女因检验雷管爆炸导致5级伤残,因为单位一直安排工作,所以没有索赔,后来单位改制,不让她来上班了,她才想起索赔,但因过了诉讼时效,只能获赔2.2万元。

1994年,18岁的小张毕业后被分配到一家化工厂工作。

经过培训,她被安排到检验车间从事雷管成品检验工作。

工作不到三个月,小张在检验雷管的时候,被检雷管突然发生爆炸,导致其面部、胸部、腹部严重受伤,经查爆炸系由静电引起。

2000年,经劳动部门认定,小张的伤情属工伤,构成5级伤残,并核发工伤证书。

小张的一个胳膊截肢,一只眼失明,伤愈后,其所在单位根据她的病情,给她安排了适当工作,但单位除支付医疗费外,未支付小张其它工伤保险待遇。

后该化工厂由国营改制为民营企业,对人员进行了调整,小张也在被调整之列。

调整后,小张离岗回家待业。

新公司发放了一段时间的工资后,便不再支付小张任何工资福利待遇。

2013年,小张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由公司支付各项工伤待遇、经济补偿金,补交各项社会保险。

今年3月,法院判决解除小张与公司间的劳动关系,公司给付小张经济补偿金2.2万元,并依法驳回了小张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小张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自小张起诉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时止。

因此,法院支持了小张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同时,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无故不给小张安排工作,致使小张失去工作岗位,小张要求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向小张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官指出:“另外,关于小张补交各项社会保险的这一诉讼请求,因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工伤认定期限,三个误区当提防

工伤认定期限,三个误区当提防

641维权攻略工伤认定期限,三个误区当提防杨学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应如何理解“1年内”时限,实践中出现多种理解,至少三个常见误区当提防。

误区一:必须1年内申请,是不可变的固定期限[案例]2015年8月,吕玉海经老乡介绍到某基置业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溪水春天”小区项目工地做土建工作。

同年11月23S下午4时左右,吕玉海在工作时不慎从三楼摔到二楼受伤,经送往县人民医院救治,诊断为双侧骨跟粉碎性骨折、腰2椎体轻度压缩性骨折。

双方因工伤赔偿多次协商无果。

吕玉海于2016年9月28日申请劳动关系仲裁,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同年12月20日,作出裁决书,认定吕玉海与基置业有限公司之间劳动关系成立。

公司不服向县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于2017年5月30日作出民事判决:“原告公司与吕玉海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吕玉海于2018年5月8日收到二审法院作出的“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2018年10月12日,吕玉海向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2019年4月23日,县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吕玉海2015年11月23日所受伤害为工伤。

公司不服遂诉至且法院,提出吕玉海自2015年11月23日受伤至2019年4月23日认定工伤,间隔1201天,早已超过了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

但法院并未采纳其意见,判决维持被告人社局于2019年4月23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评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了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间为从受伤之日起1年,该条款虽未明确规定申请时效的中止和中断,但是2005年2月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限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指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应扣除因不可抗力耽误的时间。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条例施行日期和有关过渡事项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条例施行日期和有关过渡事项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条例施行日期和有关过渡事项第六十四条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解释】本条是关于条例施行日期和有关过渡事项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本条例将于2004年1月1日以后开始施行。

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有两点考虑:一是中国加人世界贸易组织后,根据谈判所作的承诺,在新法规施行前,必须预留1个月以上的时间供社会各方面提意见;二是将施行日期定在颁布日期的一段时期之后,便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就工伤保险这项工作适时进行调整,就贯彻落实的一些具体问题作出相应的准备方案,例如对部分事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对非法用工主体给予职工一次性工伤赔偿的具体办法等,都需要由劳动保障部制定,或者由劳动保障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有的还需报国务院批准。

确定条例的施行日期非常重要。

从法理上讲,法律法规的适用一般都遵循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即新法律法规仅对法律法规颁布施行后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对颁布施行前的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在工伤保险立法中确立法规的施行日期,尤为重要。

这是因为,工伤保险的政策性非常强,可能涉及到各种用人单位,新旧政策的不同,对相关人员能否享受以及享受多少的工伤保险待遇,都直接相关。

根据本条的规定,在本条例施行前,即2004年1月1日以前,发生了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被确诊了,但是,对该职工还没有完成工伤认定的,如果没有超过工伤认定的时效,那么,对这些工伤的处理,就要执行本条例。

例如,按照现行的劳动部制定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上下班交通事故是否认定为工伤,是有前提条件的,如是否为“规定时间”、“必经路线”,有无个人责任等。

