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法警体制比较研究
中美法院制度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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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法院制度比较研究中美法院制度比较研究法院作为一个国家司法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中美两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其法院制度的比较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本文将从法院组织结构、法官选拔任命、审判程序和司法独立四个方面进行比较研究,以期深入了解中美两国法院制度的异同之处。
法院组织结构是法院制度的基本框架,是法院履行职能的基本依据。
中美两国的法院组织结构存在一些显著差异。
在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下设各级人民法院,分为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四个层级。
美国的联邦法院系统由三个层次组成,分别是最高法院、巡回上诉法院和地区巡回法院。
可以看出,中美两国法院层级设置存在差异,中国法院层级较多,而美国法院层级较少。
法官是法院审判的主体和核心,法官的选拔任命对于法院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具有重要影响。
中美两国在法官选拔任命方面也存在差异。
在中国,法官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法官任命委员会提名,经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而在美国,法官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批准任命。
可以看出,中美两国在法官选拔任命中存在不同的机制。
审判程序是法院审理案件的程序规范和程序环节,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措施。
中美两国在审判程序中也存在一些不同之处。
在中国,审判程序主要包括立案、调查、庭审、判决等环节。
而在美国,审判程序分为诉讼和非诉讼两种形式,其中诉讼程序包括起诉、答辩、举证、庭审等环节,非诉讼程序主要包括仲裁、调解等形式。
可以看出,中美两国在审判程序中存在一些差异。
司法独立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基本原则,法官的独立性是司法独立的核心要素。
中美两国在司法独立方面也存在一些不同。
在中国,法院独立性得到了宪法的明确保障,法官在审判工作中不受干扰。
而在美国,司法独立被广泛认可,并获得法律的明确保障,法官享有较大的独立性。
可以看出,中美两国在司法独立方面存在差异。
简谈中美司法制度差异
![简谈中美司法制度差异](https://img.taocdn.com/s3/m/84efb509ce84b9d528ea81c758f5f61fb6362868.png)
简谈中美司法制度差异引言中美司法制度是世界上最为重要的两个国家司法制度,有着显著的差异。
本文将对中美司法制度的差异进行简要谈论,并对其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
中美法律体系的差异中美法律体系是中美司法制度差异的一个关键方面。
中美法律体系分别基于不同的法律传统,因此在其运作方式、法律观念和法律原则上存在较大不同。
中美法律体系的最大差异在于法律源于。
中方法律体系以中国的宪法和法律为主要法律源,法律的制定和解释权都集中在中央政府手中。
而美国法律体系则建立在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还包括判例法(common law)的使用。
判例法是指法官根据过去类似案例的判决作为新案的参考依据,这使得美国法律更加具有灵活性和适应性。
此外,中美法律体系在法律观念和原则上也存在差异。
中国的法律观念强调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强调法律的绝对权威。
而美国法律观念更注重保护个人权利和自由,注重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中美司法制度运作的差异中美司法制度在案件审理、司法程序和审判方式等方面也存在差异。
以下是一些主要的差异:•司法独立:美国司法制度强调司法独立和平衡,法官在审判时享有相对较大的独立性,而中国的司法制度中,法官和法院的独立性相对较低,政府干预或影响司法决策的现象较为常见。
•司法程序:美国司法程序注重诉讼程序的公正和公平,确保案件的各方利益得到充分保护。
而中国司法程序则注重快速审理案件,强调对社会秩序和稳定的维护。
•司法透明度:美国司法制度倡导司法透明度,法庭的审判过程及判决结果对公众开放,能够接受舆论监督。
而中国司法制度则相对闭塞,法庭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对外界了解有一定限制。
•陪审团制度:美国采用陪审团制度,在某些重大刑事案件中,由民众组成的陪审团参与判决。
而中国则没有陪审团制度,判决权完全由专业法官行使。
中美司法制度差异的原因中美司法制度的差异,可以从历史、文化、法律体系的起源和发展等多个方面寻找原因。
首先,中美司法制度的差异可以追溯到不同的历史和文化背景。
我国司法审查制度与美国司法审查制度比较研究解读
![我国司法审查制度与美国司法审查制度比较研究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045f1859fe00bed5b9f3f90f76c66137ee064f96.png)
我国司法审查制度与美国司法审查制度比较研究解读首先,在制度设计方面,我国司法审查制度主要包括审查工作机构,审查法律依据,审查程序等多个方面。
首先,我国设立了中央和地方两级检察院作为司法审查的机构,负责对案件进行审查;而美国则没有设立类似的中央审查机构,而是将司法审查交由各地法院进行。
其次,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主要依据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对司法机关的审查权力进行了明确规定;而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则主要依据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保护公民不受非法搜查和扣押的侵害。
其次,在法律依据方面,两国的司法审查制度都是基于法律的原则进行的,但具体的法律依据存在差异。
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主要依据宪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其中刑事诉讼法对审查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而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主要依据美国宪法和相关司法判例,对个人权利和自由进行了保护。
再次,在审查方式方面,两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存在一些差异。
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具有公诉机关提起公诉、法院审理、检察机关审查的审查方式,主要注重于案件的实质审查;而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则更加强调对案件程序的审查,以确保被告人的权利不受侵害。
最后,在外部监督方面,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存在一些制衡机制,以确保审查工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例如,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调查需要经过检察机关的批准,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判决需要经过审查机关的审查;而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则更加强调对司法活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以确保司法审查的公正和中立。
