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整理交通事故档案归档的标准
交通路政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路政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交通路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交通路政管理部门及其直属单位、派出机构形成的各类档案。
第三条交通路政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二)集中管理,规范运作;(三)真实记录,准确反映;(四)安全保管,有效利用。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归档第四条交通路政档案分为以下类别:(一)路政案件档案;(二)路政管理许可档案;(三)公路产权档案;(四)中断交通或管理秩序、超限运输、控制区管理、违法建筑等许可以及缴费情况档案;(五)各类统计报表及分析说明档案;(六)路政管理人员档案资料;(七)路政管理、装备档案资料。
第五条各级交通路政管理部门应按照档案分类标准,对形成的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归档。
第六条档案归档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归档材料应当齐全、完整、真实;(二)归档材料应当符合档案管理规范;(三)归档材料应当按时间顺序排列;(四)归档材料应当有目录、索引、摘要等。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七条交通路政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安全。
第九条档案保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档案库房应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虫、防霉等安全设施;(二)档案应按照类别、保管期限进行分类存放;(三)档案应定期进行消毒、防虫、防霉处理;(四)档案应定期进行检查、整理、维护。
第十条档案利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档案利用应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程序进行;(二)档案利用应遵守档案保密规定;(三)档案利用应确保档案完整、准确、安全;(四)档案利用应提高档案利用率。
第四章档案鉴定与销毁第十一条交通路政档案实行定期鉴定制度,鉴定工作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档案鉴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鉴定依据档案管理法律法规、档案鉴定标准;(二)鉴定程序应当规范、透明;(三)鉴定结果应当符合实际情况。
【2019年整理】交通事故档案归档的标准
交通事故案件归档要求及相关文书制作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代替GA40-2004《交通事故案卷文书》。
本标准与GA40-2004相比较,主要变化如下:——标准名称由《交通事故案卷文书》修改为《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修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文书名称、内容及格式(2004年版的6.1.1;本版的6.1.1);——删除《交通事故立案登记表》(2004年版的6.2.1.3);——修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主要内容,改为填空式并增加了“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字栏目(2004年版的6.2.1.4;本版的6.2.1.3);——调整《讯问笔录》在案卷中的排列位置,(2004年版的6.2.1.11;本版的6.2.2.14);——修改《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04年版的6.2.1.12;本版的6.2.1.11);——修改《交通事故认定书》名称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相应的主要内容(2004年版的6.2.1.22;本版的6.2.1.21);——增加《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见6.2.1.22);——增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受理通知书》(见6.2.1.23);——增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不予受理通知书》(见6.2.1.24);——增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见6.2.1.25);——修改《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主要内容(2004年版的6.2.3.10;本版的6.2.3.10)。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事故对策指导处、四川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强、张先国、刘东、陈正刚、刘宇鹏、唐剑军、李华、孔斌。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A40-1992;——GA40-2004。
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的种类、格式、制作及归档要求。
事故档案管理制度制度
事故档案管理制度制度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处理公司发生的事故,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保护员工和公司的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发生的事故档案管理工作。
三、责任部门及人员1.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事故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和监督。
2. 各部门主管负责本部门内事故档案的收集、整理和报告。
3. 全体员工都有义务遵守相关规定,并主动配合开展事故档案管理工作。
四、管理流程1. 事故档案的收集:当事故发生后,首先由现场负责人及时将事故情况通报安全管理部门,并抓紧时间进行事故调查及整理相关档案。
2. 事故档案的整理:安全管理部门收到事故通报后,需在24小时内对事故档案进行初步整理,包括事故发生地点、时间、原因、损失等信息,并报告公司领导。
3. 事故档案的报告:安全管理部门需在48小时内将完整的事故档案报告提交公司领导,同时向公司内部及相关部门通报事故情况,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事故再次发生。
4. 事故档案的存档:所有事故档案均需进行归档管理,确保档案信息完整、可查,方便后续参考和借鉴。
五、保密原则1. 对于事故档案中的敏感信息,安全管理部门应加强保密措施,防止泄露。
2. 严禁私自调取和传播事故档案中的信息,一经发现将依法处理。
六、奖惩机制1. 对于认真做好事故档案管理工作的个人或部门予以表扬和奖励。
2. 对于故意瞒报、拖延或隐瞒事故信息的个人或部门予以批评和惩处,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七、制度修订1.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并报公司领导审批。
2. 修订后的制度将在公司内部通知、公告,并进行培训,确保全体员工理解和遵守。