而新的条例,则只需为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事故,没有其他的限制条件。

假定事故发生在2003年的6月1日,如果没有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完成工伤认定,那么,该事故就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情形进行工伤的认定;但如果已经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完成工伤认定,则应继续执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而不适用本条例。

工伤认定申请须知及常见问题解答

工伤认定申请须知及常见问题解答

工伤认定申请须知一、工伤认定申请时效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特别提醒:1、请注意申请时效,以免您的权益受到损害。

2、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2日内以书面形式报统筹地区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

二、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部门市属及其以上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工伤认定申请报市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区属及其以下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工伤认定申请报区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

三、工伤认定申请所需提供材料(一)职工个人或单位的工伤认定申请书;(抬头写“莱芜市(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体写明个人信息、工作单位、岗位,受伤的时间、地点及详细经过、受伤部位;治疗医院及诊断)(二)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三)申报材料清单及申报人签名,单位申报的需单位加盖公章(四)工伤认定申请表;(五)劳动合同文本或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六)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书;(七)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八)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住院病历等有效病历复印件,属职业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九)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十)工伤事故发生月该职工的考勤表;(十一)个人写事故详细经过(可口述,别人代笔,本人摁手印)。

(十二)单位工作人员申报的需提供单位授权委托书注意:以上二、十二条红色部分均是公司医保科提供,第三条中二级单位只需要在申报材料清单上填写材料份数,打“√”即可,签名及盖章由公司医保科完成。

超过工伤认定时效处理

超过工伤认定时效处理

申请工伤认定超时效的处理方法发布日期:2010-05-18 文章来源:互联网工伤认定超期是指用人单位或伤者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要求作工伤认定时超过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伤认定申请时效。

即超过了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期限。

一、工伤认定超期的成因及法律后果(一)成因1、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当地工伤社会保险,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了工伤认定,社会保障部门也不会承担工伤职工的相关费用,反而会对用人单位带来消极后果,即工伤事故的频繁而被劳动保障部门处罚及依法由自己承担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

所以能瞒则瞒,一来可以避免劳动保障部门的处罚,二来还会少支付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

2、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工作人员)考虑其自身利益或上级工会组织不知情(或用人单位未建立工会组织)而未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3、伤者或者其直系亲属不知道工伤申请时限或者即使知道但由于用人单位不配合而无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需要的申请材料。

4、伤者不知工伤待遇的具体标准与用人单位私了后反悔。

5、因第三人(包括交通事故引起的)原因致职工伤害而使用人单位或伤者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忽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二)法律后果: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受理用人单位或伤者或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的工伤认定申请,因而无法获得法规规定的的工伤认定书;2、伤者无法启动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的劳动能力鉴定;3、如果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话,伤者无法从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二、申请工伤认定超时效的处理方法,主要从救济途径、优缺点、程序、时效讲述:1、救济途径有以下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伤者通过工伤保险赔偿案由获得救济。

其依据为:(1)《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2)国务院《条例》第五十二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院、劳动部门关于工伤问题的批复、答复或复函

最高院、劳动部门关于工伤问题的批复、答复或复函

最高院、劳动部门关于工伤问题的批复、答复或复函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工伤认定时效问题的答复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解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蓄意违章”的复函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是否有效的批复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陕西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问题请示的答复6、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资源枯竭矿山企业有工伤(职业病)史且已办理离退休人员能否进行工残等级鉴定问题的复函8、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和职工因伤残(亡)性质认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复函9、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国内发生并由外方支付赔偿的工伤事故待遇处理问题的复函10、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工伤确认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11、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司机工伤认定问题的复函12、人事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1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是否可比照工伤处理的复函1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因工伤残人员享受护理费的条件等问题的复函15、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私人包工负责人工伤待遇支付问题的复函16、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处理时限问题的复函17、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不作工伤处理的复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工伤认定时效问题的答复(劳社厅函[2001]261号)大连市劳动局:你局《关于工伤认定时效问题的请示》(大劳发[2001]8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十一条“劳动行政部门在接到企业的工伤报告或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应当组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调查取证,在7日内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十日”的规定,是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工作的时间要求,而不是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工伤的时效。

厦门工伤时效

厦门工伤时效

厦门工伤时效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受到的意外伤害或因长期从事某种工作而引起的职业病。

对于工伤的认定和赔偿,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

而厦门作为一个经济发达地区,工伤案件也时有发生。

在处理工伤案件时,工伤时效成为一个关键的问题,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厦门工伤时效的相关情况。