综上所述,我国司法审查制度与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在制度设计、法律依据、审查方式、外部监督等方面存在一些差异。
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注重对案件的实质审查,强调审查工作机构的作用;而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更加关注对案件程序的审查,强调司法活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对于两国司法审查制度的比较研究,可以为我们深入了解司法体制的发展和提供有益的参考。
中美警察执法比较研究
![中美警察执法比较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636e705f336c1eb91a375d3f.png)
Journal o f L iaoning Administrators College o fPolice and Justice 2017.5【公安理论与实务研究】中美警察执法比较研究课题组(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沈阳110845)〔摘要〕以警察执法为视角,将中国和美国作为比较主体,通过中美两国警察执法体制、警察执法培训模式、警察执法反应机制、警察执法监督体制等方面进行比较,结合针对目前中国形势的具体分析,在对中美警察执法比较的基础上,研究中国警察执法存在的问题,探索完善我国警察执法模式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中美;警察执法;比较研究〔基金项目〕本文系2017辽宁省社科联“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71slktyb- 177)”和2014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重点项目“高校学生防范‘东突’网络渗透问题研究(项目编号:L14AZZ00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课题组:课题组成员段卓廷(1988—),女(汉族),辽宁沈阳人,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涉外警务教研室助教,主要从事涉外警务研究;闫万鸿(1978—),男(汉族),陕西宝鸡人,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技侦教研室副教授,主要从事侦查学研究。
〔收稿日期〕2017 -06 -15〔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1416(2017)05 - 035 - 04各地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是社会治安稳定、人民财产安全以及国家安全的重要保障力量。
世 界各国都在积极探索完善警察执法规范化建设。
美国作为世界强国,警务工作也一直处于国际领 先地位,分析和研究中美警察执法机制,可对中国 警察执法规范化建设提供新的思路。
一、中美警察执法体制比较美国警察属于分权型管理体制,分为联邦、州和县三级(具体细化为邦、州、市、县、区、镇、村7 级),但是各级警察分别行使各级管理机构的权 利,彼此没有垂直关系。
除了联邦执法机构外,州警察、城市警察、县警察、区警察、镇警察、村警察 包括私人保安,直接由地方政府领导。
关于中美巡警制度的比较研(精)
![关于中美巡警制度的比较研(精)](https://img.taocdn.com/s3/m/58bcec2587c24028915fc35d.png)
中美巡警制度的比较研究一、警察巡逻工作的基本概况(一)在中国组建一支履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职能的巡警队伍,是现代化建设和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社会各界对建立城市警察巡逻体制的认识是在逐步加深的。
1991年11月,中国第十八次公安工作会议提出在大中城市建立和完善警察巡逻体制,把相当的警力摆到街面上,以切实提高动态环境下对城市治安控制的能力。
1993年6月全国城市人民警察巡逻工作会议提出在全国地级以上城市逐步建立城市警察巡逻体制,并要求各地公安机关抓紧完成这项工作。
1994年公安部颁布了《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
目前全国已有四十多个地级以上城市初步建立起警察巡逻制度,即有一支专职巡警队伍,巡逻工作成为一种固定的警务方式长期坚持下去。
中国八十多个城市也已经开展了警察巡逻工作。
以上海为例,1992年6月,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在本市部分地区试行人民警察综合执法的决定》。
同年10月,上海市政府颁布了《上海市人民警察巡察暂行规定》。
1993年7月,市人大常委会又审议通过了《上海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上海市于1994年正式建立了巡警总队,初步形成了一个覆盖市区、综合执法的专职警察巡逻网络。
1993年至1994年,巡警在综合执法中,共发现并受理巡察案件几百万件,涉及治安管理、交通肇事、市容监督、工商管理等类别;教育处罚几百万人次,抓获各类违法犯罪分子数万名,共接受并处理“110”报警服务台提供的警务案件几千多起。
巡警还为群众办好事几十多万件,密切了警民关系,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欢迎和赞扬。
(二)在美国作为地方或州警察机构组成部分的“巡警”,其作用是保护并促进公共安全,特别是维护“街上”公共安全。
作为制裁侵犯公共利益的犯罪的执法机构,他们所针对的犯罪类型包括“街头犯罪”、“白领犯罪”、“有组织犯罪”。
“街头犯罪”侵害的是人身和财产,以及实施了违反有关交通、公共安全、紧急状态等法规的行为。
这些通常属于巡警所必须处理的犯罪类型,现在,“巡警”将不直接涉足执法活动。
中美警察行政监察制度比较研究及启示
![中美警察行政监察制度比较研究及启示](https://img.taocdn.com/s3/m/df2bc88cbceb19e8b9f6ba0d.png)
文章 编号 :6 24 2 (0 6 0 —0 30 1 7 — 1 7 2 0 ) 60 6 —3 入警 , 要 宣誓 献 身 于 所选 择 的职业— —执 法 。各 都 地警察局在警察 的录 用 、 培训 和 奖励等 方 面 , 以高 都 尚的道德标 准来要求 , 优先 考虑 警察 的道 德行 为 , 并 将道德 规范 、 行为规 范作 为指 导警 察行 为 的准则 , 督
收 稿 日期 :0 60 —4 20 —31 修 回 日期 :0 60 —3 20 人 那样 , 每 一个 政 府 官员 的行 为监 视 起来 。这 种 将 思想来 自 1 世 纪英国 的政治哲 学家边沁和 当代法 国 9
思想 家福 柯 , 是西 方 民 主政 治 文化 的重 要 组 成部 它 分 。在实施全面监 督方 面 , 主要采 取 以下措施 : 检查
促全体 执法 人员 在 实 践 中履 行 , 遏 制违 法 违 纪 和 对 警察 腐化起 了“ 治本” 的重要 作用 。
( ) 二 注重 严格执行法纪 在美国 , 察 部 门 同样 有 严 格 的制 度 。他 们 规 警
察机关 失去 公 众 的支 持 与合 作 , 最终 不 仅损 害 了警 察 的地位 、 形象 , 也损 害了法律 的尊严 和国家的形象 。
浅谈中美司法制度差异
![浅谈中美司法制度差异](https://img.taocdn.com/s3/m/604f9642af1ffc4ffe47aca4.png)
浅谈中美司法制度差异中国和美国是现在世界两个最大的经济实体,但两个国家在政治制度、文化传统与经济体制、甚至是在司法制度上面都是大相径庭的。
美国在英美法系的路上已经前进了200多年了,中国虽然法制建设时间只有短短几十年,却已经成为继俄罗斯之后的另一个法制建设成绩非常显著的大陆法系国家。
现在,笔者就来简单的分析一下中国与美国在司法制度中所存在着的差异。
一、法官的职能范围的不同在美国的司法程序中,法官就像是一场篮球比赛的裁判员,主要的责任就是组织与维持一场法庭审判有序的进行,一个人是否有罪并不由法官来判定,而是只能在陪审团认定了嫌疑人有罪的大前提下,再来进行量刑的工作。
而在中国,法官的职能范围就要比美国法官大的多,除了美国法官需要承担的工作以外,在对嫌疑人的定罪上也会起到非常大的作用,在二审程序中这种情况更加突出,完全由法官组成的合议庭,法官也自然全部承担了定罪量刑。
二、审判组织的不同在中国,合议庭是法庭最基本的审判组织,合议庭和陪审团有着根本区别。
第一,合人民陪审员虽然也存在于合议庭中,但是在一个方面来说人数相对比较少,第二个方面,只有一审与针对一审的再审才有陪审员得参加;第二,选择合议庭陪审员时不需要太久的时间,就拿民诉的一审为例,只需要半年就可以完成全部的普通程序,所以选择合议庭并不需要太久的时间。