以上为公司事故档案管理制度,希望全体员工共同遵守,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和可持续发展。
涉案车辆档案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涉案车辆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案车辆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涉案车辆档案包括以下内容:1. 车辆基本信息:车辆品牌、型号、车牌号、发动机号、车架号等;2. 案件信息:案件名称、案件编号、案件类型、案件起止时间等;3. 车辆扣押、查封、解封、移交等手续;4. 车辆检查、鉴定、检验、修理等记录;5. 车辆拍卖、报废、销毁等处理情况;6. 其他与案件相关的资料。
第四条涉案车辆档案的管理原则:1. 完整性:确保涉案车辆档案的完整性,不得遗漏、损毁、篡改档案资料;2. 准确性:档案资料应真实、准确,不得虚假、误导;3. 安全性: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防止档案丢失、泄密;4. 可追溯性:确保档案资料的来源、修改、使用等情况可追溯。
第五条涉案车辆档案的管理要求:1. 档案存放:涉案车辆档案应存放在安全、干燥、通风的专用档案室,由专人负责管理;2. 档案编号:涉案车辆档案应进行统一编号,编号应具有唯一性;3. 档案分类:根据案件类型、车辆类型等因素对档案进行分类,便于查找和管理;4. 档案登记:对涉案车辆档案的接收、移交、查阅等环节进行登记,确保档案的流转轨迹可追溯;5. 档案备份:对涉案车辆档案进行电子备份,确保档案的长期保存和信息安全;6. 档案借阅:档案借阅需办理借阅手续,借阅者需对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负责。
第六条涉案车辆档案的管理职责:1. 档案管理员:负责涉案车辆档案的接收、整理、归档、保管、借阅等工作;2. 业务部门:负责涉案车辆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等工作;3. 保密部门:负责涉案车辆档案的保密工作,确保档案信息安全。
第七条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照公司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行政服务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事故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交通事故档案的管理工作,确保档案资料完整、准确、安全,提高交通事故处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内部发生的各类机动车交通事故档案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记录;2.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3. 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4. 交通事故调解书;5.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6. 交通事故赔偿调解协议;7. 保险公司理赔资料;8. 事故车辆维修记录;9. 事故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10. 其他与交通事故处理相关的资料。
三、档案管理职责1. 档案管理员:负责交通事故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工作。
2. 事故处理人员:负责交通事故档案的收集和整理,确保档案资料完整、准确。
3. 单位领导:对交通事故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四、档案管理流程1. 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事故处理人员应立即进行现场勘查,收集相关证据,并制作现场勘查记录。
2. 责任认定:根据现场勘查记录和相关证据,事故处理人员应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3. 调解处理: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处理人员应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赔偿协议。
4. 档案收集:事故处理人员应及时收集整理交通事故档案资料,并按照规定进行归档。
5. 档案归档:档案管理员对收集的档案资料进行整理、分类,并按照规定的时间、顺序进行归档。
6. 档案保管:档案管理员应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防止丢失、损坏或泄密。
五、档案利用1. 查阅:单位内部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交通事故档案时,应经档案管理员同意,并填写查阅登记表。
2. 复制:查阅档案时,如需复制,应经档案管理员同意,并支付相应的复制费用。
六、档案销毁1. 期限:交通事故档案的保存期限为5年。
2. 销毁:档案到期后,档案管理员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销毁,并做好销毁记录。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单位行政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车辆事故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车辆事故管理,保障企业车辆安全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所有车辆事故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车辆事故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确保事故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
第二章事故档案的收集与整理第四条事故档案的收集范围:1. 车辆交通事故档案;2. 车辆自燃、故障等非交通事故档案;3. 车辆事故相关责任人的调查材料;4. 事故处理、理赔等相关文件。
第五条事故档案的整理要求:1. 按事故发生时间顺序排列;2. 按事故档案类别划分;3. 按事故档案内容要求,逐份编号;4. 事故档案内容应完整、真实、准确。
第三章事故档案的归档与保管第六条事故档案的归档:1. 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应及时收集整理事故档案;2. 事故档案应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归档;3. 归档材料应经负责人审核签字。
第七条事故档案的保管:1. 事故档案应存放在通风、干燥、防潮、防火、防盗的专用档案柜中;2. 事故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确定;3. 事故档案的保管责任落实到人。
第四章事故档案的利用第八条事故档案的利用:1. 事故档案仅限于企业内部使用;2. 事故档案的借阅需经相关负责人批准;3. 借阅事故档案应填写借阅单,并按时归还。
第五章事故档案的销毁第九条事故档案的销毁:1. 事故档案保管期满,需销毁的,应经相关负责人审核签字;2. 销毁事故档案前,应进行清点核对,确保档案完整;3. 销毁事故档案,应采用焚毁、化浆等方式,确保档案内容不被泄露。
