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资产支持计划试点业务监管口径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
(2024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4.04.03
•【文号】汇发〔2024〕12号
•【施行日期】2024.05.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外汇管理
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
版)》的通知
汇发〔2024〕1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为进一步优化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精简业务流程,便利机构、个人等主体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办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见附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5月6日起施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20〕89号)同时废止,以往文件所涉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4年4月3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53号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53号近年来,随着银行不良贷款规模攀升、地方债务逐渐增加,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快速发展,在处置不良资产、盘活存量资产、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产生了一些高风险甚至违规经营行为。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金融服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现就加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促进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标准,把好市场入口和市场出口两道关为整顿不良资产市场秩序,防止盲目设立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从实际出发,严格标准,规范流程,把好市场入口和市场出口两道关,促进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健康发展。
(一)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严格遵守《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认可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45号)、《关于适当调整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有关政策的函》(银监办便函〔2016〕1738号)等有关规定,对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从严把握,并对公司设立的可行性与必要性进行全方位论证,论证报告及相关材料报送银保监会。
(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控股股东、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应事前向省(区、市)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书面报告。
工业项目总投资中流动资金测算口径及贷款支用路径探讨
工业项目总投资中流动资金测算口径及贷款支用路径探讨作者:朱怡来源:《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4年第11期工业类固定资产贷款项目是银行的传统业务,各家银行已经建立了比较系统完善的评估方法和制度体系,但随着经济发展和项目复杂性不断提升,实务操作中对于铺底流动资金理解与执行情况不统一,易产生混淆。
该文拟从两个方面进行探讨并提出建议。
一、项目总投资测算口径项目投资估算是固定资产贷款的重要环节,其构成是制定项目融资方案的依据,也是确定分年度资金需要量的基础。
目前国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依据一是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编写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以下简称《方法与参数》);二是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写组编写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
上述规范中项目总投资测算口径如下:1、《方法与参数》定义项目评价中总投资。
项目建设和投入运营所需要的全部投资(其估算范围与现行的投入总资金一致),为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和全部流动资金之和。
国家考核建设规模的总投资。
建设投资+30%的流动资金(即铺底流动资金)2、《编制规范》定义项目总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流动资金综上,目前测算项目总投资主要有两种口径:公式A:项目总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投资)+流动资金公式B:项目总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投资)+铺底流动资金银行对项目进行总投资评估属于项目经济评价范畴,按《编制规范》规定,项目总投资应该采用公式A,但在实际操作中,笔者建议选择公式B,原因如下: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出具批复以考核建设规模的总投资(即公式B)为主,若采用公式A计算项目总投资,易引起内外部监管审计部门混淆,认为项目超概应重新出具批复。
目前国内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大部分以公式B计算总投资(配合报送投资主管部门),尤其是部分银团贷款。
从风险角度考虑,公式A在测算项目总投资时就需考虑除铺底流动资金外的其他流动资金需求,公式B中总投资已由资本金及项目贷款全部覆盖,不需要考虑其他流动资金。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1号——定期报告》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1号——定期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3.29•【文号】深证上〔2024〕241号•【施行日期】2024.03.2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1号——定期报告》的通知深证上〔2024〕241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进一步规范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息披露业务,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进行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1号——定期报告》,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2018年5月11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深证上〔2018〕20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1号——定期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2024年3月29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1号——定期报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支持证券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等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的定期报告披露,适用本指引。