而在美国,陪审团才是法庭上最为基本的审判组织。
还有其它的英美法系国家,也设有陪审团,但是美国在对陪审团的使用上就显得尤为新奇。
第一,组成陪审团的人员全部都是普通的人,换句话说,全部都是群众演员。
这种情况就会造成陪审团里面的很多人,没有受过专业的教育,也导致了陪审团在审理一个较为复杂案件时就会缺乏一些专业知识。
但也就是这一下普通的人,在美国无数历史重大案件当中,一句话就能够定别人的命运。
其次,在选陪审团时需要经过一个非常漫长并且复杂的过程。
现在以世界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件为例,在选择陪审团时就历时长达四个月之久,陪审团全部候选的人,都必须要回答一部分问题,以此来判断会不会产生主观偏见。
中美法院管理体制的比较研究
![中美法院管理体制的比较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4608e0521611cc7931b765ce050876323112741b.png)
中美法院管理体制的比较研究第一篇:中美法院管理体制的比较研究中美法院司法行政管理的比较研究[摘要] 法院司法行政是影响法院独立地位和法官工作环境的一个重要方面。
通过比较研究中美两国的司法行政管理问题,知道了中国法院司法行政管理的弊端,即司法行政化。
我们应借鉴美国先进的立法经验和成果,改革我国法院的管理体制,实现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
[关键词] 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化饱经历史的沧桑,各国的政治、经济制度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从政治分离出来的司法制度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法院的社会功能和社会角色也各不相同,但是,各国法院的司法行政管理事务都是由法院自己来承担,这一点则是相同的。
法院司法行政是影响法院独立地位和法官工作环境的一个重要方面。
习惯上把法院司法行政问题统称为法院的人、财、物问题,具体包括:法院的基础设施建设、法院的经费管理、法院人员编制的安排、法官的招募、考核、晋升以及罢免、案件的管理和统计等等。
纵观中美两国的司法行政管理问题,可以说中国的司法几乎都在科层式行政管理下,而美国法院实行司法自治的行政管理,其法官几乎没有国家公务员的色彩,下文进行比较分析。
一、中美两国的司法行政管理的比较分析(一)法官的任职资格比较在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是这道防线的守门员思想的影响下,美国对法官的任职资格要求非常严格。
在美国,担任联邦法院的法官(从最高法院到地区法院)必须是(1)美国公民;(2)在美国大学法学院毕业并获得JD学位(美国本科教育没有设置法律专业,大学本科毕业报考法学院,经三年学习修满学分后才可以授予JD学位,即“法律职业博士”);(3)经过严格的律师资格考试合格,并有若干年从事律师工作经验。
担任州法院的法官,特别是最[1]高法院、上诉法院和具有普通管辖权的初审法院的法官,一般也应当具备上述条件。
可见,美国比较强调法官由富有实务经验且道德学问优秀的人士担任,其对法官的总体要求是“年长、经验、精英”。
浅析中美司法制度的差异
![浅析中美司法制度的差异](https://img.taocdn.com/s3/m/771be7e7a26925c52dc5bf3b.png)
浅析中美司法制度的差异浅析中美司法制度的差异中国和美国是当今世界最大的两个经济实体,但是,两个国家政治制度、文化传统、经济体制、甚至是司法制度上都是截然不同的:美国在英美法系的道路上已经行进了200余年,而我国虽然法制建设的时间只有几十年,但是已经成为俄罗斯之后的又一个法制建设成绩卓著的大陆法系国家。
那么,让我们简单的辨析一下中美司法制度中所存在的差异。
一、法官的地位与权责范围不同在美国,法官更像是一场足球比赛的裁判,主要在于组织与维持一场审判的有序进行,其并没有权力判定一个人是否有罪,而只能在陪审团认定嫌疑人有罪的前提下,进行量刑的工作。
在我国,法官的职责范围则要大的多,除了美国法官所承担的工作外,在嫌疑人定罪上也会起到极大地作用,特别是在二审程序中,合议庭完全由法官组成,定罪量刑也自然全部由法官承担。
二、基本审判组织不同在美国,法庭最基本的审判组织是陪审团。
其它英美法系的国家,也有陪审团,但美国对陪审团的使用尤为大胆与奇特。
首先,陪审团的组成人员全是普通人组成,说白了,都是群众演员。
这样就会导致陪审团里有很多人,没什么知识,没什么文化,也没有能力去审理一个复杂的案件。
但就是这样的普通人,在美国历史上无数的重大案件中,一言而定人生死;第二,选建陪审团要经过一个极其繁杂、漫长的过程。
本文由收集整理以著名的辛普森案为例,仅是选定陪审团就历时四个月,所有候选陪审团的人,都要回答若干的问题用于判断是否可能产生偏见。
随后,剩余候选人还要经过控辩双方再选一轮的筛选,剩余人员才可能成为陪审团成员;第三,重大案件陪审团人员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会与外界完全隔离,以保证不会受他人观点影响到自身审判观点,如辛普森案,陪审团人员与外界隔离了九个月之久。
在我国,法庭的基本审判组织是合议庭,其与陪审团有着很大差别。
首先,合议庭虽然也有人民陪审员的存在,但是一方面人数较少,另一方面,人民陪审员只会存在于一审和对一审提起的再审程序;另外,合议庭的选定不会经过过长的时间,以民事诉讼一审为例,普通程序的全过程需要在6个月内完成,合议庭选定的时间自然不会太长。
中美法警体制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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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法警体制比较研究随着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深入,建立符合新时期司法安全保障需要的司法警察体制,已成为实现我国警察法治的重要内容。
通过中美法警体制的比较研究,考察美国联邦法警在体制建构上的一些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加以借鉴,可以发现在司法警察立法、组织领导体制、警务保障、用警机制等方面均有改革与完善的空间。
标签:中国;美国;法院;警察引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体制是独立于我国公安机关等警察机关的一种隶属于司法审判机关的特有警察体制。
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现行体制进行改革,不仅是我国法院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我国法院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前提保证。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更多的矛盾纠纷以案件形式集中到法院以期得到裁决,法院案件受理数量连年攀升,这种形势对人民法院审判安全保障能力提出了挑战,司法警察作为人民法院安保主导力量的地位日益突显。
然而,现行司法警察体制却阻碍了其效能的发挥,影响了人民法院司法裁判工作有序高效运行。
随着《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以下均简称为《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将司法警察体制列为改革对象,其长期存在的体制问题也有望得到解决。
目前我国学者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体制相关研究还相当粗浅、匮乏,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体制改革寻找一个成功的参照范式便显得尤为必要,通过中外法警体制的比较研究,可以为我国科学建构司法警察体制提供必要的借鉴。
一、中美法警体制比较通过对中西方警务改革的比较研究,我们发现有许多惊人的相似之处。
中国有综合治理,西方有社区警务;中国有街道治保会,西方有邻里守望制度……所有这些,都足以反映出东西方的警学研究存在着相同的基础和发展趋向,体现出的更多的是对同一目标诉求过程中的殊途同归[1]。
在中美法院安保体制中同样存在这样的基础与发展趋向。
美国的法院系统与我国不同,实行“双轨制”,共有52个相互独立的法院系统,包括联邦法院系统、首都哥伦比亚特区法院系统和50个州的法院系统。
第七讲比较司法制度
![第七讲比较司法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75d6a09077a20029bd64783e0912a21614797fc8.png)