第六章责任与奖惩第十条事故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对事故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事故档案丢失、损坏或泄露的,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对认真履行职责,在事故档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企业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6月12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八条中的“资质”修改为“条件”。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不适用本规定。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6年1月2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安全,发挥车辆效能,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客车)、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危货运输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是指对道路运输车辆在保证符合规定的技术条件和按要求进行维护、修理、综合性能检测方面所做的技术性管理。
第三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当坚持分类管理、预防为主、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和适时更新,保证投入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符合技术要求。
第五条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安全、节能、环保型车辆,促进标准化车型推广运用,加强科技应用,不断提高车辆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交通事故档案归档的标准
交通事故档案归档的标准在现代社会中,交通事故频繁发生。
交通事故档案归档的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它不仅可以促进交通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更能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在以下几个方面阐述交通事故档案归档的标准及其重要性:归档资料的内容、归档时间、归档方式和档案保管等。
一、归档资料的内容交通事故的档案资料应具备的基本要素包括:1.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所处行程路段;2. 事故类型和严重程度;3. 事故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等;4. 事故处理部门的名称、联系人和联系电话;5. 事故现场的照片、视频、图纸等证明材料;6. 事故现场勘验记录,包括勘验笔录、勘验照片、勘验人员签字和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7. 事故涉及到的车辆和人员的保险情况和索赔情况;8. 事故调查和处理的结果,包括责任认定、罚款、处罚、索赔等。
二、归档时间交通事故的档案一般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归档,特别是对于严重事故,档案的归档时间应更早。
在归档时应注明归档日期和归档人员的签字,以便后期查阅时进行鉴定。
三、归档方式交通事故的档案归档方式是根据档案材料的性质和形式进行分类归档的。
根据国家档案标准,交通事故的档案分为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和影像档案三类。
纸质档案是以纸张形式存储,电子档案是以计算机和其他信息计算设备为主要载体的电子文档,影像档案是以数字化的方式存储成像文件。
四、档案保管档案保管是指对交通事故档案的安全、保密和便于查询的保管措施。
能有效地保管交通事故档案,可以防止档案遗失、损坏、泄露或滥用情况的发生。
对于交通事故档案保管的作用非常重要,必须要严格管理。
要实现信息的安全和保密,交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操作,采用严谨、稳固、可靠、灵活性高的电子化档案管理系统,同时要定期对档案进行备份和存储,确保档案的安全性。
总之,交通事故档案归档的标准不仅能够有序推进交通事故调查开展和保障人民群众的权益,同时还能保障社会和谐和司法效率的提高。
交通事故档案归档的标准文档
交通事故案件归档要求及相关文书制作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代替GA40-2004《交通事故案卷文书》。
本标准与GA40-2004相比较,主要变化如下:——标准名称由《交通事故案卷文书》修改为《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修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文书名称、内容及格式(2004年版的6.1.1;本版的6.1.1);——删除《交通事故立案登记表》(2004年版的6.2.1.3);——修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主要内容,改为填空式并增加了“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字栏目(2004年版的6.2.1.4;本版的6.2.1.3);——调整《讯问笔录》在案卷中的排列位置,(2004年版的6.2.1.11;本版的6.2.2.14);——修改《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04年版的6.2.1.12;本版的6.2.1.11);——修改《交通事故认定书》名称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相应的主要内容(2004年版的6.2.1.22;本版的6.2.1.21);——增加《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见6.2.1.22);——增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受理通知书》(见6.2.1.23);——增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不予受理通知书》(见6.2.1.24);——增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见6.2.1.25);——修改《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主要内容(2004年版的6.2.3.10;本版的6.2.3.10)。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事故对策指导处、四川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强、张先国、刘东、陈正刚、刘宇鹏、唐剑军、李华、孔斌。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A40-1992;——GA40-2004。
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的种类、格式、制作及归档要求。
2019年新版事规电子.doc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七条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交通行政执法案件文书归档(顺 序)
交通行政执法案件文书归档(顺序)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卷宗管理规范
部:《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
第五十四条案件文书材料按照下列顺序整理归档:
(一)案卷封面;
(二)卷内目录;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立案审批表;