首先,工伤时效是指从工伤发生之日起,到劳动者或者其家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间期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应当在工伤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转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认定决定。

在这一时间范围内,劳动者或其家属可以通过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对于厦门工伤时效的具体操作,劳动者或其家属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要及时就医并保存好相关的医疗证明和诊断报告,这些是工伤认定的重要依据。

其次,要确保在工伤发生后的一年内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转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最后,劳动者或其家属要密切关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认定决定,如果认定结果不合理,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另外,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他们也有责任在工伤发生后及时处理劳动者的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应当为受到工伤的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并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工伤情况。

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当积极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工作,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调查和核实。

总的来说,厦门工伤时效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及时处理工伤认定申请,确保劳动者在工伤发生后能够及时获得应有的权益。

同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也要加强对工伤时效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工伤认定工作的公正和及时性。

希望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能够有效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4)38号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医疗保险办公室及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工伤认定受理时效、认定条件(一)2004年1月1日起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以下简称发生事故伤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日内,向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2004年1月1日前发生事故伤害的,用人单位或者从业人员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目前不受时效限制,今后国家或者本市对申请时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2004年1月1日起发生事故伤害的,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进行认定。

2004年1月1日前发生事故伤害,2004年1月1日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且申请时效未超过1年的,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进行认定;申请时效超过1年的,按照发生事故伤害时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进行认定。

二、关于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支付管理(四)本市工伤保险医疗机构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约定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对工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用应当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并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诊疗项目范围、用药范围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以下简称《三个目录》)进行结算。

(五)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三个目录》执行。

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三个目录》按照规定进行调整的,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市医疗保险局提供的调整内容核定并公布。

工地工伤认定程序怎样走

工地工伤认定程序怎样走

工地工伤认定程序怎样走在工地受伤之后应该要立马申请工伤认定,可以让自己的亲属申请,也可以自己申请,申请成功之后就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那么工地工伤认定程序怎样走?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我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工地工伤认定程序怎样走申请劳动工伤认定的,必须依照一定的程序进行,这样才更保证工伤认定有效进行。

具体流程如下:1、申请时效劳动者要申请工伤认定的,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地区劳的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提出工伤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申请部门劳动者要申请工伤认定的,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本人在有效期内,可以到所在地区的劳动保障局内的工伤认定部门进行申请。

3、提交资料申请工伤认定必须向有关部门提交相应的材料,比如《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申报证据清单》等资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另外,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的,还需要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4、通知受理如果工伤认定申请的材料齐全、管辖部门正确、没有超过时效的,工伤认定部门应当立即受理并书面告知受理的理由;因为管辖或时效问题不予受理时,也要书面告知不受理理由。

5、举证责任如果是职工申请,职工要对劳动关系的成立、受伤的过程及医疗资料进行举证;而如果职工或职工家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则由用人单位举证。

因此,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劳动者要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如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工资收入证明、用人单位发放的上岗证、工作服等可以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这是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之一。

6、处理结论工伤认定部门在受理案件后,会在60日内作出“工伤”、“视同工伤”或“非工伤”的书面结论。

工伤行政复议相关规定

工伤行政复议相关规定

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案件疑难问题研讨意见汇总(根据征求意见整理)一、关于工伤认定中"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个要素是否应同时具备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这一规定是工伤最根本的含义,即工伤是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伤害,与目前国际上通行的"三工〞原则相一致。

本款规定无论从条文字面理解上还是从立法宗旨上都是有机的整机,不可分割,缺一不可,其中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是前提条件,工作原因是核心。

工伤认定的要件是时间围、空间围及所形成的伤害与工作是否存在因果联系。

其中,时间要件和空间要件是判定伤害性质的必要条件,而因果关系要件则是它的充分必要条件。

不同的职业伤害事件与时间、空间要素的关联程度不尽一样,但它们必定与职业活动有着在的、或直接或间接的联系。

因而,因果关系——"因工作原因〞——是工伤认定的核心要件,在工伤认定中,因果关系要件或与时间、空间要件并用,或与其中*一个要件并用。

尤其在时间界限和空间界限较为模糊的条件下,因果关系的判定对于工伤认定具有关键的意义。

主:前两个要素至少要存在一个,但"因工作原因〞这个要素是必定存在的要件,否者工伤无从谈起。

理由如下:人们的职业活动复杂多样,立法不可能穷尽一切对象。

在工伤认定中,具体个案可能千差万别,时间、空间、因果关系标准的运用必定存在一定的模糊性或不确定性。

比方,病因性猝死视同工伤的空间条件是否仅限于"岗位上〞.假设发生于在单位食堂就餐时或在厂区的道路上是否应视同工伤.再比方,假设有证据证明职工在非工作时间、地点发生的事故系因超时、超负荷劳动而心身疲惫所致,可否认定为工伤.诸如此类。