第七讲比较司法制度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基本的法律实施机构,它是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最为重要的一环。
司法制度的健全与否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的法治程度和社会稳定。
在世界各个国家中,由于历史、文化、经济等多种因素的不同,其司法制度也存在很大的差异。
本文将以中国和美国的司法制度为例,进行比较分析。
首先,中国的司法制度主要是以法院为核心的三权分立为基础的。
根据宪法,中国的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公安机关独立行使执法权。
三者相互制衡,相互独立,确保司法公正。
而美国的司法制度则是以联邦最高法院为核心的联邦制度。
联邦最高法院担负着解释宪法的重要职责,地方法院向其上诉。
可以说,美国的司法制度更加强调中央集权,而中国的司法制度则更加注重地方政权的自治。
其次,两国的司法制度在案件审理程序上也存在差异。
在中国,对于一般案件,法官起诉、审讯、判决一手抓,程序相对较为简化。
而在美国,案件则要经过律师辩论、陪审团判决等一系列程序,并且被告人有权拒绝作证。
可以说,美国的司法程序更加注重完备、细致,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权益。
再次,两国的司法制度在司法独立方面也存在差异。
中国的司法制度的发展受到行政干预的制约,司法独立程度相对较低。
虽然中国法院在一定程度上试图保障法官的独立性,但是实际上,由于一些地方政府的干预,在一些重大案件中,司法并不完全公正。
相比之下,美国的司法制度更加独立,法官享有较高的自由裁量权,不受其他政治力量的干预。
最后,两国的司法制度在司法公正上也有不同。
中国的司法制度在近年来取得了一些进展,积极推进司法公正。
但是由于一些地方政府的干预,司法公正的问题仍然存在。
与此相比,美国的司法制度相对更加公正,遵循法律原则,确保了案件的公正审理。
综上所述,中国和美国的司法制度在很多方面存在差异。
中国的司法制度在法官的独立性和司法公正方面还有待改进,而美国的司法制度则相对更加完善。
然而,作为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只有不断完善,逐步提高司法公正和独立性,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公正。
中美警察制度对比
![中美警察制度对比](https://img.taocdn.com/s3/m/16c9df77fad6195f312ba6ae.png)
中美警察制度对比中国和美国,一个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一个是最大的发达国家。
两国的警察体制独具一格,各有千秋,都带有鲜明的民族特点。
任何一个国家的警察体制都不是一模一样的,都受到本国经济、政治、文化、意识形态、历史传统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和影响,不断地演变和发展。
如同新中国其他的政治、经济体制一样,中国目前的警察管理体制是高度集中。
国家设公安部,隶属国务院,是国家的最高公安行政机关。
各省、自治区设公安厅,直辖市设公安局。
各市设立公安局,市辖各区设立公安分局,各街道设立派出所。
是自上而下的中央集权型的双重领导体制。
中国各级警察机关在公安部领导下,既受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又受上级警察机关的领导。
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领导管理体制。
与中国的中央集权的警察管理体制截然不同,美国实行的是非联邦主义,警察管理体制是分散型,权限分散下放。
因而在全国范围内没有统一的警察制度。
各州、市警察的警徽、警服、警车的标志和样式各不相同。
联邦和州、地方的警察部门没有隶属关系。
警察机构大小也极不一样,有的警察局拥有近3万名警察,而有的只有一名警察。
在全美,从事警察业务的独立的政府机构有近2万个。
从组织机构来看,美国现行警察的组织体制极为庞杂,如果按行政区划分自上而下依次排列的话,美国的警察机构可分为:联邦警察、州警察、城市警察、县级警察。
在这4种警察机构中,除联邦警察只接受联邦政府或联邦部级中央部门统一领导外,其他三种警察机构均直接受地方政府领导。
美国警察是服务于民众的。
美国警察在履行警察职责、执行警务工作中,特别注重与民众保持良好关系。
他们对公民的求援,总是随叫随到,并且服务周到。
即使是查处违章交通事故或询问犯罪嫌疑人也是彬彬有礼,而不是粗暴处置。
感觉就是美国警察有些惧怕市民,而不是民众怕警察。
究其原因,主要可能是美国警察的费用来源于民众,警察的工资、服装、设备均来源于每一个纳税的美国人。
在美国可以看到一个有趣的现象,在穷人多的地方警察少,富人多的地方警察反而多。
中美司法制度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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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司法制度对比篇一:中美司法法律制度比较acomparisonofJudicatureandlegalSystembetweenchinaandUS chinaandtheUnitedStatesaretwomainpowerfulcountiesineconomicandmilit aryfieldsintheworld.nevertheless,inthepoliticalsystemandsocialandcultural aspects,therearemanycrucialdifferencesbetweenthem.Thesedifferencesaret ooexcessivetootremendousandtoodeep-going,asaresult,thetwocountiesdivergemarkedlyw henitcomestoalmosteveryinternationalaffair.wedon’thavethatwisdomandstrengthofresearchingandprobingthosedifferences.Th atbeingso,let’sgiveitaheadstartinthejudicialsystemandlaw. Judicialsystem JudicialsystemofUSistotallydifferentfromours.Firstly,america’sjudiciaryisonebranchofthatthreebranches—thelegislativebranch,theexecu tivebranchandthejudicialbranch.Thosethree branchesdividenationalgovernment’spowerintothree.Thisdivisionofauthorityisknownasasystemofchecksand balancesestablishedbytheconstitution,whichismeanttopreventanyofthethre ebranchesfromhavingtoomuchpower.Eachbranchhascertaincontrolsoverth eotherbranches.Eachbranchcanlimittheotherbranchesfromgainingtoomuchpower.inotherwords,eachbranchofthethreebranchesisequaltoeachother.it’simpossibletoletonebedominatedbyanother.Socourtsinamericadon’tcareaboutwhattheadministratorsthink.Theyjustmaketheverdictaccordingt otheconstitutionandlawandonthebasisofevidence.Butinchina,thecaseiscom pletelydifferent.inversely,chinagovernmentpursuesthecentralizationpolitic alsystemratherthanthetripartitepoliticalsystemofchecksandbalances.Judicialsysteminchinaisnota partyofchecksandbalances,notatall.moreimportantly,inordertosegmentand weakenjudiciary’spower,statusandweight,thejudicialsystemitselfhasbeendividedintomanybranches,mainlyth ecourtandProcuratorate.courtsinchinaisjustalittledepartmentinnationalpoli