(五)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抽样取证凭证、证据
先行登记保存清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鉴定意见等;行政
强制文书等;
(六)案件处理意见书、违法行为通知书等;(责令改正通知书)
(七)听证会通知书、听证公告、听证笔录、听证报告书等听证文书;
(八)执行的票据等材料;
(九)罚没物品处理记录等;(解除强措)
(十)送达回证等其他有关材料;
(十一)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十二)备考表。
《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文书制作规范》第37条: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不编号。
省:《安徽省交通行政执法规范(试行)》
第一百五十二条案件文书材料按照下列顺序整理归档:
(一)案卷封面;
(二)卷内目录;
(三)案件检查、初步调查等案件来源材料;
(四)立案审批表;
(五)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抽样取证凭证、鉴定意见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
(六)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
(七)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
(八)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等材料;
(九)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笔录、听证会报告书等听证文书;(十)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
(十一)执行的票据等材料;
(十二)罚没物品处理记录等;(解除强措)
(十三)送达回证等其他有关材料;
(十四)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十五)证据袋;(十六)备考表;(十七)卷底。
交通事故档案归档的标准
交通事故档案归档的标准1. 引言交通事故发生频率较高,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严重。
为了依法维护公民的权益,准确记录和归档交通事故档案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讨论交通事故档案的归档标准,从档案的组成、存储方式和维护要求等方面进行阐述。
2. 交通事故档案的组成交通事故档案是涉及交通事故的重要文件,需包含以下重要的组成部分:•事故报告:记录了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当事人信息、车辆信息、事故经过等。
•现场照片和视频:对现场进行拍摄,以便后续调查和证明。
•事故现场勘察记录: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的详细记录,包括勘察时的天气、路况,以及勘察人员的意见和结论。
•车辆损失评估报告:对事故中涉及的车辆进行损失评估,包括车辆的价值、损失范围和修复费用预估等。
•伤者和死者的医疗记录:对事故中受伤或死亡的人员进行医疗记录,包括送医过程、诊断结果、治疗过程和费用等。
•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保险单、驾驶证、交通违法记录等相关证明文件。
3. 交通事故档案的存储方式交通事故档案的存储方式需要保证档案的安全性和易于查找,以下是几种常见的存储方式:•纸质存档:将交通事故档案打印成纸质文件,按照一定的分类方式进行存储。
这种存储方式需要考虑档案被破坏或遗失的风险,需要有完善的档案管理和保管措施。
•电子存档:将交通事故档案以电子文件的形式存储在计算机、服务器或云存储设备中。
这种存储方式具有便于查找和备份的优势,但也需要做好信息安全保护,防止数据丢失或泄露。
•混合存档:结合纸质存档和电子存档的优势,将交通事故档案以纸质和电子形式同时存储。
这种存储方式可以兼顾传统档案管理和数字化管理的优势,可以根据需要随时转换存储方式。
4. 交通事故档案的维护要求为确保交通事故档案的完整性和可查性,以下是交通事故档案的维护要求:•分类整理:将交通事故档案按照时间、地点、责任方等进行分类整理,确保档案的有序性。
•备份存储:对电子档案进行定期备份,以防数据丢失或损坏。
交通路政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路政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交通路政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交通路政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完整性原则:确保档案的全面性、系统性和连续性。
2. 准确性原则:确保档案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3. 安全性原则:确保档案的物理安全和信息安全。
4. 效率性原则: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确保档案的及时利用。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归档第四条交通路政档案分为以下类别:1. 综合档案:包括单位规章制度、工作计划、总结报告、会议记录等。
2. 路政业务档案:包括路政管理、路政执法、路政维护、路政巡查等业务档案。
3. 技术档案:包括工程设计、施工图、验收报告、检测报告等。
4. 财务档案:包括财务报表、凭证、审计报告等。
5. 人员档案:包括人事档案、培训档案、考核档案等。
第五条档案归档应遵循以下要求:1. 按照档案分类和归档范围,将档案材料及时归档。
2. 归档材料应完整、准确,符合档案要求。
3. 档案归档应填写归档登记表,并由档案管理人员进行审核。
第三章档案整理与保管第六条档案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1. 按照档案分类和归档范围,对档案材料进行分类整理。
2. 档案材料应按照时间顺序排列,并编入档号。
3. 档案材料应进行装订、编号、盖章,确保档案的整洁和有序。
第七条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1. 档案库房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止档案受潮、霉变。
2. 档案柜应加锁,防止档案丢失、损坏。
3. 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四章档案利用第八条档案利用应遵循以下要求:1. 档案利用应严格按照档案利用规定进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借阅、复制档案。
2. 档案利用人员应爱护档案,不得在档案上涂写、划改。
3. 档案利用应填写借阅登记表,并由档案管理人员进行审核。
道路安全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安全档案管理,确保道路安全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追溯性,提高道路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道路安全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道路安全事件、道路设施、道路安全检查、道路安全教育培训等方面的档案。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二)真实记录,规范存档;(三)方便查询,高效利用;(四)保密安全,防止泄露。
第二章档案分类及内容第四条道路安全档案分为以下类别:(一)道路安全事件档案:包括交通事故、道路设施损坏、道路施工等事件的相关资料。