当时空界限较模糊、因果联系较松弛时,工伤事故的定性将变得十分微妙。

在这种情况下,应适用"归因推定〞法加以判定:凡没有证据否认伤害事件与职业活动之间有因果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害因素后,应当认定为工伤。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运行前我市工伤人员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运行前我市工伤人员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运行前我市工伤人员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字号】武劳社[2005]90号•【施行日期】200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运行前我市工伤人员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武劳社[2005]90号)各区劳动(保障)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自《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第161号令)颁布以来,一些单位和个人要求对我市工伤保险运行前工伤人员的政策作进一步的明确,经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现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结合我市工伤保险的实际情况,就工伤人员有关待遇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老工伤”认定问题“老工伤”指2005年6月30日(含)以前已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认定以及企业认可的工伤。

超过认定时限未作认定的受伤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作工伤认定。

二、关于劳动能力鉴定2003年12月31日(含)以前已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认定以及企业认可的工伤,尚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由用人单位于2005年12月31日(含)前集中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尚未享受工伤待遇的人员,由原单位同时申报。

经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可按鉴定等级享受待遇。

自2006年1月1日起,“老工伤”人员涉及劳动能力鉴定的,应根据《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57号)的规定,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委托,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

工伤职工已采取一次性支付待遇处理办法领取了相应待遇的,或已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能力鉴定部门不再受理其工伤劳动能力鉴定。

三、关于工伤待遇(一)工伤保险政策衔接1996年9月30日(含)以前发生的工伤,已按《关于企业职工因工致残有关待遇的规定》(鄂劳险[1993]50号)享受定期伤残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其定期伤残补助金可改为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工伤认定申请时间超过30天怎么办?

工伤认定申请时间超过30天怎么办?

工伤认定申请时间超过30天怎么办?如果用人单位超过三十天还没有申请的,可以职工自己或者是亲属在一年内提出申请。

工伤认定是有时间规定的,我们都知道,办事都是需要效率的,如果都没有时间规定,那么很多事情都会堆积,后果不堪设想,一般工伤认定是由用人单位申请,并且是在三十天内申请。

▲一、工伤认定申请时间超过30天怎么办?个人受伤之日起一年内都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伤案件处理相关程序

工伤案件处理相关程序

工伤案件处理相关程序为了便于规范、及时、便捷地处理工伤事故案件,根据相关劳动法律法规,总结出操作流程。

一、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前(一)、详细听取受伤职工事发经过陈述,并作相应谈话记录,并要求委托人签字,主要记录以下内容:1、受伤职工身份情况;2、用工单位的大致情况(一般能说出单位名称);3、何时建立劳动关系,有无签订劳动合同,有无办理工伤保险;4、工作岗位及相关职责;5、工资报酬及培训情况;6、劳动保护及相关防护措施;7、发生工伤事故的时间、地点、原因、受伤部位;8、治疗过程,住院时间、医疗费支付情况,受伤后用人单位态度及意见;9、受伤职工家庭成员及大致情况;10、受伤职工本人的要求及期望。

(二)、核对相关病历、医院证明是否医疗终结,是否存在过医疗情形;(三)、到事故现场作调查与核对,并查明以下内容(路程较远的,应在办理委托手续后进行):1、用工单位的名称、单位或工程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及联系电话;2、单位开办时间事工程的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应与受伤职工的第一次上班及受伤时间相吻合);3、工程发包单位诉讼,便于以后财产保全时暂扣工程款;4、与目击证人(工友)取得联系,并留下联系方式,以便作调查笔录;5、发生以下情形做相应的证据保全工作:(1)、用工单位或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明确表态不承认受伤职工是其职工或不在用人单位或工程施工地点受伤的;(2)、用人单位或工程施工负责人有殴打、恐吓、驱逐受伤职工情形的。