ticalsystem,whichcanbecontrolledandimpactedbymanyothergovernment’sbranches,forexample,nationalPeople’scongressStandingcommittee,officeofLegislativeaffairs,judicialbureauand LawcouncilofvariouslevelscPccommitteeandsoon.Tosomedegree,china’s wsarejustreference.Leader’swritteninstructionorcommentsarerealandpotentialcriterion.Sowecanseeth atthestatusand importanceofjudicialsysteminamericaarehigherandmoresignificantthanitin china.what’smore,america’sjudicialsystemisindependentandself-governed, butamightyandindependentjudicialsystemcan’tbefoundinchina.acase’saffirmationandverdicthavetobedirectedandinterferedbymanyindividualsa ndorganizationsinchina.Forinstance,ifagovernment’sleaderorofficialbreaksthelawandcommits,thejudicialdepartmentcan’tacceptthelawsuitandenquirehimatonce,beforethecdic(commissionfordisci plineinspectionofthecPc) investigatehisbehaviorandmakedecisionthatwhetherheshouldbepushedinto thejudicialsystem.iftheoffenderisadepartmentalorhigherlevelcadre,reviewi nghimhavetobeapprovedandratifiedbythecentralcommitteeofthecommunis tPartyofchina.Thatistosay,ifaleaderorofficialkilledhundredsofpeople,rapedhundredsmaidensandcorru ptedhundredsmillions,thecourtscan’tdoanythingtohimbeforethecdicconfirmshisatrocitiesandcrimeseven thoughvictimshaveprosecutedhimthousandstimes.Thusitcanbeseenthatinourcountry,thereexistsanorganizatio nwhichhasmuchmorepowerandmuchhigherstatusthananyotherorganizatio ns.Beforeitsrules,thelawsarehumble,faintandimpotent.So,whydosomanyu njustandunequaleventstakeplacepervasivelyandconstantly?whydosomanyi nnocentpersonshavebeenextortedconfessionsbymeansoftorture?whydotho se malfeasantsandnobleculpritscangetawayunpunishedbeyondthearmofthela wandconstitution.Thereasonisthatwehaven’tacompletelyindependentandadequatelypowerfuljudicialsystemtorestrictandcontendagainstotherpoliticalsystemsorindividuals.Secondly,anotablecharacteristicofamerica’sJudiciaryisitsJurysystem.EverycourtfromtheSupremecourtoftheUnitedSt atestoaciviccourthasitsown篇二:中美审判制度对比我国自1949年建立起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同时也决定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在国体的指导下,确定了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应的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单一制国家。
中美法院制度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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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法院制度比较研究【摘要】:美国无疑是世界上最大的发达国家,其法院制度经过二百多年的发展,已俨然成为西方成熟法院制度的杰出代表。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院制度经过半个多世纪的曲折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同时也正面临着改革的困境。
本文从中美两国法院制度的历史比较入手,对两种社会制度下法院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地位、法官制度、审判制度和法院行政管理制度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为我国法院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提供一些理论参考。
论文第一章是从历史角度对中美两国法院制度的形成与发展进行比较。
首先勾画出美国法院制度形成与发展的历史轮廓。
北美殖民地时期的英国法院制度,是美国法院制度的直接根源。
然而,美国法院制度又诸多创新之处,如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的双重体制就最具特色,作为联邦最高司法机关的联邦最高法院更是写就了美国的宪政发展史。
论文对中国法院制度的发展历程进行了回顾。
早在革命根据地时期,中国共产党就已经建立了审判机关,创造了“马锡五审判方式”等具有中国特色的审判制度,为新中国人民法院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初步基础。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彻底否定国民政府旧的司法体制,全面引进苏联法院的体制模式,并从中国的具体国情出发,对苏联模式进行取舍和修正。
1979年,在长达20余年的曲折反复时期结束之后,中国当代法院制度的改革开始,人民法院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与时俱进,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对中美法院制度的发展历史,论文进行了多角度的比较。
中美两国法院制度在建立和发展过程中有着不同的政治理论基础,在移植与继受法院制度过程中的态度、目的和进程、最高法院的功能、法官在法院发展史中的作用、法院的民间认同度以及法院自身对于改革的态度等方面也存在诸多差异。
鉴于我国法院制度的建设已在不断探索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良好的政治环境又为法院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因此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正在稳步推进的司法改革,将在法院职能、队伍建设、审判制度、司法行政等方面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院制度进一步完善。
中美司法法律制度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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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Comparison of Judicature And legal System between China and USChina and the United States are two main powerful counties in economic and military fields in the world。