(二)道路设施档案:包括道路、桥梁、隧道等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维护等资料。
(三)道路安全检查档案:包括定期检查、专项检查、整改复查等检查活动的记录、照片、整改措施等。
(四)道路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包括培训计划、培训记录、考核结果等。
第五条各类档案具体内容如下:(一)道路安全事件档案:1. 事故报告书、现场勘查记录、事故认定书等;2. 事故当事人信息、车辆信息、道路设施信息等;3. 事故处理结果、赔偿情况等;4. 事故原因分析、防范措施等。
(二)道路设施档案:1. 设施设计文件、施工图纸、验收报告等;2. 设施维护保养记录、检测报告等;3. 设施改造、拆除等资料。
(三)道路安全检查档案:1. 检查计划、检查记录、整改通知书等;2. 整改措施、整改验收记录等。
(四)道路安全教育培训档案:1. 培训计划、培训通知、培训记录等;2. 考核结果、培训效果评估等。
第三章档案管理第六条道路安全档案实行专人负责制,由道路安全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道路安全档案管理制度;(二)具备一定的档案管理知识和技能;(三)责任心强,保密意识高。
第八条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程序:(一)档案收集:及时、全面地收集各类道路安全档案资料;(二)档案整理:按照档案分类和内容要求,对收集到的档案资料进行整理、归档;(三)档案保管:按照档案保管规范,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四)档案利用:按照档案利用规定,为道路安全管理提供有效服务。
涉案车辆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涉案车辆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部门所有涉案车辆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涉案车辆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完整性原则:确保涉案车辆档案的完整性,不得遗失、损毁或篡改;2. 准确性原则:确保涉案车辆档案内容的准确性,不得虚报、漏报或误报;3. 安全性原则:确保涉案车辆档案的安全,防止泄密、丢失或被盗;4. 可利用性原则:确保涉案车辆档案的可利用性,便于查阅、检索和统计分析。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归档第四条涉案车辆档案分为以下类别:1. 车辆基本信息档案;2. 车辆事故处理档案;3. 车辆查封、扣押、解封档案;4. 车辆拍卖、变卖档案;5. 车辆报废、销毁档案;6. 车辆处罚、违章档案;7. 其他相关档案。
第五条涉案车辆档案的归档应当遵循以下规定:1. 档案形成部门应当及时将涉案车辆档案收集齐全,并按照档案分类进行整理;2. 档案整理应当符合档案管理的规范要求,包括档案装订、编号、目录编制等;3. 档案归档应当及时,不得拖延;4. 档案归档前,应当进行审核,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维护1. 档案室应当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如档案柜、档案架、温湿度控制器等;2. 档案柜应当符合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虫等要求;3. 档案室应当保持整洁、有序,定期进行清洁、消毒;4.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对档案进行定期检查,发现损坏、缺失等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
第七条涉案车辆档案的维护应当遵循以下规定:1.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对档案进行定期整理,包括归档、分类、编号等;2.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对档案进行定期数字化,确保档案的长期保存和利用;3.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对档案进行定期备份,防止数据丢失;4.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对档案进行定期鉴定,对不再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销毁。
驾驶人员及车辆管理基础资料归档制度
驾驶人员及车辆管理基础资料归档制度一、制度目的为了规范驾驶人员及车辆管理工作,确保驾驶人员及车辆基础资料的完整、准确和可靠,提高管理效率和工作质量。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与驾驶人员及车辆管理工作相关的部门和人员。
三、基础资料范围基础资料包括驾驶人员和车辆的相关信息,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2.驾驶人员培训资料:培训证书、培训记录、考试成绩等。
3.驾驶人员罚款记录:交通违法记录、罚款记录等。
4.车辆基础资料:车牌号码、车辆识别代码、购置日期、车辆类型等。
5.车辆相关证件资料: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保险证书等。
6.车辆维护和维修记录:保养记录、维修记录等。
四、资料归档流程1.收集资料:各部门负责收集与驾驶人员及车辆管理相关的基础资料。
2.核实资料:对收集到的基础资料进行核实确认,确保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3.归档管理:将核实确认的资料进行分类归档,分别存放在对应的文件夹或电子文档中。
4.更新资料:对基础资料进行定期更新,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五、资料保存期限1.驾驶人员基础资料保存期限:从驾驶人员离职或归档之日起,保存期限为5年。
2.驾驶人员培训资料保存期限:从培训结束或归档之日起,保存期限为3年。
3.驾驶人员罚款记录保存期限:从收到罚款记录或归档之日起,保存期限为3年。
4.车辆基础资料保存期限:从车辆报废或归档之日起,保存期限为10年。
5.车辆相关证件资料保存期限:从证件过期或归档之日起,保存期限为10年。
6.车辆维护和维修记录保存期限:从维护或维修结束或归档之日起,保存期限为5年。
六、资料的保密性1.所有驾驶人员及车辆基础资料均为本单位的重要信息,相关人员要切实加强保密意识,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2.离职人员的基础资料必须做好密封处理,并由专人保管,防止泄露。
七、违反规定的处罚1.对于故意篡改、伪造基础资料的人员,将按照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相应的处罚。
2.对于不按规定保存资料或泄露保密信息的人员,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法律追究。
安全事故归档制度
安全事故归档制度安全事故归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
消防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路外、民用航空、环境污染、核设施以及国防科研生产等方面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为安监部门)为事故调查的牵头部门,负责事故调查的组织实施。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报告本单位发生的事故,有效组织事故救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而导致的后果负责。
第五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全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瞒报或者谎报事故。