本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指引所称定期报告,包括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和年度托管报告。
第三条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管理人、托管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本所规定、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和所作出的承诺,及时、公平履行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增信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现金流预测机构、监管银行等其他资产支持证券业务参与人应当积极配合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及时向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财政部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财预〔2017〕89号
财政部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正文:----------------------------------------------------------------------------------------------------------------------------------------------------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财预〔2017〕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精神,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经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批准,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管理,加快按照地方政府性基金收入项目分类发行专项债券步伐,发挥政府规范举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策目标坚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围绕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依法完善专项债券管理,指导地方按照本地区政府性基金收入项目分类发行专项债券,着力发展实现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专项债券品种,加快建立专项债券与项目资产、收益相对应的制度,打造立足我国国情、从我国实际出发的地方政府“市政项目收益债”,防范化解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风险,深化财政与金融互动,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保障重点领域合理融资需求,更好地发挥专项债券对地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支持作用。
二、主要内容(一)依法安排专项债券规模。
严格执行法定限额管理,地方政府专项债务余额不得突破专项债务限额。
各地试点分类发行专项债券的规模,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本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内统筹安排,包括当年新增专项债务限额、上年末专项债务余额低于限额的部分。
(二)科学制定实施方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分类发行专项债券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重点明确专项债券对应的项目概况、项目预期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分年度融资计划、年度拟发行专项债券规模和期限、发行计划安排等事项。
[实用参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资产支持计划业务发展情况及困难.docx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资产支持计划业务发展情况及困难自20GG年开始,保险资产管理行业已开始在监管机构指导下逐步探索以小额贷款公司资产作为基础资产的资产支持计划计划,截至目前已顺利发行3单,目前存在存在的困难主要在于对基础资产安全性的不确定、外部增信成本高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规模普遍偏小等问题,具体如下。
一、政策背景20GG年7月以前,保险资产管理行业的资产支持计划业务尚处于探索阶段,产品发行也采用一事一议的审批制。
20GG年7月,保监会内部下发《项目资产支持计划试点业务监管口径》,其中提到“资产种类限于信贷资产(企业商业贷款、住房及商业性不动产抵押贷款、个人消费贷款、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贷款、信用卡贷款、汽车融资贷款)”,首次将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范围明确列入保险项目资产支持计划范围。
2015年9月,保监会下发《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于产品基础资产的要求仅为原则性要求,即“本办法所称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能够直接产生独立、可持续现金流的财产、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与财产权利构成的资产组合。
基础资产应当满足以下要求:可特定化,权属清晰、明确;交易基础真实,交易对价公允,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规定;没有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责任或者其他权利限制,或者能够通过相关安排解除基础资产的相关担保责任和其他权利限制;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此,小额贷款公司的资产作为能够产生独立、可持续现金流的资产是仍然可以作为资产支持计划产品的基础资产的。
二、业务发展情况资产支持计划作为保险资产管理行业的创新型产品发展较快,根据保监会的数据,截至到2015年9月,共有9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试点形式,发起设立22单资产支持计划。
其中,以小额贷款公司资产作为基础资产设立的资产支持计划共3支,具体情况如下:20GG年6月-20GG年12月,民生通惠资产管理公司先后发行二期,总规模超过12.16亿元,以重庆阿里巴巴小额贷款公司资产为基础资产的项目资产支持计划。