Nevertheless, in the political system and social and cultural aspects, there are many crucial differences between them. These differences are too excessive too tremendous and too deep—going, as a result,the two counties diverge markedly when it comes to almost every international affair。
We don't have that wisdom and strength of researching and probing those differences。
That being so,let’s give it a head start in the judicial system and law。
Judicial systemJudicial system of US is totally different from ours。
Firstly,America’s judiciary is one branch of that three branches—the legislative branch, the executive branchand the judicial branch. Those three branches divide national government’s power into three. This division of authority is known as a system of checks and balances established by the Constitution,which is meant to prevent any of the three branches from having too much power。
简谈中美司法制度差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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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谈中美司法制度差异中美两国虽然分别属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但是,在一些基本的司法原则上所采取的观点依然相同,下面分享了浅谈中美司法制度差异。
中国和美国是现在世界两个最大的经济实体,但两个国家在政治制度、文化传统与经济体制、甚至是在司法制度上面都是大相径庭的。
美国在英美法系的路上已经前进了200多年了,中国虽然法制建设时间只有短短几十年,却已经成为继俄罗斯之后的另一个法制建设成绩非常显著的大陆法系国家。
现在,笔者就来简单的分析一下中国与美国在司法制度中所存在着的差异。
一、法官的职能范围的不同在美国的司法程序中,法官就像是一场篮球比赛的裁判员,主要的责任就是组织与维持一场法庭审判有序的进行,一个人是否有罪并不由法官来判定,而是只能在陪审团认定了嫌疑人有罪的大前提下,再来进行量刑的工作。
而在中国,法官的职能范围就要比美国法官大的多,除了美国法官需要承担的工作以外,在对嫌疑人的定罪上也会起到非常大的作用,在二审程序中这种情况更加突出,完全由法官组成的合议庭,法官也自然全部承担了定罪量刑。
二、审判组织的不同在中国,合议庭是法庭最基本的审判组织,合议庭和陪审团有着根本区别。
第一,合人民陪审员虽然也存在于合议庭中,但是在一个方面来说人数相对比较少,第二个方面,只有一审与针对一审的再审才有陪审员得参加;第二,选择合议庭陪审员时不需要太久的时间,就拿民诉的一审为例,只需要半年就可以完成全部的普通程序,所以选择合议庭并不需要太久的时间。
而在美国,陪审团才是法庭上最为基本的审判组织。
还有其它的英美法系国家,也设有陪审团,但是美国在对陪审团的使用上就显得尤为新奇。
第一,组成陪审团的人员全部都是普通的人,换句话说,全部都是群众演员。
这种情况就会造成陪审团里面的很多人,没有受过专业的教育,也导致了陪审团在审理一个较为复杂案件时就会缺乏一些专业知识。
但也就是这一下普通的人,在美国无数历史重大案件当中,一句话就能够定别人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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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The Executive Branch(行政机构)
• the President the head of state and government & Commander-in-Chief of the armed forces (国家元首 政府首脑兼武装部 队总司令)
• 助理法官 Associate Justices
3.司法审查制度
• 中国:目的是纠正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由相关各级人民法院行使。
• 美国:目的是维护国家宪法的权威,纠正 一切违反宪法的行政行为和立法行为。只 能有最高法院行使。
4.陪审团制度(jury system)
• (1)陪审员选择:不满21周岁,不在本土居 住,不通晓英语,听力有障碍,有前科者, 没有资格充当陪审员
State Supreme Court
Courts of Appeals(上 诉)
U.S. Courts of Appeals
CourtsTrail courts(初审)
U.S. District Court
(China)
Supreme People's Court (SPC) 最高人民法院
high people's courts高级人民法 院
• (2)实施:听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 陪审团 评议 陪审团裁决 有罪、无罪
中美司法体制对比
1.The Structure of Federal Government (联邦政府构架)
c.federalism(联邦制) d. congress law
中美法院制度的宏观比较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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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法院制度的宏观比较与思考中美两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最强大的发达国家,其法院制度也有着显著的差异。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比较中美法院制度,并探讨其中的差异与联系。
1. 司法独立中美两国的法院制度都推行司法独立原则,但在落实上有所不同。
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权、行政权和立法权的关系稍显复杂,监管和问责机制也需要完善。
相比之下,美国的传统机制更为完备,司法独立得到更好的保障。
但美国法院中仍存在一些无法避免的政治或经济干扰。
2. 司法程序中美两国的司法程序也有所不同。
中国法院审判程序注重程序合法性和合规性,而美国法院审判程序则更侧重公正性和程序公开性。
美国法院涉案双方会在法庭上进行舞台式的辩论,而中国法院则强调法官取证严谨,审判过程也更加庄重。
3. 司法权威中美两国的法院权威也有所不同。
美国最高法院作为国家法律的最高审判机构,拥有最高的司法权威。
而中国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威信相比较于美国还有待提高。
不过,中国正在不断推进司法改革,并努力提高法院的权威和执法公信力。
4. 审判效率中美两国的审判效率也有不同。
中国法院为了提高审判效率,推行多元化的解决纠纷方式。
而美国法院审判程序更为繁琐,需要更多的时间和人力资源。
有时,甚至会导致案件积压,审判效率下降。
5. 社会参与中美两国的法院也在鼓励社会参与,但方式不同。
中国的社会参与主要是通过审判公开、网上诉状、律师代理和公益诉讼等方式。
而美国则推行陪审团制度和公益诉讼,使公众直接参与到司法程序中。
综上,中美法院制度不仅有很多的不同之处,也有很多相似之处。
不同的制度体现着不同的文化背景和审判方式,但都在努力为社会提供更为公正、客观、高效的司法服务。
未来,中美司法制度的对比研究和交流合作将进一步促进两国司法制度的改进与发展。
中美司法体系比较(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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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异议?