(四)、仔细核对,确定是否向劳动监察部门或其它部门进行控诉或要求其主持调解。

(五)其它,如核对受伤事故发生之日起是否超过一年,如超出一年,则超过工伤认定时效,劳动部门不会受理工伤认定。

二、办理委托代理合同时:(一)、应详细向其告知调查、仲裁诉讼程序中律师能够做出具体事项;(二)、应明确委托人在办理委托代理合同后应配合律师做的具体事项;(三)、应告知委托人在仲裁或诉讼中有哪些风险及相关防范措施;(四)、应送达相关委托文书、质量监督卡等;(五)、对文化程度不高的委托人,还应详述委托合同的内容及律师收费办法等相关情况以免代理后发生争议;(六)、对于风险代理或予多交代理费的情形,应在委托合同着重予以书面确认,避免发生分歧或争执;(七)、对于特别授权或办理委托手续后,委托人就回外地工作生活情形的,应在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律师的代理权限及特别授权事项。

工伤报案超时情况说明

工伤报案超时情况说明

工伤报案超时情况说明工伤报案超时情况说明工伤报案是指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病的情况下,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及时向用人单位报案,并提交相关的医疗资料进行认定和处理。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很多工伤报案存在超时的情况,给受伤员工的权益保护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首先,造成工伤报案超时的原因有很多。

一方面,受伤员工可能对工伤认定程序不熟悉,不清楚需要在多长时间内报案,或者对工伤认定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

另一方面,由于工作地点偏远或者外出工作,受伤员工无法及时联系到用人单位,导致报案延迟。

此外,一些用人单位在面对工伤报案时,出于成本、保险责任等方面的考虑,可能会故意延迟报案时间,以避免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

其次,工伤报案超时会对受伤员工的权益保护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工伤认定需要在一定的时间内进行,超时报案可能导致工伤认定时效失效,从而无法获得相关的工伤赔偿和待遇,给受伤员工造成经济损失和生活困扰。

同时,超时报案也会影响到工伤认定的对象,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相关的证据和资料难以获取,工伤认定的难度和争议性也会增加,从而加大受伤员工维护自己权益的难度。

针对工伤报案超时的问题,应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解决。

首先,应加强对受伤员工工伤报案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员工对工伤认定的重要性和程序的认识,做到早知道、早报案。

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加强内部的管理和监督,及时提醒员工在受伤后报案,并建立归档制度,便于记录和保留相关的报案证据。

此外,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工伤报案的监督和执法,并对超时报案的单位进行相应的惩处,以形成对超时报案行为的震慑。

在实际操作中,还可以通过建立工伤报案的在线平台或者手机App等方式,提供便捷的报案渠道,帮助受伤员工更快速、及时地报案,减少超时情况的发生。

此外,还可以加强用人单位与医疗机构、保险机构等的合作,建立健全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传递受伤员工的相关信息,减少报案延误的情况发生。

工伤认定案件存在的问题

工伤认定案件存在的问题

工伤认定案件存在的问题摘要:I.引言- 工伤认定案件的重要性和现状II.工伤认定案件存在的问题- 劳动关系确认困难- 认定标准和程序不明确- 工伤认定的时效性- 举证责任分配不均III.劳动关系确认困难- 缺乏书面劳动合同- 证据不足导致认定困难IV.认定标准和程序不明确- 法律法规不完善- 工伤认定流程不透明V.工伤认定的时效性- 工伤认定申请的时效规定- 超过时效带来的后果VI.举证责任分配不均- 用人单位和员工的举证责任分配不均- 举证不足导致的不利后果VII.解决方案- 完善法律法规和工伤认定流程- 强化证据意识和举证责任分配正文:工伤认定案件存在的问题工伤认定案件是关乎员工权益和用人单位利益的重要案件。

然而,在现行的工伤认定案件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处理和及时解决。

本文将针对工伤认定案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

首先,劳动关系确认困难。

在工伤认定案件中,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是首要任务。

然而,由于缺乏书面劳动合同、证据不足等原因,劳动关系确认困难,导致工伤认定难以进行。

其次,认定标准和程序不明确。

现行的工伤认定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对于工伤认定标准和程序的规定不够明确,使得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此外,工伤认定流程也缺乏透明度,相关信息不易获取,影响了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果的信任。

第三,工伤认定的时效性。

根据相关法规,工伤认定申请有一定的时效性,超过时效将导致无法进行工伤认定。

然而,部分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对工伤认定时效规定不够了解,导致错过申请时机,进而影响权益的维护。

最后,举证责任分配不均。

在工伤认定案件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存在不均。

一方面,用人单位往往具有更丰富的资源和证据,而劳动者则处于弱势地位,难以提供充分的证据。

另一方面,举证不足可能导致的不利后果,对劳动者权益造成影响。

针对以上问题,有必要从多方面进行改进。

首先,完善法律法规和工伤认定流程,使工伤认定更具可操作性和明确性。

2022工伤劳动纠纷怎么处理,处理流程

2022工伤劳动纠纷怎么处理,处理流程

2022⼯伤劳动纠纷怎么处理,处理流程如今员⼯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伤纠纷也越来越多。