所有外贸人注意了!外管局新规: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
所有外贸人注意了!外管局新规: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展开全文外贸小伙伴们,你们都开工了吗?春节假期刚刚过完,一起来看一条重要的新规吧!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通知,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
在提升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的同时,外汇局督促银行、企业遵守现行外汇管理规定,严格落实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责任,完善跨境资金本外币一体化管理,防范风险。
新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包括3方面9项措施。
在提升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方面,《通知》提出,扩大境内外汇贷款结汇范围,允许内保外贷项下资金调回境内使用,将境内银行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境内运用比例从50%调整为100%,允许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办理结汇。
外汇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些措施将有利于解决部分中小进出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充分利用境内外两个市场资源,丰富资金运用渠道,利于实体经济发展。
在完善管理方面,《通知》进一步规范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明确等值5万美元(不含)以上外汇利润汇出业务的单证及签注要求等,明确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和资金汇出手续时,应向银行说明投资资金来源与资金用途等。
据悉,近期外汇局在监测和核查中发现,少数企业存在出口不收汇或少收汇、进出口报关主体和收付汇主体不一致等情况,扰乱正常外汇收支秩序。
为此,《通知》再次强调,企业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及时办理收汇业务。
目前,我国已实现经常项目可兑换,境内机构真实合规的利润,只要按程序出具证明材料,可以直接在银行办理汇出手续,没有任何限制。
不过,此次《通知》对境内机构利润汇出管理进行了一些完善,进一步明确境内机构利润汇出前应先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重申等值5万美元(不含)以上利润汇出单证审核要求,对境内机构利润汇出未增加新的审核材料。
外汇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在境外直接投资政策方面不断简政放权,从较多的审批核准转向登记备案,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是一贯的、稳定的。
中国资产证券化监管框架及政策解析
中国资产证券化监管框架及政策解析一我国资产证券化行业发展背景资产证券化是当前我国金融机构高度关注的话题,也是我国金融领域发展中的一个重要新动向。
相关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正在持续推动该项工作落地实施。
然而,要梳理和分析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的情况,就必须从我国当前经济转型发展、企业创新发展和去杠杆等多维度,深入理解有关资产证券化的政策内涵和监管要求,从而使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规范发展,成为金融创新领域的新工具。
(一)我国实施资产证券化导向的政策含义1.资产证券化是我国供给侧改革发展的现实需要经过近四十年改革发展,我国经济总量已经稳列全球第二。
从规模来看,我国经济已经达到了一个较高水平,但与此同时,我国产业结构失衡严重。
一方面,一些行业如钢铁、水泥、建材等产能过剩严重;另一方面,国内市场无法满足居民对高品质商品的有效需求,跨境消费大幅度增加。
因而,以推动供给侧改革为手段,实现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提升我国经济发展质量,成为当前经济发展的迫切要求。
在金融领域,将信贷不良资产证券化,可以有效盘活商业金融体系沉淀的不良信贷资产,为企业开展供给侧改革、减少过剩产能、增加有效供给提供条件,从而推动我国经济转型发展。
2.资产证券化是我国企业创新发展的现实需要企业创新发展不仅源于企业家精神带来的创新探索,也需要相对宽松的财务条件支撑。
由于资本市场相对不发达,我国企业主要融资渠道依然是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间接融资模式,其主要特征是财务成本刚性。
当前我国产能过剩行业已经占制造业的95%以上,市场竞争十分激烈,企业净利润率平均低于5%,而融资利率普遍高于5%,中小企业融资成本甚至超过10%。
过高的融资成本使企业只能维持简单再生产,创新投入难度非常大。
大力发展资产证券化,有利于降低企业实际融资成本,使企业将更多资源投入创新生产过程。
3.资产证券化是降低我国宏观经济杠杆的重要举措防范金融风险是当前我国经济面临的重要任务。
而金融风险的主要来源则是规模庞大的间接融资,蕴含着潜在的信用风险,如果集中爆发,则会对金融体系造成巨大冲击。
国债专项资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规定
国债专项资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规定国债专项资金是指政府为实施重大建设项目或推动经济发展而发行的债券所筹集的资金。
为了加强对国债专项资金投资项目的评价管理,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我国制定了相关的管理规定。
以下是国债专项资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一、评价的目的和原则二、评价的范围和内容评价的范围包括项目实施的各个阶段,从项目启动到项目验收,都应进行评价。
评价的内容包括项目的投资效益、社会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等方面,综合评估项目的绩效。
三、评价的方法和指标评价的方法可以采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运用各种评估工具和方法,如财务分析、成本效益分析、灰色关联分析等,来全面评估项目的效果。
指标的选择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并考虑项目的特点和评价的目的。
四、评价的程序和责任评价的程序应包括评价计划的制定、数据收集和分析、评价报告的编制等环节。
评价应由专门的评价机构或第三方机构来进行,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评价结果应及时向项目实施单位、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进行通报。
五、评价的应用和建议评价结果应作为项目实施的参考和决策的依据,对项目进行及时调整和改进。
同时,评价结果也应提供给相关的决策者和管理者,为国债专项资金的投资决策提供经验和借鉴。
评价报告中还应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为项目的管理和实施提供指导。
最后,评价管理规定还应包括监督和检查措施,保障评价的有效实施。
对于评价结果不达标的项目,应采取相应的纠正和整改措施。
此外,还应加强对评价机构和评价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评价水平和专业能力。
通过以上规定和措施,国债专项资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的管理将更加规范、科学和有效,能够更好地促进国债专项资金的投资项目实施和效果评估,推动经济的持续发展。
证监会全面定义“非标”!非标投资强化穿透监管!