• 由于美国实行审前证据开示制度,如果控辩 双方对一项证据是否可以展示给陪审团 (admissibility of the evidence)有异议,可 以要求在审前举行由法官主持的证据听证, 通过听证把某些证据提前排除在外。 • 主持证据听证的法官通常不是主持庭审的法 官。
Exclusionary rules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Burden of proof 举证责任
• 谁提出了一项主张,谁就要负责证明这项主 张,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是审判 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 • 包含:burden of production“提出证据的责 任”及burden of pursuation“说服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
• 举证责任倒置to reverse the burden of proof (在某些情况下,把本来应当由原告承担的 举证责任,改为被告承担); • 举证责任转移to shift the burden of proof(把 证明责任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转移” 和“倒置”意思相同。
中美司法体系比较(下)
Felony 重罪
• 美国把犯罪非为三类:微罪(infraction)、 轻罪(misdemeanor)和重罪(felony)。 • 微罪是轻微违法行为,如违反交通管理的犯 罪(traffic violations),一般仅处以罚款。 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是轻罪,刑期在一年以上 的是重罪。
量刑与定罪
• 一些人会被陪审团或法官无罪释放(acquital) • 审判之后,是量刑阶段(sentencing):刑罚 手段包括缓刑、暂缓判刑(缓判)、有期徒 刑、罚金、社区服务等。 • 对定罪(conviction)不服的被告人,可以上 诉(appeal)。但上诉仅能针对一审的程序 和宪法权利进行。上诉成功率较低,即使成 功,也不会被马上释放,而是发回重审。
中美法律案件差异(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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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引言中美两国在法律制度、司法体系、法律观念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这些差异对法律案件的审理、执行和结果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中美法律案件差异进行探讨。
二、法律制度差异1. 法律体系美国实行的是大陆法系,以罗马法为基础,强调法律条文的明确性和普遍性。
而中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宪法为核心,强调法律的全面性和系统性。
2. 法律渊源美国法律渊源主要包括宪法、立法法、司法解释和判例法。
中国法律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
3. 法律实施美国法律实施强调司法独立和三权分立,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而中国法律实施强调集中统一,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遵循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三、司法体系差异1. 司法体制美国司法体制实行联邦制,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并行。
中国司法体制实行单一制,全国只有一套法院体系。
2. 司法组织美国司法组织包括联邦法院、州法院和地方法院。
中国司法组织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3. 司法职能美国司法职能主要包括审理案件、制定法律和司法解释。
中国司法职能主要包括审理案件、执行法律和司法解释。
四、法律观念差异1. 法律至上美国强调法律至上,法律是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根本依据。
而中国强调法律与道德相结合,法律是道德的体现和保障。
2. 人权保障美国人权保障观念较强,法律保护个人权利和自由。
而中国在人权保障方面相对较弱,法律对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保护程度较低。
3. 法律责任美国法律责任观念较强,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
而中国在法律责任方面相对较弱,违法行为往往受到较轻的处罚。
五、法律案件差异1. 案件类型美国法律案件类型丰富,包括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
而中国法律案件类型相对较少,主要集中在民商事案件和刑事案件。
2. 案件审理美国案件审理程序较为繁琐,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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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法警体制比较研究
随着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深入,建立符合新时期司法安全保障需要的司法警察体制,已成为实现我国警察法治的重要内容。
通过中美法警体制的比较研究,考察美国联邦法警在体制建构上的一些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加以借鉴,可以发现在司法警察立法、组织领导体制、警务保障、用警机制等方面均有改革与完善的空间。
标签:中国;美国;法院;警察
引言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体制是独立于我国公安机关等警察机关的一种隶属于司法审判机关的特有警察体制。
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现行体制进行改革,不仅是我国法院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我国法院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前提保证。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更多的矛盾纠纷以案件形式集中到法院以期得到裁决,法院案件受理数量连年攀升,这种形势对人民法院审判安全保障能力提出了挑战,司法警察作为人民法院安保主导力量的地位日益突显。
然而,现行司法警察体制却阻碍了其效能的发挥,影响了人民法院司法裁判工作有序高效运行。
随着《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以下均简称为《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将司法警察体制列为改革对象,其长期存在的体制问题也有望得到解决。
目前我国学者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体制相关研究还相当粗浅、匮乏,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体制改革寻找一个成功的参照范式便显得尤为必要,通过中外法警体制的比较研究,可以为我国科学建构司法警察体制提供必要的借鉴。
一、中美法警体制比较
通过对中西方警务改革的比较研究,我们发现有许多惊人的相似之处。
中国有综合治理,西方有社区警务;中国有街道治保会,西方有邻里守望制度……所有这些,都足以反映出东西方的警学研究存在着相同的基础和发展趋向,体现出的更多的是对同一目标诉求过程中的殊途同归[1]。
在中美法院安保体制中同样存在这样的基础与发展趋向。
美国的法院系统与我国不同,实行“双轨制”,共有52个相互独立的法院系统,包括联邦法院系统、首都哥伦比亚特区法院系统和50个州的法院系统。
在美国,只有联邦法院的管辖范围涉及整个美国领土,不过联邦法院也是根据分区管辖划分的。
联邦法院管辖的案件一般要比州法院管辖的案件更严重、更复杂,也更令人瞩目[2]。
在世界范围内,美国联邦法院系统安全保障体制是非常完善的,负责安保任务最主要的警察机构是美国联邦法警局,在其体制上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
美国联邦法警局是在美国国会1789年的司法决议案中授权成立的,同时美国最高法院也因此法案而建立[3]。
联邦法警局隶属于美国司法部,截至2009年底,该局拥有雇员4 942人,其中3 320名联邦法警分别在全美94个司法管辖区的94个办事处、218个警务办公室和3个国外办事机构进行各种执法活动,另外还有1 503名行政人员和拘留执法官[4]。