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法定程序客观、公正地查明事故经过、原因和性质,分清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意见,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六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值班人员;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接报后1小时内,报至事故发生地的市、区、县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急性工业中毒事故还应当同时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
报告时间以值班电话记录为准。
建设工程事故由施工单位负责人或者项目经理负责上报;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人上报。
外市生产经营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至市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交通档案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交通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交通部交办发[2005]4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部属各单位:现将修改后的《交通档案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交通部、国家档案局 1992年 1月 9日颁发的《交通档案管理办法》(交办发[1992]89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五年九月十九日《交通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档案管理,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更好地为交通事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交通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档案是指交通系统行政、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以及个人在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对本单位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各单位形成的档案应由各单位档案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由各承办部门和个人分散保存。
第四条各单位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明确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
有科技档案的单位,应指定一位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入兼管此项工作。
各单位应将档案工作纳入本单位总体发展规划,纳入单位管理、生产建设、科学研究和技术管理的规章制度中,纳入分管领导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中。
第二章档案管理体制、机构和任务第五条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下,交通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交通部对其直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业务领导;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的科技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各单位档案业务同时接受上级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交通部档案管理部门的主要任务:(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交通档案工作特点制定交通系统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和行业标准规范;(二)制定交通档案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三)对交通系统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四)对交通部机关各单位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集中统一管理部机关及按规定进馆的各类档案,为部机关和交通系统提供服务,按规定向中央档案馆移交档案;(五)指导、协调交通专业档案协作组的活动,总结交流档案工作经验,组织交通档案专业学术理论探讨、研究;(六)组织交通系统有关单位档案干部业务培训;(七)组织学习、研究和推广档案管理的先进技术、方法和经验,推动交通档案管理的现代化;(八)组织并参加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竣工文件材料(九)制定交通部档案馆档案进馆范围的规定,并.报国家档案局备案;接收交通系统有关单位的档案进馆。
交通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档案的科学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提高档案利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部门内部所有与交通相关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交通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二)集中保管,科学利用;(三)依法归档,确保安全;(四)规范程序,提高效率。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交通档案收集范围:(一)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维护、改造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文件;(二)交通管理部门的文件、报表、会议记录等;(三)交通事故处理、车辆管理、驾驶员管理等相关资料;(四)交通宣传、培训、科研等活动的资料;(五)其他与交通相关的资料。
第五条档案收集程序:(一)明确档案收集责任人,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二)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分类、整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三)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鉴定,剔除无关、失效的档案;(四)对档案进行编号、登记,建立档案目录。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六条档案保管要求:(一)档案库房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虫等设施;(二)档案柜架应整齐排列,便于查阅;(三)档案资料应定期进行消毒、防虫处理;(四)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确保档案安全。