那么发⽣了⼯伤纠纷该怎么办呢?有哪些处理流程呢?法律上有相关规定吗?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伤劳动纠纷怎么处理,处理流程及其他相关的知识,欢迎⼤家阅读!⼯伤劳动纠纷怎么处理,处理流程⼀、根据劳动部的有关规定,对因⼯伤发⽣的劳动纠纷应分别以下情况作不同处理:(1)关于⼯伤认定的时效问题。

⽬前劳动⾏政部门对受理劳动者⼯伤申诉没有时效规定。

如劳动者与⽤⼈单位因⼯伤认定及可否享受⼯伤待遇发⽣争议,当事⼈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只要符合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应不加区别地将职⼯负伤之⽇确定为劳动争议发⽣之⽇,⽽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劳动争议发⽣之⽇,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受理和处理。

(2)关于因⼯伤认为发⽣争议的处理问题。

现⾏认定⼯伤的法律和政策依据是《中华⼈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华⼈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和全国总⼯会《劳动保险问题解答》等规定,负责监督执⾏⼯伤保险政策的是名级劳动⾏政部门的社会保险⾏政机构的。

因此,劳动者和⽤⼈单位对⼯伤认定问题发⽣争议,当事⼈可向当地劳动⾏政部门的社会保险⾏政机构申诉,也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由劳动⾏政部门的社会保险⾏政机构处理的,当事⼈对其认定结论不服时,可依法提起⾏政复议或⾏政诉讼;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只要符合受理条件,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并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有关规定委托当地劳动⾏政部门的社会保险⾏政机构进⾏认定,然后依据认定结论和国家有关规定进⾏处理。

(3)关于职⼯因要求伤残鉴定发⽣争议的处理问题。

职⼯被认定⼯伤后,因要求进⾏伤残登记和护理依赖程度鉴定的问题与⽤⼈单位发⽣劳动争议,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先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有关规定委托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进⾏伤残鉴定,然后依据鉴定结论及国家有关规定进⾏处理。

超过申请工伤认定时效期间,如何主张工伤赔偿?

超过申请工伤认定时效期间,如何主张工伤赔偿?

2013年11月1日星期五阴超过申请工伤认定时效期间,如何向用人单位主张相关赔偿?今天在社居委值班时,我家小孩的同学母亲,请我帮忙处理他家现在遇到的一件棘手的事情。

情况是这样的:她的父亲在去年10月份受聘一家私营家电小公司,上班不到一个月,在上班时不幸被产品砸伤了造成小腿粉碎性骨折,当时所在的公司就安排人员送到医院就诊,他与该公司既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参加社保,公司为他支付了部分医药费,先后支付了两个月的生活费,后续公司叫他在家休息,也不再过问,每次去找公司协商治疗费用的支付事宜,公司以领导不在或正在研究等借口,一致拖至现在,不仅没有申请工伤认定,也没有申请伤残等级鉴定,此时她请教我这事现在该如何处理。

我了解后发现,此种情形已经超过申请工伤认定的一年时效期间,现在开始申请很有可能被不予受理,申请劳动仲裁也可能不被支持。

因此我建议她:收集证据,先申请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鉴定,然后申请劳动仲裁,如果不能达到支持,再以民事侵权赔偿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相应的民事赔偿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工伤条例》“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之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应在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而本案中已经超过1年时限,有可能不被受理。

经过劳动仲裁不能获得赔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如果以超过一年的申请期限为由作出的不予受理,那是属于对该损害事实及争议所作出的程序性处理。

这种程序性处理不应剥夺当事人对于自身所受损害得到相应赔偿的实体性权利。

故对于受伤的职工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在审理侵权案件中,对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应理解为病情稳定、损害结果基本确定之时。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应当从受伤职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时起算,较为合理。

工伤时效期是多长

工伤时效期是多长

工伤时效期是多长
工伤时效期是指工伤发生后,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有效期限。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工伤时效期为两年。

具体来说,工伤时效期从劳动者因工作而发生事故或者患职业病之日起计算。

意味着在工伤事故或职业病确诊后,劳动者需要在两年内向所在单位或工伤保险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在工伤时效期内,劳动者需要准备相关的申请材料,如工伤医疗证明、诊断证明、事故报告等,以便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是为了确认该工伤或职业病是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并且导致劳动能力丧失或者发生职业死亡。