本文拟从立法体制、管理体制、警务保障及用警机制等四个方面将我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体制与之进行比较。
(一)立法体制比较
在警察立法方面,美国联邦法警局组织机构与职责主要是根据美国联邦法典(United States Code)第28篇《司法机关和司法程序》第二部分《司法部》第
37章《联邦法警局》的规定。
联邦法警的职权也分别有相应的正式立法予以确定,如刑事立法等等,联邦法警的职权主要有:保护联邦法院建筑物及安全;运送押解囚犯、搜查囚犯;缉捕联邦逃犯;看管囚犯;保护联邦法官和法庭审判安全;保护证人;没收和管理犯罪财产等。
而我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立法上缺失内容较多,《人民警察法》只规定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我国人民警察警种之一,但并没有规定其职权,《人民法院组织法》也仅在最后一条最后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司法警察若干人。
目前,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的最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等内部规范文件,法律效力较低。
(二)管理体制比较
在组织管理体制上,美国联邦法警不同于我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其隶属于行政机关——美国司法部,是一个独立的联邦执法机构,完全实行自上而下的垂直领导体制,它们按照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所划分的94个司法管辖区分别设置派出机构,由这些派出机构向联邦法院派遣安全保障的警力。
而我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采取的是“双重领导”体制,即本级法院院长领导与上级警务部门领导相结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分别隶属于全国各级法院。
在组织管理体制方面最核心的一点区别是我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不具有独立行政主体地位,仅仅是人民法院这一司法机关的内设部门,而美国联邦法警局是拥有独立执法权的行政机关。
联邦法警局人员录用与联邦法院没有任何关系,联邦法警局只向司法部负责,人事编制独立,招录警务人员由内设的人力资源部门负责。
而我国法院司法警察编制却是纳入各级法院人事编制统一核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司法警察所占各级法院编制不超过12%。
(三)警务保障比较
在执法保障方面,美国联邦法警局不仅能够获得独立的联邦预算的财政支持,而且他们可以从没收的犯罪财产收益中获得一部分经费。
按照1984年美国国会通过的《犯罪综合控制法》的规定,在司法部设立司法资产没收基金处负责管理和处置司法过程中没收的财产,然后根据公平分享计划,对于销售和处置这些没收财产的收益在执法部门间进行分配,用于进一步执法目的。
在物质装备上,联邦法警局装备精良,拥有世界上最大的空中囚犯运输系统——司法囚犯和外国人交通系统(JPATS),每天都会有运送囚犯的飞机穿梭于美国各司法管辖区的监禁场所以及世界各国。
而我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作为人民法院内设部门并不拥有独立财政预算,其警务保障经费完全依赖于各级人民法院,在警用装备方面相对落后。
(四)用警机制比较
中美两国法警都存在警力不足的问题,但解决方式却存在较大差异。
自1982年美国联邦法警局与美国法院行政办公室联合建立了“法院安全警卫计划”,法院安检工作交由CSO(Court Security Officers)法院警卫负责,目前大约有4 700名法院警卫分别负责全美400多个联邦法院设施的安全警卫和其他执法工作。
这些法院警卫人员多由私营保安公司委派,保安公司与司法部签订授权委托合同,通过授权,安保人员可以履行部分警察职能,其职权范围比我国保安大了许多,因此又被称为公司警察。
而我国法院司法警察是采取聘用制司法警察来弥补警力不足,聘用制法警直接归司法警察部门管理,他们沒有经过任何立法授权,也不占用人民法院编制,其身份类似于保安却身着警服参与执法活动。
通过以上比较我们发现,美国联邦法警局仅有3 000多正式警力却要承担400多个联邦法院的安全保障,同时它还承担运送囚犯、保护证人、抓捕逃犯等执法活动,完善的体
制保障是其进行高效执法以及使联邦法院系统有秩序运转的重要前提,因此,我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体制改革过程中应善于学习和借鉴美国联邦法警在体制建构上的科学做法。
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体制改革建议
(一)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立法
现代法治国家无不通过立法授权的形式赋予警察机关及警务人员以执法资格和执法权限。
司法警察立法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体制改革的最重要前提。
首先是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以完善司法警察任务立法与组织立法;其次是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内容,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治安管理职权赋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以完善司法警察行为立法;第三是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相关内容以完善司法警察救济立法。
(二)改革现行组织领导体制
美国联邦法警局精干的队伍和高效的執法是与它垂直领导体制所起作用分不开的。
国内有学者提出,改变司法警察隶属关系,将其归属公安机关领导,采取派驻制度……实现司法审判、检察同司法警察的行政事务相分离[5]。
我们可以将其作为司法警察组织领导体制改革的一条路径。
我们还可以将法院司法警察仍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进行领导,但应在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独立的执法机关司法警察局,统一编制,司法警察队伍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将会有更大的发展空间,人员交流、协作也更加顺畅。
(三)合理配置警力资源,健全用警机制
现行体制下,法院司法警察警力分布与公安机关有类似情况,就是警力分布呈“水桶状”,上下一般粗,没有突显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对警力的高需求,严重影响审判保障任务的完成。
在组织领导体制改革完成后应当在扩大编制人数的同时,将警力下沉到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
让承担全国80%案件审理任务的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能够得到80%警力的保障,这才能真正发挥司法警察审判保障的效能。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独立编制之后也可能还会遇到警力不足的问题,我们不妨尝试采用辅警制度,将法院门卫、机关巡查、日常安检、现场警戒等任务交由辅警负责,这样可以节约宝贵的警力资源用于更为重大的执法活动,所谓“好钢用在刀刃上”。
我们在解决警力不足问题的同时,还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用警机制,打开司法警察进出口渠道,根据公务员管理的相关规定依据法定程序录用司法警察,对年龄老化人员在辅助性部门进行妥善安置。
在职级编制上应做到科学合理,不仅要体现精干高效,还要能形成有效的激励竞争机制。
参考文献:
[1]王大伟.欧美警察科学原理——世界警务革命向何处去[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420.
[2]张彩凤.比较司法制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114.
[3]曹立群,任昕.犯罪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151.
[4]刘斌.美国联邦法警局[J].现代世界警察,2010,(7):50.
[5]李健和.论我国警察权力配置的原则和优化的路径——警察权力专题研究之三[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6).。