证监会全面定义“非标”!非标投资强化穿透监管!近日,机构部对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资管报送信息的要求做了部分修订,同时在原报送月报的基础上增加了报送《资管周报》的要求。
这是证监会体系首次全面定义“非标”,此前虽然也做了一些定义,但只是零碎的提及。
比如:1、2016年7月份的新八条底线在定义资金池的时候提及:资产管理计划未进行实际投资或者投资于非标资产,仅以后期投资者的投资资金向前期投资者兑付投资本金和收益;2、《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有关填报口径》填报说明:资管产品投资范围应当以产品运作的实际投向来判断,且只要投向中包括非标资产就应当将该只资管计划全部纳入“投资非标资产的定向资管计划”中,计算特定风险资本准备?定向资管计划投资公募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管计划以外的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信托计划?基金专户等),均认定为投资非标资产? 注意该报表定义的非标仅仅针对券商自营资金投资定向资管,应用场景非常局限。
3、此前在规定券商集合不能投非标时候,也只是规定不能投信贷类资产、票据等,并没有全面定义非标资产,所以一直以来券商集合可以间接通过集合信托投资非标,直到2周前证监会机构部才窗口指导禁止券商集合投资信托贷款。
在大资管新规临近发布之际,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日常监管也进一步加强,尤其在非标准化资产的类别列举,值得仔细玩味。
尤其当前资管新规的核心问题之一,如何定义标准化资产,是争论最激烈的领域,证监会单纯从流动性出发,按照自己的逻辑划分非标的界限,也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新修订后的月报报表体系,极其强化了对相关信息的穿透性要求,而且对非标资产首次引入行业分类的概念,确保监管能透过产品看到底层,看到融资的最终投向和最终的使用主体。
笔者预期后续证监会强化资金流向上执行国家宏观政策监控,比如非标资产融资人是否集中在房地产和地方政府两大类,增加政府负债,或违规流向房地产企业。
而且也方便证监会监管当局强化对非标资产暴露的风险进行统一监测,识别由特定融资人或集团引发的风险在证监会体系蔓延的程度,比如最近市场高度关注的几家高负债融资主体。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中直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政府投资条例》,充分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加强和改进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及项目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的内涵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安排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
(一)直接投资,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建设实施的方式。
(二)资本金注入,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作为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成后政府投资形成相应国有产权的方式。
(三)投资补助,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适当予以补助的方式。
(四)贷款贴息,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使用贷款的投资项目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方式。
二、合理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的条件(五)对支持中央本级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合理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安排方式。
(六)对支持地方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根据投资专项的具体情况,对地方可以采取的资金安排方式提出要求。
四大监管工具之一-流动性
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的现实问题!
六、跨境流动问题
跨境流动量和速度都在增加,金融市场正在一体化,有些大的全球金融机构越来 越多的对跨境和跨币的即日/隔夜流动性需求(包括抵押品)进行集中管理!
跨境的流动会使得流动性不足迅速传染到不同的市 场和不同结算系统!
流动性集中管理的模式需要考虑海外市场的情况和 完成资金和抵押品跨境转移的时间,尤其是在压力 时期,流动性可能不能全部的自由跨境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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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的现实问题!
解决方案:!
宏观审慎性! ---流动性系统性风险的计量、压力测试和预警
微观审慎性! ---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政策(原则)改革 ---建立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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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的现实问题!
系统性机构风险评估模型(RAMSI)!
19
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的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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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期 压力情景 情景评估
LCR 30天
NSFR 1年
(a)评级下调3个档次; (b)一定比例的零售存款流失; (c)无担保批发融资能力下降,并且定期有担 保融资的潜在来源减少; (d)用优质流动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做担保的短 期融资交易减少; (e)市场的波动性增加; (f)机构承诺的信用及流动性便利均被提走; 并且 (g)需要为履行非契约性债务(声誉风险)带 来的资产负债膨胀而寻求融资。
不可与交
易头寸的
比与
对冲交易
相关
不可用于结 构性交易中 信用增强的
用途
市场进入 测试
不可用于抵押 品(除了按协 议可再卖出的 借入或购买的
债券)
币种流动性?!
并表监测但监管可以要求!!