如果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超过工伤时效期,劳动者将无法获得工伤保险金、伤残津贴、医疗费用等相应的保险待遇。

但对于因特殊原因无法在工伤时效期内提出申请的人员,可视情况予以特殊处理,如经医疗鉴定证明存在原通过致不明的或工伤时效期满之前未被发现的职业病,可以适当延长工伤时效期。

总之,工伤时效期的设定是合理的,旨在鼓励劳动者尽早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因此,对于受到工伤或职业病的劳动者来说,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工伤时效期的具体要求,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以便保障自己的权益。

当前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汇总

当前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汇总

当前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疑难问题汇总当前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疑难问题汇总⼀、下列纠纷不属于⼈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劳动者请求⽤⼈单位缴纳住房公积⾦的;(⼆)劳动者请求⽤⼈单位为其建⽴社会保险或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三)劳动者与⽤⼈单位因参加⼯作时间认定、出⽣年龄确认、⼯龄折算、特种⼯认定、退休审批、退休基本养⽼保险或者退休⾦待遇等发⽣的纠纷;(四)在校学⽣勤⼯俭学、参加⽣产性实习见习与所在单位发⽣的纠纷;(五)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改⾰引发的职⼯下岗、经济补偿⾦、下岗⽣活费、劳动关系确认、连续⼯作年限计算、整体拖⽋⼯资及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等纠纷;(六)劳动者请求⽤⼈单位补办⼈事档案的;(七)劳动者仅请求⽤⼈单位与其签订书⾯劳动合同的;(⼋)其他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

⼆、如果确系不可归责于⽤⼈单位的原因导致未签订书⾯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要求⽤⼈单位⽀付⼆倍⼯资?签订书⾯劳动合同系⽤⼈单位的法定义务,但确系不可归责于⽤⼈单位的原因导致未签订书⾯劳动合同,劳动者因此主张⼆倍⼯资的,可不予⽀持。

下列情形⼀般可认定为“不可归责于⽤⼈单位的原因”:⽤⼈单位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拒绝签订或者利⽤主管⼈事等职权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伤职⼯在停⼯留薪期内的,⼥职⼯在产假期内或哺乳假内的,职⼯患病或⾮因⼯负伤在病假期内的,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单位⽆法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

三、⽤⼈单位超过⼀个⽉未与劳动者订⽴书⾯劳动合同,但在⼀年内⼜补订了劳动合同的,是否应该向劳动者⽀付⼆倍⼯资?⽤⼈单位超过⼀个⽉未与劳动者签订书⾯劳动合同,后在⼀年内⼜与劳动者补订了劳动合同,⽤⼈单位应向劳动者⽀付⽤⼯之⽇起满⼀个⽉的次⽇⾄补订劳动合同的前⼀⽇期间的⼆倍⼯资。

实际补订⽇期,应根据补订的劳动合同落款⽇期及其他情形综合认定。

四、未订⽴书⾯劳动合同的,⼆倍⼯资的最长⽀付期限是多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三款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单位⾃⽤⼯之⽇起满⼀年未与劳动者订⽴书⾯劳动合同的,视为双⽅已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申请工伤认定超过一年时效的案例

申请工伤认定超过一年时效的案例

申请⼯伤认定超过⼀年时效的案例2012年1⽉5⽇,周**在刘**承包的重庆****⼯程有限责任公司**⾼速公路****⼯区从事⾼速路修建⼯作中从3⽶⾼处
坠落,当⽇在包⼯头刘**及⼯友的陪同下送重庆⼤坪医院住院抢救治疗,被诊断为腰2椎体压缩性⾻折。

2012年1⽉6⽇⾏“腰2椎体⾻折后路切开复位、椎⼸根螺钉内固定术”。

2013年4⽉10⽇⼆次住院⾏“腰2椎体内固定取出术”。

因周**认为⾃⼰和私⼈⽼板刘**⼀直关系较好,所以⼀直希望协商解决,故在受伤后⼀年内没有起诉法院也没有申请⼯伤认定和劳动仲裁,但之后双⽅却始终未达成赔偿协议。

眼看,多年的朋友刘** 在躲避责任,双⽅的关系也越来越僵化,周**随后向重庆市南岸区⼈⼒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伤认定,因超过⼯伤认定⼀年的时效,被作出不予受理⼯伤认定申请的决定。

⾯对诉讼时效的⽆奈,周**为维护⾃⾝合法权益,委托重庆市睿渝律师事务所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我所指派我为其诉讼代理⼈。