第七条档案利用规定:(一)档案利用者需出示有效证件,办理借阅手续;(二)档案借阅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三)档案利用者应爱护档案,不得随意折叠、涂改、损坏;(四)档案利用者需在规定时间内归还档案,并办理还档手续。
第四章档案销毁与鉴定第八条档案销毁程序:(一)档案销毁前,需经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二)销毁档案时,应确保档案内容完整,不得遗漏;(三)销毁档案后,应做好销毁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九条档案鉴定标准:(一)依据国家档案法律法规和本部门实际情况,对档案进行鉴定;(二)鉴定档案的保存价值,对不再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予以销毁;(三)鉴定档案的保管期限,对长期保存的档案进行分类整理。
道路运输文件安全档案管理制度
道路运输文件安全档案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道路运输行业的文件安全,规范档案管理,维护行业良好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道路运输企业的文件档案管理,包括信息化管理系统文件、档案室文件等。
三、档案管理原则1.合法合规原则:档案管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按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进行操作。
2.科学规范原则:档案管理必须科学、规范、合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可靠性和准确性。
3.安全保密原则:档案管理必须保证文件的安全和保密,防止文件被篡改、丢失或泄露。
4.便利可查原则:档案管理必须做到便于查找、使用和借阅,提高办公效率和服务质量。
5.经济高效原则:档案管理必须提高工作效率,合理利用资源,降低档案管理成本。
四、档案管理职责2.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日常档案管理工作,包括档案的整理、归档、借阅、销毁等。
3.全体员工:负责按照规定的档案管理程序和规范进行操作,并保守档案密级和保密要求。
五、档案管理流程1.档案录入与归档(1)收集与整理:及时收集、整理公司的各类文件,包括电子文件和纸质文件。
(2)编号与分类:将文件进行编号和分类,进行档案目录的编制和档案条目的登记。
(3)入库与归档:按照档案分类和保管期限,将文件进行入库和归档。
2.档案借阅与归还(1)申请与审批:员工需要借阅文件时,需填写借阅申请,经领导审批后方可借阅。
(2)借阅与查阅:使用者需到档案室领取借阅文件,可在规定的场所进行阅览或者复印,不得带离档案室。
(3)归还与销毁:借阅文件需按时归还档案室,超期需经审批后,方可延期;借阅文件完成后,可申请销毁。
3.档案安全与保密(1)存储与保管:档案应存放在专门的档案室中,档案室应具备适当的环境条件和安全设施。
(2)备份与恢复:电子文件应定期进行数据备份,并保存在安全可靠的介质上,以防止信息丢失。
(3)保密与限制:档案应根据文件的密级和保密要求,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并限制查阅和借阅权限。
六、档案管理监督与检查1.内部监督:道路运输企业应定期进行档案管理的内部审核和自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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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归档要求及相关文书制作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代替GA40-2004《交通事故案卷文书》。
本标准与GA40-2004相比较,主要变化如下:——标准名称由《交通事故案卷文书》修改为《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修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文书名称、内容及格式(2004年版的6.1.1;本版的6.1.1);——删除《交通事故立案登记表》(2004年版的6.2.1.3);——修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主要内容,改为填空式并增加了“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字栏目(2004年版的6.2.1.4;本版的6.2.1.3);——调整《讯问笔录》在案卷中的排列位置,(2004年版的6.2.1.11;本版的6.2.2.14);——修改《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04年版的6.2.1.12;本版的6.2.1.11);——修改《交通事故认定书》名称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相应的主要内容(2004年版的6.2.1.22;本版的6.2.1.21);——增加《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见6.2.1.22);——增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受理通知书》(见6.2.1.23);——增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不予受理通知书》(见6.2.1.24);——增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见6.2.1.25);2004——修改《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主要内容(.年版的6.2.3.10;本版的6.2.3.10)。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事故对策指导处、四川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强、张先国、刘东、陈正刚、刘宇鹏、唐剑军、李华、孔斌。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A40-1992;——。
GA40-2004——.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的种类、格式、制作及归档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涉及案卷文书的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9704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 9705 文书档案案卷格式DA/T12 全宗卷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公安部令第104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行政法律文书》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the handling notice of roadtraffic accident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事故当事人、有关人员及单位,参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有关活动的文书。
3.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记录the record of handling ofroad traffic accident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和当事人、有关人员参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活动情况的文字记载。