29
流动性覆盖率(LCR)分子__优质流动资产
项目资产支持计划试点业务监管口径-资金部函[2014]197号
项目资产支持计划试点业务监管口径正文:---------------------------------------------------------------------------------------------------------------------------------------------------- 项目资产支持计划试点业务监管口径(中国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资金部函〔2014〕197号)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规范项目资产支持计划试点业务,保障保险资金安全,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如下监管口径:一、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作为项目资产支持计划(以下简称“支持计划”)受托人,按照约定从原始权益人受让或者以其他方式获得基础资产,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发行受益凭证的业务活动,适用本监管口径。
二、受托人开展试点业务,应当符合《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有关受托人的相关规定,获得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备案,并按照附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三、支持计划投资的基础资产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权属明确,原始权益人对基础资产具有完整的财产权利和处置权利;2、可特定化的财产,能够产生独立、可持续现金流,支持计划存续期间内预期产生的累计现金流能够覆盖支持计划预期投资收益和投资本金;3、没有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责任或者其他权利限制,能够通过相关安排,解除基础资产相关担保责任和其他权利限制的除外;4、资产转让依法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法律法规未要求或者暂时不具备办理登记条件的,应当采取其他措施,有效维护基础资产安全;5、资产种类限于信贷资产(企业商业贷款、住房及商业性不动产抵押贷款、个人消费贷款、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贷款、信用卡贷款、汽车融资贷款)、金融租赁应收款和每年获得固定分配的收益且对本金回收和上述收益分配设置信用增级的股权资产。
聊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
聊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聊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6.05•【字号】聊政发〔2019〕6号•【施行日期】2019.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聊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要求,结合聊城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加强预算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基本原则(一)权责清晰,强化统筹。
大力推进预算管理领域“放管服”改革,市财政部门主要负责预算编制、绩效管理,市业务主管部门全面负责本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评价。
加大专项资金清理整合力度,设立综合性专项资金,切实增强政府综合财力运筹能力。
(二)全面规范,公开透明。
运用法律和制度规范预算管理,推进全口径政府预算管理,全面反映政府收支总量结构和管理活动。
将公开透明贯穿预算改革和管理全过程,进一步提升预算的全面性、规范性和透明度。
(三)重点突出,服务发展。
优化资金配置,调整支出结构,坚持保基本、兜底线、可持续,兼顾区域均衡和政策平衡,充分发挥财政杠杆作用,优先保障民生项目,引导更多资金投向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
(四)绩效管理,效益优先。
将绩效理念深度融入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全过程,完善绩效管理激励约束机制,注重成本效益分析,关注支出结果和政策目标实现程度,不断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提高人民满意度。
二、主要措施(一)明晰权责,为改革工作打好基础1.厘清部门预算管理权责。
市财政部门负责预算编制、支出政策审核和预算绩效管理,牵头制定综合性资金管理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原则上不参与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审批、验收等具体事务。
信托业务分类指导口径
信托业务分类指导口径一、引言信托业务是金融机构与个人、企事业单位之间进行信托合同的一种金融服务形式。
为了规范信托业务的分类,便于监管和管理,中国银监会制定了信托业务分类指导口径。
本文将对该指导口径进行详细解读。
二、信托业务分类的目的信托业务分类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管理和监管各类信托产品,确保市场稳定和风险可控。
通过对不同类型的信托业务进行分类,可以准确识别风险点,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防范和化解。
三、信托业务分类指导口径的内容根据中国银监会发布的《信托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监督管理办法》,信托业务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资金类信托资金类信托是指以集合资金为基础,通过投资运作获取利益回报的一种信托认购方式。
这类产品通常包括货币市场型基金、债券型基金等。
其特点是收益相对稳定且流动性较高。
2. 房地产类信托房地产类信托是指以房地产项目为基础,通过信托合同的形式进行融资的一种信托认购方式。
这类产品通常包括房地产开发信托、商业地产信托等。
其特点是投资周期较长,收益与房地产市场波动密切相关。
3. 股权类信托股权类信托是指以股权投资为基础,通过信托合同的形式进行融资的一种信托认购方式。
这类产品通常包括私募股权信托、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等。
其特点是投资风险较高,但收益也相对较高。
4. 资产支持类信托资产支持类信托是指以特定资产为基础,通过发行证券化产品进行融资的一种信托认购方式。
这类产品通常包括不良资产处置计划、债权转让计划等。
其特点是收益相对稳定且流动性较高。
5. 其他类别除了以上四大类别外,还有一些其他类型的信托业务,如公益慈善信托、文化艺术品投资信托等。
这些特殊类型的信托业务通常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质或特殊投资属性。
四、信托业务分类的意义通过对信托业务进行分类,可以实现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1.便于监管:不同类型的信托业务具有不同的风险特征和监管要求,分类可以更加精准地制定监管政策和措施。
2.促进市场发展:通过分类,可以更好地满足投资者多样化的需求,推动信托市场健康发展。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扩大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试点范围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扩大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试点范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公布日期】2024.09.24
•【文号】金办便函〔2024〕1210号
•【施行日期】2024.09.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市场
正文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扩大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
权投资试点范围的通知
金办便函〔2024〕1210号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工银投资、农银投资、中银资产、建信投资、交银投资:
根据《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国办发〔2024〕31号)和《关于做好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金办发〔2024〕100号)相关要求,现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试点范围由上海扩大至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南京、杭州、合肥、济南、武汉、长沙、广州、成都、西安、宁波、厦门、青岛、深圳、苏州等18个城市。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按照《关于做好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金办发〔2024〕100号)相关要求,认真总结在上海试点开展股权投资的经验,建立健全股权投资业务制度流程,强化内部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加强风
险管控,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依法合规在上述城市开展股权投资试点工作,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持续提升科技金融服务水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24年9月24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领域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领域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08•【文号】银保监发〔2021〕47号•【施行日期】2021.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领域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47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增强市场活力,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质效,银保监会对现行保险资金运用领域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14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一、删去《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试行)》(保监发〔2005〕16号)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委托一个托管人托管股票资产。
多家保险公司共用一个股票交易席位的,应当选择同一托管人。
”二、删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9〕45号)中关于“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我会决定对保险公司股票投资实行备案制。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公司股票投资能力标准》和市场化原则,选择股票直接投资或委托投资方式,并向我会备案”的规定及相关附件。
三、删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证券交易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1〕77号)第七条第三款关于“保险机构参与特殊机构客户模式试点,应当按照成本收益原则和业务需要,合理确定服务券商数量和证券账户数量,选择的服务券商不超过3家,在每家服务券商开立的证券账户最多不超过3个”的规定。
四、删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2〕59号)“调整事项”中的第六条“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非保险类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不得实际控制该基金的管理运营,或者不得持有该基金的普通合伙权益。
”五、删去《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保监发〔2012〕93号)第十二条关于“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不得实际控制该基金的管理运营,不得持有该基金的普通合伙权益”的规定。
保险资金投资业务介绍及案例的分析
基本产品
保险资金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是根据信托 原理设计的一种固定收益类产品。
投资范围
获相关政府主管机关批准。
能源、交通、通讯、市政、环境保护等基础设 施项目。
在建项目或已建成项目。
202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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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介绍: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核心架构
偿债主体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具备担任 融资和偿债主体的法定资质。
位于中国境内的商业不动产、办公不动产、与保 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不动产。
地处直辖市、省会城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等具有明 显区位优势的城市。
2021/5/25
14
产品介绍:不动产债权投资计划的核心架构
偿债主体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具 备担任融资和偿债主体的法定资质。
项目融资偏好 信用增级要求
2021/5/25
一般金额不低于5亿元,期限以3~7年为主,也可以根据客 户需求做调整。
与政府合作股权类项目以银行出具履约担保为主(履约担 保经济资本占用为50%,能够以少量经济资本撬动大量资 金);
其他涉及股权的项目也可以由银行对回购提供履约担保, 或由资质相对较好的央企、经营状况较好的经营性企业 (比如联想控股等,评级至少AA+以上)提供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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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及不动产类债权投资计划筛选标准
基础资产内容 及总体要求
债权投资计划基础资产主要分为基础设施以及不动产两大 类,基础设施包括能源、交通、市政、环保、通信等,不 动产包括棚户区改造、保障房、土地储备、商业地产等。 重点拓展棚户区改造、保障房、土地储备类型的项目。
项目融资偏好
托管人
投资计划财产 专项账户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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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项目资产支持计划试点业务监管口径
【法规类别】资本项目综合
【发文字号】资金部函[2014]197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
【实施日期】20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项目资产支持计划试点业务监管口径
(中国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资金部函〔2014〕197号)
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项目资产支持计划试点业务,保障保险资金安全,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如下监管口径:
一、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作为项目资产支持计划(以下简称“支持计划”)受托人,按照约定从原始权益人受让或者以其他方式获得基础资产,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发行受益凭证的业务活动,适用本监管口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