我⽅积极调取证据,考虑整个案件的情况,最后决定以⼈⾝损害赔偿起诉到江北区⼈民法院,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实、陪同当事⼈取证、约谈对⽅调解等⼯作的基础上,后在第⼀次开庭后成功与对⽅代理律师达成调解协议,在未申请伤残等情况下,刘**同意除医疗费以外⼀次性赔偿周**8万元处理,后双⽅于2014年4⽉4⽇到法院签收调解书,并将赔偿款项8万元⼀次性当庭⽀付,结案。

本案我⽅当事⼈对于赔偿结果很满意,作为律师这个案件也⽐较满意。

总结:从庭审技巧来讲,我们⾯对了诉讼时效超过⼀年时效的答辩,对⽅以借⽀形式偿还赔偿的主张,我⽅对此也给予了有⼒的反驳,并在没有伤残鉴定的情况下,以及当事⼈为农村户⼝的情况下,最终调解赔付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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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认定超时效的处理方法
发布日期:2010-05-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工伤认定超期是指用人单位或伤者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要求作工伤认定时超过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伤认定申请时效。

即超过了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期限。

一、工伤认定超期的成因及法律后果
(一)成因
1、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当地工伤社会保险,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了工伤认定,社会保障部门也不会承担工伤职工的相关费用,反而会对用人单位带来消极后果,即工伤事故的频繁而被劳动保障部门处罚及依法由自己承担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

所以能瞒则瞒,一来可以避免劳动保障部门的处罚,二来还会少支付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

2、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工作人员)考虑其自身利益或上级工会组织不知情(或用人单位未建立工会组织)而未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伤者或者其直系亲属不知道工伤申请时限或者即使知道但由于用人单位不配合而无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需要的申请材料。

4、伤者不知工伤待遇的具体标准与用人单位私了后反悔。

5、因第三人(包括交通事故引起的)原因致职工伤害而使用人单位或伤者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忽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
认定申请;
(二)法律后果: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受理用人单位或伤者或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的工伤认定申请,因而无法获得法规规定的的工伤认定书;
2、伤者无法启动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的劳动能力鉴定;
3、如果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话,伤者无法从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二、申请工伤认定超时效的处理方法,主要从救济途径、优缺点、程序、时效讲述:
1、救济途径有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伤者通过工伤保险赔偿案由获得救济。

其依据为:
(1)《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2)国务院《条例》第五十二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六条“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种观点,是伤者直接通过一般民事损害赔偿案由获得救济,其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2)《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2、优缺点:
第一种观点即工伤待遇赔偿的优点为(1)无户籍歧视,城乡伤者赔偿标准统一;(2)适用无过错原则;(3)举证责任倒置《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条例二十三条)》,缺陷为对谁是工伤认定主体、谁是劳动能力鉴定主体、伤者是否因工伤认定申请的失权因而丧失获得赔偿有较大的争论。

第二种观点即民事损害赔偿的优点为(1)伤者能得到完全赔偿,赔偿金额超过工伤待遇赔偿。

但缺陷为(1)有户籍歧视,城乡伤者赔偿标准各异;(2)适用过错原则(而之所以发生工伤绝大部分是伤者违反操作规程引起)、过错程度如何确定基本根据审判法官的主观决定,因而裁
判赔偿的金额相差很大;(3)适用“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对伤者不利;(4)加重了用人单位负担。

因此有关部门和学者对此分歧很大,审判实践中也意见不一。

3、两种救济途径的必经程序
上述两种救济途径,伤者均应当通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劳动争议申诉两个环节。

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不予受理的情况下,伤者才可向法院起诉。

因为,如果不考虑第三人原因致伤的情况,因工伤事故而发生的纠纷毕竟是劳动争议纠纷,如《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

而且,伤者在申诉或起诉前,应当作司法鉴定:一可以确定赔偿金额,二可以确定申请时效或诉讼时效。

前者的鉴定按一般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后者司法鉴定应当是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4、两种救济途径的时效
考虑到伤者的实际情况,根据《条例》等相关的规定,诉讼或仲裁申请时效可以分两种情况:
1、伤情不严重的,自停工留薪期满起计算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即自伤者受伤之日起满12个月计算(特殊情况24个月);
2、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应当为作出司法鉴定之日起计算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以上两种均适用时效中止、中断。

依据为:
(1)《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
(2)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995-08-04 劳部发[1995]309号第85条之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即为伤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天;
(3)《条例》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4)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
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5)《民法通则》第一百六十三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第一百三十九条:“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时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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