3.3谈话记录talk record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与享有外交豁免权的外交人员采用谈话的方式调查道路交通事故有关情况的文字记载。
3.4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材料粘贴纸the paper that the files material of road traffic accident pasted粘贴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有关材料的纸张。
4 案卷的要求4.1 案卷的基本要求4.1.1 使用能够长期保存字迹的钢笔、毛笔等填写,书写工整、清晰,各项内容填写完整、准确。
4.1.2印制文书、表格及打印文件使用的文字符合国家发布的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等叙述式文书宜打印。
正式印制时,本标准文书中标明的(印章)、(签名或盖章)、(签名捺指印)以及文书制作应含内容说明不印出。
4.1.3 文书的编号,填写在该文书名称下居中位置。
4.1.4 案卷的统一页号标注在每页文书正面的右上角,背面有内容的,标注在背面的左上角。
4.2 案卷文书用纸4.2.1 案卷文书用纸采用GB/T9704中规定的公文用纸。
4.2.2 案卷文书用纸幅面尺寸采用标准A型纸,其成品4。
210mm×297mm幅面尺寸为:4.2.3 案卷文书页边与版心尺寸:文书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mm±1mm;文书用纸订口(左白边)为:28mm±1mm;版心尺寸为:156mm×225mm(不含页码)。
4.3 立卷方法4.3.1 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可根据具体情况定期归为一个案卷。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分别立卷,结案后随时归档。
4.3.2 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卷包括: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或者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4.3.3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档案分正卷和副卷。
4.4 装订方法和要求4.4.1 道路交通事故案卷应用防腐防锈的线材装订。
材料中不能有大头针、回型针等。
4.4.2 案卷材料以右页边和下页边为准,叠放整齐;对于大于或小于文书用纸幅面的案卷材料,按A纸型规格4折齐或粘贴成相应尺寸的纸张。
4.4.3 对横排A纸型图、表,图、表的上方应在订口一4边。
胶粘文书、软卷皮,粘合剂粘度要适当,粘贴牢 4.4.4.固、平整、无空泡、无皱折,无粘合剂溢出。
案卷材料装订后粘贴软卷皮,粘贴软卷皮要包紧、包平,浆口≤7mm。
4.5 保管期限4.5.1 保管期限起算时间立卷时划定的案卷的存留年限,保管期限从结案后第二年开始算起。
4.5.2 永久保管对交通肇事逃逸人员吊销驾驶证处罚的,使(领)馆官员、使(领)馆车辆发生死亡1人以上及其他死亡3人以上的交通事故。
4.5.3 定期保管4.5.3.1 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保管期为2年。
4.5.3.2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4.5.2和4.5.3.3中规定的除外):保管期为5年。
4.5.3.3 致人伤残、死亡1人至2人和涉外交通事故(4.5.2中规定的除外):保管期为20年。
4.5.4 保管期限期满案卷处理对保管期满的,案卷须复查一次,有保存必要的可延长保管期限或转为永久保管。
销毁的案卷须经过审批,并保留审批件及案卷索引目录。
5 案卷档案袋、卷皮、卷盒格式5.1 档案袋5.1.1 案件办理过程中作为临时装具。
案卷归档保存时,应除去档案袋,使用软卷皮装订,装入卷盒内保存。
5.1.2 档案袋外形尺寸:300mm×220mm×30mm(见图1)。
5.1.3 档案袋正面项目:档案名称、事故类别、编号、事故时间、地点、立档单位、办案人(见图2)。
5.2 硬卷皮格式5.2.1 硬卷皮采用GB9705中的规定格式,主要用于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事故案卷的装订。
5.2.2 硬卷皮封面尺寸规格:300mm×220mm,封底尺寸同封面尺寸,封底三边(上、下、翻口处)要另有70mm宽的折叠纸舌。
卷皮上、下侧装订处要各有20mm宽的装订纸舌,卷脊可根据需要分别设为10mm、15mm、20mm三种厚度(见图3)。
5.2.3 硬卷皮封面项目包括:全宗名称、类目名称、案卷题名、时间、保管期限、件、页数、归档号、档号。
各项目具体位置、尺寸见图4。
5.2.4 硬卷皮卷脊项目包括:全宗号、目录号、年度、。
5案卷号,其排列格式尺寸见图5.3 软卷皮格式5.3.1 软卷皮封皮和封底其尺寸规格为297mm×210mm。
其厚度可根据需要设定为≤15mm。
5.3.2 软卷皮封皮项目同硬卷皮。
5.4 档案袋、卷皮项目的填写方法5.4.1 类别:按公安部交通事故分类划分规定。
5.4.2 编号:立档单位保管案卷所编定的号码。
5.4.3 全宗名称:相同于立档单位的名称。
5.4.4 类目名称:道路交通事故档案。
5.4.5 案卷题名:由办案人自拟,文字力求简练、明确。
5.4.6 时间:发生事故的时间。
定期多案归入一卷的,要填写第一个案件的时间至最后一个案件的时间。
5.4.7 归档号:填写文书处理号,由立卷人填写。
5.4.8 封面档号由全宗号、目录号、案卷号组成。
全宗号:档案馆指定给立档单位的编号。
目录号;全宗内案卷所属目录的编号。
案卷号:目录内案卷的顺序编号。
5.5 卷盒格式5.5.1 卷盒采用DA/T12中的规定格式,案卷归档,应使用软卷皮装订(案件材料多的可分卷装订)后,装入卷盒内保存。
,其高度可220mm ×310mm卷盒外形尺寸采用 5.5.2.根据需要分别设置30mm、40mm或50mm规格(见图6)。
5.5.3 卷盒封面为空白面。
卷脊项目包括全宗名称、目录号、年度、起止卷号。
各项目具体位置、尺寸见图7。
5.6 案卷目录格式5.6.1 目录用纸幅面尺寸采用国际标准A型纸297mm4×210mm。
5.6.2 目录项目及格式(见图8)。
6案卷文书(1)要求:1、交通事故案卷依案立卷,一案一卷;行政强制措施案卷依人立卷,一人一卷。
一案一人行政处罚后又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强制措施卷宗可与行政处罚卷宗合并;一案多人行政处罚后又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强制措施卷宗另外制作。
2、行政案件卷宗每册以不超过200页为宜,超过200页的可分册装订,并注明案卷顺序号。
对于当场处罚的案件形成材料较少的,同类案件归档时可合并装订。
合并装订的案卷,卷内目录必须填写清楚、完整,文书顺序符合规定,每案用隔页纸分隔,目录填写每案的起止页码。
.3、案卷的装订一律在左侧用线绳装订,做到三孔一线,每孔间距10CM,孔边距左沿2CM。
装订时,应剔除卷内金属物,案卷材料以右页边和下页边为准,叠放整齐。
装订部位过窄或者有字迹的材料,要加上衬边。
4、案卷封面应采用公安部规定的统一式样。
案卷标题要简明扼要,准确表明案卷内容。
标题格式为:责任者、对象名称(姓名、代号)+案由+处理方式+名称(案、案件、材料)。
5、目录填写每份材料为一个序号,责任人、文号和文书标题应当填写完整、准确,页号可填写起始页号或者起至页号。
6、卷宗逐张编页码,不能重复编写,每册都要从“1”开始编号,空白页不编号,页码用铅笔写在右上角,如材料背面有字,写在左上角。
卷内如果缺少材料,在《备考表》中注明。
7、行政案件案卷要随办结、随立卷,立卷单位为办案部门,由案件承办人及时整理装订,交由机关档案部门保管。
卷宗编号由档案管理部门填写。
副卷材料不得提供行政复议申请人、代理人、